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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文1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1]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的格局。2011年7月,山东省宁阳县被选为国家试点县。2014年,宁阳县结合《意见》和《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逐步建立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但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以山东省宁阳县为研究对象,通过到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走访部分乡镇、村进行实证研究,以期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同时为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提供理论参考和经验借鉴。
一、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状况
宁阳县是山东省泰安市的一个下辖县,位于山东省中部,总面积1125平方公里,辖2街道9镇2乡,即文庙街道、八仙桥街道、泗店镇、东疏镇、伏山镇、罡城镇、蒋集镇、磁窑镇、华丰镇、葛石镇、东庄镇、鹤山乡、乡饮乡。(一)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状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了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2个缴费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及对年老后预期收益选择不同缴费档次。政府不强制推行而是采取灵活性的政策,赋予参保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满足了不同参保者的需求。[3]从表1可以看出,宁阳县2012年参保人数为13.31万人,2013年参保人数上升到16.14万人,比2012年增多2.83万人,增长率为21.26%[4];2014年参加城乡保的人数为18.24万人,比上一年增加了2.1万人,增长率为13.01%;2013年个人缴费金额4340.28万元,比2012年的个人缴费总额超过18倍;2014年个人缴费金额5936.52万元,比2013年净增1596.24万元,增长率为36.78%。表12012-2014年城乡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年份缴费人数(万人)个人缴费(万元)201213.31230.76201316.144340.28201418.245936.52资料来源:依据宁阳县人社局提供的相关资料整理而成。2.集体补贴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由表2所示,在各参保单位的缴费总额中,个人缴费比例均在77%以上,而集体补贴占总缴费额的比例基本在0.06%~12%之间,大部分筹资比例未超过3%。集体补贴中文庙、八仙桥、开发区所占比例相对较高,文庙最高,占11.68%;八仙桥次之,占7.85%;开发区占3.99%。关于政府补贴比例,基本在10.55%~13.18%之间。3.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构成。各级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以省级补贴为主,县级补贴为辅。政府补贴是循序渐进的[5]。从表3可以看出,省级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从2012年每人44元/月到2015年提高到68元/月,省级政府承担了基础养老金补贴的80%。地方财政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县政府对基础养老金按月补贴,占基础养老金的20%;二是对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者每人补贴30元/年,缴费即补。另外,对缴费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2012年1月,宁阳县基础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最低55元标准进行补贴,2015年1月,上调至85元/月。基础养老金增长后的每一阶段与上一阶段相比,增幅分别为5元、10元、5元、10元,增长率依次为9.09%、16.67%、7.14%、13.3%。(二)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织管理状况1.经办机构及人员情况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级经办机构为县农保处,共有3名经办人员,均为正式编制,通过多年系统的培训学习,提高了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全县共13个乡镇(街道),1个经济开发区,乡镇级经办机构为乡镇人社所,平均每个人社所有3名经办人员。每村有1名村干部负责城乡保经办工作,全县共有624名村级协办员。目前县、乡镇两级均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条件比较好的村居也有单独的办公室用于办理业务、存放档案等。2.信息化建设情况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用品在乡镇级别以上配备比较齐全。全县已建立统一的参保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参保人员的数据全部纳入山东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此系统在部分条件好的村已联网,乡镇级别以上达到全覆盖[6]。(三)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宁阳县的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暂由县级政府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如表4所示,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单独管理,当年基金总收入3亿元,本年收入合计17812.03万元。本年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政府补贴收入最高,占61.59%。本年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其他支出,其中基础养老金支出最高,占本年支出的97.02%。2014年各项目总支出3亿元,收支平衡。(四)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状况宁阳县农保处积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严格审核待参保者是否具有领取资格,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于待遇领取人死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一次性发给600元丧葬补助金。对于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年满55周岁可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宁阳县选择300元缴费标准的参保者占绝大多数,选择4000元、5000元缴费标准的人很少。如果参保者按300元的低档次缴费标准进行不间断投保,以2015年基础养老金为标准,累计缴费15年,则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6元,每月领取养老金为121元,全年能获取1452元。选择300~5000档次的参保者月领取养老金分别121元、142元、153元、175元、196元、250元、304元、358元、412元、520元、628元,分别比上一缴费档次增长22.22%、17.36%、7.75%、14.40%、12.00%、27.55%、21.60%、17.76%、15.08%、26.21%、20.77%。具体不同缴费档次待遇预算情况详见表5。
二、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
(一)筹资结构不够合理目前筹资结构中,个人缴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集体补贴和政府补贴为辅。宁阳县集体经济发展较弱,集体经济的筹资比例基本未超过3%,在各乡镇的发展参差不齐,一些镇、乡相对缺失,尚未足够的经济能力补贴参保者[7]。政府补贴占筹资总额的比重相对均衡。当前的筹资结构制约了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使来年征缴工作的效率降低,不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快速向前发展。(二)缴费水平低由于基础养老金补贴低、县政府对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者补贴均为30元,使得居民参加高缴费档次的动力不足,普遍选择财政补贴比率高的低缴费档次,尤其是农村居民。另外,农村居民的缴费能力相对城镇居民低,以及对政策缺乏了解,这也是不愿多缴的原因。参保者选择低缴费档次,或许短时间内能减轻财政压力,但从长远看,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按照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将无法满足基本的养老需求,影响社会的稳定。(三)经办机构人员不足县农保处负责全县的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工作人员只有3名,但服务对象却是全县几十万人,工作压力很大。各乡镇人社所工作人员平均是3名,不仅要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内容,还要承担整个乡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工作量很大。村级协管员一般由村会计兼任,需要入村入户进行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却没有专门的经费补助,从而造成协管员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四)设施较差及信息化滞后除了个别条件比较好的村,村级一般都没有设立单独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而且,虽然大部分村配备了电脑,但能熟练操作电脑的人员不多。此外,一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网速慢,在乡镇一级有时会出现联不上网的情况;另一方面目前信息系统只覆盖到乡镇一级,绝大多数村还未联网,参保者只能通过纸质版汇总表和公示信息栏查询日常缴费信息,或者到乡镇人社所查询,极不方便。(五)待遇保障水平偏低根据宁阳县养老金待遇预算,参保人若按最低缴费标准300元缴纳养老金,累计缴费15年,则全年领取养老金1452元。然而,2014年泰安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9713元,食品消费支出621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158元,食品消费支出2634元,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仍无法满足参保人的消费支出。对于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县政府按每年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超过15年,按待遇预算,月领取金额为99元。对于生活自理能力差、需政府大力扶持的人群来说,目前的补贴是微乎其微的。
三、完善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调整基金筹集结构,增强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一是优化筹资结构。结合宁阳县经济发展状况,虽然财政收入在泰安市仍处在中等左右水平,但在各级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近几年经济增长方式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财政实力提高。相比较个人缴费而言,政府的经济实力在个人、集体、政府三者的筹资结构中所占比例最高,因此,可以进一步提升政府的筹资比例。而某些集体经济相对不足的乡镇,县级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二是促进基金保值增值。一方面可以选择多种投资渠道。将养老金进行多元化投资运营,如:进资本市场、投资开放式基金、购买企业债券等,或许会带来颇丰的收益[8];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基金管理统筹层次。基金管理由县级上升到市级、省级,参与大公司投资运营。(二)加大宣传面力度,提高参保者的缴费水平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可以开辟多元化的宣传方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开例会等形式使参保者全面了解政策,鼓励城乡居民多缴费,增加制度的透明度。二是实行比例补贴制。即按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政府补贴与缴费数额呈正相关,收益具有累进性,体现多缴多得[9]。这一举措能够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激发参保者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三)加大经办人员队伍建设一是增加经办人员数量。在现有工作人员的基础上,通过编制考试、任用三支一扶人员和村官充实城乡保经办人员队伍。二是加大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宁阳县各级经办机构定期开展城乡养老保险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培养成高素质、业务精的人员更好的为参保者服务。(四)加强基层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一是推进村级服务场所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建设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场所,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10]。信息化覆盖到参保登记、缴纳保费、信息查询、待遇领取等各个环节,保障乡镇级网络畅通,逐步将有条件的村居纳入信息化系统中,实现县、乡、村三级信息资源共享,使参保者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
作者:陈晨 方金 单位:山东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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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文2
一、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不可同时享受两种制度待遇。
二、缴费年限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即2011年)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不按规定参保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三、缴费规定
(一)缴费及补贴标准。参保人按年缴费标准为100元(仅限重度残疾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另参照2014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保险缴费额,增设11000元的大额缴费档次。参保人须严格按档次缴费,市政府对选择任一档次缴费的城乡居民给予60元的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由市政府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60元的缴费补贴。
(二)补缴标准。参保人须从新农保实施时(即2011年)按年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59周岁时,属于一次性补缴年限。补缴年限最少不得少于新农保实施时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最多不超过15年。补缴标准可选择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1000元任一档次,若参保人为特困户(特指享受低保、五保待遇人员),由村(居)出具证明,所在镇(街、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后,可按当年最低缴费档次500元补缴。补缴保费或不在集中收费期间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四、任务目标和标准要求
(一)任务目标。全市完成投保人数12万人,投保额完成1.2亿元,力争完成1.5亿元。各镇(街、区)要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村(居)当年投保率不低于80%。
(二)示范村标准。投保率达到村(居)适龄居民参保率100%、人均缴费额达到1000元以上、村(居)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群众有补助。示范村达标数不少于镇(街、区)总村数的30%。
(三)时限要求。全市集中投保时间从2015年3月1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管理,明确责任职能。要层层分解任务,把指标落实到片,责任到村,分解到户,界定到人。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内部管控、社会监督、行政监管及舆论监督等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督导,规范操作,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集中收费期内,每个村(居)至少安排两名代办员负责经办。村代办员具体负责本村(居)的参保资格审核、登记、保费收缴、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基本信息采集、领取人员身故上报、公示等工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文3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后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核心条件,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能否实现保值增值是该制度成败的关键。自2011年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来,据人社部统计,2012年年末城乡居民保险基金结余为2302亿元,2016年年末基金累计结存5385亿元,基金规模快速扩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从2012年的48370万人增长到了2016年的50847万人。因此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群、基金规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能否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不仅关系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发展,更影响着城乡居民的老年生活水平。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困境
1.1基金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实践阶段从县级统筹起步,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向市级或省级统筹过渡。但有鉴于中国城乡多样性、复杂性和机构设置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基金大部分停留在县级统筹阶段。在县级统筹状况下,县级社会保障部门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基金的收缴、管理、支出及监督的权力都掌握在县级单位手里,造成了基金管理的分散化,也给基金投资和监管环节的有序运作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分散的碎片化基金无法发挥投资的规模化效应,现代的多元化资产配置策略也无法灵活运用,基金投资风险大且收益无法保证。过低的统筹层次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出现投资管理人才匮乏、管理信息不畅、管理流程僵化、监管不力等问题。
1.2资金筹资不力,缺乏有效激励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目前我国虽然国家已经对不同的缴费档次给予了不同的缴费补贴,但激励效果并不显著。以河南省为例,100~400元档次补贴30元,500~1000元档次补贴60元,但大多城乡居民选择的是一年100元的最低投保档次,仍不能有效提高城乡居民的缴费积极性。根据我国国情,城乡居民相对集聚的区域,大多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可支配少,基础薄弱,地方政府可投入财政资源少。另外,尽管政策文件中有对集体补助的表述,但缺乏指导性,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依靠集体经济来支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显然遥不可及,集体补助很难落实。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测算,自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运行以来,2012—2016年五年间,个人缴费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3%、31%、29%、25%、25%。①总体来看,在基金实际运营过程当中出现了过度依赖中央财政、个人缴费档次偏低、集体补助缺乏的现象,使基金来源面临着重重挑战,基金发展缺乏内生动力。
1.3缺乏成熟投资运营机制,基金保障效果不良
据人社部统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收入比从2012年的62?9%提高到了2016年的73%,这无疑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平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①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高通货膨胀率、基金规模的扩大,使得基金投资运营成为关乎基金保值增值的首要问题。但在过去我国采取了保守型的投资策略,只有国债和银行两种投资方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缩水严重。因此我国于2015年8月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拓宽了基金投资的渠道,使基金管理模式向采取中央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的方式转变,但目前该养老保险投资方案缺乏具体操作方案尚未落地实行,所以目前城乡居民社保基金投资收益仍然较低。可以预见的是由于统筹层次较低,以省级为单位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可委托投资的基金规模有限;且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缺乏成熟机构投资者等原因都给基金投资运营带来较大市场风险,因此基于委托关系而成立的基金信托管理模任重而道远。缴费档次低、政府补贴有限、基金投资收益率最低终造成的后果就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付水平偏低,保障效果不良。以2017年为例,全国城乡居民月基础养老金最低为每人每月70元,江苏省最高为每人每月135元,这一标准远远低于全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效果不良。
1.4监管机制存在漏洞,基金违规问题凸显
首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包括行政监督、专门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金融机构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及法律监督。但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县市级人社部门既是基金的管理者又是监管人,从“执行与监管分离”的角度看,基金监管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因此造成了众多基金违规操作的问题。其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层次较低,特别是各级地方城乡对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只依靠简单的相关规定,监管相关政策法规滞后,使得基金监管无法可依。再次,内部监管效果不良。我国的内部监管由统筹地区社保各级监管委员会和内部监察机构负责,但是监管人员由于缺少相关监管知识和手段,使得内部监察机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最后,基金运营管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基金管理的监督与管理缺乏公开与公正性,且又因为城乡居民的权利与法制意识不强,社会监管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入金融市场投资运营,如何做好金融混业背景下的基金监管也成为了基金管理的重大课题。
2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管理困境的对策
2.1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较低的统筹层次不仅给基金管理带来很大的制约,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展明显受制于地方财力,将进一步拉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域差距,也限制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均等和地区均等,造成新的不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需要国家政策和中央及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统筹层次:第一步要逐步从县市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第二步要由省级统筹最终实现全国统筹。鉴于我国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基金贡献水平不同等因素的制约,在向全国统筹的进程中如何协调各个统筹地区的利益是改革的重难点。实行全国统筹后,可以通过合理划分市、省及国家各级管理机构的责任,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效率。县市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省级社保管理机构负责各市、县的基金调剂和管理部分后备金。国家社保部门负责基金管理政策的顶层设计,引导基金管理在各个环节的发展方向。[1]
2.2健全基金多方筹资机制
合理划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缴费责任。进一步明确合理的缴费激励机制,对于早缴费、多缴费、长缴费的参保人予以适当的缴费补贴,合理设计缴费补贴激励梯度以达到激励缴费的效果。政府在资金运行中的财政给付责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居民的缴费责任,影响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力以及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认可程度,从而影响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公平化进程,因此应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2]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发展地方经济、集体经济,使得集体补助落到实处。建立常态化的待遇调整机制,结合工资增长水平、城乡居民消费指数等指标设计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促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也能有效激励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2.3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投资运营机制
要想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就必须促使基金向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方向改革发展,集中投资运营下的信托管理模式是必然选择,该模式的实质就是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多元化投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作为政府主导的集中基金管理机构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筹管理。鉴于政府部门在基金投资运营能力、金融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局限性,建议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委托人选拔有资质的外部机构投资者作为人来负责具体的基金投资运作。为了兼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政府尤其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必须肩负起监管的责任,一方面,通过适度政策优惠吸引资本市场中具有成熟管理经验的机构法人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另一方面,制定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经营机构资格选拔条件,对基金投资的规模、投资品种、投资风险及收益做明确规定,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力求监管适度,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2.4健全基金监管机制
健全基金监管机制是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依法管理运作的保证。首先,要修订滞后的基金监管政策,尤其要加强金融混业背景下对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为基金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其次,革除过分倚重行政监督的弊端,构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统领下的多元监督机制,优化专门监督细则,加强人社、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间的协同性,避免过高的监管成本和过低的监管效率带来的麻烦,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及业务流程进行无缝隙监督,提高专门监督的实效性;再次,明确以政府为主的监管主体,建立专门独立的外部监管机构,保持监管权力的独立性原则,吸纳高水平监管人才,确保内部监督落到实处;最后,建立严格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提高基金管理信息透明度,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参保人、群众及媒体等社会监督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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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文4
(一)目标代替率标准。结合有关理论研究表明:如果养老金水平不足适度水平,则将会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与此同时也会使消费的增长难以得到有效刺激[1]。在养老金水平无限升高的情况下,便难以起到激励人热情对待工作,同时也将使政府财政压力大大增加。因此,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方案涉及过程中,对与适度水平的标准加以明确便显得极为重要:(1)低保标准。在目标代替率低保标准的确立方面,需以某一年的平均数作为标准,进而取其整数,即:①农村低保水平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②城镇低保水平在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2)恩格尔系数标准。第一步:以1997至2013年恩格尔系数为依据,然后进行回归性分析,重点对将来五十年的恩格尔系数进行预测。第二步:对2014年到2064年之间的五十年的恩格尔系数进行预测,对食品总支出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加以明确,同时食品总支出在农村人均纯收入当中比重也需加以明确。在充分获取上述数据后,拟定对数回归方程,最终得出预测结果。
(二)部分方案设计。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来说,其确立需遵循的准则为“保基本”;也就是说,需使待遇领取者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维持在领取周期以内而不会发生改变。由于篇幅的限制以及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作出的方案诸多,因此本文就针对其中的两种方案展开分析:(1)第一种方案:保证基本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总和能够与生活保障水平的下限值保持一致性。在2022年,由制度承担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实现完全整合,而整体目标替代率水平则预测在2042年前后完成。(2)第二种方案:保证基本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总和能够与食品支出水平保持一致性。在2022年,由制度承担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实现完全整合。相关学者经研究表明:倘若采取方案一,则到2022年农村的基本养老金代替率水平大约为22%;而城镇的基本养老金代替率水平大约为13%[2]。不难看出,在方案二中,主要是对缴费机制加以调整,使个人账户模糊加大,进一步使人账户替代率可以达到上述两种方案的替代率差额。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有效策略探究
(一)构建全新的养老金调整机制。结合近年来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数据信息可知,在养老保险目标代替率选取方面与许多要素存在相关性。为了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更具公平性,需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发展为依据,进而构建全新的养老金调整机制,从而使收入分配调整过程中社会保障力度的价值作用充分展现出来。
(二)做好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调整工作。以将来合理替代率水平的解析为依据,可知把目标代替率在低保与恩格尔系数两者之间加以设置是可行的。但由于基于地方财政收入当中,财政补贴占了较大的比重;因此,便需要做好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调整,使社会保障的支出得以扩展。与此同时,为了机制的完善,还可以构建符合社会经济水平的地方财政分担机制等,以此确保财政支出结构更具优化性。
(三)加强个人账户在养老金待遇计发中的作用。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当中,个人账户的运行模式是“实账制”,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存在差异,在明确个人账户保值的基础上,才能够使个人账户替代率水平得到有效确立。所以,基于养老金待遇机制当中,需对个人账户的价值作用加以重视。构建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模式,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进一步使个人账户的保障及升值得到有效保障。
(四)规范缴费标准。有学者]经研究表明:对缴费水平加以提升,能够使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的替代率得到明显的提升。因此,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过程中,便需要规范缴费标准,使个人账户代替率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同时使制度的约束力度得到有效增强。要想实现以上目标,需以人均实际收入与可支配收入充当缴费的基础,进而以这方面收入的增长合理调整缴费机制,以此使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的稳定性得到有效保证。对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来说,需设置合理的缴费区间,明确上限与下限,以此使缴费标准更具规范性及科学性。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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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居民;老龄化;社会保障;保险;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S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8-0368-01
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大,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乡居民养老问题日趋严重,这一问题必须得以重视,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这种现象。全覆盖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迈出了重要一步,它不仅促进了制度整合,使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平等,同时也逐步缩小了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公平。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时期,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面应对其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探求合理有效的方法,加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较早,有着一定的研究经验和牢固的制度基础,它体现出了城乡统筹规划的特色,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促成了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群体。另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制定的,最大程度地实现居民自愿参保,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 人们对政策认识不到位。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时期,很多人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有些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一些城乡居民不知道如何在当地办理该类保险,还有一些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对自己参加的保险、及其待遇状况了解甚少,与实际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偏差。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人们人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许多人尤其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参保也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进行投保,但是还有些人持观望态度。
2、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待完善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尽完善,其中仍存在一些规定不是很合理,导致这一制度不能顺利实施。例如要求年满 60 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需参保缴费。这种捆绑缴费的制度规定违背了参保的自愿性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政策给予老年群体的一项享受社会养老的福利,是国家赋予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响。还有尽管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流动就业劳动者无论在何地参保,符合条件时均可在全国任意地方的社保机构或银行领取养老金。但对异地单位缴费的资金划转能否到位,流动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在操作上和具体经办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这也是覆盖城乡各类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运行中面临的难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再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的基金总量随着时间会逐渐增加,那么现有基金保值与增值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如何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将有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管怎样我们工作人员要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给予更多的宣传解释,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激励,更多地让他们投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我们可以采取对于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基础养老金,也就是使他们每月会多得一些基础养老金的办法对他们给予鼓励。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进行
1、提高认识,加大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给予高度重视,不断在落实期间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现代传播工具进行制度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提高基层工作者和城乡居民对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和对制度发展最新动向的掌握,政府还应积极采取一定办法促进制度的有效进行,如可以将本地社会保险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将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进行想尽报导,鼓励广大居民真正认识到社会养老保险的优越性,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另外各级政府应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乐于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积极参保。继续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
2、不断完善制度,使其更尽人意
各级政府可在自己承受范围内采取有效方法增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比如我们可以考虑把基础养老金按不同的缴费档次差别给付,也可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满足不同群体、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参保需求,充分将城乡居民对较高档次养老保险的投保积极性调动起来,激励和引导他们及早参保、多缴费就会多受益,避免将父母的养老权益与子女的缴费捆绑在一起。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使其更尽人意。
总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更多的人将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来,我们要妥善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使制度合理化,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社会养老保险》毕小龙著 ,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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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3年1.38亿60岁以上老人领取养老金相比,今年的人数恐怕要突破1.4亿。老龄化的脚步难以阻挡,养老保险制度所牵扯的人群日益广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初步完成了对接,新制度覆盖的人群最为广泛,接近5亿,相当于整个欧盟的人口。
如何完成两个制度的磨合,如何与其他保险制度衔接,提高养老金有没有可能,政府担起了什么样的责任……在为制度并轨而欢呼叫好之后,提出的问题也要一个个得到解答。
为此,《小康》记者专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
两个制度设计初期就为并轨打下伏笔
《小康》:据了解,已有15个省份已经率先完成了新农保与城居保并轨。人们注意到,今年2月7日,也即春节假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决定将两项制度合并,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什么选择了这样一个时机?
刘从龙:应该说时机已经成熟。首先,自2009年、2011年陆续启动新农保和城居保后,2012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目前将近5亿人参保,两项制度受到广大城乡居民的普遍拥护。第二,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均提出了要整合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统筹城乡、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第三,社会保险法规定,有条件省市自治区可将两项制度合并。试点期间,地方并轨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两项制度合并,更有利于“新四化”建设,即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制度并轨主要考虑的因素还是以人为中心,劳动者不管流动到哪里,都可以参加相应的保险,不再受身份之困,个人权益都可以得到连续记录。
《小康》:两项制度并轨前,前期准备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刘从龙:新农保在2009年开始启动,设计初期就将其定位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的一个托底制度,因此缴费标准设定的也比较低,对于交不起费的重度残疾人等群体还有地方政府代缴政策。在城市也有一部分居民没有工作单位,有的没有收入或收入也很低,如果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20%缴纳保险费,他们缴不起,但也要有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于是2011年,城居保制度出台。
当时将新农保扩展到城居保的时候,我们就考虑到,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太碎片化,否则将来衔接起来会比较困难。于是打下一个伏笔。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结构等主要政策上基本保持一致。有所不同的是,推出时间有先后,覆盖群体不同,缴费档次不一样,有的地方基础养老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当时中央财政制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和补助方式是一样的。为什么呢?它不能不一样,这不是社会救济,而是一种保险制度。本来城乡收入差距显而易见,作为一项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应该扩大城乡差距而应逐步缩小差距。所谓均等化,就是要从政策制度方面去解决这个问题。从那时起,我们就在考虑将两项制度归并。
2012年,新农保与城居保实现制度全覆盖后,有条件的地方先走一步,进行制度合并。2013年,我们开展了大规模的调研,在东中西部各选2个省,每个省选2个县,每个县选5、6个乡镇,共12个县60个乡镇,进行入户调查。最终回收6000份有效问卷,了解老百姓对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落实情况的反应和需求。在此基础上,多次召开不同层次会议,听取省、市、县相关负责人及部分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还邀请财政、发改等部门参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人社部与财政部共同起草文稿,并于2012年8月开始,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中央部分部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得到反馈后,继续与财政部会商,修改完善。差不多经过了一年多的酝酿与准备工作。
提前八年完成了“制度全覆盖”
《小康》:从您谈到的前期工作进程看,两项制度从全覆盖到合并过程顺利吗?
刘从龙:从2009年启动新农保算起,到2012年用了三年左右就完成了制度全覆盖。起初我们预计时间是到2020年。我们认为,这毕竟是一项养老保险制度,要让数亿收入较低、居住分散、对养老保险了解很少的农民理解接受并参保缴费,是一个不小的难题。现在看,效果还不错,2013年参保城乡居民个人缴费647亿元,人均超过了200元。
之所以比较顺利,主要经验还应该归功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同时政策简明清晰,群众易于理解接受。比如,在设定缴费标准时,考虑到我国农民收入较低,把最低缴费标准设置为年缴费100元。如果起步标准很高,将会有很多农民无法参保。
另外,筹资方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方式。我国地区性差异巨大,于是我们采取了中央政府制定最低标准,并按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中西部全额补贴,对东部补贴一半。在基础养老金部分,对东部地区政府补贴另一半养老金有强制性规定。而在最低标准之上,地方政府补贴多少完全看当地财力。例如北京2014年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430元,上海则提至540元。目前基础养老金全国平均水平为74元。如果对地方政府在基础养老金补贴之外做强制性补贴金额规定,这项制度就不会推广得如此之快。
不过,合并一项制度也不是看起来那么容易,期间也听到不少不同的声音,有些事情我觉得不应该太消极,得从积极的角度看。
《小康》:养老涉及到每个人,大家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看法肯定有所不同。
刘从龙:有人批评说,基础养老金起点水平太低。毕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于制度建设初期,万事开关难。前几年在搞试点,不宜在全国统一提高基础养老金,今后也需要一个逐渐提高的过程。我看过有关资料,美国1935年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步时养老金水平也只有20多美元。我国新农保和城居保启动时,有1亿多城乡居民已经年满60岁,无需缴费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这确实是一种时代的进步。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年轻人都不爱参保,参保率低。我从事这项工作二十多年了,老农保从1991年启动试点到2007年底约5000万人参保。而如今,新农保与城居保将有近5亿人参保,4年时间参保人数是过去16年的10倍,平均参保率接近90%,总体来看参保率不低。提高中青年居民参保率有多更艰巨的工作要做。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也已经达到3亿余人。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覆盖人群是全球最大的。
在调研中,有些年轻人说,拿100块钱做生意,比交养老金合算,收益更高。我认为不能这么比,参加养老保险是为老年提供长期可靠的保障,不能跟做高回报的生意相比,高回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做生意可能赚钱,但也可能打水漂,而参加养老保险交的每一分钱都不会有损失。
并轨并非意味着所有人的养老金待遇等同
《小康》:我在采访的过程中,发现包括学者在内,都比较关注并轨后,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待遇水平是否会发生变化,究竟谁向谁靠拢?甚至有人乐观估计,并轨后参保人将享有相同的养老金待遇。
刘从龙:应该这么理解,实现统一后,将来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参保机会将均等,在同一个户籍所在地不会因为城乡户籍不同而造成差异。
但是养老金待遇依然有差异,不可能所有人享受同样的养老金。这个差异首先体现在个人账户养老金上,因为作为分子的个人账户资金有差异,参保时间越长,个人缴纳越多,政府和集体补贴越多,利息等收益也越多,分子越大,而分母是一样的,即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所得就越多。
另一个差异则出现在地方补贴上,即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之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可以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除了东西部地区性差异,经济越发达补贴越多之外,有的地方还实行了年限养老金,例如浙江,每多参保一年,多发基础养老金2元。
《小康》:采访过程,有些地方政府感受到了养老金补贴带来的压力,看来继续提高养老金在短时间内比较困难。
刘从龙: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此前,全国有1500多个县已经自行调整了,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达到每月74元,就是各地调整的结果。不过,我想强调一点,对于基础养老金调整,政府肯定是要按照财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中央财政为例,2013年拿出了784亿元对基础养老金给予补助,地方政府出了534个亿,两者相加达到1325亿元。如果每人每月加10元,则需再支出160亿元。今年领取养老金的城乡老年居民将会突破1.4亿人,即使按原来的标准不变,中央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也会超过800亿元。再在这个基础上增加补助,财政压力确实不小。
至于地方政府能不能增加养老金,调整到什么水平,还是依据地方财力而定。不能因为以地方债为借口推脱公共服务责任,况且有些地方债也不是民生投入造成的。从目前看,养老金占财政支出比重并不大,调整财政支出中公共服务与投资建设结构比例至关重要。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县级财政所承担的责任往往更重,例如规定缴费补贴地方政府不能低于30元,通常县财政拿得最多,省级次之,市级几乎很少。现在是省管县,两者财政直接发生关系,市级只负责其下几个区。这的确是个难题。怎么使省里多担一点责任,怎样在省里去均衡,这都是未来需要讨论的。
《小康》: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遵照哪种档次缴费?有人提出,设立最低标准,但上不封顶,您如何看待这种设想?
刘从龙:合并后设立了12个档次缴费标准,首先合并成了100元到1000元十个档次,又新设定了1500元和2000元两档。
上不封顶不行,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是保证基本生活水平,要与原来收入相关。它与职工养老保险还存在一个合理关系的问题,上限不能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如果能够交得更多,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小康》:个人缴费部分会不会在有生之年就被提空?
刘从龙:很多人错误理解了个人缴费除以139的含义,认为个人缴费只能领取11年多一点。事实上,养老金是按月发放,不是一次性提走。养老金结余还要计算利息。连本带利算在一起,是会延长领取年限的,利息越高延长年限越长。
当时确定139时,是按照60岁后平均余命(60岁到死亡的年限)同时考虑利息因素计算出来的。不过,现在也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人的平均寿命在延长,就意味着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不断后延。一旦发生个人账户被提空,政府财政也会兜底。
养老保险改革下一步的十个重点
《小康》:正如您所说的,这项制度还在初创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那么下一步的重点将会放在哪些方面?
刘从龙:我们工作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成“四个统一”,即名称统一,我们已经做到了,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标准统一,缴费标准已经统一,下一步要继续完成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管理统一,包括管理与服务两方面;信息系统统一。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创新和优化完善。一是,确定制度目标,设立两个时间点,2015年之前全国范围内都要实现两个制度并轨,同时还要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到2020年,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家庭养老等相配套。第二,进一步明确参保范围与人群,启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逐步实现应参保人员全覆盖。第三,统一缴费档次,让城乡居民更公平地自主选择档次参保缴费。第四,完善多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明确选择缴费500元以上档次的,地方政府每年补贴标准不得低于60元。第五,设定缴费上限,体现“保基本”要求,并与职工养老保险保持合理关系。第六,对个人账户计息做了调整,过去是按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利率,以后按照国家规定计息,要与投资方式结合起来。第七,以往规定如果参保者死亡,只返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部分,现在则是不扣除政府补贴,可全部继承。第八,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建立起丧葬补助费制度。第九,如果城乡居民户籍发生变化,处于缴费期间可到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旧户籍地的个人账户可以和新账户合并,政府补贴也可以带走。如果已经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关系就不能转移了。第十,省市政府应对经费困难的基层经办机构给予适当工作补贴。
《小康》:您在制度创新中提及一个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刘从龙:在合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人社部和财政部又印发了一个文件,城乡养老制度衔接的暂行办法,这就意味着它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是有个通道的。现行的两个养老保险制度是并行关系,按规定参加一个养老保险,两者可以相互转。衔接时点是在申请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在职工养老保险中参保满15年,可以把之前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转过来,两个个人账户合并,退休后基础养老金则为社会统筹养老金。而有的人只在城市中打了几年工就回到老家,可以把职工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与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合并,基础养老金按照城乡居民养老金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