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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资本结构;财务杠杆
资金的筹集过程都是企业财务工作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融资活动对企业的资本运作与经营行为都有重要的影响。所以,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通过对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但可以节约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以节约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减轻企业的税负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一、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不同的融资模式决定了企业不同的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从而也就决定了企业所面对的税收方面的负担,最终影响了企业整体价值的最大化的实现。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内部融资、外部融资和融资租赁三种。
(一)内部融资
内部融资是指将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构成企业的资金投入,具体的说就是企业将本企业的留存收益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来源于企业内部,无需花费融资成本,也不需花费融资费用,不存在还本付息与分红派息的问题,是最理想的融资方式。企业的建立初期首要依靠的是内源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使企业盈利水平不断提高。内源融资是最基本的融资方式,也是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只有当企业的内源融资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要时,企业才会转向外源融资。
(二)外部融资
企业的外部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分类。直接融资是指企业进行的首次上市筹集资金,配股等股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股权融资;间接融资是指企业资金来源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债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债权融资。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一的融资方式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同的融资模式决定了企业的不同的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投资人与公司的关系不同,权利和利益分配不同,从而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三)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在管理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资产时,视为自有资产,计提折旧。这样企业不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可以使用资产,同时,计提的折旧又可以抵扣当期利润,当然可相应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最佳资本结构的形成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的资金来源构成以及其比例关系。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的选择就是对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在整个资金的比重之中的权衡,以确定本企业的最佳结构。企业通过财务杠杆效应来确定运用负债对普通股收益的影响额,确定是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最低,企业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资本结构。融资决策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融资决策需要考虑众多因素,税收因素是其中之一。利用不同融资方式、融资条件对税收的影响,精心设计企业融资项目,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者股东收益最大化,是税收筹划的任务和目的。
以下是某公司三种融资方案的比较:(单位:万元)
由以上三种方案可以看出,在息税前利润和贷款利率不变的条件下,随着企业负债比例的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在不断增加。通过比较不同资本结构带来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的不同,选择所要采取的融资组合,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我们可以选择方案c作为该公司投资该项目的融资方案。
二、企业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模式分析
融资活动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企业活动,主要借助于因资本结构变动产生的杠杆作用对经营收益产生影响。资本结构是企业长期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的构成关系。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总是:融资活动对于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资本结构的变动对于税收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融资方式的选择在优化资本结构和减轻税负方面对于企业和所有者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影响。
(一)涉及到企业融资中的主要税种
企业的融资渠道大致可以分为负债和资本金两大类,这两类融资方式的税收待遇是不同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通过负债的方式融资,负债的成本——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法同时规定,企业通过增加资本金的方式进行融资所支付的股息或者红利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因此,仅从节税的角度来讲,负债融资方式比权益融资方式更优。
(二)企业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模式
1.内源融资。企业通过自我积累方式进行筹资,所需时间较长,无法满足绝大多数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另外,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自我积累的资金也不存在利息抵扣所得额的总是,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再加上资金的占用和使用融为一体,企业所承担的风险比较高。一般来讲,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间借贷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
2.债券融资。发行债券日渐成为大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债券是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用以记载和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由企业发行的债券称为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债券发行融资对象广、市场大,企业比较容易找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整体收益的方法,另外,由于债券的持有者人数众多,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平均分担,避免利润过于集中所滞来的较重税收负担。
3.银行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也是企业较常使用的融资方式,由于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这一融资方式比企业自我积累资金的方式在税收待遇上要优越。企业的资金来源除权益资金外,主要就是负债。负债融资,一方面债务利息可以抵减应税所得,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另一方面还可通过财务杠杆作用增加权益资本收益率。假设企业负债经营,债务利息不变,当利润增加时,单位利润所负担的利息就会相对降低,从而使投资乾收益有更大幅度的提高,这种债务对投资收益的影响就是财务杠杆作用。仅从节税角度考虑,企业负债比例越大,节税效果越明显。但由于负债比例升高会影响将来的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因此,并不是负债比例越高越好。
4.股票融资。发行股票是上市公司融资的选择方案之一。由于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与红利是在税后利润中进行的,因此,无法像债券利息或借款利息那样享受税前列支的待遇。但发行股票不需偿还本金,没有债务压力,成功发行股票对于企业来讲也是一次非常好的自我宣传机会,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其他方面的诸多好处。
(四)企业融资活动中税收筹划中的其它方面
1.长期借款的还款方式筹划。在长期借款融资的税收筹划中,借款偿还方式的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税收待遇,从而同样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比如某公司为了引进一条先进生产线,从银行贷款l000万元,年利率为10%,年投资收益率为18%,五年内全部还清本息。经过税收筹划,该公司可选择的方案主要有四种:(1)期末一次性还本付清;(2)每年偿还等额的本金和利息;(3)每年偿还等额的本金100万元及当期利息;(4)每年支付等额利息100万元,并在第五年末一次性还本。
在以上各种不同的偿还方式下,所偿还额、总偿还额、应纳税额以及企业的整体收益均是不同的。一般来讲,第一种方案给企业带来的节税额最大,但它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却是最差的,企业最终所获利润低,而且现金流出量大,因此是不可取的。第三种方案,尽管企业缴纳了较多的所得税,但其税后收益却是最高的,而且现金流出量也是最小的。因此.它是最优方案。第二种方案次估,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小于第三种方案,但大于第四种方案。长期借款融资偿还方式的一般原则是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尽量避免一次性偿还本金或者本金和利息。
企业税收论文范文2
中国企业年金起步较晚,2000年《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正式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提供了政策依据。人保部统计,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5.75万户企业、1933.53万人参与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5113.75亿元。但相比中国现有的2000万家企业的数量来说,所占比例不足0.3%,规模非常小。而成熟市场国家60%以上的企业都设计了企业年金计划。其中美国企业年金对劳动力的覆盖率达到57%,英国达到60%,德国达到65%,法国达到80%。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一直非常有限,税收优惠激励不足和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的计划发展滞后,是导致企业年金发展过慢的两个重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7%)。中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最新优惠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为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按月领取的年金,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将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相应税率计征所得税。此外,在超过《通知》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欧美发达国家养老储蓄税收优惠政策
(一)美国养老储蓄政策美国的养老储蓄政策主要包括三种:401(K)计划,如果雇主没有提供这一计划,雇员可以参加个人退休账户(IRA)以及为自雇人士(如独资、个体户)提供的基奥账户(KeoghAccounts)。三种类型的账户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相同。以401(K)计划为例介绍美国的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401(K)计划中,允许雇员将一定比例的工资薪金存入账户,缴款只要不超过限额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雇主也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养老金。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提款有一定时间限制,59.5岁之前不允许提款,但是如果发生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离职或下岗或提前推行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提款,70.5岁必须提款,否则罚款,允许以养老金账户抵押贷款或贫困提款。
(二)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政策在OECD国家,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强制性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强制性保险类似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自愿性养老保险类似中国的企业年金。我们主要比较自愿养老保险。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分析可知,英国的雇主养老金覆盖率最高,为49.1%,其次分别为比利时(38.5%)、加拿大(33.9%)、美国(32.8%)、德国(32.2%)、爱尔兰(28.6%)。在另一些国家,自愿性雇主养老金的覆盖率则非常低,如希腊(0.2%)、土耳其(0.5%)、波兰(1.2%)、墨西哥(1.5%)、卢森堡(3.4%)。这些国家自愿性养老保险覆盖率低主要是因为强制养老保险过于慷慨,对自愿性养老保险的依赖性。根据中国企业年金的设计,中国企业年金的金的目标替代率为20%左右,但是实际情况不容乐观,根据徐颖和张春雷基于随机波动模型,估算了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研究结果显示,当前制度下,女性职工的替代率仅为10%左右;男职工的替代率为15%。根据相关资料分析,OECD国家中,自愿性养老保险替代率最高的是爱尔兰:37.6%;英国:36.7%,加拿大:30.8%。德国16.9%、比利时:15.6%、新西兰:14.6%、挪威:12%、捷克:11.3%。OECD成员国的自愿性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虽各有不同,但大多数是以EET模式(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的一种企业年金税收模式)为主。通过延期纳税调动雇员与雇主的积极性,吸引劳动者尽早为其退休后的生活进行储蓄。
三、企业年金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尤其是在中国老龄化进一步加剧的阶段,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逐渐降低,养老金的缺口越来越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学者提出延长退休年龄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延缓退休年龄虽然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但是我们是老龄化和就业压力大同时并存的国家,延缓退休年龄势必会是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所以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多角度出发,首先延缓退休年龄要选择适当的契机,在对就业不会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况下稳步推行,循序渐进。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中国企业年金的规模还非常小,覆盖面不到3%,替代率不高,低于20%。中国2014年刚刚推行了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但是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年金的发展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高覆盖率目前中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很窄,在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到3%。覆盖率是衡量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指标,只有覆盖率达到一定程度,企业年金才具有一定意义。目前中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低,只是少数人的一项福利。随着中国双轨制养老金制度的并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建立只有养老金计划,在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弥补并轨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低的损失。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2014年中国刚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低于工资薪金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虽然税收优惠力度有所加强,但是和美国、OECD国家的税收优惠力度比起来还是不够大。所以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规定免税限额,不采用免税比率的形式,这样会导致高收入免税金额大,低收入免税金额小。采用限额的形式,例如,2014年个人缴费部分限额是1000元/月。之后根据通货膨胀的水平,进行调整,对于年龄达到一定水平,例如50岁,可以追加缴款限额。规定企业年金的提款时间。在不能取款的时间内,如果出现意外情况,例如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提前退休等可以提款,可以以企业年金抵押贷款。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有利于增加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进而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企业税收论文范文3
1.在选择供货方方面,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合作方,同样价格的货物,应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
2.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要求销售方按照规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证抵扣;
3.涉及到采购和发卖煤炭等产品承担的运输费用,可以按照运费和建设基金两项金额的7%核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此中保险、装卸费等杂费是不得作为抵扣基数的。因而货运发票应别离注明运费和杂费,不然归并注明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4.招投标选择承包商时,应注意工程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是尽可能提供主要的材料物资,承包商提供辅助材料,二是要求承包商分别开具建筑安装费的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税发票和材料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和承包商签订两个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购销合同,这样关于材料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当期认证抵扣;
5.公司应充分应用2013年8月1日施行“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矿业分公司在涉及到瓦斯鉴定等业务时,应当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公司按照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25%的乘积。因此,公司可以从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优惠政策等方面着手税收筹划。
1.延迟收入确认时间
协议等售货条约应在合理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推延收入确认时间,从而取得资金的机会成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核算应缴纳所得税的所得额,是根据权责产生制核算的,而不是收付实现制。因此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煤炭等产品的,可以和客户协商延迟合同约定的应付账款日期,而采取其他鼓励措施,鼓励客户提前交货款。
2.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最大的是扣除项目部门。所得税法中明确指出:企业只要产生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合法范围内的成本,如本钱、用度、税金、资产减值丧失等付出,都准许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此处销售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中的营业收入和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两部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关注扣除项目的计算基础,而不是单一的仅仅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作为扣除项目的计算基础,忽略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税法与会计的收入确认区别之处是:税法没有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原则。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分别处理,由于业务招待费不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应该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比例。在会计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会计人员应分别核算会议费、差旅费及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尽量减少其他费用列入业务招待费中,扩大业务招待费的金额,减少税前扣除金额,进而增大企业所得税的支出,对企业相当不利。应该注意的是,税法规定,纳税人只要可以提供真实合法的凭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等费用支出是可以据实全额税前扣除的。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设备的选择。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因此,作为煤矿开采企业,同等条件下,应加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这是以职工为本,保护环境的体现。(2)企业工作人员的选择。税法中有:企业安设残疾职员及我国勉励安设的其他就业职员,按现实付出薪酬的100%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从属的服务部门尽可能安排残疾职工来本企业工作,一是残疾职工相对为企业减少税收负担,创造更多净利润;二是可以提高作为国企的社会责任感。
三、税收筹划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矿业分公司税收筹划制度
矿业分公司应统筹规划,制定公司从生产到销售整个环节的管理制度,为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税收筹划提供保障。公司每年应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制定下一年的税收筹划方案,在纳税筹划工作完成之后,根据过程中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针对性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
2.建立完善的矿业分公司税收筹划组织体系
公司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税收工作部门,同时应该定期培训税收工作人员。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税收部门的工作,在会计核算范围内,按照税收筹划工作要求做会计记账登记工作。同时,生产技术部、计划经营部、行政管理部等部门应定期积极参与税收管理工作部门的税收筹划工作会议。各职能部门则是纳税筹划的管理部门,而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对纳税筹划方案应该进行管理和专业控制工作。为了能够争取到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单位各部门应该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和争取公司的合法利益。
3.正确处理和把握纳税筹划的几个关键点
(1)税收政策与业务流程相结合煤炭企业发生的业务过程中,必须要仔细了解到自身工作所涉及的各个税种,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所涉及的税项税率为多少,该税项所进行的征收方式是什么,以及在征收该税的过程中将会有什么样的优惠措施。公司税收筹划人员只有充分了解了各项涉税业务之后,才能有效的应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纳税筹划工作。(2)税收政策与筹划方法相结合矿业分公司应该梳理整个生产到销售每个环节所涉及到的税种,同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公司自身发展情况,合理选择最恰当的税收筹划方法,最终降低税收负担。(3)筹划方法与涉税会计处理相结合企业的所有经营业务和过程最终要在会计科目中加以体现,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要充分利用会计处理方法,将纳税筹划的各项内容充分体现于会计处理工作上,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企业在发展中,对税收筹划的改革断不能一成不变,坚持对企业、行业特点的研究,对税收政策所做出的调整进行密切关注,并对经济发展和税收政策改革的变化进行预测全面了解和把握税收变化,积极预防和避免涉税风险。总之,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企业税收筹划的的最终目的是对税收进行合理规划、减少税负。通过本文研究,我认为,矿业分公司的纳税筹划空间很大,可以给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
四、小结
企业税收论文范文4
(一)因不规范的税务行政执法而产生的风险
企业税收筹划的本质与真正意义上的避税是有差异的,税收筹划工作满足合法性特征的前提,决定了其筹划行为是合法的,并应该获得相应税务机关以及行政持法部门的认同。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税收筹划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定义,使得其存在的本身就具有一定弹性空间,对于税务持法部门来说,不仅存在行政持法上的缺陷,而且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使得其在判断企业税收筹划行为时缺乏客观公正性,可能会出现企业某种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被判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况,从而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二)因政策性调整而形成的风险
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工作时,由于未能充分考虑现行税法规定与政策的变化,没有对税收筹划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而导致企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罚,不仅使企业形象受到了负面影响,而且使企业产生经济风险。这主要是因为税收筹划工作的事先性,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未能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定因素的改变而及时调整的话,那么可能会导致这一筹划方案失去合法性或是合理性,最后造成税收筹划的失败。
(三)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缺乏专业水平与风险意识
对于部分企业纳税人而言,普遍缺乏税收筹划意识,加上执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导致其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往往出现事倍功半的情况。一些企业没有配备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就算设置了相应部门和岗位,其从业人员也不具备全面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技能,加上其对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了解不足,更没有对影响企业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此外,当国家相关税法政策做出变化与调整时,没有及时的了解相关信息,导致其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不合理,甚至可能会与国家相关税法政策相违背,导致税收筹划违法了相关法规。这些都是税收筹划人员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且专业技能不扎实所导致的税收筹划风险。
二、应对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控策略
(一)规范税务法规以及持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由于我国在税法条款中,还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规章来明确定义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因而使得税收筹划存在的本身具备一定的争议性。这也使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企业的税收进行稽查与评审时,出现因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而导致的,企业某些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被认定为违反税法的行为。针对此种情况的发生,国家应积极修订税法中的相关条款,修正税法中不明确以及模糊的定义,并明确界定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概念,使相关部门在持法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这样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税收法规。
(二)确保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仅需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协作与配合,而且需要相关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及时了解国家相关税法政策的调整与变化,并根据变化做出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案调整。此外,如果企业的经营以及市场环境发生改变时,也须考虑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在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制定时,还应充分考虑该种方案的涉税风险,在遵循国家现行税法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并确保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增强税收筹划人员的风险意识,提高其专业技能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与优劣性,取决于相关税收筹划人员的风险意识与专业知识技能。只有具备了风险防范意识且税务知识全面的税收筹划人员,才能够根据国家税法政策来科学设计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并能根据政策法规发生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调整策略。因此,为了使税收筹划人员能够具备全面的、专业的税务知识、技能以及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与方式来提高相关人员的执业水平,如:组织税务知识培训、后续教育与考核等,并通过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让税收筹划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积累经验。同时,可以成立税收法规研究小组,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提高其纳税风险防控意识。
(四)做好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工作
一些企业在实施企业税收筹划时,未能对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进行分析,导致出现了税收筹划的成本明显要比企业节省下来的税收费用高。为了有效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该客观分析筹划成本与预期收益,并在此基础上予以权衡。企业纳税管理人员了解税收临界点,并通过对临界点的把握来降低企业的纳税金额。例如,可以通过确定销售价格的临界点来有效的控制企业的税负。企业通过加强对成本效益的分析,可以避免盲目进行税收筹划的行为,进而有效控制税收筹划风险。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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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通过对兼营的选择和控制来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兼营是指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包括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也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行为。此外,兼营还包括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上述两种情况的兼营税,法规定企业必须采取不同的税收处理方法:对于前者企业应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对于兼营不同税率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按照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分别核算这些不同税率的税目的营业税额。
2、通过对混合销售行为的选择来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因为所涉及到的货物和应税劳务有着紧密的从属和依附关系,如:某建筑企业在负责一项工程劳务的同时还提供施工中所需要的有关建筑材料,这就构成了混合销售的行为,企业应当视为提供劳务,一并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应当考虑货物的销售所占比例,主动调整企业的经营结构,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如前文所述,选择成立不同性质的企业其税收的缴纳方式会有所不同,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讲,主要有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选择、分支机构的选择两种。在此就不作过多的阐述。
2、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一方面由于我国税法对于不同的地区制定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甚至是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另一方面,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的税收策略也有较大的差异,针对同一项业务有些国家是限制有些国家是鼓励的,有些国家实施的是高税率有些国家实施的是低税率。因此,在国内,投资者可以通过选择到税负较低的地方进行注册成立;在国际注册地点的选择上也可以考虑去税率较低或税负较轻的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以达到避税或减税的效果。但是当我们在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税负轻重时,不能只根据该地方税种的数量和某一个税种的税率高低来草率地作出判断,我们应该根据正确的税负指标如税收负担率等来做决策。
3、通过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来进行纳税方案的选择一个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费用构成了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并最终影响到当期的利润金额。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来改变实际税负的大小。目前我国企业比较常用的费用分摊方法有实际费用分摊法、不规则费用分摊法、平均摊销法三种。以上三种分摊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成度都是不同的,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这三种不同摊销方法所带来的企业利润的差异来寻求最优的筹划方法。
二、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合理避税
税收筹划的行为是与国家的税收立法意图保持一致的,它是通过事先的筹划和安排以使企业最终的税收负担得到减轻。本文所探究的税收筹划均是指守法意识的避税。
(二)企业应具备风险意识
目前我国的税制还不是很完善,往往会有一些税收制度的调整和变化,当企业在衡量某一政策法规对企业的影响大小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立足于防范,降低企业潜在的风险。
(三)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从整体着手,综合考虑
企业税收论文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法及符合税法意图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的经营、投资、筹资、分配等理财活动的筹划安排,尽可能取得涉税收益,整体上实现纳税人最合理、最优的涉税财务管理活动。房地产企业由于在开发及经营过程通常具有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建设及销售周期长、涉税标的金额大、收益高见效慢等特点,所以运用税收筹划这种新的理财方式,不仅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成本和风险,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本文主要以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相关税金为例,对税收筹划实务进行分析,恳请大家赐教。
一、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目前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的开发资金来自金融企业的借贷,具有资金量
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以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就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增加净收益。另一方面,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商品房,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假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为100万元和70万元时(设贷款利率5%),如何为该公司利用利息扣除进行筹划?筹划过程如下:首先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时,由于100万>80万,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就可以按100万元扣除,否则只能按80万元扣除,计税依据将增加20万元,造成多缴税款;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80万,所以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10万元利息支出,减少计税依据10万元,合理降低税负。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利息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是企业在该扣除项目纳税筹划时的首选。
二、利用建房方式的筹划实务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但这种方式下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第一,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合作建房方式。这种方式指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共赢。案例:华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富民公司合作建造办公用房,资金由富民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富民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即便将来处置,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华富公司而言,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房地产企业和购置方的双赢。
三、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实务
一是,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即房地产经营企业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案例:大华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如果采用两种售价:第一,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第二,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第三,如果大华公司设立独立销房屋销售公司,大华公司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最终从集团角度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二是,针对开发企业对独立销售公司的销售方式上,也可以采用以下销售模式来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第一,开发企业采取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基本无代销收入)。第二,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开发企业的收入多,抵扣的限额就大),这样就可以避免上述费用应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第三,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日再确认收入并纳税,这样,一方面银行可以沉淀资金,另一方面,企业可以控制收入和所得实现时间。
四、优化收入结构的筹划实务
随着居民生活水准的提高,逐渐对房屋的装饰、装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装修费用在房款中所占比重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如果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略加变通,将经营收入分散,就能节省不少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收益。在实际操作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设立一家装饰装潢公司,专门为购房户搞装修。具体可与购房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地产初步完工时签订的销售合同,另一份是与装饰装潢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销售合同上注明房款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劳务收入,应征营业税,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经营收入分散,税基和税率减少,可节省税款。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个性化装修商品房,售价为毛坯房10000元/㎡,外加装修1500元/㎡,而精装修房则为11500元/㎡,其中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为7000元/㎡。方式1:按11500元/㎡签订售房合同,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11500×5%=575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75×11%=63.25元/㎡,土地增值税=7000×50%×30%+(11500-7000×50%)×40%=1450元/㎡;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11500×3%(假设税率为3%)=345元/㎡。方式2:按10000元/㎡签订售房合同1500元/㎡签订装修合同,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10000×5%+1500×3%=545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45×11%=59.95元/㎡,土地增值税=(10000-7000)×30%=900元/㎡;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10000×3%(假设税率为3%)=300元/㎡。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方式1比方式2企业需多支出税金583.30元/㎡,而购房者则需多缴纳契税45元/㎡。另外,企业在营销实践中常许诺为客户赠送装修、家私等支出,对于发生于竣工验收日后的装修、家私等支出的税务会计核算方法可采用:“以支抵收,屏蔽支出”的方法,即先由售房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将拟投入的装修、家私等支出作为售价的抵减,降低售房价格以少营业税支出,而且不必外购商品,索取发票和组织施工,买方掌握装修自。还有对于销售时收取的维修基金,应尽量从销售收入中剥离出来,建立维修基金账户,这样可以降低名义销售收入和相关税金。另外,根据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适用不同的税率的规定:若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否则,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可以用收取的转分包管理费的方式取代原先收取工程居间介绍费,可以降低适用税率,达到节税效果。
五、置业房地产大修理支出的筹划
置业房地产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进行置业投资时所购入的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由于这部分房地产在使用一段年限后,会发生一些大修理支出,这些支出经常金额较大、大修理时间较长,所以按照规定发生的支出必须区分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己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此规定(一)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筹划操作性。案例:长青公司为改善办公条件拟斥资140万对原值500万的办公楼进行装修改造,原计划工期2005年10月至12月,该办公楼折旧年限为20年,已使用6年。那么该笔费用能在2005年度所得税前抵扣吗?方案一:一次支出法。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140÷500=28%>20%,按照规定该项支出140万无法直接计入本期费用,只能以折旧形式在以后年度抵扣,同时加大了房产税的税基,使房产税税赋加大。方案二:分次分期支出法。计划工期2005年3月至12月,分3月至4月、6月至7月和2006年1月至2月三个工期,分别支出40万、40和60万。这样,首先增加了当年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第一、二期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40÷500=8%<20%,第三期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60÷500=16%<20%,两年修理支出均可以费用化,减少所得税支出140×33%=46.2万;其次,由于修理支出不记入房屋原值,可以每年少交房产税140×(1-10%)×1.2%=1.51万,获税后净利1.51×(1-33%)=1.01万,假设以后折旧年限不变,则获税后净利1.01×14=14.14万;再次,增加了净现金流量,假设公司投资回报率8%,方案二下,维修费用冲减2005年、2006年所得税费用折现为:80×33%+60×33%×0.9259(一年期复利现值系数)=44.73万,而方案一下累计折旧折现140÷14×33%×8.5598(14年期年金现值系数)=25.19万,增加净现金流量44.73-25.19=19.54万。可以看出,筹划效果非常明显。
六、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筹划选择
商品房住宅开发项目中,因公建配套、营销策略等需要,一般都附属设计有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为业主、租客提供休闲、娱乐及商业服务的配套设施,通称“配套设施”。“配套设施”的权属应当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未作约定的,“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开发商。“配套设施”的建造成本不单独核算,而是通过“开发成本”科目并入可售房产总成本内核算,竣工验收计入“开发产品”并随房产销售收入的实现,结转销售成本。“配套设施”虽由开发企业管理控制,但无偿提供给小业主或租客使用,开发企业推迟办理或不办理其产权登记,会计核算上反映为产权不明的账外资产。采用此法,配套设施成本不仅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而且可以足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开发商账面既不反映“固定资产——配套设施”,也未反映空置的“开发产品——配套设施”,在产权不明的管理阶段,更谈不上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问题。因此,既不存在视同销售的税收问题,也不存在房产税的问题,开发企业总体税负最轻。
七、不同住宅项目分别核算的筹划
即通过对不同住宅项目分别设立建筑成本项目来核算,以降低土地增值税。案例:大华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0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1)不分开核算时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率为(15000-11000)÷11000×100%=36%,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2)分开核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则适用30%的税率。应纳税额:(10000-80000)×30%=600万元,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则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应纳税合计:1250万元,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因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进一步筹划还可通过适当销售价格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大华公司在销售建造的普通住宅中,可采取不同的销售价格。方案一:售价为2057元/㎡,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613元/㎡,增值额为441元/㎡,占扣除项目金额的27.7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应缴土地增值税133元/㎡,营业利润为311元/㎡/㎡。方案二:售价为1927元/㎡,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606元,增值额为321元/㎡,占扣除项目金额的19.99%,未超过20%,不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利润为321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介绍了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房地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但其前提应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节税,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危素玉.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