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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范文1
中图分类号:X913;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4-0280-01
易制毒化学品简述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品和精神药物的化学原料及配剂。易制毒化学品本身是化学品而不是,但是这些化学品却与加工、生产、提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艺技术的改进,易制毒化学品所包含的种类、盐类不计其数。对易制毒化学品范畴,国家法律没有具体界定。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颁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三类24个品种。第一类13种(制造的原料,比较严)。第二类5个品种(是制毒所需的重要溶剂或试剂,国家对这类化学品管理比较严,购买采用备案制度,运输采用许可制度)。第三类6个品种(是制毒所需的溶剂、试剂或添加剂。这6个品种在化工产业、工业农业方面、医学领域等用途广泛,国家对这类化学品管理,相对较松,购买、运输均采用备案制度)。
上述24种易制毒化学品,国家实施严格管制。但我们应该知道,制造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众多,其中不乏日常生活用品,如活性炭、乙醚、碳酸钠、三氯甲烷、乙醇等,未列入管制范围。
易制毒化学品种类较多,但万变不离其宗,所需原料、溶剂、试剂基本相同。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的提高,制毒集团利用非管制的化学品来替代易制毒化学品,以躲避监管。
需要说明的是:我研究所第一类14种(制造的原料)易制毒化学品不使用、不接触,第二类常用的有三种(乙醚、醋酸酐、三氯甲烷),第三类常用的有五种(硫酸、盐酸、高锰酸钾、甲苯、丙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国家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是不允许个人购买、经营、生产。如因治疗疾病需要,凭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购买。
1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管理
建立科学、严谨、规范的工作流程,使流程得到有效执行。如:“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制度”、“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申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使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各课题组须填写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经所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再对易制毒化学品汇总,然后把汇总的总量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系统审核。
1.2审核通过,持公安局所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到有合法经营资质公司购买。
1.3双方签订购销合同。
1.4没有产品合格证明可拒收。
1.5警示标志、中文说明、失效日期、安全使用期、产品名称、生厂商地址、产品规格等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可拒绝进货。
1.6未经所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审核、批准的严禁采购。
1.7易制毒化学品原料验收入库,须详细填写入库清单。
2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保管管理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配备的通风系统、温控系统等运行良好,基本无腐蚀现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环境得到极大的改善。确保了人们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1双人到场方能打开仓库门,无关人员严禁入内。每月对库存数量和使用数量进行核对。如发现被盗,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2设专人管理;设专用储存仓库.
2.3熟知危险品的性质,懂安全防护知识。
2.4专用仓库必须安全、防火。操作过程中,须佩带胶手套和防毒面罩,做好防护措施。
2.5专用仓库内专用设备是由专业人员安装调试,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
2.6具有氧化性的酸或氧化剂不能与易燃物品一同存放。
2.7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配有报警装置,与值班室相连。
2.8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2.9选工作认真、身体健康、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政治可靠的人来管理。
2.10加强台账的管理,保存2年备查
3 易制毒化学品报废处理
3.1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废渣、产生的废气、废水经处理后,符合排放标准,方可进行排放。如发现几种物质发生新的反应,则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2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处理,做好报废记录,相关人员安全审核后,再报废处理,主管安全管理负责人,须对易制毒化学品报废单中名称、数量进行审核并签字。
3.3对陈旧、老化、淘汰设备、容器和容器内残留有毒危险品的,需清洁,否则不得报废。
3.4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产生的废液,要集中存放,及时通知保卫部门统一处理。
强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素质
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成立的企业鱼龙混杂,行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缺位,导致不法人员利用物流快递行业存在的漏洞,批量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直接进入非法流通渠道,危害人们身体健康。
互联网络的兴起,也为不法分子制造、贩卖、传播不经意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隐蔽性极强,无形市场已渐形成,加大网络打击力度,已成为刻不容缓话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等各种即使交易平台,改变了传统交易模式,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图谋不轨者提供了捷径。
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树立“安全第一,人人有责”的意识,确保安全防范到位。从《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办法》出台后,采购、运输、管理和使用都严格按公安机关要求,严禁单位、个人私自购买,只接受转账、划款方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国家也可通过技术手段“切断”网络视频传播制取(提取)方法,从根源上彻底解决。
现今,许多化学合成的新型在世界已泛滥成灾。这些的原料、配剂无不依赖化学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双重性,决定它有正反两方面作用。如何兴利除弊,逐步完善,如何建立健全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一整套科学管理机制,竭尽全力遏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杜绝流入非法渠道,彻底“斩断”易制毒化学品链条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我们管理者应该思考的课题。
4 结束语
我国现行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运输无刑事责任追究,但不排除禁毒形势严峻,《刑法》将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运输定成犯罪,这将对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工作意义重大。
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和发展,都会有积极的一面和消极的一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也是如此。目前,由于国家管理的滞后,社会道德意识衰退,个人私利膨胀等因素,限制了易制毒化学品的良性发展,因此,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优化人员之间的协作关系,提高管理水平,克服自身的不足,集思广益,完善管理机制,使基础管理逐步向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72号令)
《昆明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赵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范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禁毒斗争形势,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本着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加强预防的原则,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广泛开展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化工市场及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集中查找堵塞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增强企业主动防范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严密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组织领导及分工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分局决定成立××分局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
成 员:×××××××× ××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局市场合同科,负责日常具体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_______。
三、目标任务
通过此次集中宣传整治行动,全面掌握辖区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运输、使用企业的底数;使企业从业人员和化工市场管理人员普遍了解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制毒渠道的严重危害,全面增强主动防范和自律意识;普遍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知法守法意识和水平;普遍掌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流失措施,进一步提高自我管理能力;查找、堵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漏洞;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督促企业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推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培训阶段(__月__日至ll月_日)。
_、组织开展集中宣传。分局配合有关部门发动和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利用配发的宣传教育资料,积极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专题宣传。
_、组织开展面向易制本文来源:文秘站 毒化学品企业的集中宣传。配合组织相关部门,深入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和化工市场,采取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经销、仓储、物流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及化工市场管理人员见面座谈,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______号),及公安部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确保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同时,要发动、组织企业结合内部安全管理教育,利用企业公共宣传栏和宣传橱窗、悬挂宣传标语、播放滚动字幕,组织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专题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普及化工经营商户及从业人员易制毒化学品常识、管理法规和防范流失的方法,及涉爆等危险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防范措施。
_、组织开展面向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及重点企业人员的集中培训。分局将于__月__日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经营、使用、运输、使用醋酸酐、麻黄碱及复方制剂、硫酸、盐酸等重点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销售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及化工市场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中,通过发送教育资料,宣传易制毒化学品常识、流失危害、非法贸易形式、安全防范措施;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企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和防范能力,防止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二)签订责任书和建立信息员阶段(__月_目至ll月__日)。
签订责任书。分局将配合兴庆区禁毒办与本辖区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运输、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建立信息员制度。分局将配合兴庆区公安禁毒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以及化工市场、物流公司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员。要 做好对企业的解释工作,打消企业及从业人员的顾虑。要指导企业选择与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联系较多的岗位负责人员作为信息员。要组织对信息员的培训,及时通报当前易制毒化学品走私贩运形势、主要流失品种、方式以及应对措施等情况。要挑选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公安民警作为信息员专管民警,并向企业及信息员公开专管民警联系方式,方便信息员随时联系报告情况。同时,要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信息员报告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信息资料外泄。
(三)自查自纠阶段(__月__日至l_月__日)。
_、组织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要组织××区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对____年以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查清每笔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和用途,发现流失可疑线索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对企业自查发现流失并主动报告的,公安机关可不再追究该企业责任;如企业在自查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没有主动报告而被公安机关倒查发现的,将严格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同时要督促企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核查长效机制,要求企业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前,向核发证明的行政部门核实购买证明的真伪,向购买企业核实购买经办人身份及委托书真伪;销售企业未经核实,一律不得销售。
_、实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点购买制度。为压缩非法经营活动的市场空间,自治区禁毒办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集到全区已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证明企业的情况,并已编成《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当产、经营企业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在受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或备案证明申请时,凡在区内购买的要在管理目录中选择,否则不予核发购买许可或备案证明:凡在区外购买的,可通过《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通讯录》联系销售地公安机关,确认销售单位已经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证明的前提下,才可核发相关证明。为确保定点购买制度的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参照《某省回族自治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对于已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证明,但不在目录中的企业,以及许可备案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报同级禁毒办,由禁毒办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禁毒办将其列入目录或从目录中删除。对于不按要求通报情况,导致个别合法企业未被列入目录或将未取得许可备案证明的企业列入目录,使合法企业利益受到侵害的,自治区禁毒专办将按照《某省回族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确保成效。要从促进经济发展、防范易制毒化学流入非法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易制毒化学品集中宣传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把集中宣传整治行动纳入本单位工作的整体部署,加强对集中宣传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确保行动按步骤顺利进行。
(二)分工协作,整体推进。应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加强情报信息的交流合作,确保集中宣传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实现集中宣传整治效果的最大化。各相关科室、工商所要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对化工市场的宣传整治,对于违规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突出重点,全面兼顾。此次集中宣传整治行动既要直接面向所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市场,也要面向醋酸酐、麻黄碱以及复方制剂和硫酸、盐酸等经营活动中常用的重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集中经销易制毒化学品的化工市场等场所,还要重点针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经销、仓储、物流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及化工市场管理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四)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各禁毒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是这次宣传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兴庆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督导组,对每个阶段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工作,并综合检查情况,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因工作疏漏,导致易制毒化学品在行动期间流入非法渠道的,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范文3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以专项检查工作等为契机,牢牢抓住当前特殊药品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特殊药品的经营秩序,严防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对特殊药品的管理,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重点品种,以流通环节为重点环节,坚决遏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持续加强对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以及其他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日常监管,特别是要督促各经营、使用单位完善特药购买实名制登记制度,遏制特药复方制剂流失的严峻势头,维护正常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一)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饮片的监管
要切实落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继续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开展巡查,监督经营单位依法使用、经营,严格审查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留存情况,按照规定渠道销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严格销售票据和结算资金管理,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督促辖区内各经营、使用单位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及台账,严禁特殊药品流入非药用渠道。
(二)强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监管
开展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药品流向,确保药品在合法渠道内流通,严防流失。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室麻黄碱及其制剂配制、储存、使用的监管,防止流弊。严格执行国家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经营单位销售行为,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单位应当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从严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单次零售数量,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严禁零售药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要对辖区内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使用单位,在检查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留存情况、销售票据管理和结算资金流向情况以及药品进货验收情况之外,还要结合药品电子监管网,重点核查药品销售的真实流向,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时,应当立即监督经营单位暂停销售,并请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对药品零售单位,重点检查企业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单次销售限量规定,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等情况。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要加大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失案件查处力度,确保处罚到位,有力震慑不法行为。发现市场销售出现异常的,要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对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对发现多次或大量产品流失的经营、使用单位,将暂停或大幅核减其麻黄碱原料药购用审批;对违反规定销售导致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使用、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涉嫌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范文4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第2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与原《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相比,变化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原有敏感物项和技术基础上,增加了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扩大了管理范围。
与办法同时公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目录内大部分物项已确定了唯一的海关编码,将大大加强商务部门和海关对两用物项进出口的监控和管理力度,同时方便企业办理进出口许可和通关。
《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也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并在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则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对“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出口,溢装数量在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进口,在最后一批报关时,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为基数计算,溢装数量在5%内的予以免证验放。
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品和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其中,非卖展品应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非卖展品”字样。参展单位应在展览会结束后6个月内,将非卖展品如数运回境内,由海关凭有关出境时的单证予以核销。在特殊情况下,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由发证机构换发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已领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生遗失的,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许可证证面注明的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
各发证机构不得越权或者超范围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越权或者超范围发放的许可证一经查实,商务部予以吊销。对海关在实际监管或者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上述许可证的问题,发证机构应当给予明确回复。
《管理办法》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其中违反本办法规定,走私两用物项和技术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未将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按期如数运回由海关核销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商务部和出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机构。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海关监管。
明确了实施临时进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也适用《管理办法》。
明确了对于民用航空零部件等两用物项和技术以特定海关监管方式出口的管理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原《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9号令),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74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内企业经营航空发动机修理等业务出境监管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4〕235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证件海关验放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2〕89号),《政法司、监管司关于明确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政法函〔2004〕2号)同时废止。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经2005年9月16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22日起施行。2006年1月9日,为进一步明确海关管理事项,海关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6]1号),上述文件中涉及海关管理的内容如下: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适用于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属于《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至需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持有者,在有效期内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需延期、更改的,重新换发新证。
关于输欧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临时管理和商品目录问题,海关应按照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9号)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45号和第103号)的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属法定检验目录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关于输美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临时管理和商品目录问题,海关应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87号和第104号)的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属法定检验目录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对出口至欧盟、美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纺织品和服装,海关无需验核《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对属法定检验目录的纺织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验证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5〕55号)中对从香港(澳门)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澳门)时,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经济发展局签发的有关证明办理出口验放手续的规定不再执行,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证件。
有关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问题,继续按《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制度的通知》(商配发〔2005〕379号)执行。
为解决《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部分商品计量单位在《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上不一致问题,商务部发证机构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面备注栏内由计算机发证系统自动打印“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号、类别号、数量、单位、单价和总值”,海关在办理出口验放手续时,对上述内容不做核对。
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含50件、套、双、公斤或其它商品单位,不包括打、打双、打套、吨数量单位)的,可免领出口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许可证。赴国(境)外参展或者举办展览会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参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不得伪造和变造。凡伪造、变造出口许可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栏目调整情况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栏目及发证规范等进行了调整。有关内容如下:
《自动进口许可证》贸易国栏可填写1-2个贸易国。报关口岸栏可填写1-2个报关口岸。原产国栏可填写1-4个原产国。
商品编码栏可填写1-4个商品编码,商品编码前四位必须一致,且为同一种类商品。商品编码栏填写2-4个商品编码时,规格型号栏不再填写内容;商品编码栏仅填写一个商品编码时,可以填写多种规格型号。(注意:对于汽车整车等特定监管货物,同一商品编码下只能填写同一品牌的不同规格型号。)
《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备注栏内不得填写原产国、贸易国、报关口岸和商品编码等内容。仅可填写“非一批一证”或“整车特征”。且备注栏内不得手工填写,一律采取机打填写,并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
目录一商品从陆路口岸报关进口以及铜精矿进口,可以实行“非一批一证”。目录三商品从陆路口岸报关进口以及原油、铁矿砂等大宗商品需多港口卸货报关的,可以实行“非一批一证”。
在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中只能使用同一计量单位;不同许可证上,可以使用不同单位。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国务院总理签署第445号国务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涉及海关管理的内容如下: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3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进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品。
违反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目录调整情况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范围
200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只有消耗臭氧层物质1种,共计49个10位商品编码。
变动情况
将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两种商品调整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发证等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进口发证工作;在京中央管理企业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其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文件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90号《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4号《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2004年第27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范围
2006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小麦、玉米、大米、甘草及甘草制品、灯芯草属及其制品、矾土、轻(重)烧镁、滑石块(粉)、氟石块(粉)、稀土、锌矿砂、锡矿砂、钨砂、锑砂、煤炭、焦碳、原油、成品油、石蜡、氧化锑、仲、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锯材、蚕丝类、棉花、白银、铂金(铂或白金)、锌及锌基合金、锡及锡基合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电风扇、自行车(12-28英寸)共43种364个10位商品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变动情况
取消茶叶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电子计算机三种商品调整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增加摩托车车架、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250 cc
自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出口企业目录》发放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出口许可证,未列入《出口企业目录》内的生产企业和出口经营企业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出口企业目录》内生产企业授权证明发放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许可证,未能提供授权证明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商务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发放部门签发的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摩托车产品的出口验放。
锌及锌基合金由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调整为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自2005年6月1日起,矾土项下其他粘土(HS编码2508400000)不再实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对铈的其他化合物(2846109000)、非端部接合的其他针叶木厚板材(4407109090)、非端部接合的其他未列名热带木厚板材(4407109090)、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7901110000)等4个10位HS编码进行了拆分。
发证等级
小麦、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等31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锌及锌基合金、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电风扇、电子计算机、自行车(12-28英寸)、石蜡7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文件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85号《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5号《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管理范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为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64个10位商品编码和易制毒化学品42个10位商品编码。
上述106个10位商品编码中,有105个是由原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中调整过来的。另外对“益舒宝原药”的商品编码由2005年的2931000011调整为2930909067,现归入2931000011的商品为“烷基亚膦酰烷基-2-二烷氨基乙酯”,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共包括9大类:
第一类: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包括核材料4个10位商品编码、核反应堆及为其专门设计的设备和部件6个10位商品编码、核反应堆用非核材料3个10位商品编码、辐照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6种商品、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8种商品、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外的设备100种商品、生产或浓集重水、氘和氘化物的工厂和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10种商品、分别如第(五)和(六)所定义的用于燃料元件制造和铀同位素分离的铀和钚转换厂和专门为其设计或制造的设备10种商品;
第二类: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包括工业设备35种商品、材料30种商品、同位素分离设备和部件32种商品、重水生产厂的有关设备6种商品内爆系统研制设备16种商品、炸药和有关设备17种商品、核试验设备和部件2种商品、其它17种商品、临时管制物项1种商品;
第三类: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包括人及共患病病原体50种商品、植物病原体13种商品、动物病原体16种商品、毒素及其亚单位17种商品、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6种商品、生物双用途设备24种商品、相关技术2种商品;
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64个10位商品编码;
第五类: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包括化学品10个10位商品编码、有关化学品生产设备24种商品、专用检测器和毒气监视系统2种商品、有关技术1种商品;
第六类: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包括完整的运载工具5个10位商品编码、动力系统12种商品、制导6个10位商品编码、材料24种商品、电子设备19种商品、控制系统4种商品、战斗部1种商品、地面设备2种商品推进剂25个10位商品编码、软件9种商品、其它部件、组件13种商品、设计、试验、生产设施与设备54种商品、相关技术12种商品;
第七类:易制毒化学品(一)42个10位商品编码;
第八类:易制毒化学品(二)16个10位商品编码;
第九类:计算机6个10位商品编码。
变化情况
在原有敏感物项和技术基础上,增加了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扩大了管理范围。
发证等级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文件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
管理范围
分为输欧和输美两种情况:
输欧包括2类:梭织棉布,不包括纱罗、毛圈、窄幅、绒头及雪尔尼织物、绢网和其他网织物的棉布;4类:针织或钩针织衬衫、T恤衫、较薄的针织卷领、开领或圆、翻领罩衫和套衫(非羊毛或非动物细毛的)、内衣及类似品;5类:针织或钩针织运动衫、套头衫、套领衫、无袖夹克、两件套、开襟衫、床上装的短上衣及套领衫(不包括夹克衫、运动上衣)、带风帽厚夹克、防风上衣、到腰部的短上衣及其类似品;6类:毛、棉、人造纤维男、男童梭织马裤、短裤不包括游泳裤、裤子(包括方便裤);女、女童梭织裤子和方便裤;非16类和29类的棉、化纤制田径套装的带里的下装;7类:针织或钩针织或梭织毛、棉、人造纤维制女、女童衬衫、内衣或短衬衫;20类:非针织钩针织床单;26类:毛、棉、人造纤维女、女童连衣裙;31类:针织、校织或钩针织胸围;39类:非针织钩针织桌布、浴巾和厨房用巾,不包括棉质毛圈织物或类似毛圈织物;115类:亚麻或竺麻纱共10类产品702个10位商品编码。
输美包括200/301 棉纱、缝纫线及精梳棉纱;222 针织布;229 特殊用途布;332/432/632类别-部分(及婴儿袜) 母类别T;332/432/632类别-部分(及婴儿袜) 子类别B;338/339类别-部分棉制针织衬衫;340/640男式梭织衬衫;345/645/646套衫;347/348棉制裤子;349/649胸衣;352/652 棉及化纤制内衣;359S/659S泳衣;363起绒毛巾;666类别-部分纺织制百叶窗及窗幔;443毛制西装套装;447毛制裤子;619化纤织物;620其他合纤织物;622玻璃纤维织物;638/639类别-部分化纤制针织衬衫;647/648类别-部分化纤制裤子;847植物纤维制裤子共21种产品629个10位商品编码。
变化情况
输欧纺织品:
取消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非起绒马甲(6110300091)的出口临时管理;
新增其他棉制针织钩编套头衫等(6110200099)、其他化纤制针织钩编套头衫等(6110300099)、其他合纤制男裤(6203439099)三种商品实行出口临时管理;
8位税号61102000(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套头衫、开襟衫、背心及类似品)项下32、33、42、43、72、73、92、93、36、37、38、39子目的备注增加“但平床机生产、直接针织成形除外”描述;
对6110300092(其他化纤针织男紧身及套头毛衫)、6110300093(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非起绒男毛衫)、6110300094(化纤针织非起绒女紧身及套头毛衫)、6110300095(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非起绒女毛衫)等4个10位HS编码进行了调整;
对6110300096(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非起绒女毛衫)、6110300097(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男开襟衫等)、6110300098(其他化纤制针织女套头衫)、6110300099(其他化纤针织或钩编女开襟衫)等4个10位HS编码进行了调整,,且备注增加“但平床机生产、直接针织成形除外”;
编码6203439099(其他合纤制男式短裤(非游戏装)调整为6203439093;
编码6203439079[其他合纤制男式长裤、马裤(带防寒衬里)]、6203439082[其他合纤制男式长裤、马裤(不带防寒衬里)]、6203439089[其他合纤制男童长裤、马裤(不带防寒衬里)]备注增加“和滑雪裤”;
编码6204630029(合纤制其他女式长裤、马裤)备注增加“滑雪裤除外”。
输美纺织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备忘录中列明的21种产品对美国出口实施出口临时管理。另外,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04号公告,对《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5年87号公告)进行了调整,类别847项下取消编码6103290010,增加编码6112190059;类别620项下增加5407510021和5407510029。
发证等级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文件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03号《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87号《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04号《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调整。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范围
2006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以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三个目录形式进行管理。
目录一:包括肉鸡、植物油、酒、烟草、石棉、铜精矿、煤、对苯二甲酸、塑料原料、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废纸、化纤布、二醋酸纤维丝束、废钢、铜、铝共17种商品307个10位商品编码;
目录二:机电产品,同样分为三个目录,目录一包括由商务部发证的产品共200个10位商品编码、目录二包括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证的产品共640个10位商品编码、目录三包括由商务部发证的旧机电产品共10个10位商品编码;
目录三:包括铁矿砂、原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农药、聚酯切片、汽车轮胎、涤纶、腈纶、钢坯、钢材共12种商品363个10位商品编码。
变动情况
目录一一般商品的调整情况:
增加植物油、铜精矿、煤、对苯二甲酸、废纸、废钢6种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取消彩色感光材料、化纤布(5407项下商品除外)、胶合板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编码对7601100000(未锻轧纯铝)、7604290000(铝合金制条、杆、其他型材)、7608200000(合金铝管)等3个10位HS编码进行拆分。
目录二机电产品调整情况:
新增轿车用柴油发动机、激光或其他光处理机床、切削金属数控机床、数控锻造或冲压机床等6个10位编码商品实行由商务发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新增发动机零件、燃气轮机、液体泵、空气泵、冷阱、机械压力机、控制器、离子源、机动车零附件、燃烧调节装置等28个10位编码商品实行地方发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取消原商务部发证的8704230010(车辆底盘散件)、8708399920(液压调节器)、8708399930(驱动防滑装置)等3个10位编码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取消原地方发证的农用排液泵、农用潜油泵、农用离心泵,重水用多级泵、真空泵、轿车用增压器、蒸汽发生器、热交换器、发酵罐、录音机、摄像机、寻呼机、照相机等21个10位编码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原地方发证的活塞引擎、柴油机、金属加工中心、车床、镗铣机床、磨床、切齿机、弯曲折叠机床、航空航天器等20个10位编码商品由地方发证调整为商务部发证;编码8456301000(数控放电处理加工机床)拆分为8456301010、8456301090,调整为商务部发证;编码8529901000(电视发送,差转等设备零件)拆分为8529901011、8529901012、8529901013、8529901014、8529901090,其中8529901011、8529901012、8529901013、8529901014调整为商务部发证;
原商务部发证的发动机零件、汽车空调压缩机、空气调节器、移动通信基站、客车、载人机动车、特殊用途机动车、机动车零附件等29个商品调整为地方发证,编码8529909010(高频调谐器)拆分为8529909011、8529909019,其中8529909019调整为地方发证;编码8708609000(未列名机动车辆用非驱动桥及零件)拆分为8708609010、8708609090,其中8708609090调整为地方发证;编码8708999900(机动车辆用未列名零附件)拆分为8708999910、8708999990,调整为地方发证;编码8708299010、8708299090合并为87082990(其他车身未列名零附件),调整为地方发证;
对8529109020(无线广播电视用天线)、8422301900(其他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8424899900(其他用途的喷射、喷雾机械器具)、8515800000(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8525405000(其他数字照相机)、8526919000(其他无线电导航设备)、8714190000(摩托车其他零附件)、8802200000(小型飞机及其他航空器)、9022199000(其他X射线应用设备)、9022290000(其他非医疗用α、β、γ射线设备)、9101210000(自动上弦的贵金属机械手表)、9101290000(非自动上弦的贵金属机械手表)、9102210000(其他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9102290000(其他非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等14个10位HS编码进行了拆分;
对8537101020(绕线机用调节和编程控制器)、8537101030(机床用数控装置)、8537101090(其他数控装置)、8544601100(耐压>35千伏的电缆)、8544601900(耐压>1千伏-35千伏的电缆)、8711900010(电动自行车)、8711900090(装有其他发动机的摩托车及边车)等7个10位HS编码进行了调整;
目录三重点商品调整情况:
部分农药商品编码有所调整及部分商品编码拆分。
农药商品编码调整情况:编码2934999020(硕丹、韩丹原药)和编码2934999030(赛丹原药)合并为2920909011,名称改为“硫丹”;编码2924299010(叶蝉散原药)调整为2922499914,商品名称改为“异丙威”;编码2933399050(速克灵原药)调整为2925190021,商品名称改为“腐霉利”;编码2930909011中的杀草丹和编码2930909030巴丹原药合并为编码2930200011,商品名称改为“禾草丹、杀螟丹”,编码2930909011仅为拿扑静原药,商品名称改为“烯禾啶”;编码2932999010(呋喃丹原药)调整为2932999011,商品名称改为“克百威”;编码2933290010(扑海因原药)调整为2933290011,商品名称改为“异菌脲”;编码2933399020(精稳杀得、乐斯本原药)调整为2933399021,商品名称改为“精吡氟禾草灵,毒死蜱”;编码2933399060(克无踪原药)和编码2933399070(莫比朗原药)合并为2933399022,商品名称改为“百草枯,啶虫脒”;编码2933990010(精禾草克原药)调整为2933399023,商品名称改为“精喹禾灵”;编码2934100010(尼索朗原药)调整为2934100011,商品名称改为“噻螨酮”;
编码拆分情况:对3103100000(过磷酸钙)、7219131000(3mm≤厚≤4.75mm未经酸洗的热轧)、7219132000(3mm≤厚≤4.75mm经酸洗的热轧)、7219141000(厚
文件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1号《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6号《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其他进出口贸易管制商品目录调整情况
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
调整情况
自2006年1月1日起增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17个10位编码商品禁止进口,增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17个10位编码商品禁止出口。
自2005年1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电视机。
自2006年2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出口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共6个10位编码)。海关在具体操作时以质检机构出具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为判断条件,如质检机构出具《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则所进出口的上述压缩机不含CFCs物质,如不能向海关出具《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则表明上述进出口的压缩机含有CFCs物质,不能进出口,海关也不接受申报。
硝酸铵进口暂按《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国防科工委的通知》(署办发[2001] 88号)有关规定监管。进口硝酸铵时,海关凭国防科工委审批签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为防止禽流感等严重动物疫情的传播,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暂停进出口发生禽流感国家和地区的禽类及产品,具体按公告执行。
文件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116号公告[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国家认监会公告2005年第13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
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硝酸铵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委办安[2005]209号);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39号;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78号。
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调整情况
将卫生纸、面巾纸、纸手帕、餐巾纸、纸卫生巾、纸尿布、纸制衣服、纸床单等商品(共6个10位编码)和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宠物用品、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动植物肥料等商品(共2个10位编码)纳入进出境检验检疫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对大型客车底盘等商品(共1个10位编码)取消进境商品验证管理,删除出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自2005年12月1日起,旧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旧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无论是否属于法检目录,进口时不再实施旧机电检验监督管理,但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处理,签发有关检疫证书及《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文件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77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01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对旧船舶和旧飞机不适用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检联[2005]482号)。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调整情况
新增松子、濒危木单板、酸竹制一次性筷子、拉敏木、濒危木、酸竹等木制的圆签、圆棒、冰果棒、压舌片等、醋制莼菜、含濒危成分散装饮料、含濒危成分蜡烛、含濒危成分塑料马桶坐圈或盖、其他毛皮制衣服及其他物品、含濒危成分鞋靴、含濒危成分手表、濒危木制台球用品及附件等26个10位编码商品纳入濒危物种目录管理;
编码0508009000(珊瑚及水产品的壳、骨)拆分为0508009010、0508009090,同时取消0508009090的濒危物种管理;
编码0811909021(冷冻的红松子仁)、0811909022(冷冻的其他濒危松子仁)、0812900021(暂时保存的红松子仁)、0812900022(暂时保存的其他濒危松子仁)商品名称中的“松子仁”更改为“松子”;
编码1521900010(鲸蜡)调整为1521909010;
编码1601000010(濒危野生动物肉、杂碎、血制的香肠)拆分为1601001010、1601002010、1601003010;
编码2106909900(其他编码未列名食品)拆分为2106909910、2106909990,同时取消2106909990的濒危物种管理;
编码210930000 (干、熏、盐制爬行动物肉及食用杂碎)增加备注“包括食用的肉及杂碎的细粉、粗粉”;
编码3002909091(其他濒危动物毒素)商品名称改为“敏感物项管制毒素”,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取消4303101010(濒危野生动物毛皮衣服)、4303102010(濒危野生动物毛皮衣着附件)、4303900010(濒危野生动物毛皮制其他物品)三个编码的濒危物种管理;
编码4407109090(非端部结合的其他针叶木厚板材)拆分为4407109091、4407109099,同时取消4407109099的濒危物种管理;编码4407299090(非端部结合其他未列名热带木板材)拆分为4407299091、4407299099,同时取消4407299099的濒危物种管理;
编码4408901920(其他饰面用濒危木单板)调整为4408901992;
编码4419002010(酸竹制一次性筷子)调整为4419003210;
编码0508001010(珊瑚的粉末、废料)商品名称更改为珊瑚及濒危水产品的粉末、碎料。
文件依据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号。
进口药品目录
调整情况
增加“其它主要用作药料的鲜或干的植物”(1211903999)实行药品管理;
因编码调整,新增1个编码3001200020“人类的腺体、器官及其分泌物提取物”。
文件依据
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5]655号)。
有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调整情况
取消了2524001010(长纤维角闪石类石棉)、2524009010(其他角闪石类石棉)等18个商品编码的管理;其中2524001010(长纤维角闪石类石棉)等11个商品编码列入第六批禁止进口目录和第三批禁止出口目录,实行禁止进出口管理;编码2811191000(氢氰酸)改为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编码2811290020(四氧化二氮)改为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编码2903699020(六溴联苯、八溴联苯、十溴联苯)取消税号,归入2903699010,实行禁止进出口管理;编码2921430030(杀虫脒)取消税号,归入2925200020,实行禁止进出口管理;编码2933990020(三吖丙啶基氧化磷)取消税号,亦无此品名;编码2931000012(氯乙基汞、三环锡・普特丹)商品名称改为氯沙林、氯梭曼,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原商品名称中的氯乙基汞归入2931000031,实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管理,三环锡・普特丹归入2931000024,实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管理;
保留2617901000(朱砂、辰砂)、2804800000(砷)等17个商品编码的管理;
增加了2811199020(砷酸、焦砷酸、偏砷酸)、2812900020(三氟化砷、三溴化砷、三碘化砷)等77个商品编码的X证管理;
编码2837199010(氰化锌、氰化亚铜)调整为2837199011、2903290010(1-1二氯乙烯)调整为2903299010、2910100090(环氧乙烷)调整为2910100000;
编码2931000022(四乙基铅)和2931000023(四甲基铅)合并为2931000021、编码2931000022的商品名称改为“锆试剂,二甲胂酸等”、编码2931000023的商品名称改为“4-氨基苯胂酸钠,二氯化苯胂”。
文件依据
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5号《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进出口农药管理目录
调整情况
增加332个10位编码商品实施农药管理;
取消毒杀芬(2903590020)、环氧乙烷(2910100010)、胺吸膦(2930909023)、烷基硫代磷酸烷S-2-二烷氨基乙酯(2930909026)四个10位编码商品的农药管理;
编码2916190010(乐杀螨)调整为2916399011、2920100010(甲基对硫磷、对硫磷)调整为2920100011;
编码2934999020(硕丹、韩丹原药)和编码2934999030(赛丹原药)合并为2920909011,名称改为“硫丹”;
编码2920901910(草甘磷原药)调整为2931000041,名称改为“草甘膦”;
编码2924299010(叶蝉散原药)调整为2922499914,商品名称改为“异丙威”;
编码2924199010(久效膦)调整为2924199011;
编码2933399050(速克灵原药)调整为2925190021,商品名称改为“腐霉利”;
编码2926909010的商品名称由“灭扫利,来福灵,功夫原药”调整为“甲氰菊酯、S-氰戊菊酯、氯氟氰菊酯”;
编码2926909030(氯氰菊酯)调整为2926909031;
编码2930909011中的杀草丹和编码2930909030巴丹原药合并为编码2930200011,商品名称改为“禾草丹、杀螟丹”,编码2930909011仅为拿扑静原药,商品名称改为“烯禾啶”;
编码2931000011(益舒宝原药)调整为2930909067,商品名称改为“灭线磷”;
编码2932999010(呋喃丹原药)调整为2932999011,商品名称改为“克百威”;
编码2933290010(扑海因原药)调整为2933290011,商品名称改为“异菌脲”;
编码2933399020(精稳杀得、乐斯本原药)调整为2933399021,商品名称改为“精吡氟禾草灵,毒死蜱”;
编码2933990010(精禾草克原药)调整为2933399023,商品名称改为“精喹禾灵”;
编码2924299030(抑芽丹)调整为2933990011,商品名称改为“抑芽丹,三唑磷,虫线磷,喹硫磷等”;
编码2934100010(尼索朗原药)调整为2934100011,商品名称改为“噻螨酮”;
编码2934999010(农思它原药)商品名称改为“恶草酮”。
文件依据
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5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
关税配额管理目录
调整情况
自2006年1月1 日起,对豆油、棕榈油(棕榈硬脂除外)、菜子油10个10位商品编码由关税配额管理调整为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文件依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4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3号。
其他未调整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情况
除上述之外,国家对于固体废物、麻醉和、音像制品、黄金、现钞、军品、文物等的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2006年没有变化和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范文5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扩建项目的审查和批准证书的颁发;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查。
(五)组织、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资格考核。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的单位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七)组织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九)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安全培训、评价、检测等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公安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二)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三)接受公众上缴的剧毒化学品;并负责移交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对必须进入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向社会公告。
(五)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六)负责侦查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活动的刑事案件。
(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质监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日常监管;对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颁发气瓶充装登记证。
(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进行安全监察;依法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事故。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负责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交通部门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单位的从业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工具(车辆、船舶)技术条件认定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不安全行为。
(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环境保护部门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含事故防范和事故应急对策措施),对环保设施组织进行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统一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四)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对我省进口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管。
(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卫生行政部门
(一)负责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医疗机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负责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登记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定。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组织或会同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经营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经委)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对需要核准的项目依法实施核准。
(二)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危险化学品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依法实施淘汰。
九、建设规划部门
(一)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中,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安排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三)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有关设施建设的合理规划,并组织对违章建筑的查处。
(四)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资质审核以及设计、施工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对取得安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批。
十一、商务部门
负责成品油经营、存储企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审查颁发。
十二、农业部门
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进行登记以及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三、国防科工办
负责对本系统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四、气象部门
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铁路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办理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车站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工具(包括自备铁路罐车)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铁路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六、民航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民航运输单位及其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监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航空运输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七、邮政部门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协助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以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各司其职,承担责任。对几个部门共同管理的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其监管责任由前置审批部门承担;未涉及前置审批的,监管责任由专业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一、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危险化学品是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腐蚀性,会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在其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或疏于管理,就很有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着增加,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呈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过程连接管道化的特点。如果管线破裂或设备毁坏,会有大量易燃气体或液体瞬间泄放,迅速蒸发形成蒸气云团,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论文参考。云团随风漂移,飞至居民区遇明火爆炸,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灾难。多数危险化学品对人体有害,由于设备密封不严,人员操作失误或处理不当等因素,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导致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严重污染。正是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
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我国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规体系,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等,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着立法滞后、制度体系标准矛盾、与国际不接轨等突出问题。
化学工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至今为人们所知的化学品有500-700万种之多,并且每年以数万种的速度产生新合成化学品,其中绝大多数都应该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现行最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都是2003年出台的,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新化学品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进行注册登记,造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存在着极大的安全事故隐患。
现有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中包括着原化工部、交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而这些规定和标准之间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让执法者无章可循,让企业无所适从。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管理上缺乏多部门共同认可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各部门按照行业特点自行制定标准,造成了实际监管的难度。
我国作为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大国,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不接轨。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危险化学品出口企业的产品直接采用国外的配方、说明书和标签,在在登记中时由于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导致产品归类不同,危险化学品标签差异明显,给安全监管带来困难。部分国外已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如甲胺磷、久效磷、偶氮染料等,我国仍有一定量的生产,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和潜在危害。
2、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监管难度大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一项告知性备案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在登记开展过程中,很多企业积极性不高,认为登记工作进行与否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不能积极响应和认真配合。
危险化学品登记对象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在实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很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达不到登记注册条件,市级和企业没有明确的登记监管部门,缺少技术支持指导,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安全监管盲区。同时存在监管部门不同,信息交流困难的问题。例如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名单一部分掌握在安监部门手中,还有一部分为公安部门所掌握。实际登记过程中就有一个互相协调、沟通及资源共享的问题。论文参考。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备
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如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如有不慎,会造成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泄露,发生危险危险品事故,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失,对大气、水体、土壤造成污染。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苯胺爆炸,造成影响恶劣的松花江污染国际事件,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问题严重。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方面法规和要求,各部门、企业组织人员编写了应急预案,但大多都是敷衍了事,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没有针对性及目的性,可操作性差,且没有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还是处于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仓促面对的现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一个多部门合作,分工明确,综合协调的体系,而今我国目前的对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还处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状况,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吸取国外的先进行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接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使得执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修改,消除法律、法规、标准的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弊病。
一是尽快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尽快修订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当前应对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实施新的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完善新化学物质申报监管;二是加快制定完善有关危化品安全的配套规章,在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技术、危险化学品限量标准、重大危险源鉴别标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等方面需加强研究,统一监管标准;三是在危险化学品分类制度、标签和标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需进一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从而基本建立起以《安全生产法>为总纲,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核心,以相关配套规章、规程、标准和地方性法规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的全过程的依法管理新局面。
2、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监管
继续大力推行化学品登记制度,从法律形式上固定下来。进行化学品登记管理是各国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国外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都制定或实施了化学品登记制度或新化学品申报制度。我国应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人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也就不能领到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
危险化学品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多、环节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显着特点,因此政府和企业都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全部危险化学品采取登记管理,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废弃等环节进行实时的监管。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环保、经贸、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运输到废物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