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劳动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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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动合同

派遣劳动合同范文1

劳 动 合 同 书

(劳务派遣)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

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派遣劳动合同范文2

(劳务派遣)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派遣劳动合同范文3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三方权力与义务;变革

一、我国劳务派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十余年来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一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归结为五个方面,

第一,虚无化,即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但是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形式化,即劳动合同的内容照抄照搬法定最低劳动标准,不解决具体合理的劳动标准条件问题:

第三,单边化,即用人单位单方面将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及劳动标准条件强加给劳动者,不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短期化,即大量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新不用旧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劳动关系高度不稳定,劳动者没有职业安全感:

第五,空心化,即以劳务派遣等方式间接使用劳动者,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劳务派遣是当前劳动关系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劳务派遣是近年来出现的另一种新型的灵活用工制度,它涉及派遣机构、劳动者和接收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它是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的确满足了一些企业和职工根据各自的需要建立灵活的劳动关系的要求。但是由于对劳务派遣没有任何规范和指引,通过劳务派遣之名行职业介绍之实的大有人在,通过劳务派遣不是满足灵活用工。实际上是长期稳定用工,行偷梁换柱逃避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承担的法定责任之实的大有人在,最典型的是还是这个职工还是这个岗位,但是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关系。真正变了的只是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

从目前的情况看,劳务派遣单位只与有长期、稳定客户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以任务持续期为存续期的,一旦外派任务结束,通常劳动合同就结束了。对于短期任务,派遣公司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大多数劳务派遣单位对解除和终止派遣劳动合同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严重危害了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使他们缺乏安全感。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管理,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期限及用人单位内劳务人员所占的比例有待确定

劳务派遣具有一些负面影响,如:劳工团结权受制约,团体维权形成现实阻隔:职业安定受到威胁:社会法上之权利难以保障纠纷难于梳理等,过多使用劳务人员将降低劳动者保护水平,因此有必要对劳动派遣适用范围、期限做出限制,应限制用人单位内劳务人员与正规劳动者的比例,防止劳务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替代。

2.派遣机构是否可与受派员工设定多次试用期以及无固定期合同订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时,受派员工在派遣机构服务超过十年,但可能服务于不同的要派企业,所以要其中某一个要派企业不会承担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雇主责任,派遣企业的责任和风险被无限放大。因此简单从法条来看,不足以说服派遣企业必须依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可进行劳务派遣的岗位规定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一条款在实际执行时缺乏操作性。在随后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意见征求稿)》时立法者曾试图对此做一些具体的规定:临时性岗位是指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岗位;辅岗位是指保安、保洁等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因原岗位员工请假,在此期间无法上岗,需要他人临时性顶替的工作岗位。但在最后颁布实施的条例中也取消了该条款,整个学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议仍很大,有待进一步协定。

二、文献综述

在“新形势下劳务派遣的问题和发展对策分析”一文中,中国海洋学院苏慧文和刘洁提出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我国在劳务派遣中出现的劳务派遣中三方互相推诿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并探讨了在新法出台的情况下我国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所受到的影响及其产生的变化;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研究”中,邓雅静从劳务派遣在我国的产生背景、发展状况人手,分析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优势、劣势,归纳出劳务派遣方式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并结合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具体分析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各方主体在新法约束下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及所享有的权利。最后,该文将政府纳入劳务派遣关系中,通过建立“四位一体”劳务派遣市场模型来分析我国应该如何合理引导、规制、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之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利工具。

三、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

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方面有了一个相对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这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无疑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于一些用工不规范的企业而言,必然会经历一个阵痛期。

1.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1)降低了用工单位因劳务派遣单位的不规范经营所要承担的风险。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这一规定通过提高劳务派遣市场的准入条件,降低了用工单位因劳务派遣单位的不规范经营所要承担的责任。

(2)有利于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发生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用工单位明确自己的权责,避免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过失承担责任。

(3)防止了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多次签订短期协议的现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并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更加明晰。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作出保护,这样使得企业的不合理行为得到遏制,劳动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达到提高,有利于劳动关系的长期协调和稳定,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

2.新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单位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对派遣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对派遣单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提高,从而避免了一些不正规的派遣单位的存在。

(2)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明确了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从而避免了由于用工引起劳动争议产生互相推诿责任现象的产生。

(3)派遣单位有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派遣单位剥削压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本身是以保护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劳动合同法通过对用人单位以及派遣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等各方面进行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劳动者三方必然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对三方权力与义务的规定必然会使得三方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中呈现一个崭新的面貌。

四、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管理的变革趋势

劳动合同法从消除劳务派遣弊端出发,对劳务派遣采取了“非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化”的立法思路,对现有模式的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限制,通过实行派遣人员常雇制、劳动报酬一体化、退回机制法定化,使劳务派遣成为比标准劳动关系更为严格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社会经济形式的变化以及劳动者自身观念水平的提高等都将对企业的用工形式产生着影响,作为目前大量企业采用的劳务派遣,其劳动合同管理也必然会随之发生一系列变革。

1.主体资格更加严格。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为至少五十万元,这一标准远远高于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要求(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很明显,要求派遣单位具有一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且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合同形式标准化。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必须将双方的权力与义务都固定下来,有章可循,并正式纳入劳动合同中,这一规定使得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形式更加标准化、正式化。

3.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内容具体化

(1)劳动合同期限实行常雇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使得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定,杜绝了派遣单位规避责任订立多次短期合同的风险,有利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可持续的合作与稳定发展。

(2)劳动报酬强调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力,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力,并且体现了劳动报酬的公平性,也进一步避免了用工单位以降低用工成本为目的大量使用派遣工同时又规避责任带来的负面影响。

(3)引入退回机制。当劳动者出现工作上的过失或者无法满足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时,劳动者可以被退会,再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解除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这一机制引入劳动合同,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企业的用工权益,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

(4)禁止转派遣。劳动法中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对劳务派遣的派遣工再次派往其它单位。这一规定避免了当劳动争议发生时,责任主体不明确,多方当事人互相推诿责任现象的发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强调连带责任,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的责任明确化、具体化。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若出现工伤事故,派遣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用工单位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主体责任的明晰化,使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成一线压榨劳动者的现象减少,并且会促进派遣单位去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用工单位也会加强派遣工的工作安全防范措施。

派遣劳动合同范文4

[经典案例:]

石某于2003年4月进入某医院工作,从事的工作有焚烧医疗垃圾、烧锅炉及保洁,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期间在焚烧炉处工作,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及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在锅炉房工作,该医院未与石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石某缴纳社会保险。医院主张,2006年3月1日至今,医院将卫生保洁工作分别包给北京某服务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石某于2006年8月22日起断断续续在上述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2009年3月25日医院口头解除与石某的劳动关系。

石某对医院的做法不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自己一直与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医院不签合同的行为违法,且口头辞退自己,故要求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石某的仲裁请求,医院不服提讼。

[审理过程:]

医院称,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石某与我院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医院将卫生保洁工作外包给其他单位,此后石某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与医院没有劳动关系,故石某针对医院的诉求已经超过时效。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医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医院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卫生保洁工作协议及拨款凭证,证明医院已经将卫生保洁工作外包给了其他单位,石某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某公司员工登记表,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石某的胸牌,上有某某公司字样,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4)覆盖式总集体合同,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合同未显示其他公司信息。

石某辩称,其一直和某医院有劳动关系,对某医院所说的已超诉讼时效和没有劳动关系的说法不予认可,其在某医院工作的事实是不能改变的。石某对医院提交的卫生保洁工作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也不认可与自己有关联性;对员工登记表,石某称该表中的签字为其妻代签,对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胸牌,石某称是医院直接发给个人的,不能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某医院虽表示石某于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期间为该院焚烧炉处临时工;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及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为该院锅炉房季节性(采暖季)临时工。2006年3月1日至今,该院将医院卫生保洁工作分别包给北京某服务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石某于2006年8月22日起断断续续在上述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但,该医院未就其与石某之间劳动关系处理及石某与上述三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医院虽提交了卫生保洁工作协议和拨款凭证,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医院与其他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的关系。而医院提交的员工登记表,由于该表非石某本人填写,且表中的实质性内容部分为涉及其他公司任何信息,故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覆盖式总集体合同,但该合同未显示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因此该覆盖式总集体合同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至于石某工作时带的胸牌,虽然胸牌显示了其他公司字样,但并不能依此胸牌简单认定石某是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员工,尤其在庭审中石某表示该胸牌就是某医院所发,因此该胸牌不能达到某医院的证明目的,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此,对于医院与石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医院与石某存在劳动关系,但医院却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鉴于某医院违法解除其与石某的劳动关系,石某有权要求某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其在仲裁时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不持异议。因石某系北京市农业户口,且某医院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参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石某有权要求某医院赔偿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石某到底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工。

根据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具备双重属性,一是财产属性,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二是身份属性,即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派与被指派的关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应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等因素分析。本案中,石某一直受医院的安排从事工作,并领取报酬,无论由谁支付报酬,并不影响石某与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派遣劳动合同范文5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 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终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终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派遣劳动合同范文6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 企业劳务派遣 用工风险 应对

劳务派遣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简化管理程序,降低成本,减少劳动争议,用工形式灵活,能够分担风险和责任,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规范用工行为。但是这种用人模式也存在自己的弊端,致使派遣劳工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

一、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

1.“三性”岗位的界定。“三性”是指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在旧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一般是在临时性、辅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但是并未明确这“三性”所指的具体范围。而在新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对“三性”的定义:临时性岗位是指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某些员工因为个人或是企业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工作,可以由其他劳动者代替的岗位。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如果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确定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能够及时跟进,相关的规定能够严格执行,那么劳务派遣需求量大的企业必定会缩减用工规模。

2.“同工同酬”原则的细化。在旧劳动合同法中未对“同工同酬”义务进行明确,使得其操作性很低。当前很多用工企业期望借助劳务派遣与正式员工之间的薪酬差异来降低用工成本,故而使用劳务派遣。在新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要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保证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与本单位同类岗位正式员工一致。此条规定的出台,对保证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企业的行为,促进劳务关系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不过,这些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用工单位想依靠此途径降低成本的期望,使得其违法成本以及风险加大。

3.劳务派遣违法的处理加重。在旧劳动合同法中,未对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在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若有企业违反法律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先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改;若逾期不改,则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的标准进行处罚。虽然这条规定加大了对违法用工行为的处罚,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依然存在着很多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行为。新法实施以后,要求企业必须要严格执行,否则可能会承担法律纠纷引起的各种连带责任。

二、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劳务派遣用工风险的应对之策

1.遴选资质优秀、合法的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合法、资质是否优秀将直接决定着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保证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在遵守新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选择具有优秀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

2.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法、全面的劳务手续。为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用工企业必须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法的劳务派遣协议,以此保证劳务派遣用工的权益。除此之外,用工单位还必须要注意审查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劳务人员所签订的合同、社保、工资发放、加班费发放等文件,避免因为劳务派遣公司的违法行为,产生连带责任。

3.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日常管理。对于劳务派遣的日常管理,必须要建立起相应的劳务派遣管理体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防范。一方面,用工企业必须要加强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协调,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各自所承担的管理责任;另一方面,必须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全过程的管理,切实维护好被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净化劳务派遣用工的市场环境。

4.转变用工模式。梳理和界定企业岗位用工性质,并且转变用工模式,企业有几种选择:一是直接签合同,将劳务派遣中核心员工、关键员工直接签订聘用合同;二是维持劳务派遣,符合规定三性岗位继续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三是业务外包,如物业、保安、食堂都可以外包给专业公司,减少自己的直接用工。当然外包的问题是企业对外包控制减弱,且目前外包业务面临的外包市场不成熟的、缺少专业化高技能外包公司、没有合适的公司可以承揽外包业务。

总而言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劳务派遣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日趋严格,因此充分利用和解决好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劳务派遣用工的存在,对我国的经济建设事业有着极其重要的助推作用。

参考文献

[1]周亚军.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务派遣的修改及对企业在用工方面的要求[J].法制与社会,2013(19):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