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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消毒工作计划范文1
一、加强护理人员医德医风建设:
1、继续落实护士行为规范,在日常工作中落实护士文明用语。并实行淡妆上岗、微笑服务。2、继续开展健康教育。
3、对体检者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并对满意度调查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如加强导诊服务等。
4、对新分配的护士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素质、规章制度、护士行为礼仪及护理基础知识、专科知识、合格者给予上岗。
二、提高护理人员业务素质:
对门诊部导医人员按三基三严内容进行培训,每周两次学习及晨会提问,每月护士培训及考试。对护理制度、应急预案进行了重新培训,利用科晨会提问医院护理核心制度,使每个护士都能熟练掌握并认真落实。
三、加强了院内感染学习及相关传染病知识学习:
门诊大厅不单单实施导诊工作,还面临传染病的初期分诊工作,带领大家学习相关的传染病诊断预防知识,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四、落实优质护理,勇于创新,提升护理服务
实施“服务在细处,帮人在急处”的服务信条,落实优质护理,护理人员从细微处入手,点点滴滴为病人着想。协助年老体弱病人挂号,取药,帮助行动不便病人办理住院手续等,与患者加强沟通,为患者提供人性化服务。与此同时通过完善工作制度、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丰富工作内涵,加强安全管理等举措的落实,使护理工作更加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
五、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针对今年医院的评审工作,按照“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和细则”规范了各项工作,使日常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经过专家初评发现了许多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进行整改。每月依照PDCA的管理模式,制定了门诊部导医质量考核方案,月月考核、评价、分析、改进,以求导医质量的持续改进。
六、加强护理安全管理,完善护理风险防范措施,有效地回避风险,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有序的护理服务。不断强化安全意识教育,重新学习了门诊部常见的不安全因素及演练应急预案,使不安全因素降到最低。
七、协助护理部完善压疮管理及跌倒坠床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难免压疮上报的登记督导工作,针对压疮护理的相关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门诊部20xx年工作计划
依据二级医院评审要求,完善并持续改进导医工作。继续加强导医人员的职业素养及服务培训。全面学习传染病及院感知识。
门诊部消毒工作计划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病人为中心,创一流文明优质服务;以改革为动力,倡导竞争、敬业、进取精神;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努力提高全员素质;以质量管理为核心,不但提高医疗质量;以安全管理为重点,切实保障医疗安全;以分级管理为基础,创“一甲”最高分;以目标管理为主线,强化管理力度。努力完成各项医疗工作和任务。
二、目标与任务
(一)、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质量管理是针对医疗系统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通过加强医疗管理从而提高全院的医疗技术水平,为广大患者服务。
1、建立健全质控职能,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组建质控办,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求质控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定期召开例会,汇总检查结果,找出问题,及时整改。
2、不但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细化质量控制方案与质量考核标准,实行质量与效益挂钩的管理模式。
3、进一步加强医疗文书的规范化书写,努力提高医疗业务水平。
(1)、组织各科室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处方、辅助检查申请单及报告单的规范化书写,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切实提高医疗文书质量。
(2)、及时督导住院医师按时完成各种医疗文书、门诊登记、传染病登记、肠道门诊登记、发热病人登记。
(3)、切实注重病历内涵质量的提高,认真要求住院医师注重病历记录的逻辑性、病情诊断的科学性、疾病治疗的合理性、医患行为的真实性。
(4)、抓好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控制,成立医院病案管理小组,搞好病案归档工作,积极开展优质病历评比活动。
(二)、护理质量管理
护理质量的高低是反映一个医院整体服务水平,是医院服务形象建设的窗口,也是医院医疗业务水平高低的具体体现。
1、建立护理管理机构,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护理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全院的护理工作。
2、制定切实可行的护理工作计划,定期督导落实,不断提高护理质量,总结经验,对护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以整改。
3、进一步规范各种护理文书,认真填写五种表格,根据具体疾病制定出合理的护理方案。
4、以多种形式加强护理人员的培训,包括到上级医院轮训学习,每月开展业务学习以及“三基”考试。
5、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严惩护理差错,护理责任人应严格把关,勤检查,重督导,竭力避免因护理失误引起的医疗纠纷。
(三)、医技质量管理
加强医技科室建设是提高医院整体诊疗水平,树立医院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手段。
1、加强业务学习,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诊断水平。
2、利用现有设备,搞好设备维护及保养,充分发挥每台设备的使用价值。
3、医技科室要与临床科室搞好协作关系,为临床提供可靠的诊断依据。
4、化验室要积极接受新知识、新技术,医院将尽可能添置设备及试剂,以满足临床的需要。
5、认真做好各种检查的登记、报表工作。
(四)药品质量管理
药品质量的好坏是关系老百姓生命安全,也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其优质可靠的药品是提高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保证。
1、加强药品管理,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并履行其职责。
2、坚持主渠道购药,实行招标沟。
3、药品管理人员要严把质量关,严禁假冒、伪劣药品入库,确实搞好药品管理,杜绝药品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事件发生。
4、毒、剧、麻、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
5、药品采购人员要及时掌握药品质量价格信息和临床用药需求信息,保证临床用药。
(五)、院内感染管理
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是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保证和具体体现,是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途径,是以病人为中心、文明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
1、成立院感控制机构,完善制度,狠抓落实。
2、加强院内感染知识宣教和培训,强化院内感染意识。
3、认真落实消毒隔离制度,严格无菌操作规程。
4、以“手术室、治疗室、换药室、产房”为突破口,抓好重点科室的管理。
5、规范抗生素的合理使用。
(六)、医疗安全管理
随着人们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思维意识的转变,各地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医疗安全工作一直是每一个医院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防范医疗差错、杜绝医疗事故成为医院生存发展的根本。
1、成立以院长为首的医疗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急诊急救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医疗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能,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严格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2、认真开展医疗安全知识宣教,深入学习岗位差错评定标准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文书书写规范》,严格落实差错事故登记上报制度。
3、及时完善各种医疗文书确实履行各项签字手续,抓好门诊观察病人、新入院病人、危重的病人管理。
4、坚持会诊制度,认真组织急危重病症及疑难杂症讨论,积极请上级医院专家到我院会诊。
5、手术病人要严格遵守手术规则,认真开展术前讨论,严禁超范围手术,特殊手术要要报请院方批准,以便给手术提供条件。
6、切实加强急危重病人的管理急危重病人病情急,症状重,随时可能出现危生命的症状和征象,应严密观察和监测,随时出现随时处理,以便为挽救生命赢得时间,并及时做好抢救纪录。
7、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培养医务人员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同病人及其家属沟通思想,避免因服务不周而引起的医患纠纷。
(七)、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
卫生技术人员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医院提高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前提条件。我院今年将在医疗业务学习上做好以下几点:
1、进一步强化对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三基”训练,培养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禁态度的“三严”作风。
2、树立良好的学习氛围,积极组织好一月一次的全院业务学习,认真开展“三基”训练,要求“三基”训练全员参加,“三基”考核人人达标。3、医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派优秀的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行进修学习和轮训学习,为提高医院的医疗业务水平和人才梯队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八)、卫生所、门诊部的管理
卫生院下设的3个卫生所和4个门诊部实行了责任承包,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对医疗业务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各卫生所、门诊部必须按医院的统一要求开展各项业务、认真完成各种医疗文书,严格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各项消毒制度,积极配合医院搞好农村疾病控制工作,无条件的接收医院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医疗业务工作检查。
2、保证药品质量,严禁购销假冒、伪劣药品,坑害百姓,扰乱医疗市场,损坏医院形象。
3、加强与院内各科室的协作,积极做好转诊工作,避免医疗差错,杜绝医疗事故。
(九)、中医药工作的管理
1、借“双创”之机,切实搞好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达标活动和中医专科建设工作,努力提高卫生院的服务功能和知名度。
2、规范中医医疗文书,提高诊疗质量,中药房要严格按照中药炮制规范炮制中草药,提高中药饮片质量。
门诊部消毒工作计划范文3
现就我县《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平罗县地处银川平原北部,辖七镇六乡共128个行政村(含原陶乐县),总面积约2200平方公里,总人口近30万人。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38个,其中县级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1所,卫生防疫站1所、妇幼保健所1所,乡(镇)卫生院16所,培训中心、红会门诊部、预防保健站各1所,村医疗站168家,个体及社会办医疗机构47家。全县共有卫生人员817人,大专以上学历的414人,中专以上学历的154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34人,中级职称的134人,初级及初级以下职称的464人。
《传染病防治法》颁布施行以来,在区、市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县人民政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加强以传染病预防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预防保健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网络、工作队伍和硬件设施,建立健全了传染病预防控制的一系列工作机制和防治预案,切实提高了传染病综合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传染病防治工作概况
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全县目前已形成了组织健全、功能较完善的县、乡、村三级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网络。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县卫生防疫站具体承担《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监督、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均设有防保科,指定专人负责本乡镇及本单位传染病管理工作,聘用了具有卫生专业知识的村级防保员共56名,目前全县从事传染病管理和监督相关技术人员120余人。2003年,全县儿童计划免疫建卡率达100%;计划免疫“五苗”单苗接种率和五苗覆盖率达99%以上;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由1997年的394/10万下降到2003年的272/10万。白喉、脊髓灰质炎已分别19年、15年未发病;麻疹、结核病、流脑等一些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传染病管理的各项相关指标达到了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要求。几年来,我县先后荣获“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项目先进集体”、“全区消灭脊髓灰质炎扫荡免疫先进集体”、“全国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卫生技术人员和社会各界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和了解
为了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和了解,我们采取不同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材料、宣传标语、设立咨询点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纪念日,就《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坚持将《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管理、预防治疗等相关知识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三基训练”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据统计,近年来,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多万份,悬挂横幅100多副,刷写宣传标语1000多条,接受咨询8万多人,举办各类培训班200多场次,培训人员达8万多人。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人士对《传染病防治法》的了解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防治传染病的意识和卫生技术人员的防治技术进一步得到了提高,为正确有效开展防治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领导,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把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同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专门成立了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卫生局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卫生工作计划,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同各医疗卫生单位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核,年终兑现奖惩。县卫生防疫站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了分片包干,明确责任,监督员经常下乡督导落实工作;同时每月集中召开防疫专干例会,安排部署传染病防治工作,交流经验,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分级管理,确保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三)多路并举,提高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结合“非典”和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了传染病的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一是制定并完善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预案》、《发热病人预警监测工作方案》和《人间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预案》,为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指导依据。二是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组成了疫情监测、调查处理、消毒隔离、医疗救治等若干分队,为传染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提供了组织保证。三是为满足“非典”等重大传染病的集中救治和观察鉴别,筹集资金在县人民医院改造建设了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房,在原县中医院住院部建立了配备60张病床的医学隔离留验观察站(可随时启用)。四是在县人民医院传染科病房建成了具有30张病床,配备了先进设备的传染病房,配齐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为各类传染病人的科学、规范救治创造了条件。2003年全县先后共出动疫情应急出理350人次,组织调查处理传染病疫情26起,对258名可疑症状者和接触者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集中医学隔离留观、家庭留观人员3614名。
(四)强化措施,认真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1、认真落实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建立了以县卫生防疫站为龙头,县乡医疗单位为枢纽,村级医疗站为依托的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实行传染病填卡逐级上报制度。自开展防治“非典”和禽流感工作以来,全县上下进一步完善了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相关制度,实行了“非典”和人间禽流感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县卫生局和卫生防疫站设立了疫情室,公布了疫情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开通了“国家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专报系统”,实现了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医疗单位还指定专人监督本辖区(单位)传染病管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务人员对就诊病人进行门诊登记和可疑病人筛查,对传染病依法进行填卡报告。通过实行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确保了发现疫情及时上报,杜绝了漏报误报现象。
2、认真执行“计划免疫”制度。全县建立了以县卫生防疫站为中心的县、乡两级计划免疫管理体系,拥有了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计划免疫工作队伍和设施齐全的冷链运转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与辖区所有适龄儿童家长签定了儿童计划免疫保健保偿合同,对儿童进行全程计划免疫接种管理,实行每月集中免疫接种。县卫生局建立了儿童“七病”和其他传染病的监测制度,定期对全县计划免疫工作效果进行监测监督,促进了儿童计划免疫质量的提高。近年来全县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水平和接种质量走在了全区前例,先后圆满完成了全国计划免疫三个85%的目标评审验收,消灭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等多项重大免疫接种活动的实施,受到了国家、区、市卫生部门的表彰奖励。
3、深入开展了以环境整治、改水改厕、防鼠灭鼠和卫生知识宣传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2003年,配合“非典”防治工作,全县组织开展了“防非典、除陋习、树新风”活动,利用广播、电视、传单、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预防非典知识,纠正不良卫生习惯;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坚持每季度至少一次制作宣传栏和宣传橱窗,对群众进行经常性卫生宣传,增强了群众自我防病的意识和能力。
4、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防护工作。消毒防护、预防院内感染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卫生局将其列入对卫生系统各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学校等相关单位的执法监督和规范管理。县级医疗单位设立了质控保健科,负责对消毒防护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的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均建立健全了消毒防护管理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坚持对医疗及公共场所的空气、器械、重点部位进行定期定时消毒;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做好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防止院内污染源对周边环境的危害。2003年在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和幼托机构共进行消毒工作监测采样175份,消毒合格率达70%。
(五)强化监督,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力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县卫生防疫站专门设立了传染病防治监督科,组建了由7人组成的传染病执法监督员队伍,制定监督计划,坚持对全县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自“非典”防治工作以来,先后进行了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医疗废物污物的处理、禽流感市场监督、学校晨检等大型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10余次,出动检查人员100多人次,处理各类违法案件10多起。执法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打击了违法行为,促进了全县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六)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公共卫生配套建设
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克服县财政困难的实际,不断加大卫生事业经费投入,优先保证了预防保健事业经费的投入,保持对防疫站、保健所正常经费的足额拨款。坚持将农村预防保健经费10万元和结核病控制经费3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及时足额划拨。加大跑项目、引资金工作力度。自1995年以来,先后投资2000多万元对县医院、中医院门诊部和住院部、防疫站疾控楼和全县绝大部分乡镇卫生院进行了翻建,使全县卫生基础设施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引进和购置了大量医疗诊断治疗设备,为大部分乡镇卫生院配备了B超、X光、心电图机等新三件,有效地改善了农村医疗诊断条件和诊疗质量,促进了传染病防治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近年来,我县在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基层群众认识了解不够。
(二)农村预防保健工作人员待遇太低,队伍不稳定,基层预防保健工作质量不高。
(三)目前传染病防治工作仍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依法管理的大气候没有真正形成,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和政府行政支持。
(四)全县医疗机构医疗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有待进一步规范;村医疗站和个体诊所传染病报告制度落实较差,且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措施。
门诊部消毒工作计划范文4
做为一名合格的护士,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尊重、理解、同情和关心病人,对病人无论性别、种族、贫富贵贱一律一视同仁。不但要关心病人的病情,也要加强对病人的心理护理及健康教育。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皮肤科的工作总结,方便大家学习。
皮肤科的工作总结1心制度,做好查对工作,确保无重大护理不良事件发生。
(二)加强了设备、仪器、物品的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做好使用登记。护理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规范,保证各科室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三)增设了小抢救箱,抢救物品、药品完好率达到100%。
(四)对各科室的高危药品规范管理,要求做到定点、专区放置,并且标识规范、醒目。
(五)严格坚持护理质控检查。做到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通过每月的护士会议对护理部、大科及科内质控检查存在的共性问题、原则性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以达到科定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从而确保护理安全。
三、护理服务
(一)门诊、感染科多个科室增加了便民措施,如内、外、妇、儿各分诊处增设了阅报栏;预防保健科增设了哺乳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增设了爱心雨伞等,使优质护理工作更加的深入,细化。
(二)实行了一次分诊,病人选择相应的科室挂号后,挂号单上就有了就诊的序号,无需再次到各科分诊台进行二次登记,这样就减少了病人多次排队的麻烦。
(三)在日常工作中,护理人员能较好的执行护理行为规范,对病人使用文明用语,及时与患者沟通,开展健康教育。
(四)每月在不同的科室召开公休会,并对病人发放满意度调查表,以征求病人的意见,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改善我们的服务,提高病人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
四、业务素质
(一)根据各护理人员的分级,进行分层次培训及考核。每月对护理人员进行三基理论考试和护理操作考核,以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每月组织护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护理查房,从而拓宽门诊护理人员的知识面,与时俱进,更好为病人服务。
五、院内感染门诊各科室加强与院感科沟通
加强院感知识的培训与学习,从工勤到护理人员,均要求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切实做好消毒隔离及垃圾分类等工作,保证门诊各楼层地面清洁整齐,各诊室干净整洁。对于个别高危科室,如口腔科、计划生育手术室、皮肤科、换药室,做到无菌物品的消毒合格率100%,空气培养符合要求。
六、实习带教根据实习带教计划对实习同学进行有计划的带教
让实习同学在门诊实习期间能够尽快地适应门诊护理工作,学习分诊流程和技巧;在出科前进行规范的出科考核。
20_年已经过去,门诊的护理工作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部分护理人员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不够。
二、医护人员间的协调配合不尽人意。
三、护理人员对患者缺乏主动服务的意识,门诊护理满意度较低。针对20_年存在的问题,在新的一年,我们将在护理部、大科的领导下,制定科室年度护理工作计划,以优质的服务、精湛的技术,更好地为病人服务,为了江宁医院早日建成三级甲等医院做出更大的努力!
皮肤科的工作总结2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卫生部门的支持下,医院20_年来,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发扬团队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医疗质量和护理质量有了较大提高,这是全体员工的自强不息和拼搏精神分不开的。
一、职业道德工作
1、加强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通过职业道德教育考试不断提高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理念,自觉执行医院各科规章制度,受到比较好效果。
2、为了及时掌握,了解医院职工、病人对院领导班子意见及时发放了问卷调查表200份,对问卷调查反馈意见来说,对医院和医院班子领导反映情况比较满意的、忠恳的。
说明_医院在社会上形象是好的,人民群众是欢迎的、满意的。
3、为了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提出宝贵意见,树立良好形象,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我院实行了挂牌上岗,互相监督,受到了良好的效果。
4、医院每月召开病人或家属工休座谈会一次,每月住院病人发放问卷调查表一次,总的评价对我院是比较满意的。
二、医疗护理工作
1、是医疗质量管理到位,通过定期开展业务查房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防范了医疗差错事故发生。
2、是护理管理工作有新举措。
根据《_省护理管理规范》及《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新的质量标准,并按照质量标准定期组织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缺陷,落实各项改进措施,合理调配护理人员,高度负责,做到忙而不乱。
3、是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在网络登录招聘人才广告,并采取措施做好联系和组织面试工作,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4、为了庆祝国际护士节,鼓励广大护理工作者,积极为伤病员服务,我院广大护理工作者积极工作,勤奋学习,爱岗敬业,一心扑在岗位上,热情为病人服务,涌现出一批好人好事,经上下推荐评出了……6位优秀护士,在护理队伍中树立了榜样。
5、上半年组织专题业务讲座、专家讲课18次,医疗护理听课700人次
6、我院广大医护工作者,发扬了白求恩的精神,对技术精益求精。
为患者热情服务周到,精心治疗、精心护理,受到了患者的高度评价。而送上感谢锦旗。
三、行政、财务、后勤管理工作
1、财务管理规范,医院财务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原则,一切财务收支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认真做好财务预算工作,加强财务监督及分析,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财务每月收支账目公布一次。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制度和规定,今年上半年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24.5%,半年来未发现假劣药品事件和投诉事件,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3、各科室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供给工作和后勤科强化服务意识,想方设法改变就诊环境,尤其在水、电、物供应和消防安全工作,购买一套洗衣机,保障临床供给,加大事故排查预防工作力度,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皮肤科的工作总结32017年来,在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各科主任的热情帮助下及各同事的共同努力协作下,全年的工作顺利完成。回顾过去的一年,无论从科室管理、医疗安全、业务技能、服务质量及总体效益等方面,均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有不足之处,现总结如下:
一、主要成绩:
1、进一步建立建全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全方面提高医疗质量,满足病员群众的医疗要求,并认真学习了《病例处方书写规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法规》。
规范了广大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教育大家学法、懂法、守法,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我院安全医疗奠定了基础。
2、加强各大临床医疗质量的检查力度,并更好的落实临床、医疗护理制度,全方面提高我院的诊疗水平。
在张院长的督导下、陈副院长的指导与帮助下,多次开展院内科室及医护人员会议,布置临床工作。为进一步完成院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及任务,深入科室协调工作。就业务学习医疗文书书写等方面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通过平时的检查使许多易于疏忽的问题得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定时组织各科人员参加会议,就各科室存在或出现的弊端及医疗安全隐患,加以讨论商量下一步的工作及防范措施,为临床安全医疗提供了保障。
3、加强临床业务学习及进修工作,医院2017年派出两名同志分别进修学习了口腔、耳鼻喉科,同时派出10余人次参加各类学术会议,为我院引进新技术、新经验拓展业务。
回来后要求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将所学内容整理打印成册并装订入档。通过讲座形式传授给每一个人,提高了我院医疗学习的风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学习目的。
4、定期参加一体化门诊部会议,全年参加20余次门诊部会议。
对门诊部医疗工作的开展及服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门诊部多次检查工作,将检查所发现问题汇总,并打印成册存入档。将发现医疗差错及医疗护理隐患做到进一步防范。定时开展医疗知识讲座,学习医疗文书及医疗法规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5、时刻不忘首诊医师负责制,严格查巡房制度及科室会诊制度没有推诿病人的现象发生,特别是在抢救危重病人时全院医护人员团结协作各自认真履行职责,使每一位病人都得到了最好的救治。
全年我院没有因抢救病人不到位而引起医疗纠纷事情的发生。
6、医务人员努力提高服务态度及服务质量,使来院就诊病人抱着希望而来,满意而归。
每一位医务人员以方便病人为己任,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全方面的方便病人。通过全院医护人员兢兢业业及不懈努力,圆满完成本年度工作。
7、在院内各项急诊抢救病人及手术人员方面,完善了抢救应急小组及听值班人员制度。
医护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就近听值班,无一例病人因时间耽搁因素而耽搁救治现象的发生,并得到院领导的认可及病人的好评。
8、院内成立了应急预案小分队,有两名医师、4名护师及一名司机组成并多次参加办事处及开发区安排的任务及应急事故演习,并得到高新区及办事处领导的好评。
二、存在问题:
1、门诊医疗工作繁琐,既对内又对外,工作千头万绪。
常常不是我要做什么事,多半是要我做什么事,没有时间静下心来从长远打算及处理各项日常工作。
2、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及进修学习,提高我院年轻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及工作能力。
须轮流到上级医院进行短期的培训及进修学习。
3、个别科室及个人仍存在不思进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想法,改善这种消极的态度是下一步的工作要点。
4、临床护理等科室各项登记不够及时、认真仔细。
针对此情况下一步将建全各项登记制度,杜绝人为因素的存在。
5、本年度制定目标不够明确,门诊管理有疏漏,开展业务范围较狭窄。
下一步加强门诊管理,制定工作目标,拓展业务范围,引进新技术。
6、门诊学习风气不足,撰写论文较少,此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总之,在2017年工作中有得有失,在今后的工作中仍需努力,坚持不懈地抓好医疗质量的管理,将各项工作做到实处,落实到人。使门诊工作安全平稳的进行,为我院的安全医疗工作贡献出所有的力量。全面提高诊疗水平及服务态度,以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病员群众。
皮肤科的工作总结4我门诊部积极响应卫生部确定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而我们皮肤病科非常荣幸被选为全院的优质护理服务试点病房,在7个月的活动期间,科主任和护士长不辞艰辛,积极带领,全体护士牢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夯实基础护理,扎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朝着“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的目标不断前进,作为科室的一员感受颇多。
护士长每天在病房巡查,针对病区存在的问题及病员提出的意见积极进行整改。如针对我可夜间q12h输液人次多,护士少,存在潜在风险,护士长则及时调整加强夜间人员,确保每位病员及时得到治疗;下午16:00责任护士带病历进行护理查房,了解病员当天的治疗情况,告知病员第二日的相关检查、治疗及注意事项等。加强了护患沟通,尽量给病员创造舒适方便的环境。如我们每个班次接收的新病员当班护士都要向病员做自我介绍,主管医生、责任护士、病区环境、作息时间、相关检查等。在病房现有的条件下加强热水供应,备齐盆具等一次性用品,增加加床的置物架、屏风等。
我们用实际行动演绎我们的优质护理服务。如我们皮肤科病员多数是老年人,新入长期卧床病人入院时已饱受便秘困扰,使用开塞露后大便仍未解出,我们的责任护士二话不说一点一点的用手把大便抠出来,并再三指导防止便秘发生的方法,减轻病员的痛苦,病员和家属非常感激,连声道谢,我们的责任护士就说了一句“这是我应该做的”。
我们增设了健康教育专职护士。每天我们的健康教育护士来到病床前为每一位病员做疾病的相关知识宣教、饮食指导、康复训练等,言传身教。病员及家属细心的聆听着,还说“你讲的知识我们太需要了,希望这项工作能继续做下去。”我们开展的优质护理服务活动还有很多,病员满意的微笑温暖着我们,病员康复的笑声激励着我们,我们有信心将优质护理服务继续做得更好。
皮肤科的工作总结520_年X月我怀着喜悦的心情走上了工作岗位,成为了一名护理员。身穿洁白的护士服、头戴燕尾帽,迈着轻盈的步子,微笑的走向患者,这是护士长教我的第一课。我原本以为“护理”只要对患者耐心,工作认真、吃苦耐劳就够了,可事实并非这样简单。
这一年来我成长了很多。从科室举办的“微笑服务,打造阳光团队”活动到医院的三甲评审结束,从简单的临床护理到危急的心肌梗死病人急救,我深深的明白,要做一名的护士,容易,可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专科护士,真的不易。
做为一名合格的护士,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尊重、理解、同情和关心病人,对病人无论性别、种族、贫富贵贱一律一视同仁。不但要关心病人的病情,也要加强对病人的心理护理及健康教育。同时,还有必要对病人在社会适应能力的问题上提供帮助,这也是与“现代健康”相适应的。
做一名合格的护士,要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精湛的技术,全面发展,与时俱进。要适应新时代整体护理医|学教育网整理,就要具备多方面知识,如计算机、外语、人文科学等等。新时代护理理念要求护士不光是一个健康照顾着,还应是一个合格的咨询师、宣教家、教育家,必要的营养师等等。因此,一个合格的护士,在具有了扎实的基本功的前提下,还应不断学习,不断在工作中经验,不断提高自己。
做一名合格的护士,要有健康的身体、充沛的精力。对工作一丝不苟,认真负责。护士的临床工作繁忙且劳累,而且对重病人的护理要求时刻保持头脑清醒,精力旺盛,尤其是在抢救病人过程中,要做到反应迅速、灵敏、果断,这都是与健康所分不开的。护士在临床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学习“三基三严”理论,严格无菌操作和消毒隔离,对每一个医嘱应及时、准确的处理,并完善各项护理文书。要认真按照护理级别巡视病房,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医生。
做为一名合格的护士,不论是正式、招聘、护理员都要具备主人翁精神、团队协作能力。护士面对的医疗环境和人际关系较为复杂,一不小心便会误入雷区,造成不愉快。作为一名合格的护士应懂得集体的力量才是强大的,断不可脱离集体,节外生枝。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才不会干涸,一个人只有将自己的利益与集体溶为一体的时候才有力量。集体是个人智慧的源泉,是陶冶个人才能和品格的大熔炉。一个团结协作的集体,会为了病人的健康,科室护理质量的提高而奋发努力、团结向上。团结就是力量,协作是帆,人情如水,只有团结协作,人情共济,船才会开得更稳、更远。
做为一名合格的护士,应有高度的法律意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病人对护理质量的要求也在提高。随着法制社会的建设,病人就医知情权和医药知识不断增长,护理人员很小的疏忽便会引发病人的不满或投诉。因此要求护理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更新观念,严格要求自己,避免与病人争吵,认真核对并执行医嘱,规范化操作,各种操作有理有据,热情服务,努力营造一个良好而安全的医护环境。
门诊部消毒工作计划范文5
1、预防保健科具体负责传染病管理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全院传染病管理的工作计划及相应制度,收集、积累、整理工作台帐及信息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
2、门诊部主任及急诊科主任应是医院传染病疫情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对轮转医师、进修医师宣传、介绍疫情报告制度。
3、首诊传染病医师应负责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下称传报卡)和转诊工作,并指定高年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相对固定)对每天的门诊日志与传报卡进行核查,发现漏报应及时督促当事人补报。首诊传染病医师应负责填写传报卡和转诊工作。
4、各科室设置传染病报告登记本,及时发送传报卡至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负责各病区所有传报卡的签收、分类登记并进行网络直报。
传染病疫情发现报告制度
做好疫情报告工作是疫情管理的基础,疫情报告是国家法定的制度。疫情报告的管理是为了使疫情报告全面符合法律规定,为分析疫情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疫情报告资料。
1、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包括城乡基层防保人员)、个体开业医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报告人。
2、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必须依法向当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对城乡居民、机关团体等任何单位或个人报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当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或卫生防保人员有责任赶赴现场诊查病人,治疗处置,并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当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疫情报告的病种、时限:责任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三条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时限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5、法定传染病报告率应达100%,传染病报告及时率应达100%。
传染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管理制度
⑴对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⑵对疑似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⑶对传染病病人、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⑷每个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接受疾控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有责任、有权检查、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院传染病病例登记和转诊制度
1、门诊日志和登记本,包括门(急)诊、检验科、放射科等,对传染病病例,要详细记录就诊病人的基本情况,项目齐全,书写规范,14岁以下儿童必须注明家长姓名。初诊病人,注明“传染病卡已报”,复诊病人注明“复诊”字样,首诊发现传染病人立即转传染科门诊或当地传染病医院。
2、临床科室、检验科、放射科等必须建立传染病登记本,记录项目和内容与门诊日志及出入院登记本相一致,且在一定时间段内,二者人数相符合。
3、预防保健科应建立全院传染病登记本,对各科室报告的传染病病例信息,详细登记,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
4、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转到本院的传染科或当地传染病专科医院。
医院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3、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6、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排查制度
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必须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专家组核实、会诊,并按《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进行筛查。
门诊部消毒工作计划范文6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