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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论文范文1
一、冲卡的特点:
冲卡者基本上都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从查处到的“冲卡”车辆来看,无牌、超员、超载和报废的车辆居多,拦下后将面临着严厉的处罚,促使驾驶员不计后果强行冲卡。再加上冲卡驾驶员对执法易产生抵触情绪,做事冲动,不考虑后果,或者是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员,自认为即使被抓也可以找人讲情,不怕什么。
二、冲卡的原因:
(一)违法行为人对交警执法的过激反应。日常工作中极个别民警因工作、人情等关系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使得同样的违法行为,只有比较老实或没有关系的普通群众受到处罚,容易造成违法行为人的心理失衡。
(二)高压管理下的过度反应。当前各级政府和交警部门都在开展一系列的专项整治活动,压事故、保畅通。强行冲卡,企图逃避处罚成为路面高压管理后又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对强行冲卡缺乏必要的惩治手段。由于受到各种条件限制,加上冲卡的突然性,执勤民警根据规定又不能强行拦截和追击,使得违法证据得不到及时的固定,事后追究处罚困难,冲卡者得不到严惩,促使其下次将继续冲卡,形成恶性循环。而一些服从检查的违法行为人,却要接受罚款,这样就会启示更多的人去冲卡。
三、冲卡的整治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提高违法者的法律意识。要充分利用“五进”宣传工作阵地,有针对性的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驾驶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鉴于冲卡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基层交警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装备来固定证据,使用非现场执法的手段进行处理;对于报废、无牌的冲卡车辆,可以利用跟踪的方式,进行查扣处罚;对于查获的违法车辆和行为人要全部上限处罚,该拘留的一定拘留,造成民警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在各种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营造声势,形成震慑力。
(三)要加强民警的思想教育和执法培训,提高其规范执法的意识,避免在平时执法过程中执人情法,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而是应该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执法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缓解警民矛盾。
收费论文范文2
1前言
我国现行的按建筑面积计算热费的供热收费体制,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其弊病显而易见。首先,由于用户用热多少和用户付费多少无关,用户不会关心供热能耗问题,抑制了用户节能的积极性,不利于建筑的可持续发展;其次,用户由于没有供热的调节手段,无法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调节室内温度,不利于人们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第三,由于目前的种种原因,供热公司收取热费成为一个难题,使供热公司正常运行难以进行,不利于供热公司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第四,这种收费体制不利于激励供热公司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容易产生垄断性掩盖竞争性、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的倾向。这一问题已引起各级领导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依照热量计量收费势在必行。根据建设部2000年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从2000年10月起,所有利用集中供热的新建住宅,“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在按户依照热量计量收费后,收费体制将发生根本变化,“热”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商品,虽然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但又会带来新的问题。
2按供热面积收费体制下热网调节方案
在现有的按面积收费体制下用户无法调节流量,供热公司以定流量或分阶段变流量的质调节方案进行运行,调节的主动权在供热公司。因此,从技术角度看热网正常供热只要做到:
*保证流量分配均匀:在初调节时把用户的水流量调整到所要求的设计流量,即流量按供热面积分配均匀即可;
*保证合适的供水温度:对于一次网,根据室外温度控制热源出口的供水温度;对于二次网,只要热力站设计及初调节合理,在一次网供水温度调节适当的情况下即可保证二次网的合适供水温度。
正常供热时热源的供热总量变化仅仅和室外温度有关,供热总量可以预知且由其控制。
3依据热量计量收费后所引起的变化
在热量计量收费后每组散热器上安装温控阀,用户将根据自己的需求调节温控阀来控制室内温度。这种调节本质上是通过调节散热器的流量、即散热器的供热量而控制室温。当众多用户调节流量后,整个热网的流量和供热量也将随之变化,而这个流量和供热量的变化是供热公司无法控制和预知的,这也就是说,分散的众多用户成为主动的调节者,而供热公司由主动变为被动的适从者。这种变化必然带来新的课题:
*在供热公司不可能再维持热网定流量质调节的方式下,热网流量如何调节?
*在保证用户供热质量的前提下,供热公司如何运行才能降低运行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依据热量计量收费后热网调节方案
在热量计量收费后热量成为一种商品,为保证充分供应,就要在任何时候用户都要有足够的资用压头。为此可以采用下两种控制方法:
*供水定压力控制:把热网供水管路上的某一点选作压力控制点,在运行时使该点的压力保持不变(注意,非热网恒压点,为避免误解,称作压力控制点);
*供回水定压差控制:把供热网某管路的供回水压差作为压差控制点,保持该点的供回水压差不变。
无论那种控制方法,都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A.控制点选在什么位置;
B.控制点的设定值应取多大;
C.供水温度如何调节;
控制点位置及设定值大小的选择主要是考虑运行降低能耗和保证热网调节性能的综合效果。在设定值大小相同的条件下,控制点位置离热网循环泵出口越近,调节能力越强,但越不利于节约运行费用;离热网循环泵出口越远,情况正好相反。在控制点位置确定的条件下,控制点的压力(压差)设定值取得越大,越能保证用户在任何工况下都有足够的资用压头,但运行能耗及费用也就越大;反之如取值过低,运行能耗及费用虽然较低,但有可能在某些工况下保证不了用户的要求。
4.1直连网的调节
4.1.1供水压力控制点的位置及设定值大小
如图1所示直连网,采用供水压力控制方法,为保证在任何时候都能满足所有用户的调节要求,把压力控制点确定在最远用户n的供水入口处,该用户供水入口处的压力设定值Pn为:
Pn=P0+Pr+Py(1)
P0:热源恒压点的压力值,设恒压点在循环泵的入口;
Pr:在设计工况下从n用户到热源恒压点的回水干管压降;
Py:用户的资用压头。
4.1.2压差控制点的位置和设定值
压差控制方法的原理如图2示。如同供水压力控制点的原理一样,当各个用户所要求的资用压头相同时,压差控制点可以选在最远用户处,当各用户所要求的资用压头不相同时,压差控制点选在要求资用压头最大的用户处,其压差设定值为所要求的最大资用压头。
4.1.3供水温度及总流量的调节
一般情况下,热源的供水温度tg仅随
室外温度tw而变化,这个变化与现行的运行曲线相同,也就是相当于质调节运行方式下的供水温度调节曲线,即:
(2)
式中:tn、t’w分别为室内、外设计温度
t’g、t’h分别为设计供/回水温度
b为散热器传热系数函数的一个参数。
热源处循环泵的总流量用变频控制,根据压力控制点的压力变化而控制变频泵的转速。假如1、2等用户调小流量导致干管总流量下降,而干管的阻力系数未变,因此干管上的压力损失降低而导致压力控制点(例如P点)的供水压力升高。该压力值的升高反馈给循环泵,使泵的转速降低,一直降到压力控制点的压力值到设定值为止,这样,就可以保证压力控制点的供水压力值不变。
4.2间连网的调节
4.2.1二次网的调节
压力控制和压差控制的原理相同,以下仅以压力控制为例说明。
把间连网的换热站看成一个热源,这样间连网的每一个二次网就相当于一个独立的直连网,则二次网的调节中关于控制点位置及设定值大小的选取也就和直连网相同,且二次网的循环泵也要变频控制。但此时的差别在于换热站二次网供水温度控制。换热站的换热面积不变,当换热站所带的其中一个用户调节流量后,则换热器的二次侧流量发生变化,但换热器的一次侧流量、供水温度并没有发生变化,这样,如换热器没有温度调节手段,换热器的二次侧供水温度就要随之发生变化。当二次网的供水温度发生变化后,对室温没有进行调节的用户,虽然其散热器流量没有变化,但由于供水温度变化则室内温度也要发生变化,这是我们所不希望的。因此二次网供水温度只能与室外温度有关,而不应当随用户调节流量而有所改变。这样,换热站二次网的供水温度tg由该站的一次网调节阀V1控制,调节该站一次网阀门V1,使二次网的供水温度tg保持在所需值,如图3。
4.2.2一次网的调节
把换热站看为是一次网的一个用户,由于上述二次网供水温度的调节要求,一次网调节V1的动作,使一次网也成为变流量运行而不是定流量运行。这样一次网的调节、热源的调节方案完全与直连网相同。
需要特别指出,间连网的一次、二次网在水力工况上相互独
立的,因此需要分别在一次、二次网上设置控制点和变频泵,以便分别进行调节控制。
4.3混连网的调节
4.3.1控制点的位置及设定值
间连网的一次、二次网水力工况相互独立、互不干扰,但混连网的一次、二次网
水力工况并不相互独立,因此混连网的压力控制点位置和控制压力值的选取不能与间连网那样在一次、二次网分别设置,而应该只设置一套压力控制点和控制值。此时可以不考虑混连网中的混连站而与直连网的一样来设置一套压力控制点和控制值,如图4。
4.3.2混连站出水温度及其流量的调节
混水站后的流量与混水比有关,
当某一用户调节其流量后,混水站后的流量即发生变化,为保证用户有足够的压力(压差),在用户处设置压力控制点Pg,调节混水泵的转速,保持压力控制点Pg不变。而混水站的出水温度tg应仅与室外温度有关而不随用户的调节而变化,因此调节混水站前的阀门V,使出水温度tg达到要求,如图4。
总之,混连网的主网压力控制点的压力值由热源处变频循环泵的转速所控制,而混连站的出水温度由主网上的阀门V控制,混水站后的压力值由变频混水泵的转速所调整。
5热入口调节装置
以上为供热网的计算机整体调节,由于投资问题,不可能控制到每个热入口。因此,对于每个供暖系统的热入口,为保证供热质量,可在适当位置装一些非计算机控制的调节装备,在实际运行中发挥了有效作用。在装温控阀、变流量运行的情况下,这些调节装置的使用和定流量运行时有很大不同,必须正确装设才能发挥作用。否则,会使系统达不到调节要求,有时还会起负作用。
5.1垂直双管系统
装温控阀后散热器的流量将随着室内负荷的变化而自动变化,这就意味着热网的流量随时都在变化。
5.1.1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功能是在工况发生变化时尽量保持该管路的流量不变。装温控阀后管路流量在主动不断变化,显然与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作用相矛盾。如果在装温控阀的管路上再装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对温控阀的调节作用有害而无一利,如图5。当室内负荷减少时,温控阀自动关小,则相应管路流量应减少;但如果该管路有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则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感知流量减少后会自动开大,从而使管路流量增加达到其保持管路流量不变的目的。这时管路流量的相对增大(实际是保持流量不变),又导致温控阀的进一步关小,如此形成循环,最后导致温控阀关到最小,而室内温度仍可能高于要求,反之依然。因此,在装温控阀的垂直双管系统不能再装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5.1.2平衡阀
平衡阀实际上起一种初调节的作用。平衡阀初始调整时,是根据设计工况下各个管路的流量来调节的。当全部平衡阀初始调整完成后、且在管路阻力系数不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各管路的流量分配比例保持不变。当但管路阻力系数变化
后,则流量分配比例也随之发生变化。在温控阀动作后,本质上讲是温控阀的阻力系数发生了变化,这时相应管路流量也就发生了变化。因此,温控阀和平衡阀的作用并不发生矛盾。
装温控阀后,温控阀的实际开度随着负荷的变化而变化。假如图5中B管路上的用户负荷增加,则该管路上对应的温控阀开大,导致该管路流量增大。但若除B管路外的其它所有用户负荷都没有变化,按理说它们所对应的温控阀和其所要求的流量都不应变化。但由于B管路流量发生变化,必然要影响到总流量增大,从而又导致其它管路如A、N的流量发生变化。前面已假设除B外的用户负荷都没有变化,因此A、N管路上的温控阀本不应动作。但由于受B管路流量变化的影响,A、N管路上的温控阀也必须动作,进行必要的调节。也就是说,装了平衡阀后管路之间还存在着相互影响,促使平衡阀不断动作调整。
另一方面,如果除N管路外的用户都要求流量增大,将有可能总流量过大而导致在N用户处的资用压头不够,即使N管路上温控阀都开到最大,也有可能满足不了要求。
总之,装平衡阀进行初调节比盲目的手动初调节能更好的保持温控阀发挥正常作用。但是平衡阀不能消除支路之间的相互耦合影响,同时有时还不能满足温控阀的调节要求。
5.1.3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和温控阀相配合能够很好的保证温控阀正常发挥作用。图5对应的用户A负荷减少时其温控阀关小,相对应的管路流量减少,因此造成总流量减少,系统水压图发生变如图6。图中实线表
示温控阀没有调整之前的水压分布,虚线表示温控阀调整之后的水压分布。由于总流量减少,干管上压力损失也减少,外网给A用户处所提供的资用压头提高。如果A用户没有装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则由于外网提供的资用压头增大,温控阀又会进一步关小,如此反复形成正反馈,使温控阀无法正常发挥其功能。但如果装自力式压差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可以根据压差的变化而自动调节,使外网提供的用户资用压头基本保持不变,这样就不会对温控阀形成正反馈的影响。
5.2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
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系统,由于温控阀的作用,使通过散热器的流量随室内负荷变化而变化,但跨越管的分流作用使得立管的总流量却保持基本不变。因此,此时热网实际上是在定流量运行。这样,该系统对使用调节阀的要求,如同前面所述的定流量运行系统一样,使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是最合适的。
6结论
6.1按户计量收费后对热网的运行调节带来新的要求;热网既要装备适用的调节设备,又要有正确的调节策略,两者缺一不可。
6.2热网应保持压力(压差)控制点的压力(压差)不变、使用变速泵运行;同时应控制供水。
收费论文范文3
公路经济效益通常来讲,就是公路在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具有两方面的经济效益,这也是公路经济效益的内涵所在:一方面是系统内部的经济效益,即是指公路管理和养护过程中对公路系统的内部管理进行创新和改善,包括对部门员工的工作和生产环境的改善,以及员工福利待遇的提高等各种活动;另一方面就是指公路系统整体的社会经济效益,也就是指公路系统能够运用的社会经济的服务能力。
二、目前我国公路收费运营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部分公路使用
年限已久公路的通行能力对公路收费的影响是巨大的。由于我国大部分公路使用年限都达到十年以上,从而给人们的行车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再加之公路收费站的相关设施也就越来越落后,这样导致公路的通行能力逐年在下降,就很难满足我国公路当前收费管理的要求,进而影响我国公路的整体经济效益。
(二)公路收费运营模式单一
目前对我国公路收费来讲,大都数采用公路进出口设立收费窗口来进行收费,可见公路收费运营模式单一,长此以往就很难实现快速而高效的收费。一旦车辆过多,收费人员效率再低的话,就容易出现拥堵现象的发生,从而不利于人们的行车安全和通行,间接降低了我国公路的经济效益的获得。
(三)公路稽查工作力度不到位
从目前来看,我国少数地区还存在公路收费稽查工作力度不够的问题,这样,导致相当一部分车辆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偷逃通行费,或者直接进行车辆闯关,损坏收费设施等,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公路的正常运营秩序,也导致我国公路经济效益受损。
(四)公路收费工作人员人性化服务欠缺
在公路收费运营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的素养也会影响收费的质量和效果。一般在传统的公路收费运营模式管理中,工作人员对制度和公路的行车安全和行车秩序的管理比较重视,从而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这样也很容易导致公路收费管理中出现各种问题。如2011年黑龙江高速公路孕妇死亡案件,就是因为急救车驾驶员没有缴纳通行费,公路收费人员不予通行,最终导致孕妇死亡。
三、完善我国公路运营收费模式的具体方法
(一)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公路收费运营模式管理还很落后,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就要建立清晰地量化考核标准,能做到统一、规范的管理,并能对其中各项管理工作进行细致性规定,确保各项公共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力度
公路运营管理中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公路稽查工作的力度,这对维护公路收费正常运营是十分重要的,这样可以确保公路收费站对来往车辆进行公平合理的收费。同时,公路稽查工作的到位与否还能对车辆交费情况、公路收费人员的工作情况和相关部门的管理情况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三)加强特殊情况下人性化服务建设
公路收费运营管理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收费人员的服务能力上,也就是收费人员的个人素养上。因此,在完善收费运营模式中,还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职业素质进行培训,全面提高收费人员的服务能力。此外还要加强先进收费设备的安装,提高车道收费效率。
(四)加强联网收费
在目前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下,对我国公路收费来说也是十分有利的。要想提升公路的经济效益,就要完善公路收费运营模式,那么我们就要通过提升公路收费的服务能力来完成。因此,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对全省乃至全国进行统一联网收费是十分必要的,或者还可以全面采用自动收费模式来进行收费,这样即减少收费站点上人力和物力的支出,降低了经营成本,更能减少交通堵塞,给出行的人们带来方便。
四、总结
收费论文范文4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载体与通道
针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运行维护资金短缺等问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于2002年6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以来,全国各地先后开征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但由于各地措施和力度不一,加之收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垃圾处理费用的收取率一直较低。据统计,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率分别为16.98%、20.22%、23.58%,其他城市的收费情况也基本相同。因此,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对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本文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供参考。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部委《通知》指出,“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前垃圾处理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本文认为,目前处于垃圾处理市场化初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较为实际,更有利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推进。
1、坚持“产生者付费”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作为生产生活的主体,每个人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产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环境资源。经营服务则具有经营和服务的双重性,对企业来说,只有进行了服务才能收取费用,而对于垃圾产生者来说,可以选择服务主体,但不论选择哪一个服务主体,其产生的垃圾最终要纳入人类共同的环境进行处理,即从垃圾的最终状态来看并不存在选择性。湖南省政府转发四部委的《通知》中认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湘政发)[2002]34号)。由此看来,假如垃圾产生者不与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那么垃圾生产者就可以不交费,有哪一个垃圾产生者会自愿主动地签此服务合同呢?既然人人都是垃圾产生者,都得交纳垃圾处理费,因此,把它做为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为合理,也更具实践操作性。
2、税收问题
如果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还应交纳一定的税费,如果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就不存在税收问题。目前我国生活垃圾收费不但收费标准不高,而且征收率低,致使政府每年还要投入一大笔资金用于垃圾处理。推行垃圾处理市场化后,企业既要保持运转,还要盈利,垃圾处理费征收税费,不利于市场化的推进。
3、在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情况下,付费者选择经营服务企业面临的问题
随着垃圾处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不少城市由目前单一的卫生填埋处理向焚烧处理等多种处理方式发展,不同的处理方式产生的环境效益不同,处理成本费用也相差很大。按照市场化的要求,付费者可以选择处理成本低的企业,这样,不利于多种垃圾处理方式的发展,不利于高科技含量处理技术的推广和提高。
4、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建设部颂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办法》的这一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然而,按照四部委《通知》明确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定性以及湖南省政府转发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来理解,收费企业与交费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不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合同违约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应该通过罚款这种行政处罚方式。因此,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更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精神,更有利于该办法的实施。二、收费主体应该是政府或其委托的政府部门
将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主体应该是行政事业单位。但按照四部委的《通知》精神,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为企业。实际上,在垃圾处理的市场化初期,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经营企业很难收取或足额收取这项费用。因为垃圾处理费不像水费、电费及其他公共服务产品,对于不交水费、电费的,水电部门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的行业措施,而对于不交垃圾处理费的,不能做到不准倒垃圾也不能够让人不产生垃圾。实际上,在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大部份城市,收费主体并非企业,而是政府某些部门。如有环卫部门直接上门收费的,有财政部门代扣的,还有公安、规划、交通、社区、物业管理等代收的。而收费用途都是用于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垃圾处理是一项公益事业,国外许多城市垃圾处理也是以公益性为主,有的具有公共服务和市场化双重性质,而不完全是市场性的,不能够完全按照市场的运作机制来调节。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及处理大都是承包性质的,一般是由政府拨款,国营或私营企业承包来经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而不完全按照市场化运行的。例如:德国一些城市的法律规定经营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业既不得亏损,也不得盈利;丹麦哥本哈根市政府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一半是由政府经营,一半是由私营公司经营,都以承包方式经营。这些实例表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企业的属性仍然是公益性的。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补充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的不足,是许多国家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主要目的之一。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者,有职责筹集资金并加大投入做好垃圾处理工作。因此,尽管垃圾处理推向了市场,但政府的管理、协调、筹资职能不能丢,政府应该承担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的职责。
三、收费方式应该突破行业瓶颈,为其提供高效的收费载体与通道
按照《通知》精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涉及范围非常广。对如此广泛的收费对象,靠人力上门收取,其工作效率低,效果差。因此,很多城市都在积极探索通过一种公共载体实行“捆绑收费”,较普遍的做法是通过水费、电费捆绑收取,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电力、供水属不同的行业,受其行业监督管理制约,在实质性的推行中落实缓慢。本文认为,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非常广泛,为提高收缴率,可以采取多种收费方式。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由财政部门代扣收取;对个体经营者可以由工商部门代收;对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可以委托社会、公安部门代收;对交通运输车辆可以委托水、电行业代收。以上方式要靠涉及的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收”,且协调性工作量大,收费成本仍然很高。为提高收费效能,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应该突破行业瓶颈,在制度上、法律法规上进行修改、完善,以便于各地政府建立一种以水费或电费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产品为载体的收费通道。
四、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应该加快制定收费的法律,为收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四部委的《通知》为垃圾处理收费提供了政策依据,但由于该费的收取涉及到千家万户,没有法律做保障,收费制度的推行难度相当大。国外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很早,如美国于1924年、日本于20世纪50年代、韩国于1995年就开始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在多年的实践中,各国为强化收费手段,制定和完善了收费的法律法规。如丹麦1986年制定和实施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法令,德国的《避免废弃物产生及废弃物处理法》中规定了联邦政府可以颁布垃圾处理收费条例,法国的《环境污染法》,日本的《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韩国的《废弃物管理法》,泰国的《公共卫生法》等都明确了实施垃圾处理收费的规定。我国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起步晚,更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立法,为实施垃圾处理收费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R].200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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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论文范文5
随着中国加入WTO,外资银行正式登陆中国内地,2002年花旗银行在中国率先摆出一个储蓄门槛之后,银行收费的新概念与国人传统的服务理念发生了强烈碰撞。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公布,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资银行即将加入收费行列。本文试图对商业银行的中介服务收费问题做初步的研究,通过市场竞争理论探讨银行中介服务价格竞争策略。
一、中国银行业中介服务市场的特征及其基本假定
笔者将中国银行业市场的特征及其基本假定具体概括如下:
第一,由寡占市场向垄断竞争市场过渡。中国目前已经打破了四大国有银行的寡占垄断经营,各类商业银行逐步打破地域经营界限,外资银行也呈逐渐渗透之势。
第二,同质产品市场。中国各类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同质化严重。各银行提供的储蓄、汇兑、结算、信贷等服务基本是无差别的,也就是说,在服务范围和责任内容上没有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在同一个市场:中,面对的客户需求基本相同,提供相同金融服务在成本上没有太大差异,因此,对于相同服务银行服务收费费率的计算应该是一致的。
第三,范围经济特征明显,价格是主要竞争手段,这也是银行业的基本特征。范围经济往往和自然联系在一起,银行业虽然不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但银行的服务却具有范围经济的特点,客户一旦选择在某家银行开户,一般储蓄、贷款、结算、缴费等业务都通过这家银行办理,因此银行的成本收益很难从单一业务方面进行测算。因此,如果放开中间服务收费的管制,对于中资银行是否选择收费以及收费标准,考虑的不仅仅是单项业务的成本收益,而是客户流失、综合业务下降等等系列问题,特别是面向一般储户的收费,服务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储蓄规模等一系列问题。
第四,进入壁垒是影响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设立受到严格的管制,银行业由于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安全,存在很多有形和无形的行业进入壁垒;同时,相对于整个市场需求,单个商业银行的供给能力有限。商业银行服务的供给能力是山资本实力决定的,表现在是否能够提供覆盖整个市场的服务体系。从这——点上看,任何一家银行在储蓄、结算、信贷等服务领域都不能独立满足整个市场的需求,需要各家银行之间的合作,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二、垄断竞争下银行业服务收费分析
根据以上对中国银行业市场的基本特征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利用垄断竞争的基本思想对银行服务收费的竞争问题进行研究。垄断竞争下,每个厂商面对着一条向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有足够多的厂商,其中每个厂商都认为,如果自己降低服务价格,其竞争对手并不会改变他们的价格策略;厂商的进入导致利润趋于零。
(一)垄断竞争条件下的市场均衡
对垄断竞争市场上厂商行为进行的分析,最早见于哈佛大学的爱德华、张伯伦于1933年出版的颇具影响的《垄断竞争理论》一书。在张伯伦考虑的市场-亡,最初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同成本曲线的相似厂商,这些厂商生产具有不完全替代性的商品,如果这些厂商索取相同的价格,那么,他们平分市场。
根据张伯伦的理论,假定最初所有银行的收费是相同的,比如说P1.如果一家银行将价格略微降低,那么,它有可能从其它银行那里争取到一些客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过有些银行为了推销信用卡,取消卡费的优惠措施,结果造成短期内客户增加的实例。同样,如果某家银行将价格提高到其竞争对手之上,那么,它就会把一些客户推给对手,这方面也出现过工商银行一种储蓄卡由免费开始收费,结果出现部分持卡人退卡的情况。因此,面对向下力倾斜的需求曲线,银行在产量问题上将选择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之处,假设就是(P1,Q1)。如果在这种均衡状态下存在利润,那么就会产生吸引新的竞争对手进入该市场的动机,直到利润趋近于零。随着新银行的进入,市场上将会出现更多的替代品,正如现实中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客户选择的余地大了,这一过程的最终均衡点将是需求曲线恰好与成本曲线相切的那一点,假设是(Pe,Q1),在这一点,利润为零。
二)熊彼特竞争现象
著名的哈佛大学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没想了一种形式颇为不同的垄断竞争,对目前中国银行业的竞争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熊彼特注意到,作为厂商技术优势的结果,不同市场在不同的时期被一人或少数厂商所控制,但是,随着新的创新取代原来的技术,这些厂商经常面临着对其技术优势的竞争。这种现象在中国的银行业中也有一定程度的表现。很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占有新的市场领域,如果新的市场领域存在具有吸引力的利润,其它银行就会通过“学习”进入这个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新业务领域具有主导地位的银行,也面临新对手进入的威胁。当它独自支配着一个市场时,它像一个垄断者那样行事,根据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决定市场策略,提供比完全竞争少得多的服务。但是,主导银行如何使用利润却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如果它希望维持其现在的主导地位,那么,它就必须把这些利润投资到新的金融创新之中,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三)合谋——组建卡特尔
如果一个区域内的银行进行合谋,组建市场卡特尔的话,无异会给银行带来超额的垄断利润。但是,在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下,如何监督执行卡特尔协议,以及如何有效惩罚违规者等等,这些困难足以使任何卡特尔同盟瓦解。
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开放承诺的兑现,外资银行的进入,以及允许各类中资商业银行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任何卡特尔都可能招致非成员竞争对手的显著竞争,从而最终造成卡特尔的崩溃。
三、市场策略与政府规制建议
考虑到银行服务市场竞争的特征,为了避免同质产品之间激烈的价格竞争,银行首先应该考虑产品差别化的竞争策略。通过提供有别于其他银行的金融产品和附加服务,在保持稳定中间服务收费增长的基础上,采用非价格竞争手段赢得市场。因此,“专业化、个性化、区域化”应该是未来市场竞争中避免残酷价格竞争的主要策略。银行应该加大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推出各类理财业务,例如与券商合作,提供债券买卖服务,与信托公司合作,提供信托投资服务,通过一系列金融创新,实现客户资产收益最大化,在此基础上通过收取各种中间服务费,不仅可以避免银行间直接的价格竞争,而且可以通过新业务的推广,逐渐培养客户付费的市场意识,从而通过拓宽服务范围培育更大的市场蛋糕。
银行服务的最大特点是网络经济,通过银行网络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我们应该注意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银行网络正在向以Internet为代表的虚拟网络演变,市场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因此,监管部门对于市场的监管,应该把重点放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严格监管控制银行经营风险方面,而对于面向客户的收费问题,应该放松管制,加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笔者认为,未来银行监管部门的管制关键在于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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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影响因素
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高等教育已提前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大学收费也创历史新高,这直接触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一项调查显示,71.5%的被调查者认为现在的高等教育收费太贵。而在北京,对于一家供养一个大学生,33%认为很困难,57%认为勉强供得起,只有30%的家庭认为毫无困难。北京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农村了。
1高等教育学费现状
我国现行的大学学费标准是依据高校年日常运行费用生均值的25%计算出来的。有学者将我国当前的收费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及我们国家历史上的高等教育收费作了比较,得出的结论是:我国高校收费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也处于新高水平。
社会诸多人士指出,学费标准不能按高校日常运行成本来计算,如离退休人员费用、后勤服务支出等显然与教育成本无关,认为应该按学生的培养成本来计算。而生均培养成本如何算,至今却没有人能说得清,学校和政府在现行制度下不可能提供系统的成本信息。研究表明,核算高校学生培养成本是一项特别复杂的工程。即便如此,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仍然要深入探究学费标准,在政府、学校、学生家庭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在当前显得尤为必要。
那么,大学学费究竟为多少才合适?影响学费标准的因素有哪些呢?
2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影响因素
2.1高等教育的社会效益与受教育者的预期收益
高等教育的外部经济所带来的最终效益是外在于全社会的,高等教育使国家获得了符合社会经济与文化科技发展需要的人才资源,社会获得了具有较高劳动效率、工作技能的劳动者,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文明程度。因此,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原则,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就需要对高等教育投资。
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能产生显著的个人收益,可以提高人的知识、智能、素质,从而增加就业机会和预期收入,甚至在择偶方面也具有优势。因此,高等教育学费作为受益者应付出的必要代价,它应和个人收益程度相关。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小于其社会效益。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次不全面调查显示,高等教育的平均收益率在发展中国家、中等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分别为24%、17%和12%,而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不到10%的个人收益率相比之下显得过低。而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证明,我国国民受教育水平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此说明,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效益应高于受教育者的预期收益,那么就决定了目前大学收费标准不能超过学生培养费用,政府仍应是高等教育的投资主体。
2.2年生均培养费用
学生培养费用是指高校在一定时期内为培养人才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于完整意义上的培养成本核算是“一项特别复杂的工程”,要科学、合理、准确地测算出教育成本,现阶段可以说根本无法操作。因此,笔者这里所指的“培养费用”,是从高校的年总支出中,按学生培养费的内容进行分析计算得出的。它包括教学、教辅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和社会保障缴费等人员支出,以及为培养学生而发生的教学、教辅公用支出,不包括行政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基建支出等其他支出,科研支出可按一定比例摊入。由此计算得出的年生均培养费用,是影响和制约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最主要的因素。培养费越高,收费标准就可能越高,反之亦然。若理工类的学生培养费比文史类高,其收费标准也就可能比文史类高。在理工类中,计算机专业的培养费比其他专业高,其收费标准就可能比其他专业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高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差异,决定学费高低的培养费用应区别看待,区域内取其平均值。
2.3居民对大学学费的支付能力
大学学费标准的制定,必须考虑居民收入水平,必须以付出费用的家庭经济承受能力为基础,不应超出居民平均最大承受力,应与中等家庭收入相匹配。
合理的收费标准应是既有利于高等教育成本的补偿,又使受教育者负担得起,以维护高等教育成本的机会均等性和社会公正性。如果收费太低,有违收益结构原则,即根据社会和个人收益的大小来确定各自分担的成本份额。如果收费过高,超出许多家庭的经济承受力,那么高等教育供求关系就会发生改变,高校也难以维持持续发展。从国外经验来看,尽管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教育拨款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等因素都会对制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产生影响,但居民家庭的经济收入和承受能力,无疑是制定合理收费标准的最直接因素。从世界范围来看,学费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一般在25%左右,如果过多超过这个比值,就意味着家庭的生活质量下降。我国有着占总人口70%以上的广大农村人口,其中4000万尚未脱贫,还有几千万的城市下岗职工,过高的学费只会使他们勒紧腰带,或负债、或拖欠学费,其结果只会造成社会更多的不和谐。
2.4学生个人财务成本
学生个人财务成本,主要是指学生家庭为接受教育所实际支付的消费成本和学生个人机会成本。学生为接受教育所付出的实际成本应该是学费和个人财务成本之和。
显然,高等教育即使实行免费,对学生和他们的家长来说也承担了相当的成本。一般来说,学生的个人消费成本包括:住宿费、书本文具费、杂费、上网费、生活费、交通费等。而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则意味着对生命的享用和消耗,可以说,时间是学生学习支出的核心代价,学生因上学而放弃的就业收入,就是学生付出的个人机会成本。消费成本与机会成本两项之和,即使按照较低的水平,也会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这一数字将会远远超过显性的学费,成为受教育者必须考虑的成本。
有研究者对广东某部属高校大学本科三年级的学生2003年度的个人实际支出进行了一个随机抽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全校学生个人实际支出的平均值为11846.979元,其中:学杂费5539.2元,书籍等学习用品费626.179元,因上学多支付的生活费4779.69元,交通费611.78元,上网费290.13元。学生接受教育的实际支出扣除学费后则为学生的消费成本,可见,消费成本已大大超过学费。因此,受教育者的财务成本成为高等教育学费确定的重要影响因素,同时也是居民学费支付力的抵减项。
2.5学校竞争力的强弱
学费标准可在适当范围内浮动。我们运用经济学的供给与需求理论来分析,高等教育的供给是指市场能提供的高等教育规模、数量与质量的能力,高等教育需求是指高等教育需求量与其学费之间的一种关系,它反映在不同学费水平下高等教育的需求量。高等教育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社会需求和私人需求。应该说,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是无限的,即希望能普及高等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这种需求对学费的影响是不大的,影响学费水平的是高等教育的私人需求。一般而言,在高等教育较为短缺的情况下,高等教育的需求缺乏弹性。但是,随着高等教育竞争的普遍出现,消费者的选择多样化,高等教育的需求弹性将越来越大。对于竞争力强、需求远超供给的学校,可适当上浮学费,因为高质量的教学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受教育者毕业后的收益。而竞争处于劣势的学校,则可适当下调学费,从而化解供求矛盾。
2.6专业冷热区别
同样,根据经济学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对于热门专业和冷门专业应执行不同的学费标准。热门专业可适当上浮学费,冷门专业应下调学费,冷、热门专业学费之间应存在明显差异,一般专业学费水平应介于冷热之间。而根据社会整体利益需要设置的一些专业如基础学科、国防工程、地质采矿等,国家应承担较多的教育成本,相应下调学费标准,甚至免费。这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公平的内在客观要求,而且还在于专业差别可以产生不同的高等教育个人收益率。如农业、哲学等冷门专业的收益率远小于电子工程、金融保险等热门专业的相应收益率,金融业、保险业的平均工资高出农业平均工资一倍多。另一方面,不同专业培养学生所消耗的成本是不一样的,一个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较之一般学科往往有比较雄厚的软、硬件资源,理工科专业比文科专业往往需要更多的硬件资源配置。
因此,高校专业差别收费有充分的前提和空间。高等教育实行专业差别收费:(1)首先要体现冷热专业差别、一般与特色专业差别、理工与普通人文专业差别;(2)专业差别收费可设定浮动比例,即确定合理的收费限额;(3)对冷热专业的界定应遵循动态性原则,高校要时刻注意社会及就业结构的变化,适时调整冷热专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使差别收费随市场需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政府也应按社会需求区别专业提供补助,缩小因收入水平不同而对消费高等教育不同专业所导致的不平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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