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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赌博、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2
摘要:本文立足当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实施和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公共娱乐场所呈现的新特点和消防安全隐患,提出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全程管理”的新对策。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 消防安全 ;对策
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urrent relevant fir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implement and carry out the work of public places of entertainment, analysis of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and fire safety hidden trouble, puts forward the fire safety for public place of entertainment "process management" in the new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public places of entertainment; fire safety;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D7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实施已有两年多时间,公安消防机构对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行政管理措施运用已日趋成熟。本文结合当前开展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中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等有关工作,对如何做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新的思考和探索。 1 公共娱乐场所呈现的新特点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普通百姓在物质生活极大满足的同时,对精神文化生活追求越来越高,作为休闲娱乐的公共娱乐场所便大批涌现,遍地开花,并呈现以下特点: 1.1公共娱乐场所呈逐步大型化、综合化 现在,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兴的娱乐场所,都朝着集多种娱乐和消费于一体的方向发展,且规模越来越大。这种综合化、大型化娱乐场所的形成,有效弥补了单一经营的缺陷,使消费者在一个娱乐场所内就可以享受到多种服务。娱乐场所朝着综合化、大型化发展的这种倾势,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但同时也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1.2 公共娱乐场所从城市向城镇发展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KTV、酒吧、舞厅、洗浴休闲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等场所在城市大批涌现,而且出现向城市某些区域聚集的倾向,出现了娱乐场所“一条街”现象。同时,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公共娱乐场所在城郊和镇这一级也大量出现。 1.3 公共娱乐场所装修翻新频次更快 公共娱乐场所资金投入巨大,同样回报也比较可观。娱乐场所随着设备和装修的陈旧、落后,重新装修时间间隔由原来的4、5年变成了2至3年。有的场所为持续吸引消费群体,赢得市场,1至2年便推倒再进行重新装修。 2 公共娱乐场所常见消防安全隐患 2.1 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疏散问题是消防安全最为常见的问题。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为了方便自身经营管理,把消费者限制在方便管理的区域内,锁闭娱乐场所内供人员疏散逃生的安全出口。2.2 消防设施缺乏维护,不能正常使用 在日常检查中经常发现: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触发装置处于被屏蔽状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喷头被挂上装饰物,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灭火器失效、室内消火栓组件不完整、疏散指示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损坏也比比皆是。 2.3 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仍时常出现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但是,在新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中,仍有不少投资者为场所装修装饰的便捷和美观,采用木板、软包(内含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 2.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 相当一部分公共娱乐场所负责人只重经济效益,疏忽消防安全管理,轻视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对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不执行,这也是造成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根本所在。表现在: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停留在纸上,不完善、不演练。 3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现行公安消防机构的“3+2”监督检查模式,再加上一些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也基本上了能实现对辖区公共娱乐场所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但是,这种模式存在这些弊端:缺乏对公共娱乐场所全过程的监管;公安消防机构处于强势地位,处于单方面的发号施令,不能充分调动娱乐场所的积极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自律、自治能力得不到培养。因此,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来说,更重要的是怎样培养娱乐场所的自我管理能力并实现消防安全的自律行为,可以这样说,好的管理只能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努力的产物。这种管理机制的转换,需要我们改变现行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理念、方式与手段。 3.1 由“事后管理”向“全程管理”转变 “全程管理”是将监督管理从公共娱乐场所的前期选址、设计施工、审批把关再扩展到最后的日常管理整个过程中。因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3.1.1 把好前期选址关 一般公共娱乐场所在批准建设前期,文化、治安等部门会对公共娱乐场所选取的地址进行审查,这时消防部门也应对选址场地对照消防法律法规、现行政策的有关要求核实把关,这里就需要跟文化、治安部门形成良好的工作联系机制。对文中提到的临时建筑和老工业厂房、库房改造的更应该做好这一关。 3.1.2 把好设计施工关 在选址把关的基础上,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共娱乐场所的设计施工图对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负有法律责任的应予以追究,并直至设计符合要求为止。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对一定规模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实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对没有抽查到的也应该对其设计、验收把关。在施工期间,应对公共娱乐场所施工现场适时检查指导,一是检查是否按原符合设计要求的内容施工;二是严格把关装修材料,对有疑问的装修材料应及时监督抽样送检,坚决杜绝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3.1.3 把好消防审批关 这里的消防审批关除了前面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应该是最终把关的两步。公共娱乐场所的竣工验收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内容除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内容以外,我们应该要求娱乐场所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做好“四个能力”建设,在场所内规范设置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志,并按照建设标准做好了相关资料的积累、归档。 3.1.4 强化监督检查 可以从公众聚集场所中的法定概念(《消防法》第七章第七十三条)中看出公共娱乐场所包涵在公众聚集场所中,对公共娱乐场所违反相关消防法规的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执法,该查封要查封、该强制执行要强制执行,决不能姑息迁就,坚持“零容忍”。 3.1.5 加强实时监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五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参考文献 [1]顾金龙.上海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现状分析和应对措施[J].消防科学与技术(增刊), 2009,28(149):201-203 [2]杨师.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特点及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05,(35):71 [3]詹伟,张景渊. 行业协会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探析[J].公安研究,2005,(128):34-35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3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4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应对其使用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进行改善或整治,确保环境噪声排放达标。商业经营活动或工业生产中使用的设施设备,噪声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停止使用。家庭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使用时间,禁止环境噪声排放超标。
二、中心城区居民集中区和学校附近的餐饮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机械修理、建材和金属加工业等,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凡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一律停止营业。
三、中心城区商业经营或营业性宣传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设备或采取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严格控制中心城区露天娱乐、集会和庆典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群体性活动,禁止使用音响器材或采取其他方式发出高噪声。
四、中心城区各建筑工地或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环境噪声。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市区禁鸣喇叭规定,严禁机动车辆夜间在居民集中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
六、高考、中考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和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作业。中心城区居民集中区和各考场(点)200米范围内,严禁击鼓(锣)、建筑施工、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因抢修抢险作业、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证明有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除外。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5
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防火;安全隐患;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24-0130-02
公共娱乐场所成为人员比较密集的场所,人员流量比较大,进而加大了对其管理和控制的难度,而且在公共娱乐场所中,大家基本上都处于身心放松的状态,对安全隐患事故敏感度比较小。因此,公共娱乐场所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娱乐等物质、精神方面的需求,同时也隐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公共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当前我国公共娱乐场所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1.1 室内装修不合理,线路设置不规范
绝大多数公共娱乐场所,节约成本,为追求经济效益是其最大的目标,这就使得在进行室内装修的过程中,为了增强美观性,过多的采用木质、织物等易燃材料,而且,这些可燃材料的阻燃措施也不理想,更不用说满足防火规范,这给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火灾埋下了严重的隐患。同时,电气设备是公共娱乐场所中不可少的设施,这些也是火灾发生的危险货源,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通常都具有较大的功率,而且数量比较多,如果设备的线路的设置不够规范,那么容易造成短路、漏电情况,这些自然就成了导致火灾的潜在因素。
1.2 消防设施缺失
自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在火灾初期进行灭火的重要消防设施,对一些公共娱乐场所为节省成本,没有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等消防设施,甚至连最基本的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都没有配备齐全;一些公共娱乐场所虽然按照设计要求设置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备充足,但在日常管理却没有到位,缺乏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致使在火灾发生后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
1.3 人员集中,疏散困难
公共娱乐场所是一个人员相对比较集中的地方,人员的随意性比较大,有些场所内的人员数量经常超过额定容纳人数。加上公共娱乐场所的结构通常比较复杂,灯光比较昏暗,自然通风采光性能不好,火灾初期通常不易被发现。大部分人员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技能,不会利用消防设施设备自防自救。公共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即便火势不大也会造成人员惊慌失措,一片混乱,为了逃生,相互推挤,造成人为伤亡。如果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通,在火灾发生时就不能及时的疏散人员而造成大量伤亡。
1.4 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差
一些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比较混乱,没有真正的落实安全责任制,为火灾的发生提高了有利条件。有的公共场所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检查不到位;没有严格对火源电源管理进行快控制,随意连接;有的根本没有对消防设施进行妥善管理等。公共娱乐场所每一场火灾的发生都和建筑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差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公共娱乐场所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差,火灾初起不能进行有效的处理。一些公共娱乐场所当火灾发生时,尤其是管理人员自己就惊慌失措,不能够及时报警并进行有效的组织人员疏散及火灾扑救,导致火灾快速蔓延,人员伤亡。
2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防火对策
2.1 用非燃烧材料代替易燃材料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的装修,地面、墙面、吊顶、窗帘、幕布、隔断、固定家具、空调机组的风管和各类墙体保温隔热材料等都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因为非燃、难燃烧材料不但具有普通材料的各种性能,而且还具有普通材料不具备的防火性能。这类材料不会加速火势的形成,不给火灾提供可燃物,不给火焰的蔓延提供途径,并且产生少量或不产生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当采用可燃材料时,必须做好可燃材料的阻燃处理,比如在可燃材料表面涂刷各种防火涂料、阻燃剂,进而达到防火要求。
2.2 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设备的管理
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一旦发生,很容易造成大量伤亡事故,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公共娱乐场所内消防设备的作用。首先公共娱乐场所必须配备齐全的消防设备。为了确保人们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迅速做出反应,公共娱乐场所除了安装火灾报警器外,还要安装大型音响系统,以便内部所有人员都能收到消防报警信息,指导人员有序的逃生。此外要将灭火器摆放在醒目的位置处,并注明使用方法,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保养以及更换灭火器,绝不能为了追求建筑内部的整体美观而隐藏消防设备和灭火器。对于舞厅、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由于其内部光线比较昏暗,为了防止当火灾时断电而影响人员的逃生,必须配备备用照明设备,这样能够保障人员快速的找到安全出口,并迅速逃生,避免慌乱。公共娱乐场所的门窗旁边还用放置安全锤,方便人们在火灾发生时能从门、窗处快速逃生。同时,公共娱乐场所还应设置排烟设备,及时将火灾产生浓烟排出去,避免人们发生窒息死亡,争取逃生的时间。
2.3 采用先进技术,配备防火消防设施
公共娱乐场所在进行室内消防器材配置时应采用先进的阻燃技术,在适当的位置同时配置自动灭火设施及消防自动报警装置,如图1所示,设置自动和手控防火卷帘以及报警系统,充分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防火工作。公共娱乐场所内部必须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并制定灭火应急预案,还用定时开展现场消防演练,如图2所示,使公共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做到分工精细、任务明确、措施有效,一旦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火灾,就能够迅速的开展灭火行动,最大化的降低损失。
[图1 防火卷帘的设置]
[图2 现场消防演练]
2.4 加强对室内装修环节的检查,严格审批和验收
对公共娱乐场所提交的申请应严格进行审批。在室内装修的过程中,按照相关防火技术规范对防火进行检查。确保安全通道设置合理,疏散标志清晰,数量足够,并保证正常使用。对于娱乐场所的照明设备,尤其是应急照明设备和疏散指示灯,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装。在明显的位置要张贴疏散示意图、指示标记、消防警示语等。室内装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消防安全验收,对于内部装修不符合消防防护要求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严禁投入施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之前,公安消防部门应做好验收工作,对提出营业申请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安消防部门必须按照消防规范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为群众提供一个安全的场所。
2.5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
公共娱乐场所在运营前,应减轻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消防培训、消防宣传教育是工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础,对于增强管理人员的消防法制观念、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管理人员组织人员逃生、扑救初起火灾、自我宣传教育能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 结 语
总之,公共娱乐场所是人们的精神场所,由于人员的集中,使其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防火工作。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对各种潜在的危险进行检查,及时找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火的措施,确保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的疏散人员,避免出现混乱的局面,进而减少人员的伤亡和经济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徐志远.基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防火研[J].生产与安全技术,2014,(14).
[2] 甘露.基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防火研究[J].科技展望,2015,(14).
娱乐场所管理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颁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集中整治网吧、电子游戏室等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依法打击犯罪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行为,促进娱乐休闲场所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场所内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明显下降;毒、赌、色等社会丑恶现象明显减少,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得到有效遏止,经营秩序和治安秩序明显好转;查处无证经营,取缔非法开设的营业性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业主和违法犯罪人员得到依法处理;场所正规的专业保安员派驻率达100%。
三、整治范围
1、歌舞厅、夜总会、KTV包房、迪斯科舞厅等;
2、网吧、电子游戏厅、电玩游艺厅等;
3、营业性桌球室、溜冰场、茶座等。
四、整治重点
1、擅自开办营业性娱乐项目经营场所的;
2、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许可项目的;
3、证、照不齐全的经营场所;
4、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
5、开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游艺等设备的;
6、利用娱乐场所或娱乐项目进行赌博、变相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7、其他未按规定要求经营的;
五、行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全面排查阶段(7月9日至7月15日)
对娱乐休闲场所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摸清场所基本情况,梳理出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和突出问题,确定工作重点,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为集中整治做好充分准备。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6日至8月15日)
对场所进行突击清理整顿,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取缔一批非法经营的场所和窝点,震慑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三)规范管理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
针对管理方面的漏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发展整治成果。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组织检查组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召开动员大会,层层进行宣传发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和支持集中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召开新闻会,向社会通报集中整治行动情况。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鼓励群众举报娱乐休闲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场所统一悬挂禁赌、禁毒、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和张贴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大案要案的群众给予奖励。在电视台、电台、报纸开设集中整治工作专题栏目,及时报道集中整治工作的情况和战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加大排查整治力度。深入细致地做好排查工作,全面掌握娱乐休闲场所的底数、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情况。重点排查场所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线索,操纵、控制毒、赌、色违法犯罪的涉黑涉恶团伙线索,偷税漏税和盗窃电能违法线索,确定打击整治重点,并对重点场所实行挂牌整治。对于超范围经营娱乐项目和接纳未成年人、场所超员、安全和消防设施达不到标准、场所无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场所和窝点;对证照不全的场所一律关闭。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场所经营和治安管理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场所的监督管理。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及时掌握场所内的经营和治安状况,维护场所正常秩序。建立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公示机制,及时将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警示记录系统,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的场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治安防控力度。构建技防与人防、物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互联网远程同步监控网络,在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大厅、舞池等区域安装监控探头,加强场所的实时监控管理。迪斯高舞厅或兼营迪斯高的场所全部配备安全检查设施,以预防和控制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确保场所安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整治娱乐休闲场所作为促进先进文化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此次专项行动,由文化局按照县综治委统一部署,认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