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思想汇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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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思想汇报

时政思想汇报范文1

今年暑假,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要求我跟着我院金东区社会实践队来到澧浦镇进行了为期10天的实地普法平安宣传。这次充实而又难忘的社会实践经历给我带来了特别深刻的影响。

一、实践目的

实践让我走向科技应用,走出课堂。当前,我们缺少的主要不是知识,而是缺少将知识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我们在课堂上所学的,与在实际当中遇到的是不尽相同的。其往往具有不具有明显的特征,这需要我们进行抽象概括才能解决各种问题。所以在大学期间我觉得多与社会接触,多了解自己所处的环境,多了解你将会面对的种种问题,对以后的发展和继续深造都是非常非常有益处的。

二、实践方式

采用“小分队式”社会实践,组员有15人

三、实践内容

(一)采取了以黑板报、广播、短信、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的法制宣传、平安宣传

我们在洪村和锁园利用黑板报的形式向当地村民介绍有关婚姻法、财产继承等和实际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有关平安的诗歌。同时我们总结了宣传标语:平安在心,普法在行。另外我们利用网上的村民信箱给澧浦镇村民写了一封普法平安宣传的信,取得了良好的效应。也在广播上进行法律知识三字经的宣传,受到当地村民的好评。

(二)我们来到幼儿园给小朋友们进行平安知识的宣讲

在实践期间,我们也注意到儿童这一相对弱势的群体,认为很有必要对其进行平安知识的教育。于是我们联系了一家当地的幼儿园,给小朋友们上课。我们教他们学认交通标识、知识问答,还进行了简单的儿歌朗诵比赛。不仅他们学到了知识,我们也体会到了当老师的感觉,专业理论知识更好的结合了实际,这也是不可多得的经历。

(三)配合区政法委等部门进行问卷调查

因为今年我们浙江省正在进行“平安浙江”创建活动,金东区也进行了具体的实施。现在活动开展差不多了,要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以发现还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更好的改善。正好这和我们实践队平安宣传相一致,加上我们大学生也有这样的经验,于是我们利用一天的时间在澧浦镇上进行了问卷调查。

(四)举行法律知识灯谜活动

法律条例是枯燥而乏味的,为了增加村民们的兴趣使他们主动且更好的了解法律知识,我们特地准备了法律知识灯谜活动。我们从专业书上找了一些题目,写在卡纸上,绑上漂亮的丝带,系在红绳子上,非常的漂亮。当天村民们也非常的热情,竞相回答问题,也得到了一份小礼物。一位老爷爷说这种活动应该经常举行,形式很好,这给了我们莫大的鼓励。

(五)进行流动模拟法庭的表演

我们给政府工作人员、村官们以及村民代表进行了一场模拟法庭的表演。我们精心准备了一场民庭和一场刑庭,都是生活中经常存在的案例。之后镇长说我们这样的表演很有实际意义,现在是法制社会,村民们更应该知道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六)进行宣传模式的调研

因为前几天我们进行了群众满意度的调查,发现这的群众普遍反映宣传不够到位。于是我们觉得很有必要进行新农村宣传模式的调查,以发现存在的问题,从而出谋划策以找到可行的科学的宣传模式。

四、实践体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10天短暂而又充实的实践,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

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学长和领导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践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和道理。

时政思想汇报范文2

汝南县计生协开展学雷锋、送帮扶活动

“5·29”期间,汝南县计生协认真组织会员积极开展了学雷锋、送帮扶活动。目前,全县已确定帮扶家庭543户,组织“三夏”学雷锋计生帮扶队17个、村组281个,筹措帮扶资金17万元。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主任及会长和协会工作人员分别到计生户家中慰问并发放救助金。 (王保华)

息县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宣传受好评

自全国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月活动开展以来,息县人口计生委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方便、快捷的宣传手段,采取与群众面对面、心贴心的方式,使政策走进群众心中,受到广大干群的好评。一是以乡、镇为单位,在全县组织了23个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宣传小组,深入344个行政村宣传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条件等内容。二是组织宣传车到县城各街道、乡镇各集镇、农村田间地头宣传。三是组织奖励扶助对象座谈,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甄伟 甄霞 雷绕军)

时政思想汇报范文3

关键词:罗尔斯,分配正义原则;弱势群体,社会保障

一、问题缘起及概念界定

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各种社会权利严重缺失,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极差的人群。随着福利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但是很多学者普遍认为,尽管福利制度完善了,但是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欠缺,分配正义的元素在现在的福利制度中还是存在缺位的现象。在分配的过程中,正义的天平总是无形的偏向了强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秩序问题。是一个关涉社会稳定,建立良好秩序的大事。

二、罗尔斯的正义观

通过对正义论的分析,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角度出发,可以从以下几个观点去总结其正义观。

首先,从社会结构上说,因为分配正义的问题一旦被看作是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的合作体系,就应该考虑如何正确的利用分配的正义观去调整好社会结构。弱势群体是区别于强势群体的一个需要社会更多关注的群体。因为他们在社会地位和文化水平等很多方面的不足和欠缺,需要社会结构的补充,让他们的社会保障可以在保证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往上提高一个层次。

其次,从制度上说,罗尔斯说过,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如果我们要保证社会在良好的制度下良性运行,那么就要在制度中充分体现正义,罗尔斯将这些正义表述为几个原则。归结起来就一个基本观点――“所有社会基本善一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这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也就是我们要建立一种不像现在社会下的福利国家一样的社会制度,而是可以在社会保障的领域里,给弱势群体更多的社会关注,更多的福利,而不是大多的福利都属于公务员,属于,属于高生活水平的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需要我们把正义观深入到社会的底层,深入民心。

三、正义论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发展的影响

从正义论问世到现在,学界对正义的观点众说纷纭,学者们分析正义论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发展,得出了以下观点:

首先,从正义的观点出发,国家有义务以调配的形式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而且,他们有权利要求享受补偿。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国家的真正义务是创造经济条件,使身心没有缺陷的正常人通过劳动使他们的生活有所保障,使社会最不利者能够享受社会福利。就目前而言,弱势群体承担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

再从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两个相对的阵容来看。学者们分析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既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还是一个社会发展问题。在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后者对前者是负有义务的。因为强势群体之所以处于社会上层,不仅仅是他们个人努力的结果,更是因为他们优先占有了社会资源,而这种社会资源对所有的社会成员是开放的。因此,强势群体不可避免的负有义务,这正是资产阶级思想家休漠认为一个无以为生的穷人抢夺食品过剩的富人的面包是正义的原因,也是现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一个重要的道德基础。其次,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还是一种合作关系。尤其是在现代社会,高度分工决定了高度协作,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更是生存发展的需要。无论弱者还是强者,都只有相互依靠着才能共同发展。因此,无论富人还是穷人,其实都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时政思想汇报范文4

法定代表人:许效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钟惠华,广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张裕新,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总裁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计划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李栋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人:吴剑翘,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人:陈卓伦,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城中路49号市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黄振平,该局局长。

委托人:黄博君,该局直属分局局长。

委托人:贾世波,肇庆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群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城公司)因与肇庆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肇庆市计委)、肇庆市财政局担保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87年10月21日,肇庆市棉纺厂(以下简称棉纺厂)、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中外合作经营广庆棉纺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庆公司)合同》,约定:棉纺厂投资中的400万美元由纺织公司在香港设立的群城公司代为筹借,合作企业广庆公司投产后头四年以各方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折旧偿还。1987年10月15日,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共同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我市棉纺厂与纺织公司、群城公司以合作经营形式组建广庆公司,总投资中,棉纺厂投资的400万美元,是委托群城公司在香港筹借的,投产后由合作企业的税利和折旧资金偿还贷款本息,如果五年内仍偿还不完时,其余额由我市以地方外汇负责偿还。特此担保。”1987年11月4日,合作合同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资字〔1987〕298号”文批准生效。广庆公司成立后需追补资金,1988年9月18日,棉纺厂、纺织公司、群城公司又签署补充合同,约定棉纺厂需追加的225万美元仍由群城公司在香港代为筹借。1988年11月18日,肇庆市计委向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由棉纺厂、纺织公司与群城公司合作经营的广庆公司,需追加外汇投资450万美元,其中棉纺厂承担225万美元的责任,我委现作为棉纺厂该项借款的偿还担保人,向贵委保证棉纺厂将按贵委的要求按期偿还该款项借款225万美元本息,如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该厂丧失偿还能力,我委将以本市地方留成外汇代其偿还。”补充合同于1989年3月13日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字〔1989〕045号”文批准生效。经肇庆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群城公司代为筹借的资金已全部投入了合作企业。事后由于合作企业没能依约偿还投资本息,群城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对棉纺厂所欠625万美元本息进行了仲裁,并作出裁决:棉纺厂应向群城公司支付借款本息9972134.74美元以及群城公司办案费用人民币321790元,仲裁费人民币823000元亦由其承担。但仲裁庭认为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出具的担保书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且独立于合作合同,不属合同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对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作处理。群城公司遂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另查,1988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件的规定,撤销肇庆地区,将肇庆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肇庆市端州、鼎湖两个市辖区;将原肇庆地区的高要、四会、广宁、怀集、封开、德庆、云浮、

新兴、郁南、罗定十个县划归肇庆市管辖。在肇庆市升格过程中,原地区直机关单位统称谓市直机关单位,机构名称一律冠以肇庆市称谓。原肇庆市直机关单位则称端州区直机关单位。本案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的原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已变更为现在的端州区计委和端州区财政局。1988年11月28日担保书是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的肇庆市计委出具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群城公司与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的担保合同纠纷。群城公司依据1987年10月15日和1988年11月18日两份担保书向该院起诉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请求他们承担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人肇庆棉纺厂向群城公司借款本息之责任。经查,1988年3月2日原肇庆市已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升为地级市,原肇庆市直属机关变更为端州区直属机关。群城公司向该院提交的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的担保人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已发生变更,并非本案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群城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原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原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的债权债务已向本案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转移,因此群城公司依据该担保书请求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计委承担为债务人棉纺厂400万美元借款的担保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1988年11月18日担保书的保证人为本案原审被告肇庆市计委,肇庆市计委作为机关法人,为棉纺厂向群城公司借款225万美元出具担保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不能充当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的规定,肇庆市计委的担保人资格不合格,其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肇庆市计委应对该保证合同无效致群城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即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群城公司225万美元的债务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承担偿还625万美元本息担保责任、肇庆市计委承担偿还400万美元本息担保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群城公司要求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计委承担因办理仲裁案支付的各项费用的请求,也无法律依据,亦予驳回。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肇庆市计委1988年11月18日出具的担保无效。二、肇庆市计委应对1988年11月18日担保的225万美元本息的债务,在棉纺厂不能向群城公司完全清偿时,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三、驳回群城公司对肇庆市计委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群城公司对肇庆市财政局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678.25元,由群城公司负担410142.60元,肇庆市计委负担102535.65元。本案受理费群城公司已预交,肇庆市计委应负担部分由其迳付给群城公司,不再做清退。

群城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为肇庆市计划委员会的两次担保是更换了法人主体的担保,肇庆市升为地级市后的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肇庆市财政局不承担肇庆市升级前的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肇庆市财政局对外承担的债务,是十分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引用国务院的“批复”也有不当;二、原审判决对经国家计委批准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利用境外贷款建设出口生产体系项目而转贷的外汇贷款由国家机关担保认定和判决担保无效,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并且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出具《担保书》时,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国家机关的担保并无禁止性规定;三、原审判决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叙述,“广庆公司投产后需追补资金,1988年9月18日,三方又签署补充合同”是事实认定错误;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担保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债务人委托上诉人代筹借的外汇资金本息和上诉人委托实现此项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六、被上诉人违反其担保承诺没有按其担保履行其保证义务;七、外汇制度改革等都不能成为被上诉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理由。请求本院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法经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划委员会和被上诉人肇庆市财政局负责清偿它们所担保的债务人肇庆市棉纺厂委托上诉人代为筹借的外汇资金的本息及为实现此项债权的费用。

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委答辩称:一、上诉人引用法律错误,《担保法》不能适用于本案;二、确定诉讼主体错误,原肇庆市财政局、计委出具的“担保书”的法律责任应由现端州区财政局、计委承担。被原审原告起诉的是现肇庆市财政局、现肇庆市计划委员会,这些新老单位虽然名称相同,但确系截然不同的单位,且在法律上没有承继关系;三、认为担保书有效有悖于法律规定,自1984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国家机关不能为经济合同担保的规定,国家机关提供的担保应确认为无效;四、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计委”出具的两份担保书的约定,即使计委须承担责任,充其量也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五、上诉人请求判决实现债权的费用于法无据。此外,被上诉人肇庆市计委还对原审判决提出了意见。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肇庆市财政局答辩称:上诉人始终将答辩人与原肇庆市财政局(即现肇庆市端州区财政局)混为一谈。答辩人在1988年3月肇庆市地改市前是“肇庆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处”,因此1987年10月15日“担保书”上落款的“肇庆市财政局”并非是答辩人,本案完全与答辩人无关,请求本院依法驳回群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是在国务院1988年1月7日国函〔1988〕6号《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给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之前出具的。该批复明确:撤销肇庆地区,将肇庆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肇庆市端州、鼎湖两个市辖区;将原肇庆地区的高要、四会等十个县归肇庆市管辖,这说明升格后的肇庆市政府在辖区范围、行政职权方面都有所扩大,实际上承继了原肇庆行署的职能。而原肇庆市直机关则变更为肇庆市端州区直机关,故原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的职能和民事权利义务应由现在的肇庆市端州区计委和财政局承继。地改市后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与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群城公司无权依据1987年10月15日的《担保书》向现在的肇庆市计委和肇庆市财政局主张权利。上诉人群城公司要求现肇庆市计委和财政局应当承担地改市前的肇庆市计委和财政局的担保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应予驳回。

肇庆市计委1988年11月18日向省经贸委出具的《担保书》是在国务院国函〔1988〕6号文件之后做出的,系地改市后的肇庆市计委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2日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因此,作为国家机关的肇庆市计委于1988年11月出具的担保书应当确认为无效。由于本案所涉及的项目不属于担保法第八条所指的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故群城公司认为本案的主债务是经国家计委批准并经广东省政府决定利用境外贷款建设出口生产体系项目政府贷款的一部分,国家机关担保应为有效的理由不成立。肇庆市计委虽然在答辩中称该担保是向省外经贸委出具的,群城公司不能依据该担保书向其主张权利,但考虑到群城公司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属企业驻港公司,并且该担保书中其为棉纺厂项目贷款的意思表示清楚,同时肇庆市计委对一审判决其承担对1988年11月18日担保的225万美元本息的债务,在棉纺厂不能向群城公司完全清偿时,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肇庆市计委并未提出上诉,所以,对群城公司的上诉和肇庆市计委答辩时提出的主张均予驳回。鉴于担保无效,群城公司和肇庆市计委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肇庆市计委对棉纺厂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群城投资有限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政思想汇报范文5

Abstract: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of graduate is a systematic project. Hierophant has excellent conditions. As the main person in charge, the hierophant's status and role is difficult to get a full understanding and use, because at this stage,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system of graduate is not perfect, the responsibilities are not clear, its operation does not smooth, and educational way and content is old. Therefore, it is imperative to improve hierophant's quality, build a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use various forms of education, and establish a new system to build the system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network and enhance the hierophant's status and role.

关键词:导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Key words: hierophant;graduate;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work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5-0215-03

0 引言

据统计,2000年我国在校研究生总数为20.8万人,2005年为92.5万人,到2010年底已达133万人。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受到了各方面的挑战[1],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问题,不仅是研究生培养机制的重要内容,也关系到我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中国科学院路甬祥院长指出[2]:“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十分艰巨和复杂的系统工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事关培养什么人的问题。”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求教育工作者尤其是导师要正确分析当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现状,探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2010年11月17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指出:要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因此,本研究以心理健康教育的视角,探讨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

1 当代研究生的思想状况

了解当代在校研究生的时代特点是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提条件。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深入访谈等研究方法,以调查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状况等为内容,以陕西省、山东省3所高校(陕西省2所、山东省1所)研究生为调查对象,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回收290份,回收率为96.7%,同时深入访谈对象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或研究生秘书)。调查结果显示,当代研究生的思想状况从总体上是健康的、积极的、乐观的,他们热爱祖国,勤奋好学,关心时政,冷静理性,珍惜荣誉,具有较强的政治信念和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过分强调个性自由、忽视纪律约束;过于自我中心,忽视团队合作;过于追求享受,忽视无私奉献;过于急功近利,忽视社会责任;过于热衷交往,忽视学业深造。当代研究生的心理已经成熟化,他们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生活独立,学习自主,但有些研究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心理问题,如自我评价过低,对前途迷茫等。

2 当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状况

通过对当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状况的调查,发现大多高校都比较重视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甚至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列为学校教育的头等大事,从学校党委到院系党支部,从党员到团员,建有较为规范的运行机制,但同时也发现,重视之余还存在着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些盲点和疏漏。

2.1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不健全,运行机制不畅通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面对研究生群体的多元化态势,有些院校只限于口头上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视,而在实际运作方面缺少系统性、发展性,没有建立专门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没有创设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络体系,造成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有效开展。

2.2 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不明确,教育方式落后,教育内容陈旧 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层次的人才,这就要求研究生不仅要有完备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科研能力,而且还要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3]。然而,有些高校仅限于给研究生开设一门思想政治公共课,对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不明确,同时,作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公共课,其教育方式落后,教育内容陈旧,缺少时代感,大多都是本科学习了解过的知识,没有与时俱进,途径狭窄,很难对特殊情况的研究生起到作用,从而严重阻碍了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2.3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不规范,没有充分认识到导师的地位,没有充分发挥导师的作用 有些院校仅注意到了发挥党员研究生的先锋队作用,建立了基层党团组织;有些院校仅仅依靠研究生辅导员或研究生秘书,来兼职做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研究生辅导员或研究生秘书的工作是很繁忙的,需要处理很多教育教学方面的事务,而导师作为研究生教育的重要负责人,往往较为重视研究生学术能力的培养,而忽视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因此,导师仅仅发挥了在研究生学术教育的作用,却没有充分发挥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3 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高校基本上都是实行导师负责制,即导师负责引导研究生的学习与生活。具体说来,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专业课程学习,研究方向与内容的规划,毕业论文的实施与写作,同时也应该看到,导师作为一个已经思想人格成熟稳定,且具备社会化和个性化的人,其专业功底、学术水平、人格魅力等都对研究生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尤其对研究生思想、道德、价值观的影响,因此,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1 导师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导师人格魅力和思想政治觉悟,会直接影响研究生,也决定了研究生的政治培养方向。相关研究指出,面对价值观的多元化和建立导师制的新形势,导师全权负责研究生的学习与生活,包括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又红又专的高级人才,也是导师职责的应有之义。

3.2 导师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是由当代研究生的特点决定的 研究生的年龄构成较为复杂,学术背景也各有差异,思想状况更是参差不齐。尽管研究生的主流思想是积极的、向上的、健康的,但在少数研究生身上依然存在着诸如不少思想问题和心理问题,仅靠院系党支部和政治教师的教育是不够的,导师与研究生的接触机会较多,从而便于对研究生实施思想政治教育。以往研究显示,研究生对其导师的面孔识别比对其他人有更高的唤醒,即说明研究生对自己的导师有更高的敬畏感,同时研究生自我意识与自主性强,因而院系或其他老师的帮助可能对其影响甚微,但导师的教导与要求可能更能让研究生的思想与行为做出改变。

3.3 导师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是导师自身发展与研究生成才的需要 导师的研究方向需要正确的政治方向做指引,同时对研究的不懈追求与探索,更需要有健康而积极的心理状态,这就要求导师要时刻提升自身思想政治素质,保持学术研究的有效性和先进性;研究生作为较大学生更高端的人才,其进取心、求知欲更为积极,且具有较高的抱负水平,但他们又处于学校与社会的边缘期,面临着沉重的学业与就业压力,积极的心理状态也往往会被现实所打压,这就需要导师的不断帮助与引导,以保证研究生的积极力量,而心理救助本来就是一个助人自助的过程,这个过程中,研究生的积极力量与心态同时又可影响导师,因此,研究生与导师的交往过程,实质就是思想的相互影响、相互提升的过程。

3.4 导师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具备有利的自身条件 作为专业的学术权威,赢得了研究生的尊重与信任,在研究生心目中的威望是其他任课老师无法比拟的;导师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与心理健康水平最为熟悉,对研究生在适当的时机采用适当的形式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生都会乐于接受。因此,导师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独特的优势[5]。陈颖等人指出,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角色是五位一体:思想道德修养的引路人,学术思想和学术水平的指导专家,科研热情的激发者,亲切可靠的心理疏导朋友,人生的规划顾问[6]。

4 导师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导师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就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研究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自身专长,加强管理,注意疏导,形式多样,符合时代要求,以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4.1 高校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地位,重视导师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作用。把导师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纳入研究生日常管理体系之中,切实引导导师,在做好研究生的学术研究的同时,担负起研究生的德育工作,增强责任意识,实行个人联管承包责任追究制。

4.2 增强导师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责任感,提高导师的自身素质,完善导师聘用制度。导师作为研究生思想成长的指引者,以身示范,言传身教;导师作为研究生学术文化的引领者,用心指导,精心培育;导师作为研究生生活中的朋友,以诚相待,用爱熏染。切实增强导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把师德高尚作为选拔、聘用导师的首先条件,切实提高导师自身素养。

4.3 转变导师角色定位,构建和谐、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新时期导师角色应该是指导者,联系人,顾问,教师,指导员,评论员,自由的提供者,支持者,朋友,审查员[7],而师生关系直接决定着教育教学效果,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有利于促进师生的共同成长,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效果,有利于提高我国的人才培养。只有和谐、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导师才能真正成为研究生的仰慕者和引路人,导师的人格魅力、治学态度、信念和价值等才能成为促进研究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影响因素。

4.4 导师采用形式多样的教育方式,灵活地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导师应当利用身边的现实资源,如网络、讲课、参观、经验交流、报告会、生活会、思想汇报会等形式进行教育。导师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必处处板起面孔,不要仅限于空洞的说教,而要通过活生生的事例,生动有趣的故事,幽默风趣的语言,抓住教育契机,有针对性地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关键在于效果,不必拘泥于形式;重点是找准突破点,不必拘泥于时空。

4.5 充分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构建国家、省级、学校、院系、导师、研究生、研究生家长等思想政治教育网络体系。国家应当搭建全国性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平台,由各个省、学校、院系、研究生和研究生家长注册登录,通过互动与交流,可以有效地拓展思想教育的空间,促进研究生思想政治觉悟的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婧.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J].现代交际,2010,(9):192-193.

[2]路甬祥.在中国科学院首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C].2004.

[3]吴栓虎.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体系的构建[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3):53-55.

[5]刘时成.导师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J].现代教育科学,1992,(0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