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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定义
1.非货币易。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中的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非货币易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和非互惠转让。其中,交换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之间的互惠转让,通过转让,企业以让渡其他资产或劳务而取得资产和劳务,或者偿还一项负债。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或劳务的单方向转让,由一个企业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者由企业所有者或其他企业转让给该企业。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国非货币易准则没有包括非货币性负债交换和非互惠转让,非货币易对象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
2.货币性资产。对于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中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由合同或通过其他方法规定了货币金额的资产,如现金、以现金方式收回的长期或短期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到我国和美国对货币性资产的定义基本相似,并无实质差别,都是指货币金额固定的或能够确定的资产。
3.非货币性资产。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作了如下描述: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如存货、普通股投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最基本的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确定的。
4.公允价值。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会计》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当前交易中,双方自愿买入(承担)或卖出(清偿)一项资产(负债)所使用的金额,换言之,该项资产(负债)是在非强迫或清算(或拍卖)的情形下买入(承担)或卖出(清偿)的。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虽然两国对公允价值定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都指明公允价值不是企业在强制性的交易、清算或拍卖中成交的金额。
除上述定义外,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还定义了生产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或在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中使用的资产。生产性资产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某个企业的投资,但不包括没有采用该方法核算的投资。美国界定生产性资产是为选择计量标准服务的,即一般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计价,但如果类似生产性资产相互交换,则采用账面价值。我国虽然没有定义生产性资产,但对计量标准问题已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账务处理中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准则的规范范围
我国非货币易没有包括非货币性负债交换和非互惠转让。此外,有些事项虽然符合《非货币易准则》对非货币易的定义,但有相应的其他准则对其予以规范,或正在拟订中的其他准则中涉及。例如放弃股权以取得股权:如果属于企业合并,将由相关准则或制度规范;如果不属于企业合并,则仍按《非货币易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非自愿地转换为货币性资产的情形属于货币易,也不包括在《非货币易准则》的规范范围内。
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明确规定:涉及很少的(或没有)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以及非互惠转让作为非货币易,一般以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低于交换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一定比例(例如25%)作为界定依据。同时,将下列交易或事项排除在非货币易之外:①根据《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15号——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合并。②在共同控制下的公司或个人之间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例如:在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或在同一母公司的两个子公司之间,或在合营公司与其所有者之间。③企业发行股票时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和劳务。④根据《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43号》第78章进行会计处理时在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中发行或收到的股票。⑤非货币性资产全部或部分地遭受到破坏、盗窃、没收或征用而强制转换为货币性资产,然后以货币性资产重置该非货币性资产,按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
三、关于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
1.不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第5条指出:企业发生非货币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制度》第114条规定:在进行非货币易的核算时,无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是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或者同时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如果从实质上来说非货币易的盈利过程没有完成,那么,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不应建立在转移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上,而应建立在所放弃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金额(合适的话,减去已发生的减值)的基础上。以下两类视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①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用于出售的产品与将会在企业相同经营范围内出售的产品相交换,以便向交易各方以外的顾客销售产品。②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不是用于出售的生产性资产与类似的生产性资产相交换,或者与相同的、类似的生产性资产上的等价权益相交换。对于非货币易已完成的会计处理,所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是为获得该资产而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且应该确认该非货币易的利得或损失。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综上可见,我国《非货币易准则》不再区分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美国对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主要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对于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美国主张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清楚,则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
2.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对于涉及补价情况下非货币换,衡量是否属于非货币易的判断标准,我国和美国均采用25%为分界限:高于分界线,按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低于分界线按非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
涉及补价情况下非货币换的会计处理分为支付补价的和收到补价的两种情况:①支付补价的。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第6条规定: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支付补价的企业应按所支付的补价加上让渡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金额来确认收到的资产。如果非货币易显示出已发生损失,则全部损失应予以确认。②收到补价的。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第6条规定: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补价的接收方按补价超过所让渡资产的一定份额确认交换利得。该份额应当按补价占收到的总价(补价加上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加以确定;如果所让渡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清楚的话,则按补价占所让渡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加以确定。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非货币易收益的公式如下: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补价+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上式中,减数的经济意义在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中,相当于补价占补价和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部分已经实现了。所收到的补价是与该部分账面价值相对应的收入。两者相配比,即为应确认的收益。
此外,对非货币易中涉及多项资产的会计处理,美国没有明确规定。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第7条规定:在非货币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关于非货币易的披露
我国《非货币易准则》第8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美国《第29号意见书》中指出:在某个期间发生非货币易的企业,应在当期的财务报表中披露交易的性质、转让资产的计价基础、所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五、相关建议
1.对货币性资产定义中的“现金”概念用“货币资金”替代,以便与会计实务中的“现金”和《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概念相区别。因为,会计实务中的“现金”是由出纳员管理的库存现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现金”一般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而《非货币易准则》中的货币性资产概念中的“现金”与现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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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06年2月15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京颁布。在所有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的演变发展历史可谓是最为曲折的。
新准则的前身是1999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准则。颁布之时,准则中引入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分类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将“非货币易”划分为同类和不同类两种;然后针对两类交易的不同特点,分别就涉及补价(即货币性资产)与否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这项准则颁布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出现了执行上的困难。首先,关于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区别,企业很难掌握具体标准进行准确的判断。其次,由于市场关于资产“公允价值”的定价机制不成熟,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随意确定来进行利润操纵,造成极坏影响。因此,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对《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准则(以下简称“非货币易”准则或旧准则)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的概念;同时为遏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取消了以“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要求企业换入资产一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一方确认的损益,也仅以收到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经过修改后的准则一直沿用至今,将在2007年1月1日由新准则所取代。
二、继承的经验――新旧准则的相同点
新准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IAS和IFRS中成熟的“非货币易”的处理方法,而且再次引入了国际上普遍比较认同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的工具。同时,新准则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旧准则进行了继承和发展。
(一)新旧准则所涉及的业务范围
新准则所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和旧准则所指“非货币易”的对象实质上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并且在准则基本概念的定义中均采用排除法来定义“非货币性资产”,即先定义“货币性资产”,然后将“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可见新旧准则所处理的经济业务范围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
(二)新旧准则所采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新准则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法方面部分保留了旧准则中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下简称“账面价值法”)的处理方法。对不符合使用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以下简称“公允价值法”)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仍旧使用账面价值法,只是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处理有所不同,新准则不确认损益。
三、发生的变化――新旧准则的不同点
相对于新旧准则中的相同点,新旧准则的不同点则显得更加明显和突出,经过对比,不难发现,新旧准则的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则名称和基本定义的变化
在准则的名称方面,“非货币易”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比,仅从字面上来理解,后者无疑显得更加准确一些。因为,企业进行债务的交换和转移同样也可以称为“非货币易”,但实际上这种债务的交换和转移应该执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况且,旧准则中明确规定:“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且这种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如此说来,“非货币易”的实质就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从准确性的角度考虑,与其让准则的使用者在字面上存在误解,不如直接将准则的名称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新旧准则所共同涉及业务的定义方面,如上所述,旧准则仅仅只是定义“非货币易”为“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相比之下,新准则的定义为“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可见,新准则采取了部分列举法明确告知涉及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以上两个变化尽管微不足道,但却体现了准确性原则在本准则制定中的应用。
(二)入账价值和交易损益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变化
1.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面
如前所述,由于部分上市公司运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旧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作为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部分保留了旧准则中的账面价值法的同时,重新启用了“公允价值”这个确认和计量的工具,但对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企业才能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企业换入资产的成本:
(1)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2)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与此同时,新准则还对“商业实质”这个新概念进行了解释,规定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被认定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差额与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另外还规定,换出和换入固定资产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新旧准则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比较如表1。
2.在交易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方面
旧准则规定,在不涉及补价的交易中,企业不确认损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如果交易涉及部分补价,收到补价的一方可按一定的比例确认交易损益,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经过补价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才确认损益,而且,采用新准则公允价值法时,不管涉及补价与否,企业都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在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时,企业一律不确认交易损益。
由此可见,新准则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国际上比较认可的“公允价值法”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同时,鉴于国内具体情况的特殊性,保留了“账面价值法”以促进准则的过渡和衔接,同时对可能会出现会计造假和利润操纵的地方进行严格控制,体现了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谨慎性原则。
新旧准则在交易损益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比较如表2。
由此可知,除在收到补价情况下,新旧准则的处理方法有较明显差异外,在不涉及补价和支付补价的情况下旧准则与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下处理方法基本上是一样的。
3.涉及多项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新准则第九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公允价值法下,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2)账面价值法下,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而在旧准则中第七条规定: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交易,应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比较如表3。
(三)准则适用范围与披露范围的变化
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新准则中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指出: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可见,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的适用范围小得多。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其内部各准则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上更符合国际惯例,使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更加完善,处理的业务更加专门化。
另外,在准则的披露范围方面,旧准则仅仅只是规定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上接第46页)产交换时应当披露“非货币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1)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2)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3)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由此可见,新准则一方面缩小准则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扩大对相关交易的披露范围,这充分体现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监管的加强。进行这样的调整和变化是保证准则顺利实施和遏制企业以此方法来进行利润操纵的必要手段。
(四)准则衔接办法的变化
旧准则第九条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在旧准则实行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计价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可执行的,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都是以历史成本入账的,相关成本有据可依,进行审查时也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由于新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且已经发生的交易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准则》,非货币交易属于新准则体系执行之前已经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项,可豁免追溯调整,故新准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追溯调整问题。
四、新准则的实施
在准则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非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期末以历史成本与市价(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的情况下,当市价低于历史成本时,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趋近公允价值,此时进行交易,在公允价值法下,没有交易收益;而当市价高于历史成本时且没有进行账面处理的情况下,即非货币性资产升值时进行交易可以产生大量收益,是对未反映的升值价值的确认,企业可借此作为盈余管理的工具,尽管其所增加的利润是未实现的没有现金流量支撑的利润。
(二)以存货换入存货,或以存货换入除存货以外的其他资产,或者以存货和其他资产换入存货和(或)其他资产时,由于除存货外的其他资产账面价值为含增值税(非税项目除外),而存货的账面价值则为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因此,在进行交换时,从理论上讲,应当将存货的账面价值还原为含增值税的价值,使其交换资产的价值均为含税价值。
五、结语
新准则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并且,在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涉及补价,也无论涉及补价时是收到补价还是支付补价,一律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即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一来,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必然会对企业的收入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等损益表项目构成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尤其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很大的时候,这种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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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储首次明确退出时间表,其对货币政策拐点的意义重大。由美国雷曼兄弟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把全球推向了低利率或零利率时代,为了降低偿债负担,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了长期零利率或量化宽松的方式,极尽所能维持着脆弱的债务循环。在IMF追踪的1929年以来的14轮经济周期中,本轮复苏是最缓慢的,但信贷反弹却是最快的。目前全球央行的资产规模约为18万亿美元,占全球GDP的30%,是十年前的两倍。发达国家央行也通过压低官方基准利率引导市场实际利率走低。
为应对金融危机,自2007年8月起,美联储先后10次大规模降息,联邦利率从5.25%降至0-0.25%的目标区间,12次降低贴现率累计575个基点至0.5%。然而,价格工具难以解决“流动性陷阱”和资产负债表衰退,美联储启动数量工具,通过四次量化宽松政策(含扭转操作在内),总共推出了约3.5万亿美元的购债规模,占GDP的22%左右。量化宽松对美国私人部门和金融部门的去杠杆也取得显著效果,特别是随着股市上涨和房地产复苏,家庭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改善加速,财富效应和资产型储蓄上升能持续地提振消费。经济产出恢复至危机前水平,制造业生产效率提高以及贸易收支改善使美国经济逐步走上了可持续的复苏之路。尽管就业市场复苏仍比较缓慢,但结构性失业并非货币政策所能解决,量化宽松已经基本完成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历史使命,货币政策从非常规回归常规势在必行。
美国真实利率上升推升长期尾部风险
1.十年期国债收益率升至14个月新高。随着美联储基本明确了量化宽松政策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并不断传递政策转向的重要信号,美国国债收益率持续走高。5月以来,美国十年期收益率上升了34%,近日两年期和十年期美国国债利差触及275个基点的纪录新高,而十年期国债收益率目前持于2.2%左右,大幅高于去年三季度以来1.6%水平,为14个月以来的新高。
2.国债收益率上升引发全球市场动荡。美国债券利率上升意味着全球融资成本的上升以及全球资产的重新配置,这势必改变全球资金的风险偏好,使包括新兴经济体股市、黄金等贵金属、金融资产、非美货币等在内的广义资产价格出现大幅调整。近一时期全球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资金加速逃离新兴市场股市,其实就是美国货币政策转向引发全球剧烈动荡的真实体现。
然而,美国利率上行不仅带来全球跨境资本流动的冲击,对美国自身冲击也有所显现,直接冲击就是美国债券融资市场。据Dealogic数据,截至6月16日,仅有40多亿美元的投资级债券在市场上被售出,大幅低于今年以来每周232亿美元的平均水平。由于发行债券的溢价上升,因此,自4月底以来,美国投资级债券的平均收益率上升了50个基点。与此同时,垃圾债的发行量已经开始大幅减少,上周发行额只有16亿美元,这与去年美国垃圾债市场火爆场面形成鲜明的反差。
此外,受国债收益率上升影响,美国30年期按揭固定利率一周内飙升了50个基点达到2011年7月以来最高。按揭利率提高意味着居民可负担房地产价格下降,房地产市场将受到冲击。
3.全球长期内的尾部风险大幅上升。从历史数据来看,当前美国十年期国债2%的收益率水平处于绝对历史大底水平,但这种低利率是不可持续的,根据国会预算办公室(CBO)预计,美国十年期国债收益率可能在未来五年中高于5%的水平。由于全球利率是以美国利率为基准的体系,随着美国真实利率上行,全球低利率环境很可能会在几年内结束。
从全球范围看,推动全球真实利率水平走高的还有全球经济再平衡的因素,特别是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和内需战略的启动将遏制全球储蓄的增长,这种局面将推动全球真实利率大幅走高,而这也意味着未来全球总体将进入一个金融动荡的时期,全球长期内的尾部风险大幅上升。比如,1994-1995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以及亚洲金融危机,其爆发的内因都是美国货币政策调整引发全球资本流动格局以及资产重新配置导致的。
中国主动推动“去杠杆化”,央行开始收紧流动性
而与美国量化宽松还是“远虑”不同的是,中国收紧流动性却造成了“近忧”。今年5月底以来,一度被视为“货币堰塞湖”的中国却出现了流动性断流。特别是6月初以来,在美联储QE准备退场的刺激下,中国银行间市场资金面紧张态势愈演愈烈,主要质押式回购、Shibor各期限利率连创新高,并推动融资成本上升,“钱荒潮”在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中蔓延。截至6月21日,银行间隔夜回购加权回购利率6月份均值达到7.0%,是一季度均值2.35%得3倍左右。然而,面对如此危急的时刻,监管层也罕见地不为所动,一直保持高压态势,这意味着一场围绕“去杠杆化”的流动性博弈正在全面展开。
1.中国经济增长背后的高负债代价太大。事实上,中国高层已经意识到,中国经济增长背后的高负债代价太大。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看,近十年来中国全社会的债务率(杠杆率)已经上升了40个百分点,包括政府、居民、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在内的不同部门债务率都处于上升阶段,而这其中企业、地方以及金融部门债务率上升速度非常快,负债太高构成了中国资产负债表的显著特色。
2008年期间,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经济刺激计划,随着银行信贷规模扩张以及投资加速,经济出现了强劲反弹,但由此引发的企业杠杆率(债务率)也开始持续上升,特别是今年以来,经济处于下行区间,企业利润增速全面下滑,以及亏损面不断扩大导致企业账款拖欠现象严重、账款构成比例上升、账款周转率下降等风险开始显露,“三角债”增多导致资金滞留在偿债环节。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债务从2011年占GDP的108%上升至2012年的122%,创出近15年新高。特别是国有企业大部分上马的都是“大项目”、“大工程”,投资回报周期相对较长,而银行信贷期限较短,存在期限不匹配的问题,近两年快速增长的信贷,未来将很快迎来偿债的高峰,部分高负债的企业可能面临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的风险。
从政府层面看,地方政府通过表外贷款、企业债券、银行间债务融资等形式“加杠杆”的态势再度卷土重来。大量社会资金通过信托业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工商企业等实体部门,在经济下行风险加大与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面临较大的偿付风险。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统计,2012年全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城投类债券(不包括定向工具)累计达到6368亿元,同比增长148%;占银行间市场当年发行总量的比例达11%,较上年同期上升7个百分点。政府偿债能力不足以及债务隐患也逐步显现出来。
2.2012年以来治理债务型经济连续发力。债务型经济难以为继,如果放任杠杆不断上行,势必导致中国债务危机的爆发。于是2012年底以来,监管层重拳出击,“去杠杆化”的大幕就此拉开,财政部等四部委旨在规范地方融资平台表外融资的436号文出炉。此后银监会也要求,各银行建立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并出台《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对债务型经济治理开始发力。
6月中旬以来,国内的资金面紧张状态,虽然直接原因是央行不及时释放流动性对冲准备金上缴、外汇头寸管理以及理财到期等诸多紧张因素,但更多的是管理层主动“去杠杆化”使然。尽管在美联储准备退出量化宽松引发全球资本流向逆转,以及中国外汇占款急剧减少的背景下,央行依然“按兵不动”,甚至收紧流动性,这表明货币当局实际上是试图通过融资成本上升使银行被迫削减信贷扩张规模并更加谨慎地管理流动性,以达到倒逼金融机构加速“去杠杆化”的目的。从货币政策取向上看,坚持货币政策不放松也是顺应了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的大势。
短期内保持市场稳定的政策建议
中长期看,政策回归常态,有利于全球经济再平衡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然而,短期看,在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条件下,如果政策力度过大,以及应对不当的话,很可能触发新的经济和金融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货币政策需要在短期和长期间寻找均衡,避免“去杠杆化”过猛,给实体经济带来新的伤害。
准货币范文4
[关键词] 存货会计准则差异
存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它的正确确认与计量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我国财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准则),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2006年2月15日又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本文拟就我国新旧存货准则的变化作一比较,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存货准则。
一、新旧存货准则总体结构的差异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四章内容组成;而旧存货准则是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办法、附则共十部分内容组成。相比较而言,新存货准则的总体结构比较严密,层次较分明,体系也十分完整,涵盖了会计确认到披露的整个过程,也充分体现了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趋势。
二、新旧存货准则内容的差异
1.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发生变化
新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一是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发出存货流转情况,结存存货实际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例如:一些为了避免先购入或先生产完工入库的存货存储时间较长,发生货物变质或毁损,便将先入库的货物先发出,而在会计处理上却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使得存货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互脱节,并且结存存货实际成本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二是国际会计准则已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新准则的修订,表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这一变化对于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
2.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这就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不同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这次新制定的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
4.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面有新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新旧准则的变化,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5.增加了企业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的说明
新准则第三章第13条规定: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即如存货成本。这一内容在旧准则中未曾明确提出,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已实际采用该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新旧准则的变化明确了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6.取消了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成本确定的说明
新准则删去了捐赠方提供和未提供有关凭证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存货以及企业盘盈存货成本确定的说明。
7.进一步明确盘亏或毁损存货的处理
旧准则规定: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新准则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一会计处理,与实际工作中的处理是相同的,新旧准则的变化在于作处理更明确的规定。
8.调整了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有关存货信息内容
准货币范文5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比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是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生资产进行的交换。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历史沿革
在通常情况下,企业日常所发生的各项交易活动都是货币易,即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但有的时候,企业也会发生一些非货币易,即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而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例如: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所需设备、换入所需原材料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特点是:放弃某项非货币性资产,以换入另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其间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例如:以10万元库存商品换入一台所需的设备,在这笔交易中,企业放弃的是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库存商品,换入的是另一项非货币性资产――设备,未涉及货币性资产。
2.主要内容
新准则包括总则、确认和计量、披露等三章,内容不多,其要点是: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②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①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②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③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新准则与旧准则在定义及判断非货币易事项的标准上是一致的,主要的不同在于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价基础,且对非货币易损益的确认方式不同。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是:
1.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作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重要判断标准;而是否确认损益与采用的计量方式直接相关。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不论是否收到补价,交易各方均不确认损益。
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两个条件为: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性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计量。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值计量。因此,在新准则中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是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2.新准则与旧准则会计处理的差异。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用于经营出租目的的一幢公寓楼与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交换。甲公司的公寓楼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公司未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该幢公寓楼的账面原价为4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5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300万,乙公司对该股票投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由于甲公司急于处理该幢公寓楼,乙公司公支付了30万元给甲公司。乙公司换入公寓楼后仍然用于经营出租目的,并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甲公司换入股票投资后仍然用于交易目的。转让公寓的营业税沿未支付,假定除营业税外,该项交易过程中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该项资产交换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即补价30万。
对甲公司而言:收到的补价30万元÷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430万元(换入股票投资公允价值400万元+收到的补价30万元)=7%<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补价30万元÷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450万元=6.7%<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本例属于以投资性房地产换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甲公司而言,换入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使得企业可以在希望变现的时候取得现金流量,但风险程度要比租金稍大,用于经营出租目的的公寓楼,可以获得稳定均衡的租金流,但是不能满足企业急需大量现金的需要,因此,交易性股票投资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风险方面与用于出租的公寓楼带来的租金流有显著区别,因而可判断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股票投资和公寓楼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地讲师因此,甲、乙公司均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损益。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M]. 企业会计准则.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郑庆华赵耀:[M]. 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准货币范文6
[关键词]或有事项;会计准则;重要性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列举的或有事项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78年提出财务目标时,强调财务会计应提供不确定性信息。但是,由于或有事项的确认将直接影响经营成果,或有事项常常被某些企业粉饰企业财务成果的手段。最近从财政部的《我国上市公司2009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分析,影响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金额较大的项目之一就是或有事项,企业在不确定环境下下应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这些风险如果不充分地披露,或计入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会对投资者产生重大的误导。多数上市多数公司为了逃避投资者的监督,往往不愿意确认和披露或有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的影响。所以,在完善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同时,还要加强会计监管,以规范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
一、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1.确认方面的问题。197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号一或有事项会计》虽然把或有事项的可能性分为很可能、有可能和极小可能三种情况,但是由于没有对三种可能性的发生概率予以说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号提出的可能性判断标准被认为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为此,国际会计界越来越倾向于用概率来具体量度和表述不确定性。
或有事项的确认所涉及的问题是,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应在符合什么条件时确认为负债。我国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很可能的概率在50%和95%之间。其实,以概率表示的可能性仍然具有可操纵性,特别是对于处于临界点附近,这一规则很容易被规避。原因在于概率是客观的,而对概率的判断是主观的,且对可能性标准的量化缺乏可靠的理论依据和实证研究结论的支持。
2.计量方面的问题。或有事项的计量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的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都把最佳估计数作为或有事项计量的依据。但对于如何确定最佳估计数,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如果不存在一个范围,准则要求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涉及单个项目“指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只有一个,如一项未决诉讼、一项未决仲裁或一项债务担保等。(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确定。”涉及多个项目“指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不只一个。如在产品,质量保证中,提出产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许多客户,相应地,企业对这些客户负有保修义务,应根据发生质量问题的概率及相关的保修费用计算确定应予确认的负债金额(即计算加权平均数)。”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规定:“围绕予以确认为准备的不确定性,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如果予以计量的准备涉及多个项目,则应基于其相关的可能性,对各种可能结果进行加权来对义务进行估计。如果准备只涉及单个项目,则单个最可能的结果通常可以作为准备的最好估计。但是,如果其他可能的结果大部分均比最可能的结果的金额高或低,则最佳估计数应是一项较高或较低的金额。”
可见,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在确定单一项目的或有事项的重要性时,如果单一项目不存在一个范围,准则要求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但是,最可能发生的金额未必在所有概率中都具有绝对优势。也就是说,如果几个概率的数值比较接近时,那么采用概率最高的金额并不具有代表性。
3.披露方面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和各国会计准则关于或有事项的会计披露原则基本一致,如可能性大则予以确认并在表内披露:可能性不大,则不予确认,只需要在表外披露。对于或有事项披露的详细程度,我国原有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差较大,但是我国2006年会计准则修改后,两个准则之间的差异基本上消除。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对准备(已确认或有负债)的披露要求有:企业不仅要详细地、定量地披露每一类准备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当期增加的准备、本期使用的准备和当期转回的未使用准备、本期增加的折现金额和折现率的变化等,而且还应对经济利益最终流出的预期时间、经济利益流出的金额或时间的不确定性等进行定性说明。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已确认的或有负债(予计负债)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对于或有负债(未确认为予计负债,且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所以,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所存在的凌乱而模糊,透明度不高的问题是准则执行中的问题,需要通过企业规范会计行为,并加强会计监管而解决。
二、完善我国或有事项会计的对簏和措施
1.调整准则的适用范围。近年来金融工具日趋复杂,金融工具创新不断涌现,而且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也日臻完善,企业涉及的或有事项将会越来越多。对企业财务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我国目前的或有事项准则虽然也规范了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或有事项,但目前只列举了担保、应收票据贴现这两个项目。为了及时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等新经济业务的风险状况,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应当将或有事项准则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所有事项,特别是应当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环境污染治理义务等。
2.确认方面的改进。或有事项的确认不仅要考虑可能性概率,还需要考虑重要性这一影响因素。特别是在重要性概率的临界点附近,重要性因素对决策的影响更有价值。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3年2月的征求意见稿(ED)中提出的或有事项判断模型,对如何考虑重要性给出了很好的解释,值得我国会计准则借鉴。该征求意见稿的一个突出特色是增加了可能性的层次,并将可能性极小的概率区间(1%~15%)包容到未必可能的概率区间(1%~49%)之中。其优点是变各种可能性由互相排斥的关系为互相包容的关系,有利于在判断或有事项的可能性时,贯彻重要性原则。例如,在可能性极小(不予披露)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管理层预计或有事项会对企业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那么可以将其判断为未必可能性,由不予披露改为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