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施工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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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总结

建设单位施工总结范文1

关键词:建设单位施工索赔;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6-0059-01

0引言

所谓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即施工单位,在实施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的过程中,对于非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等而向建设单位要求给予应有的损失赔偿的一种权利要求。施工索赔不是罚款,而是属于经济补偿行为。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工程规模日益增大、复杂性日渐增强,施工赔偿似乎是建设单位难以避免的。而且一旦需要作出施工赔偿,对建设单位来说,无论在资金上还是声誉上都将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施工索赔。笔者将在此总结出造成施工索赔的一些主要原因,并提出防止施工索赔的可行对策。

1造成施工索赔的原因

1.1 主观原因造成施工索赔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由人为疏忽等以人为主体而引起的各种造成工程延期或费用增加的原因。例如合同的缺陷、图纸更改等。具体表现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不严谨,合同中存在的一些错漏,甚至矛盾的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双方对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图纸等理解出现了偏差,双方观点不一致,造成施工停工或工期延长而引起费用增加。又如施工图纸、方案更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而造成施工单位返工和窝工使施工单位成本增加产生索赔。这些均是人为原因导致施工索赔的情况。

1.2 客观原因造成施工索赔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指地质条件、天灾人祸或外来不可抗力等等不被合同所包含的造成工程延期或费用增加的原因。具体的有施工条件的变化。这是指在施工中,特别是在土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当地往往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会阻碍工程的顺利进行。当工程中出现了异常的恶劣条件,必定会引起施工索赔。

2防止施工索赔的对策

2.1 完善招标文件及合同内容。为了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做得尽可能完美,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请专业人士负责起草拟定,要保证该文件中不存在错误或遗漏,不存在歧义,不存在相互矛盾的条款。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要包含发、承包双方清晰的权责分配,尤其是对意外事件的责任分担以及损失承担方案;要保证合同双方对所有内容的理解一致,清楚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尽量减少部分条款的不合理、不必要变更,以免出现纰漏。从合同上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责,以避免日后工程中出现关于赔偿的争议时,被施工单位利用合同上的漏洞来索要赔偿。

2.2 提前考虑解决阻工事项:在施工中,难免出现建设单位考虑不周或计划不到位的情况,为了避免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而导致施工单位进场后不能正常开工或施工受阻,建设单位应尽量提前考虑包括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完成设计图纸审查、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准备支付给施工单位的资金等方面的事项。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超前谋划,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阻工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可行的的措施方案。尽量避免施工过程中改变原方案和计划,如果类似的情况确实无法避免,也应提前两周通知施工单位,以使施工单位有足够时间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施工单位因窝工或返工而提出索赔。

2.3 严格控制工程费用。工程的造价管理,是施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参考指标。有些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对施工的实际情况或市场的了解不足,在施工过程中故意使得施工费用超出预期,并据此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很多建设单位因而遭受损失。因此,建设单位一定要做好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在进行工程概预算时,建设单位要尽量优化资金利用的效率,要保证造价的合理性,不要因为造价过高而被施工单位滥用资金,也不要因为造价过低而引起被施工单位提出因费用增加申请施工索赔。

2.4 加大工程监督力度。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之后,建设单位应该立即着手开展对工程施工进度的监管程序。为了避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而放慢施工进度甚至停工而造成工程延期和费用增加而造成施工赔偿,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每天都作工程进度报告,报告每天工程中的人力物力投入、工程进度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周和每月定期编写工程简报,分析和总结工程施工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也必须注意,除了及时地提醒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的情况之外,更应该加倍留意自己对施工过程所施加的影响。监理工程师不能无理干扰工程的正常进度,以免造成工程不必要的延期甚至停工,从而引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

2.5 合理利用反索赔。有的情况下,一个工程的延误,不能单独归咎于某一方的过失。工期延长、费用增加,可能是因为建设单位干涉过多或者将计划反复更改,但也有可能是施工单位准备不足、消极怠工。总而言之,建设单位应该在订立合同阶段就跟施工单位谈好关于施工进度耽误时,按各方所负责任大小进行追究的条款。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中注明施工单位提前完工给予奖励,延期完工将被罚款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建设单位应该合理运用合同条款以及监督的权利。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都有错时,双方应该对各自的错误负全责,并承担由其所引起的经济或者其他损失。当施工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要求建设单位赔偿的时候,建设单位应该合理利用施工简报、月报和监理工程师通知及合同等资料约束施工单位,对其延误工程进度的行为进行谴责并提出索赔,以此保护建设单位自身的合法财产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3结束语

如果要从根本上有效防止施工索赔,建设单位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自身出发,先努力将自己所负责的、所能做好的事项安排妥当。要好好利用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严格控制施工索赔事件的发生。即便索赔事件发生了,也要将索赔额度尽可能降低,将对自身的影响尽可能缩小,从而维护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梁祖能.浅谈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管理[J].大众科技,2011,(06).

建设单位施工总结范文2

安全管理工程具有系统性,其中包含了人员、设备、材料、环境、法律等多个环节。在建筑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不同单位与类型的施工人员虽然能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但是也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建设单位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薄弱、安全管理观念落后,只重视工程的质量与进度,忽略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导致施工安全管理受到较大的影响。

2大型化工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实现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建设单位应该按照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同时对各个部门与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强化对项目建设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理单位应该对落实总监负责制,更好地对项目建设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保障。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职责进行细分与落实。

2.2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规范与完善

建设单位要依据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实现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建立与完善,从而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秩序进行规范,为安全作业提供保障。在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之后,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向各个参与建设的单位进行告知,还可以将其编制成施工作业管理手册,在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进行发放。此外,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积累经验与教训,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改进与完善。

2.3实现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工作的强化

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实现相关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形式、内容的确定,并通过书面的形式向各个参与建设的单位进行发放,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工作提供依据,实现其规范化与制度化的发展。通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工作的不断创新与完善,建立以施工单位安全自控为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为辅的安全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可以采用日检、周检、月检等形式。日检指的是相关人员每天都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检工作;周检指的是每周由监理公司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工作;月检指的是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参加的安全检查工作。

3总结

建设单位施工总结范文3

正确处理这种纠纷的前提,应首先明确产生纠纷的前因、性质及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总结出适合当前建筑市场现状的审判思路。

一、垫资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问题多种多样,故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会发生多种类型的争议,例如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等问题。近年来,由垫资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呈明显增加趋势,逐渐成为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

(一)何为垫资建房

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建安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建设单位即应依约先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的工程备料款,该款一般为总造价的30%;施工单位以此来启动工程。以后建设单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进度拨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额的90%-95%,剩余5%-10%做为建设单位留置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从此款内拨付。保修期满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资金来源应为建设单位贷款或自筹,且建设单位应保证按时按量拨款。相对而言,施工单位的义务主要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垫资建房,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资金,从而无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设单位义务。一般来讲,实践中往往为施工单位首先分期分批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每一施工段结束后再支付该施工段款项的一种结算模式。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建房,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建房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但垫资建房的纠纷仍层出不穷,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产生垫资的原因

垫资建房是我国房地产业不健康发展的一种产物。一般来讲,作为施工单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为通过工程款获取施工利润。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关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的竞标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也缺乏有效强制力保证实施。造成在建筑市场中,一些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产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单位,特别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压低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来争取合同。承诺垫资施工即是其中一种方式。同时,其他中小建筑企业为生存,也不惜以向银行贷款为代价以垫资方式参与竞争。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为建设单位。因为一些资金不足的开发商,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手续,就可以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施工,而一分钱不花地等着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开发商是以房屋的预售、销售款来支付工程款,而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一方。如在笔者承办的几宗该类案件中,建设单位虽已实际占用了或已预售出建筑物,但开发商宁愿以此款去开发新的项目,工程款却迟迟不予结算。最终导致工程因缺乏资金而陷于停顿。这就是垫资施工建房易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单位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建设单位)负担的还贷风险及市场风险。有些观点认为,垫资建房属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且垫资行为是施工单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单位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无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资金,违约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但从客观上讲,垫资建房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在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较发包方是相对弱者,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垫资为代价。而资金来源中的一部分为自筹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贷款而来,并以其先行起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材料费、设备费用往往通过赊欠其他单位的费用实现。与此同时,施工单位为减少资金投入及加快工期进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拖欠工人工资、材料费的做法屡屡发生,以此来缓解资金的紧张。由于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开发商的经营效果,一旦开发商销售业绩低于预计水平,就会导致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从而一系列问题均会相伴而来。所以,一般在垫资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外,还常伴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工人的劳务费纠纷、与材料商的材料款纠纷、与银行的借款纠纷及工程质量暇疵等诸多问题。另外,因在施工中,随着市场的变化,原材料、人工费等难免存在有调整变化,且垫资者还将承担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等,这些政策变化而产生的经营风险无疑也会添加到施工单位的身上。在笔者承办的几起垫资纠纷案中,上述几种纠纷并存,与之相关连的诉讼近几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劳务费)的激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作为建设单位,由于是由施工单位垫资,在资金上并无压力,其给付工程款一般是从预售、销售房款中支取。故双方合同约定能否完全顺利履行,主要凭借房屋预售、销售情况而定。如房屋未能销售业绩不佳,建设单位一般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顺利销售出房屋,建设单位也总是先考虑再次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可能的回避、拖延态度。同时,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单位仍无法回收工程款,势必面对银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尽快解决债务困扰,施工单位不得不勉强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结算上的让步、对抢工费及其他奖金的让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垫资建房行为对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的权益,且对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存在潜在危害性,其负面影响甚至波及社会诸多行业。

二、垫资建房的性质

垫资建房从表面上看是甲、乙双方自愿的一种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过施工单位提供资金的做法及时启动工程。施工单位亦可在承揽到工程的同时,防止停产损失并获取施工报酬和利益。从总体来讲,垫资施工对施工单位而言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体现一些优势,往往施工单位无法对施工期间垫资款项的利息等提出要求。故从表象上看,仅为一种合作的方式而已。但是,垫资建房掩盖了建设单位(开发商)资金不足的事实。国家有关规定明令指出,开发商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入必须到达一定的形象部位及投入量,方能允许预售。躲避开工前的审计,不仅欺骗国家,且受害的不仅是垫资施工的施工单位,更主要的是广大消费者。其次,开发商建房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本身应属其经营行为的生产环节,为其生产环节筹措资金建房是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第三,利用他人资金生产,又不承担风险及法律责任,带有的更大欺骗性还来自同行业的影响。一方面冒充经济实力雄厚,欺骗消费者,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占市场,挤垮同行,破坏正常的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将其市场风险转移他人,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该种方式的实质是两个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它不仅严重的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而且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是严令禁止的,在此不一一赘述。故垫资施工行为从根本上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无效行为。

三、审理实践中对垫资建房案件的处理的原则

笔者在对几宗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垫资施工往往会导致多种案件产生,也就会引起多方面问题的连锁反应。在此,笔者认为处理该类案件首先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问题:

(一)及时处理原则

由于诉讼期间建筑施工合同停止履行会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对建设单位而言按时交付工程可以如期将房产投入市场以获取利益;施工单位在审理过程中不免要承担停工损失等;银行贷款如不能及时返还会导致罚息的增加;材料商、劳务费等费用的利息也日益加大。如果诉讼期间过长,难免使这些相关损失不断扩大。故法院在审理中应本着及时审理的原则。

(二)全面处理原则

在审理实践中,如果仅限于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而不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会形成与施工有关的其它债权人利益的难以实现。在笔者审理的案件中,由于类似问题而导致的冲突使施工单位已处于无法经营的状态,是法院通过将诉讼保全的部分款项(建设单位认可的欠款部分)先予执行并发放给债权申请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审理中应同时注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全面处理,就是指在审理中全面考虑其他债权人的主张。当然这是以其它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确认为前提。

(三)特殊处理原则

对于案件的不同情况,案情的不同发展,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本着不同的处理方针。对于房地产案件这种事实复杂、争议内容多样的案件,在立法实践中也出台了不少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开发联建中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就并非以无效合同一概而论,而是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作出了三种规定,对于实践非常有指导意义。故笔者认为对于垫资建房合同的处理办法亦应根据合同的多种履行现状有特殊性、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四)审执结合处理原则

对于这类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案件,法院除应保证一个案件顺利的审理完结,亦应尽可能地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社会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实现,这也是法院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重点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建设单位的房产(就是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措施,具体做法应以既能保证施工单位垫资投入的金额,又不影响工程的进一步施工为原则。单纯的冻结财产只会造成停工损失的无端扩大,原被告双方均会由此而产生新的纷争。审理期间的保全措施应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为根本,不能代替执行。但如果审理期间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备,建设单位一旦将项目转让或将竣工的房产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会使当事人及其他债权申请人的利益付诸东流,案件审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义。另外,笔者在审理实践中还发现,一些施工单位不通过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占据施工现场及强占竣工工程以达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及社会不安定的结果,甚至在有关部门的干涉下问题仍难以平息。故在审理期间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护双方当事人、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审判工作的另一重点。

四、垫资建房纠纷的具体处理

根据上述审理该类案件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在解决纠纷时特别注重区别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在该类纠纷中,首先应明确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明确合同的效力问题,才能为正确处理该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垫资施工合同违背了国家法定建安合同的相关规定,显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单以无效合同处理办法—合同无效,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的原则处理该类纠纷是否合适,是这类案件面临的共同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尤其是无效的施工合同,绝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片面做法盲目处理。首先,作为房屋的建设施工,是投入了巨资完成的项目。其中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重投入,如果将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恢复原状",对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不言而喻。不单在垫资施工合同中存在这类问题,例如在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建设单位未办理合法齐备开工手续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类似问题。故对于施工合同的无效处理办法绝不能也不可能使用这种"夷为平地"的片面做法。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产案件审理的精神,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采用切合实际的处理办法。合同在实际签订时的复杂性及履行程度的不同,均会导致垫资施工合同处理模式的不同,以下笔者将分别加以阐述:

(一)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无效部分作出认定,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笔者认为: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损失各自承担进行处理。

(二)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这里所谓的"履行完毕"主要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设单位拒不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不结算义务的阶段。对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此时不可能以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恢复原状。同时,建设单位如果要获取竣工工程,也理应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重点应放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笔者认为:工程的结算可以主要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因为原合同中虽然存在垫资的无效内容,但双方对于结算的标准往往不违背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额制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于合同当中所设定的工程验收、工期、施工奖金的计算办法等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样可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予以实际处理。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为了获得垫资资金而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建设单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单位以未及时给付工程款为由不按期交竣而导致的经营损失等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给付垫资利息的请求,应比照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处理办法不予保护;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显的过失。但应注意一点:当建设单位在验收工程之后,对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应区别垫资利息,法院应根据建筑行业的同期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该类纠纷在实际处理中较为复杂。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质量,所以在处理中对涉及到每一问题均应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对已完成部分的质量验收成为难题。按照国家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进行,但由于合同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国家质检部门对此验收申请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阶段的工程验收则主要应以在施工阶段双方的分段验收和有关工程监理的报告为依据,分别对隐蔽工程和表露工程进行书面验收。如无完整的验收记录,则应分清责任各自进行承担。一般来说,该部分的质量验收,除外观形象有明显不足外,应视为合格;对明显不合格部分应计算出返工的工程量,从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结算问题尚未完工的工程结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起来较为困难。一般来说,应以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工程结算。该形象进度可参考工程监理记录,由有关评估部门进行形象进度评估,计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单位多是拖欠材料费及人工费,所以结算当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一案中尽可能给予解决。例如有些材料购销合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材料商签订,由建设单位付款给材料商。对于由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签订合同并拖欠材料费的情况,可以考虑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项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给予处理。

3关于工期问题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单位违反工期的规定,延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停工费。而在垫资建房纠纷中,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工程尚处于施工阶段,且常会因涉及诉讼而发生施工停滞。对于工期问题,如果在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时工程确实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如期进行,对于工期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工期停滞造成的损失,对建设单位的延期损失和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笔者认为:鉴于因垫资所引起纠纷中存在双方过错,故双方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4工程移交问题该类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应为合同无效后,如无法进行继续合作,就涉及工程的移交问题。因整个工程并未完工,所以建设单位将与其他施工单位合作完成该工程的剩余部分。作为前一个施工单位,应在撤离施工现场的同时向建设单位移交有关施工图纸和资料,以保证建筑工程的下一步施工。这方面的工作,由于双方在诉讼中的矛盾较大,往往施工单位会拖延完成。法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诉讼之中主持这一步骤,以便建筑工程不致因双方的诉讼而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笔者曾在此方面作过一些有益的尝试,效果较好。

建设单位施工总结范文4

本人自2018年3月进入公司以来,任职实习施工员。在领导与同事的关心指导帮助下,还是比较完整的完成了工作任务,回顾这初入公司的一年,我收获与付出同样很多,我清楚的感觉到自己在成长、在成熟,现就这一年的工作做以下总结:

1、工程质量管理。

以要求高标准、高起点要求每一个施工项目。施工前期,重视对班组的技巧交底,给班组人员在思想上给予重视,在技巧上懂得本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安全要求,为后期施工奠定良好的基础。

2、安全管理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自动配合安全科完成施工人员的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这是每个项目管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协调

作为一个施工管理人员,在每个项目中重视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针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好的建议,自己带头落实,力争取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一致好评,这是体现施工员工作不断进步的最好方式。

4、自身方面的问题

在施工技术方面,由于施工经验依然有着不足。在施工现场不能准确的快速的找出施工中存在的毛病,没能把施工图和施工规范灵活巧妙的运用,使实际施工过程中和理论施工产生了一些脱轨情况,即没有达不到预期的施工效果又使施工程序变得复杂,从而增加了施工成本,这给我的教训就是必须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并很好的掌握,争取能更好的把施工规范运用到现场施工当中。

建设单位施工总结范文5

关键词:设备管理;设备核算;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7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200-03

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7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项目,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1]。这里的“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也就是行业内所说的“甲供设备”,本文拟对甲供设备核算与管理方式进行探讨。

甲供设备从字面上看应该是建设单位自己招标采购,并对采购的设备进行接收、检验和集中储存,最后在安装时调拨给施工单位进行安装。但在实践中,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限制,便于工程管理的需要,建设单位更多地选择了控制设备的采购环节[2],其核心包含以下方面:(1)甲供设备的采购环节由建设单位决定:即设备招标由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组织和决定,采购合同由建设单位与供应厂商直接签订,设备价款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供货厂商;(2)在施工合同或相关文件中规定,施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将不再包含甲供设备的采购,施工单位不再参与甲供设备的采购工作;(3)鉴于基建项目的特殊性,设备的接收、检验、调换及接收后的二次运输、保管、安装、组资、移交等环节却不一定由建设单位一家决定和负责;(4)甲供设备目录在建设与施工双方的合同或有关的文件中在事前明确;(5)甲供设备的单价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甲供设备的数量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因设备的数量变化不大,由此产生的风险也较小,本文对甲供设备数量变动带来的价格差异忽略不计。

由于国家对基建项目甲供设备的具体业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模式没有统一规定,而在实践中各个基建项目对甲供设备的管理方式也不完全一样,从而造成了会计实务中不同的核算模式,而不同的核算模式也带来了不同的涉税问题。

一、甲供设备的不同管理模式和核算方式

甲供设备的关键是采购与发放,根据建设单位在采购和发放环节对甲供设备的不同认定[3],可将甲供设备的管理模式分为三种:

称第1类为“直接投资管理”,第2类为“半投资半债权债务管理”,第3类为“债权债务管理”。下面分别进行详细介绍

(一)直接投资管理

采购时供货厂家的发票直接开具给建设单位,发放时建设单位将甲供设备视同工程的直接投资,按实际购买价直接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 设备投资”、 “在建工程”等),与施工单位的验工计价单(或工程结算单)中不列甲供设备,施工单位开具给建设单位的建筑业发票中不含甲供设备。工程总造价的发票由两部分组成:甲供供货厂家的发票和施工单位的建筑业发票。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会计核算方法是:建设单位在“甲供设备”购入时:

借:“工程物资”、“库存设备”等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发放时,按设备实际购买价: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在建工程”等

贷:“工程物资”、“库存设备”等

施工单位在设备的采购、接收、安装等所有环节均不做账务处理,只在账外登记管理,甲供设备也不反映在施工企业的工程计价与工程结算中。

(二)半投资半债权债务管理

甲供设备采购时,供货厂家的发票开具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其视为自购存货,会计处理方式与“直接投资管理”模式下一致;发放时则视为代施工单位支付货款,根据甲供设备价差(实际购买价与概算价的差异)清理方式的不同,出现了两种会计核算方法[4]:

1.建设单位按实际购买价转账,双方均要对价差进行处理:

借:“预付账款――×××施工单位”

贷:“工程物资”或“库存设备”等

在验工计价(或工程结算)时,双方除按设备的预算价进行结算外,还要对价差进行清理,最终使“预付账款”、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 设备投资”)“与“工程结算”中的甲供设备都等于实际购买价。

施工单位在收到设备时,既可按实际价核算,也可按概算价,但均需在验工计价(或工程结算)时对价差进行处理。

2.建设单位按设备预算价转账,施工单位按预算价进行账务处理,双方验工计价时也按预算价,在不存在量差的情况下,价差及其调整只体现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做处理。

(1)建设单位发出设备时,按预算价

借:“预付账款――×××施工单位

贷:“工程物资”、“库存设备等

设备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工程成本: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在建工程”等

贷:“工程物资”、“库存设备”等

视其差额的正负情况,以上分录的数值可为正值或负值

(2)施工单位在收到设备时按预算价

借:“工程物资”、“库存设备”等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

(三)债权债务管理

在该管理模式下,建设单位只从实质上掌握和决定甲供设备的采购环节。虽然价格和中标厂商全部由建设单位决定,合同由建设单位与供货厂商直接签订,货款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但厂家的发票抬头却开具给施工单位,设备直接发送到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接收和安装,建设单位只将货款作为与厂家和施工单位的往来(即债权债务)处理,并不将甲供设备的采购与发放作为存货和工程投资,资金流由建设单位负责和控制[5],物流则交由施工单位负责。

甲供设备采购并由施工单位接收后,建设单位以实际采购价列账:

借:“预付账款――×××施工单位”

贷:“应付账款――×××厂家”、“预付账款――×××厂家”等

建设单位支付或预付甲供设备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厂家”、“预付账款――×××厂家”等

贷:“银行存款”

二、不同管理模式和核算方式的对比分析

第一种管理模式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自己所买设备给施工方用于自己的工程,在购入时按存货管理,发出时直接计入所属在建工程是合情合理的。也正由于建设方将甲供设备直接计入工程投资,施工方也就不需做任何账务处理,并且在最终给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也不包含甲供设备。该模式的优点是:(1)会计处理简便,对施工单位的账务处理的不利影响很少甚至没有;(2)不影响施工单位甲供设备免征营业税的申报办理;(3)不会给建设单位带来视同销售或委托代购的涉税风险。该模式的缺点是:(1)建设方在发出甲供设备时,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此时建设方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施工方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使甲供设备的领用和监督管理容易出现漏洞。(2)按照国家关于工程造价计价程序的相关规定,设备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设备由谁提供,工程造价均应包括全部设备价款,但在第一种管理模式下,“甲供设备”不列入工程验工计价单(或工程结算书)中,且不反映在施工企业的竣工固资移交书中,仅以厂家的设备发票为依据,这会导致工程实际总造价与固定资产竣工移交金额不相吻合。(3)因存货收发、检验、运输、存储等管理的需要,建设单位需配置大量的物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运输车辆,这对于不熟悉专业的建设单位来说增大了建管费用。

第二种管理模式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自己采购了用于工程的设备并进行了验收存储,所以在购入时将其视为存货进行管理;而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设备(不论是建设方还是施工方提供)是工程总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方把设备款拨付给施工方(由施工方自购设备)是作为“预付账款”处理的,发出甲供设备因此而被看成是建设方代施工方垫付了设备款,计入“预付账款”也是合情合理的。该模式的优点:(1)符合了设备计入工程总造价的国家规定,便于竣工后的固资移交;(2)杜绝了甲供设备领用后监管的漏洞;(3)便于施工单位申报办理甲供设备免征营业税的手续;(4)避免了建设单位委托代购的涉税风险。该模式缺点是:(1)因建设方将甲供设备采购环节视为自购存货,所以厂家的发票是直接开具给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列账,而设备发出后,因设备需要最终进入工程总造价,施工单位也需要做存货处理,但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其做存货处理的列账会面临财政、审计与税务等方面检查的风险。(2)建设单位采购时做存货处理,在发出设备时做存货转出,同时列作对施工单位的债权(预付账款),这刚好符合了说法上视同销售的概念,建设单位因此而面临了缴纳增值税的涉税风险。(3)建设单位也需配置大量的物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运输车辆,增大了建管费用。

第三种管理模式的会计处理依据是:建设单位认为甲供的实质是自己通过招标控制价格、付款和质量,并将其全部看成代施工单位采购付款,因此不论是对厂家还是施工单位均做债权债务管理。该模式的优点:(1)甲供设备直发施工单位工地,将其接收、检验、运输、存储等环节交给经验丰富、专业人员及专用设备配置较为齐全的施工单位,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建管费用;(2)避免了建设单位视同销售的涉税风险;(3)符合了设备计入工程总造价的国家规定,便于竣工后的固资移交;(4)施工单位做存货列账的发票有了依据;(5)杜绝了甲供设备领用后监管的漏洞。该模式的缺点是:(1)该模式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委托代购而要求建设单位交纳营业税。(2)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甲供设备是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但由于厂家发票的抬头直接开具给了施工单位,使甲供设备在确认时容易招致税务机关的质疑。

综上所述,在甲供设备的实际管理与核算中,存在三种不同管理与核算模式,每种管理与核算模式均有其相应的会计核算依据,既有优点也有缺点。目前,国家对甲供设备的管理与核算没有统一的强行规定,各单位应结合基建项目的不同情况采用适合的管理与核算模式。但不论采用哪种管理模式均应采取一定措施来规避其不足之处。建设单位的管理与核算模式的选择对施工单位有决定性影响,只要建设单位的管理与核算模式确定了,整个项目的管理与核算也就基本确定。

参考文献:

[1]白思俊.现代项目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2-35.

[2]孙林岩,孙传姣.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调运计划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2005,(4):51-55.

[3]夏宽云.战略成本管理[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167-172.

[4]罗伯特・S.卡普兰.高级管理会计[M].吕长江,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132-136.

[5]胡玉明.技术经济一体化与企业成本管理工程[J].管理工程学报,2002,(1):56-60.

Research on the Management of Party a Supplied Equipment

WU LI-xiang

(Xi Ning - Ge Er Mu Construction Headquarters,Qingzang Railway Company,Xining 810000, China)

建设单位施工总结范文6

关键词:公路施工质量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 A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质量,必须加强基础工作、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把关。应从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检基础工作、加强过程质量的控制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业务素质较强的监理队伍

第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信等级的施工单位。参建的施工单位具有先进的管理经验,丰富的施工经验,并能配备高素质的足够的施工人员及配置齐全的机械设备,先进、高素质的施工单位是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的前提。

第二,监理单位作为一个监督管理机构,除具有相应资质、资信等级外,还应具备一批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高,有着多年施工及监理经验的人员,从而保证“三控二管一协调”的具体落实,其目的就是出

一个优良的产品。

第三,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待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总结,对施工过程中先进的施工工艺及方法,给予肯定,并通过例会的形式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从而有效地指导施工。建立以工程施工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建立一个严密的强有力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一个严密的强有力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质量的关键,有利于工程施工工作的开展和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控制。为此,既要加强“三个层次”的控制和各层次的职能,即政府监督、项目监理和施工企业自检,要在公路工程全面质量管理制度上,逐步建立起三个层次的管理体制,又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三者的关系。并概括为:一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工程建设发包和承包合同或协议,构成承发包的关系;二是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通过监理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职责、权限和经济关系;三是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经济关系,而仅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同时,还要建立以工程施工项目为核心的检验和质管组织:一是施工单位要成立各施工点质管小组,负责自检、专检和互检;二是建设单位要组织检验小组,对施工单位进行质检和抽检;三是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办法和监理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对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均具有监督权,以负责保护双方利益。

三、加强质检基础工作

(一)明确技术标准、强化标准工作

1、各项工程的设计资料、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工艺要点、质量检验方法和评定标准以及工程监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资料,统一印发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人人目标明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现代工程建设要注意技术美学,强调审美功能和实用功能的统筹考虑。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在开工前送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二)强化检测手段,做好计量工作

计量检测工作的加强与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质量检验评定的准确性。为强化检测手段,要求各地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实验室,配专职人员负责常规试验和抽验工作,公路建设主管单位对各级管理单位拨发专款配置器具。 (三)重视质量信息,用数据指导工作

项目建设在开工前,由建设单指挥部将各种原始记录表、检验记录表、测试报告表及统计表格等发至施工单位,并规定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定期报送各种资料。通过检验测试人员提供的资料,及时掌握现场随时发生的质量情报和数据,以便及时分析质量动态,采取应急措施。

(四)建立健全责任制

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制定各级职责范围,实行联质奖惩制,做到奖罚分明,发挥经济的作用。 (五)重视技术培训,加强质量教育

各级领导要尊重科学支持技术人员的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举办技术培训班,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举办工程质量研讨会,总结交流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同时,要加强工程技术的继续教育,重视知识,掌握新技术、新理论、新材料、新工艺,以适应现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过程质量的控制 (一)设计质量的控制

1、重大变更应严格按设计变更报批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 2、非重大变更由设计、施工、监理三方现场会审处理,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授权监理工程师审批。

3、对设计中不详、漏误及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施工单位直接提出或通过监理工程师上报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以书面解释或补充规定。

(二)材料质量的控制

原材料是工程实体的组成部分,与工程质量有着直接关系,因此,施工单位一是把好材料采购关;二是对各种原材料进行测试鉴定;三是严禁不合格材料和半成品进人施工现场。 (三)施工质量的控制

1、抓好各施工阶段,以防患于未然。施工单位的各施工阶段要通过定期检查,有的放矢地对重点、突出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评比和交流,对存在的问题,施工要点、注意事项等,施工内部质监部门以书面形式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目的是为提高工程质量。 2、对影响质量的要害问题或普遍性问题,要坚持质量第一。 3、对虽未发生但根据质量情报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当前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内涵比过去更为复杂,它不仅受到技术、经济、责任等方面的约束,并兼顾有咨询、顾问参谋、控制的涵义,还涉及到工程法规、行为科学及技术美学等诸多因素。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和现代特点的施工质量管理方式和质量保证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已成当务之急。

结语:加强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才能对我国公路工程建设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