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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申请范文1
申请人:重庆xxx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2012]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2012]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听证申请范文2
一、程序规则
(一)证人以行政机关申请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依《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只有一种,那就是申请方式。虽然《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凡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现行立法绝对不允许证人主动参与行政诉讼,即使行政机关要求执法人员出庭作证也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行政机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般应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0内提出。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其行使举证权利的一种。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和效率不受影响,《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对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的规定,笔者认为行政机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0内提出。当然,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0内提出的,可以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0内提出延期申请,获得法院的准许后,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内提出申请。
对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况,笔者认为仅限定在庭审前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形,且该特殊情形也不能违背“先取证,后裁决”的司法原则。
(三)证人以亲自出庭作证为原则,以提供书面证言为补充。司法实践中,多数当事人往往以证人没空出庭、证人怕得罪人等种种理由为托词,用书面证言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不少法院对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掌握的尺度也非常宽松,只要当事人随意提出一个理由,法院一般都准许。由于证人不能出庭作证,使质证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使庭审流于形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下成为当事人举证的禁忌。因此,为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质证权利,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按照直接性原则和言词性原则的要求,《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除五种特殊情况外,其余情况下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行政机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不例外。
(四)证人出庭作证应当表明身份。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出庭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其实质就是要求出庭证人履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表明身份义务。证人出庭作证时出示其身份的证件,便于人民法院审查证人的身份、资格,同时也有利于证人严肃对待自己应尽的诉讼义务,保障司法的严肃性和诉讼的顺利进行。
(五)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要求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是保证证人作出的证言可信性的重要措施。如果证人在作证之前听到其他证人的证言,或者他们之间就作证事项进行交流,证人出于自身利益或者潜意识,有可能根据其他证人的言词有意或无意对自己的证言进行修正,使自己的言词与其他人的证言一致。在证人分属不同的当事人时,事先了解其他证人的证言也容易为证人作出虚假陈述提供便利,从而增加人民法院对证人证言真实性审查的难度。所以,《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作出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实践中掌握该规则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证人作证前、作证后均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二是证人在庭外等待作证时不得交谈案件事实情况;三是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除非法庭组织证人对质。
二、实体规则
(一)证人应当是了解案件情况、能够正确表达、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证人资格、作证能力是证人出庭作证时形成有效证据的必要前提,应为证人出庭作证实体规则之首。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证人应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证人要了解案件情况。对诉讼案件的有关事实、情节和证据有一定程度、一定范围的了解和知晓是证人的首要条件;第二,证人能正确表达意志。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复述感知的情况,准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才能够将在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或者发生后形成的事实情况,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一种有效的证据,所以,《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第三,证人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条件主要是从证据分类的角度来限定出庭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与案件审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对案件事实的称述,属当事人的称述;与案件审理结果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则属证人证言;第四,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人对案件的了解是通过自然人的五官和大脑而形成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这些条件,所以,不能成为证人。
(二)证人应如实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该条即是证人诚实作证规则的具体体现。证人诚实作证,是保障其证言具有真实性的前提,也是对证人的最基本的要求,因此,《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明确,法庭应当告知证人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不能超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所作的证人证言。行政机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内容范围限定,一直是司法实践活动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也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不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因为,出庭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形成的,不符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第二种观念认为,行政机关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庭证人可以就其知晓的全部案件事实进行当庭称述。因为,《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条只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并没有规定不得在法庭的主持下向证人收集证据,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第三种观念则认为,行政机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不能超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所作的证人证言的内容。理由为,行政机关所有的证据均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形成,人民法院允许行政机关申请证人作证只不过为证人提供了一个对其之前陈述内容的认可的机会,便于证据的质证和效力的确认,方便庭审活动的进行。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应当包涵在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到的证据中,如果行政机关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没有相关的证人证言,行政机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则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因而,其所作的证人证言也不能成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听证申请范文3
学生家庭贫困证明申请书1
xx-xx(学校):
贵校学生xx-x其家长属本地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如下:
一、家庭人口x人,家庭成员组成:家庭年收入约XXXX元
二、主要收入来源:xx-xxx-xxx-xxx(填写)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难:
(比如家庭成员是否有重病医疗开支是否较大,是否有残疾,收入来源是否单一,劳动力是否较少)
确属贫困家庭。特此证明。
村委会(街道居委会)乡、镇(含)或县区政府民政部门
或家庭联系人所在街道以上民政部门
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
盖章单位联系电话:000
学生家庭贫困证明申请书2
尊敬的各位院系领导:
你们好!
我叫xx,是xx级中文系5班,新闻专业的一名学生。我来自山西省晋中市一个比较偏远的小县城,昔阳县。
我们家现有四口人,妈妈下岗多年,还有一个同样在上学的弟弟,家里仅靠爸爸一人微薄的工资维持。妈妈原在百货公司卖东西,在我很小的时候,公司就已申请破产,被个人买下成为私营企业,妈妈又继续承包了一个柜台,可是只赔不赚,赚的钱还不够交租金的,而且还得半夜挤车去进货,后来由于颈椎病等一系列原因,妈妈一直待业在家,成了家庭主妇,她没有了任何经济来源。
爸爸在县药材公司上班,前几年公司效益还行,可是随着近几年的发展,街上越来越多的私人药店开起来,几乎走几步就有一个,还有几家是紧挨着的。公司效益越来越差,有的分门市部连基本的营业额都保证不了,每月只有几十块钱收入,爸爸虽然在总公司赚各个门市部的平均工资,可近几年每月也只有几百块钱收入而已,很难维持一家四口人的正常开销。有人开玩笑说,还不如别要这份工作,全家办个低保来的钱多呢
现在,公司已经难以维持,已经开了几次大会要申请破产,转为个人承包的私营公司,可是家里的情况根本不允许爸爸考虑承包公司,哪怕几个人合伙也不行。爸爸考虑自己在外面租个店面吧,也困难重重,位置不好的没人买,位置好的租金太贵。家里现在连进点药的钱都没有,这个计划自然泡汤了。
弟弟出生时被罚了好几万,为了给他办户口,又花了不少钱,已经欠债累累。他现在还在上学,需要花钱的地方还很多。而我,每年的学费,住宿费等就药4000元,已经够给家里负担了,所以我从不买零食,能省的钱一定药省下。
爷爷已经八十高龄了,经常生病,而且只有爸爸一个儿子,大部分的重担自然就落到爸爸身上了。姥姥,姥爷身体也不好,药不离身,我们自然也要分担一部分。当然,我们没有任何埋怨,老人身体健康就是我们最大的愿望了,祝愿老人们健康长寿。
我能获得国家助学金,能替家里分担一些感到很高兴,我想我现在能做的就是好好学习不辜负任何对我有期望的人,将来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尽自己所能来回报所有帮助过我的人,回报社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学生家庭贫困证明申请书3
尊敬的学校领导,老师:
我叫xx-x,是xx学院xx级电子商务x班的学生,家住湖北省xx市xx镇xx村,那里是个空气清新毫无污染的地方,可是那里无论是经济还是交通都是那样的落后,对我而言,出生于贫困的农村再加上家庭状况的不景气,只有好好读书冲破现状才是唯一的出路,贫困生申请书。
我们一家四口人,父母是地道的农民,爷爷在很早就已经病故,留下奶奶一个人,而奶奶现在也是重病瘫痪在床,不能动,吃喝等都需要有人在旁边照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母亲则一边照顾奶奶,一边操持家务,再加上母亲也是体弱多病,所以全家的经济来源就靠父亲一人辛苦种田和农闲之时出门给人帮下工。
我们家地势较低,夏季多雨时厨房还会被淹没,而每到下雨,家里的盆啊桶的都要被水滴的丁冬的响,父亲开玩笑却满是无奈的地说:“外面下大雨,屋里下小雨,家还演奏着交响曲。”可是我听着心里酸酸的。
进入大学深造后,家庭生活负担进一步加重,经济上更是雪上加霜。所以在进入大学以后,我都一直坚持在课余时间做兼职来赚取自己的生活费以减轻父母的压力。
我平时生活习惯良好,无不良嗜好,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学习成绩优秀,为了能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学业,也为了减轻家庭的生活负担,故备此文学校领导,老师,证明本人家境贫困,特此申请校贫困生,恳请学校能够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听证申请范文4
【关键词】 家庭访视; 精神分裂症; 负性情绪; 生活质量
由于精神分裂症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患者的社会功能,患者的家属长期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患者的治疗效果、药物的不良反应、患者病情的波动都会影响患者家属的心理状况[1]。本研究探讨家庭访视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负性情绪及生活质量的影响。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将2011年3月-2012年3月在本院住院“临床痊愈出院”的100例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按出院的先后顺序分为访视组和对照组各50例,其中男55例,女45例。入组标准:(1)患者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2],且无严重躯体疾患。(2)出院时达到“临床痊愈”标准:临床症状消失,BPRS评分≤28分,自知力因子分≤2分。(3)为患者亲密家属且愿意参加并配合本研究。(3)年龄19~56岁。(4)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1.2 方法
1.2.1 家庭访视方式与方法 两组患者出院时均给予家属常规针对性出院指导和一般健康教育。访视组出院时由定责医师与家属签订知情同意书,出院后家庭走访为每半月一次,每次50~70 min;电话随访1~2次/周,深入家庭给予有效干预,对照组家属不给予任何形式干预。由经过培训的主管医生和护师共同完成。
1.2.2 访视内容 了解患者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社会支持情况,患者及家属对疾病的认知情况。具体访视内容:(1)向患者及家属讲解精神分裂症的相关知识;(2)精神疾病的治疗措施、如何观察和判断治疗反应、常用抗精神病药物不良反应的预防及处理;(3)维持治疗的重要性和预后;(4)精神疾病复发先兆;(5)指导患者和家属改变不良生活习惯;(6)讲解家庭环境对康复的影响,指导家属和患者沟通技巧及恰当情感表达方式等;(7)定期随访重要性;(8)讲解心理学有关知识,如何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及心理危机的应对方式;(9)了解家属焦虑及心理问题产生的根源,怎样寻求家庭及社会最大支持。
1.3 评定方法 于出院时、出院后8个月时分别采用焦虑自评量表(SAS)、抑郁自评量表(SDS)、生活质量综合评定问卷(GQOLI)评定患者家属负性情绪和生活质量。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软件包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家属出院时、出院后8个月时SAS、SDS评分比较见表1。
由表1见,访视组家属焦虑、抑郁情绪在访视后有明显改善。访视前两组间SAS、SDS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访视组的SAS、SDS评分在访视8个月时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家属出院时、出院后8个月时GQOLI评分比较,见表2。
由表2见,访视组家属生活质量在访视后有明显改善。访视前两组间GQOLI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访视组的躯体功能、心理功能、社会功能、物质生活、GQOLI总分在访视8个月时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患者临床痊愈出院后家属各种负性情绪如焦虑、抑郁、悲观、绝望等非常突出,家属的心理健康状况显著差于国内常模[3]。精神分裂症不仅给患者本人带来了痛苦,还给其家庭带来了病耻感和经济负担,严重影响了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4]。
精神分裂症患者出院后,家属失去医护人员的帮助,成为唯一的监护人,心理压力较大,易于产生焦虑、抑郁情绪,其原因主要来自心理、社会经济因素,如复发率、致残率、年龄、婚姻、经济水平、受教育程度等,其中应对方式起着关键作用,所以对患者家属实施以健康教育为主的家庭访视具有重要的作用。
健康教育是通过信息传播和行为干预,帮助个人和群体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树立健康观念,自愿采取有利于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的教育活动与过程。家庭访视护理的根本目标是协助服务对象提高生活质量[5]。电话随访能维持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态度,使之继续较好地遵守医嘱[6]。家庭随访把医疗过程延伸到患者家中,不仅是一种连续性的护理服务,而且能体现社会这个大家庭的温暖。
实施家庭访视,定期家庭巡诊不仅能改善患者的家庭环境,而且对提高患者的社会功能和生活质量,促使其全面康复有着积极的作用[7]。患者和家属比较乐于接受医务人员的康复指导。通过以健康教育为主的家庭访视,不仅为家属提供了相关的应对知识和技能,使家属对疾病有了更多的了解和理解,学会了一些识别精神症状的本领,还极大地调动了家属参与患者康复的积极性;明白了家庭支持与教育是一种治疗手段,提高了家属的照料水平,对患者流露出来的不健康心理活动能给予正确疏导,对其异常行为也能有所识辩,改善了对患者的态度,改变了不合理的期望,改善了治疗依从性,减轻了心理压力,有利于促进患者的康复。
本研究访视组家属经过8个月的家庭访视,其焦虑和抑郁程度与访视前比较均有明显好转,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通过使患者和家属得到更好的社会支持和信任,进而能得到患者和家属的广泛接受,使患者和医生间建立起更加融洽的关系,使患者获得了战胜疾病的勇气,增加了对治疗的依从性,从而减轻患者和家属焦虑、抑郁的情绪。
综上所述,在对出院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继续治疗的同时,对家属实施以健康教育为主的家庭访视,能有效建立良好的家庭支持系统,既有利于患者的康复,也可防范。研究表明,支持心理疗法、行为、认知心理学可通过家庭访视融为一体,能有效减轻不良情绪及加强患者对疾病的认识。此外,家庭访视还能起到促进交流的作用,从而减少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产生新的心理疾病。通过家庭访视,与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指导,能改善家属的焦虑、抑郁情绪,让家属参与整个康复过程,共同提高患者和家属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冯慧,卢山.326例精神分裂症家属心理健康状况及相关因素研究[J].国际护理杂志,2007,26(7):707-708.
[2]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M].第3 版.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75-78.
[3]冯慧,卢山.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心理健康教育现状及模式探讨[J].国际护理杂志,2007,26(5):547-549.
[4]李艳,崔蓉,罗小年.精神分裂症对患者家庭的影响[J].精神医学杂志,2009,22(3):227.
[5] 邵爱和,陈国伶.家庭访视护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护士进修杂志,2003,18(4):344.
[6] 俞桃英.护士对出院患者实施电话随访的体会[J].中华护理杂志,2006,41(3):245-247.
[7] 李遵清,仇春革,仇爱玫,等.家庭访视对社区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庭环境和生活质量影响的研究[J].中华护理杂志,2010,45(9):818.
听证申请范文5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除前项规定事项以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经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组织听证。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行政许可听证当事人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的参加听证的公众代表。
第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推选有困难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与有关当事人协商确定代表人。
一方代表人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十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适当增加人数。
第九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人。
人应当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名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指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员。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主持听证,合理控制听证进程;
(二)维护听证秩序,制止和纠正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三)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四)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人是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主持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听证工作人员、翻译人员,应邀参加听证的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参加听证会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发言、提问应当经主持人允许;
(二)要求录音、录像和摄影的,应当事先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并经听证主持人同意;
(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退出会场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说明理由,并经其同意;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语言和其它不文明语言;
(五)在会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它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听证公告、听证告知、听证申请受理、听证通知、听证材料管理等在内的听证工作制度,制作听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三章听证准备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以下简称公告听证)。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告听证的,所的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介绍;
(二)社会公众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四)听证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期限和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的确定办法;
(五)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行公告听证的,应当自公告报名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参加听证的公众代表,并予以公告。
公众代表应当在年龄、性别、职业或者界别方面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公众代表一般不得少于十人。
公众代表的数量和构成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权利告知书,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无法直接确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通过公告登记确定利害关系人。
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和被申请机关。
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随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听证申请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应当向有关当事人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确定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需要确定代表人的,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定。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告听证的,应当在确定公众代表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确定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确定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协助听证的工作人员,并向听证主持人提供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听证主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指定一名书记员。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工作人员名单;
(三)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四)委托人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听证需要邀请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听证。当事人可以提出安排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到会的请求;是否允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书面记载。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方全部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但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四条听证举行前,已被确定的公众代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及时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书面记载,并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增补公众代表。
第四章听证举行
第二十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会应当允许媒体采访和报道。
媒体要求采访和报道听证会的,应当事先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登记,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有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必须参加听证。
第二十七条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主持。
听证会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是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及有关注意事项。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中记载。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工作人员,宣布听证事项,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提供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当事人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三)听证主持人根据需要向当事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询问;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应邀参加听证的专业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
(四)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人员,并客观、公正地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
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听证记录。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和其他参加听证的人员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再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不能当场制作完成的,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日期、场所供当事人和其他参加听证的人员阅读,并由其签字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的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书记员书面记载。
第三十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审阅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书。在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书一并递交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听证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意见的扼要陈述;
(三)听证主持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依据及有无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将未经听证程序获得的证据材料作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缺席,使听证会无法有效举行的;
(二)听证会开始前,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三)其它应当延期的情形。
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听证延期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外,其他听证延期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决定延期听证的,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将延期举行听证的日期和地点通知参加听证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足以使听证无法有效进行的,中止听证:
(一)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死亡、终止,需要等待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是否参加听证的;
(二)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中的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当事人或者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继续听证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未被通知参加听证的;
(五)其它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和重新确定或补充通知的当事人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通知。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听证:
(一)在听证过程中,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方全部声明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方全部中途退出会场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公告、告知、通知等程序和期限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听证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听证主持职责的,由有关行政许可监督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给予处分。
听证申请范文6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做出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范围的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依法应当经两级以上行政机关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最终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组织听证。
第七条行政机关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对听证参加人的选择办法。
参加前款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听证的申请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当选择不同领域、不同年龄层次及知识结构的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听证。
第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逾期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数量较多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抽签、按报名顺序等方式选择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选择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四)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主要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
(二)听证当事人,包括审查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三)有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听证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经过相应的法律知识培训;
(三)熟悉听证规定,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胜任听证主持人工作;
(四)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或者从事法制工作3年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但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根据听证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还可以指派1至2名工作人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的组成和人数;
(二)签发听证通知书;
(三)中立、全面、客观地听取听证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四)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五)决定延期、中止或终止听证;
(六)主持听证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听证通知;
(二)委托人参加听证;
(三)申请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回避;
(四)陈述意见,提出证据和质证;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六)查阅有关听证的卷宗,获得听证材料副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听证当事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保守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介绍本人姓名、单位、职务,核对其他听证参加人的身份,确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回避。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并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九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审查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以及行政许可审查建议;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陈述并提出证据、理由;
(四)听证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申请的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申辩,并对其他听证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听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录听证会的全部活动。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和内容;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职务、住址;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五)证据调查的内容;
(六)延期、中止和终止的说明;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重要内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书,并随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当事人的主要意见;
(三)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四)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终止听证后,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但参加听证所支付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未依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