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信贷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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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信贷论文

汽车消费信贷论文范文1

关键词汽车消费信贷金融金融公司

所谓汽车消费信贷服务,是一种由汽车经销商自筹资金,经销商作为贷方向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服务。1993年,中国北方兵工汽车贸易公司第一次提出汽车分期付款概念,首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先河。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汽车金融管理条例》,四大商业银行被授权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目前中国汽车销售中,最多只有10%~15%涉及汽车信贷,而全球市场的这一比例平均达到70%。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内汽车经销商有40%倒闭,80%的汽车经销商处于亏损状态。这种银行坐收利息,汽车厂商出售了汽车,对于汽车消费人而言,是花未来的钱,享受今天的生活三方都满意的事,为何面临瓶颈。

1消费者诚信问题

据统计,2004年9月,全国汽车贷款余额是1741亿元,而10月份,全国汽车贷款已经到了1833亿,其中整个汽车贷款坏账1000亿。汽车贷款坏账的居高不下,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贷款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不能遵守履约及时还款。

这反映了当前我国社会消费信用环境不成熟和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在目前全社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暂时还无法建立的情况下,银行只有对借款人的资质条件进行规定。如新办法中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对个人借款人,除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首期付款支付能力外,强调要求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另一个原因则是因为汽车价格竞争激烈,导致消费者出现心理误区。车价下降得太多太快是汽车消费信贷坏账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购车者觉得自己以前买的车不断贬值,与其继续还贷款,还不如再买一辆新车,而银行顶多是把车收走,没有其他更好的催还贷款的办法,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二手车的价值肯定不足以抵消贷款,银行的车贷坏账只能是节节攀升。

在国外,由于个人信用制度健全、抵押制度完善,一切金融活动均被资信公司记录在案,并将其网络化,免去了银行鉴别申请人相关信息的繁杂劳动,不但节约了贷款成本,也使贷款手续简便化。此外,国外法制环境完善,既扼制了汽车消费信贷者的违法行为,也在违法事件发生时能及时处理。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一是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二是完善的法律环境;三是提高消费者素质。

2金融机构问题

在国际上,汽车销售融资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商业银行;二是独立的信贷公司或财务公司;三是汽车公司专属的融资机构(见附表)。

商业银行的优势是资金雄厚,但是,业务范围广泛,难以专注于汽车的销售融资。汽车公司所属融资机构,专业性强,与汽车生产和销售关系密切,有利于专注汽车销售融资,但资金能力往往有限。而独立的信贷公司或财务公司,则介于两者之间。

在欧美国家,仅仅20%的汽车融资业务由银行兼做,80%的市场份额则由汽车金融公司所占据。

3信用担保公司问题

当贷款购车在发达国家大行其道时,我国的汽车信贷却因难以突破风险瓶颈而止步不前。银行界人士认为,汽车信贷模式尚未定型,存在手续复杂、速度慢、收费高等不足,而这一些瓶颈目前只能靠专业的信用担保公司来突破。

3.1手续复杂

按照各银行现行的规定,贷款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月收入证明、房产证明、个人名下资产及收益证明等,如果你选择信用担保,还须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及住房证明。有的还要提供结婚证、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单位工作证、公务员证、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纳税单据等。

而目前担保公司只需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明和收入证明。

3.2速度缓慢

一般来说,在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之后,银行、保险公司通常要花几天时间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审核,加上办理新车上牌、抵押登记所需时间,客户从支付首期款到提车往往要等十几天。

但担保公司通过家访的形式,只要能认定贷款人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就能保证在三天内让客户提到车。

3.3收费偏高

在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时,在没有专业的信用担保公司之前,消费者在向银行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还要向保险公司购买数千逾万元的贷款保证保险,以获得银行贷款。

但专业的信用担保公司不需要购车者提供担保人,也不要消费者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而且贷款利率比直接到银行贷款低10%。

中国汽车销售市场上车贷的四种主要模式:银行+经销商+保险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银行+经销商和银行直接面对客户。一般情况下,中国的车贷保险大多是与银行捆绑销售,消费者买车向银行贷款,银行为规避风险,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车贷保险,当消费者没有能力或者拖欠贷款时,风险便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但保险公司为道德风险埋单的金额超过预支额度时,就不得不选择退出和打破原有的运作链。保险公司此前退出,主要原因是车贷保险的经营风险巨大,不仅赔付率高,而且保险公司还不得不花很大的精力应对层出不穷的骗保事件,使得保险公司亏损严重。在保险公司退出保证保险之际,银行不得不花大力气接过一直由保险公司代劳的风险调查、约束和控制工作。

车贷市场因为风险的存在,才体现出专业的信用担保公司的价值。

4汽车金融公司的出现及受到的限制

汽车金融是指在汽车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由金融及非金融机构向汽车生产、流通及消费环节提供的融资及其它金融服务,包括对生产商、经销商提供的短期融资、库存融资和对用户提供的消费信贷或融资租赁等,是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资金融通的方式、路径,包括从资金供给者到资金需求者的资金流通渠道。

汽车金融公司是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有技术、懂市场,开展业务更专业,在售前售中售后都能和购车者保持密切联络,这也使风险更容易掌控。而且,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凭借汽车厂商的强大背景,这是商业银行无法拥有的先天优势。

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外的发起形式多为如下三种:一是大的汽车制造企业单独发起设立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大都只销售自己的产品,属于“大汽车制造企业附属型”,如“福特汽车信贷公司”、“通用汽车票据承兑公司”等;二是一些大的银行、保险和财团单独或者联合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属于“银行、财团附属型”;三是一种以股份制形式为主、运作灵活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这里提到了汽车金融服务。所受到的限制:

4.1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

汽车金融服务是指汽车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或经销商提供的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包括对经销商库存融资和对汽车营运机构及用户的消费信贷或融资租赁。从金融服务方式看,除提供信贷业务之外,还包括融资性租赁、购车储蓄、汽车消费保险和信用卡等。但根据2003年10月3日我国出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不能从事汽车租赁业务,而这项业务恰是国外很多汽车金融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同时,《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开设分支机构。这一点也就决定了汽车金融公司不可能像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一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4.2汽车贷款利率受限制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不能像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放贷利率,并且通常执行的是零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得超过30%、最多下调不得超过10%。利率浮动本来是汽车金融公司最大的市场竞争优势,但这一规定使得汽车金融公司竞争优势大减。

4.3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受到制约

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满足资金的需求。但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只有两个方法来融资:其一是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其二是向金融机构借款。接受股东存款没法从根本上解决资金问题,而向金融机构借款难度更大。因为,银行本身也在开展汽车信贷业务,是汽车金融公司在车贷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如果单单靠自有资金发放汽车贷款来拉动汽车的销售,其间的困难将会相当大。

汽车金融公司只有通过与国内商业银行合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市场的细分将是大势所趋。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具有专业化优势,其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积累了成功的实践经验,在全球范围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市场信誉。双方会结合各自优势探索建立广泛的合作、合资关系,这种合作可以分为外部合作与内部合作两种方式。内部合作是指汽车金融公司负责消费者的信用评价、贷款回收和还款保证,银行则负责放贷并向汽车金融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实际上,也就是银行业务外包方式。外部合作是指外资金融公司自行向消费者提供汽车信贷,银行向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以综合授信、资金结算、相互为内容的各项业务。从目前实际状况来看,最可行的是加强外部合作。

因此,对于汽车金融前景,我们应该乐观一些,未来3年内中国将释放出500万辆以上的消费潜能,汽车消费保持20%至30%的增长率,到2008年,中国的汽车市场将达到740万辆,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无论是外资金融公司还是中资银行都会在中国汽车信贷市场上大显身手。

参考文献

汽车消费信贷论文范文2

[摘要]本文认为:我国保险公司应适应变化,在汽车保险产品开发上、汽车金融保险服务上、汽车保险行业信息共享上加强建设,从而推动汽车产业链的做大做强。

[关键词]汽车保险汽车产业链

当今中国的汽车行业正处于一个令世界瞩目的发展速度:汽车产销量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是世界平均速度的10倍。

另一方面,包括保险在内的下游服务行业的发展也将有力地推动汽车产业上批量、上水平。因此,我国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需要保险业的有力支持,同时也为保险业创造了巨大的商机。

一、从国外的经验上看,保险贯穿于汽车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各环节

1.就制造商而言,产品责任险和产品召回险可为其转嫁巨大的经营风险。在产品责任上,据JVR(JuryVerdictResearch)资料表明2,在1995年4月至2005年4月的10年间,汽车与汽车配件(如:座椅、安全带、轮胎等)产品责任险的案均赔款高达400万美元,交通工具类的案均赔款为270万美元;汽车配件在不同事故中的赔款差异最大,从1.3万美元到2.85亿美元不等;

在汽车召回上,自上个世纪60年代起,美国共召回超过2亿辆整车和2400多万条轮胎;在日本,自1969年至2001年间,也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而且,当今随着科技的进步、汽车车型的日益多样化、复杂的制造工艺以及研发时间较短,汽车召回越来越频繁,2004年美国汽车召回创纪录,通用汽车公司当年召回约2500万辆汽车;在2002年到2004年两年间,雷诺被迫采取召回行动18次,宝马10次,尼桑9次,马自达、奔驰各8次,奥迪、KIA、沃尔沃、大众各7次;菲亚特、本田、美洲豹和SAAB各5次等,在召回的汽车中,约40%属电子系统出现故障,60%则是由于汽车存在机械方面的隐患。

可见,汽车整车或配件的潜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是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其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也是昂贵的,因此,发展汽车产业,建立与之相配套的风险规避机制是必要的。

2.就销售商而言,汽车金融将有力推动汽车的销售。国际汽车企业发展的经验表明,汽车金融公司既是汽车公司推动销售的利器,也是公司的盈利点。在美国,80%的新车是通过贷款购买的,即便是印度也有60%~70%的贷款购车比率;同时,通过汽车金融公司,汽车企业可以培养用户的消费忠诚度——当用户二次购车时,可以通过汽车金融公司直接置换该汽车品牌的新车,从而实现用户持续购买的功能。

3.就车主而言,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可为其自身和公众的风险损失提供保障。对于车主而言,车辆保险是对自身或第三方提供一种风险保障,不少国家采用了强制保险制度。对于发达国家,如美国,其各州在强制车险的保额设计上,不但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定最低的责任险保额,使得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受害者本人的医疗费用,而且还考虑了对受害人治疗恢复期间的收入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有些州的责任险甚至将治疗期间伤者的护理费用和家庭内未成年子女的看护费用也纳入其承保范围,该车险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解除受害人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并保障其家庭经济来源不受影响。

二、群策群力,发展我国汽车系列保险,共同推动汽车产业发展

1.共同开发和推动汽车系列保险产品发展,推动汽车产业协调发展。积极开发和推动汽车召开保险,为汽车制造商解除后顾之忧。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汽集团则于2004年开创我国首次汽车召回的先河,对马自达6CA7230AT型轿车进行召回维修;同年11月,上海通用则由于真空软管问题可能影响制动,首次召回2.7万辆2.0升型君威轿车;而最大的一次召回当属重庆长安铃木,于2004年9月对15.7万辆电喷奥拓轿车实施召回并免费维修。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探讨开发和推动汽车召回保险产品,为汽车厂商提供风险转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应积极开发商业车险新产品,提高其保障程度。2006年7月1日,我国已正式实施了交强险,但在商业车险上,目前仍处于较低水平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产品较单一,保险责任限额较低,在间接损失的保障上不足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应使商业车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与之相对应。

2.风险共担,恢复和经营好汽车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汽车销售。我国自1998年10月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至今,信贷购车比例不足汽车总销售量的10%,保险公司也积极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予以配合。然而,由于我国个人诚信体系的缺失,加上汽车销售商在售车商的信用行为不一,银行和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风险管控上的认识和做法不一,以致在爆发井喷的2001年~2003年里,出现汽车个人消费信贷的大量坏账。从2003年底起,保险公司退出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银行退出汽车信贷市场。目前,随着个人诚信体系的逐渐健全等制约汽车消费信贷的障碍逐渐消除,车贷市场出现复苏的迹象。但是,汽车销售商、银行和保险公司能否形成风险共担的机制,共同在风险的识别、管理以至最后的风险承担上,建立起有效的分担机制,则是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重新开办并取得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3.信息共享,共筑诚信,做大汽车产业价值链,服务好共同的消费者。保险业和汽车产业应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一是在公共信息上。二是在私有信息上,各行业间应进行互利的共享,以推动产业做大。

汽车消费信贷论文范文3

摘要: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近年来以巨大的市场潜力和较高的预期收益成为金融市场竞争的热点,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利于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熏拉动经济增长?熏其前景不容忽视。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仍存在诸多局限性,如何完善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成为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消费信贷;个人消费信贷;内需

个人消费信贷是银行以货币或契约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用于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贷款。消费信贷是拉动我国内需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实现消费与生产均衡的助推器。自1999年央行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2007年“两会”上,总理强调,近几年仍应坚持扩大内需方针,重点扩大消费需求,而消费信贷在拉动消费需求上的作用不容忽视。

一、我国发展消费信贷的重要性分析

(一)拉动内需需要消费信贷支持

尽管近些年来我国消费品市场出现了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与投资和出口的高速增长相比,消费需求增速仍显不高,内需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障碍。据统计,2007年前三季度,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7%,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般应为80%左右。扩大内需已成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性问题,消费信贷的支持有利于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转变,是拉动居民消费需求的重要途径。

(二)提升居民消费结构需要消费信贷支持

2006年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为26971.64亿美元,年增长10.7%,这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中低收入国家水平;此外,近几年我国努力扩大居民消费,居民在住房、医疗、旅游、文化、体育、娱乐等方面的消费与日俱增。通过消费信贷方式把消费资金的剩余部分暂时贷给消费资金不足者?熏有利于促进即期消费和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

(三)金融机构效率提高和业务发展需要消费信贷的不断完善

消费信贷作为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之一,对于提高银行资金配置效率,扩宽金融业务发展空间,通过合理的消费信贷配置资金比例,合理安排资源在投资和消费领域的分配,可以提高信贷资金配置的整体效率。此外,消费信贷业务种类繁多,创新产品不断,可以丰富银行金融业务。

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从总体上看,中国个人消费信贷目前的发展呈现良好趋势,但忧患并存,具体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特征

1.发展迅速。自1999年扩大个人消费信贷以来,消费信贷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居民户贷款余额4.6万亿元,同比增长25.7%,增速同比提高10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6741亿元,同比多增3074亿元。居民消费性贷款比年初增加3800亿元,同比多增3699亿元,其中居民户中长期消费性贷款同比多增3206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增长迅速,相当于1999年的30倍,汽车消费贷款也呈现较快增长势头。

2.信贷品种呈多元化发展,方式更加灵活丰富。从消费领域看,拓宽到住房、汽车、助学、医疗、旅游和耐用消费等多个领域;信贷工具方面,有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方式;贷款期限也有不同程度的放宽,从一年短期到20年中长期贷款不等;同时贷款保证方式方面,保险贷款合作方式有较大幅度上升,占比在12%左右。

3.信贷品种发展不均衡,国有商业银行占据消费信贷市场的绝大部分。较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国信贷品种存在差距,但基本还是具备了个人消费信贷产品体系,只是个人住房贷款占据了绝大比例,汽车贷款、其他综合贷款也发展迅速。据统计,2005年底,住房贷款余额达18430亿元,2007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贷款余额达22070亿元,占人民币贷款余额的10.2%。在各项消费贷款中,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余额分别为18547亿元和960亿元,分别占全部消费者个人消费贷款余额的84%和4.4%。此外,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凭借其传统业务优势,率先开拓了消费信贷市场,据统计,四家合计占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80%左右。

4.受从紧货币政策影响,银行消费信贷发放将更为审慎。央行近期调整货币政策,2008年将实行货币从紧政策,这是近十年来首次改变稳健的货币政策。我国在1997年面临通货紧缩的危险,货币政策由防止通货膨胀转为主要防止通货紧缩,出台了多项支持消费信贷的政策措施,为消费信贷发展创造了良好趋势。近期数据显示,消费信贷增长呈现萎缩趋势,今后两年,银行将会比较重视银根,因此对于消费信贷款项的发放将趋于严谨。

(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存在问题

虽然近几年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且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甚大。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了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也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阻碍。

1.农户贷款难。2006年末,农户贷款余额0.92万亿元,只有7072万户农民获得贷款支持,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1.2%,还有1/3的农民没有获得贷款支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村经济,具有高度分散、生产技术水平低和组织化程度低和组织化程度低的特征,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手续,与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要求差距较大。且由于农户投放信贷资金成本高、风险大,金融机构不愿意给农民过多贷款,这无疑与中央大力强调的支农政策相违背。

2.征信体制不健全。权威的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未能建立起来,缺乏行之有效的消费信贷跟踪、监控体系,给银行的信贷投放带来诸多不确定性风险,不利于银行信贷授信额度的确定,制约了金融机构消费信贷业务推广。同时受宏观环境影响(如利率、资产价格变化等),贷款抵押物品也存在贬值风险,借款者逃避偿还贷款的风险不容忽视,这无疑加大了消费信贷的流动性风险。

3.交易成本阻碍消费信贷的实现。由于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较迟,目前贷款手续环节仍过于繁杂,涉及银行之外的如房产、评估、保险、公证等诸多部门。个人需支付的信贷交易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者的要求过于严格,如要求借款人具有当地户口、稳定收入、担保等等,使不少人失去贷款资格。

4.产品缺乏创新。目前中国几大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品种大同小异,主要集中在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两大类上,信贷品种在利率、期限、抵押、担保等方面同质化程度很高,缺乏特色。与发达国家相比,品种范围仍局限在传统业务,但在美国,分期付款贷款、开放性循环贷款、一次性偿清贷款、住宅抵押贷款等都具有丰富而灵活的类别,而我国许多消费信贷产品还未开始涉及,与国外相比存在相当大差距,这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发展。

5.还有诸多因素抑制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如居民对消费信贷的认知度偏低。不少居民仍热衷于将收入存入银行,且由于存贷利率上调,居民储蓄愿望趋强,储蓄在近几年仍将是城乡居民选择投资的重要渠道。居民收入低,也抑制了消费信贷的发展,受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就业仍然是一大难题,许多人收入在支付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后节余较少,大多数没有申请消费贷款的意愿。此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后也是影响因素之一。

三、拓展消费信贷的政策性建议和现实选择

针对我国目前消费信贷的存在问题,结合其特征和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农村消费信贷支持力度

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加大对现有农村消费信贷品种的营销力度,适度增加农户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等生活性消费信贷,同时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的覆盖面,扩大农村消费信贷支持的对象和范围,如加大对乡镇企业、个体销售经营户等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建立健全有效征信体制,防范风险

首先要积极参与社会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的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5年12月开始运行,各商业银行应按其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机构所有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信息,从而逐步使个人借款信息在全国内实现互联互通;其次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调查。贷款审查人员要加强对借款人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对一些有重大嫌疑的借款应实地走访,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资信评定标准,规范个人资信评定程序,逐步实现消费信贷与个人征信体系的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结合。

(三)完善金融机构个人消费信贷操作体系

一是要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一条龙”服务,减少不必要的交易程序,降低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二是要放宽申办条件。适当调整对借款人的限制,不应仅把借款人眼前的经济状况作为贷款决策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考虑其预期收入、素质和未来发展潜力等等。

(四)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是信贷产品创新的源泉和动力

这要求银行提高对市场和客户的感知度,有针对性地对产品功能、价格策略及服务手段进行科学组合和优化。如创新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消费信贷品种,如对农户可积极开展农机具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小额生活贷款、打工消费贷款等消费贷款业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尝试性发展新型消费信贷业务,如住房二次抵押贷款、综合循环贷款等等,同时可以考虑开发与保险相结合的金融工具和业务。

汽车消费信贷论文范文4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内容,而其中份额最大、目前开展得最好的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成为银行业和房地产业中的热点。分析和探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主要是围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来进行的。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因素

房地产信贷引起银行巨额坏帐从而引发金融动荡,可谓屡见不鲜。1955~1980年间,日本住宅地地价上涨约40倍,而同一时期各产业现金工资总额仅增加14倍,进入1980年代以来,日本商业用地地价高涨,另一方面为抑制急剧的日元升值,采取金融宽松措施,使房地产信贷进一步扩大,并最终成为进入19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破灭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在1992年之后的二、三年间出现了房地产开发热,尤其是海南、北海的房地产更是热得炙手,要不是及时采取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抑制过度的房地产开发热,后果不堪设想。尽管如此,海南和北海的积压房地产的处理问题,至今仍未彻底解决。前几年发生在东南亚的金融危机,过度的房地产信贷也是元凶之一。

房地产业是我国近十年发展最快、关联度最大、对GDP增长贡献最大的行业,房地产的发展带动房地产金融的发展,个人房地产贷款余额从1997年的190亿元上升到2003年末的1.2万亿元,增长63倍。2003年末的坏帐率为1‰~2‰,但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往往在3~8年后大量显现,而2003年末的贷款余额大部分是在2000年之后发放的。那么,讨论和分析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风险因素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大体来说,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风险因素分为政治风险、法律政策风险、道德风险(或信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或商业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指贷款住房所在地区或国家发生社会动荡,政权极不稳定,从而引起房地产价格的急剧贬值,导致个人住房贷款难以收回的风险。而法律政策风险,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手续的完备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以及税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政策在个人住房贷款期内发生大的变化或调整,从而影响到整个住宅类房地产的市场租金和市场价格,进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的风险。道德风险(或信用风险),是就开发商和购房者而言,如果他们不注重自身信用,故意违约导致个人住房贷款不能如期支付给贷款银行的风险。市场风险(或商业风险),则指因市场供求的变化,使贷款住房的市场价格出现较大贬值,或者取得贷款支持的购房者发生非故意违约不能支付到期贷款,因而不能全部归还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政治风险不属本文讨论的范畴,下面仅就与法律政策风险、道德风险(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或商业风险)相关的一些具体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1.选择项目风险一种情况是个人住房贷款所选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存在严重问题,具体来说又包括如下情况:一是规划报建手续瑕疵,如因土地出让金未交而未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这些房地产项目极容易在购房户和开发商之间产生集体纠纷,现实中这种纠纷的往往造成购房户集体拒付个人住房贷款,对这种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将给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风险。二是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先未作好市场分析,市场定位不明确导致该项目本身根本就没有市场前途;三是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开发商缺乏经验,没有高素质的人员组成的管理队伍等。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都有可能造成“烂尾”或不能如期交房,如果银行不慎选择了这样的项目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则该贷款从开始就面临成为呆坏帐的可能。

还有一种情况是银行需了解商品房类型的不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以投资为目的的客户的违约风险大于以自省居住为目的的购房户的风险,商业房大于住宅,而住宅中易于成为投资品种的小户型和酒店式公寓大于一般住宅。目前成都市市场上小户型购房户中投机淘金的购房者占很大比例,在前几年投资高回报的示范带动下许多普通市民也加入投资小户型的行列,推动小户型的价格快速上涨,一旦租金达不到预期水平,违约的风险将大大增加,从金融部门反馈的信息来看,这类小户型违约的概率明显高于一般普通住宅。故银行对投机性客户应从严审查,对容易成为炒房户目标的项目谨慎介入。

2.销售价格不实风险。开发商销售价格严重不实,普遍高于同一供需圈类似住房的市场价格。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开发商因种种原因,将销售价格人为抬高;;或者将银行提供按揭支持的售房价格抬高,有的销售价格甚至比同一供需圈的类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高出20%~30%.试想,如果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之初,贷款金额就高于相应的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还奢谈什么防范信贷风险之类的话题呢?成都市市场上也出现了通过提高单价,同时对购房户高赠送返现的方式,达到实际降低银行按揭的首付比例,销售单价实质并未抬高的方式。

3.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开发商可能因为工程建设资金的短缺而恶意套现,一是开发商组织一批假的购房者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或者开发商出具虚假的首付款证明从而放宽实际交付的首付款限额(比如,首付款应达房价款的30%,开发商私下答应为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垫付10%~20%的房价款),从而达到套取银行现金的目的。而不论是开发商组织的那些不真实的购房者,还是开发商擅自降低首付款的真正购房者,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能力都是有极大疑问的。

4、个人信用风险。这里谈到的个人信用风险,仅指购房者故意违约,如本来没有还款能力而骗取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具有还款能力而恶意拖欠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至于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以及发生借款人死亡、失踪而无人带其履行合同或继承人或代管人拒绝履行合同等情况造成的借款人违约,属于通过健全有关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解决的问题,可以不纳入个人信用风险范围。6~}1[o?/*s::%&98,3LqE7r&u.tkNHs数学论文=\7(*_&Q)+*;??u-h#AHy€

5、资本价值风险。房地产的资本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预期的收益现金流和可能的未来经营费用水平,然而,即使收益和费用都不发生变化,资本价值也会随着收益率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情况在证券投资市场上反映的较为明显,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率也经常变化,这种变化也影响着房地产的资本价值。预期的资本价值与现实的资本价值之间的差异即资本价值的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按揭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是指该住房的预期市场价格与现实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影响住房的资本价值的因素主要有:

论文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来自免费

(1)未来住宅类房地产市场的走势关注房地产发展的阶段,房地产市场是个周期性的市场,房价水平处于波峰时期的贷款风险肯定大于其他阶段的风险,未来的预期市场价格可能普遍低于目前的市场价格。故金融机构要对不同阶段在首付比例上区别对待,从宏观上控制住该风险。

(2)住宅功能陈旧。以后人们对住宅的功能要求(如户型设计、外部景观、室内设施等)总是日新月异、不断增强的,当前的住宅在功能上以后总会逐渐陈旧过时,相应地,其资本价值也有贬值的可能。

(3)房地产估价。如果某地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均有高估房地产价格的倾向,则房地产的融资能力、获利能力均被抬高,相应地,房地产的资本价值也就容易高估,从而推动经济泡沫的出现。

住宅资本价值风险的出现,可能使按揭住房的未来市场价格极大地低于办理按揭之时的市场价格,导致借款人大面积理性违约,造成严重的金融动荡和金融危机。

6.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期限长达10~20年,甚至可达30年,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如不能解决,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的一级市场必然出现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资金占用的长期性与资金来源的短期性问题,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巨大需求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有限的矛盾。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使银行的长期资金使用和短期资金来源的不匹配,使商业银行自身加大了资金短缺的压力,从而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难以开展下去。

7.法律风险。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风险,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1)合规性问题。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和有效,如住房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的备案登记应办妥等。(2)按揭住房的权利瑕疵。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求按揭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果按揭住房还存在其他抵押权人、典权人或其他买受人,则银行的贷款缺乏安全、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银行的贷款风险自然就很大了。(3)抵押住房的处分问题。借款人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尽管抵押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但如果借款人不能从抵押住房迁出或者借款人迁出后无立足之地,银行就不能顺利地处分抵押物。

8.档案管理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保存相当重要,因为在如此长的借款期内(可长达30年),银行工作人员必然产生变动,甚至从领导到信贷员要换四、五次班,现在已经发生了因工作人员变动而造成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流失的情况,若银行内部有人与外部勾结,则问题更为严重。若出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的失真、失实,则银行的贷款就面临极大风险。

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因素虽然很多,但其中许多风险因素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的信贷管理工作是可以防范的,亦或减小风险。具体来说,有如下一些防范风险的措施:

1.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前期评估工作。通过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期评估工作,可以选择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给予贷款支持,从而避免项目选择风险、销售价格不实风险,部分避免资本价值风险和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个人住房贷款前期评估工作包括的基本内容有:

(1)贷款项目评估。通过对按揭项目的建设条件评价、市场前景分析、开发商素质和业绩评价、项目的财务盈亏平衡分析和风险分析,可以判断项目是否具备给予按揭支持的条件,从而择优挑选好项目。

(2)对拟提供贷款支持的按揭住房的期房价格进行市场评估,经银行确认后,确定合理的贷款成数。

对期房价格的市场评估,避免了开发商高价销售策略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商业银行通过评估机构曾发现,开发商针对按揭住房的销售价格高出一次性付款售价的3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获得了暴利,但银行贷款的风险从一开始就额外加大了。通过评估,还可以部分避免开发商的恶意套现风险。因为即使开发商组织假的购房者办理了按揭手续,套取了银行现金,但个人住房贷款毕竟拥有了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住房抵押,在开发商仅能获抵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的七成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还可以根据按揭住房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预留开发商对购房者的保证金,以保证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开发商终究会想方设法按月代替虚假的购房者归还贷款,否则银行一旦处分抵押住房,加上银行预留的保证金,应该可以使贷款风险降到最低,而开发商则得不偿失。

对期房价格的市场价格评估,还可以避免抵押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通过对未来同类住宅类房地产市场走势的分析,对住房功能陈旧的判断,以及对城市空心化趋势的出现等诸多因素的分析、评估,可以评测出较为公允合理的住房理论价格,根据该理论价格计算的贷款成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无疑可以减小抵押住房未来的资本价值风险。当然,减小抵押住房的未来资本价值风险的前提,还是要有规范的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而且对期房评估得出的理论价格应能基本反映类似房地产的未来市场趋势,做到公允、合理和可信。否则,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虚假和不真实,远远高于其理论价格(往往由房地产抵押人、贷款银行和评估机构三者共同推波助澜),就会和证券投资的过度繁荣一道,形成“虚拟经济”的极度兴旺,即“泡沫经济”,最后导致经济的全面崩溃。

2.建立个人信用评级制度。不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离不开个人信用评级,其实只要是开展个人消费信贷,都离不开个人信用评级。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实也可以说“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要通过评级掌握借款人的个人真实收入和财产,掌握借款人有没有个人负债,借款人以往有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从而据以判断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和还贷意愿。但是,目前对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缺乏权威部门的统筹,往往难以实际推行。比如,建设银行在1999年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资信评定标准,工商银行也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资信评估指导意见》,但都限于住房贷款借款人资信评估和各自银行系统,资信评级结论不能在其他商业银行通用,也不能用于其他个人消费信贷。并且如果开发商同意卖房给购房者,购房者又支付了首期购房款,资信评级势必流于形式;如果先办个人资信评级,达不到资信标准的个人不担不支付评估费,还可以换一家银行办理按揭。

因此,为了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应抓好以下基础工作:

(1)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的资信评级中介机构。该机构应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能够调阅各商业银行的电脑网络资料,出具的资信评级结论在各商业银行通用,适用于一切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并可进行实时跟踪,一但发现不良信用记录,随时调整其个人信用等级,对近三年信用良好的个人,可以按操作规程调高其个人资信等级。

(2)尽快建立个人存款实名制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通过这两项制度的建立,可以掌握个人真实收入和财产,评价个人的还款能力。所幸的是,二年伊始,人民银行已宣布即将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相信个人财产申报制也将很快出台。

(3)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个人信用实码制就是将可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资料都存储在该编码下。当个人需要向有关方面提供自己的信用情况时,个人资信评级机构通过个人信用实码可以查询所需资料,从而评定信用等级。

(4)建立个人银行帐户。将目前个人收支以现金为主,改为以个人银行帐户转帐收支为主,个人只有零星的现金收支。这样,银行对个人的货币化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资产(通过转帐和税收确认),个人收入和到期偿付能力就可以全面掌握并进行评估。

3.健全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涉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修订和完善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房地产转让和预售法律制度,通过制订物权法、个人破产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可以使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手续在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更加完备、简明,使抵押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保障抵押权人拥有能够顺利、合法地处分抵押住房的权利。

4.强化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银行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实现电脑和文件资料(原件)的双重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内部牵制,以保证业务档案不失真、不失实和不流失。通过电脑化管理,对每月拖欠银行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及时催收,并纳入“黑名单”,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力度。

汽车消费信贷论文范文5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创新,金融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同金融机构的界限逐渐模糊,金融功能逐渐融合。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从事新兴资本市场业务,与此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开始兴起,产生了一个个超级大型跨国金融控股集团。它们的分支机构遍布全球各地,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业务,成为一种能向客户提供多方面金融服务的“金融超级市场”。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些国际金融控股集团凭借综合化经营的优势,加紧在华金融布局,使业务单一、资本单薄的国内银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

目前在金融界(银行),已不再是分业、混业的争论,人们的注意力已经转向如何平稳地向混业经营过渡。本文正是秉承这一主旨,探讨中国银行业通过什么路径一步跨入混业经营,建构混业经营的最佳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银行业走混业经营的最佳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经营优势

一般而言,控股公司是企业结合的一种形式。其特征是某一核心企业通过取得其他公司的股份,掌握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控股公司的企业结合方式,既有企业投资设立新公司的分立方式,也有企业通过“购并”实行股权经营的方式。无论是企业的分立还是“购并”,控股公司的实质就是一种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率最大化的资本运动方式。控股公司可分为事业型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事业型控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自己的事业领域,纯粹型控股公司则是母公司没有自己特有的事业领域,而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部门。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子公司的一种纯粹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实行综合化(混业)经营,具有巨大的经营优势。

1.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对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全能银行的效率发挥至关重要。规模经济可以从金融服务的产品中产生,即当某一机构提供特定服务组合的成本低于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样种类服务的成本时,规模经济就可以从对金融服务的消费中产生。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服务平台办理一系列组合业务,与在不同金融机构分别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相比,可以使客户节约相当的时间和信息成本。

2.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范围经济。

在获取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在横向并购中也存在着范围经济(EconomyofScale)。所谓范围经济,就是指金融机构可以进入更广阔的市场,接触更多的客户群体,并促成一些相关金融产品交叉销售。商业银行演变成“金融超市”,创造了更多销售机会,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大为提高,达到了范围经济的效果。

3.协同效应

金融控股公司在多元化的购并活动中会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即获得管理上的协同效应(管理资源的充分利用)与财务上的协同效应(现金流量的充分利用),使成本收入比降低,资产回报率提高。

4.风险的递减与分散

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金融服务具有风险分散效应,“不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是其经营原则。全能化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把多种业务纳入银行业务范围,有利于银行筹措资金,有利于经营风险的递减与分散。

(二)金融控股公司与其他混业经营模式比较

金融机构如何从事混业经营最终必然体现在一定的组织模式上。从理论上讲,混业经营的模式基本可分成两类。

1.全能银行(UniversalBanking)模式

该模式是指在银行内部设置若干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衍生产品和保险等业务,金融业务混和交叉经营。“一个法人,多块执照,多种业务”,又称作一级法人制。由于信息流通,共享资源易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但是这种模式不利于协调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利于加强金融安全网建设。全能银行源于德国,是金融范围内的混业经营,也是混业经营的一种极端形式。

2.金融集团(FinancialConglomerate)模式

该模式在一个法人金融集团公司内有多个法人子公司,统一被控制在一个母公司之下,采取“多个法人,多块执照,多种业务”的形式,也称作“二级法人制”。母公司是一级法人,被控制的子公司是二级法人。根据金融集团多元化战略安排,这种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具体选择方案:

(1)松散合作模式。集团内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相互之间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在实践中,一体化程度较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此类模式。(2)银行母公司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银行和非银行的母子公司之间有严格的法律界限,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直接控股,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或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务由不同的法人主体分别经营,子公司之间建立有“防火墙”。与全能银行相比,虽然这种模式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受到限制,但实现了风险分散化,并通过业务交叉销售获得较高收入流,提高银行的品牌价值。但这种模式由于资金调度的黑箱操作性,会放大银行的经营风险,增大了监管的难度。(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形成母子公司架构。各金融机构(子公司)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子公司之间实行完全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在集团层面形成混业形式的联合经营;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资本的调度和不同时期总体发展计划的制定,调整集团内各子公司的利益分配,形成强大的竞争力;子公司之间可以在控股公司的指导下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客户、网络、资讯、营销能力等优势互补;子公司之间可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加快金融创新。各金融机构(子公司)既可自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彼此没有利益从属关系,又能互补协作、凝聚竞争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专业化与多样化的有效统一;还可通过频繁的并购,控股集团的规模更容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局限,向超大型发展。这种模式的透明度比较高,因此备受监管当局推崇和青睐。

(三)金融控股公司是分业与混业经营的桥梁

从构成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要素,我们不难看出其构造的间架功能。

1.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是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的企业集团

在单一法人机构内跨行业的金融机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尽管可以同时经营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务,但这些业务没有通过设立控股公司方式进行,而是在一个单一法人机构内进行,则不属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范围;有些企业集团虽然是一个控股公司结构,但其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没有达到国际组织、本国或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最低标准要求,只是一般性参股,不属于金融控股公司范畴。日本在1997年6月修改的《禁止垄断法》中,认为控股公司是取得子公司股票的价格合计金额占该公司总资产额的比率超过50%的公司。

2.金融业务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即控股公司合并报表中全部或主要资产是金融资产

如美国《Y条例》——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条例中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合并报表中,总收入和总资产的85%必须来自金融活动或属于金融资产;“2001年欧盟指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是合并报表中金融资产超过50%以上的控股集团;巴塞尔“联合论坛”则强调金融业务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

3.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是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两种以上金融业务领域的金融混业集团

由此可见,在多元化金融集团模式中,金融控股模式是介于全能银行模式和分业经营模式之间的,它可以实现分业经营和股权的集中管理。在子公司层面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各子公司(金融机构)遵循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而集团层面上则是“全能”的、混业的,从而兼顾了安全和效率。中国目前依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无疑是在分业与混业经营之间架设了一座桥梁,就最终目标而言,它能使中国银行业实现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平稳过渡,是实现混业经营的最佳路径。

二、我国银行业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突破点

(一)抓好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突破点

从设立方式上看,国际上大多数金融控股公司以购并方式形成,因此一般金融控股公司是先有子公司,后有母公司。特别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尤其如此。具体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主要有营业转让(脱壳法)和股份转让两种方式。营业转让法是指选择一家主体目标金融机构,将其全部营业(资产负债)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主体金融机构则“脱壳”为控股公司,其他目标金融机构则转变为其子公司。股份转让法是指新设立一家控股公司,然后分别与其目标公司的现有股东换股,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这两种方法,适用不同的银行。营业转让法适用于金融机构优势明显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转让法适用金融机构旗鼓相当的金融控股公司。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首先应遵循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及制度要求。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而我国《商业银行法》又规定,银行不能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不能采用以银行作母公司的银行控股公司形式;唯一可供选择的途径是营业转让法,先将商业银行脱壳为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然后由该控股公司与目标子公司的股东交换股权,以实现对目标子公司的控股。依据这一方式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将会呈现集团控股、法人分业的组织结构。既可发挥集团控股的一体化经营与管理效应,又可有效防止各子公司间的风险传递。各家银行完全可视自己的优势选择营业转让法还是股份转让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既要考虑法律环境,又要结合自身情况,这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一个重要突破点。

(二)利用金融控股公司推进银行改革和业务创新

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都把目标定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推进银行改革。

1.将一些新业务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分离

比如信用卡业务、保理业务、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基金及其他证券托管业务等,通过分设子公司的方式独立经营。其好处是既有利于这些新业务的较快发展,也可以适当隔离这些新业务和传统业务之间的风险。在这一过程中,还可以引进国内外富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比如花旗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在信用卡领域的联合,就是采用设立合资子公司的方式进行的。

2.将银行的不良资产归入单独的资产管理子公司或控股母公司

这样做,“好银行”可以上市,“坏银行”可以成为资产处置的专门机构。适当时机可以转为投资银行,在资产重组、债转股的过程中,其业务可涉及上市推荐、股权承销、财务与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等。

3.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资产和负债归入专门子公司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有利于突出上市银行的业绩,二是有利于提高基层机构经营的独立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对当地中小企业融资的信息优势和积极性。

(三)抓好金融控股公司集约经营的突破点

无论以何种方式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经营者在设立后无一例外地均要面对资源整合(集约化经营)的问题。资源整合状况,直接关系到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能否发挥。控股公司资源整合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协调和促进子公司在机构、业务渠道、信息、资金人事等方面的组合;二是制定重大业务联合经营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三是统一信息技术平台;四是建立起客户资源共享的制度与程序;五是建立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于一体的综合交易清算系统。从我国情况看,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内部资源整合,可在以下领域率先突破旧有格局,实现联合经营。

1.统一营销

实行统一规划,使用各子公司的营销资源联合经营。比如整合客户金融需求,联合开发多样化产品,整合专业技能及培训资源。整合投资理财信息,联合广告设计,联合市场营销策划和产品组合销售,整合子公司营业网点的销售与交易,便利同一客户在同一时间完成交易,以提升控股公司的整体形象,发挥协同效应。

2.共享客户资源

客户资源共享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一大优势,能否充分发挥这一优势,是经营者的一个突破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控股公司的客户资源共享的内容是:(1)对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2)对客户提供交叉的金融服务产品。如已经开发的由银行与证券公司联手推出的个人理财计划,实际就是银行与证券公司向客户推出的金融交叉服务产品,是基于客户资源共享基础上的合作;(3)对客户风险的交叉控制。由于我国的金融结构不合理,证券、保险业比重偏低,因此绝大多数储蓄集中于银行。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通过共享客户资源,不仅能带来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而且能够推动金融创新。这不仅是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改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过低、结构不合理状况,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客观需要。

3.改善金融服务

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由于资源的集约化使用,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客户服务平台。比如提供不同类型的现金管理账户,集证券投资、清算、借款、余额报告于一身的综合金融服务,在委托资产管理中银行与保险、证券产品的集合,网络金融综合交易平台等,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

三、我国银行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一)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目前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立法尚属空白,其实际运作也与现行的金融法规相矛盾,所以结合在我国已经出现的金融资本控制实业,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并趋于逐步放大的态势,监管立法显得十分迫切。不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立法要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业经营体制的重大调整,无疑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可借鉴日本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经验,分步推进。先行修改所有与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有冲突的经济和金融法规中的相应条款,然后将其汇总成《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以满足当前的需要。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

1.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

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是牵头监管模式,即根据金融集团的特点,在多个监管机构中指定一家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监管,其他监管机构进行功能监管。在实行牵头监管模式的国家中,美国以联邦储备系统为牵头机构最具代表性。第二是一体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实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合而为一,由一家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整个金融业。日本、英国、德国等实行的是这一模式。第三是分业监管模式。对金融控股公司层面暂未监管,而是对集团内部各金融子公司进行分业监管,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则有明确监管合作机制。三种模式之间最主要的差别,体现在信息的共享机制不同,在这一方面一体化监管模式具有相对优势,并且能避免监管真空,防止监管套利。

2.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选择

目前,国际上金融监管正在从机构监管为主转向功能监管为主。监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一般都是按照金融机构性质分业设置,而在其上层则是按功能进行综合,各国之间存纵使有差异,则主要在于统合的层次有所不同,并且统合的层次在逐步下降,分业的机构监管在弱化,统合的功能监管在强化。有鉴于此,并且综合经营已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那么在监管模式选择上无疑应当确立功能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类模式将更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银行混业发展对监管体制的要求,更能有利于我国金融产品创新,也会更加有效地防止金融风险的跨行业感染与积聚。

3.金融控股公司条件下的监管框架

打破我国目前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金融监管体制,构建功能性监管框架,可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借鉴国际上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牵头监管”模式,以及对金融控股公司主监管部门的选择标准,即以监管资金支付体系的部门(中央银行)为其主要监管部门或监管协调部门,这是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主要经营是资金流动,而资金流动直接涉及、影响集团资金支付体系的安全运作特点决定的。这样,可在不触动现有分业监管架构的基础上,建立牵头监管人制度。由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其各子公司(分业)监管。第二步,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和规模经营发展到一定程度,也随着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能力的提高和监管经验的积累、法律的健全,可将监管体制由牵头模式过渡到“一体化监管”模式,由国务院设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功能性监管的主导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实行单一机构监管。下设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子公司进行监管。

(三)银行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点

1.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标准

依据《公司法》在定性管理的同时还应制定必要的量化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进入者还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市场退出管理方面,应设立监管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如一家子公司倒闭或整个集团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实施信息共享和救助分工机制,母公司给予子公司援救行为的限制等。

2.建立有效的集团整体资本充足监管机制

参照巴塞尔“联合论坛”和“2001年欧盟指引”的要求,为金融控股公司最低资本充足率设限,并作连续动态监管。

3.建立内部交易与风险集中的处置机制

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设“中国墙”,(CHINESEWALLS)阻止各子公司之间传递有关其客户资信的非公开信息交流,建立金融集团对自己组织结构和重大内部交易的披露制度,制定会计并表准则和税法方面的规则,增强内部交易的透明度,设立法规禁止某些风险特别大的业务,限制子公司之间没有商业基础的内部交易。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按照监管机构限定的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上报财务报表和资料,由监管机构根据上述资料和列出的金融预警指标及相应的权数,测评各金融控股公司的等级。

5.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控机制

包括对控股公司董事会和存款机构董事会的构成作出规定,以保证存款机构经营的独立性;建立控制关联交易、制定资本充足率政策限制风险集中度、提供信贷资产安全机制等。

6.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层任职资格的审查机制。

四、几点建议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应先行试点审慎推开

金融控股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要达到其业务交叉、跨市场工具创新、实现不同金融机构资金良性互动,通过控股公司有效整合,提高整体运营效率。然而,它又是一项我们从未经历过的复杂的系统工程,监管和研究部门应对已经出现和准备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选择地进行试点,关注和总结其在整合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在试点的基础上审慎推开,在推开的过程中总结积累经验,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监管体制的完善奠定基础,为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抓住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契机,完善银行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多年来,一直困扰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问题,就是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由于银行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弱化,制约了银行经营效益的提高,导致风险增加。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银行及其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重新进行整合,实现产权制度的深层面改革,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

(三)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产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与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在带来巨大经营优势的同时,也可能产生巨大的金融风险。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主要有外部风险,如对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公司整体激励与客户和公众的利益冲突等;内部风险是指其内部存在着复杂的控股关系和关联交易。由于集团内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的存在,控股公司内一个企业的经营困难或危机所引起连锁反应,给集团其他企业带来严重风险,甚至造成银行业危机乃至发生金融危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们对投资甚至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产业资本没有监管,法律约束呈空白状态,这种情况蕴涵极大的不稳定性。因此,对于控股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应视不同情况加强引导和监管。比如,对同时控股两类不同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应以设立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整合。对尚未分为金融投资与非金融投资的企业集团,应以设立控股公司的方式集中集团内的金融投资,并由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对控股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非金融企业,应由监管当局视同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对于非控股型的金融投资,应由相关监管当局视不同情况对投资主体提出必要的监管要求。尽量消除监管盲点。

(四)创造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控股公司生态环境,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第一,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渐进开放和统一金融市场,引导和培育成熟的金融消费,形成金融产品供给和需求的良性互动,促进市场体系的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