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仲裁申请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工伤仲裁申请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工伤仲裁申请书

工伤仲裁申请书范文1

申请劳动仲裁要钱吗?注意,劳动仲裁是需要费用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 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 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 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 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 的案件,每件500元。

2. 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 的部分,按3%收费。

3. 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的部分,按2%收费。

4. 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可受理劳动争议,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委托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律师执照,没有上述证明和执照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人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更换委托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人权限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说明变更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劳动仲裁,须亲自或书面委托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申请书应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

理由;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依据。

工伤仲裁申请书范文2

劳动合同不签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作证、工资单等证明材料,如果在工作中受伤,能否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农民工群体经常遇到的问题。

案例

25岁的小吴是一名农村青年,他和父亲来到一个建筑工地当力工,没签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 000元,竣工一次结算。

一天,在卸石料时,车上滑落的石头把小吴砸成重伤,老板以小吴不注意安全为由不为其申报工伤,不给工伤待遇,小吴自行申报工伤时遇到了麻烦。相关部门向他要书面劳动合同,他拿不出。要他提供工资卡、工作证或出工单,他也拿不出,只能拿出工地给他发的一套工作服和安全帽。劳动部门要他提供两个一同干活工人的证言,他也只能提供一个人的证言,就是他的父亲。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劳动合同很重要。《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可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通过提供相关凭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由此可见,在当事人拿不出有关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时,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担负举证责任,亦即上文中提及的(一)、(三)、(四)中的其中一项。

侵权人不明

工伤发生原因千差万别,地点并非都在办公地。侵权人不明、地点非工作场所,这些往往造成相关认定部门对工伤的否定。这种情形多发生在外出流动工作的促销员、维修工、快递员等人员的身上。

案例

周某是一家公司的推销员。3个月前去外地推销公司产品,傍晚去某连锁店了解销售情况,途经一栋居民楼下时,不知从何处飞来一只空酒瓶砸中其头部,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伤残。周某报了案,但至今没有找到侵权人。事后,周某要求公司申报工伤,相关部门以他所受伤害的地点并非在工作场所内,且侵权人不明,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并没有规定他人伤害,侵权人必须明确。至于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应当针对受伤职工的工作特点灵活掌握,特别是这些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固定的职工。

“工作时间”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及加班时间。此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时间,也应属于工作时间,除非单位明确要求禁止劳动者在规定时间以外加班。工作场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日常工作的场所,以及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去往的工作场所。这里的“工作场所”不仅仅局限于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岗位场所,应泛指劳动者完成工作所需的所有场所。此处的“工作原因”,泛指为完成工作而进行的任何客观环节、条件、行为。事故伤害包括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人身伤害事故。

因此,有关部门不予周某工伤认定是错误的。依《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人代表不签字

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法人代表不承认劳动关系,不给受伤工人申报工伤,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签字,这是工伤高发的建筑工地临时用工常见的事。

案例

某建筑工地从“马路劳务市场”招了一批工人。被招工人刘某刚从农村来,第一次进工地做工人,干活没经验。在拆一残墙时,为图快,别人在墙上拆,他在墙下抠根,结果墙倒他被砸成了重伤。因为没签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工地建筑商以和他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不为他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签字,只付了部分入院抢救费用就不再管他了。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可否认定工伤?不签字就能逃脱工伤责任吗?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拒绝在工伤申请书上签字,不能规避工伤的认定、工伤责任的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用人单位不为受伤职工“签字”、不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自己或其亲属可以依照工伤认定程序,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不退回赔偿款

此类事多发生在第三者侵权的案件中。没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为了减轻工伤保险赔偿的责任承担,常常以侵权第三者支付了赔偿费,要求在赔偿数额中扣除,否则不提供掌握的材料,要求有关部门不给工伤认定。

案例

叶某是一家饭店主灶。一日清晨,他去海鲜市场选料,在回来途中不幸被一超速闯红灯货车碰撞,叶某身受重伤。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货车驾驶员赔偿了叶某入院就医的全部费用。因饭店没有给叶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要饭店负责。饭店老板提出其为叶某支出的工伤保险费用中,要扣除肇事货车驾驶员已支付的费用,否则不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有关部门不予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

工伤仲裁申请书范文3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17日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牛古吐乡敖吉村农民工赵某来到吉林省某电信公司工作,被公司派往长岭地区安装铁塔,2007年8月5日赵某在工作过程中被绞磨砸伤双腿。伤后公司派人将其从长岭送到长春市中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据此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在家属强烈要求下,三天后转院到长春市中心医院治疗。电信公司支付了800元转院费用,借给赵某7000元住院治疗费,并派人护理了12天。在长春市中心医院治疗47天后,因医院要为赵某截肢,赵某在没有与电信公司联系的情况下于2007年9月19日转院到内蒙古赤峰市医院,住院7天后,又于9月26日转院到敖汉旗光达骨科医院治疗,于12月2日出院。由于电信公司只负担了部分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赵某为治病早已负债累累,家庭经济状况陷入了极度的困难之中。赵某无奈之下,只能向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2月27日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赵某依据工伤认定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请求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电信公司支付医疗费81,159.72元;支付交通费19,965元;支付陪护费34,557.6元;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0元;支付工资报酬14,300元;支付工资赔偿金14,300元;支付营养费6,600元。并对上述7项费用先于执行。

【承办过程】

由于赵某家庭生活困难,法律知识欠缺,也无力支付律师费用,2008年8月15日,赵某来到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申请法律援助,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受理并批准了他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黄业律师承办该案。

黄业律师接受该案后,认真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时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电信公司支付上述7项相关费用,并制作了词。

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9月2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电信公司辩称:赵某是工程承包人陈某招来的工人,当初公司与陈某订有委托协议书,施工现场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与公司无关。当时给赵某的工资是700元每月。赵某受伤是因其在工作中麻痹大意造成的。在赵某受伤后,公司派人从长岭将其送到长春市中医院救治,三天后转到长春市中心医院治疗。在长春市中医院的所有费用均由公司承担,总计16,114元。转往长春市中心医院,公司借给赵某医疗费用7,000元,借给护理人员400元,并去医院探视时花费1,800元。后来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某转院到别处,2008年5月公司为赵某支付了劳动鉴定费用180元,但没有收到鉴定结果。因为公司与陈某有协议,所以赵某的医疗费用不应由公司承担。并且赵某转院并没有通知公司,公司不承认其从长春市中心医院转院后的医疗费用。

根据电信公司的答辩,律师黄业发表了如下意见:

赵某与电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赵某是承包人陈某所招用的人员,但陈某是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应确认赵某与电信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现赵某由于工作原因而受伤,已被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根据《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吉劳社工字【2006】319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责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因此,电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庭审中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外出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因赵某转院时没有医院转院证明,也没有告知电信公司,其转到赤峰及敖汉旗光达骨科医院的医疗费用及交通、食宿费待证据齐备时再行确认。因此电信公司先行承担赵某在长春市中心医院治疗费用28,930.49元。赵某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应按电信公司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给付,因电信公司没有标准,因此伙食补助费按每日10.5元计算,为10.5×47天=493.5元。赵某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根据《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暂行)》之规定,赵某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如果达到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但赵某没有提出延期的申请,因此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电信公司应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关于赵某的工资标准,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证据规则,有关工资支付方面的证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在赵某不能举证的情况下,仲裁庭对赵某的三位工友于某、李某、刘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予以采信。确定赵某的工资为1,300元,因此电信公司应支付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0,4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现单位没有安排人员护理,赵某的护理费应由电信公司承担,金额为5,200元(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650元计算)。赵某治疗期间的交通费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出差补助标准进行报销。赵某及相关人员出行,应当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尽量减少出行人数和次数。只有在公共交通工具无法到达或时间不允许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其他交通工具。从赵某出具的交通费票据来看,存在无必要包车和乘出租车等问题,根据合情合理的原则,仲裁委确认赵某的交通费用为3,267元。同时,仲裁委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按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本案中赵某虽然没有支付赵某工资,但赵某自受伤之日起至今没有上岗工作,没有取得劳动报酬,单位应为其发放停工留薪期待遇,所以不符合加付赔偿金的情形,工资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营养费的请求没有相关规定,故不予支持。关于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应待长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赵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再享受相关待遇。仲裁委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仲裁委对赵某提出的先予执行的合理部分给予支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赵某在长春市中心医院的治疗费用、赵某陪护费用及赵某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赵某亲属护理期间的交通费用及赵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承办结果】

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暂行)》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作出如下裁决:1.电信公司给付赵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28,930.49元;2.电信公司给付赵某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5,200元;3.电信公司给付赵某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493.5元;4.电信公司给付赵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0,400元;5.电信公司给付赵某治疗期间的交通费用3,267元;6.赵某的其它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48,290.99元,扣除电信公司借给赵某的医疗费用7,000元,所余41,290.99元由电信公司在裁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电信公司收到裁决后,没有向法院提讼,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电信公司给付了赵某41,290.99元。

工伤仲裁申请书范文4

论文关键词 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条例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是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统称为五险)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要将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五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中一种。所谓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由用人单位缴纳而劳动者本人不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它是指工伤保险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一个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一年来,人们对于该部法律所规定的险种、适用范围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险之一的工伤保险险种的进一步了解和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等情况,本人结合自己作为地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点经验和体会,向大家介绍一下《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步骤、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不服工伤认定的救济途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等,便于大家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给予一些帮助。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工伤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

《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申领工伤认定的程序

首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话,可以直接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决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即所谓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裁二审制”。

其次,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注意事项:《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四、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辽宁省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受到感染疫病的。(4)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通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不服工伤认定救济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所有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所有程序的归宿。工伤职工依据所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谓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七、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商业人身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种类,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生存保险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它是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用人单位都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它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而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

3.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是由国家事先规定的,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是根据国家经济状况所决定的。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

工伤仲裁申请书范文5

要的就是一个公正的说法

拿到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裁决书,甘金明终于长长的舒了一口气,在他身上,敢于维权、善于维权代表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形象。

正如他拿到裁决的时候说,虽然最后仲裁的结果补偿金只有4563元,但他要的就是一个公正的说法。

2009年3月,宜良县27岁的甘金明进入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当时的工作是服务员,每个月的待遇为1014元,虽然工资待遇不高,但考虑到离家近,他也就一直在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工作,并且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不是去年的一次裁员“风波”,用他的话来说,他也许还会继续在学院“混下去”。

但几个月前,他的手机上收到一条学院发出的信息,内容大致为:学院即日起不再和你存在劳动关系,你明天不用上班了。这条信息让他感到有些懵。

其实,收到类似消息的不只是甘金明本人,就包括学校的工会主席也被一条短消息给“解聘”了,这次裁员风波涉及到教职工127人。

由于平时喜欢看各种法制节目,甘金明多少也知道学院这样做肯定不合理,在随后的咨询中,很多遭到解聘的人员开始聚集。都想为自己找一个合适的说法。

在去年教师节来临之际,被解聘的教职工来到云南省总工会集体上访,面对他们激动的情绪,记者在安抚他们激动的情绪时,也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他们的遭遇,在这些被解聘的教职工之间,绝大部分就像甘金明一样没有签过劳动合同,更不用说为这些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企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能裁减人员。

在这些教职工的叙述中,一个无视《劳动合同法》的裁员计划就这样形成。

在甘金明看来,之所以会出现教职工被大规模解聘的现象,就在于云南才智人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入主学院造成的。

在听取他们的诉求后,记者建议他们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权,并告诉他们通过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各种证据及材料。

随后,以甘金明等为代表的11名教职工向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在劳动仲裁的申请中,甘金明提出经济补偿,补缴社会保险,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诉求。

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接到甘金明等人的诉求后,于去年11月21日作出裁决,要求学院支付甘金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563元,并要求学院按照社会保险局核定的基数为甘金明补缴2009年3月至2013年11月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并支付甘金明从2013年9月至裁决结果之日2867元的工资。

对于甘金明双倍工资的诉求,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已经超出了1年的追诉时限,没有给予支持。

一名老教职工的眼泪

有了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这份裁定书,甘金明等11名教职工顺利地拿到了学院的经济补偿金,但对于其他苦苦等待结果的教职工来说,学院仍然置之不理,这样的结果让这些教职工的心情一下跌入冰谷。

冯加仁就是这当中的一员。

64岁的冯加仁,早就到了退休年龄,原本可以安度晚年,但由于学院一直没有为他办理社保,到现在仍然办理不了退休手续,看着同龄人都在颐养天年,而他,还得不停地为自己的生计奔波。

冯加仁2001年就在学院上班,2003年,因为拉锅炉煤渣时摔倒,导致左脚脚跟骨折,事故发生后,冯加仁被学院送到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在他的左脚脚跟植入了钢针。

学院除了支付完11000元的住院费后,就不管不问,他也多次找学院的领导进行协调,学校领导告诉他等他左脚的钢针取出来后一次性给予解决。

在这期间,为了能在解决的时候有法律依据,他在2009年进行了残疾鉴定,鉴定结果为肢体残疾4级。

没有等来问题的解决,却先等来一个解聘的信息。

如果取出这颗钢针,还需要15000元的手术费,更为要命的是,在学院整合资源的时候,他被学院以一条信息的方式给解聘了。

3月11日,冯加仁和同事费力地来到《时代风采》杂志社,由于脚上有伤,在上台阶的时候,他总是靠着墙边走,左脚使不上力,他不得不用左手扶住墙,以此减轻左脚的承受力,从一楼到三楼,他差不多花费了5分钟的时间。

在遭到学院解聘后,他向学院的负责人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学院支付他取出钢针的费用1500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补助费50000元。

申请书交上去后,学院的负责人在这份申请书上批示,因情况发生在2009年,属原理事会负责,请原理事会处理。

一个简短的批示,让冯加仁多年的等待化为乌有。

年纪大,退不了休,还要拖着受伤的脚到处奔波。说到伤心处,这位64岁的老人泣不成声。

“我该怎么办啊?还有办法吗?”除了伤心之外,冯加仁更多的是疑问。

在这里,感受到不一样的温暖

冯加仁的遭遇确实令人同情,相对冯加仁而言,他的同事熊智明则开朗得多。

熊智明曾在2010年、2012年两次被评为学院优秀的教职工,从没想到自己也会遭到解聘这样的结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还特意拿出学院颁发给他的荣誉证书,可惜曾经给他带来荣耀的证书,在面临解聘时却没起到任何作用。

熊智明回忆,在云南才智人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入主学院之前,曾承诺用5000万元的资金来解决教职工的安置问题,5000万的承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各种阻力。但随着合作协议的签署,学院就开始大规模地裁减教职工。

对于甘金明等11位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教职工,熊智明认为,同样的问题,甘金明的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这说明被解聘的教职工与学院的交锋中已经取得了初步的胜利。

虽然甘金明的胜诉被他们看作是维权取得胜利的第一步,但他们同样面临着不小的困难。熊智明说,为了能顺利地拿到属于自己的补偿金,他们也去律师事务所咨询过,律师要求他们每人缴纳2000元的费。

很多被解聘的教职工工资都不高,在被解聘的半年里,大家都忙着寻求帮助,也没有找到工作,实在没办法交纳2000元的律师费。

此前,记者曾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庆雄律师有过联系,他曾免费为很多农民工办理过法律援助的案件,记者联系到张庆雄,把这些教职工的遭遇告诉他。

电话接通后,古道热肠的张庆雄表现出一贯的豪爽风范,因为涉及人员众多,他在电话中表示让这些教职工到律师事务所详细介绍情况。记者把张庆雄的电话号码给了熊智明,送熊智明出去的时候,在省总工会楼底下还站着二十几名教职工,熊智明告诉记者,这些教职工原本计划今天要去省政府上访,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抱团维权”成了他们的首要选择。

两天后,熊智明高兴地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张庆雄已经承诺无偿为他们维权,这几天他们正准备相关材料以及证据交给张庆雄。

工伤仲裁申请书范文6

作为当代求职的必要手段,简历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求职的简历表格,以供大家参考。

求职的简历表格一:姓

名:性

别:男民

族:汉族出生年月:1992年12月18日证件号码:婚姻状况:未婚身

高:178cm体

重:120kg户

籍:广东湛江现所在地:广东广州毕业学校: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

历:中专专业名称:汽修应用与维修毕业年份:2011年工作年限:一年以内职

称:其他求职意向职位性质:全 职职位类别:技工

职位名称:汽修 ;工作地区:湛江市 ;待遇要求:可面议 ; 不需要提供住房到职时间:可随时到岗技能专长语言能力:计算机能力:教育培训教育经历:时间所在学校学历2009年9月 - 2011年7月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中专培训经历:时间培训机构证书工作经历其他信息自我介绍:本人吃苦耐劳,上进心强,做事积级,具有良好的团体合作精神!工作踏踏实实,工作不拖拉,勤奋努力!

教育状况

2009年—2011年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主修方向是汽车运用与维修

技能及资格认证

中级电工证

求职意向

个性特点

工作积极能吃苦耐劳, 有耐心与亲和力,富有责任感

爱好

运动、唱歌

发展方向:愿从事汽修或汽车相关方面的工作其他要求:面试联系方式 求职的简历表格二:姓

名:性

别:男民

族:汉族出生年月:1992年12月18日证件号码:婚姻状况:未婚身

高:178cm体

重:120kg户

籍:广东湛江现所在地:广东广州毕业学校: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

历:中专专业名称:汽修应用与维修毕业年份:2011年工作年限:一年以内职

称:其他求职意向职位性质:全 职职位类别:技工

职位名称:汽修 ;工作地区:湛江市 ;待遇要求:可面议 ; 不需要提供住房到职时间:可随时到岗技能专长语言能力:计算机能力:教育培训教育经历:时间所在学校学历2009年9月 - 2011年7月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中专培训经历:时间培训机构证书工作经历其他信息自我介绍:本人吃苦耐劳,上进心强,做事积级,具有良好的团体合作精神!工作踏踏实实,工作不拖拉,勤奋努力!

教育状况

2009年—2011年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主修方向是汽车运用与维修

技能及资格认证

中级电工证

求职意向

个性特点

工作积极能吃苦耐劳, 有耐心与亲和力,富有责任感

爱好

运动、唱歌

发展方向:愿从事汽修或汽车相关方面的工作其他要求:面试联系方式 求职的简历表格三:姓

名:国籍:中国目前所在地:广州民族:汉族户口所在地:阳江身材:155 cm 43 kg婚姻状况:未婚年龄:29培训认证:诚信徽章:  求职 意向及工作经历人才 类型:普通 求职  应聘职位:律师/法律顾问、律师助理、法务助理:工作年限:职称:无职称求职 类型:均可可到职日期:随时月薪要求:面议希望工作地区:广州 珠海 深圳个人工作经历:公司名称:起止年月:2006-05 ~ 2011-01广州英飞计算机有限公司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计算机软件担任职务:法务主管工作描述:1、撰写声明函、律师函等公文;2、拟定案件跟进方式,与客户展开谈判,及时了解对方想法,分析其心理,制定有效应对策略;3、拟定案件解决方案;4、审核合同、协议等;5、管理下属日常工作,审核、修改其所撰写的公文,指导其开展谈判工作,协助拟定解决方案;6、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向公司老板反馈工作中出现的新状况并提出解决建议。离职原因:公司名称:起止年月:2005-10 ~ 2006-05广州浩博汽车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汽车及零配件担任职务:销售员工作描述:工作勤恳,业绩优秀,了解并解答客户疑问,以一颗诚恳服务的心赢得客户。工作能力得到公司领导的肯认。离职原因:希望从事法学专业工作 教育背景毕业院校:石家庄经济学院最高学历:本科获得学位: 法学学士学位毕业日期:2005-07-01所学专业一:法学所学专业二:受教育培训经历: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专 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2001-092005-07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本科 语言能力外语:英语  良好国语水平:优秀粤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性格爽朗的我,敢做敢为,有一定的文学功底,中学时多次在学校举行的作文比赛中获得奖励,并在《中学生作文》举办的全国作文比赛中获得三等奖。曾获聘《少年文学报》的特约小记者,后因故未参加。大学里,曾在院刊发表文章,专业论文获得好评。 进入大学以后,我深深地意识到社会竞争的激烈性和残酷性。因此,大学四年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从各门课程的基础知识出发,深钻细研,寻找其内在规律,为自己打下一个坚实的知识基础。学习成绩优秀,每学期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5名,敢于提出问题,并善于用多种方法解决问题。利用课余时间,学习计算机知识,能够熟练使用WindowsXP操作系统,运用WORD、EXCEL软件处理各类文档,能快速准确地在互联网上查找所需要的资料,在学期间顺利通过大学 英语 四级考试。 在大学暑假期间,曾经在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广州高特律师事务所和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实习,把所学的专业理论和工作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应用面,培养了敏捷的法律思维。在公证处实习时,主要是从事档案的装订、归类,以及参与接案旁听,经过实习,熟知公证工作中的办案程序和注意事项,并接触社会上的各类人与事,丰富了自己的社会经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时,熟知律师办案的程序,并掌握委托书的书写,诉讼文书的起草和诉讼文件的整理。在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实习期间,勤奋肯干,积极参与案件的侦查工作,代拟各类司法文件,工作表现良好,受到实习单位的好评。 熟悉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能独立起草和审核合同书、法律文书,制定规章制度、考核制度,具备优秀的谈判能力和案件分析能力;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善于人事管理和事务管理;领悟性高,具备创新意识和能力,能承受较大工作压力;表达能力强,逻辑思维严谨、缜密。1、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2010年,代书一份工伤认定申请书。3、2009年,参与一宗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代书劳动仲裁申请书、答辩状、开庭陈述词等4、2008年12至今,处理一宗工伤争议纠纷案件,撰写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4、2008年7月至8月,受他人委托,起草商业合作协议;5、2007年5月至7月,协助协调处理一宗交通事故纠纷,并最终调解成功;6、2005年1月至7月,一宗工伤争议纠纷案件,撰写法律文书,以诉讼人身份出庭,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直至对方执行完毕。 详细个人自传本人具有很强的自省能力和学习能力,能及时发现自身问题,根据环境的变化改善自己

做事认真负责,为人谦虚谨慎

待人温和,能与周围的人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

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