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工作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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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工作意见

督导工作意见范文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区委八次党代会精神统揽工作全局,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督导工作中要改革督导模式,创新督导形式和方法,做到督政、督学并举,使我区教育督导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重点工作

今年教育督导工作的整体思路是:把握一个基调(督导为教育教学服务),突出二个重点(做好“两基”国检的准备工作,做好“督县”的基础工作);加强三个建设(等级学校建设、档案建设、督导队伍建设);实施四项督导(“把脉式督导、创建式督导、轮评式督导、综合性督导)。

三、具体措施及安排

1、全力搞好“两基”国检的迎检工作,全室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合作,按照市督导室要求,收集整理各种数据资料,分类整理,力争在三月底装订完毕。

2、今年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是本届政府的最后一年,省里要验收,我们要做好全面汇总汇报工作。任务是非常大,另外,要为下一届政府对教育工作的规划提供一些数据和资料。进行多方调查,要在年月底拿出下一届政府的教育工作规划草案。

3、等级学校建设。近几年来,区、市等级学校评估,我们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由于区划的调整,原属峡窝镇和长铝公司的学校移交后,我们必须加大对市级等级学校评估的力度。一是从硬件上要想方设法加大区、校的投入,二是从软件上要督促指导他们搞好教学工作及档案资料的收集、装订等工作,我室全体同志平时要多下学校调整督导,各兼职督学也要按照划分的学校搞好平时督导,我们要按照市标准化学校(幼儿园)的标准指导他们搞好自查整改。今年我区要有4所中小学、幼儿园评上市级标准化学校(园)。等级学校中报材料要做到认真、准确、规范。同时,督导室还要建立好各校的发展性档案。

4、切实搞好督导队伍建设。督导室要加强对专兼职督学的岗位培训,使督导人员多学一些教育改革动态,多思考研究一些教育方面的深层次问题,主动做“教育工作的指导者,教育教学问题的研究者,教育改革和先进教学经验的倡导者和传播者”。同时,教育督导人员要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提高专业理论素养,增强创新意识,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遵守督学行为准则,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形象。安排于三月份,八月份对专兼职督学培训二次。

5、要继续搞好档案建设。一是搞好各校档案的续建工作。二是加强对长铝移交学校档案建设的指导,要按照市普通中小学督导评估方案实施细则要求,建好档案,三是要建好“两基”和“督县”工作档案。

6、切实搞好对学校的督导评估。一是“把脉式”督导。实验小学是区政府投入三千多万元,在我区南部山区建立的低龄寄宿制学校,它整合了原峡窝镇四所完小及其教学点的教育资源。为了把这所小学建成一所具有高起点、具有新理念,具有实验性的学校,督导室将对该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目标及制度建设等进行“把脉式”督导。二是“创建式”督导,实验初中今年申报市标准化初中,督导室于今年五月份进行督导评估。三是“轮评式”督导,根据市督导室安排,五年内要对所辖学校轮评一遍的要求,定于四月份评估外国语小学,十月份评估新建小学。四是综合性督导。长铝公司学校移交到区后,区教育督导室将于上半年对中心小学、下半年对06小学进行一次综合性督导。将按照市普通中小学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督导评估,摸清基本情况。

7、要坚持做好每学期对中小学(幼儿园)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

督导工作意见范文2

平凉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存在的问题

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建设发展不完善目前,平凉市市县(区)8个种子管理机构没有一家通过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考核认证,种子检验结果只能为农业生产提供依据,但不具备法律效力。农作物种子检验仪器陈旧、检测手段落后检验设施简陋,检验仪器短缺、陈旧,检验手段滞后没。有检验所需的工作台、样品柜等基础设施,发芽箱、发芽器皿、电泳仪等仪器短缺,有些仪器陈旧老化,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检验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仅有的简单仪器只能做种子净度、水分、发芽率三项指标,不能做种子纯度检验及其它检验。检验人员缺少,不能满足种子检验工作需要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种子市场日趋呈现出经营主体多元化和经营品种多样化,要搞好种子市场监管,首先得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员责任重大,工作量大,任务繁重,现有的检验员难以及时全面开展种子检验工作。种子质量控制及检验经费没有保障或投入不足在种子质量管理及监督抽查方面没有专项事业经费,只能挤占正常的办公经费,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种子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致使一些新的检测技术,如分子标记DNA种子纯度检测技术、转基因种子检测技术等不能及时引进、学习和应用,与之相配套的仪器设备也无法购置,难以适应今后检测工作发展的需要。

对搞好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对策建议

要抓住机遇,充分认识做好种子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它作为种子管理部门第一位的大事来抓,不断开拓思路,创新工作,下最大的决心、尽最大的努力,精心部署,狠抓落实,抓出成效,使种子质量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应加大对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建设及质量控制经费的投入力度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以及地方财政的扶持力度,以项目形式支持基层检验网络的建设。要积极争取利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惠农政策,继续完善省、市、县三级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体系,进一步落实监督抽查经费,从而保证平凉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对种子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力度积极开展种子检验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结合全省种子检验员的考核,保证高素质的人员进入到检验员队伍。按照《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多选派一批懂专业、文化层次较高的技术人员从事种子检验工作,进一步完善种子检验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保证从业者能及时学到一些新的检验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检测水平。建立和完善种子检验档案制度为了切实完善种子检验工作,市县(区)要制定检验室工作制度,责任到人,每项检验,都有样品扦样单、原始检验记载表和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单,分类归档。样品经检验后封签,按规定年限完整保存。对种子样品按照接收———检验———原始记录———结果通知的程序,认真登记记载,并进行分类整理,专人保管,种子检验档案基本健全。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责任追究制和法人负责制企业是种子质量的责任主体,是种子质量的直接责任者,种子质量出现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信誉,而且会波及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为规范和约束种子企业严格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应引导企业签署“种子质量承诺书”,由法人代表负责,将种子质量的责任落实到企业的相关人员身上,切实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按承诺内容抓好种子质量,推行“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到底,保证农业用种安全。

作者:郭柏勤

督导工作意见范文3

本学期我负责听青年教师张其老师的课,由于本人的课程与张其老师的课程安排在时间上有一定的冲突,郝老师的其中一门课程没有听,还有一门是实验教学,因为专业不相关,不能胡乱指手画脚,所以,本学期所听的课程主要是《电子商务A》,同时也不想过多造成青年教师被听课时造成的紧张状态,因此,本学期共随堂推门听课3次,

一、授课教师情况

总体来说张其老师教学过程中保持了严谨的教风,教学态度认真,讲课条理清楚,重点难点突出;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都很认真负责,对所讲述的课堂内容熟悉;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在课堂中被普遍使用,内容简洁明了,非常注意与时俱进的修订教学案例,其中有一次听课是11.24日,郝老师的课件中对本年度双十一营销中情况进行实时总结性教学,很大程度调动学生课堂参与的积极性;此外,郝老师还注意课后内容的归纳和总结,下课后能够做到与学生的耐心交流与沟通,亲和力较强,能按时上下课。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当然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也是青年教师课堂教学中不同程度上存在的一些共性的问题。

1、对个别学生迟到应予以更多关注,如果教师对他们的迟到行为表示忽略,学生们会认为老师对迟到问题并不重视,可能导致他们意识不到自身行为的问题及对其他同学造成的干扰。

2、更多的关注教学细节。因为郝老师在教学中使用扩音器,而扩音器因为音源较近导致有较大回音,干扰后面同学的听课效果;此外,教学课件中的图片处理适当注意细节部分,因为图片水印没有擦除,很可能让学生们产生误解;好的案例不能仅仅当作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可以制作成PPT让学生们讨论练习,效果应该能更好;

3、上课中语速稍快,后排学生听不清楚,会使部分学生进入恶性循环,听不清—不能体会课程的趣味性—不听—听不懂—更不听。

4、对课堂纪律的控制不够严格,课堂上特别是后排同学的玩手机现象较严重,教师更多的关注了前排听课同学的反映,忽略了后排同学的听课状态。

二、学生课堂情况表现

在听课过程中,所在班级的学生课堂纪律及秩序总体上较好,缺课学生基本上没有,但存在迟到现象,尽管迟到学生不多但仍然存在。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学生能按时上课,课堂上守纪律,坐在前几排的学生,听课非常认真,能积极与老师互动交流,发表自己的见解与观点,学习比较积极主动。而坐在后几排的学生,大部分不太认真听课,自由散漫,摆弄手机,挤眉弄眼、小纸条交流现象比较严重。

三、关于进一步提升教学质量的几点建议

1、提供更多的机会让教师们学习交流

教学督导只是一种督促提升的手段,在提升教学质量方面能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不应该是唯一的手段,学校更应注重为老师们提供学习交流的机会,去年我校举办的示范课教学就是一种很好的可以传承的方法,老师们通过观摩学习同行的授课方式方法,得到启发并形成自身独特的教学模式,在学习的同时也产生更多的压力与动力,教师们会更自觉更主动提高自身教学能力。在交流中学习翻转课堂教学,讨论式教学,视频影像教学导入等都能更好的吸引学生参与课堂的方法,从而提升教学效果。

2、增加对学生的过程考核与管理

课堂教学不是老师们的独角戏,如果沟通对象即信息接收者在沟通中主观上已经拒绝接收信息或对所接收的信息持否认态度,这必然会影响沟通效果。因此,在相信学生们的自觉性的同时,也应增加对学生们课程中的考核管理,比如根据课时安排学校硬性规定相关课程的过程考核次数,并有一定的考核标准与规范,比如64学时的课程至少安排6次提供书面证据的过程考核(含期中考试),减少期末考核所占的比例,比如期末只占40%,这样的话,当前学生们将学习定义为期末之前的突击复习而非跟随老师及时思考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解决。

四、个人督导工作的反思

督导工作意见范文4

【关键词】“90后”大学生;政府;企业;高校;辅导员;就业工作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 ,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再创历史新高,被冠以“更难就业季”称号。这个称号的由来,缘于经济充满挑战的大环境,缘于社会本身的发展,也缘于本年代学子的特点。

一、内因的根深蒂固

当代毕业生,是“90后”一代,是被赋予特色的一代,个性化特点显著:不仅思维活跃,创造能力强,而且容易接收新事物的到来。但是于此同时,个性化和自我意识却也更为彰显。这样的性格影响下,学生对事情的看法有自己独立的思想和牢固的自我认知意思:对于自己感兴趣的事情,会认真学习掌握;对于自己不喜欢的知识,会较为抗拒,容易造成本身综合素质能力较低。

二、外因的潜移默化

由于父辈的思想,90后学生从小就被灌输一种思想:好好读大学,毕业后找到稳定、待遇好的工作,传统文化的影响使毕业生的就业观念没有及时的转变。大多数人动手能力相对较弱。而且多数高校中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脱节,相关所学专业技能适用程度较低,学生技能水平与社会需求匹配度不高,在劳动力规模庞大、大众化教育的形势下,相对竞争力明显不足。

三、网络、新型媒体的耳熏目染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达,新型媒体的不断发展,国家就业政策广为人知,但是对于就业形势、就业政策议论纷纷,大家各抒己见,持不同的看法和评价。网络媒体对于信息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这样的形势下,正确把握形势、就业政策,不只是要依靠学生本人的辨别能力,还需要学校的正面引导、社会的积极宣传。

四、社会思潮的耳濡目染

继下海潮、离职潮后,国考潮、国企潮、考研潮等名词继而出现,通过这些大潮,我们明显能感觉到,现阶段大部分大学生选择就业的方向还是偏向于国企、政府部门和事业性单位,举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外国语学院为例,2014届毕业生调查数据显示:535名毕业生,其中,选择毕业后继续升学深造的人数有36人,占总人数6.7%;选择毕业后自主创业的人数有3人,占总人数0.5%。80名同学计划考取公务员,进入公务员机构,占总人数14.9%;有78名同学预选择事业单位工作,占总人数14.5%;有136名同学选择进入国有企业,占总人数25.4%;197名同学选择进入民营企业,占总人数36.8%,还有5名同学对于就业选择方向感不强。

针对本身具有的“90后”特点,以及现阶段社会的就业形势,如何更好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确实落实好学生的就业问题,作为一名思想政治辅导员,个人认为,要从以下五个突破点着手,以学生本身意识为本,政府、企业、教育事业工作人员为辅,全面携手,才能保证就业水平的稳定和提升。

五、提升“90后”大学生本身价值观意识

学校家长一条心,指引大学生客观认识自身的优势和缺点,客观对待社会对于这一代的评价,学会接受别人的建议;学生本身也要主动积极参与校外实践活动,参加校内开设的就业指导课程和讲座;自主观看相关书籍,全方位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水平;利用寒暑假进入企业工作、学习,于师长不断交流,及时积累工作经验。

六、政府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部门在不断完善就业相关制度和体系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宣传就业政策,加强监督管理作用的同时制定相关法规,严查严惩企业欺骗、不公正行为,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积极号召开展就业帮扶,帮助家庭困难、就业困难群体;制定相应政策,扶持就业工作。

七、企业以身作则,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企业在招聘中应当确保就业公平性,做到招聘信息、过程、结果“三公开”,严防招聘过程中出现性别、民族、伤残等方面的歧视以及对学历的无理要求;尽自己有限资源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协助毕业生成长;协助学校商讨人才培养计划和方向;多途径企业招聘信息。

八、高校以学生为本,培养综合性人才

各高校应当依据国家就业政策,完善学校各项就业制度,在二级学院辅导员中设定专门就业负责人,输送就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利用一切资源,开设季度兼职、实习、工作招聘会,建立健全实践基地,开发更多岗位,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和基层就业,结合企业需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当调整专业的设置,使专业设置符合社会需求,开设就业指导讲座、就业指导课程,利用校友资源,进行就业现身说法。有条件的高校要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与各省市企业网络互联互通,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报告途径。

九、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

用心、用情:作为高校学生管理教育工作的一线人员,毕业生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指引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人生观同时,应当深入学生宿舍,进行面对面交流;开设咨询日,接待学生;通过电话、微信、QQ进行辅导;组织各种活动、讲座;一定要多形式,多层次进行,个体化和广泛性相结合。但是不管采用什么途径,都要结合所带学生的性格特点和具体情况,换角度进行指导,真情感投入,认真落实好就业工作中的每个步骤。例如:在大学寒暑假前、大四课程结课前,致学生家长一封信或者一条短信,通知学生家长学生放假具体事项,希望家长鼓励学生实习、积极落实工作。

总理曾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应届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在这样就业形势艰难的时代里,不管是政府,企业高校,还是辅导员及学生我想我们都应该全力以赴,尽心尽职,为就业工作的开展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罗容波.高校辅导员如何做好当代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J].时代教育,2012(11).

督导工作意见范文5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颁布实施,从明确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渎职犯罪一般和特别罪名的法条适用、明确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数罪并罚、明确相关共同犯罪的处理、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明确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明确渎职犯罪经济损失问题的范围和计算、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强调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予以从严惩处等9个方面。并结合了当下渎职犯罪司法实践中旧法条的不足之处以及新形势下的渎职犯罪新趋势,作出了极具指导意义的解释说明。

关键词:渎职;司法解释;定罪量刑标准;集体研究;数罪并罚

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文简称“解释(一)”),并于2013年1月9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体现了十后,我国对于渎职犯罪这类特殊的腐败问题严加惩处的决心和态势。因为渎职犯罪主要是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不作为,一种是乱作为。这两种现象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它的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不仅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还是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解释(一)的出台无疑给全体反渎职侵权工作战线上的干警注入了“强心剂”,为有力打击和控制渎职犯罪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更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反渎工作再上新台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明确了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避免“就低不就高”

在解释(一)颁布之前,渎职犯罪的办理一直都有着诸多困难,这其中第一困难就是因为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渎职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渎职犯罪多为情节犯、结果犯,渎职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相应的渎职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更重的刑罚。而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除个别罪名之外,绝大多数罪名还没有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直按照最高检2006年出台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查办渎职案件,但是这也只是单方的立案标准的一个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特别重大损失等都没有规定,对如何量刑更没有。所以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这都是因为法律无明文规定下,惩处渎职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缘故。而且该标准已是多年之前的标准,按照现有的市场经济情况,已不太适应当前实际。

因此,解释(一)的出台解决了这一难题,不仅明确规定了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条件,而且参照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对具体条件有所调整。这使我们办理渎职案件更踏实、更方便,更加有据可依。

二、解决了罪数的争议,惩处渎职犯罪更加严厉

一直以来,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实施渎职犯罪同时构成的罪数问题争议不断。理论上对于渎职罪与并发时如何处理,既有主张按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也有主张数罪并罚的。如此等等,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莫衷一是的局面。

解释(一)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罪和数罪并罚。渎职是一种结果犯罪,而受贿是原因犯罪,这两罪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但为了打击这种特殊的职务犯罪,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保证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只有数罪并罚才能够达到这种效果。

三、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的渎职犯罪责任,杜绝“抓小放大”

“集体研究”是责任追究中的一个怪圈,主要是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在没有问题时,是领导或者少数人的“英明决策”,正确指导的结果,可一旦出了问题,发生了责任事故,“集体研究”便披挂上阵,被推上前台,成了失职渎职的“挡箭牌”。在实践当中,由于缺乏法律的依据,经常只能追究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的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

解释(一)规定了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革命性的举措是法律进步的一大体现,也是从根本上遏制违规决策的一大利器,领导的责任最基本、最底线的还是法律的责任,只有依法办事,把法定责任落实到位,做到位,才能做好事、办实事,才能杜绝渎职情况的发生。

四、渎职罪主体涵盖国企领导,反渎案源新的突破点

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或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渎职罪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了不少主体身份的问题,特别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时的主体身份认定。总的来讲,在我国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非国家机关主要有几类:一是法律授权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监督职权,如证监会、保监会等。二是在机构改革中,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企事业单位,但仍保留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如最近两会上传出的铁道部改革的消息,新组建国家铁路局,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职能。而新组建的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实行全路集中统一管理,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这里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及将来可能在地方设立的铁路分公司,则肩负着相关的运营管理职责。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如烟草专卖局。四是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如合同制民警﹑聘用人员等。

在解释出台之前,我们办理渎职犯罪过程中,在渎职罪主体的认定问题上总要费一番周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着“身份论”与“职责论”的分歧:前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人事制度上的干部身份,后者则主张以行为人具体行使的职能活动是否属于从事公务作为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据。而今后我们在办理渎职犯罪时,只要依据其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是依法或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来判定。这样一来,一些国企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上的渎职犯罪能够得到严惩,也有利于保护国家的资产,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对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渎职犯罪从严打击

近些年来,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已然成为了最痛心疾首的社会问题。大量有毒有害食品如地沟油、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作为民生问题中的重点方面,食品药品安全是重中之重,这其中的监管不力和渎职行为是导致这些丑陋问题的关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方检察院也先后部署了许多重点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渎职犯罪的专项行动,取得了不少成绩。

这一次解释(一)又着重强调了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安全上渎职的,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在笔者看来,这也是对反渎工作的一个新的要求,对涉及民生利益的渎职问题,一定要坚决打击,及时高效,通过营造强有力地高压态势,遏制住不作为、不监管,使得在安全环节上有效监督、有效控制,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

六、计算经济损失更具体,更方便操作。

解释(一)中还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经济损失的范围、经济损失的计算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包括到立案时已实际造成的额财产损失、为挽回渎职犯罪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立案至前持续发生的损失等。对于这一点,笔者在办理一件渎职犯罪的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这是一件违章建筑背后的案,城管的执法人员未能履行督查职责导致十余亩耕地被毁,造成财产损失。在办案中计算经济损失的时候我们遇到了困惑,案件发生后违章建筑的拆除、以及耕地复垦发生了不少费用,而这些费用如何计算,是否计入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这让我们一时难以决定。但在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借鉴其他地方的先进案例后,我们通过请权威机构测评,最终计算出了相关的经济损失,为案件最终的有罪判决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在解释施行后,我们再遇到这方面的案件,就有了操作性很强的依据,也能更好地打击犯罪。

督导工作意见范文6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发展形势给财政监督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思路,顺应时代要求,奏响时代强音,是不断提升财政监督层次,推动财政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

按照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市财政监督工作实际,我局组成调研组,先后深入到盘山县财政局、大洼县财政局、以及双台子区财政局,重点围绕科学发展观在财政监督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中的作用,财政绩效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热点和难点等主要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政监督的基本情况

(1)人员情况。我市现有财政监督检查专职工作人员21人,其中:市财政局8人,大洼县3人,盘山县4人,兴隆台区2人,双台子区4人。普遍受到过中高等学历教育,中青年干部占总人数的76%,年龄结构合理,发展后劲强。

(2)机构设置及工作开展情况

市本级和县区分别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市本级和两县分别于2006年、2008年升格。我市现行的财政监督工作从某种程度上是属于较为单纯的行政监督模式。这种模式是置于政府统一领导之下,明显存在缺乏权威性、独立性和规范性的问题。在工作开展上,总体说来,力度不大,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还处于“零打碎敲”状态,监督检查工作主要以财政内审、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为主,同时完成省局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我市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财政监督的认识滞后,财政监督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一方面,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往往认为财政监督是财政部

门内的监督行为,是对违反财政规章制度的人和行为进行事后的惩戒,而没有充分认识到财政非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正常生活秩序,应该由多种执法主体一起齐抓共管,共同治理;另一方面,一些人片面地将财政监督理解为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惩罚和惩治,忽视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造成财政监督的客体对象对监督行为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致使财政监督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理解。

(二)财政监督工作立法滞后,影响我市财政监督执法行为的规范行使

财政监督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财政监督使用《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处罚法》、《人大常委院会监督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但这些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对财政监督这一特有的行政执法行为目前尚未专门立法。财政监督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范围、职责及相互关系没有在法律上作出严格规定,这必然导致多个监督主体各自为政、互不沟通、相互妥协或相互抵触;二是缺乏财政监督执法程序的具体法规。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属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目前财政监督执法程序、操作规程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三是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法律规定不统一。如《会计法》、《审计法》和《条例》对相关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规定不尽一致,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另外,由于我国的财政监督权主要隶属于政府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既是财政资金的使用者,也是财政收支的监督者,又是监管制度的制定者,这种财政监督模式明显缺乏可信度和规范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也给财政监督执法带来诸多困难,制约了财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监督执法手段陈旧,处罚手段单一,与法律赋予的职权不相称

财政监督没有建立一套对财政分配和经济运行全程进行有效监督的科学的检查处理手段和方法,财政监督的调节和保障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体现,在社会上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具体表现在:对财政分配的最终结果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对外部的监督较多,对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较少;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集中性和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在违纪案件的处理上失之于宽,以罚代处,很少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党纪和法律责任。

(四)财政绩效监督的程序和考核指标不够完善

既然财政监督要投入一定得人力和财力,就有一个效率的问题,即投入产出比。“有效”是指监督结果的社会影响,能改进被检单位的管理就有效果,屡查屡犯就无效果;能够规范扩展到被检单位以外,就是更优的效果。因此,对财政绩效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不能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提高被监督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可信度,这是监督的最佳绩效。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绩效监督意识不强,整体监督成效不显著。由于长期以来,财政监督工作中过分强调合规性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关注度不高。另外,由于绩效监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财政资金绩效监督的理论研究很少,基本理论不清晰或缺乏共识,影响了绩效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使被查单位感受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是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三是当前部门预算的粗放型管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绩效监督工作的进行。财政改革的一些配套措施还有待于完善,特别是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以及政府采购制度等财政改革的内在衔接和整体绩效监督不力,绩效管理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使财政资金绩效监督工作运行不畅。四是我局的财政绩效监督工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在需要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时往往通过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来获取信息,鲜有明确授权监督局开展财政资金的绩效监督工作。同时由于现阶段财政绩效监督还带有尝试和探索的性质,虽然开展了一些工作,其成果也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利用。

(五)制度缺失,低水平管理影响我市财政监督职能的发挥

制度的缺失反映在财政监督机构和业务机构两个方面。一方面,财政监督机构在财政内部监督过程中的执法主体地位和检查权限、检查范围、处理权利等方面没有在制度上加以明确,受财政内部行政分管权利的约束,内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财政业务机构在综合财政体制改革中集中了越来越多的管理权限,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会计集中核算和政府集中采购等新的财政运行机制,都要求在内部机构中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相互制约机制,形成财政大监督的格局,但实际工作中,受落后的思想认识和传统的业务流程影响,没有把日常监督职责设计到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中去,内部考评制度中也很少有监督问责方面的内容。

三、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