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征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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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征文

法学征文范文1

即使以最为实用的功利目的而论,攻读于大学,乃为求知,在于养成具有思想性的人才。知识之获得,不可能凭空而来,必须借助于某种媒介,通过一种介质的训练、培养,进而获得知识,提升思维能力。源渊流长、充实丰富、瑰丽多彩的中国文学、世界文学,历经时间的淘汰,积淀为人类思想文化的精品,我们阅读、研究,正可以训练思维,培养能力。比尔•盖茨是许多人所羡慕的,是众多青少年心目中的英雄、偶像,但我们往往关注、羡慕的是盖茨所积累的财富和那种超常的积累财富之能力,很少有人想到正是对电脑的着迷、对未来科学的不懈追求,那种永不放弃的对未知世界的执着探索,使盖茨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获得巨额财富只不过是这种强烈的求知欲与不懈的创造力的必然结果。这种对学术的痴迷,纯粹出于兴趣的探索精神,很有一些中国古人所说的“谋道不谋身”的意思,对形上而的“道”的追求,自然会获得“谋身”的结果。而原创性的科学发明和理论创造,所依赖的正是这种“谋道”的精神。

而阅读理论性的书籍,其精密的逻辑思维、推理论证、辨疑析难的能力,显然对训练思维、培养能力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大学语文的教学多少可达到这一目的。而大学语文课的一个重要意义,即在于传承文化。“所谓文化,就是一个民族在悠长的历史中,在一种制度下形成的、渗透到民族的血脉中的集体记忆,一种思维方式、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那种以学术为生命的不懈追求,正是对优秀文化的传承,是华夏民族的凝聚力所在。专业乃谋生技能,而文化则是立身之根本。知识和文化的脱节,只会使一个大学生在未来发展中走向狭窄,无创新性,甚至于生活中缺少灵性,缺乏为人的情趣。从政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看,大学语文课的开设应放在一年级。刚入校的大学生,对学校的学习和生活充满了新鲜感,而对于课程的选择无功利性。虽说是语文,但它的内容安排和讲授方法丝毫不同于中学,因为没有高考的压力,学生们才能在老师引领下,慢慢读,慢慢看,在重读经典中体会语言之美,体会文章中所表达的情感、态度,体验不同的人生况味,潜移默化地积累生活阅历和经验。从以前授课的经验看,许多学生认为,大学四年中,真正有内容、不枯燥的课反而是大学语文。当然,在今天的大学语文课的内容上,可以相对增加一些法律文选,让学生在对传统社会与文化的理解中,体悟前人是如何贯彻、实践法律精神,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

相对而言,现在的学生写作能力比较弱,笔者所在学校曾对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做过调查,反馈的信息中有一条就是写作能力的不扎实。其实,写作和文学息息相关,写作首先需要学生有认读能力。认读能力是阅读中应该首先培养的基本能力。缺乏这种基本能力,阅读就无法进行,因为阅读是借助对文字符号的感知而进行的。其次是理解能力。所谓理解能力就是培养阅读的悟意明理能力,是由认字识词的感性阶段到理解内容的理性阶段的深化,它是构成阅读能力的核心部分。阅读中的理解消化能力,要求在了解一字一词表面意思的基础上,进而理解语言文字之间的内在意义及内部联系,理解文章的思想内容、篇章结构、写作方法。理解是阅读的深化,是阅读的关键,是阅读的诸能力中至为重要的一种能力。再就是评论能力。评论能力是指对文章作品的内容与形式进行全面评价和深入品评的一种能力。评论能力,不仅是写作中十分重要、应用十分广泛的一种能力,而且是阅读的各种能力中较高的一种能力。好的阅读是常识性的接受,能够培养健全的人格,促进独立思考的能力,培养共同生活或参与公共生活的情意与能力,再往深就是传承文化。一个学生上了大学,心理上最轻松的莫过于家长,但是一个孩子在学校干什么?想什么?很多家长不会知道,也不会主动去了解。学生想什么?心理上有了困惑,有了坎,与同学之间有了摩擦如何化解,很多学生其实是找不到解决方法的。今天的高校里,不断出现的恶性事件恰恰说明了他们心理上的问题,而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也是素质教育的不足导致的。

法学征文范文2

“丰”型特色人才培养理念下的课程设置

山东政法学院新闻学本科专业于2009年获教育部批准设立,当年开始招生,在全国政法院校的新闻专业中属于开办相对比较晚的。不过,本专业自开设以来,坚持用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创新意识引领专业建设,结合当今社会对新闻人才质量层次的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确立了以“精专业、融法学、广学识、强实践、多面向”为核心内容的“丰”型特色人才培养理念和人才培养体系。因此,毕业的学生理论基础较扎实,具有一定的法学素养,知识面宽,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强,可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记者、编辑、媒介经营管理、法治宣传、行政管理、秘书等相关工作。从近年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大多数都找到了比较理想的工作,这对于一个地方性法学专业突出的政法院校来说,是非常不容易的。

山东政法学院新闻专业的培养目标比较清晰,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系统的新闻传播理论、扎实的新闻采编技能,具有扎实的语言文字功底和宽广的知识面,具有一定法学素养,具有一定国际视野,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适应能力强,“新闻”与“法律”相融通的应用型、复合型新闻专业人才。

山东政法学院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掌握我国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与法规,了解世界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情况,具有以法学视角和基础理论观察分析社会问题的能力。

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

就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课程而言,山东政法学院将其作为专业必修课,分量较重,但目前来看,这门课程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

(一)授课教师基本为纯法学专业出身,对新闻学了解有限,教学的针对性不强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老师多,其中不乏名师,对于法学概论这门课,讲起来有“牛刀杀鸡”之感。然而,作为一门主要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课程,真正讲得有针对性、有效果,使学生有所收获,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这需要授课老师熟悉这些非法学专业,包括理论和实践。然而,这种要求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实现,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知识体系,要求法学老师再去专门花时间学习这些内容,实在不太现实。退一步讲,即使理论能补得上,实践问题也难以解决。因此,几年以来,学生普遍的反映是,老师讲的离自己的专业内容较远,缺乏针对性,往往什么都讲,但又感觉掌握不了真正的东西。

(二)指定教材偏重理论,内容艰涩,且缺乏专业针对性

山东政法学院针对非法学专业指定的法学概论教材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由谷春德和杨晓青主编的《法学概论》,目前使用的是修订第四版,2015年8月出版。应该说,这是目前国内法学概论教材中最新的一个版本,理论色彩较淡,体系较为清晰,行文简明扼要,学生接受起来难度相对不大。整体上说,是一本很不错的教材。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即使是这样一本高质量的教材,对于理论仍存在难以“简化”、“易化”的问题,处理方式更多还是停留在文字简略方面而非内容上的通俗化表述。在专业针对性方面,由于其通识化教育的定位,自然无法照顾到新闻专业学生的需求,加之课程时间有限,从近期的教学情况来看,学生普遍感觉从中收获不大。

(三)教学大纲基本依据指定教材设定,过于机械,更缺乏专业指向性

山东政法学院非法学专业法学概论课程的教学大纲,一直是由法学院老师制定,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教学大纲基本成了指定教材的“简化版”。在课时分配上,各部分内容平均用力,这样虽然看起来比较均衡,但没有考虑到专业学生的需求,对于与学生专业关系比较密切的内容,没有时间详细展开,而对于与专业没有太多关联的内容,则受限于大纲要求,难以大幅简略。可以说,目前的教学大纲系由于制定者不了解专业学生需求或无法把握这种需求而制定,在制定后又反过来限制了授课老师对于课程内容的灵活调整,确需做出适当调整。

(四)在法学教育应有的实践环节,法学概论课程基本缺失,学生没有直观感受“实践中的法”的机会,影响了教学效果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设定的全部是理论学时,没有设计实践学时,学生学到的只是“书本上的法”,而对于同样重要的“实践中的法”则没有机会接触学习。从课时设计来看,48课时不是很多,但也应留出几个实践课时,至少应让学生有直观接触、观察实践的机会。目前这种完全偏重理论讲授的课程设计,影响到了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感受,他们现在具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基本上还是“形而上”的。

(五)对于学生课程的评价,基本以最终的纸面考试为主,平时考察难以实施,也没有提供一个多样化的评价途径供学生选择

山东政法学院新闻专业将法学概论定位为专业必修课程,在学分设计以及考试方式上都十分重视。就目前的考试形式来看,虽然也设计了平时作业、随堂提问等考核评价机制,但由于缺乏更为细化的指标性依据,这些评价机制基本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对于学生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期末的正式考试。这种考试统一设计试卷,统一考试时间,学生往往可以集中复习加以应对。然而,考过之后,再无印象。应该说,这种机制有合理性,但对于大学生来说,笔者认为是弊大于利。大学重在“开拓学生视野,训练学生思维”,僵化的考试指挥棒,难以达到这一目标,亟需调整。

调整完善新闻专业法学概论课程的初步设想

在讨论法学概论课程教改之前,有一个问题必须澄清,即如何处理好法学概论课程与新闻传播法课程的关系?

山东政法学院新闻专业在开设法学概论课程的同时,还开设了新闻传播法课程,目前主要是新闻侵权内容。二者关系如何定位?如何协调?笔者认为,两门课一为基础,一为专门方向,互为补充,不可偏废。具体来说,在课程设计方面,法学概论需要系统讲授,新闻传播法可以采用专题方式讲授,不必拘泥于教材,以体现其发展的前沿性。可以说,法学概论是从整个法学高度来建构新闻专业学生的法学视野,而新闻传播法则从特定角度展示专业性、前沿性问题。

(一)优先选用跨法学和新闻学专业的复合型教师教授法学概论课程

人的因素永远是第一位的。对于一门课来说,授课老师是最为关键的。政法院校开设的新闻学专业,其设计的与法学结合的出发点就决定了其需要复合型教师,既要懂法律,又要懂新闻。鉴于法学专业的基础性、长线型学科特点,最好是法学专业出身,又专门学习过新闻的老师,如果还有媒体法律事务实践经验,则更佳。

应该说,上述这种复合型教师是比较稀缺的,但也绝非如大海捞针一样困难。一个可行的选择,就是到开设新闻法等类似专业博士点的学校去寻找。比如,中国传媒大学多年来一直设有传媒政策与法规方向的博士点,属于传播学的一个研究方向。当然,在选择时,笔者更建议再进一步审视其本科硕士专业背景,优先考虑法学专业出身的博士。

(二)组织力量,编写针对新闻专业学生的法学概论教材

对于大学教育而言,教材虽不像中小学阶段那样重要,但仍不失为一个重要的学习工具。特别是对于本科阶段的学生来说,教材对于建构其理论体系,掌握基本概念、方法,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之课堂教授时间有限,教材就成了学生学习、复习的一个重要帮助。

目前山东政法学院采用的《法学概论》教材,在体系上还是值得借鉴的,下一步编写教材,重在内容方面的调整。一是进一步简化、形象化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可以采用问答式行文方式,关注学生最关心、最有疑问的问题。二是在部门法方面,做出结构调整,突出新闻专业相关的内容。比如在宪法部分,应着重对言论自由展开论述,在民法部分,着重对新闻侵权进行表述,等等。三是适当增加中外比较的内容,开拓学生视野。新闻职业具有国际性,教材应对此有所反映。对于西方的一些观点、理论和实践,在批判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分析,在开拓学生视野的同时,也训练了学生的思维能力。

(三)重新调整教学大纲,原则是更为简略,更为灵活,提高其指导性,弱化其约束性

教学大纲首先不能成为教材的“简化版”,否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教学大纲也不能拘泥于教材,因为教材可能需要经常修订,大纲则应相对稳定。因此,这也就需要其更为简略和灵活,着重于基本知识点的把握,特别是与新闻学专业相关的知识点方面,应予特别强调,不能泛泛而论;在具体教学内容和时间进度方面,则应减少约束性规定,给授课老师更大的发挥空间。

(四)增加实践课时,给学生一个直面法律实务的窗口,提高教学效果

法律是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只有理论知识与社会的实际问题相结合,才能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新闻专业的学生来说,法学概论课程是否有必要开设实践课时?这个问题在一般院校或许还可讨论,但对于政法院校来说,答案是肯定的。

一般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课程主要包括法院旁听、司法考试和法律实习(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等课程。考虑到新闻专业学生的特点以及法学概论课程整体课时有限,实践课时可以控制在10%的比例左右,以48课时来算,也就是四五个课时。这几个短短课时,可以考虑做如下安排:一是参观当地法院,与主审新闻侵权的法官座谈,旁听新闻侵权案件庭审过程;二是参观当地主流媒体,与其法务人员及外聘律师座谈,如已参观过媒体,也可邀请其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到校座谈。

在专门的实践课时之外,在理论课时部分,授课老师还必须有意识地提高案例教学所占比重,要学会“讲故事”,通过通俗的故事揭示艰涩的法律原理,这实际上是一种更为可行的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方式,同时也会吸引学生,提高教与学的效果。

(五)设计多样化的考核评价方式供学生选择,鼓励学生根据自身特点发挥自己的才能

考核评价是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指挥棒,优化的原则,就是多样化,让学生可以选择。比如学生可以选择参加纸面考试,也可以选择提交课程论文,或者提交实践调查报告。我们应鼓励学生采用更为主动的考核方式,自己动手,或查找资料,或深入实践,在其中锻炼自己的学习研究能力、分析问题能力、适应社会的能力。

在随堂提问方面,也可以多样化,一是提问重点知识掌握情况,二是在案例讨论中看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三是在启发式教学时,看学生的互动情况。当然,这需要有一个制度安排,即要按照学生名单,在整个课程教学中逐一落实,使每个学生都参与其中,否则此项考核无从进行。也就是说,对学生来说,这是一个必选项,而非可选项、加分项。毫无疑问,这增加了授课老师的工作量,也使学生产生了压力,但这也恰恰是提升教与学双重效果所必需的。

结语

笔者认为,可以引用华南师范大学张军老师的观点,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再审视一下整个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张军老师认为,十多年来,随着法学教学方式改革和新的教学精神的提倡,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教改)已经不少,许多老师都在自己所担任的专业课程中进行了一些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探索,但这些探索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第一,探索缺少系统性,有些仍处于随机的实验阶段,并没有形成一种连贯一致的明确的教学思路,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教学步骤,也未确定具体的教学方向和所要达到的具体效果;第二,缺乏科学的检验方式,老师们的改革是否真正达到了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目的是很不确定的,其主要原因就是这些改革缺乏科学的考察和检验方法;第三,由于改革本身是随机的,又没有一套完整有效的检验方法,致使即使是好的、真正有效的改革也不能形成一套可以加以推广的系统的教学思路,因而法学教学的改革始终停留在个别老师零打碎敲式的实验水平上,而不能全面有效地进入到整个法学的教学体系中,并形成一种总体的带有一定指导性的教学思路和方法。1

法学征文范文3

政治理论课程相应能够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就必须要保证自身的理论有着极强的吸引力、说服力。此外,即便是再优秀的教学内容,如果说没有极为优秀的教师来采取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那么也同样有可能会导致教学课程变得乏味,并且演变成教条主义。在这样的情况下,学生自身的学习积极性以及主动性也就无法有效的激发出来,那么最终政治理论课程所产生的功能作用也就少之又少。所以,针对以往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作为创新的切入点,来对于学员自身的主体地位加以提升,同时教学界以及理论界都应当要互相进行探索、实践,并且对于多方面的教学措施加以运用。在经过了大量的教学内容总结之后,主要有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措施:

1.案例政治理论教学的方法

案例政治理论教学法是指运用案例来培养和训练学员的政治理论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政治理论教学方法而言,案例政治理论教学最大的特点是“经验与能力培养”和“以学员为主”。在整个政治理论教学过程中,注重学员自己寻找现实资料,阅读政治时事案例,进行分析和小组讨论,最后完成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案例政治理论教学法的作用非常突出:第一,开拓学员视野,增长学员政治理论知识。第二,通过交流和实践经验,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第三,达到更好的理论联系实践的政治理论教学原则。第四,培养学员自主学习和分析政治理论的能力。

2.“有意义接受学习”的方法

有理论将学习依据效果的不同,来划分成为了机械学习以及有意义学习这两种不同的形式。而所谓的有意义学习理论,实际上就是形容:“符号本身所表示的某些观念,能够通过非任意的方式来和学员实质上已经知道的某些内容进行联系。而非任意主要就是形容这部分观念与学习者之间原有的知识结构已经有了固定的联系。”也就是说,要达到有意义的学习目的,就必须要真正的学习到知识本身的意义,即通过学习的方式,来获得能够对某些事物加以反应的规律以及关联性认识,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务必要在目前学习的知识、概念中与以往原有的内容构建起实质性的内容。

3.启发式政治理论教学方法

教师应当要对于学员本身的积极性思维加以引导,良好的发展学员自身智慧,实际上就是一种完善的理论教学措施。同时注入式政治理论教学措施是与启发式实政治教学措施完全相反的,必须要加以避免。而该教学方式的基本精神,实际上就是要对于学员自身的内在动机进行激发,最大限度的对于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加以调动,良好的促进学员本身的积极性思维体系,有效的对于学员主动动脑、动手去对知识进行获取的方式加以提倡。该教学方式实际上是以辩证唯物论的方法论来作为根本基础的,也就是说,启发式政治理论教学方式是对于教学上所进行的实际运用。

4.讨论式政治理论教学方法

讨论实际上就是师生和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思维碰撞、互相探讨,达到对于信息进行交换的目的,有效的扩大了信息以及思维体系的容量,最大限度的谋求一种能够对于问题进行深化认识和解决的措施。讨论课程本身实际上就是一种在现代政治理论教学理念,利用师生、学生与学生之间所进行的交流、讨论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这方面的措施恰恰也是对于政治理论教学中最为根本性问题加以解决的有效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出学员自身所具备的主体性作用,充分强化学员思维深刻性、广泛性,促使思想政治课程能够焕发出全新的生命活力。

二、结语

法学征文范文4

【关键词】语文教学;方式;有机整合

《小学语文课程标准》中提出:“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语文素养是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基础,也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基础。”现代教学不仅注重学生知识的接受,能力的训练,更加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突出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水平。要实现这一目标,这需要教师在教学中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整合教学,将各学科知识有机结合,互为利用,把它们看成一个完整而复杂的整体系统,既相对的独立,又互相联系。新课程标准下整合教学的核心是强调系统内各要素的整体协调,相互渗透,力求避免用孤立、片面、静止、封闭的观点来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而要用整体、联系、动态、开放、立体的观点看待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整合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对语文教学中教学方法的整合其目的之一就是让学生学会求知,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在教学中,教师要运用唱、画、听、说等多种形式,学法迁移,有意识地将各学科知识加以有机渗透,有意识地在小学语文教学中整合教学方法,合理延伸,以使学生多层次、多范围、多角度去感受、领悟,获得全方位的知识和技能,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能力都得到发展。那么,在语文教学中教学方法应如何加强整合呢?

语文课程标准中指出:“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语文课程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和语文学习的特点,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的学习需求,爱护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教学内容的确定,教学方法的选择,评价方法的设计,都应有助于这种学习方式的形成。” 六七岁的儿童,特别活泼好动,自控力很差,注意力难以持久。在儿童时期,他们注意的特点是无意注意在学前期已得到高度发展,在整个儿童期内,仍以无意注意占优势,有意注意正开始发展,而且注意带有情绪色彩,易受新异刺激影响,被外部明显特征所吸引。7-10岁儿童可连续集中注意20分钟,10-12岁儿童约25分钟,12岁以上的30分钟。因此,在语文教学中教学方法进行学科间的融合,必须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并遵循以促进学生的发展,利于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学习方法的形成和情感的陶冶的原则。要树立“用教材”的思想,注重课程内容与各学科教学方法的整合。

教学《找春天》时,我想起小时候常听的一首歌《春天在哪里》,那是一首欢快的歌曲,它轻松活泼,所蕴涵的内容很丰富,可以让学生展开丰富想像,给他们以想象和创造空间。于是,在指导学生充分理解语言文字表达含义的基础上,给学生播放歌曲《春天在哪里》,让学生边欣赏演唱,边用心去感受。伴随着欢快优美的歌曲,学生很快进入了愉悦其耳目、激动其心灵、开发其智力的境界,在意境中寻找属于春天事物。这时,我就不失时机地让学生说说唱歌后仿佛看到了什么景象,可谓“一石击起千层浪”,学生情绪高涨,各抒己见。在这一唱一说的过程中,学生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创造性思维得到了发展。

特级教师靳家彦在这方面就做得更是天衣无缝,融合巧妙。他在执教《有这样一个小村庄》时,靳老师请学生先根据课文的描述,联系自己的生活体验,想像早先山坡上很像样的小村庄,并用简笔画在黑板上画出来,并说说为什么这样画。几位学生按书中顺序上前分别画了山坡、人家、树林、小河,在画“这里的空气格外清新”这一句时靳老师问:“空气清新该怎样画呢?空气是无色无形的,看不见,摸不着,怎样表现它?这可要有些创意了。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好吗?”经过讨论后学生发言很踊跃,有的说:“画上蓝蓝的天空,雪白的云朵,这就能说明空气很清新。” 有的说:“可以画绿草和鲜花,只有空气清新它们才会更加鲜艳。” 有的说:“可以画蝴蝶、蜜蜂。空气好,小昆虫才会高兴地飞来飞去。”有的说“可以画一个小孩在用力呼吸空气,空气清新,人们才会尽力去呼吸大自然的气息”……在这次教学中,靳老师引导学生抓住“空气清新”这一关键词句进行探究,通过咀嚼词句含义,运用与美术学科间的融合――简笔画这一生动形象的方式,使学生思维活跃,灵感迸发,敏锐地从生活中寻找答案。独到的思想,创新的见解在探究中不断涌现。

引导学生主动的学习,关键在于教师改变教学方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掘学生学习的内驱力,使学生在迫切需要之下学习,从而提高他们的学习效率和效益。

所以说在语文教学中教学方法的整合不是目的,是为了学好语文;是使学生多层次、多范围、多角度去感受、领悟,获得全方位的知识和技能,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能力都得到发展;是让学生学会求知,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

参考文献:

法学征文范文5

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写清计划,想去法国学习什么,我们希望出国之前学生都有好的想法和计划。您在面试中阐述的学习计划及相关信息的评价将会递交到法国驻华使馆文化处,文化处专员将研究您的留学计划并作出评估意见。

好的计划是合适你的计划,每个学生有不同的计划,有不同的能力,有不同的需要,找合适他的专业和学校,学生需要考虑想学什么,回国以后想做什么样的工作,这是很重要的。当然计划要有一些条理,文科高中毕业的学生想去法国学习理工也不是特别理想。对已经在中国毕业的学生,这个问题就不是问题了,已经有一个专业,需要考虑赴法国继续这个专业还是换一个专业,这个情况需要考虑,学习哪个年级的学习,一个文科毕业的学生想继续在法国读这个专业很有希望读双学士,如果有的学生想网上换专业,他在国内学的是物理,想去法国学习艺术类的专业,肯定需要从头开始,要考虑好这种问题。

法国高等教育的系统对于中国学生来说有点复杂,不同的学校有大学,也有学院,有公立学校也有私立学校,不同学校也有不同的专业。一个学生如果想学习比较实用的艺术,需要在艺术学院学习,需要考虑在什么样的学校读这个专业。还有语言的要求,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理工专业对语言的要求比较低,文科专业要求比较高,特别是法语过关才能进入这些专业学习。考虑好自己的问题,制定出的学习计划一定不会错。

办理出国留学一般来说需要两个月的时间,需要提前把文件准备好。在中国有两种法语水平考试,TCF和TEF,都是机考形式,由CELA中心组织,在CELA网站上报名。每个星期都有考试,学生可以很方便安排什么时候考试,考试的成绩当场就能知道,申请者几个月前就可以提前报名考试,以便合理安排法语水平考试的时间,避免多次往返。每个学生需要通过法语水平考试证明语言的水平,但是如果所学语言是英语不是法语,我们就不需要法语水平考试,需要英语水平考试,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就要考托福和雅思。

提问;我的孩子在河南上学,但是他要是想去法国留学,他今年高二了,听说要有五百学时的课程学习。如果说我的孩子明年六月份毕业,想让他再参加学习再留学就来不及,是不是非得到北京考试,河南有吗?

签证官:有两种考法,一种是上高三的时候开始学习法语,比如网上学习法语,这样明年可以有基本的法语水平。还有一种方法,就是高中毕业以后才开始学习法语,高三的学生时间比较紧,可能比较难。我们全国的中心有四个,很多学生很难来北京。

提问:TCF和TEF考试有什么区别?

签证官:没有很大的区别,基本方式都一样,都是机考。一般刚开始学习法语的学生比较适合TEF,TCF考试对于已经有法语基础的人特别合适。

提问:能推荐一下权威的法语培训机构吗?

签证官:法国文化中心有一个法语培训中心,我们不负责评估中国法语培训中心。

提问:第二外语学的是法语一年半,要去的话还要提供500小时学习法语的证明吗?

签证官:我们不看你学习半年还是学习十年,只看结果。

提问:我的孩子明年大学毕业以后想到法国留学,他是学艺术类的,艺术类对法语的要求和其它学科要求是一样的吗?还是低一些?

签证官:比较实用的艺术要求不是特别高,但是如果属于文科类的对法语要求就比较高了。

提问:读硕士要几年,能不能申请到奖学金?

签证官:在欧洲读两年,也有奖学金,每个专业都有奖学金,我们的网上也有一个奖学金网页,你可以看看。

提问:在暑假期的签证截止到什么时候?

签证官:可以自己安排,如果十月份开学的话还来得及,不用着急办。

提问:每年的暑假寒假像法国大学入学的时候都会有签证是吗?

签证官:对。

提问:如果我现在所学的专业和我以后要申请的专业不一样的话,是不是我到法国大学一定要从第一年读起?有没有可能从第二年或者第三年开始读呢?我以前是学数学的,但是想去法国学导演。

签证官:这个不好说,我不知道你的情况。你的本科是学数学,对于导演专业没有很大的作用,必须要重新开始学。

提问:高中生留学出国的话申请本科是否还需要高考成绩和其它证明?

签证官:需要。

提问:有分数线的要求吗?

签证官:每个学生有不同的情况,我们看学生的情况,没有硬性规定。如果语言不好,高考成绩也不好,而且学生也不知道想做什么,这些情况合在一起没有好的结果。

提问:我现在上本科,学校有交换生的项目,是和法国的一所大学,那所大学是以英语来授课的。如果我考了托福上那所学校上课,之后想留在法国读研究生,那么我还用不用参加法语考试了?

签证官:如果授课语言是英语的话,肯定不需要通过法语水平考试。如果要留在法国读研究生没有问题,因为你已经在法国,但是你在法国的项目完成之后想继续留在法国学习,最重要的是找接受你的学校,如果完全不会法语,想拥有法语硕士肯定不行。如果读英语的话没有问题。

提问:我在国内是英语本科专业,想去工商管理类的课程,属于换研究生阶段吗?

签证官:这个不好说,每个学校有自己的要求,一般来说这种学校需要专业的学生,但是有一些项目接收英语专业的学生。

提问:在国内三年制大专可不可以到法国读本科的最后一年?不可以的话从第一年开始在签证的时候一般要求他的TEF考试150分、200分可不可以通过面试?

签证官:国内大专的学校可以上三年级,根据每个学生的情况来决定,不一定说看专业的要求怎么样,普通本科毕业的学生跟清华、北大毕业的学生肯定不一样,我们相信他们在法国继续好好学习。

相关链接:赴法国留学行李清单

近期又有许多留学生将要赴法国留学,许多人都会为准备行囊而煞费苦心,以下一些建议,希望能有所帮助。

拖鞋是必须要带的,这里的拖鞋贵的吓人。电子产品全部国内买,便宜很多。我在这里买的最贵的是音箱,creative的slim花了我100。吃的东西多带点,比如汤料,炸料等等(如果不是很适应法国食品的)。文具多带点(各种各样的,比如说笔记本和笔记本的芯)。建议带菜刀,这里买10多欧才能买到好用的。如果想自己理发的,带理发的工具。内衣多带一点,如果不喜欢天天洗衣服,或者想机洗的。书带一些吧,专业书,数学词典可以带一本(可选),不过要精挑。尽量选对自己以后有用的,因为书重量的关系,不可能全带了。牙膏牙刷带着,其他的诸如肥皂,洗发水之类的别带,价格差不多,洗衣粉 好像这里贵,不过也贵不到哪里去。盗版软件是要带全的,这里不太好找,电影之类的最好也带点,无聊的时候可以消遣一下。扑克牌也带上吧,今年有人带了小麻将,不过手感不好,带大的估计太重了。一定要买一套正装(男生西服,衬衫,领带),在参加正式场合或者面试的时候必要的。在这个上面我觉得要舍得花钱。

一、建议携带的行李清单

01、服饰:内衣、袜子、薄毛衣、长袖T恤、风衣;皮鞋、皮靴;皮带、围巾、帽子、手套。(注:法国较国内温暖,冬天一般都有暖气,建议从国内多带些轻便衣物,国内的较便宜。)

02、生活用品:毛巾、浴巾、浴帽、肥皂盒、轻便水杯、漱口杯、梳子、小镜子、雨伞、化妆用具(眉毛镊子等)、剃须刀及刀片、电蚊香片、转换插头、眼镜(隐形、框架、太阳镜)和眼药水建议在国内配好带过来。

03、药品:常用药品,如:感冒药、消炎药、跌打损伤药等,常用的小药品从国内带来合适,贵重的大件药品法国可以买到,并且一般都买了社会保险,能够报销。

04、文化用品:钢笔、墨水等;字典(汉语小字典、法汉、汉法等);专业书籍(高等数学、计算机等),因为书本物品较重,可以不用带太多,否则行李立即超重,机场罚钱很贵,倒不如以后回国时再带来,反正第一年也未必能用上很多专业书籍,并且很多资料也可以在网上图书馆查到。

05、厨房用品:筷子、勺子、菜刀(放在托运箱里),法国的菜刀都是带锯齿的小刀,用不习惯;另外可带些自己喜欢的熟食(咸菜等)以及调味品。

06、休闲用品:电脑:台式机的配件可从国内带来组装,只需在法国买显示器和主机箱;电脑软件一定要带(过海关的时候要小心,一般不查)。如果已有笔记本电脑则直接带来,如无,在法国买也很好,正版法文操作系统、法式键盘方便输入法文(在法学习肯定要写法文稿),质量好,无假货,保修方便,最主要的是价格与国内持平。相机:可以带上数码相机或胶片相机还有一定数量的胶卷。

07、其他:理发,法国理发非常贵,一般留学生之间都相互理发,可省下一个星期的伙食费!可以从国内带些理发用具。出国之前记得理发!

二、不建议携带的物品

法学征文范文6

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学理摭探

(一)“侵权行为”之意涵及用语之批评“侵权行为”一词,首次出现于《大清民律草案》。当初清末立法者及帮助中国编订民法的日本学者如此措词的原因,今天似乎已不可考。但就该词本身之含义来看,则与日本民法之“不法行为”大抵相近。关于“不法行为”之含义,依据日本早期来华讲授民法之日本学者的界定:“不法行为者,就广义言,为法律上所不得为之行为,就狭义言,为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就最狭义言,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且加损害之行为。日本民法第709条所规定,乃最狭义之不法行为。”可见日本民法上之“不法行为”,主要指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且加损害之行为。此之定义,为早期我国民法学界所袭用。如朝阳大学法律科之民法债权讲义将侵权行为定义为:“侵权行为云者,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使生损害之行为者也。”而其后民国民法学界通说多认为,侵权行为即指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行为。但该时亦有学者,依据《中华民国民法》第184条之规定,①将侵权行为之意蕴予以推展,将其界定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或者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的行为。不过就民国民法第184条来看,该条第1项的前段与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项、日本民法第709条、瑞士债务法第41条第1项基本相似,第1项后段关于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之侵权责任的规定,与德国民法第826条、瑞士债务法第41条第2项基本相近。日本民法则无此条文。该条第2项关于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的规定,则为日本民法和瑞士债务法所无,与德国民法第823条第2项也似是而非。由此可见,民国民法第184条之设计,主要依据德国民法,但其关于“权利”之规定,却与法、日民法,瑞士债务法一样,采概括主义,然德国民法仅采例示主义。这势必导致“权利”一词在理解上出现分歧。依据日本学者中村万吉之见解,按之日本学界一般通说,权利乃为法律所赋与且加以保护其意思力之手段,其与法益之间存在重大区别。日本学者,亦多从之。[9]民国时期民法学界显然受日本学界之影响,而其对侵权行为所涉“权利”一词之含义,则各有仁智之见,兹列举代表性观点如下:认为:“权利”与“利益”互为区别,权利一词应该从狭义上求取解释。“权利”一词之真实含义,应由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推知,至于第184条第1项后段所谓违背善良风俗云云,乃不法意义之扩张,并非“权利”范围之推广,而第184条第2项所谓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亦属举证责任之问题,而与权利之意义无关。陈瑾昆认为:关于权利之意义,学者中有二说:一谓应从狭义解释,为一般权利,即须实有权利之内容;二谓可从广义解释,为法律所保护之利益。民国民法第184条第2项,乃仿德国民法第123条第2项定明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亦应负责,故解为受侵权所保护之利益,即侵害利益,亦应为侵权行为。戴修瓒之解释,则更为广泛,其说略谓:侵权行为,常多以侵害权利为其成立要件,然其所谓侵害权利,应取广义,凡保护人之法律上所认之利益被侵害者,亦应包含。又谓:“我民法规定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要言之,即以背于善良风俗之行为,加损害于他人者,虽不侵害权利,亦成立侵权行为是也。”至于“权利”之范围,认为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二种。而财产权又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至于人格权,则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信用权、自由权、权、姓名权、肖像权。戴修瓒将权利分为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三种。关于人格权之范围,戴氏认为其仅限定于姓名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自由权各种。至于亲属权是否得为侵权行为之客体,当时法无规定,但戴氏认为,民国民法第184条仅曰权利,别无限制,故亲属权,亦得为侵权行为之客体,例如有夫之妇女,不仅对于该妇女,为侵权行为,而侵害夫权,亦为侵权行为。[至于债权是否得为侵权行为之客体,当时德国民法学界、日本民法之理论和实务,议论纷纭。主要存在三说:一为积极说。此说认为一般第三人侵害债权,即为侵权行为。日本学界多采此说,其最高司法机关判例亦从之;二为消极说。此说认为一般第三人不负债权侵害之义务,盖以若认债权有绝对性,债权和物权将无从区别。德国学者,多采此说。三为折衷说。此说此说在一般情形,第三人所为之债权侵害,殊难一律认为侵权行为,然因其侵害行为,直接致债权消灭时,则应负侵权行为之责。德国有少数说者采此说。民国时期我国民法学者之见解,多采积极说。[民初大理院之判例,也确认了此点。①关于“侵权行为”之用语,民国时期有学者对其予以批评,认为从语义学上严格地说来,“侵权行为”和“不法行为”两用语均不够妥切。如靳克义指出:“不法行为及侵权行为二说,均仅足以表明此行为性质之一面。盖此行为乃以违反法律与侵害权利二者为要素。虽违反法律,而未侵害权利,固不成有责行为。虽侵害权利,而非不法行为,亦不成有责行为也。”[13]②梅仲协亦认为,按侵权行为之构成,并不以侵害权利为必要。权利受侵害,未必皆得请求损害赔偿。例如人格权作为权利之一种,其受侵害时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始得为损害赔偿之请求。故“侵权行为”一语,亦宜改为“侵害行为”,庶不背乎立法之本旨。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欧美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而在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前后,民法学界研究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论著也大量涌现,这些论著一方面对当时居于主流的过错归责原则加以检讨,另一方面则在理论上论证无过错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立法中确立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过错责任,亦称过失责任,指责任之承担以有故意和过失为必要。近世各国民法法典以罗马法为根据者,如法、意、德、日等国之民法,皆以过错原则为侵权行为之根本观念。《大清民律草案》因在立法时取材于德日民法,欧陆所重视之过错主义,自然随之侵入。《大清民律草案》第945条确立的是过错归责原则,而《民国民律草案》第246条、①《中华民国民法》第184条,亦陈陈相因,均以过错责任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之主要根据。除过错原则外,侵权行为之归责尚有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此主义之下,苟有损害,纵无过失,亦应赔偿”。民国民法典虽然在第184条中仍然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却在某些特定条文及若干特别立法中,部分地实施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其中第187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法定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如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为一部或全部之损害赔偿。第188条规定: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己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如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声请得斟酌雇用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雇用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雇用人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其中第187条第3项、第188条第2项,均为无过错归责原则之体现,这两项规定,即便是德、日民法典中亦无。其中的第187条第3项,主要是“从瑞士及苏俄之立法例”。而第188条第2项,则是考虑到雇用人之资力通常优于受雇人,故“特由社会政策立场做此种规定”,但“以适用于经营危险事业,而生特殊利益之雇用人为较多”。此外,1931年8月实施的《工厂法》也以变通的方式,确定工人在执行职务受到侵害时雇用企业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民国时期,在对居于主导地位的过错原则予以检讨的基础上,屡有民法学者倡议应在民事立法中扩张无过错原则。如署名为镜蓉的作者撰文指出:“昔时观念,于不法行为之责任,恒视为起于行为人之主观的过失”,“但在工业发达交通便利之今日,究不足以救济被害人而维社会公安”,“如电车汽车飞机等企业,在有危及他人之虞,虽未必有过失可言,犹应认为有赔偿之义务者,不一而足,非特立特别法规,弊患将不堪设想”。[14]另外,夏勤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进行一番详尽比较,并据此断言:从前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论,是主观的,是不适合于现代社会状况的;现代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论,是客观的,是以因果关系为责任的根据,是合乎实际情形的,合乎公道的,并且这种主义的援用,在将来的立法精神上,必然要伸张其范围。[15]《民国民律草案》修订之前,当时已有诸多学者,针对《大清民律草案》中“无过错原则”规定之阙如,倡议在今后的侵权行为立法中,应适当扩张“无过错原则”,尤其是应该在新立法中增加“危险责任”的规定。如燕树棠建言:“我国民法草案既已采纳过错主义,而于危险主义尚属缺如,在近今社会现状之需要,于侵权行为篇,另加条文,规定因危险物品之侵害所发生之责任问题,较为妥当,不宜以过错主义为侵权责任之唯一根本原则也。”[16]此外,对于经营矿业、工场等大事业致服劳之工人受有损害,或经营铁路、汽车等危险事业致他人受有损害者,其适用危险责任之情况,亦有学者撰文予以探讨。如陶履曾撰文力证矿业、工场之对于受雇人,铁道、汽车之对于他人、旅客、第三人等发生损害时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7]《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后,虽然该法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规定,已有所添加,但仍有学者认为,其理论支点依然是过错责任,且大有加以修正之必要。如孙署水认为:中华民国民法对于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之范围,虽已有相当扩张,惟对于经营危险性事业之企业,及使用危险性器具者之赔偿责任,仅于工厂法中关于工人之抚恤请求权之规定,适用结果赔偿主义,此外于普通法中未有一般之规定,其保护之范围,殊难称周至。

(三)侵权行为类型化剖析在民国民法论著关于侵权行为之理论探讨中,对侵权行为的分类,及对各类侵权行为,尤其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剖析,亦成为其理论体系中不可少之一部分。当然,这种类型化之探讨,一方面以民国民法第184条至第191条为法条依据;另一方面,就理论来源而言,则大多继受日德各国侵权行为法学说中的理论元素。具体说来,民国民法学者对侵权行为之分类,通说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三种,惟在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之划分依据及阐解上,又存在着若干分歧:其一是以侵害行为是否为自己之行为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通常或普通)侵权行为和特殊(特种)侵权行为。①这是一种在当时学界相对主流之分类方法。如梁其林认为,一般侵权行为须为自己之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常因他人之行为或人之行为以外之事实而成立者。等认为,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之别,以自己之行为,为侵害权利之要素的侵权行为,为一般侵权行为,以自己行为以外之事实为侵害权利之要素的侵权行为,为特殊侵权行为。[戴修瓒之分类方法,与胡氏相同,只是称谓上略有区别,将其分为通常侵权行为与特种侵权行为。此外,还有其他学者也持此观点,不过将其称为普通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其二是以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作为区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标准。如蔡天锡麟将过失责任主义场合之侵权行为称为一般侵权行为、结果责任主义场合之侵权行为称为特殊侵权行为。[5](P78)而吴经熊则认为承担过失侵权责任的为侵权行为,将“虽无过失,但为公平起见,亦得令负赔偿损害责任”的行为名之曰“准侵权行为”。[戚维新则从过错与无过错之角度,除析出共同侵权行为之外,又将侵权行为分为有咎责任与无咎责任两种。此外,民国时期民法论著,其对于一股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论述,大抵趋同。、蔡天锡麟和戴修瓒均将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有五:(1)自己之行为;(2)权利之侵害;(3)损害之发生;(4)因果关系;(5)行为之不法。主观要件有二:(1)意思能力;(2)故意及过失。[洪文澜则将主客观要件并为六种,即(1)自己之行为;(2)侵害他人之权利;(3)损害之发生;(4)侵害权利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5)阻却违法之事由不存在;(6)故意或过失。检视民国时期民法论著之相关论述,在上述构成要件中,以下几点又须再详加沥述:①1.自己之行为。民国时期民法学界一般通说均认为,侵权行为应如一般之行为,为自己有意识之行为;此外,“自己之行为非专指作为而言,不作为亦包含之。惟不作为惟于行为人有作为义务时,始成立侵权行为”;“以他人为机械而为侵权行为时,亦不失为自己之行为”。②对于法人而言,法人之机关,对于其权限内所为之行为,原为法人本身之行为,法人不得不任其责。法人对于董事或职员,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与该行为人连带负赔偿之责任。2.因果关系。一般侵权行为之存在,以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为必要。关于因果关系之理论,综合而言,存在三说:即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而在民国时期民法理论中,最通行者,当推相当因果关系说。所谓相当因果关系说,亦称为适当条件说,“盖谓某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结果,尚不能遽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见解,亦谓能发生同一结果者,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至于不作为与损害间之因果关系应该如何理解。有学者认为:不作为与结果间,不过为准因果关系,非真正之因果关系,不过因不作为以致不得阻止其结果之发生,法律上认为与作为之因果关系有同一价值而已。不作为如何始可认为与作为有同一价值,其要件有两个方面:其一,须其不作为系损害之适当条件;其二,须违反应作为之义务。[24]3.行为之不法。吴经熊认为,此之“不法”并非是指凡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之外,必须再属“不法”。其实,“不法”之真意,乃是“没有违法的阻却”(withoutjus-tification)。当时通说认为,阻却违法事由包括:权利之行使、被害人之承诺、自卫行为(正当防卫)、自助(救)行为、无因管理。[③戴修瓒和的概括更为全面,认为除上述五种外,尚有紧急避险。4.意思能力。通说认为,意思能力是指行为人足以负担侵权行为上之赔偿义务的识别能力。一般侵权行为之成立,以行为人有意思能力为必要。无意思能力人,包括行为时无识别能力和行为时有精神障碍之人。此外,加害人如欲主张其行为时无意思能力,应负举证责任。5.故意与过失。关于故意之解释,戚维新认为:“故意之行为者,即对于构成侵权行为事实之要件,有充分之认识,并豫见其行为有致损害于他人之可能,而仍决意为之。”[23](P28)而所谓过失,“即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虽料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是也”。[25](P20)至于是否为不注意,“则应就其行为时之情况,以社会一般的观念判断之”。[26](P443)至于共同侵权行为,按当时学界通说,可分为三种:狭义之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造意及帮助。对于该点之剖析,之见解颇具代表性。胡氏认为,狭义之共同侵权行为,为真实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针对的是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而“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的情形,此等共同危险行为,亦为“准共同侵权行为”;而共同侵权行为中的造意人及帮助人,则是“视为共同行为人”。[10](P153-167)共同侵权行为人就其所造成之损害,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特殊侵权行为,通说主要将其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公务员之侵权责任。民国民法第186条规定了公务员之侵权责任。公务员于职务上,为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为买卖、承揽、运送、借贷等私法上行为,致第三人之权利受有损害时,由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与公务员,连带负赔偿之责。民国民法关于公务员侵权赔偿责任之条文,与前二次民律草案基本无异,与日本民法之规定也大致相同。而此款规定,在日本学界却备受批评,主要缘其没有涉及国家赔偿之相关内容。①王世杰亦撰文对民国民律草案之相应条文予以批评:“民国民律草案对于国家官吏损害人民权利之侵权行为,仅明白规定官吏本人之责任……然国家之赔偿责任,固未道及。”[27]在谈到此点时也主张,国家亦应有不法行为能力,“国家之行为能力乃至不法行为能力,自一般的法理论言之,实有不能不肯定者在也”。因此,“如其损害系以官吏之行为为原因,依其行为性质如何,或者应由国家直接赔偿,无待明文规定,是为当然”。[28]第二,法定人责任。民国民法规定,凡年龄未满7岁或禁治产人,皆为无行为能力人,8岁以上未满20岁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民法总则规定,其一切行为,皆须得法定人之允许,而所谓法定人者,即有行使亲权或监护权之父母或监护人。[25](P22-23)然法定人之责任,又可别为以下二种情形:(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识别能力时,由法定人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连带负赔偿责任。(2)无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识别能力时,由法定人负损害赔偿之责。[10](P165)如若法定人欲免责,则须证明就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令加以相当之监督,仍不免发生损害。至所谓相当之注意,“通说谓其与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同一意义”。[10](P166)第三,雇用人责任。民国民法第188条规定,对于受雇人之侵权行为,雇用人与行为之受雇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然依其但书之规定,雇用人若证明其本人已尽法定义务时,即免除此项连带责任。关于此条之探讨,民国时期相关论著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受雇人之界定。通说认为,所谓受雇人,为雇用人使其执行一定工作并受雇用人若干指示之人。但雇佣关系之成立,并不以雇用契约为限,而雇佣关系中之报酬,也不以金钱为限,举凡世间事物,皆可作报酬品。即劳动本身,亦可作报酬品。此外,一言道谢,一文之志感等精神表示,本无经济价值,也可作为精神报酬。[29](2)受雇人执行职务之范围。关于受雇人执行职务之范围,其时学界主要有以下三说:第一,以雇用人之意思为标准说;第二,以执行职务之外表为标准说;第三,以受雇人之意思为标准说。认为第一说失之过狭,不足以保护被害人之利益;第二说亦未见其当,盖有时形式上虽属于执行职务之范围,如受雇人为自己之利益为之,亦使雇用人负责,未免过苛。故其认为应以第三说为当。[10](P170-17)陈瑾昆则采第二说,其意谓:“但凡与使用事项有关系之行为,均可包含。故属于事项之行为,固不待言,即其附属之行为,辅助之行为,其他相关连之行为均可”,“至是否系为使用人之利益,并合于使用人之意思,均所不问”。[11](P120)第四,定作人责任。依据民国民法第189条,承揽人执行承揽事务,倘有不法损害他人者,定作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定作人于承揽人执行职务时为指示而有过失者,仍应负赔偿责任。[2](P195)该款之规定,在大陆法系各国,除日本外,均无明文规定,然日本系仿自英美法,而民国民法又仿自日本。大陆法系各国对此不设明文规定,盖认为该项所定之责任,应由承揽人负责,是为当然。在定作人指示有过失的情形下,不啻定作人以承揽人为机械而利用之,准诸间接侵权行为之旨,自应由定作人负责,亦无特设明文规定之必要。[10](P174)第五,动物占有人责任。民国民法第190条规定了动物致害之侵权责任。其意谓:动物加损害于他人时,使用或占有该动物之人,原则上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该条所定动物之意义,王承廉认为,原则上应采狭义,依普通之观念判断。故豺狼虎豹等猛兽不包括之,其主要即指马牛羊鸡犬豸等家畜以及昆虫鱼类等一切动物。[30]动物加损害于他人,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其负责之要件如下:(1)动物加损害于他人时,以该动物有人管领,其行动得予以控制者为限。(2)损害须因动物之“行动”而发生。利用动物为损害他人之工具者,损害系因人之利用“行为”所致,与动物无涉,仍应适用民法第184条普通侵权行为之规定。[30]第六,工作物所有人责任。民国民法第181条规定了建筑物和地上工作物加害之侵权责任。就该条之立法意图言,盖以土地上之工作物等,常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以致倒毁破损而发生不测之危险,故加重所有人之责任,以便预防危险之发生。至于何谓地上工作物者,王承廉认为,地上工作物指于土地之上以某种目的依人工之建造,而与土地有联接关系之设备。建筑物乃工作物中之最显著者,如民法所例示之房屋、桥梁、堤防、运河、沟渠、轨道、电杆、电线、纪念碑、铜像、水管、道路等均属之。[31]至于工作物所有人责任成立之要件,王氏认为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积极要件即所有人就其工作物之设置或保管有欠缺,致损害他人之权利者;消极要件即工作物之所有人对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即可不负责任,故亦称为免责要件。

(四)1.损害赔偿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其与预防损害请求权①也存在一定的关系。所谓预防损害请求权,“即对于侵权行为尚继续,或有重复侵权之虞时,有被害之虞之权利人,亦得请求防止”。[5](P120)民国民法对于侵害权利,仅有事后救济之损害赔偿,尚无事前预防之一般规定。因此对于被侵权人是否拥有预防损害请求权,学说纷歧,大致可别为三说:(1)消极说。法律对于侵权行为,既仅认损害赔偿责任而无不作为请求权之明文,自不能认其存在;(2)积极说。权利均有不可侵性,在有被侵害之虞时,自应许其请求除去或防止;(3)折衷说。谓仅限于绝对权始有不作为之请求权。[戴修瓒主积极说,其说略谓:“吾人因法律所保护之权利或利益,必使得实行,且不可侵害,倘有因侵权行为将受侵害之虞者,即得请求预防,并诉请勿为侵权行为(不作为之诉),故有侵权行为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亦必有侵害预防请求权,此乃当然之一般原则,毋庸经法律之明定。”②而、陈瑾昆、蔡天锡麟则在其著作中均采折衷说。如认为,民国民法对于权利之被侵害,得请求除去,或于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预防,惟限于人格权及所有权,而人格权及所有权又均为绝对权,则依类推适用,自惟绝对权始有不作为请求权,相对权则否。陈瑾昆认为:权利在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预防,但仅以绝对权(即支配权)为限。2.损害赔偿之当事人侵权损害赔偿之当事人,按之民国时期民法学界通说,约可分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下面移用之论断分述如次:第一,损害赔偿之债务人,如在一般侵权行为,为行为者本人;反之,在特殊侵权行为,或为行为人,或为行为人以外之人。第二,损害赔偿之债权人通常为被害人,但被害人以外之其他几类人,亦可为债权人。具体包括:(1)为被害人支出殡葬费之人;(2)被害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之第三人;(3)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请求赔偿慰藉费)。[10](P187)戴修瓒还进一步认为,此处所涉之被害人之子女,亦包含胎儿在内。[3.损害赔偿之范围及方法侵权损害发生之后,赔偿范围应如何确定,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当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被侵害时,依据民国民法第195条第1项前段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该条之规定,实为精神损害赔偿,也即慰藉费之规定。①其立法意图在于慰藉被害人因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被侵害时所受精神上之苦痛。损害赔偿,通常以赔偿被害人财产上之积极的及消极的损害为目的,而该条规定对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应予以赔偿,此为损害赔偿范围之特殊规定。第二,当身体或健康被损害时,依据民国民法193条第1项规定,除依据一般通则请求赔偿财产上之损害,及依据第195条第1项前段请求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外,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也有损害赔偿请求权。②所谓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即其工作能力全部或一部之灭失,所谓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例如非服相当之补品方能支持其身体或健康。[10](P189)至于损害赔偿之方法,针对不同的侵害对象,又有若干不同:首先,身体或健康被侵害时,法院得因当事人之声请,定为支付定期金,但须命加害人提出担保。至关于提出担保之方法,法律上并无限制,举凡物的担保及人的担保,均得有效提出。其次,名誉被侵害时,除前述之得依民国民法第195条第1项前段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外,依同项后段亦“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所谓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例如由加害人登报道歉等。[最后,物被毁损时,依民国民法第196条规定:“不法毁损他人之物者,应向被害人赔偿其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格。”依据民法通则,损害赔偿以回复原状为必要,而此条规定迳许其以金钱赔偿,是为赔偿方法之特别规定。所谓毁损,不以有形的毁损为必要,即无形的毁损,例如因事实上或感情上使其物不能供本来之使用因而减少其价格者亦属之。所谓赔偿其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如属一部毁损,固以赔偿其毁损部分之价格为已足,有虽毁损一部而致丧失其物经济上之价值者,自应赔偿其物原有之交易价值。此外,除对于现实之损害,可以请求赔偿之外,凡因不能使用收益该物而生之损害,亦可请求赔偿。[33]

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学演生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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