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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范文1
(1)原始现场
是指现场的车辆、伤亡人员、牲畜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体没有受到破坏或变动,仍保持事故发生过程的原有状况。
(2)变动现场
交通事故现场范文2
[关键词] 帕瑞昔布钠;亚麻醉剂量;氯胺酮;急救;事故
[中图分类号] R971.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1)11(c)-165-02
The application of Parecoxib Sodium combined with sub-anesthetic dose of Ketamine in one case of accident emergency treatment
XIAO Jianjun, ZHANG Min, GUO Hailong, LIU yan, XIA Tao
Department of Anesthesiology, Huainan Xinhua Hospital, Anhui Province, Huainan 232052, China
[Abstract] Severe trauma leads to serious bodily harm even death, and also causes critical psychological injury of wounded patients. Suitable emergency treatment not only can guarantee the life of wounded patients, but also comfort their psychology. The first aim of the emergence treatment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is alleviating the pain of wounded patients and keeping them calm, in order to reduce the stress. Parecoxib Sodium combined with sub-anesthetic doses of Ketamine can not also relieve the pain of the wounded but also keep them calm,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mergency treatment of traffic accident.
[Key words] Parecoxib Sodium; Subanesthetic dose; Ketamine; Emergency treatment; Accident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拥有机动车辆最多的国家,然而机动车带来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以往交通事故的救治中往往是将伤者送到手术室后才对其进行镇痛及麻醉,使患者较长时间的承受剧烈疼痛与心理压力,同时也减慢了救援速度。本文笔者在肇事现场充分权衡利弊果断对伤者实施了现场麻醉,最终取得非常满意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一般资料
2011年6月16日11时20分左右在安徽省淮南市淮凤公路孔集段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伤者侯某,男,42岁,65 kg,经医生初步诊断为车祸腹部贯通伤。现场发现一长3 m横断面面积约8 cm×8 cm的方形钢管刺穿车头贯通伤者腹部进入车厢。患者查体:神清,极度痛苦貌,呼吸频率24次/min,心率110次/min,血压135/80 mm Hg(1 mm Hg=0.133 kPa),询问伤者既往身体情况良好,否认手术外伤史、传染病及遗传性疾病史,无药物食物过敏史。立即给予氧气吸入,开放静脉通路,抽血化验及术前备血。推注40 mg帕瑞昔布钠,患者疼痛明显减轻,在剪切钢管时患者诉疼痛加剧,遂静脉给予氯胺酮0.5 mg/kg,1 min后患者表情淡漠,再次剪切钢管,患者无明显体动,表情依然淡漠。剪切成功后,迅速进入手术室,将患者侧卧于手术床上,常规心电监测,桡动脉穿刺测血压,麻醉诱导:效应室靶控丙泊酚3.0 μg/ml,瑞芬太尼4.0 ng/ml,罗库溴铵50 mg;患者侧卧位通视达喉镜行可视气管插管,插管成功后行机械控制通气(FiO2=100%,VT=8 ml/kg,f=12次/min);麻醉维持:效应室靶控丙泊酚3.0 μg/ml,瑞芬太尼4.0 ng/ml,泵注阿曲库铵30 mg/h。手术探查发现横结肠断裂,膈肌破裂,左侧血胸,左侧第11肋骨骨折。手术顺利完成,术毕待患者自主呼吸恢复、清醒后拔除气管导管,送回病房。术后随访无麻醉相关并发症发生。
2 讨论
严重的创伤不仅给伤者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可能导致死亡,同时对伤者的心理也造成严重的创伤。合理的急救措施,不仅能使伤者生命得到保障也使得伤者的心理得到极大安慰。手术、创伤等伤害性刺激及伤害后炎症反应,可以导致炎性介质和致痛物质如前列腺素(PG)、缓激肽、P物质、5-羟色胺、组织胺等物质的释放,这些物质除了直接致痛之外,还可以使血管扩张、组织水肿,使效应器敏感度增加,降低痛阈,从而导致周围性痛觉过敏。因此,把镇痛、镇静提前至交通事故现场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交通事故现场用药的安全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现场用药既要给患者充分的镇静与镇痛又不能给患者造成因用药而出现的次生伤害。
帕瑞昔布钠是首个可以静脉和肌内注射的选择性环氧化酶-2(COX-2)抑制剂,其通过抑制COX,阻断花生四烯酸转化为前列腺素而发挥解热、镇痛和抗炎作用[1]。帕瑞昔布钠与传统的非甾体抗炎药不同,它只作用于COX-2产生抗炎镇痛作用,而不会抑制COX-1,故没有胃肠道不良反应和抑制血小板的功能[2],但帕瑞昔布钠无镇静作用。有文献报道,非甾体类抗炎镇痛药镇痛效果弱,不适合单独使用[2-4],因此,笔者在对事故现场伤者的处理中复合了氯胺酮。氯胺酮是唯一具有镇痛作用的静脉全麻药,可选择性抑制丘脑内侧核,阻滞脊髓网状结构束的上行传导,兴奋边缘系统,且对呼吸、循环影响较轻。氯胺酮有流泪、唾液分泌增多、血压、颅压及眼压升高、喉痉挛及气管痉挛等不良反应,且躁动不安、恶梦及谵语等精神症状也经常发生,但小剂量氯胺酮仍有良好的镇痛效果,麻醉作用时间短,对患者术后恢复影响也较小。亚麻醉剂量氯胺酮是指氯胺酮静脉注射剂量≤0.5 mg/kg[5],该剂量的氯胺酮既有一定的镇痛及镇静作用,不良反应发生也很少[6]。由于本案例伤者在抢救时处于坐位且不能有任何晃动,因此不能使用麻醉剂量的氯胺酮,以防患者坐不稳和苏醒期躁动而造成更大的伤害,而单独使用亚麻醉剂量的氯胺酮或者单独使用帕瑞昔布钠都难以达到良好的镇痛、镇静作用,但将两者复合使用就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
总之,在交通事故现场物的选用要因时、因地制宜,麻醉医生在做足充分准备的同时还要权衡利弊。
[参考文献]
[1] 赵静.预注帕瑞昔布钠对子宫切除患者术后镇痛的影响[J].实用医学杂志,2010,26(5):839-840.
[2] 邓新波,许太武,孙臻.帕瑞昔布钠治疗术后疼痛的临床观察[J].昆明医学院学报,2010,31(3):89-91.
[3] Gliron I, Milne B, Hong M. Cyclooxygenase 2 inhibitors in postoperative pain management: current evidence and future directions [J]. Anesthesiology,2003,99(5):1198-1208.
[4] 吴新民,岳云,张利萍,等.术后镇痛中帕瑞昔布钠对吗啡用量的节俭作用和安全性[J].中华麻醉学杂志,2007,27(1):7-10.
[5] Lahti AC, Koffel B, Laporte D, et al. Subanesthetic doses of ketamine stimulate psychosis in schizophrenia [J]. Neuropsychophnrmacology,1995, 13(1):9-19.
[6] 沈通桃,钱燕宁.小剂量氯胺酮的临床应用[J]. 国外医学:麻醉与复苏分册,2003,24(6):343-346.
(收稿日期:2011-08-31)
交通事故现场范文3
4种典型伤情的施救
驾驶员被方向盘或变形的驾驶室撞伤 这种情况最常见,常造成颈椎损伤或胸部挤压伤,严重者可出现胸壁损伤而引起开放性气胸,伤员常被困在驾驶室内。此时,在撬开驾驶室门窗后,应先给伤员上颈托,如无颈托,可用硬纸板或厚塑料纸固定颈部,以免颈椎错位或损伤。同时,可用一块硬板插到伤员的背后,用绷带或布条固定后,再将伤员拔出驾驶室。
颈部鞭梢式损伤 这也是车祸发生后较常见的。事故突然发生时,车速骤减,由于车辆惯性作用,使颈部像鞭梢一样前后摇晃而引起损伤。据统计,大约四分之一的伤员发生颈椎关节脱臼,伤员出现昏迷、颈后锐痛、活动时疼痛加剧等症状。急救的关键也是立即上颈托,一时无颈托,可临时用敷料做成颈圈固定其颈部,以免头颈左右前后摆动,转送时取卧位。
伤员被弹离坐位 在此情况下,不能随便抬抱,因为这种情况伤员很可能脊柱受到损伤,一时的不当搬运会造成已有脊柱损伤加重,甚至断裂,从此导致伤员终身瘫痪。正确的方法是,先将伤员作为一个整体转至平卧位,上颈托后,由3~4人动作规范、步调一致地将伤员托起,注意一人负责保护其头部,以免头颈前倾、后仰或旋转。托起时,可由一个人喊口令,当喊到1、2、3的3时,急救者同时托起伤员,并将其移至木板上,再用绷带把病员固定在木板上搬运。
出血或骨折 需及时处理,包括立即止血。可用压迫止血法止血。出血量较大时,也可用橡皮管结扎临时止血,不过要注意每隔1小时放松2~3分钟,以免肢体缺血时间过长而造成肢体坏死。上下肢骨折者,可用夹板固定,一时找不到夹板时,可就地取材,即取树枝、木板、扫帚柄,甚至厚书本或杂志等,托起患肢并加以固定后再搬动。
车祸现场急救5问
如果现场只有一个人,怎样搬运伤员? 这时,急救者应跑到伤员的后面,两手穿过伤员腋下,扶住伤员上半身,并将伤员的头枕部靠在急救者的肩上或前胸,然后慢慢地将伤员向后拖拽,并将其仰放在木板上固定。
如何处理气胸? 车祸发生时,伤员胸部可因撞击硬尖物件而造成开放性气胸。此时,可用一块厚棉垫盖在胸部伤口上,并用绷带将其包扎固定;对已发生张力性气胸者,可在其锁骨中线第二、三肋间用带有单向引流管的粗针头,临时穿刺排气。
如何处理烧伤? 汽油箱爆炸燃烧常可引起烧伤。这时,受害者应立即脱去正在燃烧的衣服,或就地打滚压灭火苗。烧伤的肢体应迅速用凉水冲洗或浸入水中,以利于消除致热源,减轻受伤肢体的进一步损伤。
如何处理断离肢体、器官? 对断离肢体和组织器官,如已断离的手指、足趾、鼻、耳、以及大面积的皮肤等,应用敷料包好(见右图),经适当冷藏后,随伤员一起送往医院。
伤员昏迷怎么办? 对昏迷的伤员应注意开放气道,头略向一侧倾斜,以利于口鼻腔内的分泌物、血液、粘液和其他异物排出体外。同时,取出伤员身上的尖刀、金属币、钥匙等物,以免压迫致伤。另需注意保暖。
交通事故现场范文4
1,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2,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3,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事故的责任以及相关的赔偿。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现场范文5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两者诉讼主体不一致,适用法律不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依据也不同。因此,这两种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应合并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主张。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无条件支付义务,应将保险公司直接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笔者认为,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通知保险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理由是: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意图应理解为,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赔偿,由此出现保险公司是否按此条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及投保人是否履行协助义务的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投保人怠于履行义务,将会妨碍受害者权利的实现。按第一种意见,应由投保人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以往在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但若沿用这一做法,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就失去了立法的意义。因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只能就侵权行为提起赔偿诉讼,赔偿义务人如果无履行能力,仍需保险公司理赔后才能作出赔偿,且无法防范赔偿义务人将保险赔款挪作他用。这样既不利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利,还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更不利于受害者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内容上相互衔接,因此对该类案件合并审理有法可依。
2.合并审理的意义在于简化程序,有利于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对保护交通事故中的伤害者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果另行起诉,当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投保人不承担责任而拒绝理赔,甚至当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时,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也经常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造成交通事故伤害者迟迟得不到及时的赔偿。所以,合并审理不仅有利于简化程序,更有利于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利益。
3.有利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其对于该责任的承担也有合理的抗辩权利。该抗辩权利的行使,主要针对赔偿范围的合法性及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否存在自身原因,如故意致残、致死或者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伤害他人或杀人等情形的抗辩,而并非指担保人或者受害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有无过失行为。因此,该抗辩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同于交通事故中投保人一方对受害人的抗辩权,二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行使抗辩权,以此来间接对抗受害人的主张。这些权利的行使只能通过合并审理才能有效地得到发挥,防止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行为而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交通事故现场范文6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交通事故中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仍然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据了解,该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形成原因,制作交通事故成因报告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些地方和法院提出,如果公安机关不再作责任认定,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只能由法院处理,法院难以承担。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