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范文1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其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的馆舍建造以及设施配置参照国家有关档案馆设计规范执行。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止对资料内容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其资料内容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对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续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的,不再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补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补交时未提出保护申请的,不再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有偿利用的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规划、决策、行政管理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复制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可以收取复制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补充、更正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或者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

(四)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原始档案,由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接收和管理,汇交人应当将其复制件汇交至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汇交人依法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地质资料的目录,于本办法实施后180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供水能力3万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范文2

关键词 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滚石

中图分类号P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105-0141-02

0 引言

珠海市是地质灾害高发区,主要发生在雨季,2013年5月22日发生了20年一遇的特大暴雨,11小时降雨量高达318.5mm,由于强降雨,珠海市主城区香洲区共计发生地质灾害92处,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

为了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对此次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了统计分析,对珠海地质灾害防治具有实际意义。

1 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

此次暴雨在珠海市香洲区共发生92处地质灾害,根据珠海国土局组织的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地质灾害主要分为滑坡、崩塌、滚石3类,详见表1。

表1 地质灾害分类

2 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分析

2.1珠海市地质构造

珠海市地处珠江三角洲的中南部,珠江口的西岸,在大地构造上为中国东部新华夏系第二隆起带与南岭间构造带的复合部位,也是华夏地向斜的东南延伸部分,地质构造复杂,自侏罗纪以来,经多次构造运动,珠海市区域岩浆活动强烈,中生代(燕山第二、三期)酸性的花岗岩面积侵入启遍布全区,珠海市区岩石基底主要为燕山期花岗岩。

2.2滑坡

珠海发生的地质灾害主要为滑坡,占全部地灾总数的53%。

1)由于珠海市岩石基底为燕山期花岗岩,花岗岩中长石矿物风化产物为高岭土,因此各风化带均含有高岭土等粘土矿物,遇水易软化;

2)珠海市前期建筑边坡一般仅在坡脚部位建有挡土墙,坡顶建有截水沟,坡底建有排水沟,坡面未进行加固治理,由于边坡开挖后坡体应力重分布,坡面2m~3m深度内卸荷裂隙发育,并且在各种地质应力作用及生物风化作用下,表层土质松软,强度降低;

3)由于截水沟长期未进行清理,坡顶排水沟内淤塞,排水能力降低,在强降雨作用下形成坡面径流,使坡体失稳。

实测典型的滑坡剖面见图1。

图1 滑坡剖面

2.3崩塌

崩塌占珠海发生的地质灾害总数的37%,为珠海地质灾害的常见类型。

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珠海发生的崩塌一般为中小规模,发生崩塌的边坡一般为开辟建筑场地而形成的岩质边坡,坡度一般大于70°,多为沿结构面不利组合形成的楔形体破坏。

发生崩塌的主要原因:

1)由于花岗岩属硬质岩石,受构造运动的影响,形成了大量的构造裂隙,由于节理裂隙不利组合形成了不稳定的楔形岩体;

2)边坡开挖后未进行有效治理,结构面暴露后进一步风化;

3)由于暴雨使地表水流对结构面产生冲刷、软化,降低了结构面的抗剪强度,使楔形体失稳而产生崩塌。

实测典型的崩塌地质见图2。

图2 崩塌剖面

2.4滚石

滚石占珠海发生的地质灾害总数的9.7%,为珠海地质灾害的重要类型。

由于珠海属花岗岩地区,自然山坡上均分布有大量的花岗岩风化残留体(孤石),一般呈球形,于地面或嵌入坡面内。

发生滚石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地表面流或径流作用,冲刷了出露地表的孤石底部的土质,使孤石失稳,并且在重力作用下,沿山坡滚落,形成“滚石”。

图3 滚石剖面

3 地质灾害的防治及减灾措施

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珠海地质灾害的主要对象为建筑边坡,主要诱因为强降雨,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主要在强降雨期间及强降雨后6小时以内。

地质灾害的防治应以预防为主,结合工程治理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每年雨季来临前,应对建筑边坡截、排水沟进行清理,确保建筑边坡排水设施正常的功能,使边坡排水顺畅,清理坡面上高大的乔木;

2)对发生滚石危害较大的自然边坡上的孤石进行地质调查,对存在失稳可能的“孤石”进行加固或清除;

3)对所有建筑边坡进行地质灾害普查,对危害较大稳定性差的边坡进行工程治理;

4)对新开辟的建筑边坡应严格按《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的规定进行治理;

5)在暴雨期间及暴雨后8小时以内人员应避免进行山谷地带,并尽量避免靠近未进行治理的边坡,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4结论

珠海是地质灾害高发区,主要在雨季集中暴发于建筑边坡,采取以上防治措施能有效降低地质灾害的发生频次,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并能节约地质灾害发生后的治理费用。

参考文献

[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范文3

一、立项条件

我市所有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先立项后施工”的原则实施。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立项条件。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施行前(20*年3月1日),已列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需实施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的项目。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施行后,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的项目。

3.突发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照《*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富财综字〔20*〕5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市建设、交通、水利、教育、旅游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立项条件。

1.符合《浙江省*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或《*市矿产资源规划》。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区别主次先后和轻重缓急,将城区周边、320国道两侧、杭千高速公路两侧、富春江两岸及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内的废弃矿山列入优先治理范围。

2.结合废弃矿山土地利用的整治项目。

3.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已关停矿山,为避免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有必要进行封堵整治的项目。

二、立项时间

每年的10月份为下一年度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申请时间,11月份为立项时间。

三、立项程序

1.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国土资源局。

2.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并对项目作出评估。

3.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治理任务和评估情况,对符合立项条件的立项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立项。

四、工程招投标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单项工程在5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除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之外,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2.单项工程预算在2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的,也要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其中条件有限的,可以组织邀请招标和议标,选出二个优标报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工程结束后,要把邀标、议标的资料和领导班子决定记录连同工程档案一并存档备查。

3.单项工程在20万元以内的小额工程,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承包人。工程结束后,承包单位推荐人和推荐理由及单位领导班子研究记录一并存入工程档案备查。

4.单位承揽工程后按规定可以分包的,按招标投标法的程序办理;不能转包或分包,但要请协作单位共同完成工作的,选择协作单位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5.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前,工程预算需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五、工程实施

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一律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作为建设单位,全权负责项目的测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的跟踪管理以及青苗补偿、搬(拆)安置等的政策处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经理的资质认定、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组织交工、竣工验收等;市财政局保障项目预算资金,对项目概算审核、结算审核、决算审计等环节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项目所用资金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项目的勘查与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和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勘查和设计,勘查报告和设计方案须按照有关规范编制,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且勘查、设计单位要对提交的报告和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

2.项目施工:承担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建设单位要及时与所委托的设计单位进行衔接(必要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邀请专家提出意见),并经建设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增加的工程预算需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变更增加的工程款一般控制在工程合同价的10%以内,超过以上限额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3.项目监理:承担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4.对受灾规模小、地质情况简单、通过简便的工程措施即可完成治理的项目,可根据资质单位提交的调查报告和抢险方案,采取简易程序(设计、施工、监理等不作资质要求),由乡镇(街道)组织应急治理。通过治理达到及时消除、减轻和控制小规模地质灾害灾情的目的,治理预算一般控制在10万元以内。

(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1.项目测量: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对所需治理的矿区范围进行测绘,提供的数据和图件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同时测量单位对提交的测绘成果负责。

2.项目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测绘成果,委托具有地质灾害设计资质和园林绿化设计资质的单位(单项资质单位可组建联合体)对项目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必须按照《*市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要点(试行)》(杭土资矿〔20*〕41号)等有关规范编制,设计方案必须经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且设计单位要对提交的工程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

3.项目施工:承担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资质和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单项资质单位可组建联合体),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工程设计图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要及时与所委托的设计单位进行衔接(必要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邀请专家提出意见),经建设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增加的工程预算需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变更增加的工程款一般控制在工程合同价的10%以内,超过以上限额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4.项目监理:监理单位要求具有类似矿山边坡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从事过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监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监理工作管理的通知》(杭土资矿〔20*〕26号)的具体要求执行。

六、资金管理

(一)根据《*市采矿权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富政办〔20*〕1*号)的规定,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资金来源于采矿权出让金的留市部分;没收的矿山治理备用金;上级补助收入;废弃矿山地块的土地出让收入;财政预算安排等。

(二)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费用(勘查设计费、政策处理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等),工程施工费,后期费用(决算审计费、交工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其中政策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关于*市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批复》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减少矛盾,维护稳定;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总和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5%,其中业主管理费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3.5%;其余费用均根据合同和相关款据按实结算。前期和后期费用原则上在采矿权出让金乡镇(街道)补助资金中列支,补助资金不足的,报市财政审核后列支。

(三)项目资金应根据项目预算和项目工程施工进度办理资金拨付。

1.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资金拨付。

(1)按工程施工进度分五期进行拨付,即完成工程进度计划30%时,支付工程合同价的20%;完成工程进度计划50%时,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40%;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70%,同时返还全部担保金;工程竣工决算审价后,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95%;其余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满一年,没有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全额退还施工单位。如工程竣工一年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一概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缮,并负责监测,否则酌情扣除。

(2)对受灾规模小、地质情况简单、通过简便的工程措施即可完成治理的项目,根据资质单位的调查报告及抢险治理方案和初步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受益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决算工程款,其中由所在乡镇(街道)或受益人承担的工程款不少于30%。

(3)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资金按《*市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管理办法》(富政办〔20*〕110号)执行。

2.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资金拨付。

按工程施工进度分四期进行拨付,即完成工程进度计划30%时,支付工程合同价的20%;完成工程进度计划50%时,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的40%;工程交工验收达到标准后,返还全部履约担保金,一个月内再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75%;工程竣工决算审价后,在三个月内付清全部余款。

(四)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由项目承担的乡镇(街道)填写《*市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状况及拨付原则,提出拨款建议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及时拨付相关款项。各乡镇(街道)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确保专款专用。

(五)突发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的拨付按应急程序办理。

七、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1.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完毕后,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会同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纪要及专家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根据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纪要及专家验收意见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案。

2.对受灾规模小、地质情况简单、通过简便的工程措施即可完成治理的项目,施工完毕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收益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必要时请专家参加),然后形成验收纪要。上述项目由受益人负责监测一年,一年后基本稳定的由受益人与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乡镇(街道)分管人员签字后存档。

3.搬迁避让治理项目结束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纪要。

(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1.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完工后,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申请资料,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2.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交工验收、竣工验收遵照《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浙土资发〔20*〕41号)执行。

3.经审定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交(竣)工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

八、有关事项

1.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

2.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和市国土资源局要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每个工程项目都必须建立规范的档案,具体要求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治理档案管理的通知》执行。

3.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对,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平时为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县政府副县长任总指挥,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发改、民政、交通、水务、环保、气象、卫生、城建、公安、武警、农牧、广电、电信、电力、教育、旅游、经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召开灾情及救灾工作应急紧急会议,听取国土、城建、防汛、水务、交通、民政等部门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三)迅速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

(四)组织县级相关部门、武警中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对灾区进行支援;

(五)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运救灾物资、食品、药品等;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与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和各部门各乡镇保持联系,迅速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二)负责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和调运;

(三)负责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并向社会经审核批准的抢险救灾简报;

(四)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保障信息畅通;

(五)负责处理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发生地质灾害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由成员部门组成各专业组。各专业组的职责:

(一)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的职责

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由民政、发展改革、经贸、财政、教育、公安、武警、农牧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2、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发放救灾物资;

3、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4、做好灾民安抚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的职责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由国土、城建、水务、交通、旅游、气象、防震减灾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的规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确定其等级、成灾范围,尽快查明其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有效地减缓或防止灾情加剧;

2、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隐患点,分析发生前兆特征,判断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3、为地质灾害的救助做好气象预报服务;

4、编写地质灾害速报报告和应急调查报告。

(三)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的职责

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由发改、交通、电信、电力、水务、农牧、城建、公安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尽快抢修恢复通信设备和线路,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的畅通;

2、尽快抢修恢复遭受损害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要干线道路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以及灾民的疏散;

3、尽快抢修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灾和灾民基本生活。

(四)医疗卫生防疫组的职责

医疗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环保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人员;

2、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的安全性;

3、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设备。

(五)治安保卫组的职责

治安保卫组由公安、武警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六)后勤生活保障组的职责

后勤生活保障组由财政、民政、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安排、落实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和后勤;

2、24小时值班,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物资需要。

(七)宣传报道组的职责

宣传报道组由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1、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向社会灾情和相关的信息;

2、负责灾情、抢险救灾等的录像、摄影;

3、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

第三章应急响应

第七条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地质灾害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地质灾害预警标准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参照县级机构组建相适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小型地质灾害预警标准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加强监测工作;达到小型地质灾害预警标准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速报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达到中型及其以上地质灾害预警标准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基层群众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乡镇人民政府。

发生中型、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应于6小时内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市国土资源局,以后每24小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市国土资源局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救灾工作结束。

第四章灾后恢复与重建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五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治理;治理难度大,经济效益差,已无治理必要的,应统一规划,实施异地搬迁重建。

第十六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任务。

第五章救灾纪律

第十七条凡进入灾区的救灾人员、装备、物资、车辆必须到应急指挥部报到,服从指挥部的调动,未经同意,不得离开救灾现场。

第十八条灾情、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由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

第十九条进入灾区的各专业组、各单位,在受灾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准确预报地质灾害,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推广、运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或抢险救灾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地质灾害预报的;

(二)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范文5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马脑壳金矿、草地金矿于2013年按照矿山标准化三级达标要求开展建设整改工作,并于2013年12月通过州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

二、安全生产方面

(一)建立了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同各部门责任人层层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善了车辆管理、氰化钠、特种设备管理、涉爆单位、职业病防治等档案。

(三)对员工进行了安全三级教育培训及职业卫生培训。在公司范围内共组织“三级”及其它形式的安全教育6次,参加人员200多人次。

(四)对公司生产、生活区域的用火、用电设施进行了维护,更换部分坏旧设施及线路,增添消防设备。

(五)马脑壳金矿请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对公司解析车间的8个压力容器、管道及1个锅炉进行了压力测试、检验,对不达标的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阀、压力表责令限期更换、校正。确保了特种设备的安全动作。

(六)马脑壳金矿对解吸车间、矿山氰化钠库房的监控设施进行了恢复,在东、西区吸附中心新安装了两套监控设施。基本达到矿山各重点区域全监控。

(七)马脑壳金矿聘请“中环康源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专家对全公司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八)马脑壳金矿对矿山七座拦碴坝及一座护坡挡墙进行了检查,对存在隐患的6号碴坝在汛期前进行了清淤工作。确定了防汛及地质灾害监测点(共8个)、监测人员,建立了汛期巡查工作及地质灾害监测记录,健全了巡查、监测工作制度,落实专人值班,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为避免汛期造成的水土流失,公司计划在今年修建10号拦碴坝(投资总金额800万元),将有效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水土流失的防治,针对碴区造成的冲沟现象,马矿公司计划在今年聘请相关资质单位进行排水截流沟的设计,以防止碴土区出现冲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应急预案并计划于6月中旬进行安全生产、防汛、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草地金矿矿完善矿山防洪系统及环境工作示意图,加强矿山重点区域的监测防范,制定了防洪抗汛值班安排表,并实施了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了隐患观察点,配备了相应的通讯设备。进行了拦渣坝加固工程完工验收,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对围堰、泄洪渠进行了畅通清理,确保汛期泄洪畅通,并于今年已准备在原排土场(堆渣场)下方180米处新建一座拦渣坝,现已正式开工,计划年底竣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应急预案并计划于6月中旬进行安全生产、防汛、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九)马脑壳金矿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每月的安全检查制度(5号、20号安全大检查员;2号、17号用火用电检查),加强采区并段平台、道路、边坡、吸附中心、油库、两危物品等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以及矿山外来人员的盘查,严厉打击外来人员在矿区内非法捡拾、盗取辉锑矿、其他矿石以及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行为,确保矿山资源的安全。

三、环境保护工作

地质灾害调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采煤塌陷区;环境问题;治理措施

1.引言

大通煤矿历史悠久,在我国煤炭建设史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煤炭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虽然矿井已报废30年,但形成的塌陷区尚未进行治理,该项目一旦治理完成,将为国内煤炭城市资源枯竭矿区环境治理探索出一条新路,为国内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出一种模式,对资源枯竭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项目完成后,可以使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的“城市荒地”,改造成为绿树成行,芳草如茵,水碧天蓝,空气清新的城市生态园林,塌陷区及周边的人居环境将极大地改善,城市品位将得到大幅提升。结合正在进行的大通国家矿山公园建设,融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为一体,采用环境更新、生态恢复和文化重现等为手段,将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2.矿区概况

大通煤矿是淮南煤矿的发源地,可远溯到明万历年间,当时就有民窑开采,到清末共建土窑120多处。1966年以后,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大通煤矿资源逐年枯竭,产量开始减少,于1978年闭矿。大通煤矿矿井已报废30年,是因历史原因灭失的废弃、闭坑矿山。原大通矿遗留的环境地质问题十分突出。采空区地面纷纷塌陷,形成5个积水坑,5000多亩良田被毁;采煤塌陷不仅造成了地形地貌景观的改变、生态环境的破坏,而且对当地的社会、经济也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3.地质环境问题及危害

3.1采空地面塌陷

采煤地面塌陷是指缓慢的大范围不均匀沉陷,无声无震,地表呈现椭圆形盆地状,局部有地面塌陷坑。大通煤矿在长达67年的开采过程中,形成了东西向长条形塌陷区,总面积达356.5hm2,区内分布5个大小不等的塌陷坑(K1-K5),基本上长年积水,K1:面积82.0hm2,椭圆形盆地状,深度2.3m;K2:面积53.1hm2,椭圆形盆地状,深度1.9m;K3:面积62.5hm2,椭圆形盆地状,深度2.25m;K4:面积59.3hm2,椭圆形盆地状,深度1.7m;K5:面积99.7hm2,椭圆形盆地状,深度3.0m。塌陷造成5233亩(348.87公顷)良田被毁,1000多户居民先后搬迁。据调查,目前塌陷区内仍有矿南村、两淮村等8个村庄和社区分布,民房普遍出现裂缝、变形,有的墙体已明显滑移,326户1528人受灾,受损房屋建筑面积3.3m2×104m2。

3.2固体废弃物堆放

塌陷区固体废弃物随处可见,垃圾遍地,具统计固体废弃物压占土地321亩。固体废弃物堆放不仅压占了大量土地,而且严重破坏了地形地貌景观,淋滤液下渗还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污染。部分煤矸石堆和渣石堆堆高坡陡,存在滑坡隐患,对过往等人构成严重威胁。(1)矸石及废弃渣石堆场:塌陷区内现有9处煤矸石堆场及3处废弃渣石堆场,分别占地4625m2~46536m2,堆高3m~6m。矸石及废弃渣石总面积19.08hm2,总体积82.14m3×104m3。(2)垃圾堆场:大通采煤塌陷区塌陷坑内倾倒垃圾现象严重,规模较大的是大通机厂垃圾堆场,垃圾堆存总量约2.3m3×104m3。近年来随着淮南建设大发展,有建筑垃圾向塌陷区内倾倒,主要地点在大通水泥厂北侧湿地,另外该处宿舍区搬迁遗留有一定量建筑垃圾。大通机厂垃圾堆场位于塌陷区东部,占地5625m2,堆高3m~5m,堆存量约2.3×104m3。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在使用,其中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杂堆放。因缺少沼气(LFG)导排系统,场区臭气熏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垃圾渗滤液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渗入地下,不可避免地造成严重污染。

3.3水土污染

塌陷坑积水均为死水,汇集塌陷区及周边地区的生产、生活污水,依靠蒸发排放,水体自净能力有限,水生生态系统脆弱,水中亚硝酸盐、氟化物、镉以及总硬度均严重超标达Ⅴ类水标准,硫酸盐和锰含量超标达Ⅳ类水标准,粪大肠菌数严重超标。地下水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均超标达Ⅳ类、Ⅴ类水标准,细菌总数和大肠杆菌菌群数也严重超标。

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4.1治理目标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要求,重点处理好煤炭生产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继续发展煤炭资源优势,建设能源科技城市,建设宜居生态城市和文化旅游名城。根据淮南市城市发展规划,大通塌陷区规划为现有城市建成区与山南新区的过渡地带。大通塌陷区规划为生态绿地。根据一系列规划,作为未来淮南市的中心部位,大通塌陷区恢复治理以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和城市生态绿地相结合。因此,本次治理项目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对迫在眉睫的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综合治理,彻底消除塌陷区地质灾害隐患,确保塌陷区及周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结合治理项目,恢复塌陷区水土资源,充分开展土地整理和植被重建,把大通塌陷区治理恢复成为风景秀丽的国家矿山公园和城市生态绿地,为实现资源枯竭的城市转型起到试点和示范作用。

4.2技术路线

大通煤矿闭坑已有30多年,塌陷区大部已稳定。考虑到治理资金缺口太大,本次治理总体思路是:宜水则水、宜林则林、依坡就势、适度开发,治理后的塌陷区将主要体现大自然的秀美。本着这一指导原则,区内积水塌陷坑将采取挖深、垫浅、回填、修坡等措施,恢复治理为绿地景区;废石渣土堆将作为塌陷坑回填材料,残留部分就地整平、覆土绿化;垃圾场进行沼气导排、表面平整,然后覆土绿化;废弃矿井将进行回填整平,覆土绿化;剩余广大塌陷区因地表坑洼不平,将依坡就势,适当整理,部分覆土,植树种草,绿化为园林。为提升公园的功能,园区内将根据坡形、地势,结合排水,修建步行道和排水沟;通过对积水塌陷坑改造、固体废弃物的合理处置以及植树种草等生物工程措施的实施,大通塌陷区将变成风景秀丽的生态园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将协同发展。

4.3技术方法

根据周边矿山治理经验及本矿山实际情况,技术步骤主要如下:专项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土石方铲挖与运装、管沟挖掘、管道敷设、道路施工→塌陷坑的回填→垃圾堆场处理→废弃矿井回填、灌浆→生物工程措施

5.治理措施-生物工程措施

5.1人工湿地技术

在水深1.5m以下种深水植物带,水深1.0m以下种浮叶植物带,水深0.5m以下种挺水植物带,岸缘水陆交接带种植沼生植物带。

5.2坡面绿化方法

塌陷区广大坡地主要种植常绿针叶林、落叶阔叶林混交林、落叶针叶林、落叶阔叶林、常绿阔叶混交林和低地灌草带及湿地植物类型。见图3。植被组成以淮南本土物种为主,使治理区恢复后,植被生态系统能够自我维持,在一定程度上能忍受环境的干扰,良性的演化并逐渐形成稳定的顶级生物群落。

6.结论

本文通过对安徽省淮南市大通采煤塌陷区进行连片综合治理,主要通过专项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土石方铲挖与运装、管沟挖掘、管道敷设、道路施工→塌陷坑的回填→垃圾堆场处理→废弃矿井回填、灌浆→生物工程措施等一系列措施,达到了理想的效果,在完成预期目标之余,也为周边矿山开采集中区环境治理提供了治理依据及参考。

参考文献:

[1]安徽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1∶5万安徽省淮南煤田地质图说明书[R].1978年.

[2]安徽省地矿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1∶10万安徽省淮南市水工环地质综合勘察初步评价报告[R].1989年.

[3]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安徽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安徽省1∶50万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报告[R].2000年12月.

[4]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报告[R].2003年12月.

[5]安徽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安徽省淮南市九大万向生态园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R],200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