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工作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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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工作报告

村主任工作报告范文1

各位领导、同志:

大家好。

我是蒋化宜,男,1964.12出生。2018年4月中旬,根据县委组织部和萧县公安局的安排,我下派到杨楼镇刘庄村,是一名驻村工作队员。日常接受杨楼镇党委的领导。在工作队长李卫东的领导下和刘庄行政村两委班子成员的配合下,积极落实驻村工作。现将一年来的驻村工作做一个汇报。

一、刘庄村基本情况

刘庄行政村位于杨楼镇西北,耕地面积3870余亩。主要以小麦玉米为主,其中单庄以黄桃种植为主。现有人口3925人,1182户。由朱庄、刘庄、单庄、马路、路楼五个自然村组成。有一个党总支部,三个党支部,共有党员102人。 村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共有358户,2014年脱贫54户133人,2015年脱贫46户140人,2016年脱贫51户112人,2017年57户106人,2018年脱贫72户人。致贫原因以因病、因残为主。

二、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进村进户,了解村民情况。在刘庄村驻村后,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村情民况调研,只有了解了村里每一户贫困户的情况,才能顺利开展后期工作。为此在刘庄村村两委及村干部的帮助下,跟同第一书记通过入户走访、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进行了村情民况调研。在走访中着重了解了群众对当前扶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村民急需解决的问题等,初步掌握了刘庄村的基本情况。再是进一步了解村民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群众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看法,坚持问题导向等。通过与刘庄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进行深入的交流,在第一书记的领导下,为在刘庄村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严以律己,恪守驻村纪律。作为刘庄村驻村工作队的一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这次驻村工作的意义,深入群众,体察村情、民情,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实实在在的事情。驻村以来,我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5天,从周一到周五吃住在村与村两委干部一起坚持在村工作的第一线,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外出报备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结合实际,扎实脱贫工作。驻村以来,本人紧紧围绕刘庄村脱贫攻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聚焦工作重心,有力推进驻村工作的落实。 驻村工作中,我主要负责刘庄村村级综治维稳和入户走访。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整理及完善村级档案。同时,我在刘庄村的网格化管理中负责完善贫困户申请书、贫困户认定公示、贫困户基本信息资料、脱贫规划表、明白卡、贫困户手册、“再识别、再复核”资料等贫困户基础资料,并为他们算好收支账等。同时,做好了台账登记,以便于及时整改。其次是一些协的工作其中包括协助第一书记进行扶贫资料的制作、整理、完善工作;帮助村“两委”及村干部一些计算机方面的工作;按照镇里的分工要求,协助参与村换届工作,全程参与选举过程等一系列工作。

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驻村以来,虽然参与完成了许多重点工作,个人的政治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但是问题仍然存在。扶贫工作的开展有待完善。首先对贫困户的信息掌握程度不够,没有完全做到实时更新;其次基层工作经验缺少,对农村工作还是按上级部门的安排进行,自身独创性工作开展不够,工作新局面有待进一步打开。 因而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积极努力完善自身,提高对扶贫工作的认识,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加强自身知识储备;同时进一步与贫困户沟通、交流,充分了解贫困户的诉求和困难,用实际行动为贫困户、困难群众办点实事,为脱贫攻坚工作尽到自己的责任。

村主任工作报告范文2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准确掌握全旗农村新增国有农用地资源现状,实现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按照旗委、旗政府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精心指导下,在各村党支部、村委会、镇机关站所的大力配合下,亚东镇基本完成了农村土地调查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初步成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土地“二调”工作基本情况

亚东镇土地“二调”工作于2012年11月全面启动,目前已基本完成外业调查、内业复核、主管部门验收、局部整改等主体工作。现进入新增国有农用地公开出让、违法用地罚没阶段.

二、土地“二调”工作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土地“二调”工作全面铺开后,我镇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制定了《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亚东镇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并成立了土地“二调”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担任组长,20个行政村也都配备了得力能干的联络员,为二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制定工作规则,提高责任意识

在“二调”工作过程中,明确专人负责,抽调业务骨干全程跟踪,逐地块、逐地类的进行外业调查;镇领导班子带头加班加点,工作人员全部要到一线,测量单位做到现场调查,现场量测、现场标绘,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簿,做到精确无误。

(三)强化监督,完善制度

加强对作业队伍的动态管理,确保按要求不走样地完成好“二调”工作, “二调”领导小组定期对各村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建立和落实三项工作制度:

第一是建立和落实工作计划和汇报制度,要求工作组要报每天的工作安排;工作组每天要主动向“二调”办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做到每天进行一次总结,相互交流心得体会,共同发现、解决问题。

第二是建立和落实跟班作业制度,工作组每到一个行政村调查,由村支书和村主任跟班,一方面可现场核对地类,做到不遗漏,一方面还可对作业队伍进行监督。

第三是建立和落实工作督查检查制度,要求作业队伍要建立自检制度,二调办也建立督查检查制度,坚持一边作业一边检查,一边检查一边纠正,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确保调查资料不出现重大返工现象。

(四)队伍过硬,调查科学

邀请旗国土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对全镇的丈量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聘请专业测绘队伍采用了先进的GPS定位技术和设备,进行外业测量。为确保每一个数据的精准,调查小组力争走到每个图斑、过遍每处山沟角落,看清判准每块土地地类,记全每组数据,绘准每个图斑的位置,问明行政村权属界址变动情况。为避免出现漏斑、错斑及权属界线不准确等情况,每完成一个村,调查小组对全部调查成果都要进行一次“回头看”,确保外业调查的准确性。对照航摄影像图,对可疑地类进行实地核实,实地拍照。使得调查成果详细、准确,图面清晰,同时,也保证了数据的规范和统一。

(五)编制形成了各种文字资料

在外业调查和内外业整理的基础上,编制形成了亚东镇新增国有农用地落实进度表、落实明系表、复核验收统计表、新增农用地误绘误判统计表、自检工作报告、验收报告等文字资料。

(六)公开出让、合理处罚

各村通过测量核实后将每幅新增地块都分解确认到户,详细登记“新增国有农用地台帐”由当事人签字后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制定《公开出让工作方案》,公开出让时间、地点、地块位置、面积、有偿使用费缴纳方式、承包人范围等,经镇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土地出让收取新增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费,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同时对私开滥垦等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合理罚没。

三、在落实新增国有农用地工作中发现的几点问题

(一)灭荒造林、退耕还林、五荒承包地块,现已开垦成耕地种植农作物的,有灭荒造林证、退耕还林证和五荒承包合同,但造林未成活,未按“五荒”治理。

建议解决办法:

1、尊重原证件和合同

2、灭荒造林和“五荒”承包的未达到造林要求,未按“五荒”方案治理开发的取缔合同和证件,收回承包权,按新增国有农用地进行发包,签订合同。

3、退耕还林的地块征求个人和林业局意见,如果保持退耕地的恢复植被,达到造林成活标准,若同意农用地的废止证件合同,交罚款和年地租。

(二)2002年瞒报、漏报、下蹲、误差2%的老地板没有得到粮补,此次是否缴纳罚款和年地租?(其中有的已多年一直缴纳农业税和上返三年农业税,但有的上缴政府,有的未上缴政府,被村截留,有的一直未缴任何费用)

建议解决办法:

1、根据旗委、旗政府的意见,应该交年地租,不予罚款,因未破坏生态。

2、交农业税的须看台账,谁的责任谁承担。

3、未交农业税的更应该交年地租。

(三)收取罚款时,持原罚款收据是否可抵现在罚款?顶账标准是否可降低或是维持原处罚标准(1000元∕亩)顶账后剩余的面积是否可按现行标准处罚。

建议解决办法:

可顶罚款,但是只能顶原罚款标准、额度、面积。不可降低原标准,剩余面积可按现处罚标准。

村主任工作报告范文3

今天县委、县政府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会议,不仅是一次年度工作表彰大会,也是一次干部作风建设推进大会,更是一次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力促今年各项工作再提速、提质、提效的动员大会。刚才,县委、县政府对2010年度在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主要目的就是要大张旗鼓地表彰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有功之臣,进一步激发全县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热情,努力在全县上下营造群策群力谋发展、不折不扣抓落实的浓厚氛围。在此,我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同时,也希望未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向先进看齐,奋力赶超,力争在明年的表彰会上再展风采。

下面,根据会议的安排,我着重就如何抓好今年工作落实,力促各项工作再提速、提质、提效先讲几点意见,等一下,县委书记还将作重要讲话,请同志们务必要深刻领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落实是领导干部的一项基本功,全县各级干部务必要牢固树立真抓落实是责任、会抓落实是能力、敢抓落实是创新的思想,不折不扣抓好今年各项工作的落实

常言道,为官之要贵在落实。千招万招,不落实就没招,这能力那能力,不落实就没有能力。抓落实就是把决策变为社会实践活动,由认识世界到改造世界的过程,也是领导干部最重要的职责。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完成好县委、县政府年初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当务之急就是要把全县上下的思想、行动、力量凝聚到抓落实上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做到上下同心,步调一致,狠抓落实。

首先,要着眼全局,认清形势抓落实。认清形势,方能把握态势。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我们抢抓机遇、奋力赶超的关键之年,开好头、起好步至关重要。今年的《县委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是经过反复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慎重考虑提出来的,完全符合的县情和实际,我认为经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一方面,我县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积累,积蓄了巨大的能量,特别是近三年来,我们做了大量打基础、管长远的事情,如输变电网络建设、工业承接平台建设、交通运输网络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等等,都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也正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一是国家继续实行扩大内需的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总基调没有改变,这对我们融资和争取项目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二是沿海发达地区产业向内地梯度转移的大趋势没有改变,这为我们加快融入和对接“海峡西岸”、“长三角”、“珠三角”经济圈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为此,我们要坚定信心,抢抓机遇,同谋发展。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发展的进程中,我们仍然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难。一是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仍未得到根本消除,世界经济复苏前景仍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二是后发展、欠发达仍然是我县的基本县情和最大矛盾,主要表现在: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产业结构单一、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全市处于较后位置。据测算,如果要与全国、全省、全市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需保持GDP年均15%以上的较高增速,而全市只需13%、全省只需9%、全国只需6%的发展速度即可,更何况各地都在抢抓机遇、挖掘潜能、加速发展、进位赶超。因此,我们要理性分析,辩证看待,既要看到有利的一面,坚定我们的发展信心,又要看到不利的一面,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趋利避害,扬优乘势,抢占先机,加速发展。

其次,要紧盯目标,突出重点抓落实。春节前召开的县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体(扩大)会和县“两会”,对今年的全盘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目标任务已经明确。但我们在抓工作过程中,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善于抓住重点和主要矛盾,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有所侧重,最终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那么,今年工作的重点是什么?我认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十大重点工业项目、十大重点招商项目、十大重点城建项目、十大重点三农项目、十大重点民生工程、十大重点生态项目等“六个十”建设。因为这“六个十”建设不仅涉及到一、二、三产业和整个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个领域,更是实施“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发展生态化”的重要载体和工作路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抓好了“六个十”建设,就牢牢地抓住了全年工作的“牛鼻子”和“关键点”。近期,县委、县政府将会对“六个十”项目建设的领导分工、部门责任、时序要求进行明确,等正式《方案》下发以后,请各责任县领导和责任部门务必要认真对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和时序进度要求,超前谋划,统筹协调,迅速行动,特别是征地拆迁、项目审批、可研报告、工程预算、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一定要提前跟进,力争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特别是马蹄河液压升降坝、城东停车场、废弃矿山修复治理、新区小学、滨河公园、石田心路面改造、新农村建设精品点、造林绿化“一大四小”、河旁绿化、保障性住房、城区排水管网、垃圾中转站、物流中心等一些因季节性影响迫切需要尽快完成的,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需要尽快开工的民生项目,请各责任县领导和责任部门务必要想尽一切办法,抓紧组织实施。此外,十大重点工业项目、十大重点招商项目要牢牢盯紧,能上马的先上马,能实施的先实施,不能实施的做好跟踪服务工作。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科学安排,统筹兼顾,全力做好去年各项重点工程的续建和收尾工作,请原定的责任县领导和责任部门务必要加强调度和跟踪督查,力争项目尽早完工,尽早投入使用。

第三,要破解难题,攻坚克难抓落实。一是要全力破解用地难题。用地难仍然是制约我县发展的一大节点,去年很多项目进展缓慢或未如期开工,根本性问题就是因为征地拆迁的受阻,而不是资金方面的问题。今年我们要实施的项目比去年更多,毫无疑问急需大量的土地。为此,一方面,请文峰乡、长宁镇、征拆办、国土局等相关部门以及抽调征地拆迁的干部,要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一如既往地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千方百计确保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同时,请文峰乡、长宁镇的村干部以及所涉及被征地拆迁的各级干部和亲属,都要以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大局为重,全力支持和配合好两个乡(镇)开展好征地拆迁工作,为长远发展作贡献。另一方面,县国土局要做好土地报批工作,积极向上争取用地指标,当务之急要组织实施好土地“增减挂”项目,请菖蒲、澄江、水源、吉潭、晨光、龙廷等6个乡(镇),要想尽千方百计加快进度,确保顺利通过验收。二是要全力破解用电难题。虽然我们去年实施了110KV安远至输变电线路工程和石排110KV输变电升压改造项目,供电网络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电力保障问题仍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目前,总投资1.7亿元的220KV输变电工程可研报告已经通过了省电力公司的审查,请县供电公司务必要全力跟踪好,千方百计力争今年年底前开工建设。三是要全力破解融资难题。据初步概算,今年“六个十”项目建设,加上去年的续建工程,需投入资金近15亿元。这对我们地方可用财力较小的县来说,如何确保资金链条不断,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我想除了通过市场化运作和激发民间投资以外,我们还要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和帮助。还有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我们必须牢牢地继续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不动摇,整合项目资金,科学理财,发挥资金的最大绩效和效益。在县政府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和整合项目资金方面,请各乡(镇)、各单位要以大局为重,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不要有任何杂音,全力支持、配合好这项工作。

二、城市是一个地方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对外形象,全县上下务必要以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切实把治脏治乱治差作为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来抓

在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新起点上,县委、县政府确定了建设“开放、文明、生态、和谐、幸福”新的战略目标,其根本目的是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要实现这一目标,我认为必须从困扰城市发展的主要矛盾入手,从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突出问题入手,采取振聋发聩的举措,实现赏心悦目的新变化。当前,我们工作千头万绪,之所以把治脏治乱治差作为一个突破口,主要是居于以下四点考虑:第一,治脏治乱治差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人民群众在这座城市生活工作,城市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市容市貌、交通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出行和安居乐业。一座环境脏乱差的城市,不可能成为品位高、有幸福感的城市。目前,城区车辆乱停乱放,垃圾乱扔乱倒,广告乱装乱挂,墙壁乱涂乱画,市场杂乱无序,街道交通阻塞,污水四处横流等现象仍然存在,群众反响比较强烈,如果我们对这些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熟视无睹,就是失职,就会失去民心。第二,治脏治乱治差是重大的发展问题。一座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的城市,必然是投资环境好、令人心驰神往的城市。我们一定要树立环境也是生产力,抓城市管理就是抓经济发展的理念,把城市管理作为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工作来抓,围绕经济发展大局,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第三,治脏治乱治差是重大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城市环境就是一个城市的脸面和形象,跟人每天都要洗脸一样,市容市貌每天都要打扫清理。从去年冬开展集中整治以来,城管、交管、工商、环卫等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一些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看似简单,检验的却是我们是否践行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考量的是我们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能力。如果连这些事情都管不好,我们就会失去群众的信任感和政府的公信力。第四,治脏治乱治差是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今年年初,市委、市政府就中心城区集中开展治脏治乱治堵问题专门召开了动员大会,史文清书记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亲自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还专门多次派出督查组到各个县(市、区)进行明查暗访。为此,全县上下务必要站在推动加快发展、转型发展,为全县人民谋福祉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治脏治乱治差的重要意义和极端紧迫性,迅速行动,铁心硬手,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我县的“三治”工作具体要怎么来抓?前段时间,分管领导专门召集城建口部门进行了研究讨论,近期将出台我县城市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这里,我先讲几点要求:

1、目标任务要明确。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目的就是要彻底整治脏乱差,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实现城市品位明显提升,人居环境明显优化。

2、工作重点要突出。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重点在治脏、治乱、治差,确切地说,就是要整治垃圾乱扔乱丢、车辆乱停乱放、摊点乱占乱摆、建筑材料乱堆乱放、广告乱挂乱设、墙壁乱涂乱画等违法违规行为,改善市容市貌。一是要突出抓好环境卫生。县城管局要加大卫生清扫和环卫保洁力度,不仅要搞好大街大道的卫生,小街小巷的卫生也要搞好,特别是农贸市场的卫生要重点整治;县房管局要加强小区物业的管理,抓好小区的环境卫生,环境卫生搞得不好的小区,要暂停办理相关证件;县城管、水利部门要搞好河道卫生,保持河道清洁;公路交通部门和国省道沿线乡(镇)要抓好公路沿线的卫生管理。二是要从严整治车辆乱停乱放问题。县交管大队要加大巡查力度,对乱停乱放的车辆采取锁车、拖车、放气等措施,从严处罚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这里特别提一下,交警一定要上路执勤,主要路口要安排人员执勤,6月份以前要完成停车泊位划线和主干道交通隔离设施的设置。三是要从严整治占道经营问题。县城管、交通、工商和商务等部门,要加大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行为的处罚、曝光力度。特别是要对占道修车、洗车、回收废品的门店进行重点整治。四是要从严整治建筑材料乱堆乱放问题。县城建局要加大建筑工地的监管,要同施工企业签订责任状,确保建筑工地不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县城管局要安排专人负责城区居民乱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工作,查处不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是要从严整治乱涂乱画问题。县城管、工商、公安部门对非法广告要采取拆、洗、查、罚等方式从严整治。六是要大力开展“全民卫生日”活动。县委、县政府决定,今后每个月最后一周五为“全民卫生日”,届时县直各单位必须组织干部职工对单位大院和责任区开展清扫垃圾、清理杂物等环境卫生活动。这项工作,年终的时候我们要进行考核评比。七是要开展未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请县委农工部和有关乡(镇)尽快启动这项工作。

3、保障措施要跟进。一是要强化领导、高位推进。县委、县政府对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是高度重视的,不仅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还要由7名县级领导各带2-3个主管部门负责一个方面的整治工作,另安排19名县级领导负责6个片区的“全民卫生日”活动。届时,请这些责任县领导一定要加强领导、亲自调度,切实负起责任来,全面完成工作任务。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报、标语、专栏、会议、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造舆论声势,为“城市管理年”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对整个城市管理年活动进行全面的跟踪报道,传达县委、县政府强化城市管理的声音,宣传城市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报道活动开展的进度及形势,弘扬好人好事,曝光不良行为,鞭策不良风气和陋习,切实起到教育社会、引导群众、鼓动工作、推进事业的作用。三是要加强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考核组要制定详细考核方案,采取定时督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各单位工作完成的时效、质量、群众满意程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县委、县政府将对工作开展情况良好的单位评为“城市管理示范单位”,给予5万元重奖;对工作突出的个人评为“城市管理标兵”,给予1万元重奖;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驻县单位考核情况将书面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四是要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特别是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绝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怕惹麻烦就不愿管、不去管。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城市管理年”活动取得实效。

三、作风决定作为,实干才有实效,全县各级干部务必要自觉转变作风,加快工作节奏,实干苦干,全力促进各项工作再提速、提质、提效

不加压,不可能实现跨越;慢悠悠,注定无大作为。要做好全年各项工作,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容不得半点迟疑,容不得半点懈怠,全县各级干部务必要转变作风,自我加压,狠抓落实,促进各项工作“提速、提质、提效”。

如何提速----就是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抓落实。一是工作节奏要快。就是思想上要绷紧,时间上要抓紧,落实上要赶紧,做到环环紧扣、层层推进。全县干部职工要进一步树立强烈的争先创优意识,倡导说了算,定了干,立说立行,雷厉风行,营造盯着干、催着干、比着干的高效、务实的工作氛围;要坚持今日事,今日毕,以思想观念上的“提速”促使行动上的“提速”,从而带动整体工作的“提速”。二是内部管理要严。领导干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抓管理要严、抓队伍要严、抓落实也要严,严格要求,严于律己,敢于较真,敢于碰硬,敢于承担责任,不要碰到困难就躲、闪、绕,要善于在困境中找出路,对各项工作任务要限定时间,强化责任,不在表态上做文章、不在开会上兜圈子、不在汇报上动脑筋,而要在抓落实上见成效。三是工作作风要实。各级干部要有严谨、细致、务实的工作作风,善于从细节抓起、从难事抓起、从实事抓起、从具体环节抓起,既要充当“指挥员”又要充当“战斗员”,要经常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对任何工作都要做到胸有成竹、了如指掌。特别是对于一些节点问题和关键环节要亲自抓、亲自管、亲自落实,敢打硬仗,勇于攻坚克难,促进各项工作快速有序推进。

如何提质----就是要用心用脑去做好每一项工作。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效益。各项工作在追求速度的同时,更要“用心、用脑”去做好,千方百计确保质量。一是要树立精品意识。每项工作都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严要求,坚决破除凑合应付的消极观念,树立出精品的质量意识,力争各工作领域都要树一批示范,扶一批典型,抓一批重点,创出特色、打造亮点。特别是校安工程建设,一定要保证质量,把学校建成最安全、最放心的工程。二是要完善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建章立制入手,不断健全制度,着力构建责任明确、衔接顺畅的高效运行机制,要善于研究本乡(镇)、本部门工作的基本规律,及时掌握领导关注的焦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准确把握对全局工作有重要影响的新情况、新问题,多为县委、县政府做好参谋,分忧解难。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制度约束,堵塞工作漏洞,规范运行程序,做到人人责任分明,处处有章可循,事事有始有终。三是要强化监督。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各级干部要强化责任心,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所承担的每一项工作,对违反规定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按程序办事等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与损失的人和事要进行责任追究。同时,要树立良好的团队作风和奉献精神,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确保把人管好,把权用好,把钱花好。要通过深入调研,思考分析,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保障有力的好作风,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

如何提效----就是工作程序和流程环节要顺畅无阻。抓落实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推进工作落实的强大合力,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就必须建立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以完善的制度和规范的程序推进工作落实。一是任务分解要做到无缝对接。从去年抓重点工程的情况来看,我们效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工作还没有做到无缝对接,存在脱节和信息不对称,没有真正形成工作的合力。工作要提高效率,我想关键是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解决工作脱节的问题。对县级领导来讲,要敢于牵头抓总,对自己所分管的工作,一定要多督促指导,多给部门教方法、出点子。同时,要加强调度,对分管口内工作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加以分析,大胆地调度、大胆地协调和处理,多深入一线解决问题,多开专题协调会解决问题。总之,只要不违反规定和程序,只要有利于工作推动,就要做到当机立断,敢做敢为,不留尾巴,提高工作效率。对部门领导来说,要切实提高对县委、县政府交办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操作力,不要墨守陈规、按部就班,要善于在全县总目标、总任务的框架下制定各自工作目标和思路,找好定位。具体来说,就是你部门的定位在哪,贡献要多大,努力方向是什么,具体到一个项目要达到什么样的进度,一项工作要达到什么样的成效,部门负责人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对乡(镇)而言,要做到守土有责,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确保一方平安。各乡(镇)要从全县的发展大局和工作中心出发,结合本乡(镇)的实际,定好位,布好局,敢于创新,善于“跳起来摘桃子”,争创工作新特色。对村干部来说,要认真履职,现在我们的村书记、村主任的“待遇”可以说是越来越好了,但在做工作、为民服务上还要下大功夫,特别是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征地拆迁、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上要充分发挥作用,尽心履职,认真做好工作,切实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二是工作程序要规范高效。要严格执行工作规则,按工作流程操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文件流转要规范、快速、高效。今后,凡向县政府打的工作类请示,均由各分管领导先审核同意后方可收文,然后由政府办按程序进行处理,实行一个渠道进出,不能多头呈送。请示报告工作要遵循由下而上的原则,逐级请示报告,先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不能协调处理的,再提交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县政府层面解决不了的,会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要提高会议效率,提倡少多开短会和专题协调会,以后凡是要上政府常务会和县长办公会的议题,各分管领导要先开专题会研究,待讨论成熟后才可上会。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凡是离开本县开会和出差的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程序履行请销假报告制度,未经许可和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外出。同时,要保持通讯畅通,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一年之计在于春,借此机会,对当前工作再强调几点:一是要加强财税征管。要完成今年我县财政总收入增长18%目标,首季指标完成情况非常关键。为此,财税部门要切实抓好当前的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实现财政收入首季“开门红”,为完成年内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要抓好争资争项工作。要大建设,需要庞大的资金,这就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积极主动沟通协调。县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单位要全力配合、通力合作,形成争资争项的工作合力,特别是对一些有意向、有希望争到的项目,要全力做好跟踪,紧盯不放。三是要抓好招商引资工作。请各招商小分队抓住当前各企业正在谋划新一年发展计划的大好时机,紧紧围绕电子、五金、食品、机械制造、服装鞋帽、三产服务业、大型果品加工冷藏等“十大招商项目”,尽快走出去蹲点招商。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在3月底前也要走出去,做好重点项目的考察工作。同时,请县商务局、招商服务中心要尽快完善好相关方案和文件,并做好5月份的香港招商周活动筹备工作。同时,请相关部门抓紧启动标准厂房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为项目的早落户、早投产铺好道路。四是要集中力量抓好新农保工作。当前我县的新农保工作进展情况比较缓慢,与我县人口相当、同一批参加新型农保的龙南县,截止目前参保人数已达65475人,完成目标任务的46.2%,而我县参保人数仅8000人,仅完成目标任务的4.6%,这与3月底要完成50%的目标差距甚远。为此,请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农保局的同志,一定要想尽一切办法推进此项工作,在4月底前各乡(镇)无论如何也要完成50%以上,这项工作请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及时做好跟踪督查。五是要按时完成好七个系统国企改革工作任务。从市里反馈的进度表来看,我县七个系统改革进度偏慢,排位靠后,这项工作马书记和我都专门召开了调度会,请相关分管领导要及时跟进,切实把工作做细,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工作。六是要抓好春耕备耕工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尽早做好春耕生产的种子、农药、农机具等农用物资的供应准备工作,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有效预防和控制哄抬农用物资价格,销售劣质种子、农药、农机具等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确保春季生产的顺利进行。七是要抓好人口计生工作。

村主任工作报告范文4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和村民委员会的成立,农村基层社区公共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对新型的农村社会秩序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这一新型农村社区组织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发生巨大的转变,促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农村社会的这种结构性变迁也正是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问题的角度来研究新制度对于村民自治研究或许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实行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的职能偏离,即其实际行为对于其职能实施本旨的偏离问题。这种偏离有多方面的表现,比如:并非行政机构的村民委员会过多执行行政任务,社区公益职能实施不力;村委会越权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委会及村干部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变村民自治为村委会自治或村干部自治;对国家政策法规歪曲执行等。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这种偏离不仅对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也对农村社会生产和生活造成一定的现实危害,有必要研究这一现象产生的结构性原因,从而通过对这种现象的分析发现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中的某些结构瓶颈,并基于此探讨村民自治的配套制度和其他相关改革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目前,村民自治问题已经引起了包括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在内的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重视,对于村委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现有研究主要有两种思路:“国家与社会”视角和“村干部角色”视角。

“国家与社会”视角的研究仅仅用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框架来解释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行为差异或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冲突是不够的,至少是失之简单的,忽视了现实中各方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因此不足以解释村委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村委会的行为并不是完全受到村民控制的,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村民的利益?村委会的职能中并不完全排斥政府的行政任务,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对于乡镇的独立性?村委会在完成各项组织目标时存在着很大的选择性,那么它在实践中的行动依据是什么?在大多数时候和大多数地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并未表现出立场上的对立和利益上的分离,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更多地也表现出一种若即若离的态势而不是截然的分立,那么村委会与二者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其权力合法性来源来解释?

另一些从微观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以上宏观视角研究的不足,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从村干部或农村社区精英的角色角度做的分析。比如:有人提出“弱监护人”的概念概括市场化改革后的村干部的角色,认为村干部在主观上也无暇做好村民的监护人,他们的干部身份并未被纳入国家行政系统,就其本质而言,和普通农民一样。这使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同样面临着出路问题。因此村干部在利用所控制的集体资源时,首先考虑的只能是如何为自己谋求到更多的好处,而非是全体村民的利益[1]。从村干部角色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的不足,用更加具体生动的解释框架分析了村干部的行为,但是,这些研究忽视了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存在,只关注村干部的行为。村委会作为一个正式组织具有独立的行动能力和独立的组织目标、组织原则。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认识,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本文正是从回答这些问题入手,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者来分析村委会的行动逻辑,以期展现出村干部的个人行动与村委会的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村委会的职能偏离现象提出一个探索性的解释框架。

二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

在村委会实际工作中,制度规定的职能并不一定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欧博文(O’Brien)在研究村委会组织法时谈到了许多中央的政策得不到充分实施的情况,其他一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常常被扭曲了或只得到部分的实施[2]。这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是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偏离,这种偏离并不是对制度规定的公然违抗和反对,而是对其策略性执行。在表面看来,各项职能都得到了实施,但实施的实际效果却是职能内容未能有效贯彻,职能实施的目标未能实现,并且由此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在制度上,村委会的法律性质为其规定了一组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村委会职能的核心。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主要是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中的偏离。

2.1村委会的权利偏离

就村委会的权利行使来看,其偏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的缺失,即制度规定的权利在职能实施中被侵犯而得不到行使;二是权利的僭越,即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以下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权利的偏离。

2.1.1权利的缺失

村委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其自治权利受到来自乡镇政府的侵犯,使其权利发生缺失。一些乡镇政府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工作和村民自治进行行政干预,这特别突出地表现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事务权、财务权、人事权等属于村委会的自利的非法干预上:

第一,事务权。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乡镇政府不尊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属于村庄自身的事务,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分配,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本该由村民会议决定,但在不少地方,村提留、乡统筹都是由乡镇政府决定征缴,统一管理和使用的。二是乡镇政府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即以下达生产任务指标、签订经济发展计划责任书甚或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村委会和农民如何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达到什么样的指标要求。例如,时常见诸媒体的“逼农致富”事件就反映出乡镇政府干涉村民和村集体的经济自,在一些地方,甚至因此造成干群严重冲突,乃至酿成人员伤亡事件。乡镇对村委会的控制在方式上还表现为,乡镇党委(乡镇长一般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

第二,财务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财务管理。支配村委会的最好办法,莫过于控制村级公共财政。目前在许多地方实行的“村财乡管”或“村帐乡理”办法就是颇受争议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以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为名,实行“村财乡管”或“村账乡理”干涉乃至控制村级财务管理,最终达到间接支配村委会的目的。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乡镇经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一是乡镇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进行间接监控;二是由乡镇统一收取乡村税费后,向村干部发放工资或奖金,进行直接监控;三是实行“村财乡管”制度,对村委会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监控。

第三,人事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人事安排。为了达到支配或控制村委会的目的,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竞选和投票的各个选举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操纵村民选举,想方设法使自己看中的候选人当选。如果还不能达到目的,他们就以各种理由否定村民选举的结果,甚至取消村民直接选举,直接指定或委派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其他干部。从笔者实地调研的两个村的情况来看,在村委会选举中也都存在着乡镇政府的影响和作用。除了影响和控制村委会选举之外,乡镇政府干涉村委会人事权的另一个做法是对于自己不满意的民选‘村官’直接非法罢免。

2.1.2权利的僭越

村委会权利行使中的偏离还表现为权利的僭越,即村委会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也就是越权行事,其中主要是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以及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1.村委会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就是说,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利机构,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的关系首先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3]。关于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村组法也做了规定。另外,村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此可见,村民代表会议是特殊情况下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其行使的权利来自村民会议的授权。所以,总地来说,关系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利在村民会议,至少应该在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而不在村民委员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村委会时常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形成虚置村民会议的局面,

这种现象被一些学者称为“村委会自治”[4],有的实际上就是少数村干部的自治,其实质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2.村委会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依照制度规定,村委会具有一定的经济职能,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并不具有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村级组织中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这种权利,而村委会依法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常常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权,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

在农村改革前,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基层经济组织,成为“政社合一”的组织,而体制下的生产大队也同时具有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双重身份,因而是农村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与此不同,农村改革后“政社合一”的体制被打破,乡镇政府只作为基层政权组织,而村委会也只是农村社区组织,并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农村的基本经济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民个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但有一点是村委会与生产大队的相同之处,即掌握村庄公共资源的控制权。与生产大队相比,虽然由于农户自利的增加,村委会所控制的资源范围有所缩小,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仍然有管理村庄公共资源的合法身份,从而对这些资源享有实际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改革后经济市场化的背景下,村委会的这种村庄公共资源控制权为其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提供了便利,而社会主体的逐利化倾向又使得村委会及其干部具有了从事牟利活动的冲动,两方面情况结合的后果是村委会自觉地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到市场活动中。虽然,在基层组织体系中几乎各村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但人事上几乎都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高度重合,并没有引起“利益涉嫌”的担忧。这种组织结构的后果是实际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被虚置,经济活动由村两委越俎代庖。村经济合作社实际上没有独立的机构和活动,需要由经济合作社从事的活动均由村两委相关人员直接从事。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得到上下各方认同的。对于上级而言,只要地方经济能得到发展,村委会的经济活动主体资格问题并不重要,实际上像韩村河、华西村、等所谓“超级村庄”那种将村庄社区组织当作经济组织运做的模式已经被作为先进典型。对于村民而言,只要经济活动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福利,也不会追究村委会的行为是否越权,只有当经营受挫,公共资源缩水,自己利益受损时才会表示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运用村庄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的经济活动是受到鼓励的。

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虽然出于自我生存与发展的冲动,但实际上却极大地损害了其职能的有效实施。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可以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如同企业家角色一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例如增加工作机会和收入);另一方面,则与其他经济行动者形成利益竞争乃至冲突关系(例如资源、资金、机会和市场控制权的竞争)”[5]。

第一个方面的后果只有经济活动不断成功才会实现,但经济活动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一旦失败,不但这种经济上的好处不能实现,还会带来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双重不利后果,即村庄公共资源受到损失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因为,村委会从事经济活动时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身份有所不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代表,可以无偿或象征性地有偿使用村庄公共资源,比如土地、资金,而这些都不是村委会运用市场信誉和偿还能力获得的,而是凭借其特殊身份获得的。这种情况下村委会的经济活动的责任转嫁给了村民大众,使得公共资源容易损失,而一旦公共资源受到损失,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将受到村民的质疑。第二个方面的后果总是存在的,即使村委会的经营活动很成功,而且越是这样,这种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冲突越深。这还是因为村委会与一般经济行动者所不同的身份造成的。由于其公共权威身份使得其可以无偿或象征性有偿使用公共资源,可以在政策支持、信息获取、社会关系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经济行动者更有利的条件,从而在经济竞争中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关系。并且,作为公共权威的身份与作为市场竞争者的身份是内在矛盾的,前者的性质是非赢利的,而后者则是最大限度地牟利。基于这样的原因,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将会有损其公共性。现实中,这种损害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村庄公共职位的功利化,这种功利化一方面是村级治理方式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村干部的逐利化。村级治理的公司化倾向在经济发达的村庄表现得由为突出,这时往往村支书或村主任出任村集体最大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而村庄公共事务也成为了企业内部的行政事务,其管理方式也相应地成为了企业管理的方式。村干部的逐利化主要表现为,干部职位的吸引力不在其升迁机会或地位声望,而在于利用公共职位获得经济利益的便利。很多地方,特别是村集体经济资源较丰富的村,村干部竞选者所看中的正是干部职位可以控制村庄公共资源,从而可以为自己和家人谋取更多的物质利益。

2.2村委会的义务偏离

村委会职能一方面通过其各项权利体现出来,另一方面通过其作为村民公共利益人的义务体现出来。村委会的义务,用徐勇教授的分法大致包括村务和政务两部分。村务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村庄公共事务;政务是上级政府下派给乡镇政府的任务延伸到村一级的事务[6]。从村委会的性质来看,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义务应该首先体现自治性,因此其主要义务应该是与村民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村务。这一点已经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属于村务范畴的事务,而对于乡镇政府的政务,村委会的义务只是协助开展工作。但是,从村民自治实践情况来看,村委会日常工作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其自治性,其作为自治组织所应履行的义务没有得到有效履行。这种情况表现在相反相承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另一个方面是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2.2.1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

实行村民自治后,在很多地方,乡镇政府仍然将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腿”,村委会更像是乡镇政府的下派机构而不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日常的主要任务成了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政务,用老百姓总结的话来说是“催粮派款,刮宫引产”;相反,本来属于其主要任务的村务却被忽略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荒废了[7]。有的研究者将这种现象总结为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8],正反映了目前很多地方村委会实际工作中过度代行政务的问题。

对于乡镇政府下派的任务,村干部也很为难,一方面不能违背上面的意思,另一方面过多的任务也成了村干部的负担,特别是一些完成起来有困难的任务,而往往越是困难的任务乡镇越是需要村级组织的协助,因此对村干部的压力越大。这种情况下,乡镇为了增加对村干部的控制,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以及更自觉地按照乡镇的意志办事,乡镇政府往往通过控制村委会的财务权并将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任务情况挂钩的办法。由乡镇决定发放报酬的数量与结构,乡镇的事情就好办了。当乡镇有求于村一级的事情不是很多的时候,乡镇的结构报酬制度可以做得平均一些。若乡镇有很多事情要求村干部完成且完成一些事情有难度时,乡镇便将村干部应得报酬与其完成工作情况挂钩,有些村干部某项任务完成得不好,就得不到这项工作的结构报酬。村与村之间干部报酬的差距就拉开了[9]。

2.2.2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的核心任务应该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与本村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但是,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完成乡镇下派的各项任务,过度代行政务,其结果便是,在另一个方面,村委会对于本该是其工作重心的村务的忽略甚至是荒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问题:村庄公益事业办理不力;对村民利益表达缺乏关心。以下分别对这两个问题加以说明。

1关于村庄公益事业

关于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目前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的视角考虑问题,其基本思路是将村庄公益的困境归于经济上的匮乏,从而在这个基础上认为,只要有了资金充分投入,万事大吉。但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为什么拥有大量投入的“形象工程”并没有给村庄带来公益?为什么(相对于从前)经济发展了,村民富裕了,而集体的公益事业却荒废了?这就及到涉另一个“钱”以外的与钱多钱少同样重要甚至某些时候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村庄公共组织对公益事业的关心程度以及对现有公益资源的动员能力的问题。这显然已经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政治社会问题。从这一视角来看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不难看出这样两类现象:一是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应有的关心,二是村委会对于现有的村庄公益资源缺乏足够的动员能力。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很多时候是互为因果的。由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关心,必然导致其在村民中的威信的损失,削弱村民对于村干部和村委会的信任,这又必然会削弱村委会对于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村委会缺乏对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对于村干部而言,公益事业成为一项十分费力的工作,在当前村干部任务繁重(主要是乡镇下派的任务)的情况下,这又会降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的热情。

这种情况下,没有外来的压力或帮助,村委会很难自觉地提供公益事业供给,所谓的外来压力主要是乡镇下达的关于公益事业达标的任务,而外来帮助包括政府部门或村庄以外的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技术、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因此,可以看到的现象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村庄公益事业是靠外力启动的,村庄内部的资源动员能力并未得到增强,村干部也并未培养起承担公益事业组织任务的自觉,而一旦外力撤除,村庄公益事业又将面临困境。在这种外力启动的村庄公益事业中,村委会并没有成功扮演其应有的角色,也没有通过组织公益事业提高其资源动员能力和组织公益事业的热情,村民与村干部的信任关系也没能通过这样的机会得到增强。很多学者也对这种“输血式”的村庄公益供给方法和“外援式”发展模式的弊端给予重视[10],并认为这是造成目前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效果差和形象工程多的重要原因。

2关于村民利益表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有义务调解民间纠纷,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是村民公共利益的代表,村民的利益要求理应通过村委会得到表达和实现,是否为村民利益着想,能否为村民利益说话、出力也是村干部是否得到村民认可的主要标准。然而,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对村民利益缺乏关心的现象仍然很多,被设计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并没有起到维护村民权益的作用,有的时候,它的现实作用甚至与其制度设计构想相反。当然,在本村与其他村发生山岭、土地所有权以及其他资源利用和分配等方面的摩擦与冲突的时候,村委会一般还是会与村民同心协力地一起维护本村的利益,但一旦国家的利益与村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如遇到县、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征地等情况,村委会往往站在国家、政府一边,反过来压制村民的不满,劝说甚或帮助政府强制他们服从,而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委会并不十分关心。当然,有的时候、有的地方的村委会也会为村民说几句好话,争取一点利益,个别村委会甚至会做得更好。

三对村委会职能偏离现象的解释

3.1村干部的行动与村委会职能的实施

要对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现象做出解释首先有必要考察村委会职能得以实施的基本过程,即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集体行动是如何产生的。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

3.1.1村委会“法人行动”的实现

本文解释村委会的行动的研究策略是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主体,并通过考察村干部个人行动与村委会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找出村委会集体行动的产生机制。对于这样的研究策略,科尔曼的“法人行动理论”是一个十分合适的理论工具,这一理论正是关于个体行动与由这些个体组成的集体的行动之间关系的理论。法人行动理论认为,法人是通过自然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而形成的,法人行动的目的是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现代法人行动者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它由职位所组成;它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它可以在功能上替代自然人,并对自己的整体行动负法律责任(科尔曼,1999)。根据法人行动理论,一个基本的法人行动系统是由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人组成的统一的行动单位,其中作为委托人的行动者追求自身利益时有足够的资源而无适当的能力便要尽力寻找具有相当技术与能力的其他行动者作为人为自己服务并以支付报酬为交换手段。

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员会正是一个现代法人行动者,村民通过民主选举将一部分权利转让给村委会,村委会的宗旨是为维护和增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村委会是依法并通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正式组织,它由村委会主任等一系列职位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成法》,村委会拥有一组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村民自治组成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村委会可替代自然人的功能并对其组织行为负法律责任。实际上,村委会是另一个法人行动系统中的人,这个法人行动系统是村民会议,它由委托人--全体村民,人--村民委员会结合而成,而村委会又作为委托人其权利分配到其一系列职位上,由这些职位的担当者即村干部。

村委会的职能如何能够落实到村干部的行动中呢?这一点是由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的身份作为法律保证的。这一特殊身份的意义在于作为人的村干部与其委托人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行村民自治后,从法律上看,村委会的权威关系通过村民选举行为自愿授予。实际中,村委会的建立有部分政府行为,如上级政府倡导、指导,甚至提各主要职位的候选人,但毕竟村民有了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罢免权,这样就在村民与村干部建立了一种共同的权威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村民在没有附带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转让自己对行动的控制权,期望作为人的村干部给自己带来好处,作为人的村干部的行动目的即是维护和增进村民委托人的共同的利益,这是人的法定义务。基于村民与村干部的共同权威关系,村干部有其作为人的利益、规则与资源。利益首先是其的委托人的利益,其次是由于其行为而从委托人那得到的报酬;规则包括各种法律、法规中对村干部行为的规范以及存在于文化中的角色期望;而资源既包括作为委托人的村民转让给村干部的那部分权利资源,也包括由此带来的对村庄公共物质资源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所有这些要素,包括共同权威关系,人的利益,规则和资源共同构成了作为人的村干部行动的结构性要素,正是这些结构性要素规定了村干部行动的适当性。村干部的这种身份规定其应该通过自己的工作实施村委会的各项职能,并且为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资源。

3.1.2村干部个人行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中的特殊地位

法人行动者是一种无形实体,其行动意志需要通过其人的行动得以实现,为此必须把使用法人资源的权利置于人手中,即将其资源托付给法人职位占有者,集中的资源是法人行动者拥有权力与效率的基础。这样,在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力从资源所有者的手中转移并集中到法人资源使用者的手中。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为全体村民共有的对村庄公共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的处置权转移到村委会的各个管理职位中去,并最终由占据这些管理职位的村干部掌握。虽然村干部的这些权利在法律上是受到村民的制约的,但这里所说的能够制约村干部的村民是作为整体的村民或村民大多数,而对于作为个体的村民而言,村干部显然获得了更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村干部处于一种相对特殊的地位。

作为人的村干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得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法人行动”的结果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虽然法人行动属于系统行动,其行动决策是集体意志的体现,应该代表着集体成员的公共利益,但是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产生的集体决策过程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村干部可以起到的作用相对单个村民要大得多。因为,法人行动的决策基础是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11]。而在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利益格局的形成是与交换各方的谈判实力分不开的,这种谈判实力是由各自占有的资源及其相对价值决定的[12]。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村干部显然占有了更多的有价值的资源,因此具有相对于普通村民来说更强的谈判实力,所以其利益和意志更容易影响到村委会的集体决策。比如,村干部着村庄公共福利分配的权利以及其他物质资源处置的权利,便有条件以此来交换村民对其的支持与服从,这也正是现实中很多地方农村出现家长式领导的重要原因。即便是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需要集体讨论或征求村民的意见,但由于村干部的公共权威身份使其可以以村庄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从而为其个人意志寻找正当性,并以组织或集体的名义对抗和压制反对者,比较容易使其主张在集体决策中体现。

3.2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的策略行为

鉴于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职能实施的特殊重要意义,村干部是否能够在其工作中自觉保证村委会职能得到有效实施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村干部个人行动的策略是怎样的?村干部在工作中是完全自觉地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还是相反?其行动依据是什么?

3.2.1村干部策略行为的基本原则

村干部作为一般理性行动者,其行动的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村干部的利益由一定的需要和偏好构成,包括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需要和偏好,比如其个人和家庭收入的增加,物质条件的改善,其个人以及家人同乡亲们的友好关系,村民的支持与尊敬,该村在与其他村的比较中获得更高的评价和更好的声誉等都属于村干部的利益。但是,这些构成利益的各种需要和偏好在村干部的认知体系中具有一定的排序,排序的依据则是村干部对各种需要和偏好的判断。也就是说,只有被行动者所认识到的利益才会对其行动起作用,被其认为更重要的利益对其行动具有更大的作用。比如,对于一个更看重个人物质利益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物质利益;对于一个更看重村民支持与尊敬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村民的支持与尊敬;对于一个更看重上级领导认同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上级领导的认同。当然,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认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因具体情景的不同而不同。

村干部的理性行动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这种行动需要理性的考虑(或计算)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制度、文化、权利、情感等方面。但是判断理性与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标准,而是要行动者的眼光来衡量。村干部的这种理性行动服从规则和资源等结构性要素的制约。但同时,村干部也具有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具有认知能力和选择能力,可以对其行动情境做出判断并提出适当的行动策略;另一方面表现在行动者可以反思性地监管自己的行为,即可以通过对其行为后果的判断形成新的行动决策。这里所说的后果大概分为奖励和惩罚两种。村干部会根据后果来肯定、否定或是矫正其行动策略,而其判断的依据仍然是其自身利益。比如,如果村干部认为严格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制度的行动会受到奖励,就会强化他的这种行动,相反则会对这种行动进行修正;如果村干部认为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为自己带来利益而不会受到惩罚,或是其获得的利益大于付出的代价,就会鼓励他继续违反规定;如果村干部认为对制度变通执行会更有利于自己,则会寻求变通手段。因此,村干部具有采取策略行为的能力。

3.2.2村干部的策略行为与村委会的职能偏离

总地来看,作为理性行动者,村干部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行动策略主要包括两点:一是从职能实施的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选择性实施;二是从职能实施的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变通性实施。

(一)从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选择性实施。

实际上,在目前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采取的策略既不是完全不执行相关制度,也不是完全实施各项制度,准确地说,村干部是对村委会职能选择性实施。为什么村干部有时是恪守职责的人,有时却又是藐视规则的投机者?实际上这种现象是村干部的策略行为造成的。其行为依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村干部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有帮助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具有较高的积极性;相反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会有阻碍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就不会太积极,甚至会千方百计阻碍这些职能的实施。当然,具体是对其利益有利还是有害不是以外人的标准来衡量,而是以村干部自己的判断来衡量。而且这还与彼时彼地的具体情境有关。比如:村干部之所以对乡镇下派的任务不敢怠慢,与乡镇政府掌握着村干部的工资分配权有关。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相挂钩,完成情况好可以受到额外奖励,完成情况不好则会被扣发部分工资。这种情况在前面第三部分中已经详细说明过。正是通过这种办法,乡镇政府成功地将村干部的物质利益与其工作内容紧密联系起来,因此村干部在村务与政务之间选择时会更加积极地完成政务而忽略村务。这里所举的只是一个事例,类似的利益激励任务还有不少。

第二,村干部对制度强硬程度和明确程度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具有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以及那些具有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比较容易努力执行;相反,对于那些缺乏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或是那些缺乏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则缺乏执行的积极性。比如,乡镇政府与村干部签订了责任书的内容更容易得到村干部的自觉完成。这种责任书每一条指标都有数字标准。这种明确的指标促进了村干部对上级任务的完成。相反,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一般都没有类似于这样的责任书,乡镇的责任书一般也不会有村务内容,这也就难怪他们忙于乡镇下派的政务而疏忽村务了。

(二)从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变通性实施。

这里所谓变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对抗,即村干部基本上不会明确反对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相反较为普遍的情况倒是会利用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依据;二是转化,即村干部对于那些他们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制度往往会运用一定转化技术,使制度在形式上得到实施,实际上却使制度变质。

先说第一个方面,村干部对待各项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的方式往往不会是对抗性的,即便是对那些他们很不愿意执行的制度,他们知道制度具有正当性,如果反对则自己的行动将缺乏合法性,他们知道这样做是愚蠢的。因此,村干部往往利用这些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的理由,特别是以国家法律或政策形式出现的制度。无论其行动在实质上是否符合制度的要求,村干部都会为其行动做出一定的合法性宣称,这样他们便可使自己在道义上处于有利位置。

再说第二个方面,这方面的事例也很多,其实一直以来基层干部对于那些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上级政策都是采取阳奉阴违的对策。比如,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国家制定了严格制度,有明确的指标限制,但基层干部往往通过夸大虚报农民的收入来掩盖过多的收费,或是在上级来检查时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蒙骗检查者。再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中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须召开村民会议决定,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用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而在“村民代表”人数和人选上村干部又可以进行变通,以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志。

村干部这种变通策略的原则仍然是对自身利益的判断,他们总是倾向于使制度执行朝着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转化。假如对自己有利,他们会把一条有益的中央政策如经济增长,变成为一条危害性的“地方政策”,使浪费性的投资和压榨的加重合法化,还会想方设法在收取合理税收的时候搭便车加收许多不合理的费,并且这些不合理的费往往比合理税收多得多。

3.3村干部行动的“自由”政治空间

从上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出,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是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策略行为的结果。那么,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是如何成为可能的,也就是说,村干部行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为其策略行为提供了怎样的“自由”政治空间?这里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借用了杨善华的概念[13],杨善华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个人或社区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在杨善华那里,“自由”政治空间的概念主要是针对认为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国家已经能够完全深入农村社会基层,国家意志可以在农村社会完全贯彻的观点提出的,这一概念表明村干部在面对来自上级的压力时仍然具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本文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与此稍有不同,这种不同的前提是,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干部的权力合法性来源改变的情况下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来自村民的压力增加。这种情况下,“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时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实际上,这里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村委会职能偏离的重要结构性原因,它反映出在村庄政治结构中存在着的问题。联系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所面临的内外关系来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二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3.3.1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

平衡的权威关系中,人以实现法人行动者的某一目标为委托人带来某种利益,以此与委托人进行交换,获得职位权利与报酬。但是,由于人掌握对法人资源的控制权,在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常常出现过度要价。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人的过度要价主要有:挪用公共物品、获得或转让村办企业承包权、垄断对外联系、无限期连任、村民的敬畏和顺从等。在村委会这种共同权威系统中,人获得权利的条件是他必须为社区创造福利,而人得到的报酬往往不是经济报酬(村干部津贴并不多),而是职位赋予的各种非经济权利:诸如连任、信任、权威、上级奖励、外部社会关系等。这些非经济权利有的不能与职位分离,如权威;可以与职位分离的又不能与人本人分离,如荣誉、信任、声望、关系等。因此人普遍存在一种心理:把非经济权利转换成经济权利。优先占有集体企业承包权、挪用公共物品就成了普遍现象。

在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中,为了防止村干部的权利过大带来的腐败行为,村民有权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村民很难有效监督村干部,这就突显出村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但是,村务公开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能令人乐观。很多地方的村务公开仅仅是一种形式,往往是到年终或上级检查前,村干部将财务帐目公布于布告栏中就算村务公开了。这种村务公开操作办法的弊端很明显:一是内容过于简单,仅从公布的数字是看不出问题的。二是公开方式有弊端,村务公开不仅仅是村务公布,应该是村民能够了解到村务决策和执行中的每一个重要的有必要知情的环节而不只是了解最后的结果。因此,村务公开需要村民有更多的参与,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到决策和村务执行的重要环节中。这又引出第三个弊端,周期过长。村务一年才公开一次,有的地方可能更少,如此长的周期使得很多重要问题已经无从查证,因此有必要制定短周期的定期公开制度与重大村务及时公开相结合的办法。当然,公开的方式仍然需要便于村民参与,比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公开还只是村民对村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个方面,其它方面的监督更是薄弱,这样一来,即便村干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仍然会出现人权利过大的问题。

3.3.2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对村干部的监督,除了来自村民以外,还来自国家,即党和政府(主要是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虽然实行农村改革后村干部获得了更多的自,国家对村干部的制约相对减弱,但国家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对村干部进行一定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同样遇到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国家很难通晓村庄中的事务,很难清楚知道村干部的行为,也正因为上级监督的困难,国家才会积极推行村民自治,期望通过村民的监督制约村干部的行为。因此,对村干部而言,来自国家的外部控制是先天不足的。

不仅如此,乡镇对村干部的控制在目的上也存在问题。就目的而言,乡镇的控制主要是为了使村干部更好的为自己完成任务,而不是杜绝村干部的不当行为,只要这种不当行为不至于激起太大的民怨,不至于引起司法部门的注意。这种目的性影响到控制方式上,主要是通过与村干部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加强控制。这里面的弊端是,责任书只能对可以量化的事物进行控制,主要是经济指标,而很多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物由于无法量化就不在责任书的内容里。并且,责任书使得村干部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简化为一种经纪关系,即村干部只是替国家提取农村资源的工具,成为国家在农村的经纪人。这种情况下上级只会关心任务完成的结果而对于村干部完成任务的过程不感兴趣,即使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上级一般也会容忍,这种容忍就鼓励了村干部的不当行为。

最后,在当前乡镇干部也普遍实行责任制的背景下,村干部的这种经纪身份使得他们与乡镇干部之间建立起一种微妙的个人关系。当前基层政府财政包干的情况下,乡镇干部普遍有任务在身,而他们要顺利完成任务离不开村干部的帮助。特别是包村干部,与领导签了责任书,他所包的村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与他本人的收益挂钩,他们与村干部关系好坏会影响到村干部完成任务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包村干部自身利益。因此,对于乡镇干部而言,他首先担心村干部不肯卖力完成任务,至于村干部的其他过失,只要不出大乱子,他就不甚关心。另一方面,对于村干部而言,通过乡镇干部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可以发展与村庄以外的社会关系,从而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这样,村干部与乡镇干部特别是包村干部之间很容易产生一种“人情”关系,双方基于这种“人情”关系交换各自所需而对方拥有的资源。在这种“人情”关系是一种非正式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乡镇干部会把默许村干部在执行制度时的某些无损大局的越轨行为作为巩固和发展这种“人情”关系的必要成本,从而鼓励了村干部偏离制度的行为。最后,这种“人情”关系使得国家对村干部的监督发生异化,并且这种关系会造就跨越乡村两级的利益集团,这种利益集团的形成则会进一步增加国家和村民监督乡村干部的难度。

总地来说,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和外部控制的不完善为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提供了“自由”政治空间。版权所有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