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 非政府组织;公共管理;司法规制
一、非政府组织的界定、范围和法律地位
(一)非政府组织的界定
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界定,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的M・Salamon霍普曼教授认为具有以下五个属性的组织即非政府组织,即组织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就是指除政府机构和营利性机构以外的一切社会组织的总和,包括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团、各类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和各种民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将事业单位列入非政府组织的范畴,似乎不太符合国际上的非政府组织“民间性”的特点。从中国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定义与国际上的定义基本内涵一致,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形式,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形式。
(二)非政府组织的的法律地位
目前,普遍认为非政府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三种法律地位和身份。行政主体。对一部分具有依法管理公共事物的非政府组而言,他们依法进行某些社会事物的公共管理时,就具有行政主体的身分,但必须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或经批准的章程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就非政府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机关检查而言,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位;民事主体。从其民事活动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地位,即依法竟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是法人,则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非政府组织的公共管理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一些原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公共事务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事务,逐步转移、交给或还给某些非政府组织管理或参与管理。同有的西方国家所认同的一样,在我国,公共行政可以分为政储的公共行政和社会的公共行政。政府的公共行政是指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管理公共事物;社会的公共行政是指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物所进行的管理。非政府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文件或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或经批准的章程的规定,行使某些公共管理职能,非政府组织的公共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是非政府组织的主要职能。
三、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规制
(一)立法规制
我国涉及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我国关于非府组织的立法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统领,以《中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民办非企业单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辅助,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行政规制
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这是非政府组得到国家认可,取得合法地位的前提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子》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登记管理机关。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根据我国《社替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政府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司法规制
“有权力就应当有救济”是行政法中应有之意。非政府组织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时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自已合法权益,可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和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当非政府组处于公共管理主体地位的时候,应当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并应当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范文2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认真做好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截至目前,全区共有社会组织337家,其中: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13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06家。2013年上半年社团新增2家、变更0家、延续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增5家、变更6家、延续11家。从登记入手,严把质量关,坚持依法登记管理,注重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基本达到了建立协会登记无空的要求,使社会组织登记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
(二)圆满完成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市局对年检工作的要求,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要求,对全区18家社会团体和4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年度检查,年检合格率达到100%。通过检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能够按章程积极开展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工作做得好,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活动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请示。
二、社会组织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1、为促使社会团体工作正常开展,强化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力度,指导全区社会团体召开年会,通过开年会使之组织健全,活动经常,行为规范。
2、按照省、市评选先进社会团体的标准,积极培育和发展先进社会团体。在全区社会团体中开展评比先进社会团体的活动,待时机成熟后发展和推广先进社会团体的经验,并组织交流和总结先进经验。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今年我们结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汇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检查,并发放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工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范文3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第四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由它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第五条对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出具伪证。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调查非法民间组织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九条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需要销毁的印章、资料等,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清单。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范文4
富民强社促进经济发展
xx县藠头生产专业合作社
(2005年8月23日) 一、规范组织运作夯实发展基础
xx县藠头生产专业合作社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由藠头种植户组成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认为,要把这一新生事物培育起来,发展壮大,并使之充分发挥在藠头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加强合作社的自身建设。加强合作社自身建设,规范组织运作至关重要。基于这种理念,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合作社要健康发展,必须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我们坚持以制度管理,以制度约束,以制度规范,积极借鉴其他社会团体成功经验,结合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藠头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专业合作社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专业合作社领导职责》、《专业合作社社员准则》、《社员学习制度》等五项规章制度,由会员讨论通过,印发至每个社员手中,既自觉遵守又互相监督执行。在专业合作社中,形成规范性办事,防范性保廉、制衡性监督、督导性考评的工作局面,为藠头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夯实了基矗二是以法律规范。首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社员认真学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使每个社员都能熟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法规条文。此外,还组织社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生产、合法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社员能够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依法守纪生产经营,促使每个会员处处以法律约束、事事以法律规范,打造了xx县藠头生产专业合作社的诚信生产经营的良好形象。
二、竭诚服务社员,打造发展平台 三、多种方式返利,促进产业发展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环保民间组织 公民社会理念 法律环境
一、环保民间组织存在的基础——以公民社会理论为视角
公民社会是一个来源于西方的富有包容性开放性并且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经过了洛克、卢梭、黑格尔、马克思、托克维尔、哈贝马斯等人的阐述。在当代它作为一种理念,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更侧重于公民的参与以及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公民社会理念有这样一些特点:它倡导多样性,生活方式、利益追求、社会文化都向多元化发展;它强调参与,不管是政治生活还是社会活动,都必须对公众开放,保证参与机会的均等;它不倡导占主导地位的行为者,各社会组织、公民团体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它既不片面强调对国家的制约,也不将国家权力理想化而轻视公民社会的力量,强调公民社会与政府应采取合作态度,共同致力于社会经济发展。
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重要的结构要素,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介,也是公民参与发展的主要载体和形式,环保民间组织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由于环境保护问题更需要全体社会公民共同参与的属性而显得益发重要。它使公民个人摆脱了原子化的状态,形成凝聚力,能发出环保声音;它贴近公民,深入基层,可以直接与社会成员进行沟通,有民主基础;它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金基础,可以为环境破坏中的弱势群力提供支持;它一方面将政府的环境政策和信息传送给公民,另一方面也将公民的环保要求和建议传送给政府,以利于政府的环境决策;它处理问题方式多样手段灵活,其成员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环保组织的这些优势是其他机制不能代替的,它的存在和发展是当代公民社会理念以及治理与善治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环境分析
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地位,是非政府环保组织生存并发挥作用的前提。我国非政府环保组织在各级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率较低,仅为 23.3%。导致这么多的非政府环保组织甘冒被取缔的风险而不进行注册的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社团登记制度存在如下法律障碍:(1)双层管理体制造成登记困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实上,由于担任业务主管单位要承担很大的监管责任,又无利可图,而政府部门通常也不愿意为民间社团做业务管部门。导致很多社团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因此无法注册。(2)非竞争性原则进一步制约了非政府环保组织的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这一规定进一步导致非政府环保组织登记上的困难。(3)对注册资金的要求更提高了环保组织的登记门槛。根据《社会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一个全国性社团至少需要10 万元资金,而地方性的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则需要 3 万元以上的资金。由于大部分民间组织的初始规模都很小,资金也非常紧张,恰恰需要通过合法登记后再逐步发展壮大,在成员数量、资金量方面的过高要求反而扼杀了很多弱小的民间组织。注册要求有很多钱,没钱就不能注册;而不解决注册问题,就无法争取捐赠。这也是非政府环保组织设立中的一个悖论。
三、对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发展环境法律构建
(一)以公民社会为理念完善非政府环保组织法律制度
公民社会的兴起为非政府环保组织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土壤。事实上,有些学者将公民社会与非政府组织视为一个硬币的两个面。有关于公民社会的概念,学术界的观点各不相同,但目前建立在国家、经济、社会的三分法的基础之上的一种定义逐渐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该定义将公民社会归纳为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戈登·怀特认为:“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和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中国学者张静认为,“公民社会是一个区别于国家建制的、自主的活动领域,它通过社会自我管制,达成相互联系并依存的整合秩序,以防止对社会自由的干预,公民社会对于公共事务的积极关切与参与,形成了和国家建制的对等监督力量……公民社会的核心部分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主张,它包含一组特定的权利和使权利可以实施的社会制度,其中制度是实现权利的保障。”尽管理论各有不同,但它都强调一个独立于国家或旧的宗族和封建纽带的个人行动自治空间,强调在尊重国家权威的同时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空间的存在,它包括人们非政府形式的政治参与所组成的公域和个人之间家庭生活、经济和文化活动形成的私域,由志愿组织等公民团体组成的公共领域成为公民社会的核心。从这两种不同的定义可以分析得出,非政府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本组成主体。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尚末形成公民社会,而是处在“前公民社会”时期,但中国进行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已经为公民社会兴起提供了基础,也就是非政府组织兴起的社会背景。
(二)民间环保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
1、要通过立法的程序来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减少环保社团寻找业务主管单位的困难。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将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权限、义务和责任制度化,使得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成为进入该领域所有民间环保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解决目前大部分草根组织找不到“娘家"的困境。双重管理体制是现行管理模式滞后的关键因素,它一方面为主管部门延续部门特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给市场领域内生需求设置了制度障碍。本文对改革双重管理体制的具体建议是:尝试单一登记、分类管理与登记备案制,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环保社团管理新途径。
2、实行单一登记、分类管理制度
为了解决双重管理体制带来的困境,本文建议在现行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基础上,筹建一个独立于民政部门之外、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社会组织监管委员会,并建立全国性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将现行的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各相关部门行使的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能逐步统一。一方面统一协调各个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围绕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关系、权责和利益,另一方面统一信息、统一政令,将我国境内的所有社会组织置于国家统一的行政监管体制和相关政策的框架内。也就是说,在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局基础上,成立独立的民间组织监管委员会,统一行使对民间组织的备案、登记和监管职能。
3、试点社团备案制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 团队均衡政策分析模型 境外非政府组织 登记政策变迁
境外在华非政府组织,指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合法成立、进入中国大陆开展活动的各种社会组织及其办事机构。
进入中国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越来越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长王名教授提供的数据,目前境外在华社团的数目在3000到6500家之间。在所有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中,美国在华非政府组织数量最多。数量大约有1000家。[1]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情况,截至2009年,在华已开展业务的266家
美国非政府组织样本中,其中约36家(39%)美国在华NGO以工商的形式注册,30家(32%)没有注册、登记或备案,23家(20%)在民政部登记或地方民政厅备案。也就是说,有正式合法身份的,只占样本总数的10%;占整个美国在华非政府组织的比例不到3%。[1]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政策变迁
我国跟公益事业有关的法律有《红十字会法》(1993)和《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托法》(200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等法律也有一些关于公益项目实施或者免税优惠等相关的条款,但这些仅针对部分类型,并且没有明确说明境外非政府组织具体应参照何种依据。
国务院制定的跟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相关的行政法规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2004年修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这是与慈善组织关系最密切的社会组织三大条例,但其中并没有针对不同类型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及相关针对性条款。2014年12月,境外NGO活动拟立法规范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规定设立代表机构登记许可程序。2015年,“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全国各地的地方法规根据国家政策及当地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差别较大,而境外非政府组织聚集地区的地方法规的差别度就更大。从境外非政府组织活跃的几个省份关于登记管理政策的情况看,、四川、广州、深圳、云南等地的法规就非常有地方特色和典型意义。
二、团体均衡模型介绍及在政策变迁中的应用分析
美国政治学家大卫・杜鲁门认为,政策决策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协调团体间的冲突。政治学家厄尔・莱瑟姆从团体均衡理论视角出发,对公共政策作了如下描述:“所谓公共政策,实际上就是团体竞争在既定时间达到均衡的结果,它代表的是相互竞争的派别或团体坚持不懈的努力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达到平衡。”[2]团体均衡理论有几个特点:团体不断向决策者施压,决策者不断回应来自团体的压力;团体的平衡由团体的相对影响力决定。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名义上存在着少数的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但这些组织和团体都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附属部门,不能代表除决策者之外的利益团体。80~90年代改革开放导致了中国社会形态的变化,经济和社会领域开始了市场化和自治化。从上文中基本法和专门法的设立可以看出,为规范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的迅猛发展。90年代,政府逐步放权,建立“大社会,小政府”,鼓励不同利益团体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直到2000年初,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非政府部门管理的不同类型组织的法规,除了境外基金会在华登记注册有《基金会管理条例》可以遵循之外,其他类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尚无明确可循的法律规范。
自2000年以来,国内及国际非政府组织随着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变化,在类别和规模上均发展非常迅速。例如,艾滋病关爱、同性恋维权、环保机构等都是在2000年之后迅速发展起来的,而我国的专门法律则未能快速跟进管理。需要关注的是,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断呐喊高呼,在这样的过程中公民团体意识不断增强。政府不可能承担全部的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大众中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运作模式和理念影响,逐步开始引入国外内容,在国内开展活动,而由于这部分社会团体的需求和压力,地方政府在2000年后不断做出回应,各地区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法规,以便平衡团体需求,这其中,又尤其以广州、深圳、云南、四川等地的地方性试点政策尤为突出,因为这些地区是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开展集中地,也是政策需求最迫切的地方,民众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互动更加紧密,倒逼政府回应压力。
各种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复杂多样。实现这些利益的整合需要塑造新的组织结构形式,各种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进入以及本土相应非政府组织的出现则是适应了这种利益多元化的需求。因此,国家在2014年12月,拟立法规范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规定设立代表机构登记许可程序。2015年,《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新草案规定境外NGO组织要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流向并取得政府的许可,并对其办公室设立、融资活动、项目开展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需要在公安部门登记、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人员招募、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或者接受中国境内捐赠等。
虽然新出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受到利益群体的诸多反馈,但这个实践已经表明团体向决策者施压获得回应,并取得一定效果。这样一部专门法将比地方短期法规更具有长远意义。境外非政府组织为政策制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提供资金支持以影响调研和考察信息,同时通过其在媒体舆论、政府关系等方面影响最终政策制定和实施;不同利益大众团体也将通过自身诉求和建议途径等表达影响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在最终稿法案出台之前,多方利益团体还将进行多次均衡,根据其影响力最终影响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获得维护自身利益,达到平衡。
三、结论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为合理利用外国非政府组织,迎接全球化浪潮的同时又要维护社会稳定,目前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尚处在探索阶段,团体均衡理论模型将继续应用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登记政策中,各方利益在将来一定时间内达到均衡。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作者简介:安晓燕(1989―),女,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4级MPA研究生1班。]
参考文献
[1] 彭建梅,刘佑平.美国NGO在华慈善活动分析报告[M].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 2012: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