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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范文1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三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设施;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瓶装燃气企业充装燃气时,应当先抽出燃气钢瓶的残液后再行充装,充装的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并对充装后的燃气钢瓶进行角阀塑封,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燃气钢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燃气企业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第十九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用户交付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
第二十五条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向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企业或者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者。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第二十七条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活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三)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凭证;
(四)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生产安全全面负责。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由燃气企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
(七)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经燃气企业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作业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重型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铺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燃气钢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对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新,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燃气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
第三十七条瓶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四)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二)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三)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钢瓶瓶阀、附件;
(五)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
(七)实施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运输燃气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暂时封存,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燃气安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有权向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三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处理紧急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发生伤亡、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燃气事故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救援。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管道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气。
第五十二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供气合同中存在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内容的,由价格、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三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
(二)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择优确定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者的;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燃气事故不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燃气管理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消防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液体石油气的储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技术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凡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及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应按照《*省城镇燃气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到省、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燃气生产企业、人工煤气、天然气供应企业、石油液化气储灌站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和审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液化气供应站的资质证书由市城市建设局颁发和审验;灶具门店的资质证书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审验。
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必须到*消防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需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证。燃气计量器具实行强检制度,因计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钢瓶间互相倒气;
(六)按规定定期清理燃气管道、钢瓶残留物,禁止往下水管道或居民区倾倒废气渣。
(七)遵守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设立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该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同时还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第十六条严禁在闹市区和居民稠密地区建立钢瓶库房。凡设立在居民点附近的燃气销售单位和门店,必须另行选择地点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库房,重瓶、空瓶应分区放置。销售门店钢瓶储存间与营业区必须用防火墙隔开,其间不得开设门窗。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单位和自购燃气供应职工生活的单位应当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供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燃气生产、储运、调压设施、输送管道以及附属和各种设备均属燃气设施。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按照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毁坏和覆盖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凡在燃气管道及设施1--3米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经双方商定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供应企业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第二十二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凡在燃气的生产、储存区进行动火作业,须制定抢险预案。
第二十三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维修和更换,维修费用按产权归属承担。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在处理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有权采取应急措施,事后应及时恢复原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处理遗漏问题。
第二十五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燃气报警器具、调压阀等。
第二十七条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厅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并符合本省使用要求、注册登记后的燃气器具。经核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单位应在本市设立维修点,也可委托本市燃气器具经营单位维修。
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用户购置的未经省建设厅核准的燃气器具拒绝通气点火。
第二十九条燃气钢瓶经营者,不得经营报废的钢瓶、翻新的钢瓶、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钢瓶。
第六章燃气用户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和增加燃气设施时必须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第三十一条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不得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产权归个人或单位所有的庭院、户内管道部分,根据城市燃气规划和用户发展需要,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其延伸改造,产权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条饮食服务业及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严禁在室内乱拉管线,不得盘绕、挤、压、踩踏燃气管道;厨房必须为非易燃材料建筑,通风应良好,燃气灶不得与其它火源同室使用。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四条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罚款应当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管理范文3
关键词:城镇燃气管道;设计施工;管理问题;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目前,城镇燃气管道设计以及施工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多方面因素。不仅要确保管道敷设可以满足人们生产以及生活需求,还必须要符合未来社会发展预期。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人们对燃气管道敷设工作在要求上出现了较大变化,所以要有预见性,从而使管道建设可以满足当前发展需求。
一、城镇燃气管道在设计管理方面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建设工作效率相对较低
因目前城镇建设过程中的居民区以及商业区之间是相互交错分布的,使得城镇燃气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工程设计以及施工中存在点多面广的问题,所以在实际施工建设过程中必须要把有限人员进行分散开来,此条件下,城镇燃气管道工程的实际工作效率就会大大降低。而且居民区内部相关燃气管线的有效铺设必须要综合考虑到建筑物的排布因素、道路铺设因素以及其他管线因素等问题,应与多方实施协调施工,从而使其对城镇燃气管道工程的建设进度起到相应的阻滞作用。
(二)缺乏科学化的城镇燃气管道设计施工管理制度
目前,城镇燃气管道在具体设计与施工工作中,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作为保障,则会使工程开展期间出现一系列问题。比如城镇燃气管道工程的招标制度不规范,则工程的相关建设单位就可能会为了盲目追求利润,而把工程承包给不止一个工程施工单位,每个施工单位在施工水平方面又存在差异,从而使其相互间的交流变少,易造成城镇燃气管道在建设质量方面出现参差不齐的现象,进而影响到城镇燃气管道的后期运行。此外,城镇燃气管道工程的监管制度以及培训制度缺失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人员以及工程施工人员自身专业化素质水平不能得到保障。
(三)城镇燃气管道实际敷设过程中的道路施工问题严重
随着现代化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现代化城镇也正在经历着日益改造,城镇道路施工工程建设项目将会不定期开展。正是这些道路施工项目将会对城镇燃气管道带来不同程度上的损坏,情况严重的时候会挖断城镇燃气管道,进而影响到城镇居民的实际生产以及日常生活,甚至会引起重大的安全事故。但是,部分实施相关工程作业部门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往往不会告知燃气公司其燃气管道已经损坏的情况,从而为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埋下隐患,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二、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管理对策分析
(一)建立完善燃气管道设计施工的管理制度体系
现阶段,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可以为城镇燃气管道设计以及施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过程中,首先要完善相应的审批管理制度,确保管道建设每个程序的开展都必须要经过严格化审批,从根本上保证施工建设的精确性以及合理性,进而使城镇燃气管道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都实现规范化以及科学化。若城镇燃气管道设计施工应作出相应改变,则应该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实施适当变更,其最终的变更结果应经过审批,然后做好备案,坚决不可以允许某员工或者是某部门私自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以及合同。一般情况下,要做到所有的燃气管道设计与建设程序都要存在文件备案,从而在遇到的问题时候可以做到有依据可循。此外,要建立健全燃气管道设计施工的招标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完成招标工作,并对施工企业实际水平与资格实施全面化考察以及分析,在保障施工质量基础上尽量选择可以实现工程利润最大化的燃气管道施工单位。而且同一个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最大限度确保由一个施工单位来完成。为了实现城镇燃气管理在设计施工工作上到科学化,还应健全设计施工单位考核以及相关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城镇燃气管道相关施工人员应接受专业化培训,确保自身专业化素质水平的提升,进而提高城镇燃气管道的实际建设水平。
(二)强化燃气管道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强化对管道设计施工工作的科学化监督管理,有助于提高工程的实际建设效率以及质量水平。为确保人员配置的科学化,需要在工程合同中规定好人员配备情况以及工程施工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应的合同规定来执行。若实际情况出现异常问题,则需要在工程合同中进行清晰标注。燃气管道设计施工业主还必须要对工程施工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实施科学化抽查管理,确保施工工作的细致化以及全面化。在实际监督管理工作中,若发现问题,应根据问题的实际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实施适当的处罚,并对可以及时发现问题以及进行合理化处理的相关施工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做到燃气管道工作的监管有力以及赏罚分明,从而保证燃气管道设计与燃气管道施工工作的有序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热情与工作积极性,进而提高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效率。
(三)加强城镇燃气管道设计与施
工管理中的原材料管理从专业化角度出发,施工材料属于城镇管道设计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性要素,而且一般情况下城镇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建设的资金大约有70%都会投入到施工材料上。所以,城镇燃气管道建设工程的原材料质量水平将会严重影响到实际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与形象。通常情况下,城镇燃气管道工程在实际施工阶段,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人员就要明确采购材料数量与种类,然后制定合理化的采购清单,从而有助于后期查证与资金的有效核对。
(四)增强城镇燃气管理建设企业
以及城建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现阶段,燃气管道施工建设以及城镇建设之间的关系密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城镇建设以及改造对于燃气管道的严重损坏,或者是避免可能会出现的安全事故,城镇燃气管道的运营公司必须要加强与建设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城镇道路改造工程施工之前,应告知该地区燃气管线的实际敷设情况,最大限度防止在这些区域实施大规模施工建设。而且在城镇建设改造过程中,城镇燃气管道相关管理人员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跟随,并对其进行合理化指导,若出现管道损坏情况,尽量在最短时间之内进行处理。
三、结语
总而言之,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以及复杂性都相对较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燃气管道施工建设的有效开展。因此,在城镇燃气管道设计与施工管理过程中要及时发现所出现的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燃气管道设计施工的管理制度体系、强化燃气管道设计监督管理、加强原材料管理以及增强建设企业和城建部门的交流沟通等措施,从根本上促进城镇燃气管道工程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姚晓明.浅析城市燃气管道设计施工中的常见问题[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9):233.
[2]王相斌.城市燃气管道设计施工管理问题分析[J].化工管理,2014(33):194.
燃气管理范文4
关键词:燃气管网;管理;施工技术
Abstract: with the quickening pace of urban construction, city gas pipeline construction in also ran the rapid development. This paper, from the city gas pipeline network in China but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the problem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and so on three aspects.
Keywords: gas network;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中图分类号: TU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燃气管网建设和安全运行会直接影响到地区的生产生活情况。合理的解决城市燃气管网在施工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
二、我国城市燃气管网施工及管理的现状
我国目前只有部分大中型城市才拥有燃气管网,以灌装液化石油气为主。然而随着我国大批天然气田的发现和开发量产,在居民能源应用上,天然气的使用比例会逐年增加,随着西气东输 政策的实施,城市燃气事业将会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了燃气管网的开发和建设,并且管网铺设范围不断加大,因此,城市燃气在我国市场上有着巨大的开发前景。然而,城市燃气管网设施依然存在的很多的问题, 严重阻碍了我国燃气事业的快速发展,甚至还直接导致了诸多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 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城市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而且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
三、城市燃气管网存在的问题
在全国各大中型城市中燃气管网已经得到了快速建设,燃气管网的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大,然而在建设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1、燃气管网的被动管理模式
在目前,我国诸多城市还是在以传统的管理体制来运行燃气管线管网,等待用户的报漏、抢修为主要管理方式。随着管网建设的逐年增加,这种被动的管理模式的弊端也逐渐呈现在人们的眼前。在城市建设中,燃气管网大多被埋在地下,随着时间的向后发展,早先的是以铸铁管和钢管为主要管道器材,然而由于铸铁管的接口很不稳定,钢管埋在地下极易被锈蚀,结果就导致了燃气管线安全事故经常发生,不仅仅是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而且还对燃气行业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2、城市燃气管网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之中虽然已经列入了城市燃气管网管线的规划,但是由于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发展速度不同步,因此在城市中总还会存在着道路以及管网改造等施工作业。在城市的改造过程中,甚至还有可能会出现违规搭建等行为,燃气管线的安全距离被严重侵占,丢失或被移开管网管线等情况还是经常发生,因此造成了城市燃气管网管线的规划与之前的设计规划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造成新不可估量的威胁,若不引起城市规划相关部门的重视,产生的后果将会不堪设想。
3、燃气管网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
在我国,从很多的城市出现的燃气管网管线问题可以看出:施工管理模式落后,缺乏强有力的工程监管,施工质量得不到保障,因而导致了燃气管线工程的事故频繁发生,不仅对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而且还严重威胁了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燃气公司的经济利益也造成巨大的损失。
4、在线运行管线管理力度不够
在对我国燃气事故的调查中,发现有许多的燃气管网的安全事故是因为人为原因而造成的,主要体现在对城市的改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在不清楚管网布局的情况下,有很多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强行施工,因此而造成了燃气管线管网的破坏或者是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
5、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焊接存在的问题
鉴于很多的地下管线采用钢管作为管线,因此,在铺设的时候就必然会运用焊接技术进行施工,焊接质量是否有保证会直接关系到整个燃气管线管网的安全运行。所以,管道焊接质量在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就必须要得到保证。
四、城市燃气管网改进措施
1、改变对管线管网的被动管理模式
要对国外先进的管网管理理念进行引进,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手段,以智能化、工程化、概率化为目标,将整个城市的燃气管网进行管理。要建立起整个城市管线网络综合管理体制,以预防为主,然后对城市燃气管网管线进行跟踪检测并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估,对不达标的管线就要立即采取修复措施。作为改变我国在目前情况下天然气管线被动管理模式的一个主要方法,这种管理体制中的工作人员要详细的跟踪检测自己所负责区域内的管线管网运行情况,详细的收集管线的使用年限、管线周边环境和管道的使用要求等相关的信息,并且建立一个综合信息平台,将所有的管线管网的信息进行统一集中,在平时的检测时,若发现问题,管线检测人员就可以立即进入信息管理平台,以便查询该管线周边的管网布置的详细情况,然后再通知专门检测人员来制定合理的检测方法,对出现问题的管线进行测量并做出的检测结果交由相关的专家人员来进行安全评估,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即刻研究制定出合理的管网维修施工方案,并且还要将收集的新的管线信息存储进 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中,以方便今后工作人员再次检测该区域的管线的时候就应该将重点放在这些曾经发生过安全问题的管线管网。
2、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城市燃气管线管网的综合协调管理机制
政府相关部门就是要对城市地下空间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建成一个科学、合理并且能够高效的运作管理体系,在城市改造工程中就是要按照这种综合协调管理机制进行运行,改造施工的前提是在不影响燃气管线管网的情况下进行,这样就可以对城市地下管网进行合理有序的规划。而且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立这种综合协调的机制时应该有很大的前瞻性,不仅要考虑短期的目前情况,而且还要结合未来城市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整体布局,整个规划要求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之内不能影响城市经济建设和发展。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地理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并且做好城市燃气管网管线的规划。
3、要加强燃气管线管网施工质量控制
要加强管线管网施工管理,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过程及结果进行严格检查,以保证整个燃气管线工程质量,在各方协调努力下,确保在燃气管线工程的各个方面都不存在着安全隐患。
4、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管网的保护力度
为了加强对燃气管线管网的保护力度,就必须要加强对燃气管线管网的管理力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要依法办理那些破坏管线管网的恶劣行为。在另一方面,燃气公司应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燃气管线进行巡查,建立健全相关的责任制,将整个管网划分为成区段,每一区段都要有专人负责。还有就是要对管网沿线的居民加强相关知识和法律的宣传力度,使他们明白破坏燃气管网的严重后果。
5、采用一种新的焊接工艺技术
氩弧焊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焊接技术,这种焊接方法在单位时间内输入的热量较多,因而使形成的夹杂较少,成型好合格率高,然而在强度方面却不能达到相应的要求,因此现行多采用的是氩弧焊打底,电焊盖面的工艺方法来处理管网的焊接环节。将这两种加以结合就可以有效的规避了他们各自的缺点和不足,因此就能够有效地提高焊接质量。
五、结语
在城市燃气管网施工及管理中,随着建设的步伐推进,还会遇到众多的问题,因此急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充实理论知识并将之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不断的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卢飞宝.《城市燃气管网施工及管理探讨》.《技术与市场》.2011年第07期;
[2] 姚嘉. 杨水岚《浅论燃气管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江西化工》. 2001年第02期;
燃气管理范文5
【关键词】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
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对于城市未来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影响着城市经济的发展步伐,而且还与城市的环境质量问题有较大的关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燃气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但是在使用燃气的过程中渐渐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例如,燃气燃烧不充分、燃气设备出现漏气现象,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威胁,同时还严重地影响了城市环境的质量。要改变这一现状,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要时刻检查一切燃气管道设备,及时发现并且解决问题,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同时提高燃气的使用率。燃气管道施工管理,
一、燃气管道的建设规划管理
由于燃气管道是易燃易爆的管道,如发生意外事故,会伤及人群及建筑,后果非常严重,所以在进行燃气管道规划线路选址时,要从长远目标出发,必须考虑长远发展趋势,特别大直径燃气管道,要远离城镇设置;在城区的燃气管道建设要与道路&小区规划同时进行,尽量避免搞“插队式”规划;要进行科学规划,更不能出现“规划规划,领导一句话”的现象;要定期对燃气管道安全区建筑进行检查$以防违章建筑的出现。
二、燃气管道施工管理
燃气管道施工管理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施工许可证管理,在城市建设中燃气管道一般设置在道路两侧或中间绿化隔离带的下方,就不可避免地与其它市政管线相邻或相交,为了避免“先施工$得管位;后施工,需避让”现象,政府部门或建设投资方要做好综合管线协调工作,合理安排各管线的施工顺序,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把审批关;如因特殊情况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定对燃气管道保护的相应措施,并备案待查。另一方面是施工过程燃气管道施工质量管理,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确保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三、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燃气管网管理混乱。随着河北承德地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发展,由于管理的条块分割,对地下管线缺乏严重的规范管理,如移动通信、有线电视、电力高压线入地等与燃气管道相互交叉或安全距离达不到标准的平行,有的将燃气管道砌入光缆井内,使得电缆井与光缆井互相联通,又由于采用双层井盖,密封性能极好,一旦燃气发生泄漏,就会形成密闭空间或爆炸气体,一旦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同时,燃气管网和设施上的违章建筑是目前较大的安全隐患,少数居民乱搭乱建,导致燃气管理企业不能全面管理所有燃气。
2.大量事故隐患没有被消除。到目前为止,一直有多种事故隐患存在于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中,例如,在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一部分燃气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从而使得这些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另外,许多监督部门为了一己私利,在监督过程中只是走马观花,这就使得一部分设备安装人员在安装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而导致燃气设备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能会出现漏气等现象。这些事故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同时还给我国的燃气资源带来了较大的损耗,因此,燃气管道安全管理企业必须要认真检查一切燃气设备,保证所有设备都可以正常运行。
3.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完善。尽管近几年来,燃气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它已经成为城市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大部分燃气安全管理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及燃气使用者对燃气使用过程中应该注意的要求不够明确,从而提高了燃气使用过程中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到目前为止,大部分燃气安全管理企业并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从而导致许多工作人员在生产燃气设备、安装燃气设备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最终使得许多燃气设备在燃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漏气等现象,进而严重威胁了燃气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四、燃气管道安全隐患的措施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且贯彻落实。为了尽快解决燃气管道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企业必须要尽快地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例如,企业可以定期对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于考试成绩优秀的职工可以适当提高他们的工资或者给他们进行升职,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工作人员必须给予一定的惩罚,从而不断地提高他们对于企业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掌握程度。另外,企业还应该严格规定企业各个部门的工作任务,并且定期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2.积极宣传与燃气安全管理有关的知识。在我国现阶段,有很大一部分燃气生产企业以及用户对于与燃气安全使用有关的知识掌握不够好,他们不能真正认识到燃气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为了尽快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机构和燃气生产企业必须要利用现代先进的信息技术来宣传这些知识,例如,可以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来进行宣传。另外,还可以在城市中心举办一些与燃气安全知识有关的活动,鼓励所有使用燃气的用户积极参加活动,从而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燃气管道安全管理企业也可以定期在企业举办活动,并且要求所有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活动。但是,在宣传过程中,必须要根据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宣传方法,让所有群众都可以完全地接受并且掌握这些知识。
3.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在科学技术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尤其是在燃气设备方面。因此,燃气管理企业必须要不断引进国外先进的设备。另外,企业还可以成立技术小组,加大在燃气设备方面的技术投入,为技术人员的工作提供更多的资金和工作空间。在当代信息化时代,燃气管理企业必须要积极引进各种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提高企业员工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能
力,还可以大大减轻企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4.加大燃气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燃气安全管理企业必须要提高企业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不断加大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另外,企业也可以实施奖罚政策,如果发现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严格执行监督任务,企业应该对他们给予一定的惩罚。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定期对燃气安全管理企业各个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且解决一些已经存在的问题。
燃气在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较大的威胁,因此,燃气管道安全管理企业以及燃气使用者必须要树立安全意识,掌握燃气的正确使用规则,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另外,国家应该对各个燃气管道安全管理企业进行监督,并且不断提高查处力度,进而不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同时,国家还应该不断完善与燃气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燃气使用者的法律意识。燃气管道安全企业也应该定期对企业的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和更换,从而确保所有设备都可以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何淑静,周伟国.燃气输配管网可靠性的故障树分析[J].煤气与热力,2012,23(8):459―461.
燃气管理范文6
关键词:管道; 燃气; 安全; 管理
Abstract: the city gas pipeline management is a huge variety of engineering tasks, details, it is impossible to rely solely on the individual or a department work with quiet hard application. We want to continue to serve the people, serve the society's sincere attitude, let people feel the real efficient management to bring their life convenience. Aiming at the exis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pipeline gas current safety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to deal with management.
Keywords: gas pipeline; safety; management;
TU996.7
随着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城市燃气管道也在不断的增加,城市燃气管网设施的发展已成为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确保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已成为发展燃气事业的重点。而目前在燃气施工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让老百姓放心的使用燃气,并且又能合理降低安装成本。确保燃气管道工程质量一个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燃气管道施工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燃气企业是一个有着特殊性的行业,在城市的规划建设中容易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 这种情况有利有弊,有利的地方在于,产业集中后,能够加大对工程设备和技术的投入,同时也能吸引有专业背景和专业素质的技术人员加入进来;不好的方面是在业内形成近似垄断的局面后,必然缺乏市场竞争机制,这样就会造成企业的管理水平下滑和从业人员的不思进取现象,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健全管理及竞争机制,让更多有潜力的企业参与进来,保证这个行业的活力,才能提高燃气工程安装的质量
此外,很多燃气施工队伍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工程难度不一,规模各有大小,造成完工后的评测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甚至与当初招标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工程完全是以从业人员的经验为指导标准进行施工,没有相关的图纸和备案。在施工阶段,居民、业主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约束就会形同虚设,况且多数居民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监管这一重要环节就会成为最大的盲区。所以我们要加大对监理人员的培养力度,一丝不苟地完成这项工作。 施工队伍在铺设管道的时候,也要加强自控自律,认真履行招标合同,不能抱有得过且过的心态
二、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
1、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
(1)严把设计质量关: 要严格执行《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同时设计要有预见性, 能够适应长期安全运营的要求。
(2)严把材料质量关: 管道材料在使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a.管材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 b.应有制造厂的名称或商标、材质、规格、制造日期及工作压力等标记; c.没有鉴定证书或质检证明的材料不用; d.、外观检查不合格的材料不用; e.不是燃气工程专用材料不用。
(3)严把施工质量关: 施工质量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决定因素。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等各级管理人员应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 将质量管理贯穿
整个施工过程, 杜绝工程质量隐患。
(4)严把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关。必须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 并达到合格要求。
(5)严把竣工资料质量关。准确的竣工资料对安全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必须做到工程竣工与技术档案同步完成, 并确保竣工资料的准确性。
2、燃气管道管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场站安全管理规定》, 保证场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2)加强巡线工作管理, 提高巡线质量。巡线工作对管网的安全运行很重要, 可以及时发现违章建筑、违章施工、泄漏以及其他安全隐患, 并且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做好调压器维修工作。调压器是用来调节和稳定管网压力的设备, 可以说是管网输配系统的“ 心脏” , 直接关系到管网的安全运行。应从以下方面做好调压器维护工作 a.加强维修人员技术培训, 稳定维修队伍; b.严格执行调压器计划检修 c.严格执行维修操作规程; d.严把维修材料质量关。
(4)加强阀门井检查维修, 确保阀门启闭灵活、运行可靠。
(5)应用新技术(如 SCADA 系统、 GIS系统等) , 对管网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3、对居民用户安全管理形成日常制度
每年进行户内设施的安全检查, 并将安全检查工作贯穿到日常抄表工作中。 户内安全检查的主要项目有: (1)是否有私自开通情况; (2)燃气管道的腐蚀情况; (3)是否有私自改管情况; (4)是否在管道上私搭乱接现象; (5)是否使用过期和不合格燃气具情况等, 如果有上述情况, 应及时查处。
4、对工商用户的安全管理形成规范措施
每月对工商户进行安全检查, 主要检查其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 管道的腐蚀情况, 是否有私自接气行为, 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
55、建立全方位的燃气管道安全管理体系
(1)建立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体系
①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考评制度、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各类事故管理制度等, 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渗透到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 使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杜绝事故发生。
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重视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为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企业应将安全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尤其要注重安全事故的教育, 事故处理不论大小均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制定出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同时, 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消防训练等各种形式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③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的内容主要有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情况、查管网运行情况、查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查违章占压管线等情况。
④编制各种事故抢修预案, 建立高效的抢修队伍,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做到随时能够处理各种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