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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儿保医生论文范文1
关键词:新生儿黄疸;诊治;观察;护理
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科工作15年,经常碰到各种类型的新生儿黄疸,因而对新生儿黄疸的防治及护理作了一些积极有益的研究和探索。
1新生儿黄疸的分类
新生儿黄疸是新生儿期一种常见的临床症状,是由于体内胆红素浓度升高而引起的。胆红素是红血球被破坏的代谢产物,如果胆红素太高,即“高胆红素症”,会引起黄疸。一般胆红素分为直接型与间接型,直接型的胆红素主要是肝脏胆道的问题;间接型的黄疸是由于红血球破坏过多,新生儿排泻较慢,使体内胆红素太高,黄疸严重者可引起胆红素脑病(核黄疸),这有可能会导致脑部神经发展障碍,所以都需注意。
黄疸是新生儿最常见的疾病之一,分为生理性黄疸与病理性黄疸。
1.1 生理性黄疸
通常新生儿在出生两天后,就可以用肉眼看出皮肤、黏膜及巩膜有点黄,黄疸先见于面、颈,然后可遍及躯干及四肢,一般稍呈黄色,巩膜可有轻度黄染,但手心足底不黄。除黄疸外,小儿全身健康情况良好,不伴有其他临床症状,大小便颜色正常。生理性黄疸大多在生后2~3日出生,第4~6日最明显,足月儿多在生后7~10日内消退,早产儿可延迟至第3~4周消退。
这时黄疸指数(血清胆红素值)一般不超过15mg/dL就属正常范围。生理性黄疸期间多喂温开水或葡萄糖水利尿,一般不需要治疗。
1.2病理性黄疸
引起病理性黄疸的原因很多,足月儿跟早产儿的标准不尽相同,家长如果发现以下情况就要送医院观察了:
(1)新生儿在出生24小时之内就发现黄疸,是“早发性黄疸”。
(2)黄疸指数一下子升太高,一天增加5mg/dL以上,这种情况比较常见的是溶血型黄疸(妈妈和宝宝的血型不合)。
(3)黄疸指数升得太高,有15mg/dL。
(4)持续的时间太长,一般生理性黄疸持续的时间是7~14天,如果超过两个星期就要注意了。
2 病理性黄疸的原因
2.1红血球破坏过多
红血球破坏过多,这多半是间接型的高胆红素造成,高胆红素可以自由进出脑部,一旦脑部发育不成熟、本身有先天疾病或早产,就更容易造成伤害,因为黄疸主要就怕对脑部造成伤害。黄疸太高会造成脑部产生核黄疸,导致脑部神经发展障碍,该病多危及生命,即便抢救治疗及时保住生命,但也可能会遗留日后的脑瘫。
黄疸也有可能由于在妈妈怀孕的时侯,抗体由胎盘传到宝宝身上,宝宝就可能会造成溶血问题(妈妈与宝宝的血型不合),大部分O型血型的妈妈生A型血型或B型血型的宝宝比较容易发生,因为妈妈体内有抗A、抗,这不代表O型血型妈妈生的孩子一定会有问题。而蚕豆症的孩子由于红血球酵素的缺乏,在某些状态下红血球很容易被破坏,而造成溶血,或者本身先天血球构造不良的宝宝也可能造成溶血性的黄疸。
2.2肝脏代谢减少
新生儿的肝脏功能还没发育完全,胆红素经肝脏排泄出来,代谢来不及也会造成黄疸。如果宝宝因为感染造成肝脏功能有问题,或者肝、胆道有先天性异常也会导致黄疸升高。
2.3混合型
当然也有可能以上两者原因均有,这需要由医生来判断比较好
2.4喂母乳造成
许多人会认为喂母乳与黄疸有关,其实并不尽然,我认为要把其他造成黄疸原因都排除,才能说是因为母奶造成黄疸。由于前1个星期的黄疸,有可能是因为喂食不足所导致脱水,这时如果指数小于20mg/dL就没有问题,因为至今还没有因母乳性黄疸产生脑病变报告的文献,所以一般不用终止母乳喂食,但如果超过20mg/dL,可以暂时停止喂母乳,用婴儿奶粉辅助。如果在48小时之内黄疸改善再重新喂食母乳,胆红素可能会稍微回升2~4 mg/dL,对宝宝不会有影响。母乳所产生的黄疸,大约会在1~3个月内完全消失。母乳性黄疸预后良好,一般不会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多数能自行恢复。孕妇预防 :(1)孕期绝对禁止服用含有激素的滋补品及食品或饮料等。 (2)慎重服用中药人参类制剂及食品。
3病理性黄疸的治疗
对新生儿黄疸的治疗,尤其要注意三早,即“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做到未雨绸缪。
轻者可单纯应用中药治疗。口服退黄中药,并可静脉滴注“茵栀黄注射液”。较重者,在中药的基础上加用光疗和白蛋白、强的松及酶诱导剂治疗,可以控制病情发展,加快退黄速度。
3.1光治疗。
临床普遍采用,较为安全和理想。光线可促进胆红素分解,临床上采用200尺烛光的300纳米~600纳米波长的光谱,降低血中胆红素,防止高胆红素血症发生。常用方法如下:新生儿卧于光疗箱中,双眼及用黑纸遮盖,用单光(20W蓝色荧光灯管8支平列排成弧形,管间距离2.5cm,距患儿35-50cm)或用双光(上下各6支灯管,下方距离患儿25-35cm)照射,持续24-48小时,胆红素下降到120umol/L以下即可停止治疗。光疗时需要给予静脉补充水、电解质及输注药物。治疗过程中要注意液体补给(以防脱水)和护肝治疗。
3.2促进结合和排泄。
琼脂可稳定胆红素于水溶液中,阻止胆红素被细菌转化;并有轻泻作用,阻止胆红素的肝肠循环。新生儿内服琼脂能有效地降低血中胆红素水平,增加胆红素的排泄,以用活性炭和消胆胺为佳。2008年我曾对辖区内67名轻度黄疸患儿中的40名服用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每次半支,每日4次温水冲服,促进 胆红素的肠道排泄,3-5日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与另27名未服用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的患儿相比,黄疸的消退速度明显加快。(2)酶诱导剂:常用苯巴比妥(鲁米那)。生后第1周给药,剂量为4-8mg/kg/日,连服4日,3-7日可显效。也可首次给大剂量(8mg/kg/日),然后小剂量维持(4mg/kg/日)。加用尼可刹米(可拉明)lOOmg/kg/日,可提高疗效。口服苯巴比妥,每日每公斤体重5毫克,分3次,每隔8小时服一次;肌内注射,每日每公斤体重5毫克,分2次。在应用时,可先采取肌内注射,后改为口服给药的方法。在应用苯巴比妥治疗过程中,应反复检查血清胆红素的含量,如低于8%―10%毫克以下时,应考虑停药。经治疗后无效,可改用其它方法进行治疗。
3.3中医药治疗
⑴湿热熏蒸:面目发黄,黄色鲜明,精神不振,不欲吮乳,或大便秘结,小便短赤,舌红苔黄。病情较重者,可见神昏,抽搐。
治法:清热利湿,利胆退黄。
方药:茵陈10克、栀子3克、大黄2克、枳实3克、车前草6克、茯苓10克。
中成药:茵陈五苓丸、茵栀黄注射液。
⑵寒湿阻滞:,面目皮肤发黄,色淡而晦暗,或黄疸日久不退,神疲困倦,四肢欠温,纳少易吐,大便溏薄色白,小便短少,或腹胀气短,舌淡苔腻。
治法:温中化湿,益气健脾。
方药:茵陈10克、太子参10克、白术10克、干姜1克、附子3克、茯苓10克。
⑶淤积发黄:面目皮肤发黄,颜色晦暗,日渐加重,腹满纳呆,神疲少动,食后易吐,胁下痞块,小便短黄,大便灰白,或见淤斑,唇色暗红,舌质色紫暗或有淤点、苔黄,指纹沉滞。
治法:化淤消积,利疸退黄。
方药:菌陈10克、栀子2克、柴胡6克、茯苓6克、白术6克、桃仁6克、当归6克、白芍6克、制军2克、,甘草2克。
3.4输血:血清间接胆红素如超过20mg/dl(342μmol/L),需采用换血输血。供血者须先作G6P D缺乏的过筛试验,必须没有G6PD缺乏方可供血,以免输血后加重和黄疸。避免亲属供血。黄疸不重者不需输血。
4黄疸儿的护理照顾
由于只要超过生理性黄疸的范围就是病理性黄疸,因此出院后对宝宝的观察非常重要。首先妈妈出院前,一定要先了解宝宝的皮肤黄到身体哪个部位,回家后再观察有无任何变化,如果愈来愈黄,黄的部位愈来愈多,就一定有问题,如果黄的部位慢慢消退,就可能不需要担心了。以下是黄疸儿居家照顾须知:
4.1仔细观察黄疸变化
黄疸是从头开始黄,从脚开始退,而眼睛是最早黄,最晚退的,所以可以先从眼睛观察起。如果不知如何看,建议可以按压身体任何部位,只要按压的皮肤处呈现白色就没有关系,是黄色就要注意了。
4.2观察宝宝日常生活
只要觉得宝宝看起来愈来愈黄,精神及胃口都不好,或者体温不稳、嗜睡,容易尖声哭闹等状况,都要去医院检查。
4.3注意宝宝大便的颜色
要注意宝宝大便的颜色,如果是肝脏胆道发生问题,大便会变白,但不是突然变白,而是愈来愈淡,如果再加上身体突然又黄起来,就必须带给医生看。这是因为在正常的情况下,肝脏处理好的胆红素会由胆管到肠道后排泄,粪便因此带有颜色,但当胆道闭锁,胆红素堆积在肝脏无法排出,则会造成肝脏受损,这时必须在宝宝两个月内时进行手术,才使胆道畅通或另外造新的胆道来改善。
4.4家里不要太暗
宝宝出院回家之后,尽量不要让家里太暗,窗帘不要都拉得太严实,白天宝宝接近窗户旁边的自然光,电灯开不开都没关系,不会有什么影响。如果在医院时,宝宝黄疸指数超过15mg/dL,医院会照光,让胆红素由于光化的反应,而使结构改变,变成不会伤害到脑部的结构而代谢(要有固定的波长才有效)。回家后继续要照自然光的原因是,自然光里任何波长都有,照光或多或少会有些帮助。而且家中太暗对宝宝吸收维他命D有影响,但不要让宝宝直接晒到太阳,怕会晒伤,而且也怕紫外线带来伤害。
4.5勤喂母乳。
曾有研究表明增加新生儿早期摄入量对新生儿黄疸消退有积极的影响。将同期出生健康足月新生儿240例随机分为干预组120 例和对照组120例。两组新生儿均行母乳喂养,干预组在母亲乳汁充足前按需添加配方奶。 记录新生儿第一次排黄便的时间、监测新生儿胆红素浓度。结果:干预组血清胆红素峰浓度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显著意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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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儿保医生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实现了腾飞,但是作为体现社会公平内容之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现状不容乐观,这将影响到我国农村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因此,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今后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月友务职能的重要任务。
前不久,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闭幕,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这一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开始启动。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老龄化速度最快、老年人最多的国家。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如何使越来越多的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现阶段,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既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目前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农村老年问题的增多,国家为了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在自然就业的基础上实施了一些属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从农村目前的养老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形式。
1、子女赡养的家庭养老模式。这是目前我国农民的主要养老模式。市场经济的发展动摇了家庭养老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同时,家庭规模的小型化、非农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改变了家庭养老的赡养源,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打破了传统的养儿防老机制,养老已经由个体风险发展成为一种社会风险。目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具体体现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方面。在经济供养上,一对农村夫妇往往要供养4个老人,抚养一个小孩,经济负担加重。当前农村经济本身还比较落后,因此,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正受到挑战。在生活照料方面,大批农村青年劳动力常年外出打工,不仅无法照料家中老人,反而把孩子和家中农活留给老人,老人负担沉重。在精神慰藉方面,由于子女外出打工,父母与子女间缺乏感情交流,老人难免孤单寂寞。
2、以地为生的自我养老模式。土地是目前我国农村家庭保障的主要经济基础,但是近年来,农村土地养老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农村土地正逐步减少。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少。在有些地方,农业经营甚至亏本。老年人由于缺乏劳动能力,依靠土地收人来养老非常困难。老年人的经济支持以家庭为主,家庭中以老人自己的当前劳动收人为主;其生活方式以单独居住、自我照料为主。土地的保障功能几乎无从谈起。
3、民政供养的福利养老模式。针对农村无儿无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无人供(抚)养的实际情况,由中央、省级、市级、县级拨付五保供养金,由乡镇敬老院提供供养服务。另外还在村一级设立了村级“五保之家”。据统计,在张家界地区,2008年已保五保人数12022人,占应保五保人数的68.49%,投人五保供养金1080万元,全市建有乡镇敬老院58个,供养人数2223人,工作人员按10: 1的比例配备。
此外,还有一些辅的救济形式。一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低层次的保障,是政府为农民设立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但由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是生活陷.入绝对贫困的老年人等社会群体,而且其保障水平一般较低,难以满足农村老年人的普遍需求。据张家界市民政部门数据,2008年该市农业人口中54.3691万人次,资金累计支出2464.9185万元。二是商业养老保险的少量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目前仅在少数发达地区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农民收人普遍偏低,缺乏基本保障,而商业保险不是雪中送炭,而是锦上添花,不可能普遍解决农民养老问题。计划生育部门曾经探索通过商业保险解决计划生育人口养老问题,1999年曾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商业保险过渡,以减轻政府的责任和负担,但是,实践证明,这条路是走不通的。
还有计划生育部门在近年开始实施的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制度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组织部门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实施的农村70岁以上老党员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等,这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社会中的一些矛盾。
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政府正在推行的一项旨在解决农民养老间题的社会政策。从1986年开始,从民政部门经办的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到刚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覆盖面、保障水平和系统的制度安排,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农民养老的迫切需求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传统的生存手、段使生活难以为继。在农村,大部分老年人年轻时全靠务农为生。随着年龄增大,一般都依靠子女赡养而度过晚年。因子女无能力供养和子女不供养导致生活无着落的问题大量存在,致使有的老年人只好外出乞讨。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只有大约1%的老人选择在社会养老机构养老,其他99%的人选择居家养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老人家庭大部分为一老一少,成年子女都在外工作或外出务工,“空巢”老人家庭已占农村老人家庭的60 %。但是,社会中孝道缺失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老人获得必要的福利。有研究表明,超过50%的子女对老人的态度是麻木的,中国农村老人的自杀率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倍到五倍。究其原因,既有自20世纪初开始到20世纪70年代历次反封建运动和政治运动对孝道的冲击,也有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普遍盛行的重利轻义的社会风气。
二是多头的管理体制使保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有民政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医疗部门、老龄工作部门、计划生育部门,还有扶贫部门。大家做差不多的事,分配的资源都是来自国库的资金,却分属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工作效率有好有坏,有的部门工作运行机制设计合理,监督制度健全,所使用的资源,为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有的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不仅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加重了基层单位的负担和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荷,甚至于出现监督失控,资金大量浪费和流失的现象。某市下面的一个县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主任,一次性携款上百万元潜逃。怎样做到由“九龙治水”转变为集中力量办大事,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这已经是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层面的头等大事。
三是投入不足使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从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分配比例看,社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教育事业的投人,而用在老年人公共设施的投资少得可怜。因此,养老机构偏少,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随着“421"家庭结构的出现,几代同堂的家庭逐渐减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挑战。张家界有101个乡镇办事处,却只有58个乡镇敬老院。据调查,有30%的农村老年人希望政府建老年公寓,有10%的老年人希望到社会养老机构度过晚年。再就是由于投入的限制,老年人服务不到位,不能满足现有老年人多层次的服务需求,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得不到及时解决,个别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老年人的公益设施、文体活动设施相对好一些,大部分地方,老年人公用设施相当落后,有的甚至什么也没有,至于下棋、看电视,.观看文艺表演,那都是一种奢侈的享受。
四是人文关怀缺失使农村老年人感觉边缘化。一在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老年人是作为仍具潜力的社会劳动力资源而存在的社会财富,所谓“老有所为”就是这个意思。而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老而无用的思想根深蒂固,尤其是在农村。大部分老年人只是选择呆在家中料理家务,照看孙辈,或者做一些消磨时间的活动,即使那些具有一技之长者也大多闲居在家,精神生活匾乏,为数不少的老年人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有的老年人在一些群体事件中频频抛头露面、出谋划策,既是发泄对现实的不满,也是出于对晚年生活的一种忧虑的表达。农村虽然实行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但由于受减免标准和覆盖面的影响,目前农村看病难、看病贵、医生水平低、医疗条件差等问题仍是普遍存在现象。有些老年人因子女不孝不愿给看病,只能是小病忍,大病拖,直到寿终,缺乏临终应有的人道关怀。
三、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对策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的一系列问题,要多管齐下。必须从宣传教育抓起,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从健全法制人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关键;一政策相互配套,是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核心。中国的发展,离不开农村的发展。如果广大农民进人老年后,其生活保障、住房条件、健康医步等基本保障得到了相应的满足,彻底解除了农民对晚年和生存后顾之优,那么,困扰多年的“三农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1、弘扬养老传统美德。弘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努力营造尊老、敬老、养老的良好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新闻媒体宣传尊老、敬老、养老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浓厚氛围,同时在中小学生中开展经常性的尊老敬老教育,从小培养青少年的敬老道德意识。首先,加强对子女的引导。子女是家庭养老的主要承担者,他们的态度和行为直接影响家庭养老实现程度。因此要大力提倡炎文化通过宣传,重塑孝文化的主导监督,利用舆论监督,从正反两方面引导子女,强化孝顺父母的意识,使“孝”成为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其次,加强对老人的引导。必须引导老人在身体健康、心态以及对待生活态度几方面做好准备。同时,也要引导老人爱护子女,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帮助子女料理好家务,共建和谐家庭。如何让老年人老有所养,不仅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事关社会稳定。当然,这主要应靠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但子女孝敬和赡养老人同样不可或缺,这不仅因为可以提高老人的幸福指数,而且还因为老人也需要精神赡养。
2、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改变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实施范围狭窄的局面,扩大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统筹城乡发展,最终建立一个统一的包括全体劳动者在内的基本生活需要有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还需要有相应的处理社会保障纠纷的裁判或审判机构。从公正地维护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出发,必须建立独立的裁判或审判机构。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应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