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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纠纷论文范文1
[关键词]病人医护管理;可行性研究
分级护理是指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及患者的自理能力的评估,给予不同级别的护理。我国的分级护理制度由护理前辈张开秀、黎秀芳1954年提出并一直沿用至今,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4个级别。分级护理制度为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随着现代护理理论的发展,以往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显得相对陈旧、滞后,如:医师下达的分级护理医嘱缺乏严谨性;分级护理要求缺乏可行性Ⅲ;收费标准与劳动价值不一致等。针对以上的问题,专家提议:护士决定分级护理的级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护理规范;借鉴国外的护理模式,制定新的分级护理方法,如建立因素型儿科患者分类系统等。针对目前存在的患者护理级别与病情、生活自理能力不吻合的矛盾,本研究尝试借鉴日本的分级护理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由医生和护士共同制定护理级别。并在一所三甲医院的4个病区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现报告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以便利取样的方法,选择2008年5—8月在广州市某三级甲等医院神经外科、肝胆外科、神经内科、呼吸内科4个病区住院的普通成年患者223例,其中手术科室2个113例,非手术科室2个110例,不包括加强护理病房(ICU)的患者。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试验组男68例,女43例,平均年龄46.19岁;对照组男61例,女51例,平均年龄47.43岁,两组之间性别和年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1.2研究方法
试验组:借鉴日本的分级护理模式,将护理分为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两部分。患者入院时,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下达观察级别的医嘱,决定观察的次数:一级观察为15—30m/n巡视1次,用I来表示;二级观察为每2h巡视1次,用2来表示;三级观察为每日巡视至少3-4次,用3来表示。同时,责任护士通过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ADL)评分。该量表是目前临床应用最广、研究最多的一种评定ADL的工具,具有良好的信、效度,包括排便控制、排尿控制、修饰、如厕、进食、转移、步行、穿衣、上楼梯、洗澡等10项内容,总分为100分。得分越高,独立性越强,依赖性越tJ,.t?。
总分60—100分为ADL一级。生活基本自理,用C来表示;60-41分者为ADL-“级,生活需要帮助,用B来表示;40分以下分者为ADL三级,生活需要很大帮助,不能自理,用A来表示。责任护士根据ADL的分级下达护嘱,将医嘱的病情观察级别和护嘱的ADL分级相结合,得出1A,lB,1C;2A,2B,2C;3A,3B,3C9种护理级别,指导护士对患者进行相应的护理。患者住院后2—3d,责任护士再一次对患者进行ADL评分,如评分有变化,则以后一次评分为准并调整相应的护理措施。
对照组:按传统的护理分级模式,医生下达分级护理医嘱,护士执行。责任护士也对患者进行ADL评分,患者住院后2-3d,再一次对患者进行ADL评分,均不按ADL下护嘱。
两组患者均在住院后2-3d测24h内的直接护理时间,同时测定患者的直接护理项目与频次,观察员用秒表计时并记录护理时间,计时从护士进入病室开始与患者交流时起,到完成直接护理操作离开患者时止。每个观察员固定观察并记录1例患者24h内的直接护理时间。住院后1个星期,责任护士根据《基础护理评价标准》对患者进行评分。并指导患者或家属填写《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表>并收回。
1.3观察员和责任护士的选拔与分工
观察员lO名,负责观察、记录护士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所需的时间。选拔毕业实习近1年的护生,经培训和考核,熟悉并理解”直接护理项目和时间观测表“的全部内容,并在培训中能够准确观察记录者为观察员。责任护士4名,均为工作5年以上、护师以上职称,能够理解并熟练地运用Barthel指数量表评定患者的ADL水平,能准确地给予护嘱并指导护士对患者进行护理,掌握测评工具的各项评分标准,理解并熟悉研究设计和方法,负责对观察员的培训考核,评定患者的ADL,指导护士对试验组的患者进行护理,对患者的基础护理进行评分,指导患者填写满意度调查表,以及在观察测算工作中进行质量监督和指导。
1.4评价方法
选择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直接护理时间、基础护理质量做为衡量护理质量的标准。以《基础护理评价标准)<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表》《直接护理项目和时间》为测评工具。其中,‘基础护理评价标准》采用《医院临床护理质量安全评审指南》中的标准,共有11项,满分50分。《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表》采用对我国台湾大学医院住院患者对护理服务满意度调查表修订的问卷调查表,包括20个条目,分为人院介绍、健康评价、责任心、服务态度、围手术指导及总体评价7个维度,问卷总体的内部一致性效度Crobach''''sOt为0.903。自行设计《直接护理项目和时间》,根据马斯洛人的基本需要理论[16],将患者的基本护理需求分为生命体征、饮食与排泄、清洁、活动、给药等共l0项内容。根据临床实际,依照直接护理的定义,即任何需要直接与患者接触或需患者在场方能进行的操作,将这10项基本护理需求所涉及的直接护理操作项目一一列出,设计出直接护理项目表,并由临床护理专家进行评价修改。
1.5统计学方法
所得的数据,采用SPsS13.O统计包进行统计分析,统计方法为t检验和X2检验。
二、结果
两组组间和组内护理得分、直接护理时间和满意度的比较。
两组相同护理级别之间直接护理时间、满意度、基础护理评分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对照组不同护理级别之间满意度、基础护理评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一级护理不同ADL之间的直接护理时间、满意度、基础护理评分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试验组不同病情观察级别之间的满意度、直接护理时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一级病情观察,不同ADL之间的直接护理时间、满意度、基础护理评分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两组相同的病情观察级别,不同的ADL之间的直接护理时间、满意度、基础护理评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三、讨论
3.1现行分级护理制度的缺陷
对照组不同护理级别之间的基础护理得分和满意度无差异;对照组一级护理的不同ADL患者,直接护理时间、基础护理得分均无差异,说明现行分级护理级别并不能反映患者的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差的患者并没有得到护士相应的护理。
医嘱护理级别和ADL分级的护理效果之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与本研究观点相同。在临床中很多医生把生活自理能力差的患者,都下一级护理医嘱,实际上这部分患者只需要提供生活护理,并不需要15-30rainl次的病情观察。由此造成了分级护理与病情不相符。增加了护士的工作量,导致护理质量的下降。医生按疾病诊断,从医疗的角度提出护理级别,与护理专业要求护士所做到的护理服务不相适应,使现行的分级护理级别不能反映患者的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
3.2医护共同制定分级护理级别能体现患者的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
把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分开,由医生决定病情观察频数,护士根据ADL评分结果决定生活护理级别,从而解决了分级护理级别与患者病情、生活自理能力之间不相符的矛盾。
杨洁也建议借鉴日本的护理模式将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分开。试验组不同病情观察级别之间,以及一级病情观察、不同ADL之间的直接护理时间和满意度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说明医护共同制定的分级护理级别能反映患者的病情,体现了患者的自理能力。病情不同,生活自理能力不同的患者,得到的直接护理时间也不同。病情越重。生活自理能力越差的患者,护士给予的直接护理时间越长,和患者相处的时间越多,沟通和交流增加,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两组直接护理时间、满意度、基础护理评分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说明医护共同制定的分级护理级别能增加患者的直接护理时间,提高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在人员配置合适的前提下,能使护士的时间分配更加合理,病重和生活自理能力差的患者能够得到护士更多的照顾。由医生决定病情观察级别也很合理。因为医生从接诊、检查、询问病史到诊治治疗,整个过程对患者的情况都非常了解,对术中情况及潜在的病情变化等要比护士了解得多。责任护士运用Barthel指数量表评定患者的ADL水平,并下达生活护理的护嘱,能够促使护士从过去的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个性化服务,同时能够激励护士不断地学习,提高专业素质,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
护士应该参与分级护理决策,且参与方式是医护合作,这不仅能发挥护士工作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增强职业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能促进护理专业自主性的发展。对于该由什么职称的护士来下护嘱,**建议,护嘱应由中级职称以上的护士通过护理程序来确定、实施并评价。以避免护嘱所存在的缺陷。
综上所述,医护共同制定的分级护理级别符合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实际情况,能反映患者的需求,同时还能体现护士的专业特征和价值,也为临床分级护理改革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
考文献
[1]孙囊萍。病人人院和出院的护理[M]//段磊。护理学基础。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叫:141—142.
[2]霍丽杰。分级护理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护理杂志。2003.20(1):77-78.
[3]吴庆风。等级护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护理管理杂志。2005.5(3):25.
护理纠纷论文范文2
①缺乏高度的责任意识。护理人员责任意识有待提高,工作中粗心大意,未详细、准确、规范记录手术情况时有出现;使用药物、临时医嘱记录不全,给患者和医师带来问题;手术费用项目记录不全,使患者费用不明确,导致医患纠纷;手术过程中护理人员操作粗暴,导致患者疼痛;患者摆放不舒服,肢体局部受压太久引发压疮等。②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护理人员未掌握和认真学习护理知识,术中未很好配合医师,不能够很好适应术中突发事故;或部分护理人员未熟悉掌握手术室仪器,术中操作仪器出现问题,延长手术时间,引发护理纠纷。③服务意识较低。护理人员服务意识较低,护理期间只局限于形式,多为表面文章,服务态度生硬,与患者、家属沟通较少,术前访视过于简单,只是交代需准备事项,尚未详细讲解术中注意事项,未有效安慰和支持患者;不能耐心回答患者及家属的问题,引发患者和家属不满,造成护理纠纷的发生。④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待提高。护理人员行为举止不和善、语言不当、态度不友好等,严重影响了患者情绪。部分护理人员因人而异,对农民、工人或经济较困难的患者,态度差、语言冷漠,诱发护理纠纷。⑤法律意识薄弱。部分护理人员法律意识薄弱,认为医疗纠纷多是医生方面导致,忽视患者权利,造成护理纠纷。
2讨论
2.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成立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小组,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物品清点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防范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三查七对制度[2]、器械管理制度、器械物品保养制度等,组织护理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做到有理有据、赏罚分明,以此增强护理人员责任意识,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
2.2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知识维护医院正常权利。手术室管理者应有计划、有目的组织护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医疗法规教育和操作训练,严格考核。及时纠正平时和常规护理中不合理操作,严格按照工作常规办事,以免差错事故造成各护理人员相互推脱。
2.3加强风险意识教育工作加强护理人员风险意识教育工作,制定完善可靠的风险教育计划,定期组织风险教育工作,提高护理人员风险意识。提高护理人员应急处理能力,及时发现异常问题有效处理。指导护理人员正确认识工作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并掌握应急处理对策。
2.4增强护士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工作,使护理人员明确患者权利,掌握护理职责、义务及质量标准。手术室护理人员对患者护理责任从送入手术室到送出病房,根据手术依据逐项查对,了解患者术前情况及全身皮肤情况,术前准备充分。术中不要说无关紧要的话,妥善保管手术器械、物品和标本,认真登记并查对。手术物品管理中,医生、护士责任缺一不可,做好手术物品管理工作。
2.5增强护理工作期间纠纷处理能力手术室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需要手术室人员掌握较高的专业技能,护理人员需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及业务素质,如处理一些较为特殊存在传染性手术,如艾滋病、HBsAg阳性患者,应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规范,准备充足,不可大意。若手术患者同一时期出现成批类似感染患者,手术室需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护理人员应熟悉各种仪器的使用、注意事项、操作规范等,以免操作不恰当给患者带来严重影响。且护理人员应以热情、友好的态度与患者沟通交流,积极解决患者疑问,与患者和家属随时沟通,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避免发生护理纠纷。
2.6完善手术操作过程建立严格交接制度,详细交接记录,认真核查手术申请单,仔细对照病历,确定患者无误后送入手术;同时术前与麻醉师、手术医师、巡回护士认真查对。术后要仔细检查器械物品,清点器械、纱布、线卷数目等,详细记录在手术清单上。接送患者时,保证接送车质量完好,准备车上备护栏、海绵垫、约束带等;保持床整、清洁、干燥,各项操作轻柔、快速、准确,以免给患者造成损害。
护理纠纷论文范文3
[关键词]知情权医疗纠纷法律保护
患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是医患关系中的两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不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行使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困难和冲突。事实上,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所遇到的难题,同时,它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一、知情权概述
(一)知情权是什么
知情权(rightto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的法律根据是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则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中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真实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医疗风险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晓权等,确立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是患者“有效承诺”的前提,有利于患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规范医患双方的关系。
(二)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笔者归纳出以下几点:1,基本信息了解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2,医疗风险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3,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的知悉权和选择权;患者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4,其他权利:医疗费用知晓权;患者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条例》中明文规定了“病人有知情权”,病人有权要求充分了解病情与一切医疗措施。遗憾的是目前大多数医生尚不理解,未予重视。这也是现时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医师在知情权保护中的义务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由此可知,患者由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链接上了医师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中明确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为避免因手术签字而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规范还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临时变更手术内容或方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在患者无法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及时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也有此规定。这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其次,医院确保患者知情权应当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护人员可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或向其近亲属介绍病情,视为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延伸。
二、医疗纠纷概述
(一)对医疗纠纷的法律界定
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过失致患者损害这一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因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是以发生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
(二)目前医疗纠纷的原因
1、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
1.1医务人员法制观念薄弱,缺乏服务意识,在具体工作中表现为严重的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的情况造成病员不良后果,虽然只占医疗纠纷中较小部分,但对整个医疗卫生行业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
1.2医务人员专业不精、操作不当,出现漏诊、误诊、误治,在医疗纠纷中占有较大比例。
1.3医院管理不善,如:病房地面太滑引起患者跌倒、滑倒,对烦躁患者管理不善而导致坠床,等等。
1.4医疗单位服务态度差:医务人员解释病情缺乏耐心,和患者沟通交流不够,引起患者的误会和不满。
1.5还有一些不具备大型、复杂、疑难手术条件的医院在不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当业务素质的医务人员的条件下,盲目开展业务引起的医疗纠纷,等等。
2、病员及其家属方面的原因
2.1病人及其家属缺乏医学知识
2.2病员及其家属在治疗前存在不切实际的、过高的期望,忽视了医学本身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当出现与自己预期结果不同的结果时,就认为医务人员有过失,从而引起纠纷。
2.3也有极少数病人及家属是由于为了满足某种私欲无理取闹,故意挑起纠纷的情况。
(三)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
1、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机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9月份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回顾《规定》实施以前,由于医疗过程技术性强,信息不对称,患者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胜诉者很少,于是医患冲突在近年愈演愈烈。《规定》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患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切实保护。
2、对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机制的意见
不过,也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会增加医疗机构的责任,导致医生趋利避害,影响了医务人员对医学新知探索的积极性。这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容易存在,医生们由于对责任的畏惧,防止异常情况的出现,于是对患者的各种身体检查蜂拥而至。加之医生不轻易确诊,凡事都打太极,这个说“可能”,那个说“大概”,使患者在面对高额的结账单后对自己的病情仍然是一头雾水,其利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维护。这样,最终的受害者还是病患者。总而言之,给予医生多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不仅需要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的医疗道德,还要使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同时医务人员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而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的矛盾有着复杂的原因,某些医学上的未知难题,就是医生也很难说清楚。单靠法律是不能全部解决的,它既有社会的原因,又有科学技术的原因,使得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医疗案件时遇到很多困难。为改进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公平解决医疗纠纷,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2种提升审判人员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认知能力上进行改进:
(1)统一医疗案件的审理法官,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统一由具备医学专家资格的审判员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若统一医疗案件中的审理法官难以实施,则可以统一医疗案件中的人民陪审员,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统一由具备医学专家资格的人民陪审员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患者知情权屡屡被侵犯,因患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那么,患者的知情权究竟应该由谁来保障呢?
(一)为何患者的知情权会被侵犯?
患者的知情权被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由于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做哪些检查以及用什么药,都由医生决定,而患者多半是无条件服从的。与此同时,人们有病都喜欢往大医院挤,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而这些大医院的医生们一天接诊患者至少几十名,根本没时间给患者详细解释病情、治疗应该注意的事项等问题。来看病的患者往往是排了大半天的队,最后却被医生三言两语给打发了,致使不少患者糊里糊涂地看病,糊里糊涂地交钱。第二,患者的知情权被剥夺,专家认为还有更深层次的其他因素。首先在心理上,医生有着下意识的“隐瞒”基础——由于双方在信息上存在着强烈的不对称关系,使医生的隐瞒变得轻而易举。同时,在目前医疗管理的有关法规中,对这种隐瞒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除非是治疗方案失败、病人疾病没有得到有效治疗而引起医疗纠纷,病人即使是花费极大代价换来病愈,也会因为病情的缓解而缺少追究的意识,无形中给这种“隐瞒”提供了很好的保护。其次,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一个人在患病的状态下,其主观判断力会相应地下降,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也会加重,既有强烈的恐惧,也会对医生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在这种心理优势下,医生们的“隐瞒”行为便变得太容易实现了。有的医生把患者当作门外汉,认为即使告诉他们也不能理解,“说了等于白说。”有时甚至连治疗方案都没有告诉患者或家属。广州某三甲医院有一案例:患者是在手术的前一天,才从主刀医生递给他的“手术同意书”中得知实施该手术的风险。至于治疗的细节,包括检查、治疗、药品等项目,患者根本无从知晓每个项目的来龙去脉和具体缘由。至于需要多少治疗费用,需要治疗多长时间,患者更是“一问三不知”。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生与患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患者治疗时总觉得自己很被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茫然无头绪,只能任由医生“摆布”。还有一些医生则出于对病人的反复询问和举棋不定感到不耐烦;此外,也有医生提出“让病人知道得太多,也许会因其不接受而错失治疗时机”。患者的知情权就在这种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被剥夺了。
(二)完善对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或改革的方向
1、应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
如果知情权仅仅限于对宪法的解释或者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上升为具体化的制度,那么它仍然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在了解权、选择权、请求权等方面的作用亦无从实现。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其具体化,制定医疗公开的制度,确立公开化的原则,明确知情权的对象,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程序以及对知情权的限制等。
医方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医疗人员对患者的病案记录是客观反映整个诊疗过程的原始资料,其书写应当慎重准确。而部分案件在质证中所反映出的病案书写不规范以及涂改、补记、漏记等现象较多,这些病案资料在诊疗过程中又实行由医院方单方保管,患者一旦发现涂改等现象,就会认为有暗箱操作和弄虚作假之嫌,就会对医院辩称的理由产生怀疑。在医疗器材方面,钢钉断裂等问题多年持续发生,是质量不好、安装不当还是患者未按医嘱休息?这是争论已久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一些钢钉断在患者骨内,甚至是椎体内,确实给患者带来了较大的痛苦和担忧,医院应加强对钢钉质量的把关和解决技术上一些问题。无论是患者知情权的落实还是同意权的履行,我国医方都做得不够,医方没有下功夫去琢磨。目前,“同意权的实施是患者的权利还是患者家属的权利”?
这样基本的问题,有很多医院管理者还搞不清楚,从而导致了五花八门的知情同意书签订方式的产生。这一点就足以说明,我国医疗机构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保证医疗质量得到提高的问题。如何保护患者的权益,这需要整体在观念上调整。医患沟通的有效性不是单靠一个知情同意书来体现的,这是个过程。现在有的地方在搞医患沟通制度,就是为了重建医患双方的信任。有了信任,所谓的知情同意才不是强方对弱方的强加!
护理纠纷论文范文4
1国内外分级护理介绍
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护理专家以患者护理需要为依据提出了患者分类系统(PatientClassificationSystems)根据患者每天所需要的护理时数(NursingHoursPerPatientDay,NHPPD),量化护理活动并划分护理等级,达到观察护理人力需求并指导护理人力配置的目的[2]。例如美国将护理程序运用到护士排班和护士每班工作之中。护理部每天2次分别根据患者病情轻重(分Ⅰ、Ⅱ、Ⅲ、Ⅳ级)和每项护理操作规程所需时间(经科学测算),输入电脑经过计算从而得出每班所需护士数并安排到科室,护士长根据各级护理人员职责、工作能力和患者的要求分配分管护士,真正做到人员落实,有效的保证了分级护理质量的落实。1954年,莱特将患者按病情分为十分紧急、中度及轻度3等级,后又有研究者对此修改,根据患者对护理的需求量将患者分为3类以上[3]。随着医学模式的改变,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的广泛开展,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渗透到护理活动的细微之处,体现人性化管理及人文关怀的特点。
日本分级护理从患者的生活自由度分1,2,3,4四级;从需观察的程度分A,B,C三度。这两个方面组合为12级。如:A1,B2……分级护理中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是护理工作的两个不同方面[4]。德国的养老机构则根据老人身体各系统功能状态、生活自理能力及社会交往能力等定出护理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Ⅲ级以上护理。每一护理级别都有相同的基本护理内容,包括基础护理、精神心理护理、运动与康复[5]。新加坡老人院对老人的护理包括:功能锻炼、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及心理护理[6]。香港护理级别分四级,Ⅰ级护理要求最低,Ⅳ级护理要求最高,护理级别由护士确定,护理标准涵盖了患者心理、ADL、治疗情况、病情、观察等方面的内容,原则性和操作性均强,既有利于保证护理质量,又避免引起护患纠纷[7]。我国的分级护理始于1956年,为张开秀、黎秀芳所倡导而成,一直沿用至今,成为我国护理环节质量控制的内容之一和综合医院评审的指标。分级护理制根据病情的轻重缓急把护理分为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4个级别,每一级别都有相应的病种和病情严重程度,规定该等级的护理要求,护理工作重点。患者接受哪种护理级别,由医生以医嘱形式下达。
2国内外分级护理比较
在发达国家,以整体护理观念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已经成为每个护士的宗旨和职责。尽管系统化整体护理的理念和方法在我国越来越深入,但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的分级护理制度从范畴上来讲仍局限于疾病护理和生活护理,尚未加入心理、精神、社会支持等层面的护理,只能反映生物医学模式下以疾病为中心的躯体护理;当然,国内各医院也在尝试改进分级护理制的内容,将整体护理的健康教育、心理护理等纳入其中,然而这样的健康教育也并不因为护理级别的不同而突出患者个体的差异性,流于形式。同时,由于多年来我国护理过于技术化的倾向以及人力资源的客观不足,限制了其作为一种特殊服务业所应体现的人文关怀。从分级护理内容来讲过于描述笼统、模糊,缺乏个体差异与针对性,未按照护理程序来实施并终末评价,执行起来较为机械,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护士护理行为的规范化。
就护理级别确定方面,国外医院由护理部或者注册护士本身通过护理评估后以护嘱下达护理级别,享有着充分的自主能动性,由过去从属于医疗工作的被动执行者,转变为能够综合地、动态地、独立地处理患者护理问题的决策者,体现着护理学科的独立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临床护理工作仍处于从属地位,对患者提供什么样的护理由医生以医嘱护理级别的形式下达,护士作为执行者而非参与者乃至决策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护理专业的自,不利于护理学科的发展,同时未能从护理的角度出发来满足患者对护理服务的实际需求,与以病人为中心,以满足患者的需求为目标的现代护理模式不相适应。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多方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当前的医疗环境下,护理人员和医生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患者应采取哪种级别的护理发生争议[8]。
3我国临床分级护理现状
3.1分级护理面临的挑战
在我国,分级护理制度至实施以来,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该制度为护理人员实施标准护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指南,并在提高护理质量,规范护士行为,促进患者康复中发挥了极大作用。然而,随着现代护理理论不断渗透到护理实践中,分级护理制度就其内容本身,以及在临床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内调查研究表明,分级护理把握不准确是影响分级护理制度落实的主要因素。由于分级护理执行不当,使部分患者得不到相应的护理,严重者可造成意外,护理工作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受到影响[9]。而且,在临床分级护理实施过程中,存在护理等级划分与适应范围不一致、缺乏严谨性、客观性、护理标准要求不当、缺乏可操作性、护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10,11],以及由此造成的收费问题、医疗纠纷、人力资源浪费等弊端已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分级护理质量的提高。
3.2国内分级护理研究进展
国内护理同仁借鉴国外护理经验,并根据我国护理工作的特点对现行的分级护理制度进行了深入性探讨。在我国现行的确定护理级别的主体为医生,分级依据为病情,实施者为护士的状况下,王淑琴等[12]指出,提高医生对分级护理等级判断的准确性,是落实分级护理质量的有力保证,应修改并完善标准护理分级内容,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分级护理作为护士为患者提供服务的依据,霍丽杰[13]认为应由护士通过护理评估来确定,并以护嘱的形式下达分级护理等级比较合适。由于护理人力资源短缺是影响分级护理落实的根本原因之一,应增加投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邵爱仙等[14]认为根据日常生活能力(ADL)分类制定生活护理标准作为分级护理内容的补充更加科学,而有研究者却认为仅用ADL进行患者分类没有考虑到其他变量如:患者的所患疾病种类、疾病严重程度、疾病对患者身体的影响等,这些因素直接影响护理工作量、影响患者的护理需求[15],由于分级护理与现代整体护理观的不和谐,刘义兰[16]建议取消分级护理制,以整体护理为指南进行临床护理及护理质量评价。事实上,我国已有学者对护理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进行了研究,浅尝以新的指标“整体护理”及其下一级指标“护理评估落实、护理措施落实、健康教育落实”代之现行护理质量检查中的指标“特、一级护理合格率”[17]。[
4建议与展望
质量管理是护理管理的核心,顾客满意是21世纪质量管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护理管理追求的最高境界。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对护理的需求及要求越来越高,体现在患者对个人健康权利的重视。患者服从医生、护士这种传统的“主动-被动型”医患、护患关系已不适应以病人为中心的现代护理模式。21世纪必将在“平等—合作型”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引导-合作型”或“相互参与型”的新型护患关系。分级护理制度下的护理工作,也应从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出发,让患者了解自己的疾病,参与治疗和护理,另一方面尊重患者的意愿权,调动患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因此,护士不再是单纯地执行医嘱,而是要听取患者的意见,互相配合、商量,制定护理计划,达到与患者的互动。美国护理专家A.Davis曾提出:“健康服务对象必须参与自己的护理政策”。在分级护理实施的过程中,护士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承担起决策者、沟通者、社会领导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以适应时代变化趋势。
我国护理分级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方面与先进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在临床的实践中突兀了其不足之处,这需要各护理同仁共同努力,加强相关方面的研究,完善分级护理体系。同时借鉴国外经验,以人为本,补充完善标准护理分级的内容,突出个体差异与针对性,及时更新护理侧重点,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级护理制度及其指导下的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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