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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范文1
公司创建后,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而出具的书面决议,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______________以 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二)______________以 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三)______________以 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___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___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___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广告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萱花路230号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 经营期限:2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货币 实物货币 实物
甲
乙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公司章程修正案相关阅读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
公司章程范本范文2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
股东-1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章程范本范文3
关键词: 公司章程; 章程自由;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 F2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5X(2012)04-0020-04
公司是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织形式, 而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内外部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 公司章程的质量对公司的运作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公司的章程像格式合同一样都是同一个范本, 对于公司而言章程充其量起到一个股东名册的作用。这种现象使得公司章程的效能得不到应有的发挥。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是产品的竞争和技术的竞争, 也是公司制度和治理结构的竞争。如果公司能够认识到章程对构建科学合理的企业制度和有效规范企业行为的巨大能量, 那么它将在商战中拥有绝对的优势。这种最佳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是要通过公司章程来完成的, 公司章程的功能和属性体现出它对公司形成优良的制度体系所能起到的决定性作用, 而公司章程自由又是实现公司章程功能的基本保障。公司章程自由是指公司可以依自身的规则和特点去创设自己的治理结构和权利义务内容, 公司章程自由是一个国家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的重要体现, 公司制度要想实现创新、具有自己的个性、适合自己的发展, 章程自由是前提和保障。本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公司章程自由和公司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
一、公司章程的功能与属性
公司章程所具有的特定功能, 决定了它在公司中的地位。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设立过程和成立结果都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以及公司执行者的行动准则都有赖于公司章程来实现。公司章程的内容涵盖了公司运行的所有要素, 对其功能的分析和确定是认识章程的基础。
(一)公司章程的功能
1. 明确公司的基本事项和独立特性的功能
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规范性文件, 它涉及公司设立、运行以及终止等很多方面的事务。《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作出了列举。通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 可以使人对公司的基本特性有所了解, 相当于对公司法人的基本面貌进行了描绘。比如公司章程上记载的注册资本, 可以反映公司的规模、经济实力和承担债务的能力等; 公司的经营范围反映的是公司的服务方向和业务领域; 股东的出资情况可以反映公司的资本组成情况以及公司当下资本的到位情况等。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了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项规定肯定了公司是独立承担责任和享有独立财产权的法律主体。公司通过制定章程, 将公司设立所需的条件一一明确, 使公司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这种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是公司作为一种社团的独立性, 而社团的独立存在, 就要依赖于章程的具体存在和个别特性。
2. 构建公司自治体系和制度的功能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作出规定。这些规定说明公司章程具有确定公司内部各种主体的职责、主体的产生和任免有关事宜以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公司章程中的这类条款多属于债法性条款, 常见的有: 涉及股东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面的; 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方面的; 对非货币出资的要求; 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股权的继承和共有关系的调整, 股权回购的条件等。对于这类条款公司法没有形式上的限制, 这种平等债法性关系的内容在股东较少, 成员关系比较稳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表现的比较突出, 公司内部的股东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一种特别的法律关系, 从这种关系中可以进而推导出股东相互之间必须承担特定的忠诚义务。
公司章程通过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方式、权限内容、机构运行程序、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的任免和分工等问题实现构建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这些事项在公司成立之前由发起人统一商议制定, 在公司存续期间就成为引领组织运行的依据, 即便是需要修改也必须按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才是有效的。
公司章程可以明确股东资产权的内容, 实现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权和财产分配权利等相关经济利益权利。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或对有限公司出资代表着股东的成员资格, 体现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与股东的成员资格相联系的是股东基于此而享有的成员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分配, 但是同时又规定全体股东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见《公司法》第35条和第167条)。由此可见, 公司法律本身并没有规定分配股利或财产的具体细节, 而是通过赋权的方式由公司章程来实现自由分配的功能。涉及公司资产权的部分公司法律规范只是在股东意思表示之外的一种补充规定。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最终享有者, 涉及实现股东资产权的规定由全体股东通过制定章程来具体化、明确化, 这是符合法理和公司自治的立法目的的。公司章程中的条款是公司合同的组成部分, 股东对其签字盖章之后就对公司及股东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范本范文4
[论文摘要]由于公司主体之间利益的差异和公司资本三原则等原因,在实践中出现公司僵局。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的规定不完善,应对公司僵局采取多样化的救济途径,完善法律制度。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存续运行过程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在经营管理产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按此条规定,在公司陷入僵局并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僵局的司法打破提供了法律依据,被认为是新公司法的一大进步。
一、公司僵局危害性及其形成的原因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可从三个方面分析:
1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公司僵局是主体利益差异性决定的。在公司中,股东、董事各自的利益不同,会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上发生严重分歧,这种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矛盾往往是不可调和的,利益的差异使其无法形成共同的意志,导致公司事务不能正常运转。
2从公司法理角度分析,公司资本三原则是公司僵局形成的关键。资本法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和充实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导致了任何公司一经成立,非经法定的程序,股东不能随意抽回出资,资本实际上已被冻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决议采取“股东多数决”原则,在大股东控制对数表决权或者股东表决权和都是人数对等化的时候,股东会和董事会就会形同虚设,股东或董事之间矛盾无法调和时,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几乎不可能,从而无法避免和打破公司僵局。
3从公司自身角度讲,公司人合性的丧失公司僵局形成的本质因素。
公司创立之初的“人合性”使得合作各方更容易达成一致,更有利于团结一致把公司经营管理好,但是合作与矛盾总是相伴而生的。一旦股东之间的摩擦,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往往造成公司运作失灵。当公司运作机制的失灵无法完全在公司内部化解时,便会出现整个公司运作的瘫痪,造成公司僵局。因此公司僵局多发生在具有较强“人合性”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也就不难理解了。公司僵局根源于公司内部存在的尖锐矛盾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公司人合性的丧失及公司管理和决策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是造成“公司僵局”的本质因素。
二、对我国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反思
《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之后,完全可以通过陷入僵局的当事人一方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苦恼。但是与国外特别是美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相比,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解决公司僵局的措施上显得过于单一。依据我国的新《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当公司陷入僵局时可以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该条虽然为司法介入公司僵局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解散公司并非是解决股东困境的最佳方式。西方国家打破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除了司法解散之外,还有强制股份收购、第三人的介入制度、法庭任命管理人、任命临时董事等措施,措施的多样化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利益的保护。
2新《公司法》第183条本身存在缺陷。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规定的较为抽象、模糊,尚需解释,可操作性不强,且易滋生滥用危险。另外,在对股东的资格限定上只规定了持股比例的限制(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而没有持股时间的限制也会使心怀叵测的股东滥用这一权利变得更加容易。并且新《公司法》第183条在诉讼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我国公司僵局问题的立法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问题的立法规定显得过于粗糙,在立法上仍需要对公司僵局问题进行完善,具体做法主要是对公司法第183条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进行完善同时在公司法律中增加公司僵局的其他救济措施,同时就有关程序性的的问题作出规定,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一)强制公司解散措施的立法完善
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虽然规定了强制公司解散的僵局救济措施,但是在强制公司解散的具体规定上,还存在着值得商榷和完善的地方:
1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问题。
在法定事由的规定上,我国公司采取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种模式的缺点是有助于弥补列举模式的不足,但因其含义较为抽象,尚需解释,不易操作,且易滋生滥用危险。我国应借鉴英国和德国等国家的限定列举模式,在具体列举的基础上,以“其他事由”作为“兜底条款”。2原告的主体适格问题。
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明确规定了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主体是公司的股东,并且把股东的资格限定为拥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这种限定是必要的。但是没有对股东的持股时间作出规定,鉴于国外的立法例,我国公司法应该在利益衡量基础上,对提起公司解散请求权的股东既要有一定持股比例的限制又要有一定持股时间的限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持股时间为1年以上较为合适。这对避免以搞垮公司为目的的“人为制造”的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义。
3司法解散的被告。虽然原告常常认为,与其发生利害冲突并侵害其权益最后导致公司僵局的是其他股东而非公司,故而被告应是其他股东。事实的确如此,然而公司才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判决的效力须及于公司,所以当原告股东只将其他股东定为被告时,法院应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4以穷尽其他救济措施为司法解散的前提。司法解散公司的结果是终结公司的法人人格,运用不当将产生种种弊端。应将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作为适用该项救济手段的前置程序,只有在公司自力救济、行政管理、调解、仲裁等手段已无法有效解决僵局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增设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
面对公司僵局,如果依据公司法第183条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结果是解决了僵局问题同时消灭了公司,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股东不一定愿意通过如此方式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很有必要从借鉴其他国家的方法入手,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在公司法中增加其他救济措施。
1强化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自治规则,在预防公司僵局方面理应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就将来可能出现的公司僵局情形及其解决方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同时改变实践中大部分公司并不注重公司章程的作用,往往照搬工商登记部分的章程范本,工商部门在制作公司章程范本中最好予以说明和引导投资人对公司章程予以重视。还要发挥律师在公司章程制定中的作用,律师因其职业经验和技能对公司僵局有深刻的认识,对公司僵局的预防也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2将调解作为解决公司僵局的必经程序。调解的介入能使双方缓和利益的差异,回到共同的利益上来,可以快速有效地解决僵局,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可以降低僵局的处理成本,使公司回到正常的经营轨道上来。因此,应以法律明文规定将调解作为司法介入的前置程序。还应建立行业调解员制度,规范调解的主体和程序。这是考虑到如果让当事人自己从社会上找一个各方都同意的、熟悉公司所在行业的专家并不容易,而行业调解员制度可以方便各方对调解主体达成共识,降低调解成本,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3引入临时管理人制度。
公司一旦陷入僵局,公司管理混乱或者无人管理对各方都是不利的,在公司争议各方派系明显的情况下,引入临时管理人对公司进行过渡性的管理。临时管理人的作用在于争议方寻求矛盾解决的同时,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临时管理人在得到各方确认后行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听取各方意见后,本着善意、诚信的原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公司的一般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争议各方除有理由说明善意管理人存在重大过错的原因外,必须服从临时管理人的决策。
4增设强制股份收买。
强制股份收买是一种特别的股权退出机制。它是指由公司或发生争议一方的股东收买对方股东的股权,使其退出公司,以化解公司僵局、相对于解散公司的方式来讲,这种强制股份收买的方式是一种比较折中的方式。从国外的立法看,这种规定较为普遍。如在美国,现有一半州的法律规定了法院可以采用这一方法打破公司僵局。新的公司法已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对于通过采用这种股份收买的方式来使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已经给予以法律上的承认。从而为我采用强制股份收买机制在法律上进一步扫清了障碍。
[参考文献]
公司章程范本范文5
中国的改革开放成就了一批家族式企业。随着第一代创业者的企业步入壮年,“富二代”进入世界眼球,家族企业的传承成为一个无法逃避的焦点问题。
人们正在质疑那些“口含金汤匙而生”的少东家们能否“手拿金刚钻接班”时,一个最新的调查数据令人震惊:80%的“富二代”不愿接班或非自动接班。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大部分的民营家族企业并没有做好企业传承的准备,令世人艳羡的财富交接频频演变成激烈的“宫廷内斗”,致使原本以亲情、血缘为纽带创建的家族王国分崩离析,企业命运也由此多舛。
放眼全球,传承成为难以承受之重是家族企业一个多世纪以来的共同“痛点”,“富不过三代”是大多数家族企业无法摆脱的魔咒。
那些少数得以顺利传承甚至在传承中壮大的家族企业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的范本:未雨绸缪、改变观念、促使企业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长期培养职业经理人甚至设立企业遗嘱信托等是打破魔咒的良药。
作为观念更为传统的中国家族企业,摆脱对血缘的倚重和迷信,纳入现代管理机制,或许是使企业传承进入良性轨道的不二选择。
对于家族式企业来说,股权传承问题对于公司的永续经营具有重要的影响,故应当特别注意预先设计股权传承的相关计划和方案。可采取“五步走”的方案。
第一步
在企业章程中就企业继承问题作详细的规定。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以排除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问题。因此,企业主们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企业传承的制度、拟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监督机制。一旦公司突然出现变故,根据公司的章程可以快速地处理公司股权、财产等交接的问题,就能有效避免企业出现“群龙无首”的尴尬局面。
第二步
企业的管理权与所有权应分别继承。企业的创始人可能是整个公司的灵魂人物。但是,他的后人未必具有同样的能力。而根据中国固有的传统,自家的产业不传给自家人,总觉得有违常理。因此,企业主应效仿国外家族企业的继承模式,对企业的管理权与所有权进行区分化继承。事先拟定企业继承方案,将企业的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把管理权交给熟悉经营的人才,而所有权仍然可以由自己的亲人继承。这样,既不会造成公司运作上的混乱,也避免了自己一手打拼的江山不慎落入他人手里。
第三步
家族企业应制定良好的管理体制。家族企业的创业者最乐于见到的莫过于子孙继承自己的产业。因此,若企业主坚持采取家族继承的方式,最好的方法就是事先在家族内部建立一个良好的管理体制,用来稳定家族成员的团结与安定;同时,在家族企业中建立另外一个单独的管理体制。这两种管理体制间一定要保持有效的沟通和良好的互动,以此来维护家族企业的价值、保证企业的顺利过渡。
第四步
在企业中长期培养可靠的职业经理人。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的职业经理人制度还不成熟。中国的企业主总是不放心将自己的基业轻易地让一个“外人”打理,生怕这个请来的“和尚”最终会霸占了自己的“庙”。故企业主可以从创业之初就积极培养一个可靠的职业经理人,并以公司期权等方式将这个“外人”变成“自己人”。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其的职责、权利等加以详细规定,并且设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对经理人进行权利上的制衡,使两者形成长期有效的管理体系,借此逐渐代替家族企业“创始者一人独撑大局”的模式。当然,由于民营企业中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冲突事件屡有发生(如黄光裕事件),目前,民企的职业经理人发展还处在探索阶段。不过,这应当是必然趋势。
第五步
公司章程范本范文6
甲方: 职务:
身份证号:
家庭住所: 电话:
公司地址:
乙方:(同上)
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部分股份无偿赠与于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公司的股东,乙方为××公司××人。甲方拥有××公司的股份的比例为××%,现将所持××公司的部分股份无偿转让于乙方。
二、乙方受赠后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比例为××%。
三、乙方受赠××公司的股份现值为人民币××元(以本协议生效日为基准日计算)。
四、甲方保证对所赠与的××公司的股份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不受任何权利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保证已对本协议生效之前××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作了详细介绍和说明。对于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债权债务,甲方务必向乙方如实说明、不得隐瞒,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六、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记载、将乙方记入股东名册,由××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甲方应予上述事项完成后,立即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否则,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七、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二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股份赠与协议【范本二】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股份: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按每股人民币计算,共计股。
1.2虚拟股:是指×××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它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3分红:是指×××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可分配的利润。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虚拟股。
2.1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2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2.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每股利润;
3.分红取得
3.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的50%支付给乙方;
3.2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3.3乙方可取得分红的其它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a.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三年内,由甲方按每期×分之一的额度支付乙方;
b.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继续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分红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均支付;可得分红的另一半归甲方所有。
c.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分红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再提取。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虚拟股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它待遇。
5.合同期限:
5.1本合同为年,始,止。
5.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的期限。
6.合同终止
6.1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按5.2条规定续约;
6.2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6.3双方持续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需遵守。
7、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8.违约
8.1如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第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9.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本合同的争议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其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