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汇报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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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汇报材料

看守所汇报材料范文1

一、监外罪犯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执行机关没有将监外罪犯监督考察工作提到应有的位置。从有关的材料来看,年初布置工作要求很严,可年底总结工作时缺少这方面的内容,而按照规定建立挡案、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定期考察形成材料装入本人档案的却是少数。

2、法律文书传递不畅,造成交付与执行工作脱节。审判机关与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与交接出现相互脱节,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审判机关在判决生效后,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到公安户政科,并由其向各辖区派出所传送,有时会出现不送、漏送情况,致使派出所掌握不了监外执行罪犯的实有人数。另一种情况是罪犯被宣告监外执行前在看守所羁押的,判决后审判机关虽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但是看守所在释放监外执行罪犯后,有的不及时或根本不把判决书等向监外执行罪犯的辖区派出所送达,致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执行脱节。

3、逃避监管、脱管、失控现象突出。审判机关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都是让罪犯自己到辖区派出所报到,一般情况下有固定住址或固定职业的都能到辖区派出所报到并接受考察,而一些无固定职业、住所的监外执行罪犯在判决后往往不到辖区派出所报到,这在农村更为突出,不少罪犯无脸见父老乡亲,迫于生计,便远离家乡外出打工;有些罪犯为逃避交纳乡村税费,回村后不到派出所报到。他们跻身于人口流动大的城镇,行踪不定长时间处于无人管理,其表现难以掌握,更谈不上日常考察从而造成脱管失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

4、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监管不力。按照规定,监外罪犯监督考察工作应由当地派出所负责,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建立罪犯挡案,制定和落实监督和考察的具体措施。但个别基层派出所对监外罪犯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监管不力。一是对本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不清。二是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工作没有经常化、制度化。三是没有严格执行监外罪犯外出请假审批制度。四是对监外执行罪犯执法力度不够,对个别应当建议撤消监外执行的没有提出建议。

5、立法上也有缺陷,执行主体不明确。如宣告缓刑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予以配合…。”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到底由谁组织实施监督考察说法不一,责任不清。

二、监外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建议。

(一)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是监督的基础。一是驻所检察室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一览表》和出所人员情况来收集、掌握。二是监狱、看守所关押的本辖区的罪犯被依法判处或裁定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后,从移送过来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收集、掌握。三是从法院向检察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收集、掌握。而后分类、登记造册、归档,使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和辖区的分布情况一目了然,做到心中有数,便于跟踪监督。

(二)督促建制是检察监督的保障。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公安派出所规范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机制。一是建议判决机关和看守所将监外执行罪犯及其资料一并送达执行地的派出所。二是监督公安机关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要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保证书齐全;一人一卡,设置监外执行罪犯动态管理卡;建立统计台帐,由专职人员负责。三是监督派出所专职人员经常与法院和看守所联系,随时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防止脱管、失控。四是协助派出所建立监外执行罪犯离开本地,必须经保证人、帮教小组、派出所批准后方可前往外地制度。五是监督派出所定期组织监外执行罪犯汇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并开展交、揭、查活动,掌握犯罪线索。

(三)重点回访考察是监督的必要手段。对监外执行罪犯的重点回访考察是全面了解公安机关管理教育监外执行罪犯的制度是否落实,监外执行罪犯的生活状况、思想状况是否有所改变、是否存在脱管、失控等一手材料的有效手段 .因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重点回访考察工作。一是考察登记表下发至各派出所由其协助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考察并负责反馈;二是对监外罪犯及其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公安机关管教制度的落实情况、监外罪犯脱管失控情况及他们的生活、思想情况;三是对保外就医罪犯,配合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指定地点复查身体,保外条件消失的,及时予以收监,该续保的督促有关部门办理续保手续。

(四)严厉打击监外罪犯的重新犯罪活动,突出监督的目的。鉴于监外罪犯重新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要加大对监外罪犯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在办理案件时从严从快、快审快结,确保打击实效。

(五)基层执行机关应认真负责监外罪犯的监督管教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检查考核办法。同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解除家庭、社会的歧视现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创造一个好的改造环境,使其在服刑期间能够遵纪守法,弃恶从善,重新做人。

(六)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对监外罪犯重新犯罪的执行机关,实行一票否决,监外执行罪犯在执行期间,实行由罪犯所在单位担保制度或收取保证金制度。

看守所汇报材料范文2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辩护制度;分析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0-061-1

2013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为与2007年律师法相互衔接,并且加大人权保护的力度,新的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的保障中加大了力度。这种新观念的更替,在新法中集中体现在律师接待与阅卷权保障、听取辩护人意见的两大制度设计上。

一、审查环节的律师接待工、律师阅卷权保障工作的规范和完善

从新的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看出,在检察院审查环节,律师的阅卷权得到了扩展,从仅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到可以查阅案件案卷材料,也就是可以查阅案卷全部材料,而且可以针对这些材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核实,且不被监听。

在完善律师阅卷权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律师的合法阅卷权,对于每一位辩护律师,都必须热情接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给予配合和支持。第二,在律师阅卷结束以后,充分与律师交换意见,这样既可以加深对案件的印象;又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提前做庭审准备;还可以防止错案的产生。第三,特殊案件,主要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在特殊案件的处理中,就可能出现重大矛盾,如果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也就有可能出现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情况发生。对于这类案件,笔者建议运用预收案制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预审案件,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情况,如果涉及重大国家利益,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及时讨论处理方案。以防止因公诉阶段的阅卷及会见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害。第四,针对在公诉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再深入的探讨两点问题和提出相关对策:其一,在律师阅卷和复制案卷材料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在复制案卷材料过程中,由于基层检察院的办公条件的限制,几乎每个案卷材料都需要律师到特定的地点去复印,由此可能出现丢失或者损坏重要证据材料的可能性。这样的安全隐患是相当严重的。对此,笔者建议,在公诉部门办公室配备相关复印、打印、传真设备,便于工作的开展;在办公条件还不允许的条件下,律师审阅和复制的卷宗材料,必须检察工作人员在场。其二,是新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嫌疑人、被告人,而且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能超过四十八小时。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已经换押到检察机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往往被要求出示除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书外的其他文书。我们认定看守所的这一做法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增加了律师会见的难度,也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行使监督检察权,进行及时纠正。第五,正确对待律师的控诉或者控告。由于新刑事诉讼法才颁布,而且还没有完全实施,公诉部门一定要提前与新法接轨,改变旧观念。积极保障律师相关权利的行使。

二、审查过程中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的具体运用及方法措施

(一)新旧法对比。旧法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新法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新法旧法对比,新法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人的意见,并且要求记录在案或者附卷。这样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让检察机关承办人更好的办理案件,全面听取各方意见,从而更全面的、充分的审查件,坚持检察官的客观性原则。

(二)完善审查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的建:1.建立控辩双方证据公开制度。在司法实务中,要联合各个相关单位,制定有利于控辩双方证据公开的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控辩双方主动公开证据,着重听取律师的意见,做出及时反馈。告知律师应主动积极对有关证据向检察机关公开出示,做好审查阶段的证据公开工作。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争取形成机制,最终将其作为一种制度在立法上予以规定。这一建议充分体现了新的试试诉讼法的精神。充分保障了律师对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的阅卷、复制等权利,为防止法庭突袭也应当要求律师出示证据。2.建立律师意见审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要变换角度,积极从辩方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纵览案件全貌,梳理相关证据线索,力争从总体上把握控辩双方的证据材料。要着重对双方的控辩材料进行研究分析,培养科学的研究能力。从整体上对证据链条进行审度,找出其中合理部分以及薄弱的证据环节,做到科学分析研判。与此同时,对于律师提供的新证据材料,公诉部门要认真核实、核查,必要时应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务必保证证据的真实与准确。在细节分析与整体证据链条充分把握的基础上,做出客观公正的审查意见。

参考文献:

[1]杨矿生.从律师视角看律师法修改对公诉的影响[J].检察日报,2008,(4).

看守所汇报材料范文3

新学期的第一天,我终于要去毕业实习了。说不上兴奋,不仅仅是因为一大早为寻 方便的公交车而七绕八绕,花了近40分钟,直到走到浑身发热快出汗了。连日来的诸多 烦恼使心仿佛没有了感觉,每天只知道盲目地吃饭睡觉。第一天,希望实习的生活能让 自己忘记一些。 9点整,按照约定的时间准时来到检察院门口。刚刚下车,抬头看看检察院大楼,再 看看那当中大红的国徽,心中莫名紧张起来。我即将在这里度过我的实习生活了,或许 以后可就经常在这样的地方出没打交道了。一种从事法律工作的尊严油然而生…… 门卫一个电话上去,过了会一位学院老师介绍的检察官下来接我们了。跟着他上楼 ,不到半个小时,就在政治部主任的安排下我们一行各自被分到各科室了。一开始,当 然没有什么事情,办公室的其他三位老师都在忙自己的事,倒是幸运拉得一个比我早来 一个星期华政的同学聊天(其实那一周有什么事都是她做了,我只是“傻傻”地在看) 。到了午饭时间,大家碰头交流,才知道基本都在公诉处,听说该处是比较能学到东西 的部门,心里踏实许多。 如上所述,第一周基本没有什么事情,学会了装订卷宗,跟一个老师去某看守所提 审了一回,然后就是帮处长打字。算起来一天做事情最多还是星期五呆在秘书室的时候 ,因为原办公室来了军转干部,拥挤的办公室只能把我“托寄”在秘书室。那天跑上跑 下的去送文件,到隔壁中级人民法院去拿一些材料,也就知道了一些所谓“送达”等等 。 第一周,原本紧张的神经最终轻松下来了,其实尽管是国家机关,可比想象的好多 了,并不是那么轻闲,检察官们忙起来还真是有点“人民公仆”的感觉!还有,里面的 氛围在我这个外人感觉起来还是很轻松、融洽的。有时候从他们的言谈中能明显感受到 作为professional人士的素养,也能感受从事检察工作的自信与尊严。

第二周

周一,早早地到了办公室,科长比我还早,当时刚刚过八点半(我们九点“开工” ) 。科求我的意见,因为军转干部要学习软件,需要坐电脑桌,于是我便依然留在秘书 室。 可以想象,接下来等待我的是什么——当然我还是很积极的,说真的,即便是检察 院的秘书,其实他们的工作是那么重要而繁杂。处理上上下下的关系不说,下面管辖的 检察院、公安局的案子送来,得及时登记接待,然后分到科室去。在这个过程中,他们 也得有专业判断能力,决定是否该由本院接收;律师来咨询,他们得接待;公用警车有 问题,他们得去处理、调配,比如车子没有油了要去加油或安排人去;大家的制服脏了 ,他们得安排去干洗;还有上头有文件,要接收,及时处理、反应;还有……基本是 处里面的所有非讼工作。 有了我,不能说我给他们帮助有多大,但毕竟我年轻,可以帮他们跑楼——一大早 发报纸,从一楼到八楼地送文件,依然去法院拿案子……好像离本职实习工作 越来越远了,都干的什么活啊!可是,我乐意这样,不但锻炼身体,其实当中两位秘书 对我也越来越放心,让我闲下来的时候看看各办公室送来的案件卷宗,向我介绍各种案 情的处理技巧等等。就这些难得的聊天空隙,我觉得非常满足。自己是不是非常容易满 足?不知道! 第二周,基本每天都是在秘书科,中间帮原办公室的书记员做了卷宗,去某看守所 提审了一次犯罪嫌疑人,旁听出庭了二次。尤其是出庭,看着平日里在办公室儒儒而雅 的科长在庭上参与公诉时,慷慨激昂,陈词坚决而有力,一种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代表国 家公诉的感觉感染了我的全身,以至于晚上真的还激动地想着科长在庭上的一言一行!

可以说,本周在检察院的实习渐入状态了,尽管做的都是“跑腿活”,呵呵!如上 次周记所述,检察院的氛围让我也能轻松地和各科室老师打声招呼,一大早,进了检察 大楼,碰到老师,说一声老师早,感觉挺好!

第三周

第三周,实习工作彷佛有了变化。 虽然前两天还是跟着两位秘书做事,期间也帮原办公室复印一些资料。周三,来了 一个“故意杀人案”,在秘书分配下去之前,我要求先看看公安局送来的卷宗。不看不 知道,看了真是吓着了——被害人惨死的照片实在恶心得很!具体我不再描述,反正已 经差点让我呕吐了,晚上回到了法华校区,脑子还是不断涌现那些图片,恶心!也真是 巧,周四周五还接连看到其他类似的,后来也真的习惯了,感觉真是——人死了也就那 样,跟pig似的! 周四,因我在秘书办公室的地利,随着认识的另一个办公室的老师去浦东市看守所 提审,一个重大的case!果然市看守所就是不一样,比起区级的看守所的确“高级”很多, 因为关的都是要犯、重犯!趁监狱警察提押犯罪嫌疑人空隙,在走廊上打量了一下周围 ,只见四周都是全副武装的警察把守,高高的了望塔让人觉得压抑——自由身,又岂是 什么金钱能换得的! 下午,提审回来,某区检察院又移送来一个案子,似乎案情不复杂,证据比较充分. “好,,小刘,这个案子就让你办了”——管分配的秘书一声令下,谦虚地推辞一番,我当 然还是满口应承,yeah!晚上下了班我还是不明白当时从哪里来的勇气,是为了捍卫某 种荣誉?还是一时头脑发热? 不知道被叫到秘书室是好还是不好了! 接下来就是看案卷,整理证据,安排提审,虽然很多东西还是不知何从下手,但毕 竟 有了机会慢慢去学习,时间还来得及——不过还是不能半点马虎,“漏了、丢了东西,我 就辞职了”,科长还不时给我提醒。 第三周,或许是最值得纪念的一周。上班的公交路线又变化了,而省了不少时间,少 吃 N多灰尘!不知是不是接了案子的缘故,晚上总是难以入睡,要么还是紧张半夜突醒,要 么做一些以前烦人的梦!

第四周

第四周,过了就是国庆,也就是今天,国庆。法学院版也“开张”了,双喜,再贺!

上周接了案子,这个星期基本就在准备,有些事情真是看着简单,做起来还真是不一 样。平时看那些检察官好象也没有很多时间捧着卷宗看case,但是我怎么就看了一遍再看 一遍,还是心里没有底! 周二,去某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没有料到两个人都“死活“不承认了,当时真是 气得快晕了,不过这也说明需要去学习,认真对待,消除个人心理偏见,也是法律工作的 基本素养吧,我认为。 提审后回来就准备写审结报告,真是一件繁重而重要的工作!咳,一个重要的证据无 效被科长发现,真实非常惭愧!不提了。。。。。。 后面几天基本还是继续完善审结报告。。。。。。 在处长秘书办公室真是能学到不少东西,周末将至的时候,一个秘书去外地开会,他 的工作正好我来顶替,收案,发案程序中的很多事项,我从中而知。

第五周

本周虽然只工作了三天,但还是有点收获的,而且这些收获并不是专业上的知识,而 是对一些问题有了新的认识。 周二下午,施华案公开开庭审理,公诉处长亲自出庭,大家都给足面子,只要没有重 要的事务,基本都去旁听了,我当然也不例外。当晚也曾在bbs上说了基本情况。在这里不 再重复。感觉真的是没有任何一个案子是简单的!

第六周

不知不觉,就已到了第六周,尽管每天早上去单位的路上总是觉得路途遥远而盼望早 日结束,但仔细想只剩两周了,还是有点矛盾。 周一,科长休假回来了,我连忙把案子审结报告给他,本周要不起诉就要过期限了。 原本以为应该没什么,可是一周下来让我对检察工作有了更认真的看法。科长看了不到十 分钟,便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出生事项有矛盾,真是莫大的失误啊,我怎么看了几遍都没有 看出来?!这也就算了,接下来一直到周四最终向法院起诉,每天基本上都在修改,从文 书排版到言语措辞,科长都给以认真的审批。而到处长最后审批时依然发现一些问题,以 至于到打电话到外地一小派出所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因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一定要弄 到最严格的身份确认。想想那个前阵子还去提审的犯罪嫌疑人,想起他可怜兮兮地叫我“ 检察官大哥”,想起“人之将死,其辞也善”。。。或许就要离开这个世界了,而他的“ 前途”就曾经辗转于几个人手中,我心里也说不出什么味道! 通过一次实践操作,我也对以前所闻什么“司法机关效率低下”有了更深了解,公正 与效率有是怎么的矛盾!的确,尽管比我预期的拖延了三天,但事实上任何一分钟都是省 缺不了的,因为公正的要求,程序的要求。另外,真正对理论与时间操作的差别也有体会 ,司法工作的一些细节或许在校园里是无论如何都学习不到的!当然,这些细节,在各地 或许有些差别,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水平。 所以说,本周基本上都是忙于起诉,周五就轻松了一天。 或许剩下的两周都比较轻松了,正好可以看看书了。

看守所汇报材料范文4

一、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一)筹备阶段(20*年7月—8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对我乡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实施方案的拟定和开展宣传活动等工作。

(二)启动阶段(20*年9月—10月)

建立乡社区矫正组织;制定我乡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召开乡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到其他乡镇参观学习。

(三)全面实施阶段(20*年11月—20*年5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乡各村遵守有关部门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四)总体提高阶段(20*年6月)

总结一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市公安局应当分别于今年10月底前,对已经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按照要求统一集中向市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市公安局应当设法予以补齐,市司法局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市司法局在接收相关材料时,应认真核对、签收,并及时送达各乡镇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市人民法院对执行地在本市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受社区矫正相关教育,并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同时应当在宣判、宣告之日起7日内,将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执行地的社区矫正组织。其中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分别抄送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抄送市公安局。

3、市人民法院收到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假释、撤消缓刑收监执行、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撤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做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抄送提请机关。对社区矫正组织提请的延长矫正对象监外执行期限的建议书后,也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提请机关。

4、对于市人民法院单独抄送市公安局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复印件抄送市司法局。

5、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收到市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市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6、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应当先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持司法所出具的报到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立即对回社区报到的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其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对未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思想动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定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定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住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式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不少于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乡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辅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市司法局应当协调教育部门并督促未成年人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为该社区矫正对象安排适当的学校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内容。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其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呈报和实施奖惩,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30日前,司法所应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召开由相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其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书面鉴定,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户籍地司法局和市公安局审核。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审核无误的,由市公安局签发《缓刑期满通知书》,《解除管制通知书》并通报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其本人宣布,并发给《缓刑期满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通知书》、《解除管制通知书》。同时,向其所在地的村组织和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批准(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及时通报原批准(执行)机关,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刑期未满的,按规定予以收监。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其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组织制度。乡司法所建立以政法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本辖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全乡各村居建立以村双委负责人为站长的社区矫正工作站,协助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本村居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

(二)例会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请示报告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四)建档统计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司法所要和市司法局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五)业务培训制度。乡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市政府对乡社区矫正组织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为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和相互配合。

(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有关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疏于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或纪律处分,也可以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看守所汇报材料范文5

这个前来表示感恩的大学生叫李涛。2008年高考前夕,他因一时糊涂偷窃了同学4500元。高考在即,究竟是送他进监狱,还是让他上考场?面对法理与温情的两难选择,从严或从宽的司法激辩迅即展开……从学校到公安局再到检察院,从同学、老师、警察到校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所有的人都为这个高考学子行动起来,联手上演了一场争分夺秒的司法大营救!

事情过去不过半年,看到以前内向、孤僻的李涛懂事了很多,开朗了很多,钟晓渝心里越发欣慰:当时的营救总算没有白费!冒了极大风险审慎作出的“不予批捕”、“不予”的决定,看来是正确的:它不仅拯救了这个年轻人的前途命运,也改变了他的人生态度……

高考前犯事贫苦优等生突然被警察带走

2008年4月14日中午,重庆市涪陵区某重点中学的学生食堂门口,高三学生李涛吃完饭刚走出大门口,两名警察就迎了上来。

见到警察,李涛一下就慌了。但他什么也没说,乖乖地跟着他们上了车。

“你知道我们为什么找你吗?”在距离学校不到4公里的荔枝派出所,警察开始讯问。李涛不敢看警察,两眼盯着自己的脚尖,摇了摇头。

“你寝室唐海龙的存折被人盗取了4500元。你知道吗?”警察尽量让自己的声音温和一些,面对这个腼腆的小伙子,他们不忍心正颜厉色。

李涛还是不说话,只管摇头。

僵持了大约半个小时后,警察站起身说:“主动交代,对你是有好处的。如果你不愿讲,我们现在就去邮政储蓄所,把监控录像调出来你自己看。不过我们告诉你,到那个时候你再讲,性质可就不一样了。”说完,警察带着他走出派出所办公室。一层楼的楼梯刚走完,李涛站住了,不肯再走。嗫嚅半天,他怯怯地说:“警察叔叔,那个钱,是我拿的……”

出生于1989年7月的李涛是重庆市垫江县人,家住偏远农村。母亲患有严重的慢性肺炎,长期服药。父亲在重庆市区当“棒棒”,每月辛苦挣来的五六百元,除了家里生活费和给李涛一些在校的基本生活费外,剩下的几乎全用于李涛母亲服药,家里一贫如洗。好在李涛自小聪明,颇有读书天赋,学习成绩从小学到高中一直保持在前几名。父母从儿子身上看到了盼头,拼命供他读书,指望他考取大学改变这个贫寒家庭的命运。

李涛也明白自己身上背负了父母全部的希望,所以把全副精力都用在了学习上,而寒酸的境遇让他有些自卑,他平日很少与人交流,久而久之,他变得孤僻内向。

有一次,母亲实在想他了,拖着病体到县里的中学看他,给他带了几元零花钱,还给他带了一袋新蒸的馒头。这情形刚好被班上几个同学看到了,嘲讽他:“这年头,居然还有人把馒头当宝贝哩!”听到别人这样说儿子,母亲辛酸得直掉眼泪,说:“涛儿,都怪爸妈不中用,等你将来考个好大学,有了份好工作,就不会再受这种委屈了。”“没啥子的,妈,我不难受,你也莫难受。”李涛反过来安慰妈妈。有什么好难受的,这种话他听得多了!每一次听到,李涛都暗自发誓,一定要考一所好大学,将来出人头地,不再被人瞧不起。

遗憾的是,2007年高考,李涛因患感冒影响了正常发挥,仅被一所一般大学录取。李涛心有不甘,认为自己考重点本科没有问题。于是,他咬着牙选择了到涪陵区这所重点中学复读。

2008年4月7日中午,同寝室其他三个同学都出去了。李涛独自看了会儿课本,突然感到一阵剧烈的腹痛,打算出去买点药吃,可是伸手摸遍所有的口袋,仅掏出两个5角的硬币。这个月父亲还没有把钱存进他的银行存折。他想,一定是父亲拿不出钱来了。懂事的李涛从不主动向父亲要钱,能熬一天算一天,没钱开饭了,甚至一个馒头,一杯自来水他也能凑合……可现在不是饥饿那么简单,腹部的疼痛让他额头冒出豆大的汗珠,实在难以忍受。到哪里找钱呢?他四处扫视,无意间目光落在唐海龙的床上。唐海龙家里很有钱,他的枕头下面会不会有些零钱呢?

鬼使神差,他真的走上前去翻开枕头,钱没找到,却找到一本存折。李涛的心“咚咚”直跳,连腹痛都忘记了:4600元!李涛从来没有见过这么多钱,父亲要挑多少趟货物才能挣到这么多啊!想到自己连吃饭买药的钱都没有,想到高考在即,各种费用都要交,想到考入大学后还要想办法去凑几千元学费,他拿着存折的手哆嗦起来……

“后来,我就去了储蓄所,输入了唐海龙的生日做密码,取了他4500元,存进了我自己的存折。”李涛如实交代完自己的作案经过,又说,“叔叔,我把钱退给他就是,你们让我回去吧,我下午还要上课。”

看到李涛这么天真无知,警察面面相觑,不知说什么好。

天真的不止是李涛。接到荔枝派出所张所长打来的电话后,刘群普校长、许光文副校长、李涛的班主任和校保卫科科长等人,全都放下手里的工作,一起赶到荔枝派出所。他们同样没有充分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为让李涛把钱如数退还给唐海龙后,学校再好好批评教育他,给他一个处分就完事了。

“按照重庆市的规定,盗窃800元就要立案,4500元已是个大数字了。我们已报请局领导批准,对他实行刑事拘留。请你们通知李涛的家长。”虽然也很同情李涛,但办案民警必须秉公执法,爱莫能助。

李涛这才意识到自己回不了学校了,“哇”的一声号啕大哭起来,伤心和无助的哭声,令在场的两位校长心如刀绞。身材瘦小的刘校长慈父般地把李涛搂进怀里,说:“孩子,别哭,犯错了不要紧,只要承认了、改了就好。相信政府会宽大处理的,我们也会想办法帮你。”

当天下午5点多钟,李涛被刑事拘留,送进涪陵区看守所。行前他提了一个唯一的请求:把课本和笔带进去。警察同意了。

紧急大营救给糊涂学子留一条出路

回到学校,刘校长首先安排班主任通知李涛家长,将李涛过去所有的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全部带到学校来。接着,他火速召开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营救李涛的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讲,我们无权干涉司法机关办案。但李涛是我们的孩子,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把他的真实情况如实向司法机关反映,争取对他作宽大处理。”虽然学校的每位领导和老师都与李涛没有任何沾亲带故的关系,但刘校长的话赢得了与会者的一致赞同。

一场营救自己学生的特别行动在这所学校里紧锣密鼓地展开了。学校指定专人负责搜集和整理有关

李涛学习和平时表现的材料,然后写成书面报告,庄重地盖上学校的印章。

2008年4月15日,刘校长带着报告找到涪陵区公安局长马世文。“作为校长,李涛做了这样的事让我很痛心。但我相信他是一时糊涂才干了这件傻事。撇开他的成绩优秀不论,就是一个普通孩子、甚至是一个差生,因一念之差就此断送前程,也让人惋惜。我代表全校6000多师生恳请马局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我们一起救救他!”

李涛的特殊情况,马局长之前就已经了解了。而刘校长言辞之恳切,再次打动了这个硬汉。身为公安局长,他很明白,李涛涉嫌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机关无权销案,只能上报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和。可是在报送时间上,他们是有办法可想的。按正常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是两个月,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可以在6月14日24时前将李涛的案子报送检察院,可是这个时候,高考早已结束了!怎么办?意识到他们能做的只剩下帮李涛争取时间,马局长明确指示预审人员:打破常规办案程序,以最快的速度将案件报检察机关,给检方留出时间,给李涛留出时间。“一分钟也不准耽误!这个孩子误不起!”马局长下了死命令。

2008年4月18日,距立案之日仅4天时间,涪陵区公安局将李涛涉嫌盗窃罪提请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速度之快,在该区刑案捕历史上绝无先例。

提请批捕的法律文书很快送到了区检察院女检察官钟晓渝手上。根据公安机关报送的材料,李涛一案案情清楚,证据充分。作为主办检察官,她只需把书制作出来,把案卷移送到法院就行。那样的话,按照刑法规定,李涛将受到三年以下的刑法处罚。但钟晓渝没有作这样的简单处理。这一纸法律文书,一边承载着法律的尊严,一边承载着一个贫困学生和他的家庭的命运,她想到更多的是后者。

在此之前,区公安局预审支队负责人戴泽友多次在电话上向她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校方领导和老师也多次到访。许副校长的一席话尤其让她心潮难平:“一个从农村走出来的优等生,因为贫穷一念之差犯了法,任由他的一生就此断送实在令人痛惜。失去这次高考机会,也许他再也没机会了,贫困的家庭已无力支撑他重返校园。我想,对他实施宽严相济的心灵拯救,也许远比刑罚改造更有成效……”

4月20日上午,钟晓渝和一名男检察官走进学校,除了召集校领导与德育科、保卫科负责入,还有李涛的班主任、任课老师座谈,还找来唐海龙。令两位检察官出乎意料的是,唐海龙没说李涛一句坏话,还打心眼里佩服他学习成绩好。他诚恳地说:“他拿我的钱是不对,但他已经认错了,钱也如数退还给我了。你们就对他网开一面吧!马上就要高考了,他这么好的成绩,如果不能参加高考,可能一生都毁了……”钟晓渝问:“你就不恨他吗?”唐海龙叹了口气说:“其实他也很可怜的。你们不知道,他家里很穷,听说他读书的钱都是他老爸下苦力挣来的。所以我不恨他,一点也不,只是希望他以此为戒,今后再不能干这种事。”

离开学校,两位检察官到看守所提见李涛。这个瘦弱而面色蜡黄的小伙子见到两位检察官,禁不住又哭起来,声音凄凉悲切。他抬手抹了一把眼泪说:“我错了,你们给我个机会吧,我要去考大学。我要是考不了,爸妈就没盼头了。”

钟晓渝母性柔情的一面被眼前这个痛哭流涕的小伙子深深触动了。作为母亲,她心疼这个孩子,但作为检察官,她又不能感情用事。

回到检察院,她把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如实向院领导汇报,并大胆地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和我们调查到的实际情况,我得知李涛在案发前一直表现较好,也无犯罪前科和不良记录;这次犯罪后,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且没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我认为,对李涛没有逮捕的必要。”

与此同时,另一路前往垫江的调查人员也回来了。通过向李涛原来所在的中学和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检察官们了解到,李涛不仅过去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在读初中和高中时还做过两次了不起的好事。一次是上高二时,李涛在放月假回家的路上,碰到一个小学生不小心被河水冲走,他立即奋不顾身跳进水中把小学生救上了岸;还有一次,他路遇一位60多岁的老太太走山路十分吃力,两人素不相识,善良的李涛硬是用自己并不强壮的身躯把老太太背过了那座小山……这两件事虽然不算惊天动地,却有力地证明了李涛一直是一个本质很好的孩子。那个小学生和那位老太太,无形中成了李涛的品格证人。

2008年4月23日,区检察院专门召开检委会讨论是否对李涛实行逮捕。会上,多名检察官提到了一个名词:附条件不。

这个制度发源于德国、日本,也称“暂缓”,是指检察官对构成轻罪的被告人暂时不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告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被告人履行义务后,就不再对其提起公诉。它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或者偶犯、初犯、被教唆犯,且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比较轻微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具有一定的条件,如认罪、道歉、补偿、取得谅解;三是要求一定的考验期。

虽然在重庆司法界并没有过这样的尝试,但在国内却已有先例。在对该制度的种种界定进行了字斟句酌的研究之后,钟晓渝兴奋起来:这个制度简直是为李涛度身定做的!对于李涛,这无疑是个福音。经过一番审慎的研究和激辩,考虑到李涛的实际情况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检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大胆作出了一个决议:是否尚待研究,但起码现在可以决定对李涛不予批捕,同时为了稳妥起见,实行监视居住。至于此决定所附加的条件,有检察官笑着建议:干脆就跟这小子说,得考上重点才能自由!必须考上重点大学,给他个强动力!

头戴“金刚箍”悔过学子背水一战考入名校

4月23日晚,几名检察官、警察、学校领导、班主任和李涛父母一起来到看守所的接见室。办案民警宣布了检察机关对李涛“不予批捕、监视居住”的决定。

“但是,我们是有条件的。回到学校后,你必须抓紧复习,准备高考,争取考上重点大学,回馈社会。否则,”钟晓渝顿了顿,意味深长地看了一眼李涛,继续一本正经道,“我们仍将以盗窃罪你。”

留下这一道“紧箍咒”,检察官们走了。李涛愣了半天,感觉检察官并不像在开玩笑。摆在他面前只有两条路:一条是考出高分后走向大学殿堂,一条是考失败了走入监狱之门。

“李涛,你的命运从现在开始就全掌握在自己手中了。”在场的人都说。

李涛的父母更是激动得语无伦次,一人抓住他一只手不停地说:“娃儿,鼓劲呀,千万要考出好成绩,不然,你又要回到这里头来……”

走出看守所,学校领导考虑到李涛回到原寝室不太合适,便在校外联系了一间民房,每月租金50元,由学校支付。学校还专门安排一名老师和一名保卫干部做李涛的思想疏导工作,随时掌握他的思想动态和情绪变化。

一个多月的时间飞逝而过,所有人的神经都越绷越紧,尤其是李涛。到了2008年6月6日,他更是一整天在小屋子里踱来踱去,无法安坐在书桌前。明天就要高考了,考不上怎么办?考不好怎么办?真的要回到看守所去吗?他开始头痛,内心惶恐无比。到了下午5点钟,门被敲响了。开门一看,竟然是刘校长、许副校长、班主任许老师和德育科杜主任站在门外。

李涛愣愣地站在门口,不知所措地挠着脑袋,不知该说什么。

“你不请我们进来呀?那我们就自己进来了哟!”众人一边跟他打趣,一边挤进小屋,每个人手里都提着水果和饮料或其他食物。

“李涛,明天就是决定你命运的时候了。我们知道你很紧张,但是从现在开始,你必须完全放松。今晚早点休息,明天才有精神战斗!我们所有人都相信,你自己也要相信,你是最棒的!”刘校长伸手理了理李涛有些蓬乱的头发,帮他扯平他皱巴巴的衣领,自然得就像对自己的儿子。

李涛依然傻乎乎地站着,依然一言不发,但之前心里的惶恐突然消失了,一股热流从心流注全身:他没有想到,他的前途竟然牵动了这么多人的心扉!

“感谢你们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沉默了很久,李涛突然说话,“你们就是我的再生父母,我一定不辜负你们的厚望。”从李涛嘴里听到这番话,在场的人都高兴不已。对极少与人交流、不善言辞的李涛来说,这是件多么了不起的事情!他变了,他懂得表达自己的感恩之情了。

2008年6月7日,李涛在老师们的注视下走进了庄严的考场。6月23日,李涛的高考分数出来了:565分,高出重点本科录取线30多分!班主任许老师第一个在网上看到这个结果,高兴得丢开鼠标,掏出手机分别打通了刘校长、许副校长及钟晓渝检察官的电话,把这个令人兴奋的消息一一告知。

2008年7月12日,“套”在李涛头上的“金刚箍”彻底解除。当然,理由并不真的是他考取了高分一一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是多方论证、深思熟虑后才作出这一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2月1日出台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初犯、从犯、防卫过当、未成年人犯罪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纠纷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犯罪嫌疑人李涛的盗窃行为已触犯刑法,本应追究法律责任,但考虑到李涛在犯案前一直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还有助人为乐的优秀品质,犯案后能积极交代犯罪事实,及时退赃,取得受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此,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李涛不予。

好一个“宽严相济”!由此,李涛的人生发生了巨大转折,李涛案也成为重庆市首例附条件不案件。

拿到那张薄薄的“不通知书”,李涛找到一个没有人的角落,肆无忌惮地大哭起来。轻飘飘的一纸通知书,他却感到重似千斤,以至于双手不停地颤抖,几乎无法拿稳;泪水汹涌而下,他却不去擦拭,因为他希望能用这泪水冲刷掉自己一时糊涂的污迹,冲刷干净自己曾起过贪念的灵魂……

2008年9月8日,李涛前往杭州一所名牌大学开始了大学生活。经历这场人生波折之后,他成熟了很多,也逐渐走出了孤僻的生活阴影,开始主动与同学交往。

看守所汇报材料范文6

共坠爱河,相约在美丽的城市安家

1999年,李婷考入哈尔滨市卫校助产班。从山沟里来到美丽的冰城求学,李婷对一切都感到十分新鲜。2001年,临近毕业的她来到哈尔滨市第五医院外科实习。一直向往做白衣天使的李婷才发觉当一名护士远非书本上写得那么简单。一次,她给一位老太太扎静脉点滴时,由于老人的血管扁,扎了三次都没扎进去。眼看着老人的手臂被扎出了血,旁边老人的儿子挥手就给了李婷一个耳光。她哭着跑出了病房,迎头便撞上了一个人,还没等她开口道歉,那人便微笑着说:“受委屈哭鼻子了?以后得好好练习业务呀!”这个人就是宋伟峰,正作为实习医生在五院实习。两个异乡求学的年轻人就这样相识了。很快,宋伟峰便对单纯漂亮的李婷发起了爱情攻势,而生活乐观进取的宋伟峰也深得李婷的芳心。经过半年的相处,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2002年10月,已在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工作的宋伟峰凭借关系将李婷介绍到了另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专门负责向各医院配送骨科用的医疗器械。宋伟峰的专业是临床医学骨科,所以他手把手地教不懂业务的李婷。在他的耐心指导与帮助下,很快,李婷的业绩便跃居公司第一名。为此,李婷心里美滋滋的,庆幸自己碰到了一个如意郎君。双方父母也都很赞成这门亲事。2004年6月,他们同居了。

先斩后奏惹大乱 擒出家贼

2005年2月,李婷准备参加护士资格考试,宋伟峰也准备考职业医师上岗证。为了两人都能安心备考,李婷干脆搬了出去,和远房表妹在附近的健康路租了房子。两人商量,等七月份考完了试,就买房子准备结婚。

4月的一天,宋伟峰兴冲冲地来找李婷:“婷婷,同学的舅舅答应帮我找一份公路收费的工作,收入很不错。这事要是成了,以后你就用不着再那么辛苦了!只是这事办下来怎么也得花个十万八万,我的钱不太够,你给我漏个底,咱俩买房子的钱你到底攒了多少啊?”原来,宋伟峰花钱大手大脚,这几年尽管两人一起挣了些钱,可大部分都存在李婷名下,他自己只有五万元的存款。一听说找工作要花那么多钱,李婷不禁面露难色:“去年我妈做手术就花了三万多,再加上弟弟结婚,咱俩存的钱也没剩下多少了,今年还得买房子。再说了,你要是让人给骗了怎么办!”结果,两人闹得不欢而散。

几天后,见宋伟峰还是一副垂头丧气的模样,李婷有点心软了,便从存折上取出一万块钱让宋伟峰先拿去运作一下。不料,一个多月后,事情毫无进展,李婷便坚决反对宋伟峰再筹划这事。可宋伟峰不这么认为,坚持说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为此,两人争执不下。

6月16日中午,宋伟峰去李婷那里吃午饭。他想起有一本考试用书好像在这儿,便拽出李婷床下的书箱翻找起来。谁料这一翻不要紧,竟无意中在一本书里发现了存折。趁李婷去厨房刷碗的空儿,宋伟峰急忙打开了存折,“存款余额81217.52”赫然跃入了他的眼帘。宋伟峰不禁又惊又喜,赶紧把存折夹在书里放回原处。而这段时间,牡丹江的同学几次来电话催问他工作到底还找不找了,宋伟峰左右为难……“哼!明要你不是不给吗,干脆!我来个先斩后奏!”一个大胆的念头闪过。

第二天中午,趁李婷外出办事,宋伟峰迫不及待地拿走了存折。宋伟峰的心里七上八下,以后怎么和婷婷说?可转念一想,我花钱找工作也是为了两个人好呀!一直拖到6月19日下午,宋伟峰来到李婷家附近的储蓄所取钱。由于李婷曾向宋伟峰说过存折密码是通河老家的电话号码,因此他没费吹灰之力便输对了密码。可小储蓄所对一次提款的金额有限制,他只好先取了40,000元。紧接着他又来到另一个储蓄所,顺利地支取了9,990元。第二天一早,他再次支取了人民币30,000元。随即,他将取出的人民币79,990元存入了自己的储蓄卡中,并且把还有1127.52元余额的存折撕掉。一切办妥后,宋伟峰踏上了开往牡丹江联系工作的火车。

就在宋伟峰踌躇满志地四处花钱找关系时,6月22日,急需用钱的李婷发现自己的存折不见了!她将书箱里所有的书全抖落了一遍,还是没有找到,心里开始发毛了。那可是自己和男友整整四年的血汗钱呀!她慌忙跑到楼下的健康路储蓄所挂失,谁料工作人员查询完电脑记录后告诉李婷,存折上现在只有现金1227.52元!李婷只觉得“嗡”地一下,大脑一片空白。李婷拨通了宋伟峰的手机。此刻宋伟峰正和他大哥在从牡丹江回哈尔滨的火车上。宋伟峰吞吞吐吐:“我,我也不知道呀!别着急……等我回去再说吧!”可李婷哪能不急,她的手开始颤抖,眼泪也不争气地掉了下来。这时,储蓄所的工作人员提醒她,银行是有录像设备的。李婷大喜,连忙请求工作人员给她看一下录像,可工作人员告诉她,只有公安机关介入才可以看录像。情急之下,李婷飞奔到健康路派出所报了案。根据李婷的陈诉,公安人员认为亲属作案的可能性极大。公安人员立即带着李婷回到银行查看取款录像。

李婷强按着怦怦乱跳的心,目不转睛地紧盯着屏幕,忽然,一个熟悉的身影出现在了屏幕上!“是我男朋友!怎么会是他?”惊诧万分的李婷当时就掉下了眼泪。“我俩完了!我一定要追究他的责任!”就在这时,宋伟峰给李婷打来了电话:“我就快到了。四点钟在西雅小吃等我!”放下电话后,李婷将通话内容告诉了民警。直到此时,李婷仍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民警把宋伟峰押回了派出所。民警将两人分开问讯。不一会儿,李婷就听见隔壁房间一位民警正在向分局汇报这个案子,这时她才有点发慌。她还不知道,她已经亲手把最心爱的人送上了审判台。

奔走相求,“营救”恋人

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宋伟峰起先并没有害怕,他以为这纯属家务事,说清楚就完事了。可当警察严厉地告诉他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时,宋伟峰心里开始发毛。随着在看守所的日子一天天过去,他开始变得焦躁起来,不禁开始怨恨起李婷,然而转念一想,还是自己有错在先。这本是恋人间的误会,宋伟峰百感交集……

眼见未婚夫身陷囹圄,李婷方才如梦初醒。对宋伟峰一意孤行的怨恨早被牵肠挂肚的担忧所淹没,往事点点滴滴涌上她的心头:相恋三载,是他百般呵护让她初尝了爱情的甜蜜;是他倾力扶持帮助,她才找到工作并干出了优异的业绩。没有他,她也许不会这么快地在这个城市立足,她又怎么可能挣那么多钱呢。这八万块钱怎么能分清多少是他的,多少又是她的……

悔恨交加的李婷找到办案人员说:“这是我的家事,他是我的未婚夫,我不想再追究他的责任了!”然而,她被告知,案子已经报告到分局了。无奈,李婷只好给分局写了一份书面材料,她恳切地写道:“坦白地说,我真的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否则我不会报案。因为实名制的缘故,存折上的名字是我的,所以就好像钱是我的,可事实不是这样的!我与男友四年的感情绝不是这8万元钱能买来的!我们都是从农村来城市打工的年轻人,彼此扶持,相互关爱。尊敬的局领导,您们也不能看着这样一对真挚的恋人因一个误会而分开吧!我承认这事是我一时太冲动,我愿意承担一切责任!”然而在严肃的法律面前,李婷情真意切的表白已回天无力,7月5日,宋伟峰被正式批捕。

李婷急忙为宋伟峰请了律师,与此同时,她三天两头地跑到看守所看望宋伟峰,想到男友可能为此所遭受的一切,她心如刀绞。

事到如今,李婷感觉自己无论做什么都无法弥补自己犯下的错误。案子到了法院后,她又给法院领导写了一封信,恳请法院不要对宋伟峰作犯罪处理。然而法律是无情的,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伟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害人李婷查看银行录像后,得知是被告人实施的盗窃时,并未表示该款是二人共同财产,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两次供述存折内没有自己的钱,另外被告人实施盗窃后将存折撕毁丢弃,并将所盗钱款存入自己储蓄卡中,对此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赃款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宋伟峰到牡丹江联系工作因故并没有动用这笔钱),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2005年10月18日,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宋伟峰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听到判决结果,李婷几近昏厥,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辛苦攒下的积蓄,如今竟变成了加重爱人刑期的砝码。“屋漏偏逢连雨天”,接到判决后不久,李婷因肿瘤而住院,医生告诉她必须手术切除。住院的日子里,李婷更加思念男友,内心苦不堪言……

宋伟峰的律师认为:“此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两人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然而两人确是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一年,李婷存折内的存款是二人共同存有的,是共同财产。因此,宋伟峰的行为不应构成盗窃罪。一审十年的量刑过于机械,并没有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现在,赃款已追返给被害人李婷,她并没有受到损失,而宋伟峰也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如果真正执行了十年的判决,李婷将遭受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