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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论文范文1
本文结合笔者在教学中的实践,对现有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存在的问题,相关知识点的差异以及在教学和业务应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地分析。
一、现有《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高校的国际贸易专业(或国际商务专业)中,《国际贸易实务》是此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而此专业基础课程中专门有一章节是教授国际贸易术语内容的,这部分内容也是整个教材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笔者从2005 年开始就一直关注《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此部分内容在教学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结合学生在企业里毕业实习时对贸易术语使用的情况反馈,得出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在贸易术语方面存在一定的陈旧性和滞后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上的滞后性
目前为止,高校所有国际贸易专业(或国际商务专业)《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内容都还是《2000 通则》的内容,原因在于我国的专业课教材编写内容一直以来是滞后于实际业务操作的,一般要滞后二年左右。如以往外贸业务中依据的ucp500 在2007 年修订为ucp600,而外贸专业教材中的这部分内容一直到2009 年才更新调整。教材的陈旧与滞后,不仅给教师教授此部分知识带来了诸多不便(有时会处于两难境地,即学生考试要按书本上的旧知识考,而企业实际操作已按新规则执行),而且给学生今后的实习、就业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教材内容上的陈旧性
1. 比较对象的陈旧性。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介绍除了较详细地讲述国际商会对此规则的修订、发展过程,还有较大的篇幅是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一比较,得出《2000 通则》与《90通则》的两个实质性的变更:
第一个变更是:在fas 和deq 术语下关于清关和支付关税的义务的不同;
第二个变更是:在fca 术语下关于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而新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实际上已用dat取代了deq 这一贸易术语,所以教材中第一个变更的陈述在此就显得陈旧和多余了。
2. 按字母分类解释术语的过时性。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介绍还有一个特点是按e、f、c、d分组并归纳其共同特性来分析。而新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贸易术语的结构上已有所变化,它把原有的13 种贸易术语减少为11种,删除了原《2000 通则》中d 组术语的daf、des 和deq,新增2 个d组术语:dat 和dap并根据运输方式把这11种贸易术语分为2 大组。因此,教材仍按e、f、c、d 分组介绍贸易术语的“风险点”和“费用划分点”的方式已与新版通则有所距离。
3. 对传统术语运输方式的适用性定义不明确。一般的外贸教材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fr、cif都会从买卖双方在责任、风险、费用方面做一详细定义。如对fob的解释:“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从此定义能够看出,只要是通过海运或内河航运的货物运输都使用fob术语。但在新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fob 术语的定义除了把原来的风险界点从“装运港船舷”更改为“在装运港装上船”外,还特意增加了“如果货物在装船前就被交付承运人,例如集装箱货物通常在港区交付,则不宜使用fob 术语,此类情形应使用fca 术语。这一规定是结合了目前实际贸易业务中大量应用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现状,让外贸企业的业务员能更好地区分不同贸易术语的含义,便于其正确选择使用。而原有教材中对fob 术语在运输适用性方面不够明确,以至于造成许多外贸企业不管实际使用哪种运输方式,它都采用fob术语,这就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或争议,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现有教材相关知识点的差异
由于教材不能与《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同步更新,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风险界点”的变化
现有教材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 和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而《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这是因为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在长期实际业务中饱受争议,而该争议在修订《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就已存在,但当时还是保留了“船舷”的规定。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
(二)dap、dat术语的添加
新版本增加了dat 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指定货站(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所有地方)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并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在到达的、准备卸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两者的主要差异是dat 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 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此次增加是通过dap取代了旧版本及现有教材中的daf、des 和ddu 三个术语,而dat 取代了先前的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这也顺应了21世纪全球交通运输方式重大变革的需求。
(三)重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使用
无论是《2000 通则》,还是《2010 年通则》,其中的贸易术语都有十几种之多,但目前的外贸类教材以及很多外贸企业经常采用的还是以fob、cfr、cif 这三种为主,且不管是海运还是其它运输方式都在用,这与国际商会对这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解释不一致。
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变化,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和滚装船运输的广泛应用,《2010 通则》希望能用更为确切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来取代传统的fob、cfr、cif。
例如: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7年2月向日本出口30 公吨甘草膏,每公吨40 箱共1200 箱,每公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装运期为2月25 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 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 公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装运期延长15 天,日商同意但提出价格下降5%,经双方协商,最终降价3%。
在这个案例中,我国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 和cif 三种贸易术语。但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应提倡尽量改用fca、cpt 及cip三种贸易术语,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出口。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 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了结汇。
三、教学中教授和应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几个注意点
(一)新、旧版本衔接问题
前文已提到目前所有高等院校外贸类教材中所述的贸易术语都是《2000通则》。实际业务中,虽然《2010 通则》已于2011 年1 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 通则》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其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也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
另外,外贸企业长期以来已习惯于《2000 通则》中贸易术语的应用,尤其在一些老客户之间,贸易术语的选择与操作已是约定俗成的事情,所以一般不会轻易的去改变。此外对《2010通则》中的一些变化(尤其是对新增的dat和dap两个贸易术语),还要有一个消化的过程。所以,至今为止,大部分外贸企业还是在以《2000 通则》为术语选择的依据进行进出易。
笔者注意到,尽管《2010通则》的修订,更多的是以欧洲大陆的商业实践为基础制定的,但自2011年初以来,国内已经有很多组织和机构开始了相关追踪研究,并就本次的修订版召开了相关的专题研讨会。上海对外贸易协会还在今年的年初举办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应用及合同风险防范的讲座,旨在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新术语变化的涵义和应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
因而作为学校或一名业务教师必须让学生了解最新版本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为学生毕业后可能正好在公司业务中要接触到《2010通则》,即使在新、旧版本交替时期也要了解新规则,以便于更好的了解国外客户,有益于贸易沟通。教师在教授这部分内容时,要把国际商会《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本作为资料印发给学生,并逐条解释,且与《2000通则》加以比对。
(二)注重解释新版本中有关风险界限变化的问题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与fob、cfr、cif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 board”术语对称,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教学中要特别强调,《2000 通则》中的“船舷”一词,实际上是买卖双方货物交付过程中的假想界限。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具体操作时的风险界限应遵循码头公司在进行装船时的习惯做法,而最实际的问题则是码头公司需要确定谁将负责他们的服务费用。《2010通则》的修订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 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三)重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使用
近几年来,集装箱运输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很多货物即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许多外贸公司已经意识到传统的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已不能“一揽天下”。也正是基于国际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和衔接,国际商会认为,贸易术语的修订必须适应业务运作模式的变化,在此基础上,《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照新的分类方式,把11 种贸易术语由原来的四组分成了两类,第一类为cip、cpt、dap、dat、ddp、exw、fca,此组术语适应于任何运输方式。第二类为fas、fob、cfr、cif,这一组严格界定为海运或内河航运。新的分类更有利于实际的操作,可以让不同的客户针对不同的物品确定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效解决因选择不同运输方式所引起的歧义。
在此部分的教学时,要让学生明白,外贸公司目前业务中不分何种运输方式,一概使用传统的三种贸易术语的做法是不妥和不规范的,这会给公司带来风险推迟转移、收款延迟、费用和责任增加的弊端。因此,在今后的毕业实习或就业中,应根据不同实情来规范选择贸易术语。
参考文献:
[1]《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五版)主编吴百福上海人民出版社
[2]《对外经贸实务》2011 年第2 期《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修订简析》石家庄铁道大学张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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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国际贸易术语着手,以商务实践中的案例为切入点,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贸易术语进行深入贴切的分析,阐明正确使用贸易术语对商务英语学习的重要意义。旨在使学生认识到准确术语的重要性,提高商务英语的运用能力。
[关键词]术语商务英语准确重要性
一、引言
随着我国加入WTO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间交往日益频繁,商务活动日新月异,商务英语专业人才成为人才市场众多商家的抢手货。商务英语成为商务活动中的日益重要的工具。商务英语教学的任务是不仅使学生了解一定的专业术语及国际惯例,更重要的是怎样准确应用这些术语。因此,在商务英语教学中,培养学生准确应用英语进行交流,达到商务沟通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仅仅掌握大量的专业词汇是远远不够的,专业术语往往是商务英语学习的障碍,但却在商务交往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贸易术语
术语是应用语言的一个分支,它是某种学科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价格构成,明确双方有关费用,风险、责任的划分,并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的权利和义务的专门术语。
说到贸易术语,不能不提到信用证。信用证(LetterofCredit)指由银行(开证行)依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前提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支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作为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之所以能够被世界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最广泛的支付工具,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的银行信用,不仅能使买方及时收到货物也使卖方按时收回货款。但要保证双方都达到目的,必须正确理解信用证内容。否则会给双方带来严重的损失。小小一张信用证,专业术语占据大部分的篇幅。准确理解这些术语的具体含义,是旅行合同达到商务目的的关键。
三、正确使用贸易术语对商务英语学习的重要意义
在当今商务活动中,有关交易双方责任权力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和敏感的问题。准确运用贸易术语对交易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贸易术语有一个统一的解释与规定,被世界各国所认可。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能够很好地履行合同,降低成本并有效解决争端,由此,在商务英语学习中,准确理解和使用专业术语具有以下方面的作用:提高信息清晰度减少含糊不清的信息;简化内容的创建及本土化过程;增强语言产品质量;行业间的沟通更为简练与准确;降低翻译成本;良好的沟通可提高客户满意度及忠诚度。
四、案例分析
在商务英语学习过程中,专业术语成为学生学习的一大障碍,很多学生能说一口流利的英语并具备一定的商务英语词汇,但论到专业术语却是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大多数学生仅仅能记住术语的名称,对于术语含义却是混淆不清。在使用中出现词义混乱、自相矛盾、术语过度分散及术语的时效性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无疑增加了学生正确应用各种贸易术语的难度,影响商务沟通的效果。在国际商务中,必须正确理解贸易术语,否则势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请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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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案例。
A厂于2000年年四月取得进口经营权,同年六月与印尼B商以CIF价签定一笔出口空调合同,支付方式为即期L/C。签约时B商提出CIF价为到货合同就由买方在到货后检验,在其认为合格后付款。听了这番话后,A厂认为有道理,没有提出异议。并且他们认为其产品质量一直比较稳定。所以双方在合同上签署了买方收货并检验合格后付款的条款。A厂收到L/C后按时按质按量发运货物并向中行交单议付,一周后不见开证行付款,开证行复电说:L/C规定由买方验货后付款,因买方未来检验,所以不能付款。
A厂立即与B商联系,对方答复称经权威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不合格要求退货。双方经多次洽商,又拖了一个多月,以A厂对所为不合格的部分商品做五折处理告终。A厂最终遭受了迟收货款三个月利息及部分货物打折的损失共记12万美元。
综观该案可知损失完全由于A厂对于CIF术语性质没有准确的理解所致。(CIF术语买卖双方责任权利不再赘述)由于缺乏对专业术语的准确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的案例不胜枚举。在很多情况下,交易双方都没有违约,但对术语的理解有误而造成严重后果。我们除了对因术语应用不当而遭受的损失表示惋惜外,对术语准确性在商务英语中的重要性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全球通用的贸易术语划分为4组共13项。但在实际外贸工作中接触和使用最多的仅是其中的3项:FOB条款,CFR条款和CIF条款。这里面,CFR和CIF的主要区别只是在报价中是否含有为买方购买的海运保险。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最容易混淆的是FOB条款和CFR条款,虽然FOB术语和CFR都是装运港交货,但FOB术语后面应标明装运港,而CFR术语后面则应标明目的港。由于学生未注意区分,往往在出口报价的实际操作训练中,会出现FOBLAGOS(拉各斯:尼日利亚港口)这样的错误,而正确的应是CFRLAG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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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贸易实务 双语 教学
《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贸易专业的一门核心基础课程,它以国际贸易具体流程为主线,系统地介绍了国际贸易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知识和技能,该课程涉及到国际贸易理论、国际商法、保险、运输、金融、商品检验等诸多方面的知识。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日趋明显,在高校开展《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双语教学具有实际的意义。
一、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学实践的模式
在本世纪初全国高校开始普遍开始尝试双语教学之时,就纷纷开始尝试运用双语的方式进行教学。在这期间有成功、有失败,在不断的教学实践中,高校教师们根据自己所教学生的基本情况及自身的知识水平,探索出来几种针对该课程讲授方式的几种模式。
(一)半外语型即使用英文教材,教师用汉语讲授。这是初级形式的双语教学模式,适合于学生外语基础和接受能力相对薄弱的情况。
(二)混合型即直接使用英文教材,教师用英文和汉语交错讲授。学生比较容易接受知识,对教师的要求也相对要低一些。
(三)全外语型即直接使用外文(英文)原版教材,教师用外文(英文)讲授,学生以外文(英文)接受所学知识。这是高层次的双语教学模式,对教师和学生的外文水平要求较高。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学生在普及教育阶段,外语的学习主要是以学生的读写能力为主,这直接造成我国高校在进行双语教学时多不能贯彻全外语型教学模式,而多停留在半外语型和混合型教学模式上。
二、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材选择的困难
按照许多学校规定,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双语教材的选用标准为原版英文教材,也有相对宽松些的要求,使用中英对照的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材。就全英教材来讲,目前国内可使用的有两种途径。一个是从外国引进的原版全英教材。由于这些教材与中国的实际国情不相匹配,故很难采用。一个是国内一些知名专家学者所编著的全英的贸易实务教材,如帅建林编著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贸易实务》(英文版)、对外经贸大学周瑞琪主编的《国际贸易实务》(英文版)。但是由于我们高校学生普遍英语程度及专业英语水平所限,纯英文版的外贸书学生学习起来不易全部吸收。需要一些汉语的外贸书籍做参考才好。但是从学生经济状况而言很少有学生为了学习一门课程愿意购买两个教材的。这就需要中英文对照的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材。但是或于客观条件所限,就笔者进行实务双语教学中所见,很多教材的内容还需要充实,编排也还需要完善。
(二)学生学习的困难
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英语的热情上一般要高于其他的非英语专业的学生,但是纵然有这份对英语的热情,也难以抵挡他们在学习贸易实务双语课程上的畏惧感。直接造成这种心理的原因主要有三个:1、自身水平所限。全英课件看不懂,全英讲授听不懂,全英教材看不懂,这样的现象在贸易实务的双语课程上是很普遍的事情。2、英文专业术语多。国际贸易实务中很多专业性的术语,用汉语讲学生能理清楚其中的关系已经不错,莫说是再转换成英语的术语了。这对于很多学生而言,无疑是难上加难的事情。譬如,IS0、ICC、D/P at Sight、hereof,thereto、CustomS fees and duties等等。3、对于双语课程考试的形式的担忧。笔者平时上课经常会遇到学生问,老师我们这们课究竟怎样考试?是不是都是英语啊。如果双语教学给学生的感觉特别难得话,学生对考试也是充满着畏惧。
(三)教师教授的困难
国际贸易实务本身是专业课,但要开为双语无疑对教师的自身的外语水平也有很高的要求,有的教师迫于学校要求或其他原因,在自身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去开双语课自然是收不到好的效果。但是对于自身外语水平较好的教师教双语课程也是个很大的挑战,怎么让学生既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双语,又能真正地掌握专业知识。全英授课,学生听不懂会抱怨,全汉授课,名不副实。一半英语一般汉语,那一部分应该用哪种语言,也要仔细考虑。教师所要面临的另一个困难是学校对于双语课程的规定,一般学校对双语课程都有较为严格的认定,并且也有严格的教学效果的评定,譬如,教学中英语必须达到50%以上等等。教师面临着是严格按照教学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英语比例让课还是先放下英语问题先解决学生专业知识掌握问题的两难境地。
三、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学教学效果优化策略
虽然在贸易实务双语教学的过程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我们仍应看到双语是个大趋势,如能灵活处理,克服其中的问题,我们依然能够探索出一条教学效果较好的途径来。
(一)鼓励贸易实务双语教程的编纂
鉴于前文所提到的困难,我们应该大力鼓励专业知识和英语知识全面的教师编写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程,在编写过程中参考国外职业教育国际贸易实务教材、国际经济法教材、国际商务教材等相关材料,以及我们国内一些权威的汉语版国际贸易方面的教材,去编写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贸易实务双语对照教材,逐步建立全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语教材体系对于一些综合实力比较强的学校甚至可以组成双语教材编写督导小组,以起到督导优化所编教材的作用。这对于我们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也是一件大好事。
(二)灵活多样得组织课堂教学
国际贸易实务的双语教学,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我们每位老师所面临的教授对象不同,所应采取的方式也应该不同。作为双语教师,我们要首先要考虑到学生的英文水平,接受能力,以此为基础再决定究竟怎样来实施双语。譬如,在我国重点本科院校,学生的英文读写能力普遍要高于一般二本院校,这时我们在课件的处理上,就可以大面积使用英语,只对一些术语或较难得词汇予以标注。但是在二本院校,或学生英文读写能力较有限的学校,我们可以使用英文课件,辅之以汉语课件的方式,课堂讲授也要注意对于重点、难点不妨就用汉语来讲,对于比较容易得地方用英语,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就尝试使用此法,实践证明效果还是比较好的。
(三)积极探索双语实验教学
目前许多学校的国际贸易专业引入实验软件,进行软件模拟,这其中有北京用友公司的国际贸易模拟流程软件等。这些软件本身的流程中,大量的单据都是英语的。如果教师能够善用这些单据,并在模拟流程中鼓励学生使用英语进行询盘、发盘、还盘的交流,也会起到很好的效果。在实验过程中,还可以有案例讨论,模拟商务谈判等环节鼓励学生用英语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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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实践教学
1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需求现状
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要是面向企业培养其所需人才。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权的管理方式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准入门槛降低后,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大幅度增加。由于国际贸易特殊的贸易环境和运作惯例,外经贸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较强的专业性。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在员工招聘中倾向于录用动手能力强、能够直接进入业务状态的外贸人才。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业务量不大、设岗较少,要求外贸应用型人才具有全面的操作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业务量大、部门分解较细、设岗较多,要求外贸应用型人才具有过硬的专门操作技能和独立解决问题能力。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他们的贸易程序都是相同的。
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出易前的准备、签订出口合同和履行出口合同。出易前的准备包括编制出口计划、组织货源、国外市场和客户调查、制定出口经营方案、建立客户关系、开展广告宣传、办理商标注册;签订出口合同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履行出口合同包括以收取货款为核心的货物、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出口报关、办理保险、缮制单据、出口收汇核销、出口退税;必要时,还有出口索赔。
进口贸易的基本程序通常也包括三个阶段:进易前的准备、签订进口合同和履行进口合同。进易前的准备包括编制进口计划、国外市场和客户调查、制定进口经营方案、建立客户关系、选择交易对象;签订进口合同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履行进口合同包括以交付货款为核心的租船订舱、派船接运、办理保险、买汇、审核单据、进口付汇核销、进口报关、检验货物;必要时,还有进口索赔。
从国际贸易的进出口程序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所涉及的业务环节非常多。因此,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具体来说,该专业的毕业生应具备的技能和能力包括:①基本技能,如阅读技能、写作技能、现代办公设备操作技能、网上进行商务处理技能、商品检验技能、识别与填制外贸单证技能。②基本能力,如自学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应变能力。③专业能力,如贸易业务处理能力、外语运用能力。
2 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2.1 实习与毕业论文相互脱节
实习是学生在系统地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基础上进行的熟悉进出口业务程序的现场活动。毕业论文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生实践教学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学生运用所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去研究和探讨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是综合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动手操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撰写毕业论文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或设计工作的初步训练。但是,由于外贸业务量大,一项外贸业务涉及时间较长,从发盘到完成业务全过程可能经历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而专业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安排在不同的学期,它们之间相互脱节,学生很难在实习单位亲历一笔完整的外贸业务,这样就造成了实习的非系统性,毕业论文选题、开题与实习脱节,难免脱离实际,不利于学生的能力培养。
2.2 专业课案例教学不能相互衔接
案例教学是把实践案例进行处理后引入课堂,让学生根据案例提供的背景资料分析案例、讨论案例,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案例教学使学生身临其境般地经历一系列事件和问题,接触各种各样的组织场景,通过深入地研究与分析,加深对所学理论的理解,培养学生的感觉能力和反应能力,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由于各专业课任课教师均从所授课程角度出发组织案例教学,重点当然在所讲课程之中,这就导致不同课程的案例很难形成一项完整的、系统的国际贸易业务,学生也很难将多门课程的知识应用到一笔业务,这样就会造成所学知识的“无用性”,知识之间形成壁垒,很难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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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课程设计组织难度大
通过课程设计考查学生对相关理论的掌握情况,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锻炼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也是对理论教学效果的检验。但是,由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所涉及的环节较多,如讯盘、发盘、还盘、接受,在合同磋商的每一个环节里,又涉及贸易术语、商品的数量和品质、商品的包装、商品的运输及保险、商品的检验、货款的收付以及索赔等。教师在进行课程设计时,还要联系其他课程的知识,不容易组织。
3 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措施
针对当前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根据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应具有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的自身特点,我们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实践教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1 实习与毕业论文相互衔接
我们首先对原有的时间短而又分散的专业认识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进行了整合,统一调整为四周的专业实习,将原来为期十三周的毕业论文调整为十八周,调整前后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总周数却没有变化。然后,在学期安排上也进行了调整:专业实习安排在第八学期前四周进行,毕业论文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四周,安排在第七学期后四周进行,第二阶段为后十四周,安排在第八学期后十四周进行,专业实习恰好置于毕业论文的两个阶段中间。
改革之后,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深入相关企业,选择一笔或几笔完整的国际贸易业务,利用毕业论文前四周的时间和寒假进行选题、开题和收集资料,从而确保论文选题的客观性和实用性;在接下来的四周专业实习期间里,学生依据选定的论文题目和完整的国际贸易业务,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继续在企业里进一步了解、熟悉相关的业务,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在毕业论文最后的十四周里,学生要确定论文撰写提纲、查阅资料、撰写、修改、审查、进行答辩等环节。
通过实习与毕业论文相互衔接,可以使学生在实习单位亲历一笔完整的外贸业务,同时也可以使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开题、撰写等环节紧密联系实际,非常有利于学生的实践能力、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3.2 按国际贸易业务程序统一制定案例教学方案
我们通过组织专业课教师进行共同商讨、相互沟通,依据一项完整的、系统的国际贸易业务和程序,最终制定出来一套统一的案例教学方案,所有专业课的案例都按照业务程序融合在其中,确保了案例教学相互衔接,便于学生对所学理论的理解、掌握,提高了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效果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另外,我们学院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与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相邻,可以组织学生到辽化对其国际贸易业务进行实地参观、考察,在企业进行案例教学,通过案例教学校企合作共同搭建实践教学平台。这样,不仅使学生对企业有更多的感性认识,还可以将各门课程的理论知识联系并运用到实际。
3.3 情景模拟组织课程设计
为了解决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设计难以组织的问题,我们采取了能够充分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的情景模拟教学形式。按照国际贸易相关业务和程序要求,将学生分成若干组,每组都有自己的工作和职责,发给学生一些背景资料,要求学生认真研读,也可以查找相关资料作为补充,模仿国际贸易业务的实际操作,进行模拟训练,可以对出口报价、结算以及所涉及的单证等业务进行模拟。学生在模拟过程中,可以相互交流、沟通、商讨,共同理解、掌握国际贸易理论和方法,学生的学习乐趣倍增。
国际贸易术语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国际贾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决定了国际贸易惯例是任意性规范,它的效力具有既存性和间断性等特殊性。一旦当事人选择国际贫易惯例便对其产生拘束力,法院不应具有主动适用国际贫易惯例的权力。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受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和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的、具有确定内容的贸易规则和行为习惯。由于早期的国际贸易只是货物买卖,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也主要是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又被称为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惯例也主要是货物买卖惯例。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任何国家想谋求本国经济发展,都脱离不了国际市场,都离不开对外贸易。我国加人WTO后,对外贸易交往呈现出更加繁荣的局面。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国际贸易惯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认真研究国际贸易惯例,尤其是研究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对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国际惯例可分为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和国际经贸惯例。国际公法上的惯例应称国际习惯,它具有不同于国际经贸惯例的强制拘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属于国际经贸惯例的内容’,有别于国际公法上的惯侧internationalcustom)。国际贸易惯例为国际贸易交往当事人提供约束手段,可以事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他们在确立经济交往关系时,就可以对各自的行为后果有所预见,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时有章可循,出现争端时,国际贸易惯例也可以成为解决争端的依据。
(一)产生方式的自发性和编幕主体的民间性
长期的贸易实践是国际贸易惯例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因为社会现实对某种规范的社会需要才促使特定的机关来创制或认可该规范。它往往以一定事实存在于贸易实践中,并且有着长期的实用性,这种实用性也有广泛的普遍性。正是基于这一点,在其自发产生发展的基础上,它才被一些行业性专业组织或机构整理而成系统的规范群体。这些行业性专业组织或机构多是民间团体,如国际商会。它的决议不具有任何强制执行力,所以从产生方式上看,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通过严格意义上的立法程序产生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和不完全统一性
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贸易惯例,因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冲突,其表现并不是惟一的,针对同一行为存在着不同的惯例。如同为国际贸易术语,就有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的《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和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其中对同一种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国际上较有影响的组织,如国际商会,虽一直致力于国际贸易惯例的统一工作,但由于它们各自产生的历史条件的差异,其工作虽有成绩,但效果不太显著。
(三)国际贸易惯例表现形式是成文和不成文并存
国际贸易惯例既有以不成文的形式出现的,也有以成文形式出现的。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散见于国际组织决议、政府声明和宣言,一些公司拟定的标准合同以及实务中的通常做法;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民间组织专门制定的明确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大量的国际贸易惯例是以不成文形式存在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具有广泛影响,且被国际贸易当事人经常适用的惯例往往都已成文。目前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趋势是成文化。
二、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
国际贸易惯例已被普遍认为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国际贸易惯例毕竟不是法律规范,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的其他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因此,它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时,该国际贸易惯例才约束当事人。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体现出以下特殊性: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力兼具既存性和间断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既存性是指国际贸易惯例一经特定当事人选用,其效力即溯及到惯例规范汇编时,国际贸易惯例就在实践中约束着普遍性的贸易实践。只不过针对具体的当事人,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一旦选择适用它,其拘束力就被激活。也就是说针对特定当事人时它需要重新选择才具有拘束力。因此,它并不像普通法系国家法院先例的既存力具有连续性,而是表现为间断性。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具有间接的强制性
这是根源于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由权威性或有强制力的机关创制、认可或保证实施的特性,它与国家强制力并不具有天然的联系,完全依靠当事人自觉地遵守。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时,必须凭借中介—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实现其规范内容,即国际贸易惯例的实际需要凭借当事人选择的中介获得强制力的保障。
(三)国际贸易惯例效力具有非规范的普遍性
不同于有权机关创制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一定范围的人或事,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性拘束力是以当事人普遍的自愿选择为基础的,这种普遍性是任意的实然的普遍性,而不是应然的普遍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实现方式
(一)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价值在于事前公平、合理地对贸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当事人一旦选择,便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正是基于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人们通常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只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示排除某惯例的适用,则不论该惯例如何广为人知,且被普遍尊重,均不可拘束此合同当事人。诸多富有影响的国际贸易汇编,。也有肯定这种观点的倾向,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07''''ERMSZ(l00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也规定:“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应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的选择是国际贸易惯例对其有拘束力的前提条件。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效力的特殊性,特定当事人是否选择某一国际惯例,并不损害该国际贸易惯例的存在和其潜在的拘束力,相反正是肯定了其约束力的独特性,但特定当事人的选择会影响到该惯例是否约束这特定的当事人。当事人的选择至关重要,如何选择呢?·有的认为只能是明示的同意,言外之意是默示和行为均不能视作选择适用。笔者以为从国际贸易惯例的目的、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明示选择自然适用,那么如果能从当事人长期的贸易往来、交易习惯中推知虽然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实际上是按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来确立自己、对方的权利义务,那么该国际惯例当然应对其当事人有拘束力。或者双方当事人用各自的贸易行为表示同意选择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那么该国际贸易惯例也应该对当事人有拘束力。这样理解既与国际贸易实践相一致,又符合意思表示的法理内涵。明示选择仅仅是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选择适用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后,该国际贸易惯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便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时,当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排除某部分的适用或改变其中部分的规定。当事人一旦选择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该国际贸易惯例全部内容的效力便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然,当事人选择的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代表当事人全部的权利和义务,而只是为了简化合同文本。当事人也可以完全改变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但应当指出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一经当事人自行变更,就不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际贸易惯例了,而是转化成为当事人之间任意的自行约定。“这种自行约定明显不同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意图是为了尽最大限度统一国际经济交往,自行约定只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特殊需要。
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则成为合同的具体条款。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定的约束力一经当事人选择而被“激活”,就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与法律的强制力直接结合起来。
(二)国际贸易惯例能否自动适用于当事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是否存在不经当事人选择即具有“强行法”意义的国际贸易惯例?笔者认为虽然国际法中有“强行法”的提法,国内法中也有“强制性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本来就没与权威性的意志连接起来,而且其拘束力也具有间接的普遍性,各国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未提出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别强制性,因此,不宜提倡在国际贸易惯例中也发展出一种“强制性的规则”。况且,国际商会作为具有“权威性”的国际贸易惯例编纂机构,也曾特别警告说它所制定的这些惯例仅仅是私人机构制定的,只有在当事人直接或间接采用时,才对他们有拘束力,不可轻率地肯定其具有法源地位或法律拘束力。
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当然适用该国际贸易惯例;当事人没有选择,则表明当事人不愿意受该惯例的拘束,国际贸易惯例不应该具有主动适用于当事人的属性。至于“我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观点是极不恰当的。其一,把适用与否的决定权赋予法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剥夺,尤其是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主张适用的情况下,对个人自由的剥夺更是显而易见。其二,在经贸迅速发展的今天,当事人在贸易往来中,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得非常清楚,对于适用或不适用国际贸易惯例,适用哪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他们比法院更明白,也更关心,不会不做出协商和选择。其三,在法制建设日益完备的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某一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法,从而赋予法定的拘束力。没有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定的拘束力,也就意味着国家将是否适用的选择权赋予了当事人,又怎能以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剥夺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的效力在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选择,是国际贸易惯例对其发生拘束力的惟一方式。当事人没有选择,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处于“休眠”状态,即使在国内法、国际条约均未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权主动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国际贸易愤例效力的限制
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一经当事人选择适用,就无条件地对其发生拘束力。国际贸易惯例还要受到其他方面限制,主要表现在不能违背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保留。具体而言:
(一)当事人明示反时
国家明确表示反对某一(些)国际贸易惯例或其中的部分条款,则该国际惯例或其中部分条款即使被当事人选择了,也不能约束当事人。因为一般来说“国际惯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约束反对其适用的国家和当事人”。这也是国际贸易惯例是非强制性规范的体现。
(二)违背国内强制性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有可能违背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根据国家神圣原则,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不能凌驾于国内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之一,借口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而排斥国内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肯定是错误的。国际贸易惯例如果与国内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相矛盾,则国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排斥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
国际贸易术语论文范文6
关键词:高职 双语 教学探究
1 双语教学背景介绍
目前,双语教学正成为我国高职教育改革的热点,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与单纯的外语教学相比既有相同相通之处,也有相异相悖之处。两者的相同相通之处在于,都是以第一语言或母语为基点,以第二语言或外语为目标语的教学行为。两者的相异相悖之处在于:单纯的外语教学是要培养优秀的外语学习者,把外语作为学习和研究的学科对象,注意外语语法等规则性知识与能力,要求规范准确,重学术知识,评价是依据对外语句型语法规则符号的掌握程度。而双语教学则是把第二语言或外语作为学科知识的教学语言,是两种教学语言的灵活运用的实际实践演练应用过程。评价是依据学生能否掌握学科内容,而非教学语言中的外语程度。
双语教学的成败还取决于是否在教学实践中采用适当的教学模式。依据国外双语教学的基本分类, 把双语教学大致分为三种基本模式:第一种为淹没型教学模式,即
《国际贸易实务》双语课程采用英文教材,直接用英文进行知识的讲授,也称为全外型。淹没型双语教学将语言学习比作游泳:将学生扔进深水里,在没有任何救生器材或专门游泳指导的情况下,使他们呛水,下沉和挣扎,直到尽快学会游泳。第二种为保持型教学模式,也就是以英文为主,汉语为辅;第三种为过渡型教学模式,即采用中英文对照教材,初级阶段用汉语讲授,偶尔用英语解释一些专有名词和专业术语,如先用英语定义FOB术语,average(海损)等术语的含义,再用中文进行深入分析;先用英文介绍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有哪些,再用汉语解释每一种方法的内容。后期阶段逐渐加大英文使用量,逐渐过渡到较长时间,较多内容的英语教学。也称为半外型。
2 目前高职《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
2.1 高职《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材存在的问题。当前,适合高职院校的《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材比较短缺,教材内容与实用性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为:第一,教材更新速度慢,教材的更新换代速度缓慢阻碍了学生对前沿信息的了解。第二,个别教材内容陈旧,国际贸易的理论性太强,实践性操作性较差。第三,教材中普遍缺少案例,缺少来自国际贸易行业领域一线的真实的案例。第四,教材的英文难度较大,语言不够浅显,对于高职学生而言有些难度。
2.2 高职《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师缺乏双语教学培训。从总体供需情况来看,高职《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师存在着较大的需求缺口,许多该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具有经济贸易类专业的背景,国际贸易实务的功底很扎实,但是英语水平十分欠缺,离双语教师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此外,还有一部分教师,虽然具备了英语听、说、读、译、写能力,但是缺乏国际贸易实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所以在师资方面出现了只懂英语不懂实务,或只懂实务不懂英语的两难局面。
3 对完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双语教学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3.1 加强教材建设。目前高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模式多采用的是保持型和过渡型的教学模式,特别是过渡型教学模式使用最为广泛。在此模式下,可以允许教师根据课程和学生的实际需要选定教学范围,允许教师使用中文教材作为基本的双语教材进行教学,同时加入外文材料,进行比较讲解。或允许教师使用活页教材,上课前将英文讲义复印装订分发给学生,作为这门课的双语教材。当然,更好的做法是由经验丰富的任课教师针对高职学生的特点在一定时间的探索后整理教案编写自编教材,这样的教材更适合高职学生。
3.2 课程开设的时间安排。选择恰当的时间开设《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对双语教学的效果十分重要。根据工作经验分析比较恰当的时间是在大二的第一学期开始《国际贸易实务》双语课程,在大二的第一学期学完《实务》这门课之后,在大二的第二学期再继续学习相关的后续课程如《外贸函电》《国际商法》等,或参加相关的职业证书考试,如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等。增加自身的含金量,为大三的求职增加自身的砝码。
3.3 双语课程的考核评价形式。笔者所在学校的《国际贸易实务》双语课程的考核评价采用的是2:3:5的方式,即平时的课堂表现(出勤,回答问题,课堂互动)占期末总评成绩的20%,期中测试(期中小论文)占期末总评成绩的30%,期末双语试卷测试占期末总评成绩的50%。这样的总评成绩充分考虑了学生各方面的表现。
3.4 加强双语师资培训。制约双语教学的另一瓶颈是双语教师的质量。高质量的双语教学取决于高质量的双语教师,所以对双语教师的培训是当务之急。可以让英语教师辅修一到两年的专业课程,或让专业教师辅修一到两年的英语课程。效果不差,成本也不高。经过培训后的双语教师要具有双语教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具有查阅和整合教学内容的能力,具有较强的跨文化人际交往能力,具有特殊的教学策略,具有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手段。
4 结束语
高职院校《国际贸易实务》双语教学还处在探索阶段,需要任课的双语教师和学校,学生共同努力,不断积累经验,总结反思,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和高职特点的双语教学之路。
参考文献:
[1]黄安余.双语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2]何家蓉,李桂山.中外双语教学新论[M].科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