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行政复议法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行政复议法论文范文1
该县在推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中采取的主要作法是:
(1)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将推进乡镇依法行政作为县政府重要工作来抓。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在农村的贯彻和执行,直接决定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推动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县级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为加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由法制办具体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县政府制定了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了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提出了工作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并要求乡镇政府制定符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的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在工作中把依法行政摆到了重要位置上,使全县乡镇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系统地开展起来之后。县政府又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决定中明确以全面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目标,以三个有利于为行政执法的根本标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健全立法、执法、监督、保障四个工作机制。
(2)规范乡镇政府行政行为,将乡镇整体工作纳入依法办事轨道。
县政府首先抓了先学法再办事和坚持依法定程序办事两件事。要求各乡镇政府在开展各项工作前,要先研究法律,搞清执法程序,然后依法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方法。
严格依法办事,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有的乡镇为了依法合理地解决复杂疑难问题,找到县有关部门帮助研究、解决疑难问题。乡镇主动依法行政,有关方面支持乡镇依法行政,从而提高了乡镇处理实际问题的合法性,乡镇依法处理实际问题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县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县政府依法行政程序规范,编制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程序及程序图,发给乡镇政府,供他们参照运用。县直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帮助乡镇站、办、所健全了执法制度和程序。从而实现了行政管理法制化,执法活动程序化。乡镇政府按县政府的要求在执法部门中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将法律赋予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负责人、承办人、工作程序、收费标准、违规责任等通过公示板、广告牌向社会公示,增强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在全县各乡镇随意行政的现象已基本杜绝,为民服务,文明执法蔚然成风,政府与老百姓鱼水关系逐渐加深,政府形象有很大提高。
(3)长期坚持法律学习、宣传,提高乡镇干部依法行政和公民守法维权的自觉性。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关系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熟悉法律规范、创造依法行政氛围的基础工作,县政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县政府认真按市政府的要求,注重自身法律知识的积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明确规定在每次会议上学习一部法律,现已形成制度。各乡镇政府也普遍建立了每周一次的学法制度。
为了使农民学法懂法,更好地监督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县政府给全县每户农民免费赠送了《常用法律汇编》和《农村科技知识》两本书。农民通过学习,法律意识提高的很快,常常拿着《常用法律汇编》与行政执法人员讨论,乃至上访论理,自我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县政府还利用县报、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县报长期开辟法制园地栏目,选载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文章。县报全县每个农民一份,由县财政出资免费赠阅,真正达到了家喻户晓。县有线电视台每周制作一期浑江夜话节目,对执法热点问题进行报道评点,还对重点、热点问题进行宣传报道。各乡镇政府将学习、培训形成一种制度,一种风气。乡(镇)、村组开展了培养法律明白人活动,加强普法力度,提高公民素质。有的乡镇、村组、学校开展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知识竞赛。有的学校搞了小法官模拟法庭演示活动。通过各种各样的宣传活动,使全县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营造了一个执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基础。
加强对全县乡镇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起器。县政府全面实施以宪法为核心,以公用法律和专业法律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把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提高乡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水平列为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头戏,加强了对其培训的工作力度。县委、县政府每年都举办乡镇领导干部轮训班,对乡镇法制干部进行培训。
(4)健全乡镇法制机构,充分发挥其参谋和助手作用。
为加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保证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实效,该县各乡镇政府都建立健全了法制机构,组建了一支30余人的法制工作队伍。从而使全县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领导体系,做到了宏观有人管、微观有人抓。为了提高乡镇法制干部地位,有效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县政府明确规定,县政府法律制办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并要求乡镇政府也要这样做,所有政府文件必须经法制机构审核,政府的重大社会经济决策,要认真听取法制部门意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他们要求全县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2几点启示与建议
该县在乡镇依法行政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和作法,这些经验和作法能给予我们一定的启示。
(1)加强乡镇依法行政,乡镇领导班子的法律观念要增强,认识要到位。认识问题不解决,依法行政工作就无法开展。基层政府的行政理念要从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方式上转变过来。要从过去重管理轻服务转变到侧重服务上来。要寓管理于服务中,不断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
(2)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没有组织上的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就是一句空话。要注意发挥法制机构参谋和助手作用。行政执法人员只有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把执政为民的思想落在实处。
(3)加强乡镇依法行政,需要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基层政府面临着大量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不仅能看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而且往往关系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基层政府的服务水平。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防线”其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施行具有重要意义,虽然依法行政难点的解决不是朝夕之间的事,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要正确面对问题,剖析问题,循序渐进逐一解决问题,依法行政之路就一定能够越走越宽,依法治国的大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行政复议法论文范文2
关键词:司法行政复议范围管辖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更加突出了司法行政复议监控司法行政权的功能。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1、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如复议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必须向管辖权的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复议决定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作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复议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进行;可以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作出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措施。通过司法行政复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5、司法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司法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司法行政复议又不能简单地照搬行政诉讼的程序。
书面审查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复议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这里的书面材料主要指复议申请书和复议答辩书。书面审查时,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仅对申请人向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结合有关证据进行复议,不传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证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也不必到场。所以,书面审查是行政效率原则在司法行政复议制度中具体表现,也是司法行政复议中及时、便民原则的体现。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联营企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当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注册:①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③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③依本办法第18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第30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年度检验,应当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收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7、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护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外国人收养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证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拒绝公证:①当事人身份与《指定管辖通知》、《收养通知书》不符;②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③我国收养法律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收养法律有法律冲突;④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合法或没有意思表示;⑤当事人未履行公证前的法定程序;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⑦送养人对被收养人没有合法的监护权;⑧公证之前,送养人与收养人事实上已经移交被收养人的监护抚养权;⑨收养通知书、收养登记证有严重错误的;⑩公证处查明的其他足以影响涉外收养公证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但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外国人收养公证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
8、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的期限决定不服的。如根据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①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②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③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④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⑤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等。根据不同情节,劳动教养管理所可以批准劳动教养人员警告、记过,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批准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但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但本文认为,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应当被摒弃,取而代之的由人民法院审判而确定是否劳动教养,并确定劳动教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9、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根据《司法行政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18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原承办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转交”。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属的省一级或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负责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调取案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10、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是一种概括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凡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均可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认为”是申请人的一种主观认识,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是否确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必须等到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才能确定。只要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司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即可以提起司法行政复议。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的规定,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普遍约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综上说明,不列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范围。
1、执行刑罚的行为。
2、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三、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
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级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应当由哪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第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司法行政机关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8条第2款规定:“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前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3、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讼。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它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四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1、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
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没有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则不能启动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复议作为监控司法行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功能。因此,保护司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权,以及设置便利于司法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请权的法律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司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④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包括: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③申请复议的理由;④申请的年、月、日。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2、司法行政复议的受理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①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应予受理。
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书面作出答复,并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
3、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
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是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执的焦点进行审查的过程。审理是司法行政复议中的最实质性阶段。通过审理,查清事实,为适用法律即作出决定打下夯实的基础。
①审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采取书面审理较为简便,具有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调查的方式适用于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司法行政复议案件。
②审理的依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③审查的内容。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4、司法行政复议的决定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作出决定。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误机关文件抵达的,有重大疑难情况的,需要与其他机关相协调的,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以及其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等情况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司法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五种:
①维持决定。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行政复议相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②履行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③补正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责令被申请人补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作出责令被申请人补正的决定。
④撤销或变更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
⑤重作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后,有时尚需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司法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主要参考文献:
行政复议法论文范文3
年执法打假工作被评为全国质监系统先进单位;查处的巧园假劣化肥案被国家质检总局通令嘉奖;年,行政执法工作被评为全省“十佳执法单位”;我科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最佳文明科室”;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被市政府确定为首批试点单位之一。现述职如下:
一、积极学习、充实自我。连续两年我在科内组织开展邓--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提高全科人员政治修养及技能素养。先后组织了《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等宣贯、执法人员春季培训,案审人员封闭训练,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新颁布的质监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提高执法人员的权责意识和用法能力。撰写《我市液体中电阻起动业的的生产质量现状及思考》受到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的好评,《论行政执法的艺术性一文》被国家质检总局收录到优秀质检论文文集汇编,同时被省政府法制办列为优秀法制论文参加展评。年我在各类报刊、杂志、新闻报道120多篇,被市局评为宣传报道先进个人。
二、加强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一是强调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协调发展,突出行政执法对行政管理的推动作用。实行执法检查报批制度,要求稽查机构除确有证据的投诉、举报外,不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提高执法针对性。二是进一步完善“一主多协”的监管体制,减少多头进企业,交叉检查、重复检查的发生。三是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假力度,对于拒不整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严重安全隐患的,集中整治,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企业的欢迎。年,全年出动执法人员10470余人次,查处各类案件1015件,查获假冒伪劣产品货值1284万元。
三、落实案件集体审理制度,不断提升案件质量。一是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集中案审制度,要求所有立案案件必须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审意见一旦表决通过,必须无条件执行。确需减免缓的必须由案审会决定。拒不履行的,一律提交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改善案件审理流程。将以前通读调查报告的案情汇报方式,改变为先简介案情,重点突出证据展示及分析,不仅大大缩短了审理时间,同时突出了证据的重要性,提高了案审效率。三是现场督办,提高案审质量。年,我组织各级案审人员持续一周对各县(市)召开的案审会进行实地观摩、当场点评,并就怎样开好案审会进行调研,并因地制宜的提出意见及建议。四是积极推行阳光案审,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子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制办及法院人员参与案件审核,对特别有影响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近两年有21起案件通过阳光案审的这种形式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四、作好指导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对案审会形成的每一类案件的审理意见进行总结,针对各类案件执法思路、取证要求、自由裁量权适用等形成统一的指导意见,引导、规范执法行为。在此基础上,对日常法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及措施,形成行政指导,在各县(市)进行推广。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确保全市系统执法尺度统一。年,我组织专人对质监系统常用的法律法规中处罚条款进行细化,界定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阶位,形成了《市质监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强化了自由裁量权的实际操作性,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三是组织制定出台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对技术监督行政行为和执法用语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步骤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范,确保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的出台受到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高度肯定,在对我局的规范执法调研后,形成材料,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和国务院法制办,材料在《法制》和《中国政府法制网》上刊出。
五、执法监督形式更加多样,针对性更强。一是从年6月起,我组织在全市质监系统开展执法文书评优大赛,将提高政府执行力大讨论及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落到实处,切实将优化经济环境的理念贯彻下去。该项工作收到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好评,并在《法制》上作为经验进行推介。二是根据我局出台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要求,通过备案审查、督查督办、行政检查、案件评查、行政复议等执法监督手段在执法工作中的使用,对执法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票据管理、案件质量等方面实行季度检查、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有针对性的下达执法监督意见书及整改通知。年,共组织开展定期执法监督检查、案件清查、集中案审执行情况检查和案件评查工作8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对出现错案的相关人员进行追究。年,共有2家执法单位被通报,1人调离执法岗位,2人受到戒勉谈话,对迟报漏报执法信息的2人分别处以100-200元罚款的处罚。
六、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相关法规规章的通知》,我要求执法人员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做到当天受理,当天下达受理通知及行政复议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积极组织有争议的双方进行复议听证。三是对符合调解要求的复议案件进行积极调解。年,我科共受理各类复议及诉讼案件4起,其中复议案件2起,1件终止,1件撤回,2讼案件,1件撤诉,1件维持。
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对下级执法管理及法制监督工作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首先,各执法机构在按照市局制订的各项监督制度进行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法制管理上有欠缺;其次,督查督办力度不够,不能引起执法机构足够的重视。
(二)行政执法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不能形成有效的执法创新共享机制。县(市)局执法各自为阵,执法信息不能有效共享。
行政复议法论文范文4
【关键词】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多边法律关系/行政程序/行政复议
【正文】
“平衡论”这一行政法基本观念的提出,从辩证的角度把握住了行政权与公民权这一对行政法的最基本矛盾,使法学界开始重视对公民权利的研究。本文以此为背景,提出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行政第三人)的概念,并探讨对行政第三人的合法是否需要保护和怎样保护的问题。
一、行政第三人的法律界定
(一)行政第三人产生的背景。20世纪以后,行政权开始以积极的态度涉足公民的私生活领域,发挥给付职能,与此相适应,现代行政法认为:1.国家介入私生活领域,就应当以同等的态度对待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使第三人也有权利要求政府尽妥善而周全的保护义务。2.从前被认为是反射利益的事项,现在尽量解释为法律保护的利益。这是现代行政法在反射利益论上的一个重大发展,使行政权深入到公民的个人生活中予以照顾,而不再从公益的反射中体现公民的利益。第三人权利保护开始被重视且逐步扩展,第三人作为独立权利主体不再被冷落,登上了历史的舞台,活跃于行政法律关系中。
(二)行政第三人的特征。从权利与权力的对峙性角度来讲,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均属于权利主体的范畴,与权力主体相对应;从权利与权力的本源性角度来讲,权利与权力的冲突是表面的,二者本源上一致的。但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行政第三人既不从属于行政相对人也不从属于行政主体,有其独立的利益、价值取向与权利保护要求。行政第三人就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主观上并未指向,但客观上侵犯其合法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规定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组织。其主要特征如下:第一,行政第三人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资格。行政第三人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一样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均服从于同一法律秩序。第二,行政第三人是被行政行为实质侵益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种行为又被称为具有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行为,即指行政行为不仅对相对人发生影响,同时也对第三人造成影响。第三,行政第三人必须严格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第三人是从反射利益向法律保护利益的转变过程中而产生的,但反射利益不可能全部转化为第三人的直接权利,因为政府尚需要保留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灵活保护的权力。所以行政第三人的权利必须严格规定在法律范围之中。
(三)为第三人正名。方世荣教授在其博士论文《行政相对人之探讨》一文中,也提到在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相对人以外还存在一类主体的权利值得法律保护,但方文认为这类主体也是相对人,只不过是暗指相对人而已。本文难以赞同此种观点:首先,这不符合法律关系的含义。方世荣先生提出对相对人的理解应从法律关系角度入手,这一点无须置疑,正因为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理解,才出现了三边关系乃至多边关系的现象。多边法律关系是指有三个以上主体参加并相对的法律关系,虽然逻辑上可以按主体分解为若干双边关系,但由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往往不能分割或不易分割,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行政行为难以分解,各方均围绕行政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成为同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次,用暗指相对人来表达行政第三人的概念,不利于对其保护。因为这样仅表明其与行政主体的相对关系,未将其置于三边乃至多边法律关系中,在对第三人的保护中难免有片面之嫌。最后,暗指相对人的称呼不为各国所承认。在英美法系国家,美国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和间接利害关系人之称,但他们同处于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德、日更为明确分为相对人与第三人,二者亦处于同一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我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概念的传统称呼,所以无法对应使用间接利害关系人的概念,把那些被行政行为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叫做第三人顺理成章。
二、我国行政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时代背景。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庞大的行政权所给予市场主体的是无孔不入的管理,体现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本末倒置,人民只能被动地服从,无任何独立性而言。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政府与人民之间恢复本来的源流关系;人民是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与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政府还权于社会,退出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开始以宏观调控为管理手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对私生活领域无任何责任,政府虽然不应干涉私生活领域,但应积极为私生活领域提供服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当承担积极行政的责任,以积极增进人民福利为己任,以公平分配社会财富、扶持弱小、救济贫困为给付之宗旨。政府此种积极行政行为当然不应该把行政第三人排除出去,行政第三人也需要政府的保护与关怀,其不应该再如从前那样不被人问津,也不应再有从前“零落黄泥辗作尘”的独自哀伤了。同时,行政第三人作为市场主体中的一员,只有其权利得到周全的保护,资源才能得到合理配置,市场经济体制才会健康地发展。
(二)法学基础理论:正义的实现和平等的保护。“正义的目标就在于满足个人的合理要求和主张,并且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力的程度——这个维持文明的社会所必须的——这就是正义的目标。”对行政第三人权利的保护不仅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于实现符合法律要求的社会秩序。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都是独立的权利主体,相互无依附关系;二者都是与行政主体相对而出现的,都有被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能,为何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早早被法律认定,而第三人的权利迟迟得不到救济?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显然,对相对人与第三人作同等考虑与保护才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才不至于出现特权阶层和无权阶层。同时,公民权利意识和普遍提高也日益要求把这种宪法上的平等权利具体化为行政法上的平等权利。
(三)行政法基础理论:“平衡论”的提出与完善。“平衡论”认为,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并维护这些权力有效地行使,以达到行使行政权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开,重视公民的参与和权利救济,以及对行政的监督;这两方面不能偏废。行政第三人作为行政法主体之一,是这种平衡的直接参与者,忽视行政第三人的存在,平衡的理想目标就有落空的可能。如行政机关违法颁发证照,使那些原本不具备合法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合法”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当这些人和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时,出现了这样一种局面:公共利益与第三人利益同时被侵害,其直接原因在于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这时就需要合理分配给行政第三人以公法上的权利,使其得以要求撤销发放证明的行政行为并获得赔偿。结果第三人被侵害的个体利益获得补救,客观上也维护了公共利益。正是“平衡论”对公民权的关注,对权利主体的认可,才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模式。1.涉及第三人的行政行为,充分肯定第三人的权利,使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前全面考虑,综合平衡。当然这样做的好处还在于,使第三人也成为监督者,增加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2.当公共利益屈从于相对人的个体利益时,行政第三人通过对自己个体利益的保护,客观上起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调节器的作用。
(四)民法保护的局限性。近代行政法不承认行政法律关系的三边性与多边性,当行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仅以私法予以保护。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在:1.难以起到监督行政权的作用。由于行政权的准许,使得行政相对人依此准许而行为,结果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仅以民法进行调整,则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能显示相对人与第三人关系,行政主体就从民法的调整范围内逃脱了责任。2.难以避免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第三人造成侵权时,民法才涉足调整,这时相对人已投入了大量的劳力、物力、人力与时间,第三人也付出一定的代价,社会资源的无效投入甚至负投入是民法无法挽救的。3.难以避免损害的继续发生。王和雄先生曾说:“让第三人得直接针对处分表示不服,诉请行政法院撤销,始为除去第三人所受不利之釜底抽薪之计。”民法对违法行政行为无力触及,致使违法行政行为继续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赋予行政第三人权利,保护其直接对行政行为寻求救济,彻底清除不合法的行政行为,避免损害的继续发生。
三、行政第三人权利保护的途径
行政第三人的权利需要而且应当被保护,这已获得了我国法律的充分认可。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我们描绘了一幅保护行政第三人权利的动人画卷。其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项规定突破了行政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对原告资格作了从宽解释,把行政第三人也纳入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之内。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第三人终于获得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独立主体资格,享有了权。在对行政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美好前途憧憬的同时,我们亦应清醒地认识到,这仅仅才是一个起点,还需要诸多配套法律的公布与出台。
(一)通过行政程序对行政第三人权利进行保护。迟至行政诉讼程序才开始关注行政第三人权利的保护问题,未免失之过晚。譬如:我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如果在行政主体许可相对人采伐护堤护岸林申请的行政行为过程中,因采伐护堤护岸林而可能被置于洪水危险之下的居民,不能参加到行政许可程序中,须等到行政许可行为出现,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一切岂不晚矣?所以,在将来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应当有行政第三人的一席之地,使其真正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下面这些程序是保护行政第三人的基本程序。
1、通知制度。行政程序是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行政主体依职权而开始的,行政第三人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获知对其有影响的程序何时开始,何时结束。而参与到行政程序中是行政第三人得以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因此,行政主体有义务通知行政第三人参加到行政程序中来。(1)对可以确定的第三人,直接以书面方式通知为要件。(2)对于尚难以确定的第三人,可以采用公告方法进行通知。
2、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做了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这就是听证。听证制度对行政相对人适用,当然对行政第三人也适用,尤其对那些因行政第三人参加而引起的听证程序,行政主体更应给其充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这样才能综合平衡各方利益,行政主体才不至于因偏听偏信使利益发生重大倾斜。日本的公听会很值得我们借鉴,“行政机关依申请而处分时,若该法令将有关申请人以外之人利益考虑规定为许可之要件,则应视实际必要致力召开公听会或依其他适当之方法提供机会听取申请人以外之人之意见。”
3、说明理由制度。行政主体做出涉及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第三人权益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时,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事实根据、法律根据等。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公开的必要制度之一,可以更好地保证行政行为的质量,这对行政第三人也是至关重要的,高质量的行政行为能够使行政第三人获得更可靠的权利保护;同时也是体现对第三人权利和人格的尊重;而且为行政第三人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提供直接和便利的切入点。
(二)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对行政第三人权利进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之后,除法律特别规定之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选择性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999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后,行政复议更成为与行政诉讼相配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况且,行政复议亦有其相对行政诉讼而言的一些优点。首先,行政复议除遵循合法性原则外,还可以遵循合理性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其次,行政复议机关享有直接变更权;再次,行政复议期限相较行政诉讼期限短暂、灵活。这些优点的存在,可以充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高行政效率,及时阻止违法和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发生效力,节省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法的优势资源,保护行政第三人的权利是必要的。而现行行政复议法仅允许行政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以行政复议第三人身份出现,未赋予其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尽管这样也可以部分实现保护行政第三人权利的功能,但毕竟行政第三人不享有主动申请,引起行政复议程序的资格,行政第三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免有歧视行政第三人,未将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置于同等地位的嫌疑。因此赋予更多的行政第三人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当为行政复议法完善的一个方向。
从世界各国来看,对行政第三人权利的保护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德国建筑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发给土地所有权人等建筑许可时,邻地所有人或其他人可对行政机关提出撤销建筑许可之诉讼。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对行政第三人的保护起步均其较晚,但发展很快。譬如:德国行政法理论,已经发展到依据应予斟酌或顾及原则之邻人诉讼理论,该理论认为未对第三人权利予以斟酌或顾及时,第三人就可以以此为由提讼,大大扩展了原告资格范围;并且,在实践中德国亦存在大量保护行政第三人权利的案例。而我国实务上虽有很大进步,但仍有诸多方面需要完善,尤其理论上尚缺乏深入研究,这不能不说是法治的一大缺陷。希望本文粗浅的认识能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201.
[2]张尚zhuó@①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20.
[3]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66.
[4](法)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与审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38.
[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6]皮纯协主编.行政处罚法〔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6.126.
行政复议法论文范文5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依法行政贯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把依法行政作为监管工作的基本准则,按照“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监管制度创新,采取跨区执法、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区域合作协调,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再上新台阶。
2、不断强化法制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投诉受理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五监督”等执法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按照《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暨法制建设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抓手,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组织案例评析、现场会、经验交流等形式,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认真实施《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执法督查相关制度,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活动,巩固“行政执法督查年”活动成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做好督查记录情况反馈和整改工作,推进监管执法工作不断深入。采取“业务部门”和“法制部门”两条线督查的办法,加强省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局的督查,以及市、县局相互巡查,以“大监管、大稽查”为重点,将督查和日常工作相结合,保证督查工作有效开展。各地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执法监督人员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执法督查活动,及时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省局报送执法督查动态。通过执法督查活动,促进监督制度的创新,尽快建立全系统“大稽查、大监管”的局面。
3、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化解行政执法争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全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推行“阳光办案”,加强复议案件督查督办,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现场调查办案力度,提高协调和沟通水平,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及时化解执法矛盾和纠纷。加强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归纳整理典型案例,探索新型办案方式,通过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4、掀起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有力推进“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今年是实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第三年,今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任务能否按时完成。全系统要继续严格执行“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并加强法制宣传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健全法制宣传的网络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浓厚法制宣传的氛围。深入开展以《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新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掀起法制宣传教育新。组织开展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换证培训,抓好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组织编印《全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汇编》,开展典型案例评析、案件审理观摩、执法现场模拟和相互交流考察等活动,抓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丰富宣传手段,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式,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群众参与性,以安徽普法网“食品药品”专栏为平台,积极开展网络普法。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15”《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纪念、“12.1”《药品管理法》实施纪念、“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法制宣传活动。
5、加强制度建设和地方立法。以《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记录、规范药房、基层使用单位涉药人员资格考试、应急体系建设等配套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调查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已入省人大地方性法规论证类立法项目,今年,积极配合省人大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争取年内向省人大报送较为成熟的立法草案。
6、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不断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备格式、报备内容,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通报。对涉及社会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帮助市局把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关,提高市、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年内将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上报备案情况调研检查。继续与各有关职能机构密切配合,做好政策法规的请示答复工作。
行政复议法论文范文6
关键词 司法强拆 公共利益 征收补偿 救济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社会恶性纠纷日益增多,从江苏连云港“父子自焚事件”到安徽阜阳的“业主服毒自杀事件”,均是由强制拆迁引发的。一边是不由分说的“强拆”,一边是不惜以死抗争的“抗拆”,行政权力的无限膨胀,对个体财产权的肆意侵犯,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不容忽视的问题。2011年国务院出台并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对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政府权力作出一定限制,更好的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然而,新条例在公共利益的认定、征收补偿范围、价值评估、强制执行、救济途径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局限性,需进一步的完善,因此笔者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制度
首先,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应列入受偿主体。《新征收条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是征收的受偿主体,排除了房屋承租人的受偿权利,使其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根据《物权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作为用益物权人享有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的权利,《征收补偿条例》作为下位法不应违背上位法的规定,所以应将承租人应例入受偿主体。
其次,增加对预期利益进行合理补偿。美国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借鉴。在美国,法律明确规定房屋被征收人的财产利益包括房屋的现有价值、未来增值两个部分,充分保护被征收者的利益。新征收条例仅关注了征收房屋的现有价值,对于被征收房屋未来的增值部分的补偿毫未涉及,忽略了不动产未来市场的增值部分,违反了征收补偿的公正公平原则,所以应将征收房屋的未来增值部分纳入补偿范围。豍
(二)建立停止执行制度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条例对复议或诉讼期间是否停止执行的制度并未加以规制。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后,即使当事人提出复议或诉讼,仍然不可以停止强制执行,就有可能出现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征收决定因违法而撤销,但被征收人的房屋己被强行拆除的荒唐局面,所以应建立停止执行制度。综合考量,笔者建议可以作出以下规定:“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间,应当中止强制搬迁的执行。如确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豎
(三)构建“裁执”分离制度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时,由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之所以说由行政强制拆迁改为司法强制拆迁是一种进步,关键在于它改变了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现状。而根据新条例规定,由法院决定强制拆迁、法院执行拆迁并且法院监督自己的行为,只是将强拆主体从行政机关替换为司法机关,何有进步可言。豏]所以,为避免法院“自己做自己法官”,树立法院执行裁判的中立性,笔者建议应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较为理想方案为“法院决定强子执行,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对实施行为予以监督;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被拆迁者可向法院寻求救济。”豐
(四)增加公共利益认定程序
《征收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作出了列举规定,但目前认定公共利益的程序为一片空白。所以,政府在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进行房屋征收之前,开展公共利益认定的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以保障房屋征收工作公平公正的进行。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直接触及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所以被征收者对征收决定作出有相应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如果房屋征收决定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召开听证会,健全听证会的程序,可减少该决定在实际操作中障碍的出现,有利于提高行政部门工作的效率,节约成本,也促进对被拆迁者利益的保护。
(五)规范房屋评估市场
首先,加强评估管理,落实评估责任。笔者建议,应当加强评估行业自制,做到权责统一。如果发现在估价中,提供虚假的估价报告造成经济损失的,估价机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豒其次,加强拆迁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调整和规范拆迁房屋估价机构的性质定位,确保拆迁房屋评估机构的工作在独立自主、公正公平的氛围下进行。再次,建立估价费专门账户,规范估价收费问题。估价费用由决定征收房屋的政府负担,并且将费用预存与银行的专门账户,评估机构领取费用时只需登记备案,无需经过批准。这样不仅使估价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还可以规范估价收费问题,从而令评估活动得以公正进行。豓
结语
新条例自实施以来,在保护被拆迁者合法利益方面已初见成效,虽然房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但笔者坚信,经过完善,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会更加规范。
本论文系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研究成果(2012年)
注释:
豍 梁伟.论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1(9).
豎王亦君.“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诸多争议悬而未决 [J].法制与社会,2012(4).
豏彭小霞.我国司法强拆制度之困境研究——以被拆迁人权利保护为视角[J].长白学刊,2011(5).
豐姜明安.司法强制拆迁需要制度的保障[J].人民公安,2011(9).
豑梁伟.论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