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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个人社会实践总结范文1
关键词:中职生;社会实践实习;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5-0474-01
职业院校学生必须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这是农业创新型人才的基本素质。无论是育种、栽培、病虫害防治、环境资源调查、畜牧、养殖,还是花木栽培,都不可能在教室里完成,都需要在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实践,都需要在实践中创新和探讨。只有通过实践实习教学,把理论运用于实践实习中,在实践实习中观察和发现客观现实与原有理论的矛盾,才有可能创造出新的理论。
1.中职生社会实践实习活动的意义及现状
中职院校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的重要基地,社会实践实习活动更是提高中职生综合素质的有效课堂。作为中职院校教育工作者,要想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所需要的、全面发展的新型人才,必须更新教育观念,准确把握素质教育的内涵,增强富有时代意义的质量意识。在给学生传授书本知识的同时,带领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活动,搞好第二课堂教育。通过开展社会实践实习活动,能让学生了解社会现状,提高思想水平。通过把书本知识与具体实际相结合,让学生自觉地将理论和实际、学校与社会、课内与课外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有利于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2.我国中职生社会实践实习存在的问题
2.1 受到传统教育观念的负面影响。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长期影响,一些学校和家庭固守片面发展的取向,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仅仅理解为学好知识,掌握技能,忽视社会实践实习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价值与力量。很多学校不顾教学大纲的要求,长期不开设劳动实践课、劳动技能课,不注意组织学生参加自我服务劳动、社会公益劳动,大大抑制了学生个性、劳动技能、创造性思维的发展。同时中职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即使参加也抱着一种游玩、观光的态度。
2.2 学校对中职生社会实践实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部分中职院校对加强和改进中职生社会实践实习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认识不足,将其简单化,中职生社会实践实习缺乏整体规划和系统的过程设计,认为中职生社会实践实习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形式,不是一门独立的课程,只是课堂教学的补充形式,是"软"任务,只根据学校和专业的特点有选择地开展,因而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也没有摆上学校的重要日程。
2.3 中职生个人社会实践实习效果不佳。绝大部分学校在学生学习期间会组织并安排其进行社会实践实习,学生在不同程度上学习到了实际知识,但仍有少数学校未组织社会实践实习,有些专业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实践部分由学生自行安排,而学生大部分由于单位不接收、不愿实践等原因未能真正参与实习。此外,部分学生在自己寻找的实习单位未能接受专业培训,在公司实习基本是"打杂",无工资或补助,实践效果较差。
2.4 学生未能真正深入参与实际工作。很多学生在实践实习期间主要是参观,实际工作偏少,对专业学习及能力培养作用不足,学习效果一般。中职生社会实践实习多数安排在最后一年中,在校需要提高实际动手能力。因此,实践的目的要求也远不止参观车间厂房,让学生真正参与实际工作才是重点所在。
2.5 流于形式,缺少具有针对性的总体策划与实施。在中职生社会实践前,缺乏针对社会实际和群众所需的调查研究,仅仅按照中职生校园文化活动的模式来安排社会实践。例如:大部分中职院校学生社会实践实习简单局限于社会调查、政策宣传、参观访问等形式。这样的社会实践实习,不仅无创新,甚至会给提供实践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增加负担,也不受群众欢迎。在中职生社会实践实习中,参观为主,动手为辅,实践内容与中职生的专业特点结合不紧密,不能学以致用,达不到为社会发展作贡献、为群众做实事的目的。另外,在社会实践实习的总结报告中,缺乏实践实习的升华。
3.对中职生社会实践实习工作问题的对策
3.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中职学生社会实践教学培养的计划。学校领导和广大教师要转变教育思想,更新观念,要充分认识中职学生社会实践是中等职业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实践教学培养体系,制定与中职学生各学习阶段和各专业特点相适应的系统的社会实践教学计划、大纲,并编写教程,规定实践课时数、学分,规定实践目的、任务、内容、形式和要求,配备专门指导教师,使之成为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并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种评优挂钩。
3.2 加强学生对社会实践认识态度的引导。社会实践的重要性众所周知,但部分学生对社会实践活动认识不到位,应付了事,对此,应加强中职学生的实践教育环节,使学生正确认识到社会实践的地位和作用,认识到社会实践是培养学生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完善专业学习的重要过程。学生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只有学生自身认识到位,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取得成效。
农业个人社会实践总结范文2
关键词:乡村地役权;社会实证;类型化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4)06-0103-08
《物权法》“用益物权篇”专章规定的“地役权”虽然为一种源自罗马法并持续存在的用益物权,但在我国却是一项新的物权制度。从社会实践来看,由于地役权内容极其宽泛,种类繁多,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了解地役权的实际运行情况,梳理社会实际生活对地役权的需求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上给予回应和解决是我们亟须完成的课题。从法律的实施情况来看,《物权法》已颁布、实施,其规范的适用情况如何,社会实践又有何反应和新的需求,如何实现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从而最终实现从纸面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的转化也是我们始终必须面对的课题。而欲科学认识直至解决上述问题则离不开了解社会现状,田野调查无疑是了解社会现状的关键环节与基本步骤。而从研究现状来看,“学界关于地役权的研究主要运用了传统的规范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进而言之,实证研究方法中对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都比较薄弱”。
乡村地役权是地役权的种概念,是针对城市地役权而言的,这一分类是罗马法上关于地役权的最早分类。乡村地役权属于一个中观概念,在古罗马被细分为多种,如通行地役权、用水地役权等。上述类型,如通行地役权又可进一步分为个人通行地役权、负重通行地役权与道路通行地役权。乡村地役权自罗马法以来变化相当有限,而城市地役权却有巨大发展。这使得这种分类的意义打了折扣,其活力日趋不足。不过需要予以特别说明的是,乡村地役权(及其与城市地役权)这一罗马法上的用语与分类仍然顽强地存在于现代民法典。作为“两股改革热情碰撞的结晶”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371条就明确使用了乡村地役权这一概念。就我国情况而言,我国长期仍为农业国家、“三农”问题仍为世纪性难题因而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尚需时日的现实背景下,乡村地役权焕发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必将获得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乡村地役权作为我国农村土地上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对农业生产、农民的生活居住乃至农村社会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在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③方面有其不可替代的功用。遗憾的是,学界对乡村地役权并未给予充分的重视,研究还比较薄弱④。有鉴于此,笔者试图运用社会实证的方法对乡村地役权展开初步的研究,以期为推动理论研究的深人和社会实践的开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一、乡村地役权的实证考察
(一)调研情况说明
乡村地役权的田野调查主要依托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本次调查问卷分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理内涵,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经营运作制度,财政、金融、社会保障、土地管理等配套制度五个有机联系的模块,其中一级题目共计44个,二级、三级题目合计约80个;访谈提纲也主要集中在以上内容。关于乡村地役权的内容主要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财产权制度的组成部分安排的,共有5个一级题目,6个二级题目。课题组就农村的地役权开展的社会实证调查研究工作,可以说在学界首开先河。
2010年7-8月期间分4个调研组先后深入湖北、山东、黑龙江、山西、陕西、河南、四川、贵州、广东、河北、安徽、江苏等12省的72村展开驻村的田野调查,其中名村和普通村各约占50%。本次调研的普通村一般是在名村附近随机挑选,大都没有明显特色,自然地理等基本情况与附近的名村比较接近。
课题组在对受访农户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后,共收回有效问卷432份,整理访谈笔录72份。同时,调查小组整理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半结构式访谈笔录36份。本文内容在分析中使用的数据与材料,均取自于本次调查直接获取的素材。
(二)调研内容分析
对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便利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公共事业建设的地役权尽管认知度很低,但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因缺乏物权法规范作用的发挥,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关于全国情况的整体考察
(1)受访农民对地役权制度的了解情况。作为《物权法》首次规定的地役权制度,绝大多数人并不了解甚至都没有听说过。其中,在黑龙江省与安徽省,受访农民更是无人知晓;而在湖北和贵州两省,“了解”、“听说过”的受访农民所占比例最高。这大致可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法律制度从纸面上到实践中的转化、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二,法律制度的普及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必然呈正相关关系。
(2)地役权的具体内容。就地役权的具体内容而言,受访农民认为在本人建房、居住或者种田以及你们村进行公共设施建设时用到他人宅基地、承包地进行道路通行、排水、用水、搭建、修渠[沟]灌溉等的用途的所占比例超过半数,显示出地役权强烈的实践需求情况。尽管受访村民大多都不了解地役权制度,但在实践中,农民建房、居住或者种田以及所在村进行公共设施建设时大部分都用到了他人的宅基地、承包地进行道路通行、排水、用水、搭建、修渠[沟]灌溉等。在一定意义上说,在广大农村存在事实上的地役权。这种利用他人不动产的行为还往往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且对这种不动产利用(地役权设定)实行有偿方式的为主流。从访谈来看,这种有偿支付的形式多样,既有付费,也有补地、调地方式。还有部分受访农民认为,对于是否付费问题主要发生在“由集体出面解决如扩大道路等”情况下;“村建统一规划,住房集体统一建设”避免了是否付费的问题的情况也在各地偶尔存在;还有个别受访者认为首先要通过村民的同意,在“不影响耕作情况下不要付”。在如何付费方面,其他情况有:由村委会负责解决,一般是补地补钱;付费了或补了地;自愿的情况下重新分配重新分地等,还有调地(互换)的;主要是在建房时要给钱;村集体用农民地时付费;视情况而定,如看关系;个人用要付费,集体进行公共设施建设不用付费。这种事实上的地役权关系并没有得到现行法的有效规范,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各种引发矛盾的隐患,乃至出现各种纠纷。在访谈中,课题组发现,供役地人基于个人恩怨一味拒绝在其不动产上设定地役权的有之,在地役权随需役地变动时供役地人拒不接受的有之,因是否有偿、确定价款及其支付产生纠纷的有之。从访谈情况来看,之所以还有少数受访农民认为其建房、居住或者种田以及所在村进行公共设施建设没有用到他人的宅基地、承包地进行道路通行、排水、用水、搭建、修渠[沟]灌溉等,主要是因为该村在制订农田及宅基地等乡村规划时对上述问题已有所考虑。这或许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城乡建设规划对地役权适用空间的影响。
(3)地役权的行使。上述地役权性质的不动产利用方式,往往会受到双方关系不好处理,以及付费等问题的影响。也就是说,付费问题不是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而是更多的受制于双方的相处关系。这体现了乡土社会的一些特点,如熟人社会中人情伦理对农民行为模式的影响。这也使得事实上形成的土地利用关系由于没有通过法律加以固化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随时可能受到各种因素如私人感情的影响。为实现利用他人土地行为的制度化,有通过物权进行稳定化、固化的需求和必要。
(4)关于道路通行地役权及其行使状况。就作为常见的道路通行地役权而言,受访者认为其所在村里或田地中的道路主要是由村集体划定的或历史形成的,而因协商后占用承包地、宅基地设定的地役权较为少见。对于由历史形成的通行道路,一般并未发挤占道路耕种或盖房等方面的纠纷。在协商占有他人承包地、宅基地而设定地役权时,往往还是给予一定补偿,补偿方式主要是“给被占用人补一定面积的承包地或宅基地”。虽然由此发生的纠纷并未进一步对抗升级,但有时也会埋下矛盾激化的种子,影响村社共同体的建设与和谐。
(5)地役权的设定程序。就地役权的具体设定程序而言,国家在铺设管道、架设高压线、设立变压器等设备经过或利用村集体成员的承包地、宅基地时,几乎所有的受访农民都认为除征得自己同意外,还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认为需要集体同意的具体理由则有(从高到低):集体有义务维护村民的健康和安全,保护村民的财产权益;土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应由集体决定;对耕作承包地、利用宅基地造成了不便,对集体利益有损害。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而且题目所设定的地役权设定程序与《物权法》的规定基本吻合。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这一程序,只是农民的意愿,并非法律的要求,在实践中也未作为必经程序加以执行,实有必要从法律上加以明确。
2 名村与普通村的对比分析
(1)受访农民对地役权制度的了解情况。名村受访者对包括地役权在内的物权法制度的了解程度要明显好于普通村村民,尽管“听说过”的村民也才刚刚过半。但对法律的了解并未转化成实践与应用,因为用他人宅基地、承包地进行道路通行、排水、用水、搭建、修渠[沟]灌溉等的所占比例甚至还不及普通村。不过,有偿利用的比例更高,说明了市场经济观念更强烈一些。这种利用可能通过法律和社会规范已得以明确,因此并未发生严重问题。
(2)关于地役权的行使。就地役权的具体行使情况来看,在实践中还存在相当一部分的障碍或困难,这在普通村表现得尤为明显,表示“遇到障碍或困难”的受访农民竟然超过半数。这些障碍或困难的表现则主要集中在“双方关系不好处理,需要协调”、“付费问题”人情与金钱这两个方面。而且前者的比例还明显高于后者。这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农村社会的特质――乡土熟人社会,同时也反映了对提供稳定预期的法律规则的实践需求。
(3)关于道路通行役权及其行使状况。对于常见的道路通行役权,名村受访者认为村中道路主要是由村集体划定的,高于普通村;由历史形成的较少,低于普通村。这可能与名村在经济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行科学规划有很大关系。对于由历史习惯形成地役权的情况,在名村和普通村之间并没有什么规律可循。总体上看,这种情况在普通村的发生几率要高于名村,由此引发的挤占道路等纠纷也更多一些。而且在设定或行使地役权时,不管是名村还是普通村,大都认为给予补偿了,只有少数名村受访者认为没有给予补偿;就具体补偿方式来说,大多数受访者都认为是“给被占用人补一定面积的承包地或宅基地”。其他补偿方式,如补偿经济费用、补青苗而不补地、协商解决、按土地征用等各种方式,从提供补偿的主体来看,也有由集体给予补偿的情形。也就是说,补偿主体的确定有一定的偶然性,常常受制于各主体的经济实力、风俗人情等因素。
(4)地役权的设定程序。就地役权的具体设定程序而言,国家在铺设管道、架设高压线、设立变压器等设备经过或利用村集体成员的承包地、宅基地时,名村和普通村的受访者大都认为除征得自己同意外,还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也说明在地役权具体设定程序等方面普遍重视村集体的意志。但这种意志表达机制缺乏明确充分的保障,有待改进。名村受访者对每项具体理由的所选比例都略高于普通村,尤其是“对耕作承包地、利用宅基地造成了不便,对集体利益有损害”这一理由所选比例达到50%,大大高于普通村。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名村受访者在对集体作用的认知上因受惠颇多而更为深刻。
(三)调研总结
1 全国总体情况
整体来看,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可以通过地役权这一制度安排有效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进而实现社会生产、生活的制度化,但限于对该制度缺乏认知以及社会现实本身带来的制约,乡村地役权尚未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缺乏运用地役权制度达成不动产利用目标的认知和意愿,无法实现与法律规定的良性互动。
作为《物权法》首次规定的地役权制度,在普及和应用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其的渴求。既有的地役权适用、行使状况受乡土社会的特质所制约,如人情伦理对地役权设定的影响甚至大于付费问题,因此有通过物权进行稳定化、固化的需求和必要。就具体的道路通行权这一地役权而言,从设立来看,主要源于村集体划定或历史习惯。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城乡规划对地役权适用空间的冲击,显示出地役权在产生/设定方式上多元化的实践需求。国家在铺设管道、架设高压线、设立变压器等设备经过或利用村集体成员的承包地、宅基地时几乎所有的受访农民都认为除征得自己同意外,还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 名村与普通村的对比情况
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名村与普通村的对比情况来看,地役权的认知、适用等方面并没有根本的差异,在不同方面的表现既有相通之处,也有相异甚至是迥然有别的情况,地役权的认知、适用等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非为正相关关系。例如,名村受访者对包括地役权在内的物权法制度的了解程度要明显好于普通村村民,但对法律的了解并未转化成实践,因为用他人宅基地、承包地进行道路通行、排水、用水、搭建、修渠[沟]灌溉等的所占比例甚至还不及普通村。对于由历史习惯形成地役权的情况,在名村和普通村之间并没有什么规律可循。总体上看,这种情况在普通村的发生几率要高于名村,由此引发的挤占道路等纠纷也更多一些。而且在设定或行使地役权时,不管是名村还是普通村,大多都认为给予补偿了,只有少数名村受访者认为没有给予补偿;就具体补偿方式来说,大多数受访者都认为是“给被占用人补一定面积的承包地或宅基地”。其他补偿方式,如补偿经济费用、补青苗而不补地、协商解决、按土地征用等各种方式,从提供补偿的主体来看,也有由集体给予补偿的情形。从实践来看,在地役权具体设定程序等方面普遍重视村集体的意志,不过也存在村集体的意志表达渠道和程序缺乏规范而流于随意的情况,既容易埋下隐患,也不利于物权法相关规定的执行。
二 乡村地役权的立法完善
(一)宏观层面
1 应进一步加大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
“法律宣传与制度推广无疑是法制运作的一个前提性条件,在坚持意思自治的私法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鉴于物权法规范在社会中的认知度很低,为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应加强法律宣传,促进法律的适用,保障法律制度供给有效转化到实处,满足社会运用法律的需求。
2 应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科学设计法律规则
鉴于我国城乡二元的社会体制和现实国情,我们在立法时应充分重视包括地役权制度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在乡土社会的适应性,有针对地制定特别具体规则。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乡村地役权制度实践具有自己的特点:在设定上以口头约定为主,在种类上既有习俗形成的习惯性权利,甚至还有难以被现代法律所承认的以风水为目的的地役权类型,在权利变动上不以登记为要件和常态,在有偿性上以无偿较为常见。这就要求地役权的法律规则设计必须回应这些特点,以满足社会实践之需。
(二)具体制度设计层面
从物权立法来看,地役权是一项新的用益物权种类,用益物权体系经历了一个从立法散乱、种类缺失到向体系完整、种类全面的巨大转变,体现了立法从保守到科学、开放的立法进步,值得肯定。针对前述各个环节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未来立法应在具体规则层面上对须地役权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种类类型
未来立法应尽量对乡村地役权进行进一步的类型化,如分别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居住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三个方面进行分类。服务于农业耕作的乡村地役权称为农业地役权可能更为贴切。这种地役权如前所述主要表现为通行与用水。服务于农民生活居住而生的地役权主要以相邻关系的面目出现,主要有以下类型:(1)相邻土地的通行和使用;(2)生产、生活中的用水、排水;(3)建筑物公共用地的使用;(4)居住房屋的通风、采光。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法上的保存地役权(Conservation Easement)在我国颇具借鉴意义,可作为乡村地役权的新类型,在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进行改造后予以引入。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农地保护探索,在制度上建立了农业领域的保存地役权,其方法和经验对面临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中国农地保护有借鉴意义。美国的保存措施按作用可将其分为法规管制的调控型,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参与市场买卖的参与型,以经济奖励兼惩罚影响农民土地决策的激励型,以及多种方法组合的混合型4类。其中,参与型中的购买土地及其相关部分权利的购买土地开发权或保持权应用最为普遍。
2 权利变动
(1)设定。一是增加地役权设定方式。从地役权的成立(及由此划分的种类)来看,法定地役权、强制地役权、习惯地役权、自然地役权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可以由法律规定产生、有权机关依法强行设定,根据历史习惯、自然条件形成的地役权。后者以源自陕西雏南县“划除坟地”习惯的制度安排为典型。在全国各地也都有类似的习俗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二是注意协调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特别是用益物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地役权设定上的平衡及收益补偿上的合理分配。
(2)消灭。对地役权的消灭等作出细密化规定,减少和防范纠纷。消灭事由可以从公法和私法两个角度进行划分。关于私法上的消灭事由可以分为一般事由和特别事由。一般事由主要有:其一,地役权设定合同消灭;其二,地役权期限届满;其三,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其四,抛弃;其五,混同。特别事由主要为地役权无存续的必要,如在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或供役地并非发生灭失但事实上供役地已无法再向需役地提供便利的情况下。此时,可以根据供役地权利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地役权消灭。关于公法上的消灭事由,主要为征收。征收供役地,消灭供役地上的权利,包括地役权。征收需役地,由地役权的从属性决定,国家取得地役权,除非地役权对于国家而言没有必要。
(3)公示登记。对地役权的登记进行引导、规范,可以保持适度的前瞻性。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采登记要件主义。但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第1句的规定,地役权的设立却并不以登记为要件,在签订的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即成立。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的表述来看,立法者应该有引导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意图。而且,制度功能的实现也要求对地役权的设定进行登记。
3 权利行使
对地役权的行使规则进行概括归纳,划定边界,明确当事人自由行动的空间。地役权人行使地役权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不动产之方式、强度须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地役权的内容虽然可以由当事人依私法自治原则自由订立,但所订立的内容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所设定的地役权无效。例如,设定禁止供役地为任何使用的地役权的,即应认为有害于社会经济、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效。此外,地役权的设定如违反相邻关系的强制性规定的,亦属无效。”“供役地的所有人不能为了消灭役权而将水渠旁边的土地或水渠上面的土地(如果在地下导水)变为安魂之地。”(D.8,4,11,pr.)这说明了消灭役权须依诚信行事;同时也说明,安魂之地的维护对权利设定和行使的影响,以及法律对安魂之地的尊重。进而言之,需役地不能对供役地所有的安魂之地为行使役使之请求权。即使是在相隔数代甚至十数代也是如此(以能明定或被证明为限)。这在我国也同样如此。(2)享有为行使地役权所必需的附随行为和进行必要设置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既可以是临时性的,如为修筑道路、开挖水渠而临时堆放沙石,也可以是长期的,如引水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通行。“如果我有权通过位于你土地上的水渠导水,便由此产生下列潜在的权利:我有权修理水渠;为了进行这种修理我和我的工匠们有权按最近线路通行;土地所有人要在水渠两边给我留出一块我能进入水渠的空地,我有权将土、淤泥、石头、石灰和泥沙置于其上。”(D.8,4,11,1)这在我国农村各地亦有类似实践。(3)作为物权人同样享有各种物上请求权,以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原状。地役权作为一项物权,自然具有物上请求权之效力: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学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学说。对以实际占有为要件的地役权而言,其占有当然存在被侵夺之可能,因此应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二,对于排除妨碍请求权,地役权人当然享有,自无疑义。第三,为确保地役权实现,地役权人自应有预防危险发生之请求权。对于后两者,《意大利民法典》第1079条、《德国民法典》1027、1029条都有相应规定。地役权保全之诉,仅以地役权承认、保全为目的,有别于以提出占有为目的的所有权回收之诉,一人之行为及于其他共有人。地役权拒绝之诉,为供役地所有人拒绝供役之诉权,目的在于脱离限制(即地役权)而为完全之所有权。(4)设施维持以及取回的权利。有些地役权的行使须设定一定的设施,因此在地役权存续期间,地役权人有权利维持该设施;在地役权消灭后,地役权人有在不损害供役地人利益的前提下取回的权利。(5)优先利用的权利。在地役权设定后,供役地人在不影响地役权行使的情况下有权继续使用供役地,但应劣后于地役权人。正常行使地役权所必需的附属权利。(6)关于地役权内容增减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细分为两个问题:地役权人是否可以根据利用上的需要而扩展、增加,以及地役权人是否可以根据利用的变化而减少、减弱。之所以作此区分,主要是因为增和减对供役地人的影响不同。对此,各国和地区基于不同考量形成了不同的立法例。德国学者对此持肯定的见解。因为地役权范围的确定是以地役权人各个时候的需求为标准而非以地役权设定之时的具体情况为准的。当然,这一范围的变动须以需役地的需求为据,而非因权利人的随意行为引起,且不能远远超过当事人的合理预见。如果当事人在设定地役权的合意已经包含了这个方面的内容时,则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判断标准。
4 实现农村土地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根据《物权法》第156条之规定,地役权设定于不动产之上。在我国特别是农村地区,在其上设立地役权的不动产的主要种类即为土地。在我国土地上存在多种民事权利。特别是物权是一种常态。就我国农村土地来看,其上一般至少存在两种用益物权:一是农民集体享有的所有权,二是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均未明确其期限。因此用益物权人自然可自由约定地役权期限。同时,法律可以要求供役地人履行一定手续,实现其与土地所有权人利益平衡。
从调查结果来看,地役权的设定既要征得农民的同意,又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供役地人时,符合法理和《物权法》第163条之规定,值得肯定。农民为供役地人,这种做法虽然可以减少农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不一致、不协调,凸显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地位,但对农民自主决定权的限制又过于苛刻,且与《物权法》第163条规定之精神不尽符合,因此应加以缓和。
农业个人社会实践总结范文3
论文摘要:中国是一个拥有8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现阶段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工作的进程,在中国人口老龄高峰到来之前切实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中国是一个拥有8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农村的经济结构和农民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改变,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与转移,农村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的趋势等等,决定着农村传统的以家庭保障为主的保障方式已难以为继。现阶段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工作的进程,在中国人口老龄高峰到来之前切实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当前工作的重点是要进行制度创新,而且必须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原则和现行政策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巫待建立
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这种变革不仅涉及到农村经济结构的改革,同时也涉及到农民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目前,中国传统的农村养老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冲击,最主要体现在家庭结构不断缩小、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农村外出劳动力人口急剧增加等方面。另一方面,我国农村老龄人口众多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形成强烈反差。
1.家庭养老功能削弱
由于中国历史传统中儒家“孝道”思想的影响,在中国农村老年保障历史和传统是以“家庭”为主。“家庭养老”是我国赡养老人的优良传统,有着悠久的历史,深厚的经济社会基础[’〕。但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出现了革命性的变革,首先是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在我国已出现大量的“四二一”结构的家庭,农村的许多地方一对夫妇要供养4个老人,不论是目前的家庭收人,还是用于赡养老人的精力和时间,都难以满足老年人的要求。其次,是目前家庭逐渐趋向小型化、核心化,能够负担老人的能力都普遍的降低了。家庭人口和劳动力的减少,就意味着家庭收人的减少。再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青年人价值观念的变化和老年人独立意识的增强,使老年人不愿依附子女来养活自己。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便出现了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趋势。1991年中国老龄科研中心老年人供养体系调查资料表明,我国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完全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为63 % ; 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农村家庭变化课题组调查资料表明,这一比例已经下降为50%左右。
显然目前有关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中强调的“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和基础,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已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情。
2.土地收人风险加大
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土地既是农民的经济生产资料,也是广大农民的生活生产资料。根据土地政策规定,承包的土地在农民去世前一直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靠土地收人解决一部分老年人的生活来源。但是,随着近年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土地的投人与产出比率不断下降,再加上人均耕地面积正在逐渐减少,从而难以形成生产规模效应,使得不可地方的农民种地不仅不能维护其生活的来源,甚至出现了亏损。还有许多地区土地的转租和转包困难也很多,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想依靠土收人养老,其风险也很大。因此,单以土地保障方式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一定的难度。
3.中国城乡养老保障差异较大
城乡间经济差距扩大,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根本改变。城乡差距1978年为2.57:1,1983年降至1.82:1,此后逐年上升,2003年为3.32:1。针对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地区间财政状况的实际差距,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生活保障制度。截止2003年底,全国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户人数仅为1257万人。同年全国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的人数2247万人,全国各级政府财政支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56亿元。由此可见,城乡养老保障差异明显。
4.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
随着中国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21世纪后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快。按第五次人口资料测算,2000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832万人,占总人口的6. 98 % , 2010年后迅速增长,2050年将增至2.7187亿人。而我国70%的老龄人口在农村,农村养老负担特别重。2002年,我国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已经超过了7%,我国已经跨人了老龄化社会。与世界上人口老龄化国家相比较,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数多、增长快、超前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等特点。这对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状况是农村明显高于城镇,随着农村流动人口的增加,这种趋势将会更进一步地明朗。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障仅仅局限在城镇人口中开展,导致了农村养老保障工作的滞后。
根据国际惯例,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的前二三十年,就应建立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进行养老保险资金的积累储备。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将在未来10至20年内进一步加快。因此,我们要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使所有人群在老年均有一个生活最低保障。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正面临贬值的危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能覆盖所有需要保障的人群。
二、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现阶段,农村的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方式面临着许多挑战,需要政府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弥补传统养老方式的不足。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这项工作的进一步探索打下了基础。当前的重点是要进行制度创新,走“政府定政策、市场化运营”的路子,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1.“政府定政策”是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构建农村新型社会保障体制的过程中,国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政府定政策”,就是强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要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统筹考虑,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审查经办机构资格,监督经办机构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各项政策;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2.实行“市场化运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市场化运营,就是由符合规定的市场法人,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专门组建政策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和优惠政策,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积极开拓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引导农民投保。可以断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市场化运作,将会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两个积极性,比单靠政府大包大揽,责任会更为明确,其效益也会更好,一定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走出一条新路来。
从过去一段时期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可知,走“政府定政策、市场化运营”的路子,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也符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实际。现阶段我们应继续鼓励和加快这项工作的进程。除了制度创新还须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原则和现行政策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应该改变原来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原则,国家必须考虑给予一定的投人(可以分步实施到位),实行与城镇养老保险一样的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以逐步消除或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实现资源相对共享,体现社会公平,切实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转贴于 3.国家投资、集体出资购买养老保险
政府对农村养老资金的投人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建立政府资金的引导机制,即为了鼓励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应由政府对参保人员根据年龄的不同给予适当的补贴;二是建立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的储备基金,以保证被保险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同步发展。
城市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企业是主要的投保人,但随着中国农业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农村集体也要为农民提供一部分保险金补助。发展农村经济,兴办乡镇企业,农村集体有了多余的可供支配的收人,就可以集体的名义为六十岁到七十岁以上的老人购买养老保险。政府不仅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还需要给予农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而为了保障所有的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必须建立有效的财政支持系统。
4.农民个人缴纳一定的养老费用
现在农村已基本具备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和心理等方面条件。从经济条件看,实行社会主义保障制度的中心问题经费问题,尤其是农民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基金主要来自于农民的缴纳,现阶段我国农民已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并向小康水平迈进。经过组织和引导,农民有能力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于社会保险项目的开展。从社会心理条件看,农民具有迫切的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通过引导,易于形成正确的保障观念和保障意识。
坚持“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原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凡达到全国农村平均收人水平以上的农民必须投保;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收人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者鼓励投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可以按人群和地区分类、分步进行。首先在农村的不同人群中分类推进,如乡镇企业职工和民办教师,强制其必须参加保险;其次在较为富裕的地区,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资金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强制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然后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
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中不能遗忘了农村外出流动人员,要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80年代起伴随着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趋势,农业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迁移,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往往会被我们遗忘。如果把农民工纳人社会保障新计划,实行全国统筹,建立遍布城乡的全国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这样无论农民工在哪里就业,即使回到了农村,国家对其养老和医疗保障的承诺都能够兑现。这样,国家既可以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缴费基数、缓解养老金近期支付压力,又可以使更多的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为全社会的老年保障目标创造条件。
除此之外,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发展还必须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了以集体保障为主、其他保障为辅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种保障体系主要是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依据相关政策实施,缺乏法律的规定性,而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必须制定一系列适应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另外,要对五保供养明确保障对象、稳定保障资金来源、规范保障标准,坚决杜绝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等。
三、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战略意义
逐步建立健全与农村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社会结构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这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具有重大的社会战略意义,对于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提高老年人口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的人口安全战略意义,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利益,具有重要的经济战略意义。
1. 社会战略意义
首先,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不公平状况的改变,可以有效缓解城乡二元制社会经济结构造成的发展不平衡状况,提高农村社会的文明质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其次,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几千年继承下来的传统生育观念的转变,改变家庭养老、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实现广大农民的解放,进而推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再次,通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有利于优化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社会环境,使各项改革措施向纵身发展和落实。
2.人口安全战略意义
首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事关农村人口安全,是提高农村老年人口健康水平的基石。提高老年人口的健康水平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题中之义,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当前,我国不少农村老年人口有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医治,致使身体素质下降,对人均预期寿命产生深刻影响,也是农村老年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从而反过来影响人口安全战略、扶贫攻坚计划和农村社会保障战略的实施;其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对于统筹解决我国人口与发展中的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事关人口安全问题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健全了,对弱化传统生育观念、解决养儿防老、重男轻女问题也是有效的措施。同时,通过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功能的发挥,能够使农民家庭有更多的支出投向青少年的教育和人力资源的开发,从而为提高整体国民素质,进而提高我国在未来世界竞争中的主动性具有战略意义;再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高农村老年人口的健康水平,有利于促进人口的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而提高农村老年人口的健康水平,能够解除农村青壮年剩余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从而对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也具有战略意义。
农业个人社会实践总结范文4
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的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整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在一些关键领域有了一些突破,各地在不同层面上呈现出一些特色与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部分市县两级政府对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经费投入大,办学条件改善显著。随着新课程实验工作的不断深入,部分市(州)和县(区)政府高度重视高中教育发展,在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为高中课改提供条件保障。如,金昌市积极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基础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很大, 6所高中累计投入740万元建成26个通用技术实践室及配套功能室,学校硬件条件在省内堪称一流。白银市近三年对全市普通高中投入4.20亿元,其中培训经费多达3200万元,通用技术实践室建设经费多达1800万元(共建44间实践室),学科基地建设经费多达110万元。会宁县为五所高中学校基础建设投入贷款2500万元,政府贴息;每年所需的100万元培训经费采取分级负担办法,由县教育局筹措35万元,县财政解决30万元,学校自筹35万元。
庆阳市财政每年列支课改专项经费100万元,在教育附加费中安排教师培训经费200万元,2012年增加为500万元。天水市将高中基础设施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土地出让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中安排专项经费5.06亿元。临夏州政府从2013年开始,连续三年设立400万元的普通高中专项资金,用于改善高中学校教育信息化、实验室、通用技术实践室、图书馆、阅览室等方面的办学条件;全州8县(市)每年拿出7000多万元财政资金,承担37966名普通高中学生的学杂费和课本费,标志着临夏州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实现了普通高中教育全免费。
2. 创新课改推进机制,有效促进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三年新课程实验工作的实践证明,课改推进机制是促进新课程实验向纵深发展的助推剂。一些市(州)因地制宜地建立起各具特色的课改推进机制,有效促进了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
如,天水市建立了跟进调研指导工作机制和督导评估机制,搭建了教师交流学习、教师专业水平提升、新课程热点难点问题解决三大平台,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的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白银市建立了跟进调研机制和分级督查与指导机制,建立了14个普通高中学科基地,围绕新课程实验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设立专项课题进行研究,破解高中新课程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陇南市整合全市的学科教学资源,组建了14个市级“学科中心教研组”,引领学校开展校本教研,指导教师解决教学问题。平凉市启动了教育信息化“一台三库”建设项目,初步建成平凉市教育信息网络平台、名教师库、名校长库、优质教育资源库,形成了集资源共享、校际间交流、多媒体教学和电子阅览为一体的教育信息化新格局。
3. 积极创建高效课堂,教学模式各具特色。新课程实施以来,各地各校都围绕课改的主阵地――课堂教学,进行了创建高效课堂的实践探索,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教学模式。
定西市安定区教研室研发了“六模块‘3+x’”建构式课堂教学模式,这一模式被《甘肃教育》“贯彻规划纲要・陇原行”栏目做了宣传报道,并被北京师范大学确定为“百千万”全国高效课堂教学区域改革联盟实验基地。庆阳市陇东中学创立了“学问思辨行”五字教学模式,总结出了《学科最优化教学方案》。平凉一中探索出了“三维四主五环节”教学模式,突出“学为主体,教为主导,疑为主轴,练为主线”,分“导、探、讲、练、结”五个环节。金昌市推广了一批创新的课堂教学模式:金川公司一中形成以“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精讲释疑-内化反馈”要素为特色的课堂教学模式;金昌市二中积极推行“三步六环节” 教学模式等。
4.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已实现常态化并日趋规范。(1)社会实践和社区劳动。平凉市静宁县成纪中学、甘沟中学、仁大中学利用当地特产红富士苹果的品牌效应,组织学生深入田间地头,充分体验果农的酸甜苦辣;界石铺中学充分利用界石铺纪念馆坚持开展“重走路――负重徒步25公里”实践活动三年,砥砺了学生的意志和品质。
张掖二中开展主题突出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求高一的学生学会包饺子,高二的学生学会做四菜一汤。并且每月都有活动主题,如8 月份组织学生参加军训,9 月份激情穿越湿地,10 月份走进火电厂,11月份参观市气象局,12 月份举行消防安全演练,1 月份“元旦环城越野赛”, 3 月份义务植树活动,4 月份缅怀革命先烈清明节扫墓,5 月份走进“张掖绿洲现代农业示范区”,6 月份参观河西制药厂等。
(2)研究性学习。天水一中研究性学习活动搞得扎实深入。全校高一年级进行社会调查,高二年级进行项目设计。在活动的计划、实施、总结等环节,按照研究性学习活动课程的要求,一步步落实到位,使学生的综合素养得到明显提高。在2012年5月举行的全省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现场观摩研讨会上,天水一中的研究性学习活动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
兰州一中不仅确保研究性学习的时间,使研究性学习有计划、有安排、有步骤地开展,而且每年注重评选优秀课题、编印优秀论文集,推荐优秀成果参加科技创新大赛,截至目前已编辑优秀成果集18本。
5. 校本课程实施有了新起色。西北师大附中借助样本校专项课题研究,加强校本课程开发。高一年级开出的有《新闻采访与写作》《歌曲欣赏》《英语阅读技巧训练》《数学文化》《身边的经济学》《中国边疆史》和《丝路文化长廊》等,高二年级开出的有《艺术与幸福人生》《英文歌曲赏析》《20世纪以来重大战争探讨》《中学生领导力开发》和《IREX项目》等。
渭源县各学校将县上开发的《渭水源》《渭源史话》《渭源花儿集》《渭源民间故事集》等一批反映渭源历史文化的读本引入校内,并安排教师开设选修课,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特色文化的传承。
陇西二中高一年级每天下午第三节课开设校本课程,学生依据所选课程走班听课学习。目前开设的校本课程有《魅力无穷的数学,引人入胜的课堂》《社交礼仪》《宝石鉴定》等25门。
酒钢三中目前已开发出了《中学数学史概要》《雅思写作教程》《天文科普教程》《话剧创作》《风力发电基础知识简介》《模拟法庭》《嘉峪关历史》《舞蹈鉴赏与表演》等25个门类的校本课程,且大部分课程已进入教学实施阶段。
酒泉中学先后开发了《逻辑与语文学习》《初高中数学衔接》《EN Word(En天地)》《趣味经济学》《酒泉中学古建筑研究》《化学趣味实验》《健美操》等10种校本课程。在课程实施上,采取学校引导和学生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每周安排2课时,走班制教学。
临夏、甘南两州努力挖掘民族传统文化,校本课程开发彰显地域特色。临夏州广河二中,利用当地著名的茶叶和皮货商业的特点,开发了《学做茶商――茶文化与茶业营销》《牛羊养殖育肥技术》等课程;甘南州夏河中学在对学生需求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开发了《初高中衔接知识选修》《史观素养和方法训练》和《民族体育游戏》等课程。
6. 通用技术课程实施有了较大突破。通用技术课程的实施受到师资、场地、设备等诸多条件限制,是新课程实验的一个难点。经过三年的推进,我省的通用技术课程实施取得了较大的突破,许多学校建成了1~2间通用技术实践室,通用技术教学实践环节逐步得到保障。持续三年的省级通用技术教师专项培训,使各校通用技术教师的课程实施能力得到了稳步提高。
如,金昌市的通用技术课程的实施已经实现了常态化。主要表现为教学设施设备建设到位,师资配置到位,课程评价到位。
白银市政府统筹规划、财政投入,为全市各普通高中建成通用技术实践室。白银实验中学和会宁三中通用技术课程学生参与度较高,学生作品内容丰富、技术含量高;白银市第九中学不仅建有必修实践室,还建有模拟汽车驾驶、陶艺等选修课实践室,与学生的生活联系紧密,学生选课的空间较大。
7. 校本教研制度日趋完善,以研促教的实效日益凸显。校本教研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地各校都非常重视校本教研。
兰州一中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教研文化,探索出了落实校本教研的十种途径:专题调研(如学情调研、考风考纪调研、学习方法调研、心理健康调研等)、校本教师培训、集体备课、学校公开课与展示课、课题研究、专题研讨会(高考研讨会、德育研讨会)、教研沙龙、对外交流学习、研读教育教学资料和课程资源建设。
兰大附中构建了“学习、对话、反思、培训”的教师专业发展模式,培养魅力型、智慧型教师,通过开展“荣誉职级体系”评价工作,打造学习型、学术型团队,为教师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临夏州以“五课教研”活动(即设计一堂课、说好一堂课、上好一堂课、评析一堂课、反思一堂课)为抓手,打造高效课堂。“五课教研”在全州开展得有声势、有影响、有成效。
8. 特色化办学初显端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普通高中要多样化发展,鼓励学校办出特色,为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特色建设开始受到学校关注,部分学校已彰显办学特色。
嘉峪关市一中的脑科学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奥林匹克体育教育已形成了学校特色。嘉峪关市二中开办的播音与主持艺考特长班和舞蹈特长班也形成了特色。
西北师大附中抢抓机遇,创新求变,注重课外拓展延伸,通过丰富多样的学生社团活动,实现多元化办学、特色化办学、国际化办学,促成学生能力提升和个性发展。
张掖实验中学分音乐、体育和美术三个类别,从课程性质、内容模块、课时保障和教学实施四个维度,设计了特长生课程体系,建立了特长生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彰显艺体办学特色。
四、存在的突出问题
1. 对新课程实验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市(州)、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及重大战略意义认识还不到位,重视不够,政策支持和保障不到位,专项经费投入不足,推进机制缺乏或不完善。市(州)之间、县(区)之间、校际之间课改的推进不平衡,与课改的目标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2. 普通高中教师缺编严重。如,陇南市普通高中教师缺编900多人,特别是音乐、美术、通用技术等课程专任教师严重不足。张掖市普通高中教师缺编414人,数学、物理、地理、音乐、通用技术等学科缺额尤为严重。全省艺术、技术类课程专任教师普遍不足,如敦煌中学近4000名学生,目前仅有1名正式编制的音乐教师,严重制约着学生的全面发展。
3. 中青年教师晋职晋岗困难。调研发现,一些市(州)高中教师职称积压现象较为严重,有的学校教师老龄化问题比较突出,中青年教师工作积极性受挫。一些教师已获专业任职资格多年,因学校岗位设置有限而处于待聘状态。如,陇西县教师编制数小于实际在岗人数,目前全县60多人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
4. 校长课程意识不强。有些学校主要领导课程意识不强,对课程理念、课程目标的认识还不到位,对课程体系还不熟悉,课程执行能力偏弱。有的学校应试教育的倾向比较严重,认为实施新课程会影响高考升学率,只开高考科目,不开非高考科目,偏离课改的方向,严重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
5. 课堂教学的低效问题还比较突出。从听课中发现,新课程理念在课堂教学中体现不够,三维课程目标落实不够,满堂灌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学校和教师对自主、合作、探究学习的内涵认识肤浅,形式化现象较为严重,教学效果不佳;一些教师不能基于课程标准教学,对新教材文本的研读不够深入,就教材而教教材,仅凭个人经验进行教学,课堂教学质量不高。
学生问卷显示,他们认为现有的课程体系对于提升学习能力和综合素养有帮助的比例不高,总体平均为5.75%,厅直学校、兰州、甘南分别达到了19.0%、13.5%、11%。学生对新课程兴趣一般和不感兴趣的比例平均为34.28%,其中厅直学校(61.1%)、陇南(55.1%)、兰州市(51.7%)。
6. 通用技术课程的实施仍未常态化。调研发现,一些学校的通用技术实践室和教学设备还没有配齐,通用技术专任教师普遍缺乏,课程难以正常开设。如,平凉市7个县(区)、32所普通高中学校中,建成通用技术实践室并投入教学使用的仅有平凉一中和灵台一中,其余高中学校均未建成通用技术实践室。有的学校虽然建有通用技术实践室,但束之高阁,未能利用。
7. 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管理工作变形走样。大多数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管理的功能认识不到位,实施方案空洞,脱离学校实际,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有的学校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中涉及的观测点过多过繁,加大了教师的工作量。有些学校存在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管理过程虚化和形式化现象,导致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管理的功能未能真正发挥。
学生问卷显示,成长记录袋对学生发展作用很小的比例平均为15.7%,其中兰州市和厅直学校的比例分别高达48%和42.6%。
8. 校本课程开发不科学,实施不规范。部分学校和教师对校本课程概念认识模糊,目标任务不明确,校本课程方案不科学、不规范。有的学校误认为开发校本课程就是编写教材,编写了许多门类的教材文本,但内容、体系随意性较大,质量不高。有些学校只注重开发所谓的校本教材,并未有效实施。
9.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流于形式。有些学校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价值功能认识不到位,存在形式化和简单化现象。对研究性学习的实施,缺乏科学有效的指导和引领,学生的课题研究流于形式,研究过程缺乏监管。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环节随意性较大,把社区服务简单等同于打扫街道等公益劳动,而社会实践由于受安全因素的影响难以走出校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得不到社会的支持,课程开设需要的基地、设施等条件得不到保障,社会资源得不到共享共用。
10. 专业支持和教研力量不足。有的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研工作认识不到位,对教研机构和队伍建设不重视,绝大多数市(州)、县(区)教研部门缺乏编制,有的编制被挪用,教研员配置学科不全,数量不足,力量比较薄弱,教研机制不够完善,教研活动质量不高,教师发展缺乏专业引领和指导,学校在课改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11.普通高中学杂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太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普遍反映,随着物价的持续上涨,高中办学与考试成本大幅增加,各省陆续调整了学杂费、高中招生与学业水平考试的收费标准,而我省仍沿用十几年前核定的收费标准,脱离实际,严重影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和正常的考务工作。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3年来,省上一直没有出台调整收费的政策和标准,各地仍执行《关于调整初、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教委〔1995〕28号)规定的“高中毕业会考每生每科收取考试费5元,考查科目每生每科收取考试费1.5元”,且收费名称仍是“高中会考考试费”,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名称不符,性质相异,成本脱节,严重影响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正常实施。
五、对策与建议
1.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深入推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重要意义及其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结合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2010年3号文件,坚定信念,加强领导,落实保障,完善机制,把深化高中课改作为提高高中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把发展高中教育作为衡量当地政府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标志。要加大投入,特别是要将通用技术实践室、音体美专用场地或教室的建设,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力争在两三年内达到新课程实验的要求。建立课改推进长效机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依法科学实施新课程的水平,推动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高中课改与高考之间的关系,纠正“课改影响高考”的错误认识,通过深化课改提高学生的学科素养和综合素质,不断探索“轻负担高质量”的教学方法和途径。
2. 切实解决教师缺编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省编办和人社部门要按照新课程各学科的需要,尽快解决高中教师缺编和结构不合理问题。
3. 调整学杂费和考试费标准。鉴于近年来我省城镇居民和农民收入有了较大提高,建议省政府尽快组织进行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专项调研,提高我省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尽快修订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确保全省这两项考试的正常开展。
4. 加强师资培训,提高课程执行力。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校长的新课程领导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校长对新课程的领导力,促进学校规范、有效地推进新课程。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跟进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课程标准执行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行政和教研部门要注重区域连片教研,创新思路,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引领教师开拓视野,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各普通高中要加强校本培训,探索和创新校本培训的手段和方法,激发广大教师专业发展的内驱力,提高教师自我反思的意识和能力。
5. 切实加强教研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研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课程方案中规定的课程领域和学科门类,配齐、配全、配好教研员。要设立高中课改专项教研经费,确保高中课改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要进一步明确教研部门的职能和任务,充分发挥教研部门的专业支持作用。要创新教研模式,切实解决一线教学中突出的问题,促进高中课改健康、协调发展。
6. 加强统筹协调,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高等学校实现资源共享的机制,协调有关单位、社区,实现社会资源、企业资源向学校开放,为学校开设通用技术课程、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
7. 加强课程建设,促进学校特色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课程建设的管理、指导与审定,克服课程开发中的随意性,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各学校要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在开好必修课的基础上,开设多样化的选修课,实现学生个性化发展,彰显办学特色。
8. 优化教学方法,减轻学生负担。各学校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深入领会新课程理念,切实转变教学观和评价观,引导和鼓励教师转变教学方式,探索高效课堂教学模式,优化教学方法,避免机械训练,提高教学效率,减轻学生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9. 科学实施学分管理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针对学分认定和综合素质评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出台科学规范的、操作性强的评价办法,避免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维护评价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评价制度起到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