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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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范文1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承;现代化

我国拥有五十六个民族,除人口基数最大的汉族外,其余的都是少数民族,各个民族在不同的地域中各自发展,形成了风格迥异的少数民族文化,是我国重要的文化资源。由于少数民族的人口较少,所以不具备较强的文化调节功能,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与主流文化的交流和碰撞促使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开始与现代社会融合,并且加速了少数民族文化的迁徙。在现代化背景下,如何有效传承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成为现代人民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一、保护生存空间,提高生活水平

站在文化生态学角度进行分析,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传统文化风貌主要是受到地理环境的整体属性的影响,因此不同的环境造就了不同民族的生产和生活的方式,形成了多种多样的风俗习惯。我国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大多集中在边疆地区、山区和沙漠等,受到自然环境和文化条件的影响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形式。例如在草原上诞生的蒙古族,正是拥有辽阔的草原和牧场的环境基础,才形成了蒙古族特色的蒙古包以及那达慕,才有了蒙古族嘹亮的歌声。蒙古族在特定的环境中形成了包含自身特色的草原文化,若是改变了蒙古族的生活环境,那么如何能够有效保护蒙古族的草原文化,若是失去了大草原,如何形成威武雄壮的蒙古人民,所以生存环境对文化的影响是深刻的。[1]

少数民族文化是在相对封闭的生存环境中形成的,拥有独特性特点,同时也受到生存环境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当地人民的人均收入普遍较低。大部分的少数民族人民生活在茅草房和危房当中,缺少基本的生存条件,人民的生活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并且也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与外界的文化交流。

虽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条件落后,但是我国大部分的文化和自然资源都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内,形成了资源丰富、经济落后的现状。随着全球现代化的发展,多数地区都开始大力发展工业,希望通过现代化的工业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却破坏了当地人民的生存环境,对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冲击较大。例如广西政府针对南丹县开展的扶贫行动,通过现代化的建设来促进少数民族的发展,虽然提高了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却产生了消极的作用。若是在展开扶贫计划的过程中,充分了解民族的文化,熟悉扶贫群体的真实需求,那么项目的开展就是成功的,反之则会起到破坏。所以在现代化背景下,要想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就需要符合当地的自然环境,传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通过文化背景来挖掘现代经济建设。

二、正确对待传统文化,合理利用文化资源

虽然少数民族的经济落后,但是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民族文化,有部分人群认为,少数民族的地区发展缓慢是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的,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认定为“落后习俗”,虽然少数民族文化当中存在有部分消极因素,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但是也存在有优秀的方面,需要我们自己去分辨。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当中,蕴含着许多传统的智慧,虽然现代化的发展促使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我们也应该关注民族传统中的积极因素。例如在安顺地区开设了一家作坊式的蜡染厂,其保留了传统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方法,也有效的利用现代化设备改善了生产的条件,合理的扩大生产规模。又如云南白药的生产以及四川刺梨酒等,都是在保留传统工艺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对传统工艺进行了有效传承。[2]

三、拓展文化传播空间,增强民族自强意识

少数民族要想实现文化传承和发展,就需要依托于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现阶段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在教育方面和娱乐方面的设施设备都比较落后,也没有针对少数民族文化特定划分文化类别,并且我国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节目的反映也比较少。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广播电视已经深入到我国家家户户,但是对于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而言,还不能很好将自身的文化通过广播电视来进行传播,所以首先要为少数民族创造一个交流展示的平台,真正的为民族文化扩展展示的空间。

受到传播空间的限制,我国的少数人民中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向往现代化的生活,认为自身的民族文化是落后的,尽可能的摆脱民族文化对自身的影响。所以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需要重视民族意识的教育,让少数民族人民感受到本民族文化在社会中的作用,感受大国家对民族文化的重视,从而增强少数民族人民的民族自豪感,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与现代化相结合。[3]

四、结语

文章试论了现代化背景下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传承,我们不仅要从少数民族人民的民俗文化进行分析,还需要从具体的生活层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带领少数民族实现自我发展,有效传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参考文献:

[1] (美)毕加霖,毕洁莲.瑶族社区扶贫与现代化建设[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1997(2).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范文2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平等是宪法平等原则在民族政策方面的体现,有两个层次上的含义:一是各民族权利平等,即各个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这是较浅层次上的民族平等;二是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即各个民族在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上的一致,这是深层次的民族平等。现阶段,我们说各个民族平等即是第一层次上的,具体指各个民族在我国都是祖国统一大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具他合法权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所侵犯的民族平等权利也就是这个意义上的平等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传。所谓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原因而产生的强烈憎恨。所谓民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理由而对人们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有:散发、公开陈列、张贴、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获得文书,鼓吹暴力或种族仇恨的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3)多次进行煽动的;(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破坏我国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犯罪,其主观特征都为故意犯罪,但两罪的区别表现在:

1、主体要件不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此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侵犯少数比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不构成此罪。当然,倘其行为符合其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构成要件的,应以他罪定罪处罚,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所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有时,本罪的客体还可能是复杂客体,即行为人实施的煽动行为不仅构成对其一民族平等权利的侵犯,有时还可能直接侵害有关民族公民的人身、名誉、人格等权利;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客体则是我国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3、客观要件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客观特征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煽动,就是蛊惑人心,以鼓动、劝诱或者其他方法,促使某一民族群众对其它民族产生仇恨、歧视等情绪或心理,或者采取一定的敌视行动。其危害性就在于可能使被煽动者产生某种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的意图和行动。行为人进行煽动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如书写、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印刷、散发非法刊物;录制、播放录音、录像;发表演讲、呼喊口号等,从而制造民族矛盾,使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为敌或相互歧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客观特征则表现为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所 谓非法侵犯,是指违反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制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犯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例如,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饮食禁忌,禁止少数民族公民身着民族服饰等;其二,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活动,例如扰乱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阻挠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仪式等;其三,阻止少数民族对自己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二)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既包括信仰某种宗教的权利,也包括不信仰某种宗教的权利;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则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即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全国各民族之间团结、平等、互助的关系。

2、客观要件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剥夺公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非法剥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禁止和干涉他人的宗教信仰。如阻挠公民或教徒参加正当的宗教活动,捣毁或封闭宗教活动场所及必要设备,强迫公民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以鼓动、劝诱或者其他方法对某一或某些民族进行蛊惑,以期在不同民族之间制造相互仇恨、相互歧视的状态或心理,甚至引起民族之间的直接纠纷和冲突。其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书写、张贴、散发标语、传单、印刷、散发非法刊物;录制、播放录音、录像;发表演讲、呼喊口号等。至于被煽动者是否受煽动而从事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则对它罪没有影响,只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3、主体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本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4、主观不同。虽然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但两罪行为人的具体认识则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行为人明知他人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自己的剥夺行为是非法的而故意实施;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可能导致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为敌或相互歧视而积极为之。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范文3

少数民族文化是少数民族地区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表现为特有的语言、习惯、风俗、心理、情感等。“当民族共同体在人类历史上形成并区别于其他各种人们共同体的类型以来,文化就总是表现为各不相同乃至千差万别的民族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具有天然的朴素性和地域性等特征,既是同一民族内部交往的媒介,更是不同民族相互区别的标志。在我国,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丰富多彩的文化,灿烂多样,各具特色,在语言、风俗习惯等方面差别很大。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大众文化改变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存在方式,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价值取向、传统习惯和心理情感等。

1.少数民族地区使用汉语言的大趋势已经形成。

我国是多民族的大国,在众多少数民族中,只有回族、满族使用汉语言,其他少数民族都有自己本民族的语言。在中南和西南地区,分布着29个以汉藏语系为主的少数民族;在东北和西北地区,分布着17个以阿尔泰语系为主的少数民族。以前,各少数民族之间交往不多,民族内部只要有少数人懂得其他民族的语言,就能够满足民族间交往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民族间物流人流交往的增多,语言作为交往的工具就显得尤为重要。信息化的社会使大众传媒无孔不入,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广播、电视、网络所传播的信息绝大部分以汉语为主,掌握汉语已经成为少数民族了解外部世界的基本途径,也是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交流的主体媒介。我们注意到“如果语言上的差异,会导致文化上的差异”。汉语普及就会使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运用本民族语言交流的人数呈现递减状态,年轻人在以汉语为主体的大众文化影响下,已经能够很熟练地应用汉语,掌握汉语是他们改变现实向高层次发展的能力之一,其母语逐渐被边缘化,或沦为被保护、被研究的对象。

2.穿着服饰的改进。

衣着打扮是一个民族文化的外在表现,每一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特殊的服饰,五彩缤纷,样式各异,通过服装就可以判断一个人的民族归属。比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一些比较偏僻的农村,男女服饰的民族特征非常明显,男人们穿青布对襟上衣,布帕缠头。女子服饰更是丰富多彩,她们有的穿无领斜襟绣花滚边的上衣,有的头上还缠着各式方巾,喜欢戴银首饰。她们很擅长织布和刺绣,用自己所织的不同样式的壮布和壮锦点缀服饰、美化生活。又如,维吾尔族女子在家乡喜欢穿着丝绸连衣裙,配以深色绣花背心,头系鲜艳的头巾。可以说,每个少数民族都通过衣着打扮来展现自己的民族性,服饰已经成为少数民族文化的符号。在社会开放浪潮的推动下,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要离开自己的出生地到经济繁荣的地方发展,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当他们离开家乡后,衣着打扮也就随乡入俗,服饰趋向大众化,尤其是青年受大众传媒的启发,更是追求服饰品牌化和名牌化,自己本民族的服饰逐步边缘化,逐渐成为民族节日的点缀,或者旅游景区的一道风景线。尤其是年轻人,即便在本民族聚居地区,他们日常穿本民族服装的现象也是凤毛麟角了。

3.风俗习惯的变迁。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各具特色,表征着不同民族之间的特殊性。其作用是“为了要加强团结,一个民族总是要设法巩固其共同心理。它总是要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上的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这民族的标志”。如果从起源上看,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的源于民族发展历史,有的发端于生产实践,有的是由于纪念重大的历史事件,有的是强化,有的是产生于居住环境,等等。丰富多样的生活方式,展现了形式迥异的风俗习惯,可以说“风俗习惯常常是一个民族一种”。每个少数民族都有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如在饮食、婚姻、礼仪、节日、丧葬等方面差异很大。在少数民族地区现代性转型中,受大众文化的影响,他们的风俗习惯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世俗化、大众化的步伐在加快。如蒙古族的饮食曾经以“大块吃肉”、“大碗喝酒”而闻名,现在也养成粗细搭配、多吃蔬菜、多喝酸奶少喝酒的生活习惯。在居住方面,曾经流动的蒙古包被定居的砖瓦房取代,有的地方甚至盖起楼房,牧民也在向市民转变。此外,在婚姻的仪式、礼仪的变迁、节日的选择上都向大众化方向转变,本民族一些特有的风俗习惯只是被当做文物式文化保存下来,与普通人的日常生产和生活方式渐行渐远。由此可见,大众文化已经全方位地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生活方式,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转型的主要力量。

二、多元文化的融合

大众文化自形成以来,就呈现出迅速壮大的态势,契合了社会商品化、生活娱乐化的特征,具有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凭借现代传媒构建多元融合和民族和谐的图景。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在突出民族文化特殊性的同时,更要体现各民族在精神价值上的相互交融,在突显各民族文化风采之时,又要展现文化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交流和相互吸收,体现出少数民族文化现代性的样式。受环境、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变革受到的文化阻力较大,表现得更为艰难和复杂。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很容易达成共识,对思想观念的变革则显得相对缓慢甚至有些滞后。因为改革是社会全方位变革,是整体性推进,任何一项改革措施的实施,都要牵动或者改变长期所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思维习惯,从而引出新的社会问题。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优势,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方式展现社会变革的必要性,鼓励少数民族地区人们勇于迎接挑战,主动调整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媒体要有意识地积极疏导和引导,从更深层次解释、剖析在社会变革大潮下,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心理等方面正在发生着不可逆转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变化。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显著增长,社会逐步开放,文化进步繁荣,生活方式多元格局已经形成,人们的心理意识同步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尤其是西部各少数民族地区,都把民族文化的振兴与繁荣作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而立足于文化全球化的大众文化,以现代传媒为手段,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在平等的氛围中推广自己的特色文化。通过,少数民族文化在得到尊重和认同的同时,普通大众也通过积极广泛的参与以获取精神愉悦,并分享文化多样性所带来的审美情趣。大众文化的平民性和普适性特征可以得到各民族的普遍认同,实现从不同视角再现少数民族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内在具有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发展的机制。大众文化借助大众传媒从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中挖掘少数民族文化的现代样式,生动地讲述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社会结构,或显著、或隐匿、或巨大、或细小,从总体上全方位、多视角地反映少数民族的社会变革。比如,随着电视的普及,它已经成为观察社会的共同工具,可以说“电视如同一双眼睛,借助它,人们可以观察世界”。在电视的引导下,不同民族的人用同样的视角理解问题和观察社会,很容易形成共识。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是由独特的历史、宗教和风俗习惯组成,是长期社会实践积淀的产物。而少数民族文化的重建,是要改变这些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肯定会引起社会冲突。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大众传媒有针对性报道少数民族社会的变迁,报道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变化,鼓励少数民族之间相互学习和借鉴,主动调整固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大众文化可以通过大众传媒典型性的描述,或形象直观,或图文并茂,借以展现少数民族文化的丰富性,并调动人的认识情趣。同时,可以不断重复再现,让人更准确地认识少数民族文化。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大众传媒都在大力宣传自己民族的独特文化,希望通过文化产业化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比如,被称为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之一的蒙古族的《江格尔》,除了是一部大型史诗外,目前已经成为内蒙古的文化名片。为此成立江格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江格尔》微电影、动漫等,用现代传媒形式弘扬传统史诗,效果非常好。此外,各少数民族都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推陈出新、发扬光大,大量吸收并容纳现代文化。如蒙古长调、哈萨克族弹唱、侗族大歌、壮族山歌等少数民族文化样式,通过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形成共同的文化规范,出现了和而不同的“团结”局面。诚如德国学者阿克塞尔•霍奈特所说的:“‘团结’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因主体彼此对等重视而互相同情不同生活方式的互动关系。”大众文化构建平等宽容的文化氛围,促使少数民族文化走出民族地区并走向世界,使民族文化在更大范围内得到认可。大众文化实现少数民族文化之间的充分交流,内在成为少数民族文化走向现代的动力。少数民族文化形成于独特的社会背景和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呈现出单一固定的模式。随着大众文化风靡,少数民族文化也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大众传媒使少数民族文化间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相互吸引、相互补充。那种原封不动地保护民族文化的观点,或者使民族文化变成僵化了的文化活化石的想法正在被摒弃,“民族文化的变迁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历史趋势。在电视、网络等媒介的影响下,民族文化变迁呈现出加速的态势”。可以说,大众文化顺应了少数民族文化交往的需要,适应现代文化发展的总体趋势,通过少数民族文化之间学习借鉴、取长补短,缩小了民族间的文化差异,从而实现文化认同基础上的文化融合。

三、公民意识的生成

大众文化的生成与传播必将对少数民族公民意识的形成产生深远影响。大众文化为不同民族之间公共交往空间的形成提供了平台,克服了以往不同地域、不同族群人的交往的局限性和狭隘性,有利于形成共同认可、参与的公共领域,培养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责任意识和自主意识,以构建共同的公民意识。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民族主体意识在增强,也更加注重理性精神和科学思维。以人为本理念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加快了少数民族公民意识的生成。一般认为,公民意识的生成主要是精英文化和主流文化引导的结果,与大众文化联系很少,或者认为大众文化只能起到相反作用。我认为,这是片面性的认识,因为现代社会再也不能用“商品性、娱乐性、浅表性”去简单地概括大众文化的特征。大众文化作为现代社会及其具有生命力的文化样式,是现代社会主要文化表达形式,融合了少数民族文化中最具活力的内容,通过影响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来改进社会的整体结构,颠覆传统社会的认知路径,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培养现代公民意识。少数民族文化的现代构建,首先要克服把精英(或者经典)文化与大众文化对立起来的片面性观念。按照传统的思维方式,就会认为精英文化肩负着思想教育功能,决定社会的文化取向和价值定位,匡正国家的意识形态,以“经典”和“正统”方式存在。公民意识的构建,只能是由代表精英文化的知识分子进行顶层设计,对符合现实社会结构和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文化进行筛选、整理和改造,通过文化政治化的手段,自上而下地宣传和推广,以证明其合理性和正确性。与精英(经典)文化不同的是,大众文化来源于普通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本身就是对民风民俗的加工,在民间有最广泛的基础。通过现代大众传媒的整理、修正和补充,使之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深受欢迎,在赢得受众的同时,如果处理得当,对于少数民族公民意识的构建是大有裨益的。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公民意识形成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把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对立起来,大众文化有时也蕴含着精英文化的部分内核。如洛威尔所言“大众文化很可能表达着极其不同的观念、情感、价值和感受,其中一部分来自并合乎主流意识形态”。大众文化可以克服精英文化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模式,而是采取自下而上的传播路径,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如果走从大众文化开始逐步上升到精英文化的路径,肯定会增强精英文化的影响力和生命力,进而达到一种双赢的局面,使少数民族公民意识的构建更加主动和自觉。认真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与大众文化的融合趋势,拓展公民意识的发展空间。从文化产生土壤以及价值导向来看,大众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有着很大的差异。但在当下的文化语境中,大众文化发展态势势不可挡,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感染力、影响力不可小觑。在现代传媒包装下,原来只是表征少数民族风土人情的少数民族文化已经发生蜕变,与大众文化的差异不断被淡化和消解。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都把振兴、繁荣民族文化作为社会进步的推手,无形中提升了大众文化的话语权,同时少数民族文化在发展中也必须汲取大众文化的诸多特征,借以扩大影响,增强自身活力。从现代性角度看,大众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来源于民众,亲民性使它们之间融合的步伐加快,也使它们对普通大众的诉求颇为敏感,并且形成有效的反馈机制。由于所面临的主体都是大众,天然具有依靠大众、关注民生和趋向民主的内在品格,指向了开放的多元化的意识形式,培养积极主动的公民意识。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引入大众传媒,对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进行整理、加工和改造,逐步改变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分配格局,使某种少数民族文化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根据自身的文化资源创建新的公共文化场域,积累和壮大民族文化资本。在少数民族社会变迁中,大众文化改变了原来政治文化独大的单一局面,更加关注文化的经济效益,创立了满足不同层次和等级的文化消费样式,使少数民族各族群众更加自由、方便地选择自己的文化资源,润物细无声地改变着原先的生活方式,公民意识自然而然地进入制度化形态。

四、少数民族文化市场化观念的形成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范文4

一、文化心理对道德观念的影响

道德社会化的目标是形成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观念。由于个体的道德成长是社会化的过程,就人作为一个自然体来说,文化是他们的一个参照系;要成为一个道德人,道德文化是他基本的参照系。

道德是蕴含在文化之中,通过文化心理的外化作用实现的。从人的心理、意识、思想的内在联系入手,可以发现人的心理、意识、思想具有相通性。其中,心理是基础,在心理基础之上发展为意识,在意识的基础上经过理性思维上升为思想。[3]

道德的本质就是一种社会意识,意识是心理的高级形式,是在心理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意识的发展是受心理的影响和制约的。可见,道德的发展受文化心理的影响和制约的。

个体的道德社会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个体从出生到道德规范、观念和善恶标准的基本确立是个体道德社会化最重要的时期。道德的获得存在着无意识和强迫性两种习得方式这两种习得方式是两种不同的认识方式即习惯与反思性。[4]这两种认识方式都可以从文化心理角度出发进行解释,少数民族的宗教心理就是一种反思性的道德认识方式,而少数民族的文化中的风俗习惯造就的文化心理是一种习惯性的道德认识方式。

其一,少数民族的宗教心理与道德观念的形成密切相关。由于历史、社会的原因经济条件落后,宗教在道德中的权威性突出。徐复观认为“原始宗教,常常由对天灾人祸的恐怖情绪而来的原始性地对神秘力量的皈依”[1]少数民族先民认为宗教能够解释生活中的困惑是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因此,少数民族往往把道德义务看做是神灵的力量,有时候甚至把个人内心深处的自我谴责看做是外部力量的惩戒。道德上的“他律”强于道德上的“自律”。[5]

我国少数民族都不同程度地信奉宗教,而且所信奉的宗教种类复杂、教徒众多。宗教与民族的历史文化、道德伦理规范和生活习惯的关系尤为密切相关。西北的十几个少数民族主要信仰伊斯兰教,藏族的藏传佛教、云南地区的上部座佛教,这些宗教文化中关于道德规范的要求通过传说和史诗口耳相传,成为少数民族文化中的一种宗教心理传承下来。

各少数民族在宗教仪式和宗教祭奠中营造出的一种宗教氛围,他们对宗教教义的认同增强。维吾尔族作为虔诚的伊斯兰教教徒继承了伊斯兰教教义中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恶报应、各得其所”的主张,纳西族信仰的善神和恶神,认为效法善神给人带来好处的人的行为就是善行,效法恶神给人带来坏处的人的行为就是恶行。这样一种宗教文化内化为少数民族的心理意识最后导致少数民族对宗教教义的遵守。

其二,文化心理具有塑型的功能,文化心理的塑型功能主要说来就是文化中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文化心理对大学生道德的塑造、规范作用。文化中包含的许多内容主要是从心理的角度出发使受教育者接纳的。

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道德的形成是与他们身处的少数民族文化密切相关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作为一种文化形式与道德融合在一起。藏族的“献哈达”、傈僳族的“同心酒”、拉祜族的“敬客酒”、哈尼族和傣族的“牛亲家”等具有民族特色的风俗文化经过千百年的传承融入少数民族人民的内心,道德正是通过这些行为的表现展现出来。

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道德还没有作为一种完整独立的意识形式从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关系中分化出来,它同生活习惯相融合,上辈人调节人际关系的一定行为便是下辈人的道德准则,世代相传。各种各样的善恶观、荣辱观、互助观、集体观、责任观以及对义务、幸福、良心、正义、勇敢、勤劳、节制等道德范畴的理解,都蕴含于风俗文化中,这种风俗中的道德具有纯洁性、古朴性的特色,它是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又未达到充分发展程度的历史状况在道德上的表现。

所以,少数民族的各类文化表现出来的文化心理经过千百年的延续和继承,内化为少数民族心理的一种文化意识,这种文化意识就是少数民族的道德观。

二、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文化心理特征

1、民族性突出

民族性是指本民族全体成员共同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那一部分的特有属性。[5]民族院校的大学生,绝大部分来自于民族地区,有着较强的民族心理、民族文化等民族性特征。其思想和行为带有明显的民族烙印,有着较强的民族敏感性、民族自尊性和民族情结。这些民族性的文化属性对于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观念有着不同程度的显性和隐性的影响。

作为一个单一的民族共同体,由于某些相似或相同的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和民族文化心理必然会存在着某些相似或相同,而又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特有道德属性,从而影响其道德生活,并进而展示出不同的道德规范。

虽然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心理具有强烈的民族性,但文化心理的影响作用还使得各民族的道德生活具有了超民族性,因为各民族在共同的民族、国家体内必然由于紧密的联系而共同拥有着一致的道德价值判断,并且也是基于此种体现共同性含义的道德生活才有了互相比较的基础,各民族道德生活才有了趋同的可能。

2.民族宗教背景复杂

民族院校作为多民族的大家庭,几乎集中了所有类型的民族学生。学生的民族宗教背景、民族宗教成分较为复杂。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宗教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不同的文化特征,不同的宗教仪式。另外,他们在程度上、范围上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有些民族的宗教信仰习惯十分突出,其文化有着浓厚的宗教文化色彩,民族宗教意识十分强烈,表现出较强的保守性和排他性。[6]不同的民族属性、不同的宗教信仰在同一时空共存共生,必将引起文化激荡,形成文化涟漪。

另外,不同的民族宗教文化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道德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消解核心的价值观的道德教化作用。民族宗教背景成分的复杂多样性,对道德社会化工作形成了挑战,要求我们不能采取单一的固定的模式,而应灵活多样。

三、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道德化教育的启示

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教育应从本民族的道德特性出发,认清中华文化是多元一体的,本民族道德只是一部分,不能封闭性的对待,要用文化接受心理,开放包容的对待中华民族的道德观。此外,要注意少数民族道德中不适用当代社会的地方,用“扬弃”的态度对待少数民族道德。

1.用开放的心理接纳高尚道德内容

针对少数民族道德的地域性特征,在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少数民族大学生长期接触本民族的道德文化,在心理上对本民族道德认同大于其他民族,而大学是一个各民族交融的场所,必然会出现民族文化碰撞的情况,因此,要重视在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教育中文化心理的引导,各民族既要保持本民族道德具有较强生命力的积极成分,又要大力破除道德因受地域制约所带来的封闭性,还要扩大与其它民族道德的交融面。

对于少数民族大学生,我们要从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上入手,首先对他们的风俗尊重并习惯,然后再以此为突破口对少数民族大学生展开道德教育,了解他们每个民族的文化心理,重视什么,强调的是何种道德,结合当前的教育实际,以建立更高层次的道德观为目标,加强引导。要从实际生活和遇到的问题入手,真正地对他们关心,坚持以真正解决问题为道德社会化的目标,最终实现针对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工作的效果和时效性。

2.重视文化心理的引导

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心理在少数民族道德观中具有权威性,少数民族大学生自小也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他们对宗教的信仰很大程度上是受家庭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宗教在长期发展中有积极的道德观念,也有盲目落后的道德观念,少数民族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形成的宗教心理,一种是崇敬心理,一种是盲信心理。

在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社会化教育中,要重视盲信心理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影响。盲信心理与少数民族宗教中不合时宜的教义结合在一起不利于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道德社会化。

因此,在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道德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道德在其所信奉的宗教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宗教道德虽然与非宗教道德不同,但宗教本身是一种道德现象;其二,有些道德虽然以宗教的方式体现出来,但宗教并非能包涵道德的全部内容,只是在某种意义上道德通过宗教来表现;其三,从少数民族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来看,宗教道德中的确有值得借鉴和利用的东西。[7]

3.注意校园道德环境对文化心理的影响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范文5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符合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沿袭穆斯林习俗的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并以清真或穆斯林、伊斯兰等名义生产、储运、销售的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生产、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清真食堂原则上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卫生、劳动及食品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销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五,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操作场地、工具、车辆、库房必须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要求;

(三)单位领导成员中须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其本人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并符合前款(二)项之规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

非清真食品经营单位改营清真食品或设立清真食品专柜者,按前款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  申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从业人员名单及第五条(一)、(三)项规定的回族等少数民族的居民身份证或影印件。

第八条  当地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在接到申请证件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决定。批准的应核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和清真字样标牌,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其理由。

第九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和清真字样标牌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和清真字样标牌由省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统一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让、转借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和清真字样标牌。停业或变更经营范围时,须在一个月内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和清真字样标牌交回原批准机关。

第十条  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职工中需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并有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风俗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供应回族等少数民族食用肉类的禽畜应由掌教屠宰,机械化屠宰时应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风俗要求。采购的清真肉类应有掌教证明。

对掌教的考核、管理和委派工作,由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或由省伊斯兰教协会委托的市、县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没有伊斯兰教协会的市、县,由省伊斯兰教协会直接考核、管理和委派。伊斯兰教协会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掌教合格证书。掌教合格证书由省伊斯兰教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标记,须经当地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后,到指定单位印刷。承印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清真标记。

第十三条  城乡集贸市场的清真食品摊位和副食品市场的清真专柜,应与回族等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分开,并单设摊位。

第十四条  外贸出口的清真食品须经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审查出证;当地没有伊斯兰教协会的,由省伊斯兰教协会审查出证。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可委托各级伊斯兰教协会或聘请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作为义务检查员,持省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核发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检查证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民族工作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证的处罚,同时收回清真标牌,井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松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清真食品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在清真食品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殉私舞弊,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范文6

民俗吉林之朝鲜族风俗习惯

中国的朝鲜族有200余万人,主要居住在东北三省,其中吉林省占60%以上。朝鲜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但语系未定。朝鲜族在我国各少数民族中,是物质生活比较好、文化水平较高的民族。

他们长期以垦荒为业,为开发培植我国高寒水稻,种植东北优质大米做出了贡献。朝鲜族的歌舞蛮声全国。朝鲜族人酷爱体育,讲究卫生,文明礼貌,特别是尊老爱幼的美德受到各族人民的好评。

朝鲜族是一个勤劳、智慧、乐观的民族,素以能歌善舞著称。朝鲜族是一个热情奔放的民族,喜载歌载舞,他们的农乐舞、龙鼓舞、婚礼舞、刀舞和槌衣舞倍受青睐。在大力弘扬传统民间文化的同时,民族工艺品,如绘画、雕刻、草编、剪纸等也具有鲜明的民族民间特色和浓厚的东北风格。

朝鲜族的婚礼习俗非常热闹,尊老习俗备受称道,有一日四 餐的饮食习惯。还有一个独特的习俗“捣衣”劳动。每到中秋左右,妇女们都要拆洗被褥衣服,进行晒喷浆,待其半干后叠成长方形在砧上捶打,这就是“捣衣”。

永吉县兴光村朝鲜族民俗村,已被辟为旅游景点。主要旅游活动有:村民与游客共同歌舞联欢;到村民家中参观民族生活习俗;在具有民族特点的火炕上品尝朝鲜族风味餐。朝鲜族的米饭、米酒、打糕、冷面、小咸菜、山野菜、狗肉全席等风味饮食和充满热情的招待令游客留连忘返。

像我们印象中的一样,朝鲜族的民族服饰极有特色。年轻女子往往穿着质地华贵、色彩艳丽的长衣裙,中年女子也一样身着漂亮的长筒裙,只是颜色以素色为主;男子则喜穿短上衣,外加坎肩,裤腿宽大,外出多穿长袍,儿童也着长裙,并在衣裙的袖口处配上七彩缎,色彩明亮。

朝鲜族的房子都以木搭架、屋顶四面坡用谷草或稻草、瓦片覆盖,墙壁多为泥墙刷白灰。现在砖瓦结构的住宅日益增多。

朝鲜族婚礼仪式隆重,分别在女方和男方家两次举行。朝鲜族家庭“男主外,女主内”风俗盛行,父子关系是一切人伦关系的基础,讲究父慈子孝,长子赡养父母。

朝鲜族有独特的家庭节日,如回甲节(六十周岁生日)、回婚节(结婚六十周年纪念日)。

民俗吉林之满族风俗习惯

吉林市是满族的发祥地和集居地之一。其中以永吉县乌拉街满族镇居住的满族人口为最多。在乌拉街满族镇,许多建筑带有满清特色,生活习俗也带有浓郁的民族色彩。其中以萨满教仪式和婚礼最具代表性。满族的萨满教风格独特,他们信奉水貂,尊奉“信神则在,不信不怪”。此外,满族语言的表达方式丰富多彩,人们能歌善舞,哈拉巴舞和笊蓠舞独具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