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1
一、强化领导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委国安工作管理,及时成立了国安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制订了2015年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计划,并将国家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使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制订了全委系统内的国安职责和制度,明确国安工作信息联络员,加强了全委国安工作的领导力量,保密工作严谨,重要文件档案指定专人管理,确保无泄密。
二、加强宣传意识,营造安全氛围
一是利用悬挂横幅、宣传栏等宣传工作,用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知识,《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和《保密工作法》等反知识。二是加强党员、干部、职工法制宣传教育,未发生干部职工参与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事件,无一干部职工参加“”等组织违法活动。三是重点人员进行国安知识教育,对全委系统因私出国、出境人员进行了排查摸底,要求对委系统办理了出国护照、出境通行证的人员进行登记,证照统一管理,加强了全委涉外人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保卫工作,提高他们依法经商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利用各企业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政策形势教育,在全委系统厂矿企业营造氛围。
三、加强国家安全保卫工作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2
一、问题的引出——经济危机下,中国民企面临的外资“斩首行动”
一)经济危机下中国的外资并购现状年l2月。中国太阳能巨头皇明机关获得了高盛集团和鼎辉国际投资公司近1亿美元的注资⑦。此投资不禁让人联想到三年前凯雷并购徐工。过去几年。
一些行业领头的民营企业先后被外资入股或控股。其中包括世界排名第一的国际纸业公司入股山东太阳纸业;④i去国SEB集团入股苏泊尔;④英国RichKeen公司与统一控股完达山:口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投资湖南太子奶集团等。⑥在经济危机面前,外资更是对中国民企青睐有加。
分析原因。其一:比之欧美国家。中国在经济危机中的损失相对较小。国际投资机构从风险政策的角度。把获利市场转向中国:其二:在危机中,中国民企所享有的政策优势和获取银行贷款的能力,远劣于国企,更加需要国际资金注入:其三:并购民企所面临的政策审查和经济成本要远低于并购国企。所以,外资的“斩首行动’’①开始从中国的民企下手因此,立法政策上在促进跨国并购的同时。是否应就涉及国家安全之特定产业采行适度之管制措施。成为当前不容忽视之问题。⑦二)中国外资监管中国家安全的法律缺位.外资并购双刃剑。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如果监管不力,中国产业安全将遭重创。(1)大规模的外资并购将影响中国的产业格局,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
以资金换取国内稀缺资源的控制权。中国大量战略性资源的外流,将成为国内经济长远发展的“瓶颈”;国内企业在外资控制下。沦为国际产业链低端,民族品牌遭重创,影响自主品牌在世界范围内做大做强。所以,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就是窗户上的纱窗。引进外资“凉风”的同时。隔阻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蚊虫”。
更加优化地利用外资.现行法律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已有涉及。然而由于操作程序的缺失,使审查机制面临难以实施的尴尬。有学者指出:“国家安全审查并不会对国家安全起到较多的实质作用”。并建议“以反垄断规制方法取代放松外资准入后的监管空白”。是,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第3l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对审查规定非常笼统和模糊。
9月8日执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规定》。第l2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然而。安全审查程序等都没有细则规定,操作中存在许多盲点。审查制度难以依法落实。基于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外资监管中较为完善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美国外资监管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早在1993年,美国《国家防务授权法案》第873条款对TheExon-FlorioAmendment进行补充。授权对“收购可能导致在美国进行跨州商务活动的个人被控制。这种控制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情况进行调查。2007年4月28日,美国财政部在《联邦纪事》(federalregister)上公布《关于外方收购、兼并和接管条例》(regulationspertainingtOmergers,acquisi—,andtakeovel''''sbyforeignpersons,下文简称“条例”),并给予45天公众评议期。条例是(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oreigninvestmentandna—.下文简称FINSA)的实施细则。旨在落实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一)审查主体美国《外资安全法》于2006年7月26日经美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该法明确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主体是外国投资委员会,即CFIUS,下文简称委员会)。成员包括财政部长(任主席)、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长、国务卿、能源部长、国家情报局局长和劳工部部长。总统也可以视情况指派其他部门领导参与。⑥二)审查程序.通知程序拟议或已完成的交易一方或几方可以主动向委员会通知交易情况。委员会主席也可以根据CFUIS建议要求交易方(parties)提交交易信息。任何副部级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如有理由相信某项未进行主动通知的交易属于受管辖交易并可能引起国家安全关注。可代表该部门通过主席向委员会提议,主席收到提议后。应立即提供给交易各方(已经完成三年以上的交易除外)。委员会鼓励交易各方在提交通知前向委员会咨询。并提交通知的草稿或其他合适文件(在主动通知提交前5日内完成)。主动通知后提交的文件,视为通知的一部分。在委员会或总统审查期间,如果通知中的计划、事件、条件以及其他信息发生了任何实质性变化,提交者应立即告知主席。并提交书面通知修订书以反映这些实质性变更。该修订书也作为通知的一部分。
委员会也可以推迟接受、驳回或处置(deferral,,ordisposition)以下情况的通知:(1)主动通知内容不符合委员会要求;(2)在通知提交后。委员会或总统做出结论前。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可以随时书面驳回通知:a。通知所涉及交易有实质性变更;b,有关信息与通知中交易方提供的实质性信息不符:C,在通知被接受后。如果主席要求补交后续信息,而交易方在此后两个工作日内没有提交;(3)主席也可以推迟接受通知或利用30天的复审期。以获得前述要求提供但交易方没有提供的信息;(4)委员会认为通知所涉及交易不属于受管辖交易时,主席应通知交易方免于审查。
审查和调查委员会将针对以下情况进行审查和调查:(1)gb资并购将导致美国企业控制权的丧失;(2)有证据表明控制该美国企业的外资方可能采取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行动;(3)其他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
当提交的通知符合委员会要求时。主席将通知发给所有委员会成员。即进入不超过30天的审查期。同时将受理通知、审查开始日期和指派的相关牵头部门书面通知交易方。在30天的审查、调查期间,主席可邀请交易方与委员会成员会面。讨论和澄清关于交易的问题;交易方在被调查期间,也可以请求与委员会成员会面。主席作为联络人。获得提交委员会的文件资料。
当指派一个以上的牵头部门(1eadagency)时,交易方应与所有牵头部门进行实质性问题的交流。①委员会针对并购对美国重要的基础设施、能源、关键技术、资源物质需求等的影响。以及外国并购者在防扩散和控制重要信息技术的记录。以及此并购的反恐效应等展开综合性调查。审查结果为:(1)委员会认为该并购没有危害美国国家安全。则终止审查,批准该交易的进行;(2)委员会认为该并购对美国国家安全可能存在潜在威胁,但是与交易方达成协议。减缓消除此威胁,也可以在交易方执行此协议的前提下。批准并购的进行:(3)如果该并购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危害或存在威胁。且没有减缓的可能,则终止审查,进入委员会调查期。
调查将在45天内完成⑦,届时,委员会将向总统提交一份报告。建议总统暂停或禁止交易。如果委员会各成员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向总统提交一份列明各成员意见的报告。由总统裁决。
在调查期结束前。交易方也可以书面请求撤销通知(withdrawalofnotice)。并陈述原因,由主席决定是否批准。如果批准交易方撤销通知,财政部官员应即刻将委员会决定书面通知各成员以及交易方。在撤销通知后。主席将在咨洵委员会的意见后建立针对交易方的追踪机制和处理在审查、调查期间发现的交易涉及国家安全隐患的临时保护措施。
总统有15天的审查期。④根据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独立决定,批准或者禁止该外资并购,甚至强制修正已经完成的并购交易。
.信息的提供与处理交易方应向委员会主席提供信息。使委员会对该并购进行充分审核和调查:如果并购计划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应及时通知委员会主席;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从并购涉及的任何交易方或者其他人获得信息。委员会要求存档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应以英文提供。补充材料(如年报)。若是外文,则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英文翻译文本。在最初通知后各交易方提交的补充信息,在审核调查结束时,都应提交经首席执行官或授权人签署的最终证明文件。
委员会审核调查外资并购交易的信息和文件应该存档。即使通知被撤回或通知因违反相关规定被驳回,涉及的信息和文件也要存档。委员会存档的信息和文件除向参众两议院或经合法授权的任何国会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披露以外,禁止向社会公众披露,但是涉及行政或司法程序的除外。
.处罚任何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提交的通知中有实质性的虚假陈述或信息遗漏,按照美国民事罚则(u—处以2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了与美国达成的实质性协议。或一致性条款。按照美国民事罚则处以万美元以下,或者并购交易额以下的罚款。此单处罚则不与减轻协议(mitigationagreement)下的索赔及其他行政罚则并案处理。
交易方与委员会达成的减轻协议可包括违反协议造成的清算和实际损失条款。委员会应根据违反协议给国家安全带来损害的合理估计计算、清算损失。
此处罚决定必须由委员会作出。处罚通知。包括作出处罚的书面说明及处罚数额。应送达被处罚方。
收到处罚通知l5天内。被处罚方可以向主席提交上诉申请。包括对被处罚行为的辩护、论证和解释,委员会在接到上诉申请后。应审核上诉。并在15天内作出最终裁定。
被处罚方可以在联邦地区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救济:
此处罚不影响其他民事或刑事处罚。
三、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对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已散见于多种政策法规中,除了前述<反垄断法》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之外,<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也提出“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2oo6年2月23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⑦然而。这些规定都止步于应然性,对于实然性的具体操作没有细则安排。那么。对于外资并购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谁来审查,如何审查,其操作程序的规定应该提上议程。
一)关于审查主体的建议我国可以成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由商务部长牵头。成员包括国防部长、国家发改委委员长、科技部长、工业和信息化部长、国家安全部长、司法部长、财政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长、国土资源部长、环境部长、卫生部长、212商局局长作为常务委员,商务部长也可视情况。指派其他部门作为非常务委员参与。④在审查权限上。可以采取两级审批制度。对属于限制类行业或达到一定规模的外资并购由委员会审查;除此之外,达到审查门槛的外资并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的外国投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二)关于审查程序的建议.并购报告的提交外资并购的交易方可以向商务部长主动提交并购报告。委员会任何成员认为该并购交易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时。也可以提请商务部长指令该并购交易方提交并购报告。在主动提交的报告中。交易方有更多机会与委员会沟通,容易与委员会达成协议,修正并购交易,消除对国家安全的损害或威胁。在指令提交的并购报告中,交易方处于被动,交易被阻止的可能性大。
报告提交后。交易方根据委员会要求。或者在交易情况发生变动时。随时提交补充、修改并购报告的材料。该材料作为并购报告的当然组成部分。
预审和调查预审程序。委员会认为此外资并购交易会导致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丧失。或者存在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时。根据交易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在30内结束。在预审期间。委员会详细审查交易方提交的并购报告,必要情况下。也通知交易方与会,讨论、澄清相关问题。
如果预审认为并购交易对国家安全不构成威胁。
则终止预审程序:如果预审认为并购交易威胁国家安全,但交易方主动提出整改协议,也可以终止预审程序:如果预审认为并购交易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则终止预审程序。进入调查程序。
调查程序。委员会针对预审确定的危害因素展开翔实调查。期间可以与交易方进行听证论证,让交易方补交材料。调查将在45天内结束。如果调查结论认为并购交易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可以通过消除危害的整改协议,则与交易方提交整改协议。并监督其履行。如果调查结论认为并购交易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则禁止交易的进行。已经完成的并购行为,要求外方撤资重整。
进入调查程序的所有企业。都要向委员会提交年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股权、资产变动、核心技术研发、就业安排、政策响应等等。
复审。如果并购交易被认定为存在对国家安全的危害,交易方在收到调查结论后,向委员会主席申请复审。在15天内结束,且复审结论为最终裁定,交易方在收到复审裁定后。必须立即执行。
并购审查程序的各阶段应确保有效、透明和可预见。并购方应当有足够的和及时的信息来了解支持不利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有机会在最终决定作出前对这些依据作出反应。有适当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①.信息提供与处理交易方需要提交委员会要求的所有材料的中文文本。如原件为~''''b3C的,则提交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有电子档案的,同时提交电子文本。委员会对所有材料进行存档。同时交易方要对材料底稿进行保存。
委员会对审查所涉及的交易信息进行保密,禁止行政、司法程序以外的公开披露。
处罚交易方在安全审查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虚假陈述或有重大遗漏时,委员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交易方不履行与委员会达成的整改协议,绘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委员会除否决已完成的并购交易外。对违反方处以1013万元以下罚款;被处罚方在接到处罚通知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委员会的处罚并不影响因危害国家安全而造成的其他刑事、民事处罚。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3
一、指导思想
在省局党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统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局,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结合各地方实际情况,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深化“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重点内容,以坚决遏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为主要目标,加强资源整合、整顿关闭,强化专项检查整治、打非治违,夯实基层基础,完善法治秩序,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巩固政风行风评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转变作风,强化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盗挖矿产资源、事故隐患专项整治、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尾矿库综合治理等方面取得新成效,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任务目标
(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以上,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根据国家总局下达的控制指标,指导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三)完成我省尾矿库安全度评价确定为危、险库和30%以上病库的隐患综合治理任务。
(四)70%以上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30%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力争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石油天然气企业hse管理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五)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率达到100%;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率、机械铲装率分别达到80%以上;三等以上尾矿库50%实现在线监测。
三、重点工作
(一)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统领,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1、认真学习贯彻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形势判断和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局党组工作部署上来,充分认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有利条件和严峻挑战,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落实各项措施。
2、推进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组织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实施目标管理和指标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按照计划开展监管工作,在安全检查督察、违法行为查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督促矿山企业隐患整改、向有关政府反馈安全检查意见等要尽责到位。
4、加强对修订后的《矿山安全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监测检验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规定》、《尾砂回采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规章、安全标准的学习宣贯工作。
5、认真落实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地级市为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到省内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学习调研,以优质服务凝聚力量提高效能,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开展争创服务型非煤矿山监管干部活动,用一流的服务推动工作落实。要创新服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以资源整合、整顿关闭为重点,开展三个专项检查,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力度
1、认真落实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41号)要求,配合抓好非煤矿山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把事故多发、小矿山密集地区列入资源整合范围,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严防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非法组织生产,严防整合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
2、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13号),继续严厉打击,依法取缔关闭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
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行动。
3、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无证擅自从事开采活动和许可证有效期满不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从事生产行为的矿山企业。
4、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对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程序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5、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以来各地非煤矿山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落实情况。
(三)以开展地下矿山安全大检查为重点,抓好三个专项整治,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1、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在我省
开展的地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组织专家对采掘、机电、运输、通风、防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加大投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切实把防透水、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坠罐、防火灾、防采空区塌陷、防爆破事故等“七防”措施落实到位。
3、开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一面坡开采、掏采、不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和排土场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等安全隐患,以及未建立边坡和排土场监测系统等问题。
4、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协调有关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整治长输石油天然气管线被占压存在事故隐患的问题。
(四)以安全标准化建设为重点,加强六项建设,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1、继续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各类矿山企业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80号),在各地试点企业建设的基础上,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在石油天然气行业深入推进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hse管理体系。
2、继续推进非煤矿山强基固本“五个一百”示范单位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44号),以点带面,促进中小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3、强化非煤矿山企业班组建设,认真学习借鉴“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工作理念、思路和措施,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班组建设目标和标准,推行班组安全风险预控,推动非煤矿山企业把安全班组建设纳入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4、加强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专家库、安全监管信息化、安全监管装备建设,深入贯彻《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4号),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人员等数据库,层层建立安全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好非煤矿山安全网站和论坛,不断推进安全监管装备规范化建设。
5、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建设。深入落实《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177号),推广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技术,提升本质安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非煤矿山工艺、技术、装备、设施的改善。
6、配合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强化矿山各救护队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演练工作,加强矿山救护队的特种应急装备、救援仪器的配备,不断提高救援队伍素质和应急救援整体能力水平。
(五)以制定完善规划制度为重点,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规划〔〕2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19号)关于“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2、完成《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实施细则》、《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设计安全专篇内容和深度的原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六)积极探索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及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的办法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4
关健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国家各种建筑工程法律、规章及地方建筑工程法规的陆续出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监管、工程监理制的推行、普及,以及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整体素质的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意识已是深入人心,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质量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却未能与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同步提高,恶性安全事故频发。客观上,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势必增加各种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从而导致成本的增加,而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资是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因此施工单位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往往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性不高。但主要的原因,还是部分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未能提高到应有的高度,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了质量、成本及工期的控制,而忽略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这一方面与长期形成的管理意识有关,另一方面,现场监理人员安全监理工作相关业务知识的缺乏也制约了他们更好地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
一、简述建筑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较晚,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比较,仍然还处于培育、探索、发展的初期阶段,目前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监理收费会影响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影响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目前监理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监理单位相互压价,残酷竞争,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优先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的素质,而是以最低的监理取费标准作为选择的唯一标准,从而监理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监理费远远低于国家取费标准,致使这些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未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安全监理人员配备不齐全,投入人员少,专业不配套。不能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2、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监理作用发挥不够
一部分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只注重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没有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只是将安全监理放在质量控制工作内容的一个分项,认为安全管理是施工单位自己的事,不愿投入精力抓安全。部分监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差,不按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作马马虎虎,敷衍了事走过场,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听之任之,安全监理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
3、安全监理工作受外部因素干扰大,职责难以发挥
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第三方责任主体,本应独立公正地处理和协调各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理单位常常身不由己,经常受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政府行政部门等方面因素的干扰干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有时为了赶工期抢进度,施工工序混乱,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二.简述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策略
安全监理工作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质量、进度、投资等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目标体系,要扭转工程建设项目事故频发的被动局面,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理工作,健全安全监理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加强安全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的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1加强安全监理观念,提高责任意识
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除“三控二管一协调”外,还加上了安全管理,监理单位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在任何情况下,坚持把安全监理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工作。作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监必须在自觉提高自身安全监理业务素质的同时,充分发挥每名监理人员安全监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牢记职责强化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理解安全与“三控制”(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真正把安全工作始终贯穿于工程监理的全过程。
2、健全监管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主体的安全监理管理体系,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建立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各级人员“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具体安全监理职责,将安全监理工作分解到各个岗位。安全责任要明确到位,落实执行到位,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对总监理工程师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业绩考核,建立安全监理奖罚机制,使安全监理工作走向正规化和制度化。
3.加强教育培训,确保监理人员持证上岗
安全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企业要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以及各类机械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内容,增强安全监理的能力,提高监理发现安全隐患问题、解决安全问题的水平,做好危险源的分析与辨识,把握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与难点,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未经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4.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各项制度,实现规化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监理单位要建章立制,完善各项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监理人员安全学习培训制度、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安全专题会议制度、安全监理台帐管理制度及安全资料归档制度等。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确保各项安全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安全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5、针对工程特点,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在施工准备阶段编制监理规划,把安全监理专项方案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纳入进去,要针对工程项目特点编制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理细则,细则要内容齐全,针对性强有可操作性。同时,监理单位要履行“措施审核”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查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从源头上对施工单位安全控制措施进行预控把关。
三.结语
如何真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已成为安全监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监理企业不但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感,自觉提高对建设工程安全的认识,而且要增强对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进而来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及技术能力,切实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真正使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钱昆润 王茂田 赵杰明――简明监理师手册[M][1]刘安禄。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5
关键词:安全监理;施工组织;旁站
一、实施建筑安全监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加大,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越来越多,甚至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事件,严重危害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内部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致使施工安全生产的形势仍不容乐观。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就应增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力量,有关各方共同参与,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此外,实施安全监理,能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提高施工质量,减少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工程造价投资,还能防止处理意外事故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确保工程的进度。也就说明安全监理能有效实现对成本、进度和质量的控制。实现建设工程目标和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二、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主体应具备的要求
1 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编制有科学的项目监理规划和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安全监理方案,并配备实施安全监理所需的安全检测工具;其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理人员都要具备安全监理知识,并且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方针政策等。
2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内容和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还应掌握特、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
(2)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监理工程师要在实际工作中能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标准,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能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能果断地、合理地处理安全事故。
(3)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监理工程师除了要有熟练的安全监理知识外,还应了解有关劳动保护、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具备规避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的能力,还应有一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三、工程监理对施工安全的主要职责
1 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达到相关标准
重点应审查以下这些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健全的安全技术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安全工作机制;(2)是否具有冬、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措施,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3)是否安排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全面、周到、细致,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可靠的设计计算;(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充分考虑到安全要求,施工工地的消防、临电、围挡、防护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6)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电器设备、基坑支护、脚手架、模板工程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7)是否有相应的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管理措施,是否有经常实施的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施工现场办公及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道路及照明等设施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监理人员对上述内容的认真审查,就可以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状况有个基本的了解,从而确定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方便监理工作的开展。
2 认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存在于整个施工过程当中,监理人员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要求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有效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保障施工人员安全施工。从而有效提高施工质量。监理人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1)严格检查进场的材料、设备和机具,对上述无合格证明者不允许使用,从源头上消除由这些因素引起的安全事故;(2)坚持旁站,监理人员既要控制好施工质量,又要注意发现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一些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及时彻底的消除事故隐患。(3)经常巡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施工要勤于检查,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重点检查,制止建设行为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3 果断处理施工现场的影响安全的不正常和突况
监理工程师在检查中,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施工工序,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安全法规,形成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危害到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设备。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待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后,并由监理工程师确认达到安全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方可继续施工。如果施工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绝执行监理的停工或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或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监理
我国建筑行业一直是职业安全事故率非常高的行业,各种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直接影响到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究其原因,除了施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少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之外,工程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安全监理作为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防止工程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投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1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常见问题
由于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很显然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建筑施工安全监理工作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理收费标准低,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监理单位之间相互压价的现象时有存在。许多建设单位在挑选监理单位时,不是优先检查监理单位资质、人员的素质和监理工程的能力,而是将低收费作为唯一的标准来选择监理企业。低价收费必然带来低质服务,使项目安全监理组织不健全,项目监理部没有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理制度,人员少,专业不配套,不能有效地指导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安全监理工作。
(2)安全责任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发挥安全监理作用。一些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思想不重视、理解不到位,只注重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监控,没有将安全监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调监理只对工程质量负责,认为安全管理是施工单位自己的事情。还有部分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工作责任心较差,在管理中不履行安全职责,对上级的检查敷衍了事,走过场,使安全监理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3)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人员短缺,难以正常开展工作。目前社会上监理从业人员偏少,且专业不配套,水电、机械监理人员更是少之又少,使之项目安全监理机构形同虚设,且监理人员流动性大,经常变化,甚至发现一个监理员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安全监理员。加上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现场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指出,致使一些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于工程中,安全监理变得毫无意义。
(4)建筑市场不规范,监管困难。当前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失衡,施工企业施工任务相对稀缺,产能过剩,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获得项目,想尽办法低价投标,中标价格明显偏低。为追求项目的投资效益,一些建设单位削减安全文明施工成本、安全设施投入严重不足,造成现场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同时,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建筑施工劳务市场,其安全意识、专业技术和安全技能差,经常非法操作,导致施工现场异常混乱,安全隐患多。施工企业对安全监理工作多少存在一些抗拒心理,对项目监理部要求整改的内容拒不整改,这些都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2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对策
安全监理工作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既对立又统一,在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中形成一个完整管理系统。监理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定长效的安全监理管理机制,配备有足够数量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并加强安全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日常监理工作中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形成常态化管理,才能有效防止工程事故的发生。
(1)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项目监理部应当建立、健全以总监理工程师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监督管理体系,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各部门、各个岗位和各相关人员都应该明确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使之执行到位,严格责任。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人去执行也等于零,所以监理单位还应适当建立安全监理奖惩机制,优奖劣罚,使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2)加强人员教育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安全管理是一个高度技术性的工作,监理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制度。通过培训,使安全监理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以及各种机械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能力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水平,在日常工作要善于掌握重点与难点,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实施标准化管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监理公司应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主要包括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制度、对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制度、对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场的审查制度、安全例会和安全检查制度等等。通过建立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4)根据工程安全监理的特点,在工作中实现细节管理。监理企业在接到工程监理业务后,成立项目监部,由项目总监组建项目部成员,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编制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以指导全过程监理工作。项目监理部还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报来的各项资料,包括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脚手架、施工用电、模板支撑等各种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后的方案才能用于指导施工。
(5)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是一个动态的管理工作,管理应注意长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检查,随机收集安全管理信息并注意存档。监理单位应密切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政府各部门的联系,认真、及时、如实做监理日记和现场巡视记录,工作中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以工作联系单、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形式,落实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若碰到重大问题自己无法解决,应及快与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3 结束语
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和发展,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会越来越沉重,安全监理在施工中也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监理企业的一个重要任务。监理企业应树立一个强烈的责任感,自觉提高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理解,利用自己掌握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认真做好安全监理工作,使安全监理工作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都秀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研析[J].建筑安全,2011,(07).
[2] 秦彩霞.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及控制对策分析[J].中国城市经济,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