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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感悟范文1
关键词 阿糖胞苷 阿糖腺苷 药物 用药差错
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3)17-0057-03
据报道,2012年末上海某医院官方微博紧急寻人启事,称因进修医师失误导致患儿错误使用药物,后热心网友及时找到患儿家属才使患儿无恙。后续报道表明该用药事件为医师误把阿糖胞苷(cytarabine,Ara-C)当作阿糖腺苷(vidarabine,Ara-A)使用。对于本次医疗差错事件中Ara-C与Ara-A的功能、用途等因素及用药差错事件发生后责任归属问题,很多医药从业者及市民仍不清楚。事实上,Ara-A和Ara-C两者之间不仅是名称类似,其药物研发的渊源颇深,化学结构及功能也相似[1]。因此,本文就两药物的开发历程、临床合理应用及相关法律法规作一叙述。
1 “蓝色药物”——Ara-C与Ara-A
随着陆地资源的减少和海洋开发科技水平的提高,海洋药用资源已成为拓展天然药用资源的新来源。地球上约80%的物种栖息在海洋中,由于其特殊的生存环境,海洋生物体内可产生与陆地生物结构不同、活性不一的代谢产物,为新药研发提供了大量的先导化合物。目前,这类以海洋生物中发现的活性天然成分为先导化合物研发的新药物被称为“蓝色药物”。Ara-C和Ara-A就是众多“蓝色药物”中的两个具有代表性的药物。
Ara-C和Ara-A均来源于一种海洋生物——海绵,它是海洋中一种形态各异,种类繁多的海生动物。海绵一直被认为是药物研发中的一个“金矿”,平均每年有数百个新的化合物在海绵中被发现。20世纪50年代科学家从加勒比海海绵Tethyacrypta中分离了两个核苷,分别命名为spongothymidine(胸腺嘧啶核苷)和spongouridine(尿嘧啶核苷),这两个核苷导致了两种糖改性的核苷衍生类似物Ara-C和Ara-A的合成[2],其化学名称分别为:1-β-D-阿拉伯呋喃糖基-胞嘧啶,9-β-D-阿拉伯呋喃糖基-腺嘌呤,它们的结构见图1。
2 药理作用机制及临床应用
Ara-C和Ara-A最初都是作为抗肿瘤药物而研发的,尽管两者的抗肿瘤机制有所不同。Ara-C是细胞分裂S期特定的抗代谢物细胞毒药物,在细胞内转换为三磷酸Ara-C与生理底物三磷酸脱氧胞苷竞争,从而抑制DNA聚合酶的活性及相应DNA的合成;而Ara-A在体内则通过迅速转换成三磷酸Ara-A,抑制DNA聚合酶的活性及DNA的合成。有趣的是,随着对这两个药物的深入研究,发现两者在抗病毒及抑制肿瘤细胞活性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异,其中Ara-A在抑制疱疹病毒、牛痘、水痘、带状疱疹病毒等具有更好的疗效且毒性更低,从而导致了两者目前不同临床应用的分化。
Ara-C于1969年首次获得美国FDA批准,其适应证为治疗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变期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和脑膜白血病,其血液的副作用包括骨髓抑制等[3]。目前,Ara-C已经是临床常用的抗代谢类药物。虽然其仍然具有抗病毒的作用,但临床主要适用于成人和儿童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的诱导缓解和维持治疗。它是第一个海洋类抗癌剂,也是海洋类抗癌药物的里程碑之一。
Ara-A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合成的一种抗病毒药物,临床用于治疗单纯疱疹性脑炎、新生儿单纯疱疹(如皮肤黏膜感染、局限性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和播散性单纯疱疹)和带状疱疹,也被用于免疫功能缺陷者的水痘病毒感染、婴儿先天性巨细胞病毒感染和免疫缺陷者巨细胞病毒感染的治疗[2]。美国FDA标签上注明的Ara-A适应证是治疗急性结膜炎,复发性1型和2型单纯疱疹病毒性上皮型结膜炎等。由于Ara-A仍然具有一定的抗肿瘤活性,目前其氟化衍生物也被批准用于治疗胰腺癌,乳腺癌,膀胱癌,肺癌等。
3 用药差错成因及预防
用药差错会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身体及精神上的伤害及增加治疗费用,同时也会给医院及当事人带来名誉损毁、经济损失与巨大的心理压力。虽然Ara-C与Ara-A两者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是两者临床应用上已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两者互相误用,那将导致用药差错和剂量差错,并带来潜在的不良反应。
对于像Ara-C与Ara-A这类易发生用药差错的药物,其成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医院管理缺陷,如未按治疗方案评估用药适宜性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方式落后,未对药品进行科学管理,如药品分类不科学、相似药品未做区分处理、高危药品未做警示标识、药品未实行货位码管理等;药师培训没有系统性地、持续性地开展,分工不明确等。②药师审核落实,药师审核时对错误处方未能及时发现,如未按调剂制度或流程操作,没有做到“四查十对”等。③防范措施不足。用药差错属于可预防的事件,其发生可包括在:处方的开具、医嘱的建立与沟通、产品的标识包装与命名、药品的调剂分送与给药等多个过程中。如安排高级技术人才到药学关键岗位把关,就能有效防范差错。
4 相关药事法规
对于医院发生将Ara-C与Ara-A的误用问题,包括医生开错处方、医院药房发错药等情况,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呢?根据2002年第351号国务院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而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其中明确了具体的分级标准。然而,现行医疗事故法律条文粗略,尚不完善。首先,医疗事故评定是以伤残结果为导向的,无伤残结果则无责任。其次,该标准对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的量化标准。但对四级医疗事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并且只列举16种情形,很多列举不够严谨,难以准确操作。最后,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法院需委托医学会进行,依据是卫生部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由于医院责任人员和鉴定委员会的成员都属卫生系统,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可能影响鉴定的准确和公正。
值得称道的是,上海市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已走在前列。2012年12月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该细则指出:发生“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以及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从而造成医院感染暴发”等九种情况之一等,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医院负责人还将被“告诫谈话”。该细则为加强本市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提供了依据。
5 结语
综上所述,用药差错的危害性不言而喻,但其在实际操作中是可以预防的。同样,在英文中用药差错(medication error,ME)明确定义为指在药物治疗过程中,医疗专业人员、患者不适当地使用药物或因而造成患者损伤的可预防的事件,其中包括处方的开具、医嘱的建立与沟通、产品的标识包装与命名、药品的调剂分送与给药、病患卫生教育及药疗监测等多个方面。相信医师、药师和技术人员若能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严格做到核对制度,规范操作,责任到人,就能充分预防用药差错,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 Gough AW, Barsoum NJ, DiFonzo CJ, et al. Comparison of the neonatal toxicity of two antiviral agents: vidarabine phosphate and cytarabine[J]. Toxicol Appl Pharmacol, 1982, 66(1): 143-152.
[2] Mayer AMS, Glaser KB, Cuevas C, et al. The odyssey of marine pharmaceuticals: a current pipeline perspective[J]. Trends Pharmacol Sci, 2010, 31(6): 255-265.
保险感悟范文2
关键词:无线传感器网络;数据隐私;保护技术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3.119
无线传感器网络是现代社会上应用十分广泛的一种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社会上很多领域内均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对当前社会进一步发展具有很多推动作用。然而,在无线传感器网络实际应用过程中,会有数据隐私安全隐患存在,影响数据安全性及该技术应用效果。所以,在无线传感器网络实际应用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对数据隐私加强保护,而为能够使这一目标实现,必须要了解并掌握相关数据隐私保护技术。
1 无线传感器网络应用中相关数据隐私安全隐患分析
首先,在采集数据过重存在隐私安全隐患。在无线传感器网络实际应用过程中,对于每个相关节点而言,其所对应环境均表现出开放性特点,因而很容易被高仿节点病毒攻击。通常情况下,攻击人员都是仿造传感器节点,从而在整个网络中传播病毒,导致网络数据真实性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情况较严重者还会造成网络出现瘫痪,最终所造成结果就是所获得数据可信度比较低。另外,攻击者会在WSN中隐藏一些非法节点,从而可获取一些其它节点数据,进而可将网络数据隐私窃取。
其次,在传输数据过程中存在隐私安全隐患。对于无线传感器中节点而言,在实际传输数据过程中,有些数据的敏感性相对而言比较高,这些数据受到攻击风险相对而言也比较高,常见攻击类型主要包括窃听以及流量分析等方面。对于网络中所存在数据隐私而言,窃听攻击方式比较明显,若在通信流量中包含传感器网络所配置相关控制信息,相比于特定服务器而言,其所窃听信息的全面性以及详细性也就更强。而对于流量分析攻击方式而言,也需要对窃听方法进行运用,通过进行分析及识别,可获取特殊数据节点中相关数据,从而达到数据隐私窃取目的。
第三,在查询以及融合数据中存在隐私安全隐患。对于双层无线传感器网络而言,其所包含的一些高资源节点同样可能会受到攻击及获取,这样一来,获取者便能蚨酝络中相关数据进行查询,最终泄露隐私。在数据融合过程中,往往会将数据中国比较冗杂的一些内容去除,通过对数据进行筛选,然后向终端传送,这种方式虽然能够使服务器压力降低,使网路寿命延长,然而在该过程中这些聚集融合信息节点可能会被俘获,导致泄露隐私数据[1-2]。
2 无线传感器网络数据隐私相关保护技术
2.1 数据融合隐私保护技术分析
对于数据融合信息保护技术而言,其另外一种叫法就是CDA算法。对于该算法而言,其主要作用就是能够使中间节点有效融合相关数据,这样一来可使数据传输过程中所应用节点得以有效减少,从而可使数据传输风险得以较大程度降低。该方法主要是利用同态化加密方式,从而使网路数据各个端加密得以实现,即中间节点不需要对数据进行解密,便可对已加密相关数据实行聚合,可有效防治中间节点在解密数据过程中出现数据隐私泄露情况。然而,该方法也有一定局限性存在,具体表现就是基站节点仅仅能得到最终融合结果,对于原始数据无法实行细致推算,因此需要不断升级及研发保密技术,从而使其局限性得以弥补。
2.2 应用分片技术保护
对于该技术而言,其所指的就是对原始数据实行分片,在此基础上可加密路由至目的节点。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该技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分片、混合以及聚合。其中,分节就是源节点可先选择无线传感器网络中的几个节点,并且要使节点集得以形成,然后对自身隐私信息数据进行划分,使其成为几个小数据,在此基础上,对于分片加密之后数据而言,要将其向节点集发送。混合就是在某个节点将分片数据信息接收之后,通过解密共享秘钥内相关数据,之后使源节点来源不同的数据实现相加,从而使混合任务能够得以实现。最后就是将所有节点相关数据相加,最终实现数据聚合。在数据聚合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只能将中间节点中相关分片数据获取,而无法获取所有原始数据,这样一来便能够对数据隐私进行较好保护。
2.3 盲目签名保护法
该方法所指的就是通过对盲目签名技术进行应用,从而较好加密保护无线传感器网络中相关数据,该技术主要是在具备数据访问功能网络节点中进行有效运用,通过使数据安全等级以及访问权限得以提升,从而可添加独特令牌,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必须要对其安全性实行系统验证,在验证通过之后才能够对数据实行访问,从而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数据被盗窃。另外,可对DP2AC算法进行运用,从而可对访问数据进行隐私控制,从而可较好防治数据被窃取,可使数据隐私安全性得以很大程度提升[2-3]。
3 结语
在无线传感器网络实际应用过程中,对数据隐私进行保护属于十分重要的内容,可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数据安全性,可使传感器网络得以更好应用。因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当对所存在数据隐私安全隐患进行充分分析,在此技术上选择科学有效保护技术对数据隐私实行保护,以增强数据安全性。
参考文献:
[1]范永健,陈红,张晓莹.无线传感器网络数据隐私保护技术[J]. 计算机学报,2012(06).
保险感悟范文3
在北京华威桥附近的古玩城,业内小有名气、玩了20多年古玩的老刘和老袁依旧在为此前故宫被损坏的瓷器叹息不已,这是他们最近说得最多的话题。但当笔者问他们是否考虑过为藏品和古玩店上个保险时,他们乐了,老刘说:“玩儿了这么多年也没想过上保险,上保险没用的。再说,我手上的这颗看似掉了漆的珠子,几年前三五百元一堆,现在5000元一颗,但在不懂行的人眼里,它可能一文不值,这个保险怎么上?”
眼下,国内艺术品展览九成以上未买保险。而博物馆和美术馆,多数藏品也都处于无保状态。就连不久前,故宫被损坏的宋代哥窑瓷器青釉葵瓣口盘,虽贵为“国宝”,却也并未听说哪一家保险公司对此进行理赔。
今年1月份,在保监会推动下,国内保险公司着手推出艺术品综合保险、演艺活动财产保险、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意外和健康保险等第一批文化产业专属产品试点,并指定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和中国信保作为首批三家试点机构。但至今半年多的时间里,参加试点保险公司的相关文化产业险产品一直遭到冷遇。
事实上,艺术品最可能出现的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如地震、火灾等造成存放地的损失,还有就是展览过程中出现的被盗、受损等情况。根据法国ARTPRICE的2010年全球艺术市场趋势报告,2010年按照全球各国艺术品拍卖收益的统计数据,中国排名全球第一。但为何国内的艺术品保险领域却处于“空白”的状态呢?
散户和博物馆集体“裸奔”
没有保险,也从来没想过买保险,保险也没有什么可买的,这是众多私人藏家的“统一思想”。
在一家市场里的古玩店笔者发现,满柜的印章中,随便一个就要2万元,一个玉器的鼻烟壶更要卖到7万元,没有保险,万一丢了怎么办?“丢了,市场应该负一些责任,如果不负的话,就自己承担呗。”市场里的古玩卖家大多持这种态度。然而,查阅相关古玩城信息不难发现,盗窃等事故并不少见。如今年5月底,北京古玩城亚运村市场3家商户被盗200件物品,价值近500余万元。
业内人士指出,一方面由于私人藏品的真伪更加难以判断和确认,保额的确定更为困难。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私人藏品所在环境的安全情况无法全面了解,很容易出现投保人故意损坏而骗保的纠纷产生。
但是,对艺术品保险态度冷漠的不仅仅是个人藏家,也包括国内的大型博物馆。从北京古玩城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员处了解到,尽管每年各个古玩市场都会有国内外古董的展览,但各个市场都是不负责购买保险的。就此,笔者又询问了北京的一些大型博物馆,很少有人确切地知道馆内藏品是否投保、投了哪些保险,来参展的艺术品也大多只投了运输类的保险。
例如,今年5月故宫失窃的最少价值数千万元的7件展品,展览方只是象征性的投保了31万元保费。据了解,这主要是因文博单位预算中所列的保险费用有限,很多博物馆无力承担高昂的保费,国家文物管理部门也缺乏对于保险安排的相关规定,预算中并未列出保险支出。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国内艺术品展览九成以上未投保。国内博物馆和美术馆的多数藏品也都处于无保险状态。”
没有保险可买自担风险
目前,中国没有一款国际意义上的艺术品保险。很多时候,不是不想买保险,是没有保险可买。
苏黎世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最主要的是国内缺乏完善的鉴定和定价体系,造成保额难以确定并导致无法开展此业务。比如服务商业的评估评鉴、鉴定鉴价、艺术品修复等几个环节都存在空缺。
德国哈格曼画廊的负责人给笔者讲述了他的一次经历,把3000多万元的《维系耶路》运到中国参展,由于受法规限制,进入中国后需找中国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但却发现中国竟没有专门的艺术品保险,无奈风险只有自己承担了。
而拍卖行也有同样的担忧。南京一拍卖行负责人表示,一般委托人有投保意愿,但目前又找不到保险公司肯承保这个业务,往往就由拍卖行按照1%-3%的拍品底价费用作“保费”,一旦出现意外,拍卖行将赔付拍品的底价,给拍卖行也带来不小的风险。
眼下,随着故宫层层“门”被扒开,有关艺术品保险的舆论沸沸扬扬,保险公司也趁机摸底市场,对艺术品保险表现得不再那么冷漠。不过,一位从事艺术品交易的业内人却说道:“故宫展品被盗、文物受损事件,将不为人知的艺术品保险带入公众视线。保险公司于近几日开始给一些艺术品公司讲解保险产品,但我发现国内这些保险并不能满足我们的需要,这可能与刚起步有关。”
据了解,近几年,不断有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等大保险公司推出艺术品保险的消息,但随即又不了了之,很少有人知道艺术品保险真正的销量和买家。
直到近期,人保财险才宣布签订首单艺术品综合保险。人保财险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国内首款艺术品专属保险,在推出半年后,终于获得首个签单。中国人保将为某金融公司承保其拥有、保管的价值高达1.2亿元的艺术品,保障从馆藏、展览到运输各个环节的盗窃、火灾、自然灾害的艺术品综合保险。但笔者就此询问人保时,人保称还不确定该保险未来会有多少人投保,另外条款设置上还在摸索,不希望媒体进一步宣传和采访。
同样,其他几家试水艺术品保险的保险公司也都采取了低调态度。
想上保险没那么简单
从去年底开始,山西和温州投资人士就开始组团进入拍卖行,掀起了全民对艺术品投资的高涨情绪。欧洲艺术基金会公布的报告称,去年中国仅艺术品拍卖总额就高达83亿美元,已成功挤掉英国,成为全球第二大艺术品交易市场。然而调查显示,如此巨大的市场却鲜有保险介入,也就意味着,这些昂贵的艺术品一旦发生意外,风险将全部由投资者承担。
海南程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虽然自己对准备托运的油画与物流公司详尽沟通,并给出了1万元的运送费用,但油画到北京后还是被损坏了,几经协商后物流公司只对其进行了999元的赔付。
据统计,艺术品40%的损害发生于运送与装卸的过程中,38%源于盗窃,18%起因于火灾、水渍、烟熏等因素,其他风险还有光线、温湿度、道德风险、地震、台风、闪电等。此外,在全球范围内,由于艺术品失窃而造成的损失每年都在50亿美元以上,就涉案金额来讲,艺术品失窃仅次于贩卖和走私军火。
保险感悟范文4
【关键词】甘薯;新品种;鲜薯产量;对比试验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甘薯生产国[1],武平县是甘薯适宜栽培区,当地农民栽培甘薯历史悠久。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粮食结构的改变,对优质甘薯需求的增加[2],武平地产的甘薯鲜品在国内外市场也得到拓展,甘薯种植面积逐年扩大。 但近年来原有主栽品种由于种植多年, 种性退化,产量低下,已严重制约着当地甘薯产业的发展。为此,笔者于2012年在万安乡五里村开展了甘薯新品种引进对比试验,旨在筛选出适宜武平县种植的甘薯新品种, 为武平甘薯品种更新和推广应用提供参考。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地概况
试验地选在万安乡五里村,海拔269m,土壤为灰泥田,肥力中等,土层深厚,试验前取样送验,结果为:pH5.2、碱解氮171.0mg/kg、有效磷71.4mg/kg\速效钾86.5mg/kg,前作为早稻。
1.2 参试品种
引进龙薯1号、龙薯14、金薯2号、广薯87、湛薯118共5个品种,主栽品种岩薯7-3为对照, 共6个甘薯品种开展鲜薯产量对比试验。
1.3 试验设计
采用随机区组排列,6个处理,3次重复,共18个小区,小区畦宽(带沟)100cm,长30m,面积30m2,单畦单株种植,株距20cm,每小区栽150株,折667m2为3335株,四周设保护畦,在7月14日种植,12月10日收获,观察记载各生产期生育情况,收获时测定小区产量。
1.4 栽培管理
将整碎的土壤做成畦, 按每667㎡包心施入500kg农家肥基肥外,各处理区另按 N.P2O5 K2O比例2:1:3(纯 N 15kg)施用化肥, 基肥和追肥各占50%。追肥分3次施下,即在返苗时施提苗肥占追肥总量的20%, 新苗长30cm时施促苗肥占追肥总量的40%,薯块膨大期施裂缝肥占追肥总量的40%。在薯蔓旺长期每7d提薯蔓一次,生育期共中耕培土2次,10月26日用杀虫威防治叶面虫一次。
2 结果与分析
2.1 不同品种的主要农艺性状表现
从表 1可看出, 供试品种地上部份叶形分为心形和深复缺刻形两种,叶色和茎色基本以绿色为主,在薯蔓生长期长势均旺盛;地下部份薯形商品性好,均以纺形为主,薯皮色除湛薯118为黄色外,其他品种均为红色;龙薯1号和岩薯7-3薯肉色为红色,广薯87和金薯2号3薯肉色为桔红色,湛薯118薯肉色为黄色,龙薯14薯肉色为淡黄色,以上薯皮色和薯肉色产品均为市场较畅销类型。
注:400g以上为大薯,150~399g为中薯,不足150g为小薯。
由表2可看出,从鲜薯产量看:5个新引进品种均有增产,最高的是龙薯1号为2382.3kg/667m2, 比对照增产644.77kg,增幅37.1%;金薯2号鲜薯产量2267.06kg比对照增产 529.53kg,增幅30.5%;龙薯14鲜薯产量为2017.3kg/667m2, 比对照增产279.77kg,增幅16.1%;广薯87鲜薯产量1808.31kg比对照增产70.78kg,增幅4.1%;湛薯118鲜薯产量1787.56kg比对照增产 50.03kg,增幅2.9%。经方差分析,F值=4.257(F0.05=3.326,F0.01=5.636)。龙薯1号、金薯2号比对照岩薯7-3增产达显著水平,龙薯14、广薯87、湛薯118三个品种比对照增产未达显著水平。
3 小结与讨论
(1)新引进的5个甘薯品种鲜薯产量均比对照品种岩薯7-3均有所增产,其中龙薯1号、金薯2号两个品种比对照增产差异达显著水平,龙薯14、广薯87、湛薯118三个品种和对照比增产未达显著水平, 其中广薯87、湛薯118比对照增产水平偏低,不适宜在武平推广;龙薯14虽然和对照间增产差异未达显著水平,但增产水平达到16.1%,可列为后续观察试验品种,龙薯1号、金薯2号在武平种植产量上有优势,可作为后续推广品种.
(2)对龙薯1号、金薯2号在武平推广种植中的种性变化和抗病(主要为薯瘟病和蔓割病)情况应进一步多点试验和观察,并总结出最佳病害防治方法.
参考文献
保险感悟范文5
[关键词] 人身保险,短期业务,综合成本包干,经营理念,监管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次修订中对第92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作了调整,随着中间业务领域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产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的实施,短期险业务作为当年可以产生损益的保险产品,更是各家寿险公司业务竞争的重点。为应对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以及产险公司介入该领域后对业务发展所带来的冲击,部分寿险公司针对人身短期险业务出台了综合成本包干(捆绑)的费用政策,以期推动自身的短期险业务发展。对此,业内人士众说纷纭,有褒有贬,值得研究探讨。
一、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基本情况
目前,寿险公司经营短期险业务的费用政策主要有两种,即全额预算制和综合成本包干制。前者由总公司按统一的会计模式编制费用预算,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发,其执行与考核需严格按规定运作,并强调预算与会计核算在科目和信息以及预算时间进度的一致性。全额预算制有利于公司事前对业务收支情况有一个充分、全面的了解,进而对公司的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但其滞后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业务的及时开展。而综合成本包干制又称捆绑制,即对短期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和费用率实行捆绑考核,而不再单纯地考核利润指标。目前,在湖南辖区内采取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分公司有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中国人寿、合众人寿等 5家,占湖南寿险分公司总数的42%。
在实际操作中,综合成本包干制先是由总公司根据不同的险种设定不同的捆绑率,对各级经营机构的可用费用进行逐月考核,如果综合赔付率大于捆绑率,说明该业务亏损,则从其它险种的财务可用费用中扣除。如太平洋人寿总公司对湖南分公司短期意外险(含一年期和极短期)的捆绑率为80%,个人短期健康险捆绑率为84%,团体短期健康险捆绑率为91%。各省级分公司在总公司下达的固定短期险费用比例的基础上,把费用再分解为预定赔付率、间接管理费用、直接销售费用三部分,并根据当地市场赔付率水平、主体经营状况及业务需要确定比例。其中预定赔付率用于短期险业务实际赔付的预留额度;间接管理费用用于保证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的费用需要;直接销售费用用于业务的市场拓展,主要包括调剂基金、手续费和业务员提奖等。一般而言,在执行费用包干政策过程中,总公司都会出台一系列相关的预算费用管理制度,如按要求提取充足的责任准备金,准确计算短期险的综合赔付率,并按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准确预提各项当期应承担而未支付的费用等。
从了解的情况看,已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如太平洋人寿从2003年开始,新华人寿从2005年开始就一直实行这一政策(见表1、表2)。太平洋人寿基本处于盈利状态,新华人寿2005年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两起大事故,因而出现亏损。但不论经营是盈是亏,目前都没有改为全额预算的想法,只是逐步完善,使之更符合市场实际,符合基层经营实际。而一些原来没采用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由于受到寿险同业和产险公司的双重竞争压力,有的也开始尝试这一费用政策,如中国人寿和嘉禾人寿等,可见这一制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生命力。
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积极作用
(一)效益观有所增强
从业务管理的角度看,综合成本包干制无形中让保险从业人员的头脑中绷紧了“效益弦”,对遏制不良业务,保证公司永续稳健经营,提高公司服务品牌与综合竞争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通过赔付率和费用率捆绑考核,保险公司只有审慎核保,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并对每一险种进行合理定价,才能降低赔付率并增加可用费用额度,同时改变了以往给每一个险种一定的费用所导致业务人员以及经营者只片面追求保费规模而不关心费率风险的现象。不论是盈是亏,最后都要自己兜底,也就是说盈利归本单位和从业人员享有,亏损也要本单位和从业人员从其它费用渠道去填平。如太平洋人寿湖南分公司2006年短期意外险可用费用为3397.45万元,个体健康险的可用费用为532.59万元,而团体健康险的可用费用为-71.45万元,也就是说团体健康险业务不仅没有挣钱,而且需要从其他险种可用费用中贴费用。这样,经营单位和业务员在以后承保团体健康险时,就不得不考虑可用费用这一问题,要么不做,要么提高承保条件或加强理赔管理(见表3)。
(二)违规行为有所减少
对短期险业务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在某些程度上可以减少“坐支坐扣保险费”、“编造虚假赔款”等套取费用的违规经营行为,从2006年现场检查的情况看,学平险、建工险等短期险业务领域违规问题主要有坐支保费、虚假发票套取现金,账外支付单位和个人高额手续费,以及向具有行政权利和职务便利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回扣等,这些违规形式在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中相对较少发现,而在没有实行包干制的公司中上述违规行为则较为突出,尤其是坐支保费和虚假发票套取现金现象比较普遍。究其原因是综合成本包干后,无论是违规或变相违规,支付多少都是自己的包干费用,无须多此一举。但没有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就不同,一方面要应付非理性竞争,另一方面又不能突破年度费用预算,有的公司为抢夺业务,只好铤而走险。
(三)风险意识有所提升
如前所述,采用综合成本包干制的费用政策,对于风险较高的业务,经营管理者会主动考虑展业成本,并根据赔付情况适时调整险种结构或承保条件。各级保险经营主体必然加强本机构的预算费用管理,确保各项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及总费用支出不超过费用率控制标准,以实现年底收支平衡。例如新华人寿湘潭中心支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承保了文花枝(全国劳动模范)等26人次出省的旅游意外险,8月28日下午,该团所乘座的大巴因超速与一货车相撞,当场导致6人死亡(其中两人为当地导游,未投保),22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共赔付68.8万元,远远超出此单40%的赔付率考核指标(总费用是80%包干)。因残疾鉴定需要6个月后进行,此事故中的另外20多万元放在2006年进行赔付,使2005年旅游意外险的赔付率在预定的40%赔付率范围之内,实现了当年收支平衡,但事故诱发的结果是2006年该单位不得不对所承保的同类业务进行重新核保,调整承保条件,以控制赔付率指标。
三、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弊端
(一)背离了保险费率厘定的精算原理
众所周知,凡商品皆有价值,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障性商品,其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保险费,也就是保险产品的市场价格。根据大数法则及收支相抵原则,保险费由纯保费与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纯保费主要支付保险赔款,不含利润因素,而附加保费主要反映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费用及认可的合理利润。按保险精算原理,每份保单的保险费就是其价值的真实反映,也是经营机构偿付能力和合理利润的充分体现。从理论上讲,在综合成本包干制下,一方面是模糊了纯保费率与附加保费率的界定,在实际运作中用赔付率和费用率取而代之,经营主体的利润从两者之和与捆绑率的节余部分产生,背离了保险费率厘定的精算原理;另一方面,短意险的费率计算基础和准备金的提取原理与非寿险类似,都是通过严谨的精算得出的,而捆绑率的设定缺乏相应的经验数据和精算技术,更多的是建立在主观判断及近期假设的基础之上,其科学合理性还有待检验,一旦发生费用率超过附加费率以及出现异常赔付件时,就会危及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从经营实践来看,如确有较大利润空间,在新产品开发时,应合理降低价格,增加保障额度,以增强产品的吸引力,而不是一“包”了之,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此外,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的现实背景下,一些保险经营主体的业务发展模式仍以外延式扩张为主,许多经营者经营管理思路比较粗放,片面强调保费规模,内控管理不到位,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并不能完全杜绝坐支保费、保费收入不入账及拒赔、拖赔、惜赔等现象发生。
(二)财务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
实施综合成本费用包干政策的可用费用率都在40%左右,而随着规模的不断做大,优质业务的增加和整体赔付率的降低,可用费用率还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可用费用额也将增加。从财务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笔开支都要有真实的发票报账,都要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将40%-48%的可用费用从财务上套取出来,有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往往找大量的假油料发票、电话费发票、餐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做账,经营数据失真,违背了财务的真实性原则,客观上助长了财务业务中的虚假行为,为可能产生商业贿赂提供了资金来源。
(三)有可能诱发不正当交易行为
综合成本包干制使经营单位有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达到排挤其它竞争对手的目的。其一,手续费支付可能蜕变为“商业贿赂”。由于实行赔付率和费用率捆绑考核,有的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自然会优先考虑历史赔付率较低的险种,以获得较大的可用费用空间,为高额支付手续费或支付回扣创造了客观条件,进而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以学平险为例,包干政策都为80%-88%,预定赔付率为40%,可用费用率40%-48%,经营单位和业务员自由支配的空间较大。其二,经营单位往往借“费率市场化”之名行“降费”之实,并美其名曰“随行就市”。由于在该制度下,各险种之间的可用费用可进行调剂,从而为经营单位进行非理性竞争,以低于成本价格的费率销售保单的手段来获取别的业务提供了机会,但对未实行包干制的经营单位却有失公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不利于全额预算管理的推行
部分保险经营主体采用的费用包干政策是一种典型的粗放式经营,违背了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原则,与现代企业推行的全额预算管理相悖,这种费用管理模式在上世纪90年代比较盛行,但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更不能适应保险业全面开放的需要。费用管理政策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到产品条款拟定的费率,而且要考虑到经营成本和费用,强调收支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费用包干政策则达不到上述要求。
(五)法人机构放松了自己的管控责任
在现行的经营管理体制下,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无论是在内控制度,还是在产品、费率上,均赋予严格的管理职责,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就意味着在短期业务发展上,只要分支机构不突破费用包干率,总公司就可以放任自流,仅以一个“包”字替代了其管理职责,至于分支机构是否合规经营,是否违法,是否搞不正当交易,总公司一概不管,这样总公司不仅放弃了自己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责,而且推翻了原先报备的条款和费率,也违背了寿险的精算规定,必将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给行业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害。
四、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保险经营主体应树立理性的经营理念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以效益为主的考核机制。各经营主体要牢固树立“效益第一”的经营理念,正确处理好效益与规模的辩证关系,通过完善考核机制,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效益观,杜绝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其次,注重精算技术在保险费率厘定中的科学应用。各经营主体应按照保险精算原则,依靠详实的基础数据、缜密的精算技术,在充分保证赔付的基础上,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费率,并真正形成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机制。第三,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各经营主体应摒弃各种非法竞争及低水平的价格竞争手段,转到注重提升非价格竞争因素的品质上来,并结合保险需求和自身实际,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积极培养核心竞争力。
(二)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体系
我国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以来,经过10年建设,初步建立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体系,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同业竞争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如关于手续费比例,《保险法》并未作规定,主要依据是财政部1999年1月13日公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该制度第47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人手续费的支付标准,但手续费的支付总额不得突破实收保险费的8%”。而目前法学界和保险业界人士对8%的固定比例限制多持异议,认为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保险市场的通行做法。因此,在尽快完善现有《保险法》的基础上,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各种保险法规相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使保险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改革保险监管体制
保险感悟范文6
在轨交的运营和发展中,越来越多的轨道交通列车控制系统采用cBTc(communication Based Train control)无线通信系统,2013年年底采用CBTC的运行线路达到8条,并且根据上海市规划,在2020年将建成17条线路,通车里程将超过500公里,应用cBTc的线路也将有所增加。
轨交CBTC系统应用
CBTC无线通信系统即基于无线通信的列车控制系统,是一个连续数据传输的自动控制系统,实现双向车地数据通信和高精度列车定位等。它分为列车控制和信息传输两大部分(见图1)。
列车控制部分为ATc(Automatic Trai’n control)系统,包括ATP(Automatlc Train Protection,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S(Automatic Train supervision,列车自动监控系统)、ATO(Automatic Train operation,列车自动驾驶系统)三个子系统,完成列车状态信息以及数据信息的处理,并控制列车的运行。
信息传输部分为Dcs(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采用无线通信系统,进行连续双向的车一地通信,完成列车向地面控制设备传递列车位置、速度及其他状态等。
上海轨交CBTC无线通信系统采用了2.4GHz免授权频段,采用了两家供应商系统设备。其中,上海自仪泰雷兹交通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承建五条轨交线路,即第6、7、8、9、11号线,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承建四条轨交线路,即第10、12、13、16号线。这种免授权频段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建设成本,但是随着此频段内WiFi、蓝牙等应用规模的指数型增加,对轨交CBTC无线通信系统干扰也呈现严重趋势。
干扰兼容性研究的重要性
由于2 4GHz/ISM频段为无线局域网(WLAN)、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设备、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无线电定位业务,以及工业、科学和医疗(ISM)等非无线电设备的共用频段,近来,随着移动通信和无线城市的建设,个人设备、公众网络和专用网络等应用也越来越普及,2G/3G+WLAN已经成为运营企业的标准建网模式,城市中WiFi热点将越来越多,2.4GHz频段的无线电磁环境呈现出恶化趋势。
在移动终端方面,手机拥有率不断提升,在大中城市中已经接近100%。在性能方面,智能终端的性能不断提升,终端设备中的WiFi模块早已成为标准配置。在功能上,移动终端不仅可通过2G/3G/WiFi实现本机上网业务,大多数智能终端还可通过启动“个人热点”功能,实现附近多个WiFi设备的无线链接。除了智能移动终端外,品种繁多的便携式3G无线路由器(MiFi设备)也越来越普及,可以方便地实现多个WiFi终端随时随地通过3G网络实现无线上网……以上种种情况都不利于轨交cBTC无线通信系统的安全运行。与此相对的是,轨道交通承担的强大客流压力,轨交区域成为城市安全运行保障和重大灾害预防的重点之一。
2012年11月初,发生了深圳地铁蛇口线采用CBTC的线路发生多次暂停运营事件。根据通信和无线电主管部门组织的多次调查,初步判断是蛇口线的轨交信号系统因受到干扰,启动了自动防护功能而产生紧急制动。干扰原因已初步锁定为由乘客携带的便携式WiFi(MiFi设备)所导致。
由于深圳事故线路的CBTC无线通信系统部分的提供商为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为上海轨交四条线路的承建商。上海市政府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局责成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就上海轨交CBTC无线通信系统干扰兼容性进行专题研究。
2012年年底,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紧急启动了对上海轨交CBTC无线通信系统干扰兼容性测试及风险评估工作。上海无管局与上海申通公司,在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委办局的支持下,确定了“存技术研究基础上尽早形成对上海轨交CBTC无线通信系统干扰防范措施,建立CBTC无线通信系统安全的保障机制”的研究目标。
2013年年初,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等单位,组成“上海轨交CBTC无线通信系统干扰兼容性测试项目组”,开展上海轨交CBTCS~线通信系统干扰兼容性测试及风险评估工作。
四阶段测试千扰兼容性
“上海轨交CBTC无线通信系统干扰兼容性测试项目组”的工作目标为从研究轨交各类干扰场景着手,对各类CBTC无线通信系统进行仿真验证、干扰模拟测试、轨交线路测试验证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对轨交CBTC无线通信系统的干扰兼容性进行评估。
测试分为仿真评估、实验室环境模拟测试、试车线环境测试和正线环境验证测试四阶段,分别通过测试仪表和2.4GHz频段的各类802.11x干扰设备模拟最恶劣干扰、严重干扰和正常运行场景,测试被测系统抗干扰性能,以了解轨交DCS系统的干扰兼容性。
仿真评估。目的在于研究设备工作原理、抗干扰性能,确定实验环境模拟测试下的测试条件。主要工作内容是通过搭建仿真测试环境,对各类2.4GHz无线电设备/网络对AP(Access Point,访问接入点)设备的干扰性能进行仿真,研究熟悉干扰设备工作原理,确定模拟环境和轨交线路下的测试条件(见图2)。
实验室环境模拟测试。目的在于考察轨交CBTC无线通信单系统在2.4GHz内有/无同频干扰信号情况下的系统性能变化,在实验环境下验证干扰性能,得出系统受到干扰的临界点等指标,确定轨交CBTC无线通信在实际环境下测试条件。主要工作内容是通过搭建模拟测试环境,模拟测试各类干扰源设备对轨交CBTC无线通信系统的干扰(见图3)。
试车线测试。目的在于考察在轨交环境下,轨交CBTC无线通信系统在2.4GHz频段内有/无同频干扰信号情况下的系统性能变化,确定轨交cBTC正线环境下测试条,件,进一步为正线验证进行指导。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试车线/试验线场景下,2.4GHz频段的无线电磁环境、在各类干扰源设备和网络不工作/工作情况下,测试CBTC无线通信系统性能变化:如信号强度、信噪比、系统受到干扰的临界点以及DCS系统冗余度性能的测试评估(见图4)。
正线验证测试。目的在于在模拟环境测试和试车线测试基础上,在正线典型场景下对各类2.4GHz无线电设备/网络对轨交CBTC无线通信系统的干扰进行验证测试,在有条.件下对线路的无线电磁环境进行监测。主要工作内容是研究各典型场景下,2.4GHz频段的无线电磁环境、在各类干扰源设备和网络不工作/工作情况下,测试CBTC无线通信系统性能变化:如信号强度、信噪比、系统受到干扰的临界点以及通过对不同线路无线电磁环境的数据采集,研究每条线路的差异性。
在现场测试和数据分析基础上,将进一步对轨交CBTC.无线通信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其中包括对轨交信号控制系统的信息安全测评、系统性的防范安全措施、工作频率的安全性评估、对可能引发干扰的无线设备种类、数量级以及技术参数等方面工作,最终形成总体预判和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