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准则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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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准则论文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1

关键词:表外融资;财务状况;

表外融资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反映的融资行为。由于表外融资行为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利用表外融资可以改善企业的负债比率,优化资产结构,同时还能开辟融资渠道,加大财务杠杆作用,提高自有资本金利润率等。但是由于表外融资使得会计报表的信息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收益率,所以可能成为企业管理人员蒙骗所有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的手段。虽然会计准则机构在表外融资予以表内化的过程中,付出的巨大努力初见成效,但是不可避免地仍然存在局限性,所以对表外融资的问题仍然不能忽视。

一、关于表外融资调查结果

经过对张家口市100人的随机调查分析,不论是投资者还是潜在投资者,不论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还是政府工作人员,100%的人不了解表外融资。目前涉及表外融资的事项,会计准则基本上都是要求对其在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但是据调查显示,投资者中仅有3.3%的人在分析企业财务状况时会关注报表附注。至于涉及到表外融资是否会影响投资决策的问题,投资者中仅有1.7%的人认为会影响投资决策,而少数人认为不会影响,大多数人甚至对这个问题是不清楚的。所以有必要阐述常见的几种表外融资业务,分析各种表外融资业务对于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提醒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加以关注,以免投资决策错误,导致经济损失。

二、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经营租赁

在经营租赁中,承租方获得了长期生产、服务能力,增加了物质基础,但在资产负债表上却没有把这种增加的生产能力或物质基础反映出来,造成对资产确认的不完整。同时企业还少记了预计租金这一项负债,从而导致了表外融资的产生。这一后果的产生,是因为现行的会计准则是以规则为导向的。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满足融资租赁的规定条件就需要表内反映,所以企业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逃避租赁资本化。例如合同符合租赁期满,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该项租赁就属于融资租赁,那么企业签订合同就不签订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由于少计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会导致我们分析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指标,例如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较低,误以为企业偿债能力强。同时通过经营租赁,租赁资产发挥生产能力,为企业创造利润,所以应将租赁资产视为企业的投资,而企业却因经营租赁产生表外融资,导致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能力指标的高估。

(二)附追索权转让应收账款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作为销售处理;保留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作为融资处理。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其一,放弃了对该应收账款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其二,未放弃对该应收账款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应收账款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利用这种表外融资会对企业现金资产造成影响,进而影响现金比率。所以我们在分析企业现金比率时,应当将其从现金总额中扣除,或者采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作为计算的基础,以消除对财务指标造成的影响,反映企业真实的短期偿债能力。

(三)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夫人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到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大多数情况下,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是如果卖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是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的,在回购的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一方面现金资产增加,会导致高估企业的现金比率。另外一方面会增加企业的收入,就会导致高估企业的各项营运能力指标。因此建议从谨慎性原则角度考虑,在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资产时,应当作出统一的规定。不管什么情况均不确认收入,只有待回购期满,根据实际情况再做处理。

三、对策研究

(一)完善会计准则制定机制,建立高质量会计准则。

首先,制定机构应当独立。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做法,IASB全权负责准则制定,其成员的首要条件是技术专家,他们要与原雇主解除一切雇佣关系,且不能保留任何有损于准则制定独立性的其他利益关系,在准则制定中仅代表自己而不受任何组织或地区的影响。其次,要有广泛的参与性。虽然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几乎不会受到外界利益集团的干预,但是直接参与准则制定的人员,基本上都是财政部会计司的工作人员,其他方面社会人员较少介入。我们是否也应该考虑扩大参与准则制定人员的范围,比如可以来自于会计职业界、证券交易所、企业界、政府、专业研究机构、投资人等各个方面。

(二)选择有效会计准则制定基础,增强会计人员可操作性。

会计准则的制定基础有两种:一种是以规则为导向,试图详述每一种假定情景下恰当的会计处理,除了给出某一对象或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财务报告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外,还力图考虑到原则适用的所有可能情况,并将这些情况下对原则的适用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则。但是包括太多的例外情况、很多的界限检验和大量的操作性指南。最终使得会计准则制定的越是严格、详细,对提供报表公司的实际情况的适用程度也就越低。另一种是以原则为导向。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体系能在一个完整、一致和清晰的概念框架下提供具有广泛适用性的会计准则,从根本上避免了众多例外事项,同时也减少了准则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从而减少了利用形式重于实质的交易设计进行舞弊的机会。但是要求公司会计师及其审计师更多的运用职业判断,也留给公司管理层一定的操纵空间。鉴于此,我们应当克服两种制定基础的各自缺陷,使得会计准则既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又可以清晰地反映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p#分页标题#e#

(三)提高自身认知水平,做出正确投资决策。

前两种对策是需要我们比较长远的努力才能达到的,目前情况下我们能够快速做到的就是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认识到目前存在的表外融资方式对我们分析企业财务状况会产生何种影响,排除这种影响即可揭示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以便我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参考文献:

[1]万宇洵,黄翮.表外融资表内化成果及其经济后果分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 新会计准则规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与新所得税条例对三项费用的纳税处理差异较大,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逐项分析差异,作出正确的纳税调整。本文从分析企业三项费用主要项目的会计准则与新税收条例的差异入手,剖析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条例存在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通过会计科目对企业的费用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会计科目。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收条例存在较多的差异,这造成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偏离较大,突出表现在纳税调整项目增多。

一、管理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凡属于管理费用的支出,按会计准则规定应全额列支计入损益,但按税法规定某些费用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或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lw881.com除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项目外,尚有以下几个主要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会计与税法对工资处理的差异的关键点是: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表1)

(三)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又称交际应酬费,按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实际发生额列入管理费用。但按税收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租赁费

租赁固定资产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通过“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核算。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六)上交管理费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上交的各种管理费用应全额记入损益。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七)公益性捐赠支出

1.公益性捐赠含义: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3.税前扣除方法。(表2)

(八)技术开发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而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给予优惠,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销售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按照新准则规定计入采购成本,不属于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方面的主要差异项目有广告费与宣传费、佣金和回扣等。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一般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会计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应按实际支出列支。税收上按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佣金和回扣

会计上佣金和回扣支出一般按实际支出列支。但按税法规定,佣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财务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从性质上说,财务费用属于短期经营性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论贷款人及借款利率如何,企业支付的财务费用均应全额记入损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综合举例: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假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2 500万元。

(2)销售成本1 1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技术开发费2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会计利润总额=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不包括增值税)-营业外支出=2 500+70-1 100-670-480

-60-40-50=17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

=450-2 500×15%=450-375=75(万元)

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账列支450万元,而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

×60%=15-9=6(万元)

2 500×5‰=12.5(万元)>15×60%=9(万元)

注:业务招待费会计账列支15万元,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

×12%=9.6(万元)

注:会计账簿列支30万元,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

×18.5%=4.25(万元)

注:三费会计账列支3+29万元,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职工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14%。

(6)技术开发费加扣=20×50%=10(万元)

注:技术开发费会计账簿列支20万元,而税法允许加扣50%。

(7)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

+4.25-10=260.85(万元)

(8)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60.85

×25%=65.2125(万元)

从答案可以看出:会计利润总额170万元,而应纳税所得额260.85万元,两者相差270.85-170=90.85万元,这体现了会计与税法之间对该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差异额。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06]第33号.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3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会计核算 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会计核算的科目、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很多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非常混乱和模糊,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的研究,以利于节能服务企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核算模式:

(一)存货准则核算模式

即认为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自产的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笔者认为:就“实质重于形式”而言,节能设备购置在本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资产投资业务,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化为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是节能服务收入,而非销售节能设备的收入。所以无论是从业务性质上还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都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BOT项目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核算。BOT是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采用这种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相符。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的(建设―经营―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可见,BOT项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两者在运营模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也不适用BOT核算方式。

(三)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就是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且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所以与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用能企业只拥有使用权,而且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而用能企业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支付的租金已列入当期损益,也不允许再计提该项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且该资产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运营的需要可能不断的发生投入,所以事先很难确定资产的价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与融资租赁规定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赁期发生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与融资租赁的规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确定一个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一个绝对额。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也是一种未来的不固定的服务收入,对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支出,具有波动性。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四)经营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经营租赁业务,节能服务企业建造的设备是未来出租的固定资产,未来从用能企业获取的收益中,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回收,一部分是租金收益,合同期内,节能服务企业将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用能企业由于设备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按各期的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节能服务企业的支付设备使用费(即租金)通常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支出。与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一致,应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建造的节能设备,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单位限制的,在合同期内,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应该属于租赁业务范畴。

综合分析上述四种核算模式,相比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合同期内的诸多不确定要素,也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核算方式更加简单、直观。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业务,即在租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双方基本都是以赠予与受赠的方式完成,而且现行的税收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该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几乎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对用能企业来讲,不需另行支付资产价款,只是取得资产所有权,账务上也只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为此,笔者建议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参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从长远考虑,应加快制定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性产业,从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要求出发,很有必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此,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在深入调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以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从短期看,应租赁准则解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

在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先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根据现行有关会计准则、解释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实务操作。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建议

根据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对现阶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阶段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拓展阶段、项目方案阶段以及项目合同阶段。项目前期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用来归集相关的前期费用。在项目前期阶段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应根据受益原则,直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工程技术部)的,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销售部门(市场营销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即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购建的资产,以及开发和购置的无形资产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项目建设阶段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以及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为区别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自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时,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的账务处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先通过“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项目建设阶段购入设备、材料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发生施工、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项目完工结转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3.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购入设备、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购置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按购置成本,借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包括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安排好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检修,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项目实施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并确认节能效益分享收入。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

2.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摊销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应属于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1)发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费用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科目。

(3)收取节能服务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4)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四)项目期满移交资产阶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应将节能设备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移到用能单位。项目期满移交资产时,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科目,核算移交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企业移交节能设备等资产时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节能服务企业应将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即先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再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移交无形资产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借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根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货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参考文献:

[1]张明贤.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J].中国总会计师,2011(5).

[2]杨仁标.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初探[OL].浙江电力优秀管理论文大赛,2013-9.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4

财政部2001年初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我国具体准则”),对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并对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来虚增利润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本文拟将我国具体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相应具体会计准则第23号(以下简称“IAS23”),作以下比较。

一、借款费用的内容、范围

借款费用一般是指企业因借人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但在其具体范围上,我国具体准则指出不适用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而IAS23明确说明“不涉及权益(包括不归类于负债的优先股)的实际成本或假设成本”,但借款费用包括“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融资租赁费”,同时也包括用于投资性房地产所借资金引起的利息。可见,IAS23是以负债性或是权益性来划分借款费用,而且适用于全部负债性的借款费用,而我国具体准则是按借款的产生原因和用途来确定其适用范围的,而且其适用范围也相对要小。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租赁费,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则由《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另行规定。

二、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IAS23和我国具体准则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都提供了两种方法: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或按规定进行资本化。不同之处在于IAS23将当期确认为费用即费用化作为基准的处理方法,而将资本化作为“允许使用”的方法,而且规定,不管借款如何使用,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除非按规定进行资本化。从理论上讲,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借款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但从实务上考虑,费用化方法更便于操作,而且符合稳健性原则。在实务中,企业也常常选择借款费用费用化的处理方法。我国具体准则明确要求,除了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需予以资本化外,其他用途的借款费用都应予以费用化,记人当期损益。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的考虑。此外,我国具体准则对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也作了专门规定:辅助费用属于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于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于当期确认为费用。但如果前者的发生金额较小,也可于当期确认为费用。相比较而言,IAS23就没有对辅助费用进行特别规定。

(二)借款勇用的资本化处理

1.资本化的条件及范围。就资本化的条件而言,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等借款费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里的专门借款是格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资产支出则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例如,用货币资金购买建筑材料,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以及用带息票据购买工程用料等情形。我国具体准则中进行这样的规定,虽然使资本化金额核算显得较复杂,但却体现了“收入和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避免了在所借款项未用于建造相关资产而用于其他用途时,其借款费用也记入该资产成本即资本化的可能。IAS23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条件实际上同我国具体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但其要求的基础是:银行向企业贷款的通行做法,即贷款成立时银行只给贷款指标而不是一次性划入企业在银行的账户,企业在实际需要时由银行直接支付。这样避免了在企业使用贷款前就需承担利息支出的情况,因而也就不会存在前面所提到的问题。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IAS23规定,作为“可以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借款费用资本化方法要求:凡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都应予以资本化。这里的“可直接归属于”意思是指如果不发生该资产上的支出则可以避免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例如某些存货、制造厂、发电设施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而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则是指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可见,我国具体准则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仅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即专门借款。这同IAS23规定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相比有着重大差别,因为这里的“符合条件的资产”可能是一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资产。这表明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准予资本化借款费用的范围要小得多。

2.资本化金额的确定。IAS23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确定有两种情形:①如果是为获得某项符合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人的资金,应为本期实际发生借款费用减去以该项借款进行临时性投资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后的数额;②如果是一般性措人资金用于获取某项特定的符合条件的资产,则应等于资本化比率和发生在该资产上的支出的乘积,这里的资本化比率指的是企业当期尚未偿付的所有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率的加权平均值。而我国具体准则确定的资本化范围较窄,因而其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也要简单得多。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无数÷会计期间总天数]

资本化率=借款加权平均率=当期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具体准则在这里没有涉及到临时性投资引起的收益问题。但是在实务中,由于专门偌款一般不会在拨入企业账户后马上一次性用完,这样就可能产生存款的利息收人。如果有一部分借款较长时间内都不使用,则可能会被企业用在其他临时性的投资上,因而也就可能产生临时性的投资收益。当前这种情况在我国并不少见,但我国具体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资本化的停止

1.暂停资本化。暂停资本化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暂停的条件规定和时间的确定。IAS23认为,如果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中发生较长时间的中断,则其间的借款费用应暂停资本化。同时提出两点例外:①在大量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工作进行的期间内;②如果暂时的中断是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这两种情况下通常不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例如,在为使存货达到成熟状态而必须持有的期间内,资本化应继续进行;又如在某地建造桥梁时,该地在建造期间出现高水位情况,这种高水位应视为正常情形,所以在由于高水位而耽搁建造的持续期间内,资本化也应该继续进行而不能予以中止。而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包括3个月),则应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另外,若中断本身是正常情况下必要的过程,则资本化应继续,这一点同IAS23是一致的。

二者相比可以看出,IAS23规定的暂停资本化的条件实际上也是指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具体准则对条件和时间的把握更为明确、具体,而IAS23的描述更多的是在进行原则性规定。

2.终止资本化。IAS23认为,为使符合条件的资产达到其预定的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完成”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应当终止。其判断标准是:日常管理性工作可能仍在进行,但如果资产的实体建造已经完成或只有少量工作尚未完成,都可以判断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结束。另外,如果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的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该部分的必要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资本化过程也应该结束。可见,IAS23强调的是从促使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过程角度来说,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接近尾声。同IAS23相比,我国具体准则有两处不一样。一是判断是否终止资本化,关键要着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是从资产的使用价值存在状态的角度而言的;另一方面,判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准可分为以下情况的任意一种:①资产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②即使有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③继续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④如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其试运行的结果已经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正常营业。

两者对比不难发现,关于判断有关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两个准则虽然在表述上的详略不尽一致,但其本质内涵却是一致的。我国具体准则之所以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其主要理由是:在实务中存在某些企业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也不进行决算、结账的情形,这样企业就可能继续将有关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而不计入当期损益,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准则中的规定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憎形发生。此外,按照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已分别完工,但仍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就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终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这种情况在IAS23中则没有明确提出来。

三、关于信息披露和新旧制度的衔接

租赁准则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公允价值;资本公积

一、投资性房地产概念的提出

我国房地产行业自上个世纪末开始快速发展,同时与房地产有关的产业发展也很快。房地产行业在近些年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对房地产行业的财务处理显现出诸多问题。2000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我国,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即使是用作投资的房地产按照当时的会计制度与政策规定,仍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并按其估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这种核算方法已经完全不能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情况。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新准则,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开始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

所谓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但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

先来了解一下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在后续计量时,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房地产的转换是因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分类。企业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才能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准则对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下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其他资产分别做了说明,但是对于同一资产从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并未详尽说明,以下对此进行探析。

(一)在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

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将其他资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等科目。如果其他资产发生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应一并结转。

当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时,企业应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其中,原始价值、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应分别进行结转,账务处理与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相反。

所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在其他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互相转换时只要将对应科目调整即可。

(二)在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相对复杂。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等科目。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商品”、“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应一并结转。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如果以前未发生转换,单纯的从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按照准则规定,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但是如果是由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已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在该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时,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如何处理,准则并未详尽说明,下面就此问题给出一些处理建议:

建议一:将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这样操作符合准则的规定,转回的其他资产按照转回日公允价值计量,转回日公允价值与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前账面价值的差额全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但是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相当于其他资产的性质未变,但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一点不太符合资产的处理方式,一般的资产都是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不会因为公允价值的变动而改变资产的成本。

例如:20×1年1月1日,甲公司将自用办公楼开始对外出租,赚取租金收入,该办公楼停止自用,开始对外出租起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35000万,公允价值38000万,甲公司对出租的办公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因此形成投资性房地产38000万,其他资本公积3000万。

同年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决定将该办公楼收回,停止对外租赁,开始自用,自此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为40000万,因此确认固定资产40000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万,同时其他资本公积3000万转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这样处理的结果就是,自用房地产这项固定资产年初账面价值35000万,年末账面价值40000万,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0万。这样的处理方式会使企业资产总额和企业利润增加,有些企业会利用此种处理方法来操纵企业利润。当我们对这种企业进行投资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因为资产转换带来的资产总额增加和利润增加,对投资企业进行考核时,应该剔除这部分因为资产转换带来的利润增加部分,来评估被投资企业的真实利润水平。因为资产转换带来的利润增加可以看成是一种虚增的利润,资产还是那个资产,房子还是那个房子,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只是因为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又转回固定资产,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才使得资产总额增加和利润增加。

建议二: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不予调整。

即在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自用房地产时,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不予调整,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将永久存在,这样操作与其他资本公积的性质不符。

仍以甲公司为例,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决定将该办公楼收回,停止对外租赁,开始自用,自此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为40000万元,此时只确认固定资产40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万元。

最后,自用房地产这项固定资产年初账面价值35000万,年末账面价值40000万,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余额300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中主要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由多种事项引起,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是其中的一种,当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当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自用房产时,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规定,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转销与其相关的其他资本公积,因此自用房地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应转出。

建议三: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时,按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前的价值计量,已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冲销。

准则可以规定由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后,必须在一定时间以后才能再转回其他资产,或者规定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再转回其他资产时,按照资产未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前的价值计量。

仍以甲公司为例,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决定将该办公楼收回,停止对外租赁,开始自用,自此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为40000万元,此时只确认固定资产35000万元,冲减原形成的资本公积3000万元,并补提当年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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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设备配套 有偿托管 租赁 调剂

煤炭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在社会生产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过去,从事煤炭生产、施工的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煤炭企业均把投资、工期、质量作为基本建设的三件大事来抓,往往把降低投资的重要性放在后面考虑。而且,对生产单位来说,不存在经济效益好坏的问题,完成生产计划才是最高准则。对生产设备的购置,只要上级同意和条件许可,越多越好,越全越好,越洋越好。由于生产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盲目购置、超量购置等现象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只能造成投资的极大浪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如今,在设备投资方面,一些企业渐渐明白,购进设备不再是企业投资的最好办法。要改变煤炭企业设备投资不注重效益的状况,有效的途径是实行设备合理的配套、调剂、租赁设备,使企业内部设备闲置率降低,合理配套后对永久或暂时闲置的设备实行设备租赁制,加强设备租赁管理可以有效的缓解煤炭企业设备成本的压力。本文根据神东煤炭集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剖析了大型矿区统一调剂配套使用设备及煤炭设备有偿托管和租赁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分析神东内、对外设备租赁服务模式,通过上述研究分析大型煤炭企业如何更科学、经济、高效的使用设备。

1 矿井及产量概述

神东公司现拥有高产高效矿井17座(18个井),其中年产1 000万吨以上的矿井有10个。神东矿区的历年总产量及矿井情况见表1。

表1 神东矿区的历史总产量及矿井情况

年 度 1998 1999 2004 2005 2007 2009 2013

总产量/万吨 704 1068 7819 9659 10661 17800 23498

矿井数量 4 5 8 9 10 16 21

>10Mt矿井数量 0 0 4 6 6 9 11

2 资产及分类整体情况

神东公司资产按照非有偿使用资产和有偿使用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目前全公司机电类设备资产62938台,原值362.66亿元,净值141.85亿元,其中:

有偿使用设备共计21144台,原值284.66亿元、净值116.55亿元,占机电设备资产总原值的78.5%;

非有偿使用设备共计41794台,原值78.00亿元、净值25.3亿元,占机电设备总原值的21.5%。

2.1 有偿使用设备

神东有偿使用设备包括综采设备、连采设备、特种车辆、垛式支架、辅助车辆、国产其他设备5大类,共计21144台套,资产原值284.66亿元,资产净值116.55亿元,详见表2。

表2 有偿使用设备资产情况统计表

序号 设备类别 资产原值(亿元) 资产净值(亿元) 设备数量 备注

1 综采设备 208.5 86.02 14632

2 连采设备 27.86 10.92 405

3 特种车辆 15.51 7.38 242

4 垛式支架 7.46 2.47 1987

5 辅助车辆 11.68 4.51 3342

6 国产其他 13.65 5.25 536

合计 284.66 116.55 21144

2.2 非有偿使用设备

神东煤炭集团非有偿使用设备包括:洗选运销设备、维修中心设备、地质测量设备、供电中心设备以及各生产矿井和生产辅助单位小型设备,共计41794台,资产原值78.00亿元,资产净值25.31亿元,详见表3。

表3 神东公司非有偿设备汇总表

序号 设备类别 原值(亿元) 净值(亿元) 数量(台/套) 备注

1 洗选运销设备 25.06 9.05 7287

2 维修中心设备 4.85 2.34 3199

3 地质测量设备 0.97 0.34 372

4 供电中心设备 4.01 1.64 2490

5 各矿其它设备 43.12 11.94 28446

合计 78.00 25.31 41794

3 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3.1 管理模式

神东煤炭集团将凡构成公司固定资产的设备,划分为有偿使用设备和非有偿使用设备。有偿使用设备由设备管理中心集中管理财务账也在设备管理中心,非有偿使用设备由各单位自行管理财务账在各基层单位,设备管理中心监管。各生产矿井和地面生产单位以及生产服务中心、生产准备处的设备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其余单位的设备实行非有偿使用管理。

3.2 有偿使用设备管理

有偿使用设备管理实行多权分离管理模式,集团是设备产权单位,设备管理中心负责有偿使用设备的帐物管理,并负责购置计划编制、新设备及修复设备验收、统一配套发放、现场运行和设备报废鉴定,各生产单位对有偿使用设备进行有偿使用,缴纳有偿使用费用,同时负责有偿使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3.3 非有偿使用设备管理

非有偿使用设备管理实行双重管理模式,各单位对非有偿使用设备负责对账务、运营、报废处置等进行全面管理,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监管。另外设备管理中心负责非有偿设备的购置计划的审核和统一提报,科学购置,合理内部调剂。

4 有偿使用设备管理模式

有偿使用设备主要是采掘移动设备,有偿使用设备的管理以设备管理中心为核心,从采购计划,到货验收、调剂配套、维修计划,最后到报废处置,实行全寿命管理。

4.1 管理流程

设备管理中心通过生产管理系统接收生产接续计划形成设备配套计划,根据系统对设备的需求,对购置设备选型,编制下一年度设备需求计划(本年度设备购置计划);设备到货后建立资产账目,验收入库归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根据各矿地质条件和产量的不同计划,对设备进行统一调剂配套,矿方使用时以有偿使用的方式收取有偿使用费用,使用完毕后设备回收至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使用完后根据设备状态,参考过煤量等参数,需维修的设备由设备管理中心委托设备维修中心进行检修,检修完毕后移交设备管理中心入库,继续进入下一循环,根据各矿不同的需求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剂配套使用。

4.2 技术改造及报废处置

(1)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结构不合理等情况时,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2)设备使用的过煤量等指标达到设备报废标准时,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对设备进行评估,评估完毕后,如果设备的实际状态可以满足继续使用的要求,或者设备状态具有重新修复的价值,即使设备使用已经达到设备报废的相关指标,设备仍可继续使用,进行核销财务账目,实物继续使用;确实不能继续使用时进行报废处置;若设备状态确实无修复价值时,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报废处置。

5 设备调剂配套管理

5.1 综、连采设备调剂

根据各矿对综、连采设备的不同需求,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对综、连采设备进行统一配套和调剂。神东矿区原煤年生产量可达2.3亿t,现有综采机械化设备70套,连采机械化设备368台(套),2013年全年安排工作面搬家倒面81安76撤,月平均安排搬家倒面7安7撤,搬家倒面高峰期安排9安9撤。2004―2013年神东矿区工作面安装、回撤次数,设备调剂数量与总产量的变化趋势见表4。

设备管理中心现有综、连采设备配套人员6名,调剂验收人员17名,平均每1名配套人员管理3.7个矿井的设备配套工作,平均每1名调剂验收人员管理1.3个矿井。

表4 工作面安装、回撤次数,设备调剂数量与总产量的变化趋势

年度 工作面安装次数 工作面回撤次数 调剂设备数量(台套) 总产量(万吨)

2004 20 16 8964 7819

2005 24 23 11703 9659

2006 33 32 16185 10889

2007 36 34 17430 10661

2008 42 37 19671 11533

2009 48 41 22161 17800

2010 58 53 27639 20500

2011 58 50 27320 20180

2012 50 48 24500 21650

2013 56 53 27250 23498

5.2 非有偿小型移动设备调剂

各单位对非有偿使用设备负责对账务、运营、报废处置等进行全面管理,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监管,设备管理中心在监管的同时,针对各基层单位提报的非有偿小型移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提报,对已经购置的非有偿小型移动设备负责全面协调工作,及时梳理各矿井非有偿小型移动设备数量,及时补充和周转调剂,充分发挥非有偿小型移动设备的使用效率。

5.3 设备对外调剂

随着煤炭开采导致的煤层和地质条件变化和国家对煤炭行业的安全要求的提高,部分已购置设备已经不能满足神东矿区生产安全的需求,不能继续使用降低了设备利用率。对不能满足任何矿井安全生产需求的设备,及时进行处置。因此神东设备管理中心专门成立对外调剂部,主要负责闲置设备对外拍卖及租赁业务。

6 取得的效益

6.1 统一调剂配套取得的效益

相比单独矿井公司的煤炭企业,为满足矿井生产往往需要为一个采高工作面准备2套替换维修和生产的设备,按照神东矿区矿井群设备调剂配套管理模式,针对同采掘调剂的矿井及工作进行设备的统一调剂后,可以极大地节约设备采购数量,降低设备采购成本。同时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将神东现有各矿井采掘工作面按照独立各矿井采掘设备自己管理和周转,不同采掘条件的工作面使用和备用检修不同的采掘设备,至少需要92套综采设备,但是按照神东矿区矿井群设备配套管理模式整体调剂配套设备,共计需要设备约64套,可节约28套综采设备的采购,每套综采设备按照3.5亿元计算,共计可节约设备采购资金约98亿元,同时提高了设备的利用率,详见表5。

表5 神东现有设备矿井单独循环与大循环理论对比分析表

采高分类 现有采高矿井 同期在采面 矿井内循环所需量 大循环所需量 现有数量 备注

7.0m 大柳塔矿 2 3 7 5 5

补连塔矿 1 2

上湾煤矿 1 2

6.3m 上湾煤矿 1 2 6 4 4

哈拉沟矿 1 2

补连塔矿 1 2

5.5m 哈拉沟矿 1 2 8 7 8 富余小阻力5.5m支架可对外调剂

补连塔矿 1 2

柳塔煤矿 1 2

万利一矿 1 2

5.0m 大矿活井 2 3 15 12 12

上湾煤矿 1 2

石圪台矿 1 2

乌兰木伦 1 2

补连塔矿 1 2

榆家梁矿 1 2

万利一矿 1 2

4.5m 石圪台矿 2 3 3 2 5

4.0m 上湾煤矿 1 2 16 8 8

榆家梁矿 2 3

乌兰木伦 1 2

布尔台矿 1 2

寸二煤矿 1 2

柳塔煤矿 1 2

锦界煤矿 2 3

3.5m 锦界煤矿 1 2 15 13 14 富余小阻力3.5m液压支架,可以对外调剂使用。

布尔台矿 2 3

大矿活井 1 2

石圪台矿 1 2

乌兰木伦 1 2

柳塔煤矿 1 2

寸一煤矿 1 2

2.8m 布尔台矿 1 2 6 3 3

寸二煤矿 1 2

石圪台矿 1 2

2.4m 榆家梁矿 1 2 4 3 3

三道沟矿 1 2

2.2m 哈拉沟矿 1 2 4 2 2

石圪台矿 1 2

4.2mF 保德煤矿 1 2 6 3 3

上榆泉矿 1 2

大矿活井 1 2

3.9mF 布尔台矿 1 2 2 2 3

合计 49 92 92 64 70

6.2 减少购置新设备

经过合理优化采掘设备的调剂配套,节约设备购置资金共计35.48亿元,其中2012年报集团公司核减设备购置资金26.7亿元并批复(中国神华煤〔2012〕346号),2013年报集团公司核减设备购置资金8.78亿元并批复(中国神华煤〔2013〕379号)。极大的减少了设备的购置资金。

6.3 集团内部统一调剂取得的效益

通过诸多手段和措施,大力提升了对外调剂业务的处置力度,2012年,通过给神新能源公司调剂闲置4.2米放顶煤液压支架等业务,盘活闲置设备86台、随机备件1807件,调剂金额5171.98万元。2013年已对外调剂闲置设备186台、备件444件,调剂金额共计11386.65万元,较2012年全年增长120.16%,其中:调剂闲置设备10361.79万元、备件(材料)1024.86万元。

通过加强与集团相关部门的沟通与交流,理顺闲置设备在神华集团内部调剂的通道。先后给神华包头矿业李家壕煤矿调剂一整套闲置5.5米采高综采设备及掘锚机、采煤机备件285件,给宁煤集团调剂闲置JOY三机备件121件,盘活闲置资产11173.68万元,既提高了闲置物资设备利用率,又为集团节约了采购资金。

6.4 神东内部小型设备统一管理

合理调剂小型设备,减少了资产购置,2012年公司内部周转调剂小型移动设备220台(套),原值3364.00万元。核对各单位第三批专资金购置小型设备需求情况,经核实可调剂使用的小型设备41台,核减设备购置资金2815.4万元。2013年矿井之间调剂使用小型移动设备共计244台/套,节约购置资金约1358万元。

7设备有偿托管及租赁模式的进一步研究

随着神东矿区煤层开采不断延伸,大部分矿井已进入深层开采,加之综采工作面上覆预留煤柱和采空区影响,前期采购的工作阻力小于10000KN的液压支架无法满足深度开采需求,需逐步替换为大阻力液压支架,导致前期采购的部分小阻力液压支架闲置。

随着神东矿区采场条件变化,2006年榆家梁煤矿、上湾煤矿、补连塔煤矿开始使用6.3m综采设备,目前榆家梁煤矿、补连塔煤矿6.3m厚度煤层开采完毕,导致6.3m综采设备闲置量增加;2009年大柳塔煤矿、补连塔煤矿、上湾煤矿开始使用7.0m综采设备,目前上湾煤矿7.0m厚度煤层开采完毕,导致7.0m综采设备闲置。

2009年四公司整合和2013年三个矿井并入神东公司托管。经过几年的努力,在神东范围内所有采掘设备统一调剂配套使用,实现了设备资源共享,设备周转利用率加快,使部分采掘设备富余,下一步计划加大对富余设备的对外有偿托管及租赁,进一步降低设备的闲置率,盘活闲置设备,贯彻轻资产运营的管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