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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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范文1

中国古代军事法励士功能综述

“励士”的提法由来已久,古代兵家对此早有研究,“励士”意为振奋军人(士气)。古代作战主要使用冷兵器,所以特别看重战争中的精神因素。在古代,“励士”亦称作“励气”、“厉气”,兵书里阐释“励士”的方法很多,许多兵书都曾论及,比如《六韬》的《励军》章,《吴子》的《励士》章,《将苑》的《厉士》章等等。古代很多兵家结合实践经验,都对“励士”的方法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总结。现代“励士”理论研究侧重点有所改变,但也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的激励功能理论方面的研究

西方法律经济学学科代表人物康芒斯・科斯早前就提出,“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有着激励的功能,诺思认为制度能够“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活动,使个人的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就是说,制度使得个人获得个人经济活动的全部收益,当然个人自行承担个人经济活动的全部成本;或者说,制度(法律)激励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西方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础上,国内关于法律激励功能理论的研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关于法律的激励功能的内涵及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付子堂教授指出,“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激励功能,就是通过法律激发个体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个体受到鼓励去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张维迎教授认为,“法律实际上是一种激励机制,它通过责任的配置和赔偿(惩罚)规则的实施,内部化个人行为的外部成本,诱导个人选择社会最优的行为。”倪正茂教授按照法律的功能划分出了激励类法,他认为,“激励法是对人的特定行为实施激励的法律”。

关于法律的激励功能的内在原理,主要有四条研究进路:一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进路。国内学者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法律的激励功能问题的代表是张维迎教授。他在《信息、信任与法律》一书中运用了法律经济学的方法,从信息经济学和激励理论的分析视角,阐发了法律作为激励机制的一般原理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具体实践。二是社会法学的研究进路。法律社会学就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法律功能是法律社会学的核心问题。付子堂教授在《法律功能论》一书中从分析法律功能的发生入手,然后主要运用功能理论,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了法律功能的内涵、特点、实现等问题。三是激励法学的进路。激励法学是由倪正茂教授所创设的。倪教授认为,以法的功能作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组织管理类法、惩戒类法与激励类法。于是他在《激励法学要言》等一系列论证中,围绕“激励法”的定义、特征、分类、原则、运行等方面系统论证了一套关于“激励法”的理论框架。四是多学科交叉研究的进路。丰霏博士在其博士论文《法律制度的激励功能研究》中提出,激励功能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为解决法律制度激励功能研究中的理论分散化问题,丰霏博士尝试综合运用现有的多门学科关于激励方面的理论,形成新颖的理论工具和分析方法。

二、古代具体军事法律制度励士思想的研究

关于此研究的专著方面比较匮乏,但有专章论述励士的,主要是里克主编的《治军史鉴》的第七篇――“励士篇”,该篇阐述总结古代丰富的励士思想和诸多励士的案例,从而总结古代励士的方法,并具体论述了古代战场鼓动和军乐军舞所具有的励士功能。

关于此研究的学术论文方面的资料较多。笔者认为其中比较有理论价值的主要有:熊梅教授在《军功爵制与秦军战斗精神的培育》一文中通过例举春秋时期的秦国实行军功爵制,从而有效地激发了秦军的战斗精神,揭示了法制对激励军队士气的重要作用,并且具体论证了军功爵制发挥励士功能的机制,理论分析比较有深度。陈琛和杜康明的《浅析秦军事奖惩制度及启示》、周思佟的《浅谈军功爵制的激励作用》、李玉平的《略论秦王朝“军功爵制”的激励价值》等文章也都是通过历史分析秦国军事奖惩制度的概况、特点等内容,从而总结秦国军功爵制激励作用,并得出一定的启示。卜建新在《军乐的社会功能与本质》一文中通过对军乐(古代军法的一种形式)的历史考察,总结其特点、社会功能和本质,提出军乐对民族尚武精神有重要的教育培养作用。梁满仓在《魏晋南北朝军礼鼓吹刍议》一文中通过论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制度化的军礼鼓吹的历史演变,阐述了军礼鼓吹制度对于激发将士士气,提高军队战斗力的作用。张国庆的《辽代激励机制之特色与社会功能初探》通过历史分析具有时代、地域及民族特色的辽代激励机制,从而总结出辽代奖励制度(主要是军功奖励制度)所实现的社会激励功能。此外,李晓菲的《浅议元代赏功符牌的政治功能》、郭文佳的《论宋代军人的优抚保障政策及影响》等诸多文章都殊途同归,通过研究古代不同时代、不同内容的军事法律制度,总结其具有的励士功能以及其他功能。

三、军队激励应用机制方面的研究

韩志辉的硕士学位论文《军人战斗精神的影响因素及激励机制研究》实证研究了军人战斗精神的影响因素,总结了军人战斗精神的激励机制的七种激励方法,包括奖惩激励法、目标激励法、完善权益保障机制激励法等。于渊的《构建军人权益保障制度的法理思考》为我们构建军人权益保障制度找到了法理依据,并提出完善军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一些基本举措。宋阳、冯静和张鑫的《完善军队人才激励机制的思考》提出,传统的激励模式以及与人才激励制度暴露出很多不足,所以必须运用针对性的激励制度手段,完善我军的人才激励机制。黄仪贞的《完善我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杨连波的《完善军人经济权益法律保障的几点思考》、丛文胜、李蔚疆和孙宏武的《关于依法保障军人待遇的几点思考》等文章都提出了关于军人权益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的思考,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

[2]梁宇红.军队士气评估模型的构建与应用研究[M].北京:出版社,2011.

法律社会学论文范文2

一、 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主要采取撰写毕业论文的方式。本科生毕业论文经历选题、开题到撰写完成交由指导教师审查、通过答辩等各个环节,据此认定被考核的学生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要求。由于毕业论文能够训练学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案例分析、逻辑思维等方面的能力,同时能够在检验大学生专业素质、学习能力、学科知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毕业论文一直是大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理论掌握情况、能否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

 

但是,当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考核以论文为主要方式,而且多为理论性研究论文,学生的论文存在无问题意识、无创新观点等问题,教材表述式和资料堆砌式的论文较多;毕业论文拼凑、应对甚至抄袭的情况严重。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评价标准,也影响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质量及其社会评价,甚至有人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

 

二、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的多样化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对学生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要求相对较高。笔者认为,改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的办法就是设定更为多元的考核方式,给予学生足够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按照兴趣和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考核方式。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探索。

 

以个人考核与团体考核为标准,可以将毕业考核分为“独立完成型”和“团体协作型”。

 

第一,“独立完成型”可采取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方式。

 

调研报告方式较适用于具有交叉学科背景,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类的选题。同时也适用于法理学中人权保护情况、宪法实施问题等须要进行社会调查、联系实际情况说理的选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调研报告重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更注重考察学生是否掌握了调查的方法、手段,以及通过一手资料对实际情况的进行总结和分析。表面上看,理论难度比不上论文,但是它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

 

专题研究方式较适用于对特定法学领域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等等。专题研究要求对具体问题的产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域外借鉴等作详细研究,由一点向纵深挖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务实性,更能突出学生对问题细节的考量。

 

案例分析方式即以现实生活中影响较大、较为典型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说明法理、论证制度、提出建议,进行法律分析,较适用于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专业的选题。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案例分析不应局限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应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既有案例对法律适用的疑问和挑战,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的一种较具特色、也较符合“职业教育”目标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的技能教育“既是一种职业操作技艺培养,也是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的逻辑训练”。法律文书写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法律文书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种法律文书,所以留给学生选择空间也较大。学校也可以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难易程度和考察重点,对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法律文书写作进行一定质与量的限制,如限定在公诉书、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选择。

 

第二,“团体协作型” 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专项项目等方式。

 

近年来,模拟法庭已作为法学专业必备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在各法学院校普及开来。“模拟法庭的建设与运行使其充当实训基地建设的主力军应为理所当然”,时也可为考核方式多元化提供必要支持。以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可由教师指导学生挑选典型案例,由即将毕业学生自愿结成小组,准备相关材料、分饰法庭或仲裁庭的各方主体。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考察学生们的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以及模拟法庭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理是否准确、法条运用是否得当,证据与使用是否正确等判断参加学生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这种考核方式不仅能够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也是对学生通过专业训练习得法律实务能力的一种检阅。

 

法律援助专项方式可以看成是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成果的考察和延伸。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案件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指导教师自己承办的案件,一是与当地司法援助组织合作获得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后者的数量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法律援助指国家通过一定的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确需法律帮助的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扶并减免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近几年来,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逐渐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学校通过诊所教育向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既使学校获得了法律教学的实践渠道和案源,使学生充分参加了案件处理过程,提高了其法律实务技能,又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节约了司法资源。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完成情况,来考察学生法学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的水平。当然,是否要通过这样方式进行考核首先应当由学生自愿选择,由于法律诊所课程一般从大学二年级下半学期开设,大四上半学期结束,所以学生可以申请以自己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毕业考核方式,学院批准后,可以指派考核教师对该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考核和指导,综合学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的标准。

法律社会学论文范文3

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社会改革是其法学兴盛的最重要背景。国人痛定思痛,终于认定以法治国乃安邦富民的必由之路。地看,从人治到法治是一种快速转变。“快速”表现在,近20年来中国的规范以前无古人的速度而滋彰,不同学历层次的法律人才和各种著述以几何增长之速在产生,瞬息间,法律在生活中已变为举手可触、不可或缺的社会存在。无疑,在这个“快速”过程中,进行于法学院系内的法学和研究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但是20年后,对与“快速”演进的中国法学相关的最基本的,实有静心体味、平和思索之必要。一为法学的目的何在?二为法学的方法如何?三是法学的规范怎样?

一、关于法学的目的

一般地说,法学是有关法律知识的学问。撇开交叉学科不言(如法学),“与法律相关”意味着有关前人法律(法律史学)和现今法律(部门法学),异域法律(外国法学)和本域法律(国内法学或地方法学)皆为法学的领域;同时,法学还要关心法律运作的本系统(司法制度学)和外在系统状况(法社会学);除了对形而下的法律规范、司法制度和法律环境的关注外,研习法律的人还必然要探寻形而上的问题(法律)。这样,判断法学的目的便出现两种思路。一种为涵盖不同法学领域的“综合目的”或称“终极目的”;另一种为不同法学部门的“领域目的”。虽然对法学的终极目的有不同归纳,但应该说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由于法律被主要宣称为一种(国家统治的)工具,以此类推,法律之学也就演变为以服务国家统治为目标的一种学问,这种目标就是法学的终极目的。这样一来,会得出如下结论:1.法学代表的是一种工具性的、经世性的统治策略而非严格的知识系统;2.法学的构建要忠于以体现统治需求为宗旨的法律规范,法学是对法律规范的“正确”注释;3.以法学为职业的法学者实际上就是不断创设工具性法律规范并加以性解释的职业化群体;4.法学者的成就感来源于制定了或参与制定了多少法律规范,多少次证明自己正确地诠释了法律条文并因此而获得多少利益回报。

从世俗和实证的角度寻求法学的终级目的并无不妥。因为任何国家的法律,不管是国家制定法、地方法,还是宗教法、家族法都不应是该国存在和延续的对立物,否则就会出现国家与地方,国家与宗教,国家与家族的对抗,中世纪欧洲法律的历史即说明了这一点。同时,法学者同普通人一样有着趋利的倾向,脱尘出世不可能是一项普遍要求。问题在于,将法学只理解为一种工具和经世系统,将法学的品位只定位于注释法律规范,将法学者的成就只同多多立法和正确司法相联系会带来诸多不利。以国家为中心,将知识理解为一种服务于国家需求的系统虽有一定道理,但“国家需求”本身并非衡量知识价值的绝对标准。在实践中,代表国家的主体类型是较为复杂的,不同的国家职能机关、地方机关的意志皆有可能(经过一定的程序)以“国家需求”的面貌而出现。这种程序是特定人群的意志能否合法地成为“国家需求”的关键。因此,“国家需求”本身也需要符合以理性为内核的法律要求(一般为宪法和基本法律),接受法律标准的评判。在此意义上,法学的使命不能只是盲从地迁就于“国家需求”,还应为辨明、捍卫“国家需求”的合法性(legitimacy)设计技术系统,营造精神氛围。同时应该看到,撇开信仰而言,国家在法律上只是一种拟制的主体。可以说,“国家需求”最终还是一种特定群体、特定阶层人的要求。特定人要求的正当性不是绝对的,因为,人的需求与的要求要和谐,而且在代表国家需求的人和没有代表资格的另一些人之间需要不断求得和谐,以避免优势人群处优而自利进而失去社会和谐的基础。鉴于此,从有利于国家需求的角度制定法律规范、注释法律条文只能是法学的一种目的。除此而外,法学还要为确保国家需求具有合法性而努力,同时,还应该从全体人的角度,弱势群体的角度,从自然的角度,来对它们相互之间的平衡与和谐施以终极关怀。也惟有如此,法学才能够彻底且长远地捍卫国家利益。

在我国,应用法学和法学的“隔阂”由来已久。由于部门法学有着较强的应用特点,其优越感在于社会利益的直接回报率高,看一看每年法学类研究生报考比例的悬差,理论法学不得不“气短”。对比之下,倡导形而上法学的人们会讥讽部门法学者为“法律匠”、“操刀手”,务实有余而蕴涵不足。居间而论,法学的领域目的应该是个性化的,它意味着不同法学者所从事的不同领域的法律学问应该具有不同的目标侧重。部门法学的成果和人才被社会直接接纳的概率高,但是,不能因此就结论说,法学的目的就是培养“死扣”法律条文的操刀手,就是为了研究如何娴熟地诠释法律条文。法律史学的特点是注故援史、借古察今,但是,也不能说循溯脉络就是研习法律的根本任务。同理,尽管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是西学东进的结果,但是,外国法学者们却不应持有洋学为先的优越感。

二、关于法学的方法

在国内,不管是法学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几乎没有法学方法论的课程,而法学专著和论文也大都没有对相关研究方法论的介绍。这至少在形式上说明研究方法(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法学中无足轻重的地位。从原因上看,社会学科的研习方法同从业者自身的知识结构是紧密联系的。同时,统治策略目的论和以法律规则为关注中心的学术立场,对我国法学在方法上不够繁荣的状况也有很大。先从法学教育上看,获得一张法学院的文凭同非法律课程(外语除外)的修习之间几乎没有多少关系,中国政法院校的分系方法,西方人是非常惊讶的———本科层次的法学专业,为何还要细化为经济法系、国际法系、刑事司法系等等?在许多西方国家,只能教授一种课程的人是难受法学院欢迎的。国外有位同事在其攻得法学博士后去应聘,被问:你能教什么法学课程?答:你应该问我不能教什么法学课程,结果中聘。而我国的法学教员都要属于某一个教研室(北大和清华两家法学院现无此建制),故其只能担任一个领域的授课任务,只能从事该领域的研究,否则属于“不务正业”。如此一来,纵然你原本具备多学科(multi-discipline)教研法律的能力,多年之后,也只能作专业户了。这样一来,法学者们都以特定学科而类聚,门户之见油然而生,学生就已单一的知识储备,加以专业户式的专业工作制度的提炼,再要求法学者具有丰富的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能力,岂非奢谈。

受统治策略目的论的影响,法学尤其是理论法学往往会在一个超越具体社会语境的普遍前提下,用霸权的话语和概念重复演绎着脱离实际的命题。一些学者就是因为不遗余力地参与了对理论法学中某些虚命题的演绎活动而成名成家。其实,这样的“演绎”不是一种“命题-方法-求证-结论”的学术过程,因为,前提和命题是固定的,方法和求证也就失去了意义。

规则中心论是部门法学不盛的根本原因。法学固然要以法律规则为研究对象和起点,生活要实现有序,法律规则的权威必须要维护。但对法学来说,更需要认识的是:法律规则既不代表绝对正义,也不代表终极真理,更不能说法律规则是横空出世,“法律就是法律”所反映的只是一种偏狭的逻辑。在17和18世纪的英格兰与苏格兰,法律人士之所以受人敬仰,就是因为,如果他们除法律以外没有丰厚的与文学知识,就会被当时的民众视为与技工无异的人。道理很简单,可让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者丝毫不差地去恪守的法律规则是绝对存在的吗?法学者思考法律规则的知识与观念,适用于法律规则的逻辑与话语是纯粹法律的吗?法律规则的精神真的可以游离于、历史、条件、心理、文学、等因素而被贴切地解释吗?显然不能。而当的法律以惊人速度增加的时候,越来越多的法学者们已无暇去或没有能力去从法律规则之外寻求研究的方法,对法学院的学生来说,这种情况只会使标准化的法学制度(统一的教材、大纲和教学进度)和闭卷检测背法律条文能力的制度愈演愈烈。对法学知识整体结构的合理化来说,这是令人担忧的,它反映了法学的稚嫩。法学的方法应受到关注,方法受制于学者的素质,反过来,侧重不同的方法会塑造不同素质的法学者。法学的繁盛需要不同类别的法学者,对一个对象的研究也需要用不同的方法或结合不同的方法来开展,因此,法学的方法也应是多元的,断无以一法统众法之理。

三、关于法学的规范

严格地说,没有规范的知识积聚和演绎不能称为学术,至少不能称为学术系统。20余年来,我国法学取得巨大成就的一种负产品就是学术规范性不强。法学自身是关于规则的学问,但是,从事这种学问的活动本身却无严格规则可言。在对研究方法论和研究资料的要求以及教材、论文和专著的写作格式等方面,不仅不存在全国性的统一学术规范,且全国法学类的学术期刊和法律类的图书出版行业同样也缺乏统一而严格的学术与编辑规范。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在西方,法学包括其他社会学科,不仅具有丰厚的知识总量和资料,更重要的是记载这些知识的书面材料皆须符合形式规范的要求。一方面,这种规范保障着学术的严肃性和专业性,避免了学术投机,凸显了学术独立。法学研究必须要在充分收集研究资料并加以加工的基础上才可进行。对作者来说,遵守学术规范不单是为避免侵权,更体现着其学术人格;对学术来说,不符合规范的作品再多,也只是知识总量在形式上有了增长,而学术的品位却受到侵蚀。一部(篇)法学作品不管其研究命题在形式上多么符合国家的需求,文字上如何流光溢彩,也不管其口号上如何响亮,意蕴上如何深邃,所说明的只能是作品的应景性、作者的文学功底、宣传造诣或哲理能力,但其本身却不是严格的学术著述,更不能作为授予法学学位的凭据。有人这样讽刺我国的法学现状———研究不好中文的、外文的、历史的、的甚至是自然的学者稍作调整和努力即可成为“法学家”。对此,我们丝毫不应苛求法学以外背景出身的法学家们的不纯粹,相反,却应反思法学自身的学术系统有无专业的规范性、技术性可言。如能用修练中文和外文的艰苦,考证历史的精准和认真,冥想哲学的出世脱俗来要求、评测法学者的话,法学家队伍的扩展速度会大为减慢,法学也不再会被人说成是众人皆宜的行当。

法律社会学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体育社会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已日趋成熟.其主要内容之一,是研究和解决体育社会问题,然而什么是体育社会问题,目前理论界尚无定论.该文通过分析,指出了体育社会问题的两重属性:通性—危害社会秩序;特性—影响体育发展.同时尝试给出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以供参考讨论。

1、前言

从20世纪80年代初北京大学林启武先生编出《体育运动社会学》讲义起,关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在我国体育理论界如火如茶地开展起来,其中卢元镇、黄捷荣、刘德佩、吕树庭等专家学者在这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正如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郑杭生先生所讲:“社会学不研究社会问题难以称得上是社会学”,同样体育社会学不研究体育社会问题,也只能是理论家们象牙塔里的而已.笔者在《中国期刊网》上,搜索了从1994年到2001年的全部1 556篇关于体育方面的文章,发现有7b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方面的论文,有研究体育暴力的、兴奋剂问题的、侵占体育场地设施的、独生子女引起体育后备人才短缺的等等,这表明我国体育理论界对体育社会学的研究是务实和严谨的.但美中不足的是,以上论文多是对某一具体间题进行的调查研究,而从整体层面或基本理论方面来研究的很少.

2、质疑

在以前的一些论著中有出现过“体育的社会问题”或“体育中社会问题”等,而“体育社会问题”实际上是与它们有严格区别的概念,限于篇幅在此不作过多讨论.“体育社会问题”这一词组,在国内最早是出现在卢元镇先生1989年发表于《体育论坛》上的《试论体育社会问题研究》一文中,该文较完整地介绍了我国体育社会问题的种类和特点,同时对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作了一定的阐述,但欠缺的是没有明确地指出什么是体育社会问题.体育社会问题这一概念在国内外学术界仍处于未确定状态,也是我国体育社会学界中使用得多而定义却不确定的概念之一值得庆幸的是在2000年第2期《湛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中,看到肖洁副教授的《对当前体育社会问题的思考》一文(以下简称“对文”),第一次试图给出了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界定,这是尝试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开端.但是我认为“对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界定是不够准确的,值得商榷.

一、“对文”称“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体育违规问题,它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我疑惑:

(1)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违规违纪都是和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指的是某种行为“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和纪律,这表明“违规问题”的意思也是指“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那么“体育违规问题”就是指“与体育有关的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对文”指出“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体育违规问题”,那么就是说“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与体育有关的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这一说法显然是片面的,似乎不能含盖所有的、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

(2)“对文”称“它(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从上面这个判断句中可以看到两个关键词“体育行为”、“体育……活动”,我们知道“行为”、“活动”都是动性的,按“对文”的意思体育社会问题都是动性的.那么体育社会问题就没有静性的了.

(3)“对文”的第三部分—当前主要的体育社会问题之例6"高水平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高水平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毋庸置疑的是体育社会问题,但请问这一客观存在的、静态的现实,如何具有“行为”或“活动”去违反了哪样的规定和纪律?如果得不到肯定的回答,那么这一问题就不是体育社会问题了.

(4)“对文”的第三部分之例5“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是我国特有的体育社会问题之一,但用“对文”的定义来考查,却要得出否定的结论.“对文”称“它(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它是表明“问题”产生的范围—“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问题”的结果—是“违规违纪”的.而我们知道,产生“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政治的需要—我国政府为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早日洗刷“东亚病夫”的耻辱,成为体育强国,而有目的的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倾向于竞技体育,即问题产生于政治和经济方面而非体育方面;竞技体育的超常规发展,不仅不“违规违纪”,相反是我国政府提倡或支持的.综上所述,“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一体育社会问题,问题产生的“范围”不是“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问题的“结果”也不“违规违纪”,那按“对文”的定义,“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应不是体育社会问题了!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二、“对文”的第二部分—对体育社会问题的定性和界定中指出:在体育行为中,常用五个标准来衡量:

(1随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一切体育行为;

(2)违反体育目的、任务的一切行为;

(3)违反体育运动竞赛规则和条例的一切行为;

(4)违反奥林匹克精神和原则的一切行为;

(5)违反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一切体育行为.

就此五个标准,逐个予以质疑,会显得很繁琐,仅就标准“违反体育运动竞赛规则和条例的一切行为”,我就不太明白.比如说,某运动员在篮球比赛中的“带球走”,就是一个违反篮球运动竞赛规则的行为,并且也仅是一个违例行为.但按“对文”标准的界定,“带球走”却成了一个“体育社会问题”.不可否认体育社会问题是属于社会问题的子集,按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郑杭生先生所说:社会问题是指“社会关系或社会环境失调,影响社会成员或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妨碍社会协调发展,……须动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的社会现象.‑A、请问“带球走”是如何“破坏社会正常运行”或“妨碍社会发展”的?B、所谓“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即是动用政治、经济、法律、政策或行政命令等手段解决.而对于运动员“带球走”,裁判员吹一下口哨就解决了,难道裁判员吹口哨也是“动用社会力量”?

所以,从“对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对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仅仅看到体育社会问题是“行为”的—动性的方面,而看不到体育社会问题是“事实”的—静性的方面,那么是对体育社会问题的缩小化;而不加限制的“一切行为”又是对体育社会问题的动性部分的扩大化.

3、分析

对于如何定义“体育社会问题”,我认为:

第一,体育社会问题是从属于社会问题的,首先它必具有社会问题的通性—危害社会秩序.另外,体育社会问题又是有别于其它社会问题的,这说明它具有自己的特性—影响体育的发展.根据一些专家学者对我国许多体育社会问题的研究表明,其对社会的危害远不及其他社会问题强烈,其更多的是表现为对体育运动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对体育社会问题作出定义时,必须表明它的两重属性,即通性和特性.

第二,对于任何具体的概念,都存在一个范围,绝对不是“一切”的,同样体育社会问题也是有范围的.对于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先要考察其母体—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对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目前存在三种基本看法,其代表分别是美国《社会学百科》认为“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研究它的结构、内容、变革和发展.研究以体育运动为特点的社会行为、关系和作用.包括系统内的以及与其它系统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日本体育社会学家营原礼认为“是从社会学观点研究体育事实及与体育有关的问题,力图使体育合理化的科学”;国际体育社会学学会会长安德理斯·霍尔(A " Wohl)则认为“是记述、研究与体育运动及体育社会功能相关联的社会现象的经验科学.它通过研究促进体育运动发展或妨碍其发展的各种因素,阐明规定这种发展的法则,并且在我们期望的范围内,通过这种研究推动体育运动的发展”.虽然他们在文字表述上不一样,但对本质东西的认为基本是相同的,即体育社会学是“第一,把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第二,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研究其内部结构及其运行规律;第三,研究体育运动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及它与其他社会组成部分的关系。”

了解了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那么对体育社会问题定义时:

(1)应该把体育运动上升为一种社会制度来考察.因为体育社会问题是属于体育社会学内容之一,体育社会学本身是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来研究的,那么界定体育社会问题时,也应该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来考察.同时体育社会学又是社会学的分支,探讨体育社会问题也就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体育运动.体育运动发展到当代社会,广泛地和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种族。··…等发生联系,已具有了自身特有的组织结构、法律法规、经济运行机制、保险保障制度……等等,已构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反之体育社会问题出现后,大多是通过对体育运动的某一机制或制度产生影响,从而阻碍或干扰体育运动的正常、健康发展的.

(2)应该表明是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社会现象.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现象”是“事物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的形态和联系”,那么“社会现象”就是“社会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的形态和联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社会事实都属于社会现象.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社会现象,也就是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和社会事实.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体育社会问题应是: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

如此理解体育社会问题是因为:

(1)指明了体育社会问题作为社会问题时必须具有两重属性:通性—危害正常社会秩序,须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特性—影响体育的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例如足球“黑市”赌博,如果它是纯粹的赌博,虽与足球这一体育事实相联系,但它只是危害社会秩序,那也只能归于其它类型社会问题.如果赌博过程中,有收买球员、裁判员,或通过种种方式控制和干扰比赛,那它不止危害社会秩序,同时影响了体育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就属于体育社会问题.

(2)涵盖了体育社会问题的全部,即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及社会事实,包括了动性的体育社会问题—社会行为和社会作用引起的;静性的体育社会问题—社会关系引起的和某些客观社会事实.

法律社会学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 通识教育 专业性大学 法学

目前,不少综合性大学开始探索本科生的通识教育,要宽口径、厚基础。与综合性大学在通识教育领域开展得轰轰烈烈不同,专业性法科大学却反其道而行之,一些专业性法科类院校的学科设置更加精细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部门法学方向。不少法学院校在本科学生管理与培养中又进一步细分了法学学科,将法学学科区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专业,一些院校甚至还在经济法里再划分有国际经济法和一般经济法方向。那么,专业性法科大学究竟应当是向技能性、精细化发展还是向综合性、通识性发展?这一问题绝非琐碎细节,因为这关系到我国专业性法科教育策略的选择,关系到在本科阶段究竟有无必要设立越来越多的法学专门方向。又,假设搭成要进行通识教育的一致意见的话,在专业性法科大学开展通识教育又会面临哪些问题?

一、我国专业性法科大学开展通识教育的必要性

(一)法学从来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

尽管法学共同体认为,法律应成为专门化的知识,法律应成为独立于道德、宗教和政治意识形态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法学共同体要确保学科的相对独立性。不少法学院校也致力于将法学打造成为一门具有自己独特语言、独特思维方式和独特职业技能的封闭科学,法学学科正在努力和道德、政治、舆论、经济等保持适当的距离。但是,就算是学者们所论及的法学共同体之培养,也离不开通识教育为之提供一个共识性的基础。强世功先生在关于法学共同体的激昂宣言中就指出,尽管律师、法官、法学家可能有相同的法律知识、共同的法律语言,但是他们却缺乏共同的价值、缺乏共同的思维方式、缺乏共同的精神气质。大学的法律教育就需要为法律共同体提供这样一个共同的知识、信念和意义,通识教育多数能够履行这样的职能。而在之后的一次讨论中,强世功也认为法学院校应当推进通识教育,这种通识教育有助于法律共同体达成一个共识性基础。

(二)我国特殊的教育体制更需通识教育

与美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不一样,我国的法学职业者学科知识本就狭隘,其更有必要在本科阶段推行通识教育。虽然不少高校的法科专业分类只是专业名字的分类,其设置的课程、安排的师资并无差别,但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多少都会持有“本专业课程”还是“外专业课程”的观念,对非专业课程重视不够。而且,不少法科学生很可能从本科生到博士生都是在某一专业性法科大学所度过,其专业边界很可能是封闭的,只有少数法科学生会涉猎经济学、管理学、哲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而主动阅读自然自然科学的学生就更少。

毫无疑问,法学课程的讲授是专业性法科院校的重要使命,毕竟,如果一个法科学生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学训练,就很难在激烈的职业竞争中获胜。但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法科学生毕业后不只是进入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大量法科学生会选择进入银行、证券、零售等公司企业,也有不少学生进入政府部门,本科四年所学习的法学知识在其工作和生活中所使用的比例可能远远低于其它学科。更何况,“不是懂得法律条文就可以当法官的”,需要人文和科学的一些很厚实的基础才可以进入到这个领域来。而且,作为未来社会治理重要的中坚力量,要应当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法科学生需要有较厚重的知识背景,还需要具有高尚的情操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为此,专业性法科大学的本科教育不能只限于传统法学的范畴内,而应当是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结合。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法学本科教育“除为法律职业市场提供合格产品之外,还应当致力于培养具有良好性情的个人和优良政治观念的好公民,法律职业教育和大学通识教育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双重主题。”当然,提倡通识教育并非要否认专业教育的重要性,更不是如苏力担心的,要求现代大学培养的是像林黛玉一样多愁善感的小资。加强通识教育,只是要奠定学生坚实的知识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要使法科学生具有对当代问题的关心和洞察力,不应当将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对立。

二、专业性法科大学通识教育所面临的困难

进入新世纪以后,不少重点高校开始重新建构大学本科课程体系,强化通识教育,推进大类培养,以纠正专业教育的过度职业化。比如北京大学实行了通选课设置,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则实行了“1+3”,即一年通识教育加三年专业教育的本科生培养模式。对专业性大学而言,其学科划分更细,按理更有必要加强通识教育,但在专业性法科大学推行通识教育却面临着各种困难。

首先,受制于师资的缺乏通识教育难以开展。要使通识教育不流于形式,就需要卓越的师资队伍,所授课程既要能吸引学生,还要能够使学生学有所获。但与综合性院校各种学科师资储备强大而丰富不同,专业性法科大学学科有限、师资规模相对较小,能够开设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师群体要小得多。要非法学教师讲授通识教育,难以确保其授课和法学课程能够较好的衔接起来,更何况,要高校留出足够的编制引进高水平的非法科师资也面临巨大的挑战。而法科教师基本上是传统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其知识结构的缺陷使得法学教师难以胜任通识教育课程,要法科教师打破学科壁垒进行跨学科研究、讲授通识课程有相当大的难度。

其次,专业性法科大学通识教育面临着课程设置的困扰。不少大学的通识教育都包括了历史、文学艺术、科学、哲学等课程,比如哈佛大学本科生必须选修外国文化、历史研究、道德理性、文学艺术、科学、社会分析、数量分析等课程。但法科类学校本身就有法哲学史、法律思想史,部分课程和通识教育有部分重叠。而且,由于法学学科的生源主要来自于高中文科,大部分法科学生具有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知识结构里较为欠缺的是数学、逻辑、科学等学科,但是要让法科学生学习这些“理科”学科还有非常大的难度。不过,反过来也进一步证明了通识教育的部分课程在专业性大学更具意义,是对中学教育知识结构缺陷的一种“反哺”。

最后,通识课程的设置可能会加重学生负担。美国不少大学的通识教育课程是所有本科生前两年的共同主干课和基础课,国内一些高校也要求本科一年级学生全部学习通识教育课程,比如西南财经大学的本科一年级学生全部归通识教育学院管理,进行集中学习。但是目前法科学生学习任务本已繁重,如果再开设通识课程就会进一步增加学生学业负担。以某专业性法科大学2011年新招收学生的课程安排为例,其教学计划要求本科生四年所学课程学生高达139个学分,这还不包括实习、论文、军训等。由于大四面临找工作基本没有安排课程、大三下学期开始准备司法考试学生选课较少。这意味着学生需要在5—6学期学完139个学分,至少48门课。每星期平均至少8门课。在这样繁重的学习压力下,如果再增加通识教育课程,会使学生不堪重负。

三、专业性法科大学通识教育的开展

就法学而言,其从来都不是一门封闭的学科,法学理论、法学研究都严重依赖于其他学科,不断从其他学科吸收新的观念和方法才能有所发展。法科学生在毕业之后无论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还是从事法学理论研究,都需要储备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等相关理论。但目前专业性法科类院校过于狭隘的课程设置阻碍了学生对其它学科知识的吸收,抑制了学生未来从事实务工作或者理论研究的视野。尽管在专业性法科大学开展通识教育面临着诸多困难,但是由于通识教育对培养杰出创新人才、对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职业者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专业性法科大学依然应克服各种困难开展通识教育。

首先,改革课程设置。通识教育并非只是为了学生眼前的就业,而是为了学生一生的获益,是为学生成人这个目的服务。通识教育所讲授的学科领域涉及哲学、法学、心理学、医学、生命科学学、宗教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每个学生都应当对各个学科略有了解,进而激发其探索的欲望和创新才能,这也是世界著名高校之所以不断探索通识教育的原因所在。以法学院校为例,比如社会学训练能更好的促使法科学生直面社会现实,伦理学训练能提升学生的道德情操,哲学训练和经济学训练能锻炼学生的抽象思维。考虑到学科的重叠与法学职业的特征,专业性法科可以将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宗教学、自然科学史、人类历史等课程设为核心课程课,要求学生至少选择其中三门课程,其中大学一年级上学期应当全部开设通识课程。同时,可以在大学三年级时开设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跨学科课程,设置为公选课,规定学生必须选修其中至少一门课程。

其次,在师资配备方面,可以采取内部挖掘和外部共享的方式。毫无疑问,资深教授对本学科的知识掌握要比年轻教师宽厚得多,但由于之前学科背景的影响,他们对跨学科知识掌握也有所欠缺。相比而言,年轻教师更容易接受新生事物,他们更有激励与热情去开拓新天地。为此,应当结合资深教授和年轻教师的各自优势,鼓励年轻教师教师积极转型,在培养之后胜任通识课程的讲授。而在一些特殊课程无法自我挖掘的情况下,可以鼓励学生跨学校选课,学校之间实行学分互认。与此同时,应进一步赋以教师开课自由,引导老师开始跨专业课程,让学生具有更自由的课程选择权,鼓励学生选修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课程。

法律社会学论文范文6

【关键词】网络动员 作用机制 自媒体

当前自媒体规模庞大发展速度极快,社会影响力日益剧增,舆论的聚合效应凸显,其在舆论场的塑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现阶段国情所限,社会化的自媒体所承载的社会功能远高于一般的沟通工具与信息途径,它承载着包括内容传播、法律审判、国际博弈、商业营销等各种功能。在面对一些突发事件、敏感话题、民生等问题时,自媒体中各种言论会纷纷出现,正确的与错误的、主流的与非主流的、情绪化的与理论的观点相互交织,使得统一认识的难度加大,舆论引导的难度加大。频繁发生的网络动员活动,正在对我国社会和媒介生态格局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成为近年来的网络热点和政府管理难点。

一、当前我国自媒体网络动员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通过对相关期刊、文献整理分析后发现目前学术界对网络动员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动员的管理。这一方面典型的研究如南开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的徐祖迎博士其毕业论文就是研究《网络动员及其管理》,在这篇研究论文中,他分析了网络动员如何成功发起以及网络动员对传播双方的不同影响,论述了网络动员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评价的二元对立、侵犯公民权利、对公正审判的干扰等,在此基础上提出:在尊重和保障民众网络表达权的基础上,对民众的网络表达权进行合理的限制。

2、网络动员机制研究。这一方面研究的文章不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是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的涂光晋教授2013年01月发表于《新闻界》的《基于新浪微博平台的网络动员机制研究》。这篇论文研究根据参与者卷入程度的不同,将微博动员分为线上动员和线下动员两个层次,并试图从社会心理和人际传播两个角度分析微博动员区别于以往网络动员的新机制。

3、网络动员的应用研究。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围绕网络动员的具体应用研究,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如《网络公益的共意动员》、《网络动员中的国家与社会―以‘免费午餐’为例》等。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倪宁教授2012年9月发表于《国际新闻界》的论文《全球性网络动员如何可能?――基于《KONY 2012》的案例考察》,通过分析网络动员的资源优势与动员机制,提出全球性的网络动员情感建构,可以从两个层面:1、道义感的情感唤起;2、草根化的身份认同。该论文认为网络动员是构建全球公共领域的有益尝试。

通过对上述关于自媒体网络动员的研究文献整理分析后发现,目前我国对自媒体网络动员有一定的研究,但从整体上看这些研究有些分散、零碎,综合性的研究也一般基于行政管理或社会学的视角。对自媒体网络动员的研究目前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自媒体网络动员成因、类别等基本问题尚无具体统一的界定;二、对自媒体网络动员的作用机制研究较零散,缺乏系统的理论阐述。如自媒体网络动员的社会心理机制、人际传播机制、资源动员机制的等研究都只存在于个别论文的零碎片段中,缺乏整合。三、对自媒体网络动员的政府控制与调节缺乏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对策。

二、当前我国自媒体网络动员研究中的难点

1 海量的资料与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需要一定的技术能力

“自媒体网络动员的作用机制及管理对策”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选题,它会涉及到众多的自媒体网络动员事件。自媒体网络动员事件参与的人物大多匿名、分散、去中心化,@些网络动员事件的相关信息庞大,时常属于亿计,对如此巨大且分散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着较大的难度,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与技术分析能力。

2 对自媒体网络动员的作用机制研究需要多学科的知识储备

自媒体网络动员的作用机制的研究目前尚无整体论述,需要做出理论性的解释框架。这些研究涉及社会学、传播学、管理学、统计学等多学科理论知识,对研究者的基础理论积累要求较高。本课题研究者学科理论背景为新闻传播学,社会学、管理学、统计学等虽然有所接触,但目前未有更深一步的研究,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理论积累。因此,如何把握与整合传播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理论成为该选题涵待解决的问题。

3 基于大数据技术的自媒体网络动员监控、引导、管理体系是一个复杂、庞大的工程。自媒体网络动员虽然存在着如成员相对匿名、波及范围广、随热点的转移快速爆发和消退、去中心化、组织性差、难以控制等特点,但是现阶段自媒体网络动员的产生、扩散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已经能够支撑对相关IP及数据的整理分析。如基于互联网IP、cookies、网络机器人等技术:在用户层面可以明确的分析是谁、他的喜好、传播了什么事件、传播地点、传播内容、传播使用媒介;在内容层面,可以明确展现话题关键词、内容热点、话题讨论的集中区域、内容转载频次;在自媒体网络传播媒介方面,可以明确呈现不同媒介的话题量、介入方式、扩散方式。对自媒体网络动员的管理应该着手建立基于大数据的自媒体网络动员监控、引导、管理体系。网络事件都有着特定的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内容等,技术方面可以针对相关关键词作监控,如4月3日晚“朝阳区798艺术区的和颐酒店遭遇陌生男子袭击”这一网络动员事件,如果有将朝阳、袭击等作为关键词监控,并设定一定的警戒级别,及时推送到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在网络事件发起的初始阶段及时涉入,增加应对主动性。同时也应该建立自媒体网络动员管理的责任清单制度,及时处理与反馈。

立足自媒体网络动员的作用机制建立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网络动员监控、引导、管理体系是一个复杂、庞大的工程。除了对自媒体网络动员的全景、作用机制、政府管理方式与经验有全局的研究外,它还需要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有一定的研究。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的研究要能够导出一套衡量内容、传播、事态的变量,变量的导出需要大量数据、资料、案例的整合分析,同时还需要一定的统计学相关的知识。从总体上来看这些研究工程量大且复杂。

参考文献:

[1]刘琼.网络动员的作用机制与管理对策[J].学术论坛,2010(08).

[2]聂智.论虚拟社会治理中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发挥[D].中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