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货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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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货币

准货币范文1

一、关于定义

1.非货币易。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中的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非货币易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和非互惠转让。其中,交换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之间的互惠转让,通过转让,企业以让渡其他资产或劳务而取得资产和劳务,或者偿还一项负债。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或劳务的单方向转让,由一个企业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者由企业所有者或其他企业转让给该企业。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国非货币易准则没有包括非货币性负债交换和非互惠转让,非货币易对象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

2.货币性资产。对于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中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由合同或通过其他方法规定了货币金额的资产,如现金、以现金方式收回的长期或短期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到我国和美国对货币性资产的定义基本相似,并无实质差别,都是指货币金额固定的或能够确定的资产。

3.非货币性资产。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作了如下描述: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如存货、普通股投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最基本的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确定的。

4.公允价值。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会计》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当前交易中,双方自愿买入(承担)或卖出(清偿)一项资产(负债)所使用的金额,换言之,该项资产(负债)是在非强迫或清算(或拍卖)的情形下买入(承担)或卖出(清偿)的。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虽然两国对公允价值定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都指明公允价值不是企业在强制性的交易、清算或拍卖中成交的金额。

除上述定义外,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还定义了生产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或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中使用的资产。生产性资产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某个企业的投资,但不包括没有采用该方法核算的投资。美国界定生产性资产是为选择计量标准服务的,即一般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计价,但如果类似生产性资产相互交换,则采用账面价值。我国虽然没有定义生产性资产,但对计量标准问题已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账务处理中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准则的规范范围

我国非货币易没有包括非货币性负债交换和非互惠转让。此外,有些事项虽然符合《非货币易准则》对非货币易的定义,但有相应的其他准则对其予以规范,或正在拟订中的其他准则中涉及。例如放弃股权以取得股权:如果属于企业合并,将由相关准则或制度规范;如果不属于企业合并,则仍按《非货币易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非自愿地转换为货币性资产的情形属于货币易,也不包括在《非货币易准则》的规范范围内。

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明确规定:涉及很少的(或没有)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以及非互惠转让作为非货币易,一般以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低于交换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一定比例(例如25%)作为界定依据。同时,将下列交易或事项排除在非货币易之外:①根据《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15号——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合并。②在共同控制下的公司或个人之间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例如:在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或在同一母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之间,或在合营公司与其所有者之间。③企业发行股票时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和劳务。④根据《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43号》第78章进行会计处理时在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中发行或收到的股票。⑤非货币性资产全部或部分地遭受到破坏、盗窃、没收或征用而强制转换为货币性资产,然后以货币性资产重置该非货币性资产,按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

三、关于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

1.不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第5条指出:企业发生非货币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制度》第114条规定:在进行非货币易的核算时,无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是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或者同时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如果从实质上来说非货币易的盈利过程没有完成,那么,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不应建立在转移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上,而应建立在所放弃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金额(合适的话,减去已发生的减值)的基础上。以下两类视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①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用于出售的产品与将会在企业相同经营范围内出售的产品相交换,以便向交易各方以外的顾客销售产品。②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不是用于出售的生产性资产与类似的生产性资产相交换,或者与相同的、类似的生产性资产上的等价权益相交换。对于非货币易已完成的会计处理,所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是为获得该资产而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且应该确认该非货币易的利得或损失。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综上可见,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不再区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美国对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主要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美国主张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清楚,则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

2.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对于涉及补价情况下非货币换,衡量是否属于非货币易的判断标准,我国和美国均采用25%为分界限:高于分界线,按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低于分界线按非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

涉及补价情况下非货币换的会计处理分为支付补价的和收到补价的两种情况:①支付补价的。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第6条规定: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支付补价的企业应按所支付的补价加上让渡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金额来确认收到的资产。如果非货币易显示出已发生损失,则全部损失应予以确认。②收到补价的。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第6条规定: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补价的接收方按补价超过所让渡资产的一定份额确认交换利得。该份额应当按补价占收到的总价(补价加上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加以确定;如果所让渡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清楚的话,则按补价占所让渡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加以确定。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非货币易收益的公式如下: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上式中,减数的经济意义在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中,相当于补价占补价和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部分已经实现了。所收到的补价是与该部分账面价值相对应的收入。两者相配比,即为应确认的收益。

此外,对非货币易中涉及多项资产的会计处理,美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第7条规定:在非货币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关于非货币易的披露

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第8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在某个期间发生非货币易的企业,应在当期的财务报表中披露交易的性质、转让资产的计价基础、所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五、相关建议

1.对货币性资产定义中的“现金”概念用“货币资金”替代,以便与会计实务中的“现金”和《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概念相区别。因为,会计实务中的“现金”是由出纳员管理的库存现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现金”一般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而《非货币易准则》中的货币性资产概念中的“现金”与现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含义相同。

准货币范文2

一、引言

2006年2月15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京颁布。在所有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的演变发展历史可谓是最为曲折的。

新准则的前身是1999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准则。颁布之时,准则中引入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分类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将“非货币易”划分为同类和不同类两种;然后针对两类交易的不同特点,分别就涉及补价(即货币性资产)与否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这项准则颁布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出现了执行上的困难。首先,关于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区别,企业很难掌握具体标准进行准确的判断。其次,由于市场关于资产“公允价值”的定价机制不成熟,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随意确定来进行利润操纵,造成极坏影响。因此,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对《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准则(以下简称“非货币易”准则或旧准则)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概念;同时为遏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取消了以“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要求企业换入资产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一方确认的损益,也仅以收到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经过修改后的准则一直沿用至今,将在2007年1月1日由新准则所取代。

二、继承的经验――新旧准则的相同点

新准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IAS和IFRS中成熟的“非货币易”的处理方法,而且再次引入了国际上普遍比较认同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的工具。同时,新准则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旧准则进行了继承和发展。

(一)新旧准则所涉及的业务范围

新准则所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和旧准则所指“非货币易”的对象实质上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并且在准则基本概念的定义中均采用排除法来定义“非货币性资产”,即先定义“货币性资产”,然后将“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可见新旧准则所处理的经济业务范围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

(二)新旧准则所采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新准则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方面部分保留了旧准则中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下简称“账面价值法”)的处理方法。对不符合使用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以下简称“公允价值法”)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仍旧使用账面价值法,只是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处理有所不同,新准则不确认损益。

三、发生的变化――新旧准则的不同点

相对于新旧准则中的相同点,新旧准则的不同点则显得更加明显和突出,经过对比,不难发现,新旧准则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则名称和基本定义的变化

在准则的名称方面,“非货币易”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比,仅从字面上来理解,后者无疑显得更加准确一些。因为,企业进行债务的交换和转移同样也可以称为“非货币易”,但实际上这种债务的交换和转移应该执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况且,旧准则中明确规定:“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且这种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如此说来,“非货币易”的实质就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从准确性的角度考虑,与其让准则的使用者在字面上存在误解,不如直接将准则的名称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新旧准则所共同涉及业务的定义方面,如上所述,旧准则仅仅只是定义“非货币易”为“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相比之下,新准则的定义为“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可见,新准则采取了部分列举法明确告知涉及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以上两个变化尽管微不足道,但却体现了准确性原则在本准则制定中的应用。

(二)入账价值和交易损益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变化

1.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面

如前所述,由于部分上市公司运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旧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作为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部分保留了旧准则中的账面价值法的同时,重新启用了“公允价值”这个确认和计量的工具,但对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企业才能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企业换入资产的成本:

(1)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2)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与此同时,新准则还对“商业实质”这个新概念进行了解释,规定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被认定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差额与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另外还规定,换出和换入固定资产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新旧准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比较如表1。

2.在交易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方面

旧准则规定,在不涉及补价的交易中,企业不确认损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如果交易涉及部分补价,收到补价的一方可按一定的比例确认交易损益,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经过补价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才确认损益,而且,采用新准则公允价值法时,不管涉及补价与否,企业都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在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时,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由此可见,新准则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国际上比较认可的“公允价值法”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同时,鉴于国内具体情况的特殊性,保留了“账面价值法”以促进准则的过渡和衔接,同时对可能会出现会计造假和利润操纵的地方进行严格控制,体现了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谨慎性原则。

新旧准则在交易损益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比较如表2。

由此可知,除在收到补价情况下,新旧准则的处理方法有较明显差异外,在不涉及补价和支付补价的情况下旧准则与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下处理方法基本上是一样的。

3.涉及多项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新准则第九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公允价值法下,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2)账面价值法下,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而在旧准则中第七条规定: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交易,应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比较如表3。

(三)准则适用范围与披露范围的变化

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新准则中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指出: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可见,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的适用范围小得多。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其内部各准则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上更符合国际惯例,使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更加完善,处理的业务更加专门化。

另外,在准则的披露范围方面,旧准则仅仅只是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上接第46页)产交换时应当披露“非货币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1)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2)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3)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由此可见,新准则一方面缩小准则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扩大对相关交易的披露范围,这充分体现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监管的加强。进行这样的调整和变化是保证准则顺利实施和遏制企业以此方法来进行利润操纵的必要手段。

(四)准则衔接办法的变化

旧准则第九条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在旧准则实行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计价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可执行的,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都是以历史成本入账的,相关成本有据可依,进行审查时也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由于新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且已经发生的交易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准则》,非货币交易属于新准则体系执行之前已经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项,可豁免追溯调整,故新准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追溯调整问题。

四、新准则的实施

在准则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非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期末以历史成本与市价(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的情况下,当市价低于历史成本时,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趋近公允价值,此时进行交易,在公允价值法下,没有交易收益;而当市价高于历史成本时且没有进行账面处理的情况下,即非货币性资产升值时进行交易可以产生大量收益,是对未反映的升值价值的确认,企业可借此作为盈余管理的工具,尽管其所增加的利润是未实现的没有现金流量支撑的利润。

(二)以存货换入存货,或以存货换入除存货以外的其他资产,或者以存货和其他资产换入存货和(或)其他资产时,由于除存货外的其他资产账面价值为含增值税(非税项目除外),而存货的账面价值则为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因此,在进行交换时,从理论上讲,应当将存货的账面价值还原为含增值税的价值,使其交换资产的价值均为含税价值。

五、结语

新准则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并且,在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涉及补价,也无论涉及补价时是收到补价还是支付补价,一律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即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一来,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必然会对企业的收入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损益表项目构成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尤其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很大的时候,这种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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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火力发电厂;建筑防火;汽轮机;防进水,国际工程设计

一、引言

随着中国对海外电力市场的开发,越来越多的电力工程承包商进入国际电力建设市场。国外业主在标书中通常选择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标准或ISO、IEC等国际标准作为设计依据。而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有多大,能否为国外业主所接受,就成了一项复杂而有意义的研究课题。鉴于此,本文选取了中美标准在火力发电厂的建筑防火和汽轮机防进水方面的部分规定进行了分析和对比,以期找出不同点供国际工程设计参考。

火力发电厂的汽轮机,目前设计参照的标准为本标准规定了防止水和冷蒸汽对汽轮机造成损坏,提高运行安全、可靠性所涉及的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安装、监测、试验及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

二、中美标准对火力发电厂建筑防火设计要求的对比

(一)中美火力发电厂建筑防火设计标准介绍

中国火力发电厂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标准主要有GB50016-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前者是一个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涵盖了厂房、气体储罐、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交通隧道等;后者是专业性较强的防火标准,主要针对火力发电厂(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等)和变电站。

美国在防火方面的标准最主要的为国家防火协会(NFPA) 制定的系列标准。此标准体系分类细致,内容完善,是消防方面的百科全书。综合性和专业性兼具,包含标准和规范共300个。

(二)分析对比

1.屋外油浸变压器的防火间距

(1)GB 50229-2006中关于屋外油浸变压器防火间距的规定

主要有:

4.0.8条,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表4.0.11中,对主变或屋外厂用变压器,根据不同的油量和不同的建筑耐火等级,对变压器与周围构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做了明确的规定。

6.6.2条,规定了在不同的电压等级下,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5m~10m不等)。

6.6.3条,防火间距不满足6.6.2条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2) NFPA850中关于屋外油浸变压器防火间距的规定

主要有:

5.1.4.3条,当油量为1890L(油密度按0.895kg/L考虑,约1692kg)及以上,变压器与周围构筑物、设备的最小间距要求为:

油量介于1890L~18925L(1692kg~16938kg)时,最小间距7.6m;

油量大于18925L(16938kg)时,最小间距15m。

当上述最小间距无法满足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门。

该条还给出了图示,表明了防火墙在水平和竖直方向的长度扩展要求。

(3)对比

由上可看出,中美规范在屋外油浸变压器防火间距的要求上有较大差别。中国规范在设定防火间距时,按照不同的电压等级和油量给出了不同的间距要求,美国规范则仅按不同的油量给出了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中国规范对油量为2500kg以下的变压器的防火间距未作规定,美国规范则对油量为1692kg以下的变压器防火间距未作规定;当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两个规范都要求设置防火墙,但美国规范规定了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中国规范未作要求,且美国规范对防火墙的设置方式和长度、高度均有详细要求,中国标准要求较少。

2.屋内油浸变压器的防火

GB 50229-2006,6.6.5条,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NFPA850,5.1.5.2条,油量大于379L(339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不小于3h耐火极限的防火间隔。

可见,对于屋内油浸变压器的防火,两个规范要求均较高,只是在具体方式上有不同。

三、中美标准对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设计要求的对比

(一)中美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的设计标准介绍

我国汽轮机防进水方面的设计标准主要有DL /T 834—2003《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DL /T 5054—19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前者规定了防止水和冷蒸汽对汽轮机造成损坏,提高运行安全、可靠性所涉及的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安装、监测、试验及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后者用于指导细节设计。美国火电用汽轮机防止进水损伤执行的是AMSE TDP-1-2006,Recommended Practices for the Prevention of Water Damage to Steam Turbines Used for Electric Power Generation Fossil-Fueled Plants(发电用蒸汽轮机防水损坏的推荐实施规程),该规程主要从火力发电厂系统和设备的设计、运行、检验、试验和维护等方面指导如何防止汽轮机进水和安全的将水从汽轮机及其系统和设备中排除。

(二)分析对比

1.两标准对主蒸汽管道防汽轮机进水方面的技术要求对比

(1)DL /T 834—2003第4.4节对疏水点的设置、疏水管径的要求、阀门设置原则以及主蒸汽疏水管的独立连接要求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即:

4.4.1条,锅炉出口到汽轮机主汽门之间的主蒸汽管道,每个最低点处均设置疏水点。

4.4.4条,设有启动旁路的机组,疏水管径的设计宜采用DN50。

4.4.5条,主蒸汽管道上每一疏水管均串联装设两个阀门,至少应有一个由主控制室内控制装置进行动力操作,另一个阀门采用手动操作,正常情况下,该阀门均通过闭锁或其他方法使其保持开启状态。

4.4.6条,主蒸汽管道疏水,不应与锅炉的任何疏水管或联箱连接。

DL /T 5054—1996对管道的疏放水坡度等要求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即:

5.1.16条,水平管道的安装坡度,应根据疏放水的要求和防止汽轮机进水的要求确定。并考虑管道冷、热态位移对坡度的影响,此时,管道位移可按设计压力下的饱和温度计算。

当蒸汽管道温度大于或等于430℃的时候,最小疏放水坡度不得小于0. 004。

(2)美国AMSE TDP-1-2006

3.3.2条,从锅炉出口至汽轮机主汽门之间的主蒸汽管道,每个低位点都应设置疏水。在确定这些疏水点的位置时,要考虑管系在冷态和热态的工况,如果没有明显的低位点(如水平管道相当长),就应该在此管段靠近汽轮机侧的末端设置一个低位疏水点。

3.3.3所有疏水管道和疏水阀的通流部分,包括紧接在汽轮机主汽门前主蒸汽管道的管接口,其内径不得小雨1英寸(25.4mm),以防有被杂物堵塞的危险。

3.3.4每路疏水管道都应装置一只动力驱动的阀门,许多用户要求在这些疏水管道的每路上都应串联安装两只阀门,其中至少一只是动力驱动可以在主控室内进行控制。

(3)对比

由上可以看出,中美标准在主蒸汽管道防汽轮机进水方面大体要求相同,如疏水点的位置设置等;不同点在于,中国标准在细节方面更为严格,体现在:管道坡度(中国标准有规定,美国标准没有);疏水管径(美国标准只限制内径不小于1英寸即可,而中国标准要求管径宜采用DN50);阀门设置(中国标准强制采用两个阀门,美国标准只强制设置了一个,另一个可根据用户的喜好自行确定)。

2.两标准对冷段再热管道的技术要求对比

两标准都描述了冷段再热管道在汽轮机防进水中的重要性,完全排除进入冷再热蒸汽管道的全部水量是不现实的,推荐了疏水方式,且根本出发点是提供信号以便运行人员及早采取措施来切断水的流入。

但也有一些不同点,如:

(1)美国标准仅给出了一种疏水方式,即在每根冷段再热蒸汽管道的低位点设置一个疏水罐;中国标准除推荐此种方式外,另多了一种更简单便捷的方式,即冷段再热管道疏水筒系统,在靠近汽轮机高压缸排汽口附近,安装一个直径不少于DN200,长度不小于1500mm的疏水筒。

(2)对于同一种疏水方式,即疏水罐方式,美国标准规定了管道直径和长度方面的要求,即直径不小于6英寸(152mm),长度以满足安装水位传感器的要求为宜;而中国标准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3)对于疏水罐排水管径的要求,中国标准规定满足排放再热减温器、I级旁路减温器及加热器泄漏时三者之中的最大一个的来水量即可;而美国标准则对管径进行了量化,即公称直径不得小雨2英寸(51mm)。

(3)美国标准规定,为使机组在正常运行时疏水罐是干燥的,疏水罐及其连接管道应全部保温;中国标准无此项规定。

(4)美国标准规定:在疏水罐内安装两个水位传感器,当达到第一水位时,全开疏水阀,并在主控室内发出报警信号指明疏水阀已全开;当达到第二水位时,在主控室内发生高-高水位报警信号。而中国标准略有不同,第一水位仅报警;第二水位时才将疏水阀全开,主控室持续报警,表明阀门已全开。

(5)疏水阀的控制特征略有不同:美国标准规定疏水罐内的水位达到第一水位时,自动打开疏水阀;而中国标准规定在达到第二水位和筒壁上下出现温差,如温差大于20℃时,疏水阀自动打开。

四、结语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

在防火方面,美国标准的体系更为完善,涉及面广,而中国标准在深度和广度上均要逊色。在具体的条款方面,中国标准有些条款的要求更为严格,有些条款的细节则不够完善。

在汽轮机防进水方面,中国标准和美国标准大体相同,只是中国标准在某些细节方面更为严格,而美国标准则在某些规定方面比较宽松,给予了设计者和使用者更多选择的权利。

综上,中国标准是在参照了诸多国际规范并基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的,部分条款等同甚至高于国际标准,当然也有很多条款的要求低于国际标准。鉴于此,对于国际工程设计,在等同或优于国际标准的条款方面,承包商可说服业主使用中国标准;而在低于国际标准的条款方面,承包商可找出差距,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此来逐步推动中国标准走向国际。

参考文献:

[1]国电热工研究院. DL /T 834—2003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S]. 北京: 中国电力出版社,2003

[2]华东电力设计院. DL /T 5054—19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S]. 北京: 中国电力出版社,1996.

[3]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4]东北电力设计院. 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S].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徐小丽(1983-),女,湖北随州人,汉族,硕士学历,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海外业务部技术专责;

准货币范文4

[关键词]会计 金融 准则

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于2000年1月1号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非货币易准则明确规定了非货币易的性质,类型,计价基础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等问题,有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非货币易会计处理的随意混乱状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笔者在学习准则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准则尚未清楚解释规范的会计问题,并对此提出建议。

一、不同用途的非待售资产交换的性质

作为金融行业赢利过程是否完成是区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标准。如果赢利过程已经完成,该资产交换为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当期资产交换损益;如果刻过程尚未完成,该资产交换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发生减值时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不确认资产交换损益(当然,确认换出资产的减值损失)。赢利过程是否完成,强调的是持有换入资产相对于的出资产,则这一交易的赢利过程已经完成,换出资产所蕴含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

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常会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相应调整企业的产品结构,由一项竞争力衰弱的产品生产线转向新兴的产品生产线,或乾实行多元化多品种经营,在企业之间进行产品生产设备的置换重组。因为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是生产不同产品,即资产的作用发生变化,因此依据指南该项交易的赢利过程已经完成,应作为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确认资产交换损益。准则中的标准是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分为出售与用于生产经营两种)是否改变;而指南采用企业持有资产的用途是否发生改变作为标准,同时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可以有不同的用途。我们不妨引进货币这个中间变量进行分析,不同用途的资产交换是企业通过清理资产取得货币,再购入另一用途的资产,进行新的生活经营。所以持有资产用途的改变是赢利过程完成的本质。也是区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性质的科学标准。待售资产是企业为了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持有待售资产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出售资产获取货币性资产或偿还货币性负债。待售资产除了出售获利以外不存在其他用途,待售资产的用途与目的是统一的。

二、换入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

准则第6条“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出资产入账价值:”第7条“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同类固定资产交换,用途没有发生改变,换入资产是换出资产的完全替代品,照此推导出换入资产应该延续换出资产的折旧政策,采用相同的折旧年限、净残值的折旧方法。如果两件固定资产性能、成新度非常接近,那么采用相同的折旧政策不会造成大问题(但是性能成新度非常接近的固定资产之间没有必要进行交换,因为交换以后不会产生较大收益,却会直接发生谈判,运输等交易费用)。事实上企业一般是换入性能更佳,成新度更高的资产(另外支付补价),换入资产的寿命期、净残值与折旧方式也可能与换入资产有很大差别。如果沿用换出资产的折旧政策(必然与换入资产不相关),就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转移状况,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表达。但是采用与换入资产相关的折旧政策,虽然能较为真实反映经济实质,却又是产生了一个潜在的危险。由于现行损益表对利润项目的坡露不规范,以及有关指标计算没有对利润作有效限定,企业就可以通过固定资产的交换调整折旧费用达到操纵会计利润的目的。

固定资产交换后,新的折旧政策导致2000年的税前利润增长120万,M公司只需通过资产的交换就有可能达到权益报酬率9%的目标。利润指标也就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不利于投资者的决策分析。笔者认为,换入资产固然应该采用与其相关的折旧政策,但对该项交换引起当年损益的变动应在附注中披露。至于指标的计算,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合理的利润项目,比如,权益报酬率中剔除资产交换引起的折旧费的变动。

三、非货币易准则与收入准则的协调

准货币范文5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基础货币;货币乘数;货币供给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5-0043-03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政策工具之一。从货币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说,这一政策工具是一种威力强大但不宜常用的政策工具。之所以说它威力强大,乃因为中央银行对法定准备金比率的调整,将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而对货币供给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时,中央银行为迅速遏制通货膨胀而上调法定准备金比率,可取得预期的效果。而之所以说存款准备金政策不宜常用,乃因为该政策工具往往对一国经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尤其是当中央银行较大幅度地上调法定准备金比率时,商业银行将因为准备金短缺而不得不减少贷款,甚至必须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以弥补准备金之不足。但是,对于借款企业而言,商业银行收回贷款,或者说即使不收回原有的未到期的贷款,但至少不提供新贷款,将使这些企业因资金来源减少或得不到连续的资金供应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遂使经济增长率下降。

从基本原理来说,上述说法似乎言之有理,甚至无懈可击。但是,从具体实践来看,存款准备金政策显然没有理论上所分析的那么有效。所以,目前很多国家都已放弃这一货币政策工具,实行零准备金制度,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则采用其他政策工具。而在我国货币政策的实践中,存款准备金政策却是比较常用的一种工具,但效果有限。

实际上,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归根结底是通过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及由此而引起的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实现的。如果这种政策工具能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及货币供给产生有效的调控,则这一政策工具可能是有效的。而如果这种政策工具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及货币供给的影响很小或没有任何影响,则这一政策工具是无效的,至少是影响很有限的。所以,在本文中,笔者拟从商业银行准备金的构成和现代货币供给理论的基本模式人手,来分析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货币供给的影响。通过分析,我们将可得出与传统的教科书理论大不相同的结论,即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货币供给的影响是很有限的。而这一结论或许能对现实中存款准备金政策效果的有限性作出一种新的解释。

一、商业银行准备金的构成

传统的货币银行理论与具体的政策实践之所以存在上述矛盾,主要是因为传统的理论往往片面地解释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货币供给的影响。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有两种:一种是法定准备金;另一种是超额准备金。法定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时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必须保有的准备金,这部分准备金既可缴纳中央银行,以形成准备金存款,也可以库存现金形式持有。超额准备金则是商业银行实际持有的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那部分准备金。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法定准备金是强制性的,而超额准备金是自主性的。也就是说,法定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必须足额持有的。所以,如果中央银行上调法定准备金比率,从而使某商业银行法定准备金不足,则该商业银行就必须通过借入准备金、出售证券、收回贷款等措施以补足准备金。然而,在按照规定的比率缴足法定准备金之后,商业银行是否留有超额准备金,留有多少超额准备金,则都应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

商业银行持有超额准备金,意味着放弃一部分利息收入。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商业银行而言,存贷款利差仍然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商业银行持有的超额准备金越少,存款利用率越高,则其利润就越多。然而,商业银行往往出于其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考虑,不将全部可用的剩余准备金都用于发放贷款,以至形成超额准备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商业银行都或多或少地持有超额准备金。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超额准备金以及这一超额准备金的多少,是影响存款准备金政策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因素。

二、现代货币供给理论的基本模型

准货币范文6

关键词:史记 汉书 平准书 食货志

《汉书》十志,是班固仿《史记》八书发展而成,由于《汉书》已名“书”,所以改“书”为“志”。其中,《汉书·食货志》(以下简称《食货志》)是由《史记·平准书》(以下简称《平准书》)发展而来,对《平准书》有着明显的借鉴与继承,其文字与内容多有相同之处,同时二者也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

《平准书》主要介绍了自西汉建国到汉武帝即位其间的经济状况,以推求社会演变和社会风气的变化情形。《平准书》桑弘羊“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可见,所谓平准,就是以国家之力平抑物价,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与商业的正常流通,也就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来调节经济发展。《汉书·食货志》主要介绍农业和商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西汉社会经济状况的分析,对西汉的财政经济措施及得失作了探讨。《食货志》云:“《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鱼、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斫木为耜煣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而食足;‘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而货通。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食即言农业,货即言商业。

《食货志》是继承《平准书》而来,其部分内容借鉴于《平准书》,在思想上,二者虽都是秉承着农本商末的思想,但是都已经注意到并且开始重视商业等其他经济因素的影响。《平准书》肯定了人类追求物质财富的本性与权利,明确地指出发展在国家富强中的基础作用,主张农、工、商、渔四者并举,反对秦朝的抑商政策。《太史公自序》云:“维币之行,以通农商,其极则玩巧,并兼兹殖,争于机利,去本趋末。作《平准书》以观。”虽然司马迁对于商业的发达所造成的唯利是图、争于利益、不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的担忧,但是仍对商业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影响抱有积极客观的态度。《食货志》则通过上言农业下言商业,体现出班固思想中农商并举的态度。《食货志》上篇概括了先秦各家重视农业生产的思想,如管仲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孔丘的“先富后教”等,继而叙述了战国以后直到西汉的农业经济状况。记述了西汉时期高祖、文、景、武、昭等针对经济凋敝的状况,所采取的恢复经济的措施。并且记载了西汉后期“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愈困”及“天下虚耗,人多相食”的现象,以示借鉴。《食货志》下篇则叙述了自先秦至西汉统治时期货币演变的过程,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说明“量资币,权轻重,以救民”的重要意义。总之,《平准书》与《食货志》对于商业经济的初步认识及重视,对后世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积极意义。

《食货志》相对于《平准书》的发展,首先体现在其排列位置的变化上。《平准书》列于《史记》八书最末,而《食货志》在《汉书》十志中排列第四,列于社会政治制度之后,天人鬼神之前,明确地表现出对社会经济的重视。这种排列方法与社会时代背景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司马迁生活在西汉鼎盛时代,国力强盛,政权巩固,同时经过高祖、武帝一系列的经济措施,西汉的经济得到一定的发展,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比较稳定。而封建统治理论正处于探索时期,经济基础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稳定,便要寻求统治地位的稳定。故统治者把用来稳定社会秩序及统治地位的礼乐制度及天道山川鬼神列于介绍社会经济发展之前,同时也体现了司马迁受历史局限性的影响,未能充分认识到经济的杠杆地位。班固生活在东汉时期,这一时期经济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自西汉武帝后,由于连年用兵,西汉末年出现了“天下虚耗,人多相食”的现象,至于新莽末年“枯旱霜蝗,饥馑荐臻”,造成百姓流离失所、饿死者十之七八的惨状。东汉时期需要发展经济以稳定局面,故《食货志》便被放在了比较重要的位置。此外,班固《汉书》属于官修史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统治集团的利益倾向,东汉时期刘秀集团加大了刑罚力度,用暴力迫使人民承认刘氏天命所归,故虽经济发展在这一时期被赋予了比较高的地位,也只能列于《刑法书》之后。

《食货志》与《平准书》的不同还体现在所述内容上。《平准书》主要言商业,未对农事生产相关状况作记载,其内容与《食货志》的下篇言“货”的部分相当。而在《史记》中与农业相关记载则当为《河渠书》,相当于《汉书·沟洫志》,记载了中国历史上重大的水利工程及水患。“慎哉,水之为利害也!”水利水患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息息相关,关系到国家的生存大计,司马迁给予了专门的记载,足见司马迁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视。然而司马迁的《史记》并未有专言农事生产者,而《汉书·食货志》则进行了详细地记载,从先秦时期农业思想概括到西汉恢复农业经济措施,以及对“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伍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作法的肯定,承认对农民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的必要性,对由此产生的西汉经济繁荣局面大为赞扬,同时批判了西汉后期出现的“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愈困”的现象。班固这种系统地评论西汉经济政策的得失,不讳言社会矛盾的态度,是十分可贵的,它为研究西汉时期农业经济方面的经验教训,提供了极为宝贵的资料。而司马迁未直言农业生产者,或因其经济发展状况使然,或因司马迁的个人遭遇使然,从《平准书》与《史记·货殖列传》可以看出司马迁对于货币金钱的重视,这与个人经历是不无关系的。

《食货志》与《平准书》的不同还体现在所述时代的不同。《平准书》专记西汉一朝之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而《食货志》贯通古今。《平准书》主要介绍自西汉建国以来到汉武帝即位时的经济状况。西汉初年国家十分窘迫,经过几代的积累,到汉武帝初年时国力已经很强盛,而这几代休养生息所积累的财富,在武帝一朝就消耗几尽。司马迁对汉武帝的财政政策进行了严厉批评,并发表自己的经济观点。而《食货志》则上述至先秦,下述至西汉,总结各代历史经验,提出自己的经济观点。在上篇言“食”,列举先秦时期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各种措施,及西汉社会农业发展状况,这在上一点已经提到。下篇言“货”,书中列举了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管仲“通轻重之权”,周景王铸大钱,以及秦时通行黄金、铜钱二币的情况。到了汉代,“以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引起物价上涨。继而,孝文帝铸四铢钱,造成私铸泛滥,致使“吴、邓钱布天下”,武帝时富商大贾财累千万,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钱益多而轻,于是“专令上林三官钱”“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以此来稳定物价。到王莽摄政、称帝,变汉制,更铸造大钱,“作金、银、龟、贝、钱、布之品,名曰‘宝货’”。屡次改变币制,造成“农商失业,食货俱废”的局面。然后班固通过总结西汉王朝的治乱,说明货币流通在稳定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对经济发展起到借鉴意义。这样《食货志》就构成了一部贯通古今的货币史,较之于《平准书》更为全面和系统,对于历代统治者的经济政策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平准书》虽然也注意到了商业发展的重要性,提出重视发展农、工、商、渔等经济观点,但是主要还是对汉代,特别是武帝时期的经济政策进行讽刺、批判,并没有提出很多的建设性意见。《食货志》则系统阐述了班固的经济观点。班固认为货币必须本身价值稳定才能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由国家掌握其发行,管理其流通,否则就会市场混乱、经济不稳定。所以只有国家掌握、调剂货币,才能使物价稳定,使“大贾畜家不得豪夺吾民”。

此外,《食货志》叙述分门别类,脉络清楚,改变了《平准书》农经混杂的撰述方式。在材料的搜集上也更齐全,详细记载了有价值的理论观点及可取的有关政策,如管仲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孔丘的“先富后教”、李悝的“尽地力之教”、商鞅的“急耕战之赏”、太公为周立九府圜、管仲通轻重之权、周景王铸大钱等。

总之,《食货志》对于《平准书》有继承又有发展,对于我们研究先秦及汉代经济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后世封建经济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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