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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履职报告范文1
关键词:持续监管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作为高管非现场监管,应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体系和机制,一是要建立较为全面的高管人员档案资料,包括(1)个人情况:即家庭现有财产状况、子女就业就读情况、是否有出国护照、住房变化情况、个人负债情况等等。(2)履职情况:即经营业绩、风险状况、案件情况、合规性经营情况等等。(3)历年评价:即任期内监管当局考核情况、群众评议情况、上级评议情况等等。(4)任职资格处理情况。二是完善高管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员个人情况中若有重大事项变动,要及时向高管所在单位上级和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来。三是监管当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即发现个人重大事项中的疑点问题,有权责成高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监管当局;发现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合规性问题、经营风险问题和案件隐患,要及时约见该高管人员谈话;对监管当局动态考核和群众民主测评意见也应及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四是探索对高管人员履职等级评定制度。可以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的标准,根据高管人员履职中的合规性、案件治理、业务发展、经营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对高管人员进行评价,并将评级情况反馈到高管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或董(理)事会。规定对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员限制提拔,对评定为“差”的限期调整。
综上所述,高管人员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抓好此项工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无疑是一项的费省效弘的工程。持续有效地监管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高管人员,对于保持银行业稳健经营,防范与化解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银行合规履职报告范文2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银行合规履职报告范文3
关键词:人民银行;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作为央行治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是促进各级行加强内控建设,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履职绩效的重要手段。地市人民银行处于“下管一级,上对三级”的中间环节,做好地市人民银行的内审转型工作,对实现全系统的内审转型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金昌市中心支行的内审实践,探讨地市中心支行的内审转型工作,以期有借鉴作用。
一、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实践
(一)加强县支行的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安全高效运行。内部审计的特殊地位,客观上决定了其具有监督、鉴证、评价和参谋的作用。县支行是地市人民银行内审监督的唯一下级单位,对县支行实施内部审计是地市中心支行管理层全面掌握其执行制度、风险管理和履职绩效的重要手段。2003年以来,金昌市中心支行对其管理的县支行先后开展了12次内部审计,平均每年1次以上,其中,全面审计2次,行长离任审计2次,领导班子履职审计2次,内控审计1次,业务专项审计5次,发现并纠正县支行管理中的各类问题和隐患64个,提出审计建议40条。内部审计全面反映了县支行各个时期在贯彻落实上级行的工作部署、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履职绩效和内控管理状况;对县支行工作进行了阶段性的总结和评价。在监督县支行安全合规运行的同时,对其经营业绩起到了鉴证作用,对中心支行决策层加强对县支行的管理提供最直接的参考依据。
(二)开展部门负责人履职和离任审计,提高部门的履职绩效。职能部门是机关履行职责的执行机构,部门履职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机关运行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对部门负责人履职和离任审计,可以使决策层和主要领导全面掌握部门工作开展的成效,督促职能部门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绩效。从2007年开始,中支结合下查单位少的特点,尝试在内审同级监督中开展部门负责人履职审计,先后对中心支行机关货币金银科、科技科、会计财务科、营业室、保卫科、外汇管理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开展履职审计8次,平均每年1次以上。通过履职审计,对职能部门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决定情况、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和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进行了客观全面的评价;发现纠改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执法现场检查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56个,督促被审计部门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建立健全,健全各项登记簿,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促进部门负责人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三)开展重点业务的专项审计,防范业务经营风险。管理人、财、物、资金和枪枝弹药的部门是地市人民银行和县支行出现管理风险的高发区域,这些区域出现风险和事故诱因往往是制度执行不到位和违规操作。通过业务管理合规性审计,督促各业务岗位严格执行制度,规范操作,防业务风险于未然是内审监督的基础业务。2003年以来,中支根据一定时期业务风险发生的区域特点,及时开展了会计决算、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再贷款管理、安全保卫枪弹管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电子化设备、征信管理、集中采购管理、后勤服务管理、国库业务风险管理等重要业务管理专项审计20项,平均每年审计2项业务。通过专项审计发现并纠改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低值易耗品管理不规范、再贷款短贷长占、统筹基金检查监督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94个,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操作程序、改进工作方法、严格制度执行,保证了各项重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有效防范了业务风险。
(四)注重重要业务系统审计,防范计算机操作风险。随着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发展,人民银行的各项重要业务都发展为电子系统,通过计算机和通讯网络运行和操作,业务系统的现代化为内控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内部审计的监督领域、监督重点和监督方法也要适应科技发展的要求做出相应调整。从2003年开始,中支紧跟各重要业务系统的上线步伐,及时开展了各项重要业务系统运行和操作的专项审计。先后开展了业务应用系统及个人办公计算机联网运行管理、外汇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管理等重要业务系统专项审计,及时解决了各业务系统在运行载体发生变化后,各操作环节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督促业务部门规范业务系统口令设置管理,加强业务系统从看得见的纸上操作到看不到的电子操作过程中监督制约制度的落实,确保了各业务系统的合规、安全、有效运行。
(五)开展内控制度建设审计,增强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地市人民银行规范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严格按制度操作各项业务是体现单位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人民银行从上到下,从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体系、严密的业务操作系统为出发点,切实加强了各项制度建设。为了保证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中支先后开展对县支行内部制度建设、国库业务内控制度执行、货币信贷内部控制执行和中支全系统内控体系建设和执行的专项审计,对中支内控环境、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等进行了客观评价,对存在的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够严格等20个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在全行开展了以落实制度为主题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活动,使全辖基础业务更加规范,业务运行更加安全,防止了各类业务风险和案件的发生。
(六)探索开展绩效审计,适应内审转型的要求。地市人民银行的工作安全尤为重要,但从事任何业务工作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安全,而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内部审计不能仅仅强调安全,而是要强调在保证安全前提下的履职绩效最大化。因此内部审计不仅要审业务的合规性,还要审履职的绩效。中支按照“内审工作要由传统的财务、业务合规性审计向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转变”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绩效审计。2011年开展了征信管理绩效审计,对中支和县支行推进征信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评价,鉴证了征信管理工作取得的实效,同时客观反映了影响高效履职的9个方面的不足和问题,为提高征信管理及履职绩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内审转型积累了经验。
二、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的制约因素
(一)风险管理工作和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建立滞后影响审计结论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被审计对象的监督在执行审计内容上评价或鉴证的标准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在传统的合规性审计中,审计人员依据已执行的制度作为度量标准,用制度来衡量工作,做到了就是做到了,没做到就是没做到,拿事实对标准一目了然,说服力很强。而在风险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中,审计评价的内容从做没做延升到了做的程度的判定。目前,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还没有风险管理和绩效的判定标准,对风险大小、履职好坏要凭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评价,为了让被审计单位认可审计结论,容易使审计人员做出“风险判断就低不就高,履职绩效就好不就坏”的审计结论,使审计报告变成掩盖风险、歌颂成绩的“喜报”,向主要领导和决策层传达错误信息,可能造成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的缺失。
(二)对内部审计促进管理作用的认识不足影响转型工作的开展。内审转型中,审计领域不断拓宽和延伸,凡是存在风险隐患的领域,凡是可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领域都要纳入审计关注的视野,使审计的项目和被审计部门增加,对其它职能部门的“打扰”相应增多。许多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的目的认识不足,没有建立起审计是为了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帮助自己提高管理和履职水平的认识,错误地认为审计就是挑毛病、找问题、添麻烦,是既分散管理精力,又向领导暴露管理中问题和不足的事,对内部审计虽不敢抵触,但也表现出了不欢迎的态度,提供资料不及时、配合工作找理由推拖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审计人员对开展同级监督有畏难情绪,认为是出力不讨好的事,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内审转型工作的推进和审计绩效的提高。
(三)内部审计还没有造就素质权威的队伍影响内审转型的步伐。当前内审部门的人员大部分是在以“财务、业务合规性”为主的传统内审职能下配备的,以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老同志为主,虽然他们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但在信息化的时代,央行业务日新月异,业务操作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审计人员对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速度远远赶不上业务发展步伐,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及业务风险和履职绩效的判断能力。地市人民银行具有CIA资格证书的审计人员的比例更低,使内部审计队伍综合素质很难适应内审转型的需求。
(四)事后审计的内部审计方式影响了内审防风险的实效。长期以来,单一的事后监督使得审计成果价值下降进而影响了审计的权威。尤其是在风险审计上,由于内审人员不直接参与管理层的决策,对一些与被审计对象相关的、甚至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信息的知晓范围非常有限,内审人员不能全方位掌握被审计对象的全面情况,在事后审计中发现问题时,风险已成实事,限制了内部审计在防风险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加快地市人民银行内审转型的思考
(一)在管理体制上体现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方式,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关系到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尤其是以同级监督为主的地市人民银行的内审部门,应考虑内部审计与组织的整体利益相分离,使其无论是地位上还是利益上都处于独立的第三方,保持内部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和高层次地位。可以考虑在当前内审为行长负责的体制下,提高内审部门的行政级别,由副行级领导担任内审部门负责人或者改由上级行下派制,将内审人员的考核奖励等独立于其他人员,为内审人员建立相对独立的履职地位,在工作中减少干扰,排除后顾之忧,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营造良好的内审监督体制机制。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审计评价标准。科学完善的评价标准是内审对风险控制和绩效进行监督评价的基础,将地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业务流程进行细分,确定各环节上的风险点,对每个风险点进行量化考核,从而确定风险等级;对重要工作的落实质量进行绩效量化细分,根据执行到位的程度评价工作绩效。内审进点前要根据审计业务的特点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进一步明确审计评价标准,增强审计评价的刚性,使审计结果更加科学严谨,客观反映被审计对象的实际风险等级和履职绩效。
(三)培育适应内审转型的内部审计队伍。加大内审人员培训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采用资格证书培训、现场培训、远程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做好集中培训;收集汇编各领域的审计实务、优秀内审项目及央行内审案例,供内审人员日常学习和参考;从信贷、外管等部门选调人员进入内审部门,优化审计队伍的知识结构,培养复合型人才,使之适应内部审计的发展需要。把好审计人员“入口”关,建立审计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明确审计人员的学历要求,努力提升内审队伍学历层次。通过培训和补充,形成多元化的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新型内审人才,使内审队伍素质逐步适应转型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穆西安.推进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全面转型与发展的思考[J].南方金融,2009,(1):5-8。
[2]施林.推进中央银行内审工作科学转型的思考[J].海南金融,2012,(4):83-85。
[3]陶华.提高巡视与内审监督效率探析[J].青海金融,2012,(1):57-59。
银行合规履职报告范文4
一、认真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促进内控制度落实。
合规经理认真做好支行日常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资金和重要空白凭证等检查工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作好记录,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在每月履职报告中反映。记录应列明发现问题的合理整改期限,无法整改或短时期无法整改的注明原因,及时上报。对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和潜在的资金安全隐患等重大业务事项,则注明发生的原因以及拟采取措施等,并在业务发生当日第一时间以书面(含电子邮件)上报市支行。
按市分行加强合规经理日常管理工作要求,每日填报《合规经理日常业务监督和会计检查日志》”,第月上报《合规经理履职报告》,及时、详细报告网点每日、月份业务工作情况。
二、加强业务授权的复核、确保交易的真实可控。
加强业务授权的复核和监督,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和市分行印发的业务交易复核审批要求,严格履行授权职责,把好复核授权关,负责对营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确保授权交易的真实可控。
三、做好业务的指导、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为适应邮储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业务,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熟悉业务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时协助支行长做好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普通柜员正确办理业务,包括柜员管理、尾箱管理、现金、支票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报表管理、档案管理等。提高员工的业务服务水平,辅导解决营业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四、协助支行长抓好安全管理、柜员排班
银行合规履职报告范文5
一是增强履行管理职能的自信心和主动性。基层央行员工要深化管理是提高服务水平有效手段的认识,调整好心态,进一步增强履行管理职能的自信心和主动性,按照《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管理、利率管理、人民币管理、经理国库、支付清算管理、反洗钱、征信管理等职能,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才能切实担当起辖区金融代言人和金融管理者的角色。
二是要强化日常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要寓管理于日常的工作之中,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在全面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强化日常管理工作的细节,注意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搞差不多或过得去,从日常管理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中,使金融机构逐步强化对央行管理的认同感。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好相关的法规制度。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是人民银行履行管理职能的根本和依据,要随着金融改革和业务发展变化的实际,积极推动对相关法规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注意制度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不适用、不完善、缺失的制度,要及时予以修订和补充,使法规、制度紧跟形势和业务发展需要。近来,上级行印发的《云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管理与服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三个重要制度和办法,就为基层央行强化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有力的支持。
银行合规履职报告范文6
(一)全过程、全口径预算首次从法律层面上予以确立
新预算法明确规定“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据本法规定执行”、“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过程、全口径预算首次从法律层面上予以确立,让不同性质的资金在各个预算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地监督管理。
(二)节俭和透明将全面推进财务预算公开
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应贯彻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同时,明确将“预算公开”入法,形成了刚性的法律约束。新预算法的实施必将加速预算公开,使社会公众获得预算单位充分公开透明的财务信息。
(三)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改变传统年度预算控制方式
新预算法提出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并非替代年度预算制度,而是强化年度预算的约束力。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意味着预算计划做出的是超过一年的预算收支安排,预先为部门提供各个年度支出预算必须遵守的预算限额,通过严格执行预算计划,从而改变传统的年度预算控制方式。
(四)新增的绩效评价内容将成为财务预算管理的常态
新预算法在预算执行和决算单元中单列出要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且要作为决算重点审查内容,必将使绩效管理成为财务预算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常态工作。
二、新预算法的修订对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的影响
(一)收入与支出管理更加精细化
一直以来,人民银行基层行虽然也有预算,但预算仅仅只是一个资金总计划,实际开支并未严格按照预算来执行,预算与执行不匹配、预算与决算不统一的矛盾比较突出,由此造成造成支出的盲目性和无计划性。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支出预算细化到经济分类,保证了预算与执行同步;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杜绝了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的存在。
(二)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
新预算法对项目管理引入了投资评审及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投资评审是每个项目开展前对实际投资额进行评估,避免虚列项目,而绩效评价则是对项目完工后实际投入产生的结果进行评价,从而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效果。这两项考核机制的引入,从源头上确保项目资金使用高效、合法。这对人民银行项目资金尤其是货币发行费、安全防卫费、反洗钱经费等行政事业类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预算绩效管理作用逐步显现
新预算法为我国预算体制由传统预算向绩效预算转型奠定了法理基础,为预算绩效管理向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流程覆盖提供了有力保障。预算绩效管理的提出有利于人民银行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围绕预算支出项目、部门预算支出和预算支出综合绩效等层次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同时,逐渐将预算绩效评价作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当前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的主要不足
(一)预算管理制度亟待完善
目前人民银行预算管理中执行的基本制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是1998年颁布的,另一个是《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是2000年颁布的,这两个制度执行多年一直没有进行修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银行经历了重大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在原有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展的同时,新的职能也不断增加,同时,人民银行的预算管理体制也由原来的独立预算变为部门预算。这些变化,使得原有预算管理制度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人民银行新形势下履行相关职能的需要。在此期间,虽然总行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对原有的预算科目和账户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对核算范围、内容重新进行了界定,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很多方面不能和人民银行履职相适应,亟需完善。
(二)现行的财务收支科目不能满足人民银行履职需要
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承担着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等诸多职能,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有很大程度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而在现有的部门预算管理模式中,对人民银行只是作为一般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其实行独立财务预算制度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完全体现,部分业务费用仍然不能在独立的财务收支科目中单独核算,例如执行货币政策职能、履行调整统计职能等特殊职能而产生的费用,没有合理的列支渠道。财务收支科目不能满足人民银行履行特殊金融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需要,也不能真实反映履职的实际成本。履职特殊性和独立性无法得到有效的财务支持,也因此削弱了履职的有效性。
(三)预算编报时间较短
原则上说,预算编制要收集、汇总、分析数据后做出测算,要对各业务部门的预算需求进行审核、协调、平衡和调整,要和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形成结果后,再经党委会审批,最终确定上报。但是实际工作中,经过层层下达后,留给基层预算单位的编制时间只有几天,因此编制过程能省则省,预算编制效果大打折扣,导致产生的预算数据不够科学和准确,质量不高。
(四)预算编制数据不能反映实际需求
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预算编制应该采用零基预算法,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建立合理的定额体系,且零基预算工作量很大,不能适应预算编报时间上的要求,目前编制预算事实上还是采用传统预算法,即基数加增长的方法。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人民银行总行对各项费用预算的增长设定了上限,不能超过本年度已核批指标的某个范围,超过的部分基本不予考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算单位一般都不是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而是依据增长比例上限填报。
(五)预算编制与分配相脱节
在预算分配方面,因为预算数据不够科学、可靠,预算分配时也未能完全按照预算编制进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算单位拿到的预算批复与报送的预算数据相差较大,预算编制不能成为预算分配的依据,使得预算缺乏对实际财务收支的约束力,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预算执行效率低下。
(六)预算考核制度尚未建立
预算考核是对预算单位管理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的考核。目前,人民银行的预算考核仅仅停留在会计财务部门上级对下级的专业考核,一般只涉及会计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行内其他部门和人员不进行绩效考核,导致了预算编制及执行过程中其他部门不能充分配合和参与的情况,也不能发挥预算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另外,还存在为了达到上级对预算执行的考核要求,变通处理费用的情况,使考核失去了意义,导致了财务信息失真,影响预算的严肃性。
四、新预算法背景下完善人民银行财务风险防控机制的思路
(一)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以新预算法为蓝本,在充分考虑人民银行履职的实际需要和业务的特殊性,参照国际上中央银行财务预算管理的通行做法,对《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等制度做出相应修订完善。从预算编制操作流程、预算收支管理、预算绩效评价等各个层面上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适合人民银行实际履职需要的预算管理体系,为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继续探索建立预算定额标准体系
我国自2000年开始逐步推行部门预算改革,要求使用“零基预算法”,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人民银行预算编制仍没有脱离“基数法”,关键原因是没有建立合理的定额标准。所谓定额标准就是指一项产品或服务,在不影响产品质量、服务水平、满足业务需求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编制和测定的费用支出限额标准,预算定额标准是预算编制、预算分配和考核的基础。
国外央行在预算编制中都将一些特殊业务作为特殊预算科目单独设立,有利于特殊业务定额标准的制定以及费用预算的控制,因此,我国也应该借鉴这一做法,对于行政事业类支出,在预算科目的设置上要将执行货币政策职能、履行调整统计职能、等特殊职能的费用单设,探索建立与人民银行履职、业务相关的科目支出预算定额标准,满足履职的特殊性。
(三)拉长预算编制周期
预算单位自下而上编制预算的时间较短,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必将大打折扣。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大幅度提前预算编制的启动时间,拉长预算编制周期。以美国为例,从开始准备到编制完成开始执行往往要24个月,其中大量的工作和时间都用在进行宏观形势的预测、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以及业务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反复充分的磋商。这样下来,预算编制可以得到有关各方面的充分研究分析和酝酿,可以比较好地反映实际需求和财政支持的结合。这种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四)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预算执行管理是防止财务风险的关键环节。一是硬化预算约束,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措施,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涉及集中采购的要严格执行集中采购规定。二是逐步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是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有效分析和预算执行动态的有效把握,进一步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力度,准确把握财政支出走势,分析重点支出情况,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结转结余、暂付款和专项资金的分析,促进预算执行顺利完成,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督机制建设,在日常监控的基础上,突出监控重点,加大对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相关款项支付使用的监控,契合厉行节约的要求,构建严密的预算执行监控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