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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协会工作计划范文1
[关键词] 绿色壁垒 果蔬产品 日本 美国
近年来,日本及美国凭借其技术优势对我国商品制定苛刻的“绿色标准”,从而构成“绿色壁垒”。农产品是我国遭受绿色壁垒影响的主要产品,在农产品出口贸易中,我国蔬菜水果产品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尤其以鸭梨、荔枝、苹果等出口美国以及菠菜、蘑菇、黄桃等出口日本为主,同时近年来遭遇的“绿色壁垒”的案例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果蔬产品的正常出口贸易。
一、日美成为我国果蔬产品出口遭遇“绿色壁垒”的主要地区
日本、美国、俄罗斯、德国是我国水果出口的主要贸易伙伴。2005年我国出口到上述四国的水果货值分别占同期水果出口总额的20.72%、17.64%、7.53%和5.53%;我国蔬菜主要出口到日本、韩国、俄罗斯及东南亚各国,亚洲占出口量和出口额的70%以上,其中日本又是最主要的市场,约占蔬菜出口总量的三分之一,平均每年需从我国进口各类蔬菜30多万吨,价值3亿多美元。但2005年以来我国对美国的蔬菜出口增长迅速。可见,日本及美国是我国果蔬产品出口的最重要的贸易伙伴。
1.日本:日本是世界上较早制定现代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其法制建设的完善、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已经建立起结构完整、措施多样、功效显著的食品安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主要包括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等。对入境食品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要求和其他安全要求,我国对日出口果蔬产品就产生了壁垒作用。我国农产品对日出口遭遇“绿色壁垒”最大影响的就是对日出口蔬菜,蔬菜中又以菠菜为主,主要就是农药残留量问题。
近年来,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蔬菜如菠菜、胡萝卜、大蒜、蘑菇、芋头等产品不断冲击日本市场。1991年日本进口我国蔬菜37.65万吨,占日本蔬菜进口总量的29.9%;2000年日本进口我国蔬菜达117.51万吨,占日本蔬菜进口总量的比重上升为45.1%。 2005年我国对日蔬菜出口170.72万吨,出口金额16.28亿美元,占我国蔬菜出口总额的比例高达36.3%。我国对日出口的蔬菜不仅在数量上迅速增长,而且物美价廉,引起了日本广大蔬菜生产者的不满,要求限制进口我国的蔬菜。
因我国输日冷冻菠菜中检测出毒死蜱残留超标,日本政府在2002年曾给进出口商发出通知自律禁止冷冻菠菜的进口。2003年2月解除对我国冷冻菠菜实施自律禁止进口措施,后因2003年5月检测到仍存在农药残留问题,再一次自律禁止我冷冻菠菜进口,在2004年6月,日本政府只是针对我国已登陆并强化实施了防止再次发生措施的27个加工企业解除了自律措施。2006年5月29日日开始实施“肯定列表制”,禁止销售含有未制定农业化学品含量超标的食品和农产品。“肯定列表制度”设定了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可能出现的799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5万多个暂定限量标准,对涉及264种产品种类同时规定了15种不准使用的农业化学品。对于列表外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或其他农产品,则制定了一个统一限量标准,即0.01ppm(即100吨农产品化学品残留量不得超过1克)。“肯定列表制”的实施,严重影响了我国果蔬产品的出口。
2.美国:美国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制定了一套体系完备、规定严格的绿色壁垒体系来保护本国市场,具有较强的贸易保护色彩。中国果蔬产品出口面对的绿色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上,主要以鸭梨、苹果、荔枝出口遭遇“绿色壁垒”为主。
美国在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方面,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对新鲜蔬菜的农药残留限量制定了98种农药620个限量标准。美国进境水果法案中,有很大篇幅分析进口水果对国内水果产业界的冲击,对进口苹果的检验有102项残留。这也是导致中国苹果、柑桔输美程序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如产品安全认证体系UL、FDA标准、HACCP计划等具有较大影响的认证体系。质量认证的管理体制是自由分散的体制,没有统一的国家质量认证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以开展质量认证工作。
根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扣留农产品及食品记录统计,蔬菜水果类产品和水产品仍是受到TBT和SPS措施限制较为严重的品种。2004年我国出口美国农产品及食品总扣留批次为816批次,其中蔬菜水果类产品被扣留次数高达440批次,排在第一位,占总扣留总批次的53%。
二、日美设置的“绿色壁垒”给我国果蔬产品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
1.市场准入影响。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或制定苛刻的技术条件,使我国果蔬产品难以进入他们的市场参与公平竞争。河北省、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出口梨类产品的大省,其中以鸭梨出口量最大。近年来,鸭梨出口美国市场由于美国严格的检疫制度而一再受阻。2003年,美国提出发现我国鸭梨存在黑斑病而宣布全面停止进口我国鸭梨。后经多方努力,2005年4月22日,中美双方正式签署《2005~2006年度中国鸭梨输往美国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但2005年9月,美派专家来华针对鸭梨黑斑病进行检查,结果发现有8个果园的果实出现了Alternaria spp.的感染症状,因此美国继续禁止进口中国鸭梨。2005年12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卢厚林司长带队赴美参加双边植检会谈,并签订《2005~2006年度中国鸭梨输往美国工作计划》补充条款,历时两年的鸭梨输美禁令得以破解。补充条款的签订使我国鸭梨恢复出口美国又有了新的希望,但前景仍不容乐观。新规定的出口实验必定是对我国鸭梨出口企业的严峻考验,抽查比例的加大无疑提高了出口门槛儿。
2.出口成本加大。我国果蔬类产品出口企业为了获取国外认可的绿色标志,需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以及花费大量的财力购买先进的仪器设备等间接费用,还要支付认证、申请费和标志的使用年费等直接费用,导致产品的成本大幅度提高。2005年5月29日,日本实行了“肯定列表制度”,每种食品、农产品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平均约为200项。其高昂的检测费用,使任何一个企业都难以承受。由于农药残留标准设定累计农药数将扩大到540项以上,相对现行标准检测项目势必有所增加,进而加大了出口商的检测费用,抬高了产品的成本价,降低了价格优势。
3.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近年来,因“绿色壁垒”问题导致出口农产品遭退货、扣押、销毁、索赔、终止合同等事件十分突出。2001年~2005期间,我国输美鸭梨多次由于检疫不合格而遭到退货,由于出口美国鸭梨采用40英尺高冷集装箱运输,沿途进行冷处理,费用很大,如果遭遇退货,单单来回运输费用要超过鸭梨价值的2倍,给出口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山东省是我国出口蔬菜的大省,近年来,由于中日蔬菜贸易摩擦,导致一些出口产品严重积压,山东安丘产的大葱由1.2元/公斤的日商收购价跌至0.1元/公斤转为内销。
三、跨越日美“绿色壁垒”的对策
1.大力实施“以质取胜”及“品牌”战略。所有果蔬出口企业都要认识到当前“以质取胜”战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要让我国广大菜农及果农对农药残留的危害性有一个十分清醒的认识,合理施肥及喷洒农药。品牌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诸如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本身就是铸造品牌的企业行为,会提高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竞争力。
2.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开展国际认证。实施农业标准化可以促进农产品优化,培养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产品认证实验室认可途径获取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的审核注册,已经成为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我们应大力推广ISO系列国际性标准的认证,积极引导企业进行相关认证。山东省莱阳龙大集团早在2003年就取得了ISO9000、HACCP的国际认证,并取得了美国AIB的认证,从而拿到了山东冷冻蔬菜进入美国市场的“通行证”。
3.政府应全方位服务果蔬产品出口。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全方位为果蔬产品的生产、加工及出口企业服务,在建立相关法规、出台优惠政策、加强信息的收集传送、农药化肥的管理、新产品的研制、科学技术的应用、检验检疫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日本实行了“肯定列表制”后,相关的技术标准与我国国内的相关标准相差甚远,我国目前仅制定了137种农药的477项残留限量标准,98种兽药的658项残留限量标准。如果达不到“肯定列表制度”的标准,我国的农产品将被阻挡在日本海关之外。所以,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调整我国的农残技术标准,出台技术法规,倡导无公害绿色产品生产,以应对日本的“肯定列表制”。
政府应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应加大科技研发力量,为果蔬产业的生产、加工提供技术支持。由国家农业部、环保总局、国家科技部等部门联合支持,北京佳农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生产销售的“有机磷降解酶制剂”生物技术正式投入生产领域,其产品“比亚有机磷降解酶”预计2007年年底生产将达到1404吨,将解决最少125万吨蔬菜水果的残留农药降解问题。
4.加大行会建设。以美国“新奇士”为例,它是美国最大、历史最悠久的柑橘联合协会之一,有6500多个柑橘种植者会员。该协会拥有强大的经济势力和庞大的信息量,使“新奇士”在国际市场上始终独树一帜,柑农只管种植和收获,剩下的就是等着收钱。我国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方式广泛存在,大部分果蔬业未建立行业协会,有的虽已建立,但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今后,应重点规范行业协会组织,使之在种植、生产、加工、运输、包装等一系列环节加强统一,共同规避“绿色壁垒”。
5.建立绿色壁垒预警机制和防范机制。各级政府应该及时了解国际上的技术标准的制定、检验检疫制度的实施及立法的相关信息,给果蔬类企业建立动态的信息预警机制,建立快速反应及防范机制,及时向行会或企业预警通知,并运用法律手段制定对策。
参考文献:
[1]易法海:“国际贸易绿色壁垒与我国农产品贸易措施”.国际经贸探索,2001.4
贸易协会工作计划范文2
随着我国产业联盟的建立,技术标准作为企业联合、产业协同的纽带,逐步得到重视和应用。经济环境的复杂变化以及产业结构的转型,企业单打独斗,勇闯江湖的时代已经过去,联合结盟可以有效地整合优势资源、降低研发成本,拓展整体市场份额,提升核心竞争力。据此,地域性或集群性优势的标准联盟快速建立,并在经济活跃的东部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得到快速发展。根据2012年召开的“中国产业技术联盟标准论坛”报道,截止2012年上半年,广东省(产业集群突出)标准联盟已达到109个,制定实施各类联盟标准322项,其中产业集群联盟标准179项;山东技术标准联盟38个,联盟标准计划已达80项;浙江嘉兴市计划在3年内推广实施联盟标准40项。此外,地方质检局在联盟标准管理方面,广东、山东、深圳、浙江等地均出台了相关政策,扶持引导。可公开提供的规范PAS:是指ISO或IEC为满足市场急需而出版的文件。通过PAS文件,ISO或IEC组织可以和工业界或高新领域保持联系。PAS文件是ISO或IEC之外的某一组织协商一致形成的,或是一个工作组内的专家的协商一致的结果。技术报告TR:是ISO或IEC的文件,包括国际标准中或技术规范中收集的各类数据,或来自国家成员体的调研数据。技术趋势评定TTA:是ISO或IEC为响应技术发展初期,对标准化问题的全球合作的需求而出版的文件,它提供新兴领域的先进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是针对某方面的技术发展,可能成为新的标准化领域。TTA通常是标准化工作的预研或研究结果。工业技术协议ITA:规定新产品或服务的规范性或资料性文件。ITA只是IEC领域有,是在IEC之外制定,类似于工业事实标准和规范,帮助推动工业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国际专题讨论会协议IWA:通过研讨会机制制定的文件,以响应紧急的市场需求。IWA只在ISO中,需要ISO管理批准。上述国际可供使用文件的共性特点,一是由于一定的原因,当前不能但将来可能成为国际标准;二是满足新兴领域、高新技术领域或技术快速发展领域的标准化需求;三是涉及产品技术、贸易、服务等市场急需的要求;四是市场相关利益方形成共识,共同遵循,谋求市场相关方的认可。根据ISO/IEC导则,非国际标准的国际可供使用文的采用原则是,最好被采用为同类或类似类型的区域或国家可供使用的文件,也可被采用为国家标准,以相关的采用规则和程序来确定。这一原则与我国现有的联盟标准、协会标准的特点和功能类似。
二、创新标准的管理与制定
作为国家标准体系的补充,联盟标准、协会标准管理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主动加以引导和规范,并通过市场培育,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市场运作。新型标准制定的管理与实施的基本情况为:联盟组织或行业协会需要制定《联盟/协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标准属性为推荐性的企业标准,其技术要求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上级标准机构备案;联盟成员单位,可在其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等标注所执行的联盟标准编号;标准机构应积极推动联盟/协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在联盟/协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行业中的优势企业是标准制定的主体。级标准,企业、行业自律、政府授权);标准的管理运行机制,对地域群型的联盟标准,由政府引导,行业协会协调,企业主体实施,对行业型的协会标准,由协会指导,依托技术委员会资源;标准制定过程中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的协调(联盟专利政策、共享与有偿);政府、技术机构等如何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如何更好地参与联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提升参与感与受益感。以电器工业领域为例,联盟/协会标准来源,主要基于:新兴产业、新技术、多技术相融合领域(如风电、光伏发电、电动交通、智能化电器设备等);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产品研发和市场产业化应用(具有专利技术的新型产品);行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期(科技成果、鉴定);行业管理性、方法性、指导性技术规范(市场准入规范、评价、企业行为评价等)。非国际标准的国际可供使用文件。
三、问题、思考、建议
贸易协会工作计划范文3
某局四五普法验收总结
为了做好##市外经贸局的“四五”普法验收工作,进一步明确今后外经贸普法工作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市外经贸局“四五”普法的有关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机构设置,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四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一)建立健全了“四五”普法工作体系##市外经贸局一直以来就十分重视普法工作,重点加强了普法组织机构的设置,形成了由局普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由政策法规处具体执行,有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的##市外经贸普法工作体系。一是成立了由局机关主要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普法领导小组。“四五”普法期间,我局先后两次对普法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小组的职能: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组织、安排本市外经贸系统的普法工作。这种随着机关领导干部的更替而及时调整普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而不断调整和明确领导小组职能的做法,最大限度地确保了领导小组职能的发挥,成为保障我局“四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的最关键因素。二是成立了负责外经贸法律工作,包括普法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是在“四五”普法期间改革了外经贸机关的部门设置,在原调研处的基础上设立了政策法规处,配备了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将开展有关的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作为其重要职能之一,是我局开展“四五”普法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在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在全市外经贸系统建立了“四五”普法网络。主要是由各县(市)区外经贸局、有关企事业单位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四五”普法工作,具体部署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律学习工作。此外,为了弥补机关普法工作力量的不足,我们还注意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借助社会力量来提高机关普法工作的水平,主要是支持发展了包括浙江万里学院WTO研究中心、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万成质量认证咨询公司在内的六家民间WTO咨询机构,以便对来自各方的WTO咨询给予及时的答复。同时,我们还聘请了专职律师作为局机关的长年法律顾问,参与机关的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这种普法专业支撑网络的建立,既提高了外经贸机关普法工作的水平,也强化了外经贸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普及和服务功能。(二)制定并实施了详尽的“四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一是强化了普法工作规划的指导作用。20xx年我局制定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关于在外经贸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甬外经贸教发[20xx]第155号),其中明确规定了“四五”普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领导、普法对象与内容以及具体的普法实施方案等,成为指导我局“四五”普法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除了制定比较宏观的普法规划外,我们还针对“四五”普法期间的一些重点工作做了具体安排,主要是在20xx-20xx年度为了做好WTO规则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我局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了《##市应对WTO工作重点》,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了对WTO规则的系统学习,很好地指导了我市相关工作的开展。二是做到了普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年内有检查,年终有总结。为了完成普法规划所规定的任务,我们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和热点,制定有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对“四五”普法规划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分解落实。对于每一任务的落实情况,我们均建立有比较完备的台账,这些台账成为我们在普法年度内进行不定期检查的基础。此外,每年年终我们还要对全年的普法工作进行总结,既有助于明确工作中的得失,也有利于找到下一步普法工作的重点。二、完善了机关普法的各种制度,确保“四五”普法工作有序推进一是建立了机关法律集中学习制度。首先是建立了局党工委中心学习组学法制度,在“四五”普法期间,党工委中心组坚持定期开展法律学习活动,适时对国家的基本法律或有关“三外”政策法规进行学习和讨论。其次是建立了机关干部集中学习外经贸专业法规制度,每年均邀请有关专家作专场法律讲座,并对每位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习的情况进行考核,以打分的形式列入年度机关评优序列,有力地保障了法律学习的效果。二是建立了政策法规宣讲、推介制度。为了向外经贸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我们充分发挥外资企业协会和外贸企业协会的作用,面向全市涉外企业,有重点地开展政策法规宣讲,主要是与海关、商检等部门联合,采取集中宣讲和到各县(市)区巡回宣讲的方式,使企业更好地把握了外经贸政策法规的动向,保障了外经贸业务的顺利开展。三是建立了政策咨询和答疑制度。为了及时解答社会各界在“三外”政策法规方面的疑问,我们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对企业的政策法规咨询予以及时答复。另一方面我们也通过网络与企业就有关外经贸政策进行交流,比如我们在20xx年6月、10月举行的两次“三外”问题网上集中答疑中,点击率达到15万人次,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三、在不同层面开展了内容 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成效明显(一)在外经贸机关内部,开展了以提高工作人员综合法律素质为重点的普法活动为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法律素质,我们根据每年的普法重点分层次地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参加了各种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一是参加了市级机关的法律学习培训。首先是完成了市普法办布置的学习任务。主要是在每年按要求学习指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认真完成##市“四五”普法公务员学法作业本,这已经成为我局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几年来,从局领导到普通干部,普法作业的完成情况均达到了##市普法办的要求。其次是参加了全市性的法律学习和考试。20xx年至20xx年,我局机关全体公务员共80余人,分四期参加了##市人事局组织的依法行政培训,对我国的行政法进行了比较系统地学习,并参加了结业考试,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20xx年我局干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有重点地认真学习了《宪法》、《行政许可法》、环保法律法规等,并于当年4、5月份参加了省市两级法制、人事部门组织的《行政许可法》考试,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二是组织了专题政策法规讲座和自学。首先是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结合“三外”工作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各县(市)、区外经贸局主要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举办了十余次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货代、反倾销实务、行政许可、企业并购等的专题法律讲座,既加深了大家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理解深度,也提高了他们的政策操作水平。其次是针对我国法制建设和“三外”发展的重点,通过印发政策法规汇编等学习资料的方式,不定期地组织机关干部对相关内容进行自学。三是有重点地做好了相关人员的普法工作。我们在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外经贸政策法规普遍培训的基础上,还选拔了一批年纪轻、基础好、有发展潜力的同志,委托高等院校和国(境)外培训机构进行重点培训。主要是在20xx年组织了一批外贸及招商骨干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上海外贸学院、##大学进行学习培训,他们系统学习了有关外经贸知识和法律法规、国际惯例等,其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均得到了明显提高。(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普及外经贸法律知识为重点的普法活动一是积极应对入世,开展了全市性的WTO规则宣传培训。20xx年,我们在对全市涉外经济部门和企业进行WTO规则普及性培训的基础上,又组织了五期由政府经济职能部门的领导、骨干以及部分银行职员、律师、企业家等参加的WTO专门法规知识培训班,同时还组织了一期被列入浙江省WTO事务专业人才培训计划的长训班,培训内容涉及了WTO基本规则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与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法律实务》等,参加长训班的人员还到美国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实习,并已于20xx年5月回国。与此同时,为方便社会各界对WTO知识的了解,我局还创建了“##WTO咨询服务网站”,用以更快、更好地宣传普及我国入世后新颁布的涉外法律法规和有关的WTO知识,开展了全方位的WTO法规咨询活动。二是加强外经贸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推动地方外经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几年来,我局以“三外”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通过举办中短期培训班、举行政策宣讲会、设立宣传窗、编印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了较大范围的推介。首先,由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对我国出台的各种外经贸政策,以及国(境)外采取的有关外经贸措施进行专门培训和介绍,使广大外经贸企业及时了解了国内外的有关政策动向,以便对经营策略做出适时的调整。比如由贸管处负责对有关企业进行加工贸易知识介绍和实务培训;由公平贸易处负责以欧盟出台的两项指令为内容对企业进行培训等活动,均在全市引起了很大反响。其次,由外资企业协会和外贸企业协会牵头,有重点地开展面向全市涉外企业的政策法规宣讲。自20xx年以来,两个协会先后联合##海关、商检、税务等部门开展了几十次外经贸政策法规集中宣讲和巡回宣讲,参加人员达万余人次,成效显著。再次,我们还建立并完善了本地的外经贸公共网站,将其作为公开外经贸政策法规,提供外经贸信息资讯,接受公众监督的重要平台,既有提高了依法行政的透明度,也普及了各项外经贸政策法规。最后,编印有关刊物和资料开展普法工作。一方面是注意利用《##对外经贸》这一重要平台,对国家及省市出台的“三外”政策法规进行全面、及时地宣传和介绍,另一方面是从20xx年起连续编印了数期法规汇编,有重点地介绍了我国入世以后新颁布的涉外政策法规,这两种资料均有较大的覆盖范围,成为我市外经贸“四五”普法的重要载体。以上各项普法工作的开展极大地提高了本市广大外经贸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了外经贸行政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依法处理各种外经贸纠纷和贸易磨擦的能力,也提高了外经贸企业的依法经营能力。它已经成为本市外经贸事业持续繁荣的最直接原因。##市外经贸发展的各项指标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均名列前茅;在##市所有市级机关参加的民主测评中,##市外经贸局连续三年获得了第三名的优异成绩;在对各种公平贸易案件的处理中,由于我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和企业在法律方面均作了充分准备,应诉及时、得当,许多出口产品减少了损失,有些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终裁时甚至取得了零倾销率的最理想结果。这些成绩的取得进一步坚定了我们深入贯彻商务部普法规划,大力开展外经贸普法工作,以普法工作带动本市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四、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外经贸普法工作,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四五”普法期间,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外经贸经营权进一步放开,企业类型和数量均大量增多,由此促进了国家外经贸事业的全面繁荣,但大多数外经贸企业与外经贸管理部门之间已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这对外经贸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主要的就是要在提高普法工作针对性的基础上,面向数量众多、需求各异的广大外经贸企业做好系统内的普法工作。这是我们在“四五”普法期间一直努力探索,但却未能很好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二是基于法律工作的重要性,我们设立了专门的政策法规处,但法制处室与外经贸业务处室分开设立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主要是法制处室在日常工作中较少接触实际的外经贸业务,这就为其深入了解各项外经贸政策法规的贯彻情况带来了困难。如何做到既保障法制处室普法工作的专门性,又提高外经贸普法工作,包括普法规划和计划、普法内容等的针对性,还有待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进行深入地探索。三是外经贸普法工作是全市普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其它部门开展的普法工作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而且不同的法律部门也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所以就需要建立一种各部门间的普法协作机制,除了要加强有关涉外部门间的协作外,还需要加强与其它行业管理部门的横向联系,这种多部门的联合普法在我们的工作中还有待加强,是我们今后的重点工作之一。四是普法工作的考核机制还有待完善,考核力度也有待加强。普法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建立一套长效考核机制,可以考虑将普法考核纳入外经贸考核体系中,以此保障普法工作的效果,这一点在我们的外经贸普法中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贸易协会工作计划范文4
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十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五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贸易协会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国际石油合作;联合作业协议;联合作业合同模版
1 JOA在国际石油行业中的重要性及基本情况
在国际油气合作领域中,联合作业协议(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或简称JOA)作为比较典型的合作模式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石油行业的高风险、高投资特点促使多方必须共同运作、分担风险、分担费用。而JOA则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各合作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跨越勘探、开发、生产、弃置等整个运营环节,从而使得原本松散的联合体更高效的履行各类资源性石油合同,最终实现油气公司对油气的经济追求。因而JOA在石油开发合作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Peter Robbers在其书中谈到的,JOA是石油作业项目的重要基石,是起草生产、处置、销售、运输等其他石油类合同的基础。除了使用范围较为广泛的国际石油谈判代表协会(AIPN)制定的JOA模版外,各行业协议还相应发展出具有不同区域特点的版本,如:美国石油和土地管理协会(AAPL)版JOA、加拿大石油土地管理协会(CAPL)版JOA、英国油气(OGUK)版JOA、澳大利亚石油生产勘探协会(APPEA)版,挪威石油理事会(NPD)版等等。尽管各模版起草时侧重点不同,但都含有一些共同的条款,本文将逐一讨论。
2 JOA主要条款简析
无论是陆上开发还是海上开发,无论是常规油气或是非常规油气开发,JOA包含如下主要条款:
2.1 参与方及参与权益比例
明确的合同主体是一个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通常JOA会在前述(recital)中说明签署JOA的原始协议方。当参与方在选择退出或转让权益时,或以原JOA附件的形式直接记录参与方的更迭,或是通过其他法律文件来建立权利链条。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合作,多数JOA对新进者的财务或技术能力设立一定要求,对作业者的继承者尤为严苛,往往需要获得相关政府或机构的批准。尽管参与权益比例在不同版本JOA中名称不同,但所有模版都承认各参与方需按照一定参与权益分担作业成本和分享收益的合同精神。实践中还需要注意参与权益比例是否在某一阶段发生变化,如印度尼西亚产品分成合同规定开发阶段须引入本土参与方从而间接改变JOA原参与方的权益比例。同时JOA参与方如果代为其他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建议合同者应明确垫付义务何时结束,并设计可优先回收该部分垫付投资的条款以保护自身权益。
2.2 有效期
笔者接触绝大部分JOA都以签字日作为生效日,极少数将生效与满足先决条件关联,如某澳洲项目的JOA中规定作业委员会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后JOA方可生效。而JOA的终止情况则更多样化,由于资源合同的终止或一家获取全部参与权益比例是最为常见终止原因。在普通法下合同终止并不剥夺非违约方获得救济的权利,因而某些JOA模版要求合作伙伴之间不存在未决事项时才能终止JOA,在OGUK JOA模板中甚至要求签订独立合同后方可终止JOA。需要注意的是JOA终止后保密、赔偿、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2.3 JOA范围
JOA范围系指作业者代表各参与方开展联合作业的范围,被排除在“联合作业”范围外的活动也将排除在JOA范围外,任何参与方不承担非“联合作业”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因而“联合作业”需谨慎定义。以APIN模版为代表,大部分在定义范围时将履行资源合同权利义务作为JOA范围。相比而言AAPL模版采用了更宽泛的定义,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字样,并补充了集中处理和处置阶段的活动。无法简单评述哪种形式更优,合同者应根据自身项目特点选择更合适的表达方式。
2.4 作业者
联合协议下的作业者是代表协议各参与方管理联合作业的合同者。传统观念认为拥有最大参与权益的参与方通常与联合作业行为的密切性最强,因而更易于代表联合作业体进行作业。但石油实践中并非如此,例如我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明确规定中方国有石油公司为最大持有比例方,但外国投资者负责单独投资进行勘探、负责作业,并承担勘探风险,也就是通常意义的作业者概念。因此JOA中确定作业者身份的约定除遵循合同自治原则外,还需符合资源国法律。
联合作业协议赋予作业者一定权利,其可以雇佣人员或派遣子方员工进行作业,也可代表JOA各方签署作业相关协议、与政府沟通、提讼和达成和解等。因作业者的占据联合作业中的优势地位,所以绝大部分的JOA模板中会规定作业者不得通过联合作业获利,实践中依据项目情况将JOA还可作业者权利限定一定范围内,如约定作业者有权批准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多少等。
作业者责任限制是作业者条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各行业协会制定的JOA模板中均对作业者联合作业中责任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绝大部分模版中规定作业者仅在有关人员重大疏忽(gross negligence)或故意(willful misconduct)违反法律规定时承担赔偿义务。而对于有关人员的定义各家模板略有差别,以2012年AIPN模版就将其限定为作业者的高级监督人员。同时赔偿范围在各家JOA模版中均有不同,或全部赔偿,或赔偿实际损失。
2.5 作业委员会
非作业者为加强对作业者的控制成立了作业委员会(operating committee)。通常每一个JOA参与方有代表参加委员会,但笔者接触的巴西某项目JOA中规定持有参与权益需超10%时才有资格派出代表,未达到该比例时可以由其他方代表代为投票。并非所有的JOA都成立了作业委员会,北美区域JOA更倾向授予作业者无限权力,AAPL制定的JOA中规定作业者对联合作业有全面控制权,CAPL JOA下的作业者也仅是向非作业者咨询或通报即可,这与传统北美区域JOA中参与方往往是普通投资人而不是是石油公司有关。作业委员会的表决机制是JOA核心内容之一,通常有直接设定通过比例、将通过比例与同意方数量相结合、全体一致同意等表决机制。实践中受项目参与方数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最终达成的表决机制各有不同,但通常对申请许可证延期、退还区块等事项可选择为一致同意事项。
2.6 工作计划、预算和合同授权
非作业者对作业者最重要的控制手段就是利用作业委员会对作业者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支出授权(Authorization for Expenditure)以及作业者拟签订的合同(合同授权)进行审批。实践中如作业委员否决年度计划预算时,作业者都被要求修改报告以期重新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年的的工作,对于未获得批准的支出授权不得进合成本,即由作业者自行承当费用。而合同授权则是在作业者的招标、采购、服务等各环节进行控制,常见的授权批准有三种类型:①需要招标的合同,②关联公司合同,③超过一定金额的与第三方合同;当然某些JOA并不考虑合同性质,仅以合同金额为标准,设置不同的授权程序。JOA是各方平衡力量的结果,过分控制作业者可能会导致无法开展联合作业,因而部分JOA赋予作业者一定空间,例如AIPN模版中规定对已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如果单项超支低于10%、总额超支低于5%无需再次申请批准。
2.7 独立风险作业
参与方对某些作业活动的认识并不是永远一致的,因而独立风险作业(exclusive operation或者sole risk)条款应运而生。传统观念认为如果作业活动不能由全部JOA参与方参加时就可以构成独立风险作业。该条款通常适用探井活动,有时会细化到探井或评价井的各个阶段(钻井、完井、加深井、二次完井、封井、侧钻井)以及地震等各项工作,但最低义务工作量通常排除在外。当非独立风险方准备重新进入该独立风险作业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进入费(Premium),笔者目前接触的JOA中主要有两类计算进入费方式,一是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成本,通常300%-1000%之间;二是在独立风险作业方完成**%成本回收后,非独立风险作业方才可进入,后者多见于北美区域JOA。
2.8 违约
不同于其他类型协议,JOA下的违约主要是指为不能履行作业者发出的现金支付通知(cash call)义务,通常协议会规定违约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到期款及利息,并且在未纠正违约前不得行使有关权利(包括参与投票、获取数据、转让权益、获得产量等),如果持续违约则会强制转让违约方的参与权益用以弥补未支付款项,或者出售违约方持有的产量,如AIPN JOA模版就通过“违约声明协议”使作业者直接获得出售违约方产量的收益。部分JOA还设计了强制退出条款即强迫违约方退出已开发区块或资源合同。JOA实践中上述救济方式(违约后果)可设定优先顺序,也可由非违约方自由选择。AAPL和CAPL版JOA还有类似交叉抵押的条款保护非违约方利益。需要指出的是当某资源国的国家石油公司作为JOA参与方发生违约时,强制退出的违约救济模式难以有效执行,实践中通常采取都是软性补救如出售其产量以弥补未支付款。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联合作业持续进行减轻违约所产生的影响,多数版本的JOA中要求非违约方应按比例代替违约方先行支付违约款项,如不履行该义务也会构成违约。
2.9 产品处置
获得产品虽然是各家参与方的主要经济目的之一,但是由于石油产品的处置较为复杂且具有独特性,因此JOA中仅简单规定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而更细节的处理则通过诸如《提油协议》、《天然气balancing 协议》、《天然气处置协议》等专门进行约定。因而JOA设置产品处置条款时需要明确不同协议之间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的原则。通常JOA的产品处置条款会分别规定原油和天然气的处置方式,并且明确份额、提油点、风险分担、数量、油品等关键内容。同时产品处置条款的设置还需要结合资源合同或者资源国法律的规定,可能会涉及履行国内市场销售义务、相关税负承担及政府参与模式等内容。
2.10 退出
JOA下的退出与转让的结果都是参与方将不再持有的项目的参与权益,区别在于退出则是零对价从项目中撤离,因而其核心是退出程序的实现、退出前的责任义务分担。退出方向其他合作伙伴发退出通知为常见模式,大部分JOA模板都建议约定退出方承担退出生效前的责任和义务。笔者接触的诸多JOA合同中,退出生效时间约定并不相同,有收到通知之日的几天内生效的,也有以政府批准退出为生效时间点,更有以发出退出通知的当年年底为生效日的。退出方是否承担发生在退出通知发出到实际生效之间联合作业的责任各合同约定并没有统一,AIPN模板中就明确退出方不承担在发出通知后退出生效前所有投票反对的事项。由于石油资源合同中往往具有向政府承诺的内容,故多数JOA都要求未完成义务工作量前不得退出。至于是否允许部分退出仍未有统一答案,笔者认为至少应保留一个开放空间允许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比如在延期申请阶段可以退出勘探区块但保留在开发区块中的权益等等。
2.11 转让
联合作业协议下的参与权益的转让有两种类型: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前者系指某一参与方直接将参与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其他合作方,而后者是指参与方的母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从而使得第三方间接持有参与权益的情况。仅就资产转让而言,各JOA模板对转让都持谨慎态度,并设置了各种转让限制,较为常见有获得其他合作方的同意、部分转让时参与权益不得少于最低参与比例、其他合作方拥有优先权等等。因此在进行参与权益转让时,受让方需要开展尽职调查,通过豁免或满足各种转让限制而使得转让行为有效且无瑕疵。除了上述转让限制外,JOA模版中通常还会设计不受转让限制的情形,如向关联公司转让、因控制权引发的转让、一揽子交易等等。实践中转让条款内容还需符合资源国法律或资源合同的要求,例如在印度尼西亚产品分成合同规定在进入生产后需向印尼当地公司转让相关权益,相应在该国项目JOA中通常会约定此种情况下不受转让限制约束。
2.12 会计程序
会计程序(accounting procedure)是JOA中一个重要内容,细化联合作业花费和收入的分配模式、程序等内容,但由于财务专业性过强又往往容易被忽略探讨。目前会计程序多以以JOA附件格式出现(如AAPL、AIPN模版等),当然也有约定直接适用专业会计协会的相关规定。由于专业限制,笔者仅从法律角度列出在起草会计程序中需要包括的基本内容:会计账目的保存、现金通知义务及程序、审计权利、非直接费用分摊(如管理费),任何上述内容的遗漏都可能引发实际作业中的争议,因而需加谨慎约定。
除了上述列出的十二点内容外,JOA还有一些重要内容,如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机制条款、保险条款、税务条款等等,均需要结合项目实践需求,在此不再详细分析。
3 对我国石油联合作业合同的启示
依据我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等法律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石油合作模式类似于国际石油模式中的产品分成合同,但实践中我国国有石油公司并不与外国石油公司单独签订联合作业协议,而是以石油开采合同中部分商务条款对联合作业行为加以规范。与各协会制定的JOA模板相比,现有石油开采合同下的联合条款约定内容相对简单。随着我国上游石油市场的逐步放开,油气上游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大环境下,现有适用联合条款显得捉襟见肘,顾对联合协议起草急需提上日程。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参考意见:
一是国有三大石油公司牵头起草联合协议模板,三大国有石油公司都具有丰富的国际国内联合作业经验,可在起草模板的过程中提供多种素材,使得模板涵盖的范围更广、实用性更强。二是我国的联合作业合同模板不能简单照搬国外其他联合作业合同模板,要充分考虑在中国法域下的特殊性,例如我国土地所有制性质就决定美国AAPL模板下参与权与工作权分离模式在中国联合作业中并不适用。三是改变以往联合协议条款过于保护国有石油公司利益模式,以规范作业者与非作业者权利、义务角度起草模版,寻找两者之间的适度平衡,保护国家利益通过资源国法律或资源合同实现。
参考文献
[1]《国际油气风险投资商务要素分析》克朗曼等编著,王玉普等编译.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6.
[2]《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s》,Peter Robbers,Sian Onell出版社,2010.
[3]《China's long march to share gas production exciting potential and lost opportunities》,Paul Deemer等,Journal of world energy law and business, 2014(7)5.
贸易协会工作计划范文6
美国航空公司货运部(American Airlines Cargo)总裁戴维・布鲁克斯表示:“对货物进行100%的扫描不会导致供应链崩溃。”但他同时也承认,在实施这一规定的初期,可能会出现一些令人头痛的问题,没有为此做好准备的托运人将会遇到货物延误的情况。
负责执行货物100%扫描规定的美国运输安全局称,在5月1日以前,对于客机机腹货舱装运的货物,扫描的数量必须达到75%以上,从总体上看,美国托运人现在已经达到了这一临时目标。但布鲁克斯称,对另外25%的货物进行扫描将最具挑战性。他在最近召开的一次“圆桌网络会议”上说:“最难的还是那些大尺寸货物,我们必须为此做好准备。遵守规定是所有这些工作的目的。我们可能不喜欢这项法律,但是我们仍必须向外界表明我们正在100%地遵守这一规定,对货物进行100%的扫描。”
同样,阿联酋航空公司货运部高级副总裁雷・梅诺(Ram Menen)认为,对货物进行100%的扫描,这对美国承运人来说将十分具有挑战性。他还承认,与美国承运人相比,阿联酋航空公司在美国市场的业务相对较少。但不管怎样,他说:“这一目标是可以达到的。”
然而,要对货物进行100%的扫描,就需要改变原有的货运程序,并放慢货流的速度。
严峻挑战
美国空运协会(Airforwarders Association)执行董事布兰登・弗雷德强调指出,尽管承运人及其航空货运合作伙伴在对客机装载的货物进行扫描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些重要问题仍有待于解决,比如,缺少经过认证的托盘扫描技术,各种各样的财务障碍以及未来航空货运安全政策的走向等等。
无论是航空货运业还是美国运输安全局,他们都对这些问题表示关注。现在,随着8月1日这一最后期限的来临,甚至连运输安全局的官员也怀疑这一规定能否在这一期限得到全部落实。
美国运输安全局副局长盖尔D・罗西兹(Gale D. Rossides)最近发表的一次评论就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他在参加国会听证会时称,从8月份开始对货物进行100%的扫描对国内货物来说是可行的,但对进入美国的国际空运货物而言,可能还需要两年的时间才能做到。据她估计,到8月1日,美国运输安全局或许只能对65%的国际客运航班上装载的货物进行扫描。原因在于,这一法律的执行还需要取得20个国家政府的支持,这些国家在输美空运货中所占的比例接近85%。
美国每年从97个国家进口150万吨的空运货物。最新披露的这一信息显然给美国国内的执法努力产生了负面影响。尽管运输安全局已经公开暗示,出口到美国的空运货物暂时还不会受到100%扫描规定的制约,但该部门同时也已经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货物扫描要求,往美国运送货物的航空承运人都必须予以遵守。
英国国际货运协会董事约翰・奥康柰尔称,且不说这项工作给各国政府产生的成本负担及其在技术方面存在的限制因素,美国国土安全部低估了对所有货柜进行扫描所涉及的巨大工作量。他说,100%的扫描不仅无法做到,而且还会降低贸易流通的速度,并最终导致消费价格上涨。
然而,汉莎航空货运公司美洲市场安全事务主管詹姆斯・洛贝罗却说:“美国运输安全局与欧盟双方在未来安全计划的协同建设方面肯定会达成协议,我们对此表示乐观。安全计划的协同是航空运输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它可以在允许国与国之间贸易自由流动的同时确保航空运输的高度安全。
如何实施?
不管怎样,从8月1日开始对货物进行100%的扫描已成为美国的法律。尽管人们对这项法律还存在许多争议,但这项法律仍将会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引起人们争议的原因,一是,根据这项法律,货物必须一件一件的进行扫描,而不是进行整体扫描。
这意味着,叠放在垫木上、用塑料薄膜包装的大宗货物必须在去掉包装后一件一件地通过各种扫描仪器,扫描后再重新包装并叠放在一起。之后,才能将货物合法地装到飞机上。
在缺少经运输安全局认证的、能够对大型空运托盘进行检查的扫描技术的情况下,这些程序将会生产巨大的成本支出。由来自国际空运协会、美国空运协会、美国临床实验协会、美国花卉研究学会和美国零售联合会的代表组成的一个行业联盟在给美国众议院国土安全委员会的信中写道:“将集装后的货物进行拆分扫描的做法是不切合实际的,因为这将会导致机场货运设施的拥堵。”
该行业联盟在信中说:“这种操作程序效率低下,也非常繁琐。而且,一些高附加值货物,如电子产品和医疗产品,已在出厂前经过安全防揭透明包装,以确保产品在运输途中的完整性。从时间和效率上来看,一旦托盘备妥待运,就不应该再对托运人的包装进行拆解扫描。
目前,唯一一个可以不用对托盘进行拆解扫描的办法是使用警犬。该行业联盟称:“警犬是最有效的检查方法,可适用于所有类型和尺寸的货物,在不远的将来,这种方法仍将是行之有效的。”然而,使用警犬也存在着另一个问题。运输安全局没有足够的警犬可以部署在各个机场对每架宽体客机上的此类货物进行检查。
针对这些问题,美国运输安全局提出了一项被称为CCSP(经运输安全局认证的货物扫描)的执行方案,希望在不打乱供应链业务的情况下使私营行业能够满足100%的货物扫描要求。
根据CCSP方案,很大一部分货物将在供应链的上游进行扫描,比如,在托运人或货运商的经营场所按照运输安全局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扫描。这个方案的另一个好处是,货物扫描工作可在航空公司从某些固定客户接收货物之前完成。
但是,由于CCSP方案参与者所处的位置和聚集程度不同,大多数货物扫描工作仍需要由航空承运人来完成。因此,要满足美国国会提出的关于货物扫描的法律规定,仍需要将CCSP方案与航空承运人的安全方案结合起来。
另外,阿联酋航空公司货运部北美地区货运经理Ed Chism指出,经美国运输安全局认证作为间接航空承运人的货运商也参与了所有的安全计划。他说:“这项法律也包含了关于间接航空承运人和直接托运人方面的条款,他们也要遵守所有的货检要求。”
责任共担
由于CCSP方案并未把货物扫描工作全部作为航空公司的责任,因此,这一方案几乎得到了所有航空公司的认同。布鲁克斯说:“我们相信,这将给参与该方案的所有客户带来好处。把货物扫描工作分摊在整个供应链上可以降低货运延误现象的发生。对托运人和货运商来说,好处就在于他们可以自己对货物进行扫描,然后再交给承运人装运,从而节省费用。”
据美国航空公司货运部估计,该公司为执行这项100%货物扫描规定已花费了近1000万美元。但该公司并不准备将其货物扫描工作进行外包,而是自行完成这项工作,以便于节省成本。布鲁克斯说:“我们有很多种设备和方法对客户提交的未经扫描的货物进行扫描。我们也鼓励客户积极参与运输安全局的CCSP执行方案。”
另外,布鲁克斯认为,100%的货物扫描不会导致航班延误现象的发生。他说:“如果我们真有未经扫描的货物,飞机仍然会在不装载这批货物的情况下照常起飞,我们会想其它的办法来运送这批货物。”布鲁克斯还补充说,如果托运人和货运商提交的货物没有经过扫描,公司会要求他们提前几个小时将货物运到机场。
至于这项规定是否会导致机场拥堵,美国空运协会的弗雷德认为,货物扫描工作不会给美国的小型机场带来“瓶颈”,在这些机场停靠的大都是一些单通道窄体飞机;但对于18个美国门户机场来说,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他说:“到目前为止,可用于装有多种商品的托盘和集装箱的扫描技术都还没有获得运输安全局的认证。所以,货物就必须逐件进行扫描,从而占用更多的机场设施。承运人有没有足够的设施空间来对货物进行逐件扫描?可能没有,所以说,我们需要协助他们完成这项工作,在货物运到机场前对货物进行扫描。”
阿联酋航空公司的货运经理Chism称,多年来,该公司已经在对进出美国的所有货物进行100%的扫描。他说:“我们一直对我们承运的所有货物的安全工作保持警惕,并在所有货运设施安装了先进了扫描设备。”而且,Chism称:“货物扫描工作并未导致货物延误现象,我们在制定工作计划时已经事先考虑到了这一点。”阿联酋航空公司的最大货运市场是香港/中国航线市场,在该航线上,每周除了100多个宽体客机航班外,还有26个B747和B777货机航班。
在谈到其客机机腹运力时,Chism说:“我们平均每个航班可以装载15-20吨的货物。由于数量庞大(仍在以每年两位数的速度增长),这就要求我们的安全扫描程序必须既细致又迅速。我们相信我们在过去几年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
这样,在许多承运人希望把货物扫描工作放在供应链的上游来完成时,阿联酋航空公司却喜欢把这一重要工作程序控制在自己手中。Chism称:“我们有100多个直达航线目的地分布在全球6个大洲,我们希望在整个航线网络上都保持较高的安全标准,所以,我们对货物扫描程序要予以全面控制。”
除阿联酋航空公司外,汉莎航空货运公司也自行控制其货物扫描工作,并且正在加紧筹备,以应对100%货物扫描规定的生效。洛贝罗说:“汉莎航空货运公司已经在努力做好准备,以避免给我们的客户带来不便。我们拥有现代化的技术,并且还对货物扫描程度重新进行了设计,我们的航班不会因为安全要求的提高而延误。”
对于亚洲客户,洛贝罗称,汉莎航空货运公司的货物扫描工作主要是在欧洲的各个枢纽完成的。该公司已投入巨资购买了先进的货物扫描技术,重新制定了工作程序,并对员工进行了相关培训。鉴于其庞大的货运量,它在美国的所有货运设施都配备了多种扫描手段。为了完成这项工作,汉莎航空货运公司在依靠其内部员工开展货物扫描工作的同时,还将一些工作外包给安全领域的一些重要合作伙伴。今年2月份,它与Smiths Detection检测公司开始合作,由后者为其提供经运输安全局认证的扫描技术,如X光系统和爆炸品探测系统等等。另外,汉莎航空货运公司还与Covenant Aviation Security航空安全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由其提供现场安全服务。
Smiths Detection检测公司负责国土安全事务的副总裁马克・劳斯特拉称:“这种合作关系为所有货运商和托运人提供了一系列独特的航空货运安全方案。如果没有这种合作关系,他们可能就无法使用这些方案,或者说,他们自己可能没有可利用的资源来遵守有关货物扫描规定。”
Smiths Detection检测公司提供的技术中,既有先进的爆炸物探测技术,也有领先市场的双重和多重视角X光检视系统,可用于散件货物和整体托盘货物的扫描。
自愿参与
尽管CCSP方案比较切实可行,但所需的成本也非常昂贵。要想参与这一方案,货运商及其他供应链参与者就必须购买相关设备,并对员工进行培训。但业内人士认为,自愿性应该成为这一方案的一个重要概念,这样可以使托运人灵活地选择扫描地点。正如美国航空公司货运部在其意见书中所说的那样,如果只有航空公司能够在机场对大量的空运货运进行扫描的话,货物积压和航班延误将不可避免。
美国航空公司货运部声称:“对供应链有高度依赖性的生产商和零售商来说,问题会更加复杂。而且,对从事易腐货物(如海产品)或健康产品(如药品)运输业的企业来说,他们遇到的挑战将更加严重。”
另外,安全专家也指出,货物在待运期间最易招致风险。机场货物积压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安全风险。因此,越来越多的货运商、物流服务商和承运人正在申请认证,以参与CCSP执行方案,尽管业内人士认为运输安全局的认证速度比较慢。
目前,参与CCSP执行方案的托运人数量在总体货物扫描数量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小。但是,汉莎航空货运公司的洛贝罗称:“这些托运人主要以生产敏感性商品为主,因此,他们的参与对这个行业来说极为重要。而货运商的参与一般来说则主要集中在美国的几个主要门户机场,他们在那些市场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据运输安全局航空货运总经理道格.布里顿称,截止在5月底,已有700多家托运人和货运商获得了运输安全局的认证。
要想获得运输安全局的认证,参与者必须按照运输安全局的标准设立多个安全步骤,其中包括工作人员的背景调查和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的应用。只有在经过运输局的审核和认证之后,托运人和生产商才可以把货物交给航空公司,无需再在机场进行扫描。
Power Freight Systems公司是一家已经获得认证的物流经营商,主要从事电信、半导体、信息技术、航空航天和医疗等行业的物流业务;另一家是位于德克萨斯州的Worldwide Flight Services公司,该公司在匹兹堡国际机场的业务获得运输安全局的认证后,于2009年6月份成为首个可以在全美多个州提供独立认证扫描业务的理货商。
Worldwide Flight Services公司的货运安全总监Karen Avestruz说:“我们也知道,就目前而言,市场对第三方货物扫描服务的需求仍然有限,但我们将继续对自己的货运设施进行认证,以迎接8月1日这一期限的到来。本公司将全力做好准备,为我们的货运合作伙伴们提供货物扫描服务,使之完全满足有关货物安全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