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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市场调查报告范文1
根据越南广告协会(VAA)的材料,越南广告业仅有20年的发展时间却能快速增长。广告市场2005年的收入5亿越盾,2011年达20亿,包括电视广告、网络广告、报纸、公关及举办活动等。其中,来自电视及报纸广告的收入占70%至80%。去(2012)年上半年因经济不景气,已有20%至30%企业减少广告开支,因此广告市场总收入约9亿越南盾,相当2011年同期的56%%。
另外,越南的广告业还年轻,资金及人才还不足,越南企业之间仍存在很多不良竞争,导致企业的服务质量降低。相反地,外资企业虽少,但具有资金、科技、创意及经验丰富的专家等因素,因此发展良好。
越南全国约5,000家广告公司,其中外资及其分公司约30家,但国外企业每年占80%市场收入。目前,世界一些大型广告公司如WPP、Omnicom、Dentsu、Publics、Interpublic、J. Walter Thompson 及McCann等已进入越南。为了避免与国外企业竞争,许多越南企业选择与对方合作,例如Dat Viet广告公司已转让30%股份给WPP。
越南目前有一个国家电视台(VTV),一个数字电视台(Vietnam Multimedia CorporationVTC),65个地方电视台及一些有线电视台。电视广告是各电视台主要的收入来源。据报导,VTV及胡志明市电视台(HTV)一年的电视广告收入可达1兆3,000亿越南盾(约6.5亿美元),其中20%是用来制作电视节目。
根据越南尼尔森市场调查报告,虽然新形式的媒介如手机及网站等陆续出现,电视广告的增长率仍达到75%,报纸广告为45%,户外广告则为49%。
电视频道最能吸引广告(2010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远远超过第二位的报纸广告(1.5亿越南盾),接着是杂志、网络及电台广播。这个排名与全球的排名没有太大差别,唯一的区别在于杂志及网络的位置。在全球,因网络的普遍及优越功能,广告领域中杂志排名是倒数第二。
据越南Kantar Media公司从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进行的一项关于广告市场的调查,受调查的10个网站广告收入达2,631万6,500美元。其中,前四名分别为.vn(780万美元)、.vn(580万美元)、.vn(430万美元)及.vn(260万美元),收入最低的是(30万美元)。
前四名的网站已占该10个网站75%的广告收入。使用网络进行广告销售的前20家企业中,以 Vinaphone及VMS-Mobiphone领先,并有6家企业是著名的汽车生产商。
越南Unilever是广告支出最高的企业,在应用网络广告的企业排名中占第五名。经营品项跟Unilever差不多的P&G是第二大广告支出企业,但在网络广告方面仅排146,可见企业的广告宣传手段因各有策略而有差别。
另据越南广告协会的统计资料,每10亿美元的广告收入,户外广告占2亿美元。在越南,户外广告可分为四种类型:“Billboard”设置在户外高处的广告板,适合建材、汽车、电视、冰箱等产品;“Street furniture”设在低处的广告,如在公车站或路上的横幅,适合日用品、快餐及美容保健等产品;公共交通工具的“Transit”移动广告;POSM (points of sale materials)如传单、海报等。户外广告必须经过申请及有关部门的批准,因而越南企业在这方面较占优势。
根据越南公司KantarWorld Media调查报告,柔软精及洗发精生产商在电视广告方面花费最多。越南一些大型企业如Vinamilk、Mobifone、Tan Hiep Phat、Nutifood及TH True Milk等才有足够财力在电视打广告,而一般中小企业无法支出这么多费用。
尽管经济不景气,各企业仍花钱拍电视广告,相对于2011年同期,电视广告已增加30%。2011年电视广告收入约5亿美元,2012年上半年达3亿7,000万美元。
60%的广告来自国外企业,40%属于本国企业。其中领先的仍是联合利华(Unilever)及宝洁(Procter & Gamble P&G)。电子公司方面,韩国三星(Samsung)在去年上半年斥巨资拍电视广告,因此市场占有率从28.6%增加到32.9%。越南企业如饮料、中药及保健食品等也花费资金于电视广告。另外,广播及报纸广告则下降,广播广告最多下降15%,日报广告下降13%,周报则降2.3%。
为加强管理广告市场,越南国会于去年6月21日正式通过新的广告法,并于今(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重要内容如禁止刊登广告产品名单、广告法严禁的广告行为及针对不同广告形式的规定等。
报纸广告面积不得超过15%报纸总面积或20%杂志总面积(广告专用报纸、杂志除外),并有划分广告跟其他内容的记号。不可在杂志封面及报纸第一页刊登广告。对于电子报,广告部份不可混在内容里面。属于非固定位置的广告,要设计让读者可以主动开关。
个人、组织要得到收件人同意才可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广告内容。广告发送时间从早上7点至晚上10点。24小时内,不得发送超过3个短信或邮件到同一个电话用户或电子邮箱。收件人有权拒绝或停止接受广告信,而不需付任何费用。
在户外设置广告版、横幅不可遮挡交通信号灯及公共指示牌。横幅悬挂时间不超过15天。户外大屏显示的广告不可发出声音,一般的户外电视将按照环境法规定音量。违反广告法的个人、组织将根据其违反程度、性质而决定采取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若造成损坏将按照法律规定赔偿。
胡志明市政府于2009年6月5日颁布39/2009/Q-UBND号规定,不允许在公共汽车车身进行广告。但日前,胡志明市政府打算补充、修改该规定,允许实施公共汽车广告。
越南广告的一个大限制是企业的广告支出不得超过总支出10%,对于刚成立的企业则不超过15%。2001年广告费被控制在5%,2002年是7%,从2004年至今是10%。广告费的限制减弱越南企业的竞争能力,因此越南企业及官方部门曾多次建议提高该比例但目前仍无改变。
日用市场调查报告范文2
美国是最早建立反倾销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实施反倾销措施最频繁的国家之一。根据美国反倾销主管部门商务部统计,1921年至1979年间美国共发起1019起反倾销调查案,而1980年以后20余年时间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则远超过去60年之和。
自从1980年薄荷醇案以来,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已经发起近120起反倾销调查。在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件中,中国产品多数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最终被迫退出美国市场。究其原因,最核心的当属美国对华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不公平性。本文试从若干有令人质疑的一般反倾销规则入手,通过对其对华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分析,简要评述其不公平性。
一般规则:频频“违章”
美国最早出现反倾销条款的是《1916年关税法》。经过多次修改,美国现行反倾销法律主要包括在1994年修改的《1930年关税法(修订)》内。在此基础上,负责倾销调查的机构商务部和负责损害调查的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制订了《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调查规则》等规则,构成目前世界上最为完善的反倾销法律体系。
勿容质疑,美国是目前反倾销法律制度最完善,规则和调查程序最透明的国家。但是,美国也是反倾销法律与实践被指违反WTO规则最为突出的国家,成为WTO这个美国全力推动成立的“经济联合国”的频繁违规者,在反倾销法律与实践方面屡遭其他成员指责。
《1916年反倾销法》
尽管有了后期比较完善的《1930年关税法(修订)》,但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并没有失效。毕竟是近一个世纪之前的法律,《1916年反倾销法》对反倾销调查程序、损害评估指标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尤其是,该法规定对倾销征收3倍罚款或者判处刑罚――而非征收反倾销税――这显然不符合现代反倾销法律精神,也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不符。1998年6月4日,欧盟要求与美国就该法进行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磋商。1999年2月10日,日本也提出磋商请求。经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与WTO规则不符,建议其修改相关条款(DS136和DS162)。
《伯德修正案》
2000年10月28日,美国总统签署《继续倾销和补贴补偿法案》(又称《伯德修正案》),授权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申请企业可以从实际征收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中申请并获得补偿。2000年12月21日,澳大利亚等9个WTO成员提出质疑,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该法违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等条款。2003年6月13日,WTO上诉机构散发最终裁决,认定《伯德修正案》与WTO规则不符,建议其予以修改(DS217)。
“归零”方法
所谓“归零”方法,是指在根据不同规格产品逐个比较从而计算某企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高于正常价值销售的产品规则作“零”看待,而根据低于正常价值销售产品的倾销金额计算倾销幅度――不允许获利或者不倾销规格产品与倾销产品相互抵消。“归零”方法首先在印度诉欧盟床单反倾销争端案中被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违反WTO规则(DS141)。2003年和2004年,欧盟和日本分别向WTO争端解决机构就美国“归零”方法提请裁决,后者也裁定美国“归零”方法与WTO规则不符,建议美国予以修改(DS294和DS322)。
其他方面
在倾销确定和倾销幅度计算、损害认定和因果关系等方面,美国同样多次受到其他WTO成员的质疑。例如,在日本诉美国热轧钢案中,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美国在计算应诉但未被抽样调查企业加权平均税率时仅排除零税率和全部根据可获得事实裁定的税率,而不排除部分根据可获得事实裁定的企业的税率与《反倾销协定》不符(DS184)。根据笔者统计,WTO成立以来美国先后24次因反倾销法律或具体案例实践被诉WTO争端解决机构,为各国之最。
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则:制度歧视
《1930年关税法(修订)》及相关规则没有专门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条款。但是,通过一系列的反倾销实践和法律修改,美国逐步建立了针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独具法律制度:(1)通过个案评定将中国等10余个国家确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得适用一般反倾销规则;(2)非市场经济国家特定产业可以主张市场导向产业,但是必须符合严格的程序和实体条件;(3)采用生产要素法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应诉企业的正常价值。
非市场经济国家
根据《1930年关税法》,“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市场原则定价,因而其商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能反映该商品的公平价值的国家。在具体适用上,美国法律授权商务部进行个案认定。截止目前,商务部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乔治亚、摩尔多万、中国、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和越南。
从第一起薄荷醇反倾销调查案开始,商务部将中国作为“国家控制经济国家”。在1988年缝制帽子反倾销调查案中,中国政府要求商务部将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看待,但遭到拒绝。在2005学生用格子纸反倾销调查案中,中国应诉企业渡边集团提出申请(该申请得到中国商务部支持),要求商务部认定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同样遭到商务部的拒绝。尽管目前中美双方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了积极的谈判,但从有关信息来看,短期内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希望不大。
商务部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不公平的。首先,经过20余年的改革,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确定和分配资源的经济体制。2003年4月,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所报告,认为到2001年底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已达到2.51,按百分制算法为69%,已经满足了市场经济国家60%的最低要求。其次,相比之下,被公认市场化条件不如中国的俄罗斯却在2002年6月被商务部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这说明市场经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基于对市场程度的客观评价,更多的只是政治考量。
市场导向产业
根据美国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市场经济方法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在实践中,商务部确定了市场导向测试法(简称MOI测试),即如果被指控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产业被认定为“市场导向产业”,那么就可以运用出口国企业的国内销售价格、出口第三国价格或者生产成本――而非根据替代国的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最终确定是否构成倾销和倾销幅度的高低。在确定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定产业是否为市场导向产业时,商务部要求满足三个条件:①调查产业在制定价格和确定产量方面不存在政府实质性介入或干预;②相关产业以私有或者集体所有为特征;③所有的主要投入,包括原材料、能源和人工等投入,以及绝大多数投入都是根据市场决定的价格供应。
在20世纪90年代初镀铬螺母反倾销调查案中,商务部曾经在初裁确定中国镀铬螺母产业为市场导向产业,但面临美国国内产业强烈反对之下的商务部在终裁中取消了这一认定。随后10余年,中国应诉企业和相关组织多次提出市场导向产业申请,但无一例获得成功。在2003年彩电反倾销调查案中,商务部认为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提交的申请不能证明是代表所有或者实质上绝大多数生产企业提出的,而且申请本身也不能满足市场导向产业的要求,因此驳回了中国企业的申请。在2003年木制卧房组家具案中,商务部同样以申请递交时间太晚以至无法进行复杂的分析为由驳回了中国轻工产品进出口商会家具分会和中国家具协会的市场导向产业申请。
由此可见,美国所谓MOI测试从表面上看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应诉企业提供避免使用替代国从而获得公平裁决的机会,但实际上它只不过是“水中的月亮”。首先,它要求非市场经济国家所有生产企业或者占绝大多数的企业提出申请,从而根据不同情形堵截市场导向产业申请之路:在相关产业涉及少数或者单个企业的情况下,商务部对于申请者是否为全部生产企业持怀疑态度,甚至要求中国政府提供生产企业名单;在涉及大量企业的情况下,商务部则以申请的代表性或时间等为借口拒绝实质审查。其次,除了需要证明相关产业以私有或者集体所有为整体特征之外,申请者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原材料等主要供应商及其所在产业也是以市场为导向,这种追根溯源的方法实际上为市场导向产业申请施加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实际上,在有限的时间内要求一个产业及其上游产业链的所有或者绝大多数生产企业提交证据和全力合作是不可能的。第三,因此即使在中国企业能够众志成城拼力一搏的情况下,商务部仍然以反倾销调查时间有限、没有时间进行复杂的分析和供各方评论为由拒绝考虑市场导向产业申请。尽管商务部表示反倾销调查案结束后MOI测试的大门仍然敞开,但实际上这只不过是另一个美丽的陷阱。因此,迄今中国没有一个产业通过MOI测试,一些企业或组织在信誓旦旦力争市场导向产业之后偃旗息鼓也就不足为奇了。
生产要素法
根据《1930年关税法》,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商务部可根据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要耗用的要素和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以此与其出口价格比较确定倾销幅度。为此,商务部选择的替代国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和(2)是被调查产品的重要生产国。
在确定替代国和替代国价格时,商务部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选择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具有可比性的国家,但不排除使用其他国家作为替代国的可能性;(2)所有替代国价格都必须是来源于一个或多个替代国的公开可获得信息;(3)参考市场经济国家的工资率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推算工资率;(4)采用替代国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或者相关行业生产企业可公开的财务报表的数据确定制造费用、销售管理费用和利润率。
拒绝采用中国出口企业的价格与成本,而采用生产要素和替代国价格的方面固然有对该国内价格与成本可能存在扭曲的担忧,但勿容质疑,生产要素方法导致中国企业多数情况下和很大程度上无法判断其应诉结果,因为其正常价值更多取决于替代国价格的高低。换言之,由于从众多可供选择的替代国价格中存在较高的一个,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就会大幅度上升――而这正是商务部在一些反倾销案件中的实践。
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实践:阻截“中国产”
由于不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又没有认可过市场导向产业,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无一例外地采用替代国方法。在具体选择替代国和替代国价格方面,商务部充分利用其自由裁量权,在多数案件中武断裁决,从而达到提高倾销幅度的目的。
替代国
大量案件表明,替代国的选择就已经大体决定中国企业应诉的成败,而这一生杀大权却大多掌握在商务部的手中,成为其操纵税率的重要武器。以浓缩苹果汁反倾销调查案为例。在原调查期间,申诉方主张以印度作为替代国,并提供一份市场调查报告试图证明印度是苹果汁重要生产国。但中国应诉企业认为,申诉方提交的调查报告乃是受其资助提供的,商务部不应采用该信息。其次,调查资料显示印度只有一家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申诉方所谓的印度是重要生产国的论断不能得到相关资料的支持。为此,应诉方要求以土耳其作为替代国,因为土耳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与中国接近,同时也是浓缩苹果汁的重要生产商。但是,商务部没有接受中国应诉企业的建议,坚持以印度作为替代国,最终裁定中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9.40%-51.74%(安德利除外)。
对此,烟台源通水果公司等9家应诉企业不服,并于2000年7月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讼,就替代国价格等问题挑战商务部。法院认为商务部既没有对申诉方提交的市场研究报告进行查证,也没有解释该报告和印度公司年报如何足以推断出印度是被调查产品重要生产国这一结论。为此,法院要求商务部重新审查案卷证据材料,要么进一步阐释印度是浓缩苹果汁的重要生产国的法律以及证据支持,要么重新选择适当的替代国。2003年11月20日,CIT审查并肯定了商务部的再审裁决:10家应诉企业中的6家获得“零税率”,其余4家的税率则为3.38%(未应诉企业税率仍然为51.74%)。
从该案可以看出,商务部选择的替代国不同,中国应诉企业的税率也就发生重大的变化。在这方面,商务部除了习惯性地选择某些国家(如印度)之外,还隐含着其选择不利替代国从而操纵反倾销税率的目的。本案中国企业坚持数年抗辩才最终促使商务部纠正错误,但在更多的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都放弃了司法救济的权利,从而使得商务部的枉法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替代国价格
一旦替代国选定,如何根据替代国信息选择替代价格成为另一个争议的焦点。在2003年烫衣板反倾销调查案中,商务部选定印度作为替代国,但在确定替代价格时不顾应诉企业的反对和明显扭曲的事实,坚持采用《世界贸易地图》公布的印度海关进口统计数据,最终裁定广东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高达113.8%。如下表所示的生产烫衣板的主要钢铁材料为例,商务部选取的替代国价格十分荒谬:(1)从基本常识来判断,商务部采用的主要原材料替代国价格与国际市场相去甚远,尤其是最终确定的钢管价格是热轧钢板价格的6-10倍;(2)初裁中商务部采用的热轧钢替代价格比冷轧钢高出接近1倍,具备产业常识的人都能够意识到其不合理性。
在2003年冷藏及罐装暖水对虾反倾销调查案中,商务部拒绝接受中国应诉企业提交的印度海产品出口商协会提供的Andhra Pradesh和Tamil Nadu 两个省份不同规格原料虾的实际成交价格(4.38-5.37美元/公斤)和印度水产品鉴定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原料虾历史价格(5.05美元/公斤),坚持采用申诉方提交的一家印度对虾生产企业――Nekkanti的财务报表计算生产对虾的最主要原材料――原料虾的替代国价格(5.97 美元/公斤),最终计算出中联和宜林两家强制调查企业的税率分别为80.19%和82.27%,而其他没有应诉企业的税率则高达112.81%。
中联和宜林对商务部的终裁不服,先后向国际贸易法院提出诉讼。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案卷证据不能明确表明Nekkanti公司的原材料采购成本不包含其它海产品原料和经过加工的原料虾的成本,商务部采用该公司财务报表确定原料虾替代国价格违反了商务部规则确定的“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2006年6月12日,CIT命令商务部根据法庭裁决重新审查和确定原料虾替代国价格,并在90天内重新做出裁决,提交CIT审查。
与其他国家比较
由于替代国和替代国价格选择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商务部在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裁定的税率比其他国家高似乎已经成为一个必然。
从下表可以看出:(1)中国应诉企业被裁定的最低倾销幅度往往高于其他国家,有的案子比其他国家最低税率高出近19倍(学生用格纸案);(2)中国应诉企业被裁定的最高税率也普遍高于其他国家(注:学生用格纸案中印度尼西亚某应诉公司因被裁定不合作,其倾销幅度被裁定为118.63%),有的案子高出18倍以上(对虾案,与厄瓜多尔比);(3)中国不应诉企业或者应诉但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的税率无一例外地大大超过其他国家,最高时达到66倍(学生用格纸案,与印度比);(4)与脱离非市场经济国家阵营的俄罗斯相比,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也要高出4-6倍(金属镁案);(5)即使是与同样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越南相比,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也要高得多,尤其是应诉企业的税率:中国企业是越南企业的17倍。
日用市场调查报告范文3
现代物流企业是指以现代物流理念为指导,采用现代物流的组织方式和现代物流技术,为客户提供有利于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物流合理化水平的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现代物流企业在经营理念、运作模式、服务内容、信息化程度、物流技术、企业制度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以反应快速化、服务系列化、作业规范化、目标系统化、手段现代化、组织网络化的显著特征区别于传统物流企业。
现代物流企业的经营模式是物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用物流功能要素进行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业务运作方式。经营模式是企业盈利的基础,只有具备了一个成功的经营模式,企业才可能获得盈利。物流经营模式是物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物流企业经营模式的研究,对于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寻找新的思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物流企业经营现状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市场出现了多种类型的物流企业,传统运输、仓储、货代企业开始向物流领域拓展,新兴物流企业大量涌现。国外物流企业也看好中国的物流市场,加快在中国市场的拓展速度。物流业形成了多种类型物流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但与物流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物流业仍处在发展初期,物流企业发展还很不成熟,主要体现在现代物流理念淡薄,经营观念落后,缺乏现代物流服务模式的开拓创新。
据有关机构统计,近年来,我国新增物流企业的数量每年以16%—25%的速度增长,目前全国已有70万家与物流有关的企业和机构,但从网络、功能、管理、服务、业绩等方面综合评估,真正实力超群的,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却寥寥无几。据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和美智管理顾问公司所做的第三次物流市场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规模较小,在调查的50多家企业中没有一家拥有超过2%的市场份额。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物流企业的功能单一,增值服务薄弱,缺乏满足客户的个性化物流需求的能力。现代物流的本质是服务,物流企业的目标就是要满足货主企业向其客户提供物流服务的需要,因此无论是在服务能力上,还是在服务质量上都要以货主满意为目标。随着工商企业物流理念的成熟,他们在要求提供运输、仓储等一般外,还希望物流企业提供物流网络设计、库存管理、订货管理、流通加工、定单处理、信息服务等一系列的增值服务。然而,国内只有极少数企业可以提供此类物流增值服务。调查数据表明,国内第三方物流企业收益的85%来自基础,诸如运输管理和仓储管理等,增值服务及物流信息服务等的收益只占15%。
从表面上看,物流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服务内容单一,物流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低等方面,但通过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物流企业缺乏对现代物流深层次的研究,缺乏成熟的、适合客户需要的经营模式。
二、先进物流企业的经营模式分析
以中远物流、中外运物流、招商局物流为代表的一批中国先进物流企业,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和应对国外企业的冲击,结合自身优势,在开展现代物流服务的过程中探索出了很多具有代表性的经营模式。笔者走访调研了数十家先进的物流企业,掌握大量企业经营运作方面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八种具有借鉴意义的模式。
1.物流服务延伸模式
所谓物流服务延伸模式,是指在现有物流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向两端延伸,向客户提供更加完善和全面的物流服务,从而提高物流服务的附加价值,满足客户高层次物流需求的经营模式。如,仓储企业利用掌握的货源,通过购买部分车辆或者整合社会车辆从事配送服务;运输企业在完成货物的线路运输之后,根据客户的要求从事货物的临时保管和配送。这种模式对于从事单一功能物流服务的传统物流企业来说,不仅可以拓展物流服务的范围,而且达到提高物流服务层次的目的。
2.行业物流服务模式
行业物流服务模式是通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和专业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在拥有丰富目标行业经验和对客户需求深度理解的基础上,在某一行业领域内,提供全程或部分专业化物流服务的模式。这种经营模式主要特点是将物流服务的对象分为几个特定的行业领域,然后对这个行业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掌握该行业的物流运作特性,提供具有特色的专业服务。行业物流服务模式集企业的经营理念、业务、管理、人才、资金等各方面优势于一体,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竞争优势的集中体现。
商业运作方式决定着物流服务方式,只有深入掌握了目标行业或项目的具体特征,才能提供专业化的物流服务。实际上,行业物流服务模式体现了细分物流市场的特征。物流企业必须不断研究目标市场行业的物流特点和发展趋势,成为这些行业的物流服务专家。在全球,也只有极少数企业能进行所有种类物流服务的现代物流企业。绝大多数物流企业都可采用目标集聚战略,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各有侧重地展开各具特色的物流服务。
在国内,行业物流服务是近年来我国物流市场发展的一个趋势,服装、家电、医药、书籍、日用品、汽车、电子产品等行业或领域纷纷释放物流需求,极大的丰富了物流市场。
3.项目物流服务模式
项目物流是指为具体的项目提供全程物流服务的模式。这类需求主要集中在我国一些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综合性的展会、运动会中,如三峡水电站、秦山核电站、国家体育馆等基建项目以及奥运会、展览会等大宗商品的运输物流服务,实施这种模式的物流企业必须具备丰富的物流运作经验和强大的企业实力。“中外运物流”在项目物流方面取得了不菲的成绩,长期以来,中外运在国内外建设起完善的业务经营网络,在为国内各大外贸公司提供全面运输管理服务的同时,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生产物资实行国际多式联运,同时为我国大型国际展览会、博览会和运动会承担物品运输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
4.定制式物流服务模式
定制物流服务是指将物流服务具体到某个客户,为该客户提供从原材料采购到产成品销售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全程物流服务模式,涉及到储存、运输、加工、包装、配送、咨询等全部业务,甚至还包括订单管理、库存管理、供应商协调等在内的其他服务。现代物流服务强调与客户建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采用定制式服务模式不仅能保证物流企业有稳定的业务,而且能节省企业的运作成本。物流企业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其确定最合适的物流运作方案,以最低的成本提供高效的服务。
北京星网物流中心是由“金鹰公司”(MSAS和Sinotrans在1996年成立的合资公司)专门为诺基亚公司兴建的物流设施,它坐落在诺基亚星网工业园内,将园区内诺基亚的区域供应商和制造厂商紧密的连接在一起,通过“金鹰公司”提供的无缝隙供应链解决方案,降低整个园区内企业的供应链成本,实现低成本运营目标。
5.物流咨询服务模式
物流咨询服务模式是指利用专业人才优势,深入到企业内部,为其提供市场调查分析,物流系统规划、成本控制、企业流程再造等相关服务的经营模式。企业在为客户提供物流咨询服务的同时,帮助企业整合业务流程与供应链上下游关系,进而提供全套的物流解决方案。企业通过物流咨询带动其他物流服务的销售,区别于一般仓储、运输企业的简单化服务,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在具体的业务运作中,可以采用大客户经理负责制来实施物流咨询服
务。大客户经理要针对每个客户的不同特点,成立独立的项目组,组织行业专家、大客户代表、作业管理部门、项目经理等人员,从始至终负责整个项目的销售、方案设计与服务实施,保证项目的实施效果,提高客户满意度。实践证明,这种站在客户角度考虑问题,与客户结成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业务运作模式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6.物流管理输出模式
物流管理输出模式是指物流企业在拓展国内企业市场时,强调自己为客户企业提供物流管理与运作的技术指导,由物流企业接管客户企业的物流设施或者成立合资公司承担物流具体运作任务的服务模式。采用管理输出方式时,可有效减少客户企业内部物流运作与管理人员的抵制,使双方更好的开展合作。采用物流管理输出模式时,可以利用客户企业原有设备、网络和人员,大幅减少投资,并迅速获取运作能力,加快相应市场需求的速度。在运作时,可以有两种方式
(1)系统接管客户物流资产:如果客户在某地区已有车辆、设施、员工等物流资产,而物流企业在该地区又需要建立物流系统,则可以全盘买进客户的物流资产,接管并拥有客户的物流系统甚至接受客户的员工。接管后,物流系统可以在为该客户服务的同时为其它客户服务,通过资源共享以改进利用率并分担管理成本。
(2)与客户合资成立物流公司:物流企业与客户共建合资物流公司的方式,既使客户保留物流设施的部分产权,并在物流作业中保持参与,以加强对物流过程的有效控制;又注入了专业物流公司的资本和技能,使物流企业在物流服务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招商局物流集团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便是物流管理输出模式的一个成功案例,招商局物流集团通过对青啤发展现状和其他多方信息的分析,结合青啤自身拥有大量物流设施、设备与人员的实际情况,提出与青啤成立合资物流公司,购买或租赁青啤原有物流设施、设备,并接收青啤原有运作和管理人员。这种模式确保了招商局物流能够将其较为先进的现代物流理念、员工分配制度、操作流程的再造方法,渐进地、完整地灌输到合资公司的物流管理中。合资公司开始运作的三周时间内,青啤原有车辆利用率就提高了60%,每年仅公路运输就将为青啤节省物流成本近700万元。
7.物流连锁经营模式
物流连锁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方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物流经营形式。物流连锁经营借鉴了成功的商业模式,可以迅速的扩大企业规模,实现汇集资金、人才、客户资源的目标,同时在连锁企业内部,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信息化的管理系统,更大程度的整合物流资源,用以支持管理和业务操作,为客户提供全程的物流服务。
锦程国际物流集团从2000年开始物流连锁经营的尝试,将商业中加盟连锁的经营理念引入到物流业,创造出了以现代网络技术为支持,以加盟连锁的形式进行物理网络扩张的经营模式,使公司迅速汇集了资金、人才和客户资源,扩大了企业规模。
8.物流战略联盟模式
物流联盟模式是指物流企业为了达到比单独从事物流服务更好的效果,相互之间形成互相信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物流伙伴关系的经营模式。国内物流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自身力量薄弱,难以与大型跨国物流企业竞争,因此,中小型物流企业的发展方向是相互之间的横向或纵向联盟。这种自发的资源整合方式,经过有效的重组联合,依靠各自的优势,可以在短时间内形成一种合力和核心竞争力。同时在企业规模和信息化建设两个方面进行提高,形成规模优势和信息网络化,实现供应链全过程的有机结合,从而使企业在物流服务领域实现质的突破,形成一个高层次、完善的物流网络体系。在战略联盟的实施过程中,可以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附加值高的功能上,而将附加价值低的功能虚拟化。虚拟经营能够在组织上突破有形的界限,实现企业的精简高效,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
广州海元物流公司就是中小型物流企业战略联盟的成功典范,它是由31家优秀的专线运输公司资产重组后建立的现代化物流企业,在全国拥有376个分公司,并且建立了海元物流信息系统,推出了京广物流带、广沪物流带、广渝物流带等服务区域。“海元模式”是中小型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发展过程中创造的一种新模式,为中小型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了借鉴。
三、对物流企业经营模式的几点思考
1.经营模式是物流企业成功的关键
在物流市场被普遍看作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市场以后,进入物流行业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多,行业内部的竞争日趋激烈,而且竞争已经由单纯的价格竞争开始走向服务质量和服务层次的竞争。此外,我国加入WTO以后,已经陆续开放了部分物流市场,一些跨国物流企业,如马士基、UPS等相继进入中国,国内的物流企业面临着来自跨国物流公司和国外物流资本的挑战。今后的五至十年,将是我国物流企业发展的关键时期,物流行业将重新洗牌。通过企业之间的竞争将导致相当一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创新而被淘汰出局;那些经得起市场考验的企业则会打牢市场根基,确立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通过企业整合、重组,将会在各个地区产生若干家大型的现代物流企业。其中,有的将会成为具有全国性物流网络,能够提供综合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前面所述的几种经营模式,便是那些具备勇于开拓创新精神和敏锐市场洞察力的企业成功经验的总结。这说明,经营模式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经营成败的重要因素,成功的经营模式是企业获得盈利的基础,同时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传统储运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目标就是寻求一种新的盈利模式,只有找到了适合于企业的经营模式,传统储运企业才真正完成了转变。
2.经营模式是现代物流服务理念的体现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顾客需求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企业对于物流服务的准时性、及时性、全面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物流企业针对客户的经营特点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因此,在提供服务时,要仔细分析客户的需求,了解客户的经营规律,以便提供精确的物流服务。经营模式体现了物流企业的现代物流服务理念,企业在为顾客提供物流服务的过程中,必须站在客户的立场上思考物流合理化问题。
行业物流服务模式和项目物流服务模式将物流服务具体到每个行业或具体项目,物流服务是建立在对目标行业或项目深入研究基础之上的,由于掌握了行业的运作特性和客户的具体要求,因此,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物流服务。物流连锁经营模式和物流战略联盟模式体现了物流企业间横向联合或纵向联合的经营思想,通过行业内部的整合,实现优势互补。不同的经营模式反映了不同的竞争策略和企业各自的特点,以及资源优势。但是,无论采用哪种经营模式,目的都是为了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大限度的满足顾客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