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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备可行性报告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
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十三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按照国家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利用卫星方式传
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和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运营规划。
(三)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筹备计划。
第十五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三)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
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可区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两类。允许两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
经营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
第二十四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条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的审批管理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报的技术方案、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应符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9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
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
第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十三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按照国家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利用卫星方式传
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和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运营规划。
(三)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筹备计划。
第十五条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合法存续期间,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设立分台,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三)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一式五份。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电总局对申请材料做最终审查,申请
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办,须于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换发。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
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广电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可区分为公益性频道和经营性频道两类。允许两类频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目标要求,从机构设置上适当分开,采用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生产
经营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跨地区合办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
第二十四条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条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则上不自办电视频道,其制作的当地新闻和经济类、科技类、法制类、农业类、重大活动类专题、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以及广告等,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频道预留时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的审批管理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申报的技术方案、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应符合广电总局有关规定。
申请设备可行性报告范文2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作用 依据
Abstract: The project feasibility study,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whole project and supporting conditions for more thorough research and analysis to provide more scientific data to support and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The feasibility report is a systematic method of analysis, with predictability, fairness, reliability,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cientific; it is the important basis of the project decision-making plays an important role.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feasibility study; role; basis
中图分类号 : V221+.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必然会对整个城市布局、经济、和人民生活产生相应的影响。况且,实施开发建设项目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最终目的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相应的市场回报,换取最佳经济效益。因此,在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前,对与项目有关的社会、经济、技术等各方面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对各种可能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建设方案进行认真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论证,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这一系列的调查研究、预测评价、论证分析过程称之为可行性研究过程。其主要任务是,对拟建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实用性、经济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系统论证、多方案比较和综合评价,简而言之,就是解决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问题,技术上的“可行性”问题,经济上的“合理性” 问题,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是决定工程项目命运的关键环节。所以可行性研究在项目投资决策和项目运作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在项目投资决策中的作用
投资项目决策是指最终作出是否投资建设某个项目的决定。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是投资项目科学决策的重要工作,是项目前期工作的核心,关系到投资项目建设的成败,在项目决策前期,尽管不同的决策者可能面对不同的决策目标、不同的决策及其审批(核准)等程序,但都必须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才能提高决策的正确性,避免失误、造成损失。
可行性研究是项目进行投资决策和建设的先决条件。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可行性研究工作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简单的认为可行性应研究只是在应付审查,如走马观花一般,没有充分认识到它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有的只是将可行性研究搞成了上项目的“脚踏板”,许多项目在没有进行周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就草率上马。结果往往造成因选址不合理、规模过大、外部条件不成熟、不完备而影响其使用;因资金不足而拖延工期,甚至停工瘫痪,变成名副其实的“烂尾楼”;因市场预测不充分而屡屡出现违约、调价。因此,在投资建设前期,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错误的项目投资决策和不必要的损失。随着科学技术、经济、文化日新月异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这就要求建设者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之前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避免错误的项目投资,减少项目的投资风险。现代化的建设项目规模大、投资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必须要科学、严谨、符合目前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如果可行性报告出现漏洞就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和时间的延误,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可行性研究是投资决策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作为一种投资决策方法,从市场、技术、工程建设、经济及社会等多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论证,依其结论进行投资决策可大大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自1986年国家实行了资本金制度以来,投资主体才开始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投资者对自己所上的项目要全面负责,在项目建设中坚持“三个不建”原则,即建设项目没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评价不充分不建,项目经济评价效益不达标准不建。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能够如实地反映项目的真实效益,做出合理的决策;可行性报告现在已经成为投资业主和国家审批机关提供评价结果的主要依据,以及确定对此项目是否进行投资和如何进行投资的决策性的文件。
二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项目融资的重要依据
项目融资支撑着项目建设,通畅的融资渠道对项目建设意义重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单位吸纳、筹措资金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向银行申请贷款和向国家申请补贴时能发挥重大作用。根据我国的政策,建设单位在向银行贷款或者向国家申请补助时必须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经有关部门对其审查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贷款或补贴;银行在接到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对其项目进行审查,对项目的前瞻性做好充分分析,主要是分析以后项目的效益水平和债务的偿还能力。银行确定风险比较低后才可以同意贷款。
三 可行性研究是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
按照项目建设程序,一般只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才能进行初步设计。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对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总体布局、主要生产流程、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证和研究,初步设计是根据可行性研究规划出实际性的建设蓝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应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四 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建设生产和考核评估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充分分析项目建设地的地质、水文、气象、水质、矿物质等情况,做成分析论证材料。这是检查工程质量和在工程寿命期内发生责任事故的重要依据。在项目完成,正式投产后进行生产考核也要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定生产纲领和技术标准。
五 可行性研究是项目进行总目标控制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中的总的目标如控制不好,使设计过程中朝令夕改,设计者无所适从,顾此失披,往往造成产品先天不足,因此初步设计概算必须在可研报告估算控制范围之内,初步设计未获批准不得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避免工程建设中不断追加投资使工程管理失控,造成“半拉子工程”、“胡子工程”,给国家及投资业主带来巨大损失。
六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可行性研究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我国的工程项目建设改革体制时间还不是很长,我们在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的同时,还留下了一些病苟,影响了建设行业的总体发展。现在我国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与控制主要集中在施工阶段,并没有给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足够的重视。简单的认为可行性应研究只是在应付审查,如走马观花一般,没有充分认识到它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有些建设项目即没有对投资风险进行科学分析,也没有针对提高经济效益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致使投资效果非常不理想。因此,针对于项目前期管理投资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不足的问题,政府要加强机构改革,做到政企分离,避免高估效益低估投资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要改变投资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重视的局面,充分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二)风险分析应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强调的重点内容
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建设者已经认识到可行性研究中风险分析的重要性,风险分析也日趋成熟,但还存在着对分析不够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对市场、投资的回报率、影响经济效益的各种因素等分析的不够透彻,导致许多项目实施后项目的预测估值与实际估值存在的差距很大,甚至完全失实。投资建设的项目要耗费大量资金、物资和人力等宝贵资源,且一旦建成,难于更改,因此投资项目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更显重要。因此当前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分析,重视风险分析的结果是市场经济下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的。经济风险分析要从多角度出发,充分分析各种风险因素存在的可能性以及对经济效益的影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财务评价时,必须对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对财务评价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不同的建设项目有不同的风险存在,风险一般具有层次性的特点,对其进行逐层分析,弄清风险的根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对策措施。风险分析应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如果投资者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就算借助于敏感性分析的结果,也能粗晓项目风险,作出科学决策。另外,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中,还应该引入实物期权,因为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可以看作是对实物期权的评价。
(三)正确对待市场与价格的预测
对于项目建设者而言,市场与价格是项目可行与否的关键,在可行性报告中对市场与价格做出科学的预测相当重要。财务评价的敏感性分析中,对经济效益影响最敏感的因素无疑就是产品销售价格,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十分健全,经济规律性不太明显,产品价格不稳定,完整的价格信息系统尚未完全形成,这些都可能导致产品的价格变动;往往变化1~2种价格,项目就可能从可行变成不可行。因此可行性报告预测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经济评价结果的可靠性。确定合理的价格预测,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包括国内外市场走向、产品市场占有率、市场服务范围、区域条件、运输条件、外贸进出口情况、相关行业的情况、税收等。所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加深市场预测与价格分析的内容。预测应该是有科学根据的预测,不能是随意和盲目的人为取舍。
结语:
建设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直接关系到项目成本控制与投资效益,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利用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为项目建设的提供有力的数据与理论支持;保持可行性报告的客观性,提高它的预测防范能力,力争把不利因素消除在萌芽阶段。
参考文献:
[1]高珊浅谈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民营科技,2008(11)。
[2]朱伶浅谈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控制。建筑与预算,2008(5)。
申请设备可行性报告范文3
首先感谢贵刊为本人搭建一个使我能够结识新朋友,不忘老朋友的平台。我愿意将个人的一些经验和体会,贡献给大家分享,达到使新人少走弯路,少交学费,尽快走上科研管理及创新工作的快车道。
同时我也想将本人的一些看法和见解提出来供大家做靶子,让大家“横挑鼻子竖挑眼”,提高新人的判断和决策的能力。
总之,总结失败的教训比总结成功的经验更重要。通过这个平台,大家交流信息,达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目的,共同提高决策水平。
今后本人要陆续介绍的内容有:《宏观决策的失误,靠微观很难纠偏――学习“十二五”规划的几点体会》、《国家资助科技项目的政策介绍――国家各部门支持科技项目的计划》、《人不自立天难助――如何搞好科技项目的创新》、《物质与智力资源开发的有限无限论――科技工作对于转变生产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不唯上、不唯下、不唯书、只唯实――如何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
本文只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我希望把这个平台变成一个相互学习交流的课堂,一个友谊交往的桥梁。
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科研院所,不管是开发新项目、新产品,还是技术改造、改建扩建,其中都绕不开一个问题就是编制一份可行性报告,或者商业策划书。
过去本人曾审阅过许多的可行性报告及商业策划书,两者有共同之处,但也有很大的差异,其中:
一、审阅报告的对象不同,所以报告的编写方向及目的不同。
可行性报告,主要是说明项目可行,说服上级部门支持并批准实施,报告经过批准,上级部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商业策划书,目的是说服自己及投资人、合伙人,使部门之间达成共识,对机会,挑战、困难和风险有详细了解及比较分析。看到市场的前景及盈利点,要抓住市场、抓住效益最大化的合理规模,合理生产数量进行投资。目的很明确,就是让投资人盈利。
二、论述的内容及高度不同。
1.可行性报告
a.可行性报告呈送对象多是行政部门;部门不同、项目指南及标准要求,可行性报告提纲都不同。所以报告强调,以为什么要上此项目为主线,从不同的角度论证必要性,可行性。因受理部门不同,阶段不同,所以不同项目可比性就差,由于取舍标准不同,科学性,公正性就不易判断,而项目如何实施,似乎次之,似乎要等项目批准后再去进行实质性论证。
b.可行性报告,论述方式上,虚多实少,宏观的政策及概念多,逻辑推理多,模糊的数字多,而涉及项目自身的数据和怎么干的信息少。
c.可行性报告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及目标责任摸糊,这为以后出现问题及偏差埋下伏笔,很难考核和追究责任。
d.可行性报告对市场预测通常都很乐观,通常静态的多,动态的少。对风险预测总是认识不足,这为以后出现问题时,留足了集体负责,强调客观原因的借口。
2.商业策划书
a.统一格式,标准、统一分析方法,便于整理数据让业内人士容易比较判析。
b.报告的结论都有客观及微观数据为依据,预测有理论及实际量化指标,风险分析有好、中、差三种几率,并指出回避的方式,让人觉得踏实。
c.有实施的方案,从人员、资金、设备组织方面,全面规划和分段实施,以保证任务完成。并有具体考核指标和责任人。这样各部门就要强调各自责任,而不是强调客观原因,担子分解到各个部门,上级责任就会轻,达到千斤担子众人挑的目的。
三、执行方式和方法不同。
(1) 可行性报告,对流程和步骤涉及少,“报告”只是客观目标管理的具体体现,不能真正体现企业内部,企业与上级间真正的相互理解和达成共同语言的地步。
(2) 商业报告对流程和步骤明确描述,便于上级和部门之间评价、分析市场、用户,竞争优劣情况,便于部门之间更全面协调,对风险有足够认识,“报告”是达成部门之间共识、统一思想沟通认识的基础,是企业内部、企业与上级部门协调的共同语言。
最近,国家陆续了《“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863、973、支撑计划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单从可行性报告的编写提纲及要求方面,我体会和过去进了一大步,报告紧紧密结合客观需求,纵观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客观地根据自身的优势进行创新,集成社会资源,少交学费,多出成果。
下面我谈谈申报国家项目时,编写可行性报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阅读国家法规文件及申报指南
要仔细阅读国家有关文件,把握好方向定好位,国家支持什么就要发展什么,使自己产品紧靠国家指南,国家不支持的就不要报,不能情况不明决心大。国家明令禁止或逐渐淘汰的高能耗或环境污染严重的产业,即使产品已研发出来,但不符合国家政策,也是白忙一场。因此要了解项目指南,掌握其对项目的具体要求,如目标、工艺方法、费用、市场、技术成熟度等,并对其作出具体阐明。
2.构思材料
写好可行性报告,要注意研究和掌握其编写的基本要求。
首先,准备素材。选取的素材应具有独特性、创新性以及区别于其他项目的差异性,也就是要告诉国家和投资人项目的亮点是什么,因此应精心筛选素材。同样的产品功能,不同的人,视角不同,反映的材料不同,最后效果就会不一样。例如,不少企业只会干,不会说,也不会写,产品研制出来了,性能指标也不错,但就是不会组织材料,把复杂的研制过程简单化了,不能在可行性报告中体现其价值。而同样的产品在大学和研究所的笔下,就会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从产品的科学原理、设计思想,到逻辑层、物理层,再到如何实现性能指标,引用的数据准确,描述的过程详细,专家们看了之后,认为此项目是可信可行的,这样就容易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以达到产学研优势互补的目的。
其次,项目的创新点、独占性的功能要经过众多实践和反复比较,从繁杂的事物中精心挑选出来,它要具有比同类产品“精”“优”“稳”“新”等特点。这才是该项目(产品)的特色,是其亮点所在。这个最闪光的“亮点”,可以是项目中的关键材料,也可以是关键工艺或产品设备,即项目在研发过程中的难点,或事物矛盾的集结点都可作为报告的重点。写报告时,抓住这个点,写深写透,以小见大,反映出该项目(产品)具有的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评议在风力发电轴承的难点问题”这篇报告主要突出两个兆瓦以上同机轴承的难点:尺寸大,要求加工精度要高,总体部件要求抗冲击耐高温耐磨磨损等问题。企业又如何解决这些难题的。这些看似小的问题,但在风力发电中就是大问题。这就要求撰稿人要身临其境,将攻关中的艰辛以及攻克难点过程中技术的相关性、干扰性,写得深写得透,这才会让外行人看的懂,内行人看了有水平、有高度。只有确确实实在攻克中定难点,才是同行业中最先进、最可靠的方案。
再次,找好切入点。在科技进步的今天,所有创新研发都有严格的时空与地域的概念,因此可行性报告受篇幅和字数的限制应表现为“一时一地一事”的特征。有时产品生命期很短,因而很难系统工程化、立体化、全范围、深层次地反映项目的某个侧面,这是难以和其他报告方式比的。然而运用巧妙的切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这类报告的这种缺陷。可从下面几项切入:产品、工艺、消费人群、地域变化、销售方式(直销、代销)等。“创新点”的描述是可行性报告的重中之重,是这类报告的核心,也是最难的一个问题。写“新”难,写短难,写好工艺过程更难。
3.确定标题
符合指南的要求,重点突出差异性,针对用户是谁,要把用户最关心的内容作为主标题。项目申报名称要主题鲜明,使人一目了然,能概括出文章所要传达的信息。举几个例子:《a型环保高效水煤浆管道缓蚀剂中试》,此题目基本反映了申报项目的特征和内容。包含了产品型号、环保高效的技术特点、应用领域、产品形态、项目阶段等基本信息。而《轮胎废料生产多种纤维复合材料资源化利用技术开发》,则给评审人员比较蒙胧的概念,产品、技术、开发设备、工程应用等均不清楚,不明确。
4.报告的概述
通常要把全文写完之后再写这部分。这部分是整个文章的精华总结。根据具体计划要求的文字限制,精炼语言。要写明以下几点:① 这个产品是什么、干什么用;② 为什么要做这件事,开发背景与热点难点是什么;③ 技术先进程度及创新点是什么;④ 有什么知识产权(专利证书,软件著作 权);⑤ 应用前景怎么样;⑥ 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报告要有主线,总体目标、分段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计划、产品产量、成本、利润等要协调匹配;全方位描述:让专家全面客观了解情况,单纯研发不易获得支持,中试项目要有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取得的关键性成果。
5. 国内外研究情况
首先要列出有关论文和实际案例,从理论上阐述,这个项目是具有前沿性的。其次分写国内外研究状况,通过国外的研究情况来说明企业可借鉴的内容,如何少走弯路,衬托出项目研究方向是正确的;国内的情况,同行业同专业对此项目的研究成熟度,可借鉴的是什么,哪些是合作伙伴和哪些竞争对手。再次,阐述出优势互补所具备的条件,所花费的精力和调用的资源最少,成功的几率最大。
6.项目提出的依据
应表明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急需解决这样的问题。理论相对成熟,有继承性。明确分析项目的技术风险,关键技术和工艺是否掌握,是否已经有产品和样机,提供性能水平、产品质量和用户意见,论述是否具备规模化生产软硬件条件。
7.项目的创新点
创新的描述要以企业为主体,把技术思想、研发、生产、商品阶段过程中的创新内涵表现出来。要具有差异性、不可替代性和一致性。包括:①原理性的创新;②应用性的创新;③管理方面的创新;④检测方法的创新;⑤营销市场的创新;⑥ 材料、结构、工艺、设备上的创新;⑦体制机制的创新。
要注意在查新报告的基础上具体讲创新点,查新的目的不仅仅为鉴定,更是为了定位,定位其先进性、不可替代性和创造性。如将配方上、材质上有什么特点。根据专利申请的几个要点来说创新点;创新点不能比原来专利还简单。
在写创新点时,不能既写项目理论创新,又写材料、结构的创新,一个项目有百分之三十的创新就不得了了,否则该项目就会被认为是不成熟、不稳定的。有些人对把项目(产品)表现得完美无缺情有独钟,但这是不现实的。叙述创新时要客观、实事求是、循序渐进;以数据为依据,有了数据的可靠性,才会有分析的有效性;切勿平铺直叙,要善于描写人物的活动,叙述攻关的风险性,及代表的无数成功案例,善于把“创新”的静物与研发人员的动作结合起来,使过程静中有动。
8.单位的所具备的条件
阐述企业的技术贮备和技术实力、包括具体的仪器设备、人员和资金投入等实施该项目的基础条件。并写明企业财务状况,财务指标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特别是企业具备必要的资金贮备来完成项目投资必备的自筹资金来源。
9.申报单位的管理能力
要反映出申报单位是否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申报单位体制、管理机制、申报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明晰,尽量体现申报单位的特色。管理层的组成是否合理,应反映出申报单位有良好的人才结构和良好的素质,论述管理取得的业绩和申报单位资信状况。
10.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应在分析市场空间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产品是否是市场急需,性能价格是否可以被用户接受,尽量避免笼统的分析和按比例放大等。分析方面,如果能够通过用户使用情况和产品订单来说明更好。对于一个中小企业来说,不可能拥有比较完善的市场空间和销售渠道,可以提出或者策划一个适合自己的销售模式来说明你的推广力度,比如产品开发初期的制、网络推广,借助其他大企业的渠道等,如果不能够拿出比较有说服力的模式,即使是一个很好的项目,也会由于无法说服专家,使其可能对你的项目提出市场风险,造成申报的失败。
重点论述项目技术对行业和整个经济的带动作用,在增加税收、创造就业机会、替代进口等方面是否有积极的作用。社会经济效益要避免空洞的论述,要针对项目表述真正属于该项目的意义,国家层面的申报,一定要反映出该项目对行业、地区的带动,对环境保护、就业机会、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促进作用。
11.可行性报告的注意几个问题
可行报告要让人可信,要实事求是,预测要有证据,不能言过其实。项目是知识和实践的体现,有些是用感知和探索来完成的,这种悟性(艺术)用文字表达很困难,不仅要求提供的信息是准确的,而且还要抓住读者人心,吸引眼球。这就更增加了难度。
可行性报告要言中有物,推理合乎逻辑,论证可查可信,使专家认为“报告”具有可读性和吸引力。所以我们强调“报告”最好是科研人员亲自编写,只有亲身感知的现场,体验创新性点的真实所在,见识过了活素材,活的细节及感彩,才会使报告描述鲜活起来,内涵丰润起来,入木三分。
要想使报告让专家觉得真实:首先,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要可信可靠,数据、量纲准确;其次,撰稿人要有出色的表达能力,巧妙地利用材料、文献,用户的原始数据;再次,整个报告逻辑性强,不能让人感觉是几个人写的,一看就是个吹个的号,个唱各的调。
报告概述中的“创新点”、“团队结构”、“单位的基础条件”、“规章制度”、“经费管理”、“项目进度安排”等等都要彼此协调,要和“主题目标”、“研发方向”、“考验的指标”相一致。一定要重视这些细节,否则就可能是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不能想起什么写什么,自己对什么内容最感兴趣就写什么,更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要选择那些有价值的“创新工艺”的过程和内涵来写,不求“报告”的冗长和繁杂。可以从整个研发过程中截取几个场合或阶段,达到以点带面的功效。
举个例子,“运用现代高科技繁育优良种猪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报告,这个项目的主题是现代育种技术,关键是种猪产业化示范工程。首先,“报告”就现代育种技术的必要性切入:中国是猪肉生产大国,但由于育种结构不合理,育种技术落后,在养猪效益和猪肉品质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例如:出栏率偏低,我国为140%,而发达国家约为150%~160%;年初存栏一头猪当年可收回猪肉重量偏低,发达国家为155公斤,而我国只有100公斤;屠宰猪的平均瘦肉率偏低,平均为55%,而发达国家一般都在70%以上,而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国育种技术落后,具体原因是:①育种结构不合理;②落后的育种技术制约优良品种的发展,延长了育种周期。
“报告”具体阐述了该项目所报告现代育种技术的先进技术:①繁育体系建设。如基因定位技术,基因评测技术等等;②养猪标准化的方式;③磁疗五福体系;④防疫体系等。
关于示范工程,主要突出带动性和示范性。首先所有技术和工艺应标准化,所有的硬件可复制,并且要具备一定的人、财、物等条件,这才能构建示范工程。
通过对“技术”和“示范”的描述,衬托出规模化养殖与小农经济的差异性,突出了在养殖管理的体制机制下,运作方式必须改革的急迫性和必要性,强调了“十二五”用高新技术改变传统生产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性,新技术必然会带动产品结构的调整。以小见大,为当地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组织相关“报告”素材时,一定要紧密围绕申报的主题及研发目标,选择“亮点”、“创新点”、“独占性”、“不可替代性”等最佳角度去审视描述。不能干巴巴的讲道理,要用过程的图片来表现实际的运转场景,这样才能引人入胜。所有这些都需要“撰稿人”具备良好的科技新闻捕捉眼光,需要长期积累和观察,多看多想多写,才能写出优秀的、令人信服的报告。
报告要写的鲜活,打动人心,抓住人眼,这就要求语言精练生动,否则就会把许多本来很“活”的创新报告,写得得死气沉沉,呆板乏味。当然科技报告首先是科学严谨,但这和文字表达生动不矛盾。科技报告严肃,决不能胡编乱造,夸大事实,应该一切以事实、测试报告为依据,决不能毫无科学根据的去推想,去文学想象。总之,必须以德为本,以诚信为本,这就需要撰稿人有对文字有立体化结合能力。
在科技开发的过程中,撰稿人要深入现场,不能听口述报告,要通过自己的观察写好所见所闻所感。写报告的人既是目击者、见证人,又是直接“参与者”,这样写的报告才能入情入理,十分真实。我看到的一些报告,往往都是在写本项目在材料上、结构上都有明显创新,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这样的报告就显得俗套,把生动的创新过程写得冷冰冰,没有写好创新点及关键性的创新组合内涵,给人以苍白无力的感觉。这就要求撰稿人应勤观摩,勤记录,勤思考,勤总结。每次实验要抓细节抓规律。细节决定成败,决不能想当然,主观要服从遵守客观事实,决不能让事实按自己的思维取向去取舍。在观察中探索规律,尊重规律,不唯上,不唯下,不唯书,只唯实。袁隆平院士深入田头,最终在茫茫的稻田中发现了一株光敏核不育的野稻,就是靠着这株野稻子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
在深入实际的过程中,要善于运用五官的作用。眼像摄像机、扫描仪,拍摄事件中的主要客观现象、过程,观察实验在不同地域、阶段、温度、压力、地磁等条件下的变化,而后分析比较,找出差异、规律性的变化或发展趋势,把可能创新、智力劳动,主观与客观相协调的主题记下来;耳像录音机,记录事物发展的动态,把各种人在方案论证及攻关中的话原汁原味地录下来;用鼻子嗅出研发过程中的各种气味,什么是正常的,什么是不正常的。简而言之,仔细观察研发过程的现场并采集有用的数据和材料是非常辛苦的,但倘若是没有这个过程,“报告”也不可能写的好。
申请设备可行性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规范木材加工经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四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按照经营加工木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出台对本区域内木材加工企业总数和加工总量的控制性文件。
第五条各县应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重点企业和主导产品,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六条鼓励发展规模大、木材综合利用率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工艺水平高的重点企业;扶持发展自建工业原料林基地和以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限制发展粗加工、耗材大、效益低的木材加工企业;淘汰工艺落后、利用率低、污染严重的木材加工企业;禁止设立以天然阔叶林为原料和以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珍稀树种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分为商品材经营加工企业和非商品材加工点。商品材经营加工企业是指收购来源合法的商品木材进行加工、销售的企业;非商品材加工点是指为村民利用自用材等有合法来源的木材加工少量农具、家具,修建房屋等进行来料加工,仅收取来料加工费的木材加工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木材经营加工项目,按照《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规定》,实行“项目核准和颁发许可证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发改委负责对项目的核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预审,并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省、设区市两级核准和颁发许可证制度:年耗木材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毛竹100万根以上(含100万根)的项目,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省林业主管部门预审,省发改委核准,再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耗木材5万立方米以下、毛竹100万根以下的项目,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市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市发改委核准,再由市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九条省级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以上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市级核准,年耗木材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毛竹10万根以上(含10万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以上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市级核准,年耗材1万立方米以下、毛竹10万根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丁级以上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非商品材加工点应由所在地林业工作站出具《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一)商品材经营加工企业
1、《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相应级别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2、有定型的产品,经过加工的木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3、注册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5、有相应的从业人员;
6、年经营加工木材总量不低于3000立方米(木竹工艺制品除外);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非商品材加工点
1、《原料来源可行性报告》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3、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4、仅限来料加工;
5、森林年采伐限额500立方米或木材产量300立方米以上的村镇范围内允许设立1家非商品材加工点。林区乡镇最多设立3家,非林区乡镇最多设立1家非商品材加工点。
第十二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建立木材原料来源、购销、加工登记台账,并定期报所在地林业管理部门备案。木材经营单位进出库的木材数量应相符,加工单位木材进出库数量应与产品按规定的折率折算的木材数量相符。木材进库前,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入库,木材出库复检的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记载数量的,林业部门应当停止办理该单位《木材运输证》,并要查清木材来源,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年审制度,一年一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年审:
1、持有相应级别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木材购销台账健全,木材经营加工原料和产品购销情况记载详细,木材来源合法,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3、按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经营加工范围和加工地点进行经营加工;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年审:
1、将《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擅自转让或转借他人经营加工木材;
2、擅自变更《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记载内容和改变加工地点;
3、非法收购木材3次以上或一次性非法收购木材材积达20立方米以上;
4、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林木的木材;
5、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和申报进出库情况;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按规定时间申请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不得再经营加工木材,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木材运输证;继续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的,林业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商品材经营加工企业办理木材加工产品放行手续,必须提供《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木材来源合法凭证;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放行手续。非商品材加工点不能办理木材加工产品放行手续。
第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开展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检查监督,建立依法经营加工责任制,严厉查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违法行为。
申请设备可行性报告范文5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5]12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5]130号)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5]128号)明确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6]396号)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条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5]128号)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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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使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下,引导和吸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国家计划。
第三条技术创新计划包括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高技术产业化、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计划细则
第四条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依据是:
市场需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国家产业政策;
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全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条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原则是:
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发展;
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生产;
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
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技术创新计划的选项范围是:
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
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高附加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
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兴技术及产品;
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
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
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
第七条
申请技术创新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填写《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立项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初审后,将建议项目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
第九条国家经贸委聘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对建议项目提出评议、咨询意见。
第十条国家经贸委审定建议项目,并将审定的项目送贷款银行进行初评估。
第十一条
通过银行初评估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领域的经济、技术与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报送国家经贸委。
第十二条国家经贸委审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编制技术创新计划,下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申报新产品试产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表》,并附部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用户意见和检测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对申报的新产品试产项目初审后,报国家经贸委。
第十五条国家经贸委聘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新产品试产项目提出评议、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国家经贸委对新产品试产项目终审后,编制下达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
第十七条国家经贸委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新产品试产项目颁发“国家级新产品”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为鼓励平等竞争,国家经贸委对一些特别重大的技术创新项目,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技术创新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经贸委是技术创新计划的编制单位。
第二十一条计划编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编制技术创新计划;
下达年度计划和项目经费;
组织、检查、协调项目实施,并会同项目主持单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根据计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有问题的项目决定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持单位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的大型企业(集团)。
项目主持单位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
第二十三条项目主持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技术创新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国家经贸委申报项目,并附项目建议收;
(二)对申报项目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向国家经贸委提交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负责与贷款银行的有关分行衔接项目评估;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将合同书报国家经贸委备案。按计划与合同的要求,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
(五)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促其达到目标。每年一月将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报国家经贸委;
(六)经国家经贸委同意后,组织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
(七)对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连续追踪3年,在申报每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的同时,将上一年新产品开发工作总结及执行情况报送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手段、人才、资金投入强度和其他相应的技术实力。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技术创新计划的申报与立项程序、按隶属关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与项目协作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供有关文字材料;
(三)与项目主持单位、项目协作单位签订合同书,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
(四)落实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合理分配项目协作单位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结算报项目主持单位;
(五)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抄报国家经贸委。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应多渠道筹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利用外资和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构成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国家金融机构贷款、项目主持单位补助资金与国家拨款补助等。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给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拨款,其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国家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其规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利用外资和向社会筹集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主持单位须将当年项目经费的下达、落实和使用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五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的任务后应及时作出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申请项目鉴定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鉴定验收由项目主持单位报国家经贸委批准,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项目鉴定验收。鉴定验收报告报国家经贸委备案。项目鉴定验收参照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三十四条技术创新计划取得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执行。合同书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国家、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表彰奖励。
第六章项目撤销与调整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撤销;
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成果的;
同时列入两种以上国家级科技计划的;
银行贷款、项目主持单位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
项目资金挪作它用的;
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的;
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管理不力的;
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的。
第三十七条
项目撤销,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执行。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提出书面报告。项目主持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进行清理,处理其资产和追回的国家拨款,并将处理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