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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1
【摘要】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加强金融监管再次成为了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乃至公众关注的焦点。2013 年1 月1 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要求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本文对农村信用社如何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办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资本办法;实施
【作者简介】陆蕴苏,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研究方向:农村金融。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这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笔者就农村信用社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提出一些粗浅见解。
一、实施《资本办法》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社实施《资本办法》既是满足中国银监会监管要求的需要,同时也为自身业务调整、战略转型提供了机遇,对于长期稳健运行、接轨商业银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助于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办法》严格了资本的定义,扩大了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构建了更加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增强了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二是有助于引导农村信用社转变发展方式。《资本办法》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能够推动农村信用社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转变,提升发展质量。三是有助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支持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办法》下调了对小微企业贷款、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降低了相关领域的信贷成本,可以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的信贷支持,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二、农村信用社实施《资本办法》面临的困难
当前,农村信用社在资本管理和计量等精细化管理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足和差距,投入、人力和精力还远远不够。实施《资本办法》还面临诸多问题,既有底子薄、基础指标差的先天弱势,又存在缺乏专业人才、缺乏IT系统支撑,领导层面重视不够,历史数据整理积累困难等后天劣势。
(一) 专业人才培养任务艰巨
近年来,农信社不断优化人员结构,重点吸收和引进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但整体人员素质较商业银行仍有较大差距,熟练掌握《资本办法》精神和银行业务的专业人才明显匮乏,这给农村信用社实施《资本办法》带来较大困难。实施《资本办法》既是对农信社经营发展、风险管控能力的挑战,也是对农信社管理能力、员工自身素质的挑战。过渡期资本达标规划制定、评估报告撰写,及新资本报表填报、数据处理、模型搭建等均需业务精通、专业对口的高素质人员,而农信社员工整体素质相对偏低,缺乏专业型人才。
(二) 缺乏IT系统有效支撑
省级联社成立以后,农信社IT系统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发展。但以往建设的IT系统多属于银行交易或管理类,如核心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资本办法》中涉及到的风险定量评估、数据治理、分析模型等IT系统建设,在农信社尚属于空白和规划起步阶段。对于风险评估高级计量方面,没有有效的系统模型支撑根本无从实现。而配套的IT系统是伴随着高管人员、业务和技术人员对《资本办法》的不断深入实施、理解和反复认知中而不断建设和完善的,并不能一蹴而就。
(三) 历史数据积累整理任务艰巨
以河北省农信社为例,县级机构数、资产规模分别居全国第1位、第5位,数据庞大。之前,并未进行有效整理和数据清洗,数据质量相对较差。对于需5~7年历史数据才能进行有效分析和测算要求来说,河北农信社历史数据库资料显得严重缺乏,如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中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等不能正常开展。同时,农信社电子化程度、风险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大部分数据需填报人员分析、提取,相关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及最终计算结果正确性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四) 贷款集中度问题进一步突出
因新口径计算的资本净额比旧口径大幅减少,将会导致县级行社存量贷款中最大单户、最大十户贷款超比例现象增加,新投放贷款也将受到限制,单户贷款授信额度下降,无法真正满足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的资金需求,严重影响农信社贷款投放等各项业务发展。
(五) 缺乏明确的风险偏好、风险战略
虽然《资本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行社做了一些工作,董事会(理事会) 和高管层也普遍重视,但是仍停留在《资本办法》实施工作的起步阶段,距离明确的风险偏好、风险战略、精神文化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资本办法》的深入实施以及对《资本办法》的理解和认知加深,明确的风险战略和偏好、科学合理的资本规划机制会在农信系统逐步形成。
(六) 资本管理认知不够、资本管理文化尚未形成
由于传统的业务发展模式和管理思维在农信系统存在多年,无论县级行社高管还是业务人员对风险管理尤其是定量风险计量和评估的认知都非常有限,对《资本办法》提出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计量技术的理解有待加强。
三、全力推进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工作
农村信用社在实施《资本办法》的初级阶段,一般采用初级计量方法计量各类风险加权资产。具备一定规模和实施能力的商业银行或股份公司,应逐步探索以高级计量方法计量单个或多个风险领域的风险加权资产,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节约资本。
(一) 准确计量各项风险加权资产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在实施《资本办法》初期,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在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再乘以相应权重系数。对于风险权重较高尤其是超过400%的资产,县级农村信用社可适当加大此类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通过降低资产基数进而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在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以及商品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在开展相关业务需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时,一般采用标准法进行计量。针对不同风险类别,县级农村信用社也可以根据自身风险计量能力和业务实际选择难易不同的计量方法,如利率风险的“到期日法”和“久期法”,期权风险的“简易法”和“得尔塔法”等。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资本办法》规定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县级农村信用社一般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规模较大、业务条线种类较多且符合标准法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逐步探索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进行计量,但方法的实施须符合银监会的规定且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二) 加快转变业务发展模式
《资本办法》将信用风险权重框架由原来的0%、20%、50%、100%四个档次变为从0%~1250%多个层次,提高了权重法的精细化程度和风险敏感度。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提高资本约束意识,优化资产结构,发展低资本消耗业务,转变业务发展模式,降低加权风险资产。
1.严格控制非自用不动产和工商企业股权投资。《资本办法》规定非自用不动产风险权重为1250%。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密切关注此类资产的出租或自用情况,对于资产回报率低于平均资本回报率的,应转为自用或尽快处置。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政府捐赠时,应避免接收无法处置的非自用类不动产。《资本办法》规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400%,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1250%。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尽量避免被动持有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更应严格控制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2.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信贷和个人业务。《资本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由100%的风险权重下调至75%,县级农村信用社将信贷资产投放小微企业时,应符合《资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原办法保持了50%的风险权重,此项低风险权重业务仍然应作为县级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重点。另外,个人其他债权由原来的100%风险权重下调至75%,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此类个人业务。农信社应细化信贷结构的分析,着力开展风险权重较低的信贷业务。
3.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资本办法》将原来对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0%的风险权重改为3个月以下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为25%,即短期同业债权业务风险权重至少为20%。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短期同业业务的资本占用管理,预测发展此类业务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另外,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关注隔夜拆借业务,隔夜拆借等短期限资产的收益有限,但此类资产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时点存在,须按20%的风险权重计入加权风险资产,因此,县级农村信用社应控制跨资本充足率报送时点的短期同业交易。
4.修订贷款承诺合同,降低资本占用。《资本办法》规定,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不占用资本,因此,县级农村信用社在签订贷款承诺合同时,应赋予自身可随时无条件撤销贷款承诺的权利,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应尽量对其进行修订。
5.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息差是目前银行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息差将进一步缩小。从高资本消耗业务向低资本消耗业务和中间业务转型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加快各类金融产品的开发推广,大力拓展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积极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降低资本消耗。
(三)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缺乏专业实施人员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实施《资本办法》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培养后备骨干力量,对于农村信用社有效实施《资本办法》至关重要。农村信用社应制定相关人才培养计划,不断优化人员结构,重点吸收和引进高学历、高素质人才,逐渐形成一支业务精通、专业对口、爱岗敬业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四、总结
随着农村信用社深入改革发展,农村信用社逐渐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将是必然结果。《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不仅能够实现监管者的监管意图,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和推动农村信用社进行业务整合、资产结构调整以及资源和流程的重组再造,对于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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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资本管理新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3-0060-02
新近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受到全球关注。巴塞尔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6日了《巴塞尔协议III》,确立了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其实施将对全球银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跟随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动态,结合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于2012年6月8日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资本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银行业监管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全面吸收了“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成果,全面引入了“巴塞尔协议III”确立的资本质量标准及资本监管最新要求,促进银行资本充分覆盖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形成了以监管资本为核心的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昭示了促进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决心,迈出了中国银行业监管标准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接轨的重要一步。
一、资本管理新规的主要特点
1.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本监管体系。按照《资本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分为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附加、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中国银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三者的下限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1%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巴塞尔协议III”确定的资本监管新要求,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2.制定了分类监管的标准。中国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三分类方法主要是基于2004年初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达标的实际而确定的,近几年来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因此,《资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较大修改,依据资本充足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属于第一类银行;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但未达到第四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属于第二类银行;仅达到第一个层次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其他三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属于第三类银行;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属于第四类银行。《资本办法》还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资本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标志着中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3.严格了资本构成和扣减方面的要求。资本新规明确了资本的构成和扣除范围,没有实现的得利需要从核心资本中扣除,考虑税收因素后可以列入二级资本。与“巴塞尔协议III”的监管要求一致,《资本办法》对附属公司少数股东资本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额和方式进行了明确,对中国商业银行普遍使用的二级资本,按照新老划段的方式进行了严格规定。资本新规还规定2013年1月1日后发行的二级资本作为合规的资本工具不能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他赎回激励。这些监管规定有利于推动中国商业银行不断提升资本质量,促使商业银行重视资本的经营与管理。
4.调整了风险权重体系,体现了公共政策导向。资本管理新规在以下几个方面对风险权重体系进行了重新设计:一是对境外和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二是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按照“巴塞尔协议II”的规定,确定公共部门实体定义和风险权重。三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四是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五是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权重由100%下调到75%。六是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权重由100%下调到75%。七是在符合“巴塞尔协议II”总体规定的前提下,将标准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转换系数确定为20%。《资本办法》对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既坚持了审慎监管的原则,又体现了公共政策导向,降低了中小企业贷款、零售贷款的成本,推动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这些变化不仅有助于商业银行为国内消费提供信贷支持,还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二、资本管理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
1.资本管理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尽管《资本办法》在短期内对单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不大,但在经济持续下滑和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资本管理新规还是给银行业资本补充带来了一定的压力。银行盈利能力增加使得留存收益增加资本的能力提升、超额损失准备可以分段计算附属资本等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加资本的增加,但资本新规也带来了一些不利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如资本构成项更改缩小了合格资本的范围,并表示范围扩大使资本扣减或风险加权资产增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随着银行总收入的增加不断增加,内部模型法要求银行根据过去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VaR)均值的3倍和上期风险值的高者来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等等。因此,资本新规使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在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存在下降的可能,商业银行将会面临一定的资本缺口。
2.资本新规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的影响。资本管理新规中对商业杠杆率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规模扩展的约束力更强。银行的杠杆率一般用一级资本除以调整后的平均资产(一般指季度资产价值的均值)来进行计算,因此从计算原理来看,杠杆率在性质上与资本充足率属于同一类型的指标,都是为了确定银行资产扩展的边界。根据《资本办法》,除了第二支柱外的其他资本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要求,都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理论上银行的最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可以达到11%,这也意味着监管机构期望银行通过核心一级资本放大资产的倍数在9倍以下。杠杆率4%的最低监管要求意味着25倍资产扩展的最大边界。因此,资本新规中杠杆率规定有助于抑制商业银行信贷扩展冲动,减少银行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3.资本新规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影响。资本新规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商业银行迈入了资本管理的全新时代,商业银行继续扩展资产业务的边界面临越来越强的监管约束,在依靠利润补充资本难以赶上资产扩展速度的前提下,未来的转型发展就不得不重视那些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资产业务也必须以“节省资本”为导向,更加注重风险权重低的表外业务、零售业务、中小企业业务、短期业务等。
三、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1.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商业银行对未来可能面临的资本缺口,需要完善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丰富核心资本,规范利用附属资本,优化资本机构。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分为内源融资渠道和外源融资渠道。内源融资补充的是核心资本,主要通过增加留存收益来完成;外源融资包括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股权融资补充核心资本,债务融资补充附属资本。近几年来,中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具有如下特点:内源融资渠道上升趋势明显,上市融资占比大幅下降,政府注资和机构投资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债务融资以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为主。
股权融资吸收损失的能力较强,但程序复杂,影响原股东的控制权。中国目前的长期次级债基本带有赎回激励条款,因此不属于二级资本的范畴。在经济持续下行和利率市场化的形势下,商业银行依赖外部市场频繁融资的模式将难以为继,因此应以内部积累资本为主,运用留存收益来完善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
2.转变经营模式。为了达到《资本办法》中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急需转变经营模式,调整业务结构。以存贷利差为主的经营模式是资本消耗型经营模式,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式下,这种模式将难以为继。商业银行减少资本消耗型业务的比重,加大风险权重低、资本消耗少的零售业务营销力度,大力发展资本占用较少、综合回报较高的中间业务,积极拓展潜力较大的表外业务。商业银行还应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导向,为国家创新驱动经济的发展战略服务。为小微企业等提供信贷支持不仅能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能降低银行业务拓展中的资本消耗。
3.改进风险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的量化分析,改善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应加大风险管理的研发投入,提升数据质量和信息技术水平,组建团队深入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模型,切实提升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力争获得银监会的认可和批准,基于内部评级体系来度量信用风险,基于以风险价值(VaR)为基础的内部模型来度量市场风险,基于标准方法来度量操作风险。使用不同计量方法所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直接涉及资本计量的高低。此外,商业银行还加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减少因结构性产品、信贷坏账、经营风险等导致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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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3
相对于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笔者将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定义为一般商业银行债券,并认为集中表现在国家开发银行长期以来由政策支持所形成的准主权级信用。这些政策层面上的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2004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以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如此规定使得商业银行相对于一般商业银行债券,更愿意持有国家开发银行所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
第二,人民银行专门制定了金融债券的发行管理办法,以支持国家开发银行的债券发行。
第三,人民银行还给予国家开发银行一项特殊政策,即在国家开发银行出现资金困难时,人民银行将发放再贷款予以支持。
这样,一方面国家开发银行的准主权级信用背景,使得国家开发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的信用等级相当于主权级政府债券,进而也使得其发债利率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债券;另一方面,通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鼓励商业银行购买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所有这些都保证了对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旺盛需求,也保证了国家开发银行能以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得大量稳定的资金来源。
然而,一旦转变为商业银行,也就是商业化改革后的国家开发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从理论上说将会失去上述特殊性,或者说将失去上述政策支持,这将对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产生重大影响。首先,作为一般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其信用评级是与商业银行本身的信用评级紧密相连的,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前作为政策性银行,其债信是国家信用与其自身机构信用的叠加,显然这是基于政策性银行身份所具有的特殊性,转型为商业银行后债信应当与一般商业银行一样,直接与自身机构信用挂钩,不再是准主权级信用,相应的融资成本将会随之上升;其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有关“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的规定,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一旦完成商业化改革,国家开发银行转型为商业银行,无论其将来信用如何,其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是商业银行债券,其他商业银行再持有这些债券时相应的风险权重应该是20%,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减少对国家开发银行债券的需求。对以发行债券作为其主要资金来源的国家开发银行来说,上述两方面的影响无论是对现在正在进行的商业化改革还是对改革后业务的开展都极为不利。
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变还是不变
为了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稳定推进,同时基于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从事中长期信贷业务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有必要继续赋予其发债方面一定的特权,可将这些特权理解为与商业银行享有的法定存款特许权和管制存款利率相对等的政策保障,是中长期业务商业化运作的必要市场空间。关键是国家开发银行将保有哪些特权?全部保留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应根据保有各种特权的成本与收益分析来确定最优策略。
如果能够保证,即使国家开发银行改革为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对国家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仍然维持0%不变,就可以保证商业银行对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旺盛的需求不变,也就间接保证了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方法有二:一是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有关“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的规定进行重新理解,此规定是在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其信用等级相当于政府债券的前提下做出的,当政策性银行没有了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相应的风险权重将会增加。或者说此规定的关键并不是在于发债机构是否为政策性银行,而是在于发债机构的信用等级。因此,即使国家开发银行转型为商业银行,但只要其信用等级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商业银行持有国家开发银行债券的风险权重就仍将是0%而非20%,这样就从外部需求方面保证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的持续稳定。二是调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有关“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的规定,将持有某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的风险权重与该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相连,而不是一概的全部赋予其20%的风险权重,同样可以达到方法一的政策效果。但是相对于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内容作出的修改,显然重新解释某项条款的可操作性更强一些。此外,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两种方法中都有一个极为关键的前提,即国家开发银行的准主权级信用等级维持不变。那么,如何使商业化改革后的国家开发银行仍具有准主权级信用等级?前面提到的政策支持措施都是基于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银行性质作出的,显然不再适合于商业化改革后的国家开发银行(其中的第一个措施在进行调整后,将继续适用),对此,可在明确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下相应提高国家开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从而不断提高国家开发银行自身的机构信用,以此来维持商业化改革后的国家开发银行的准主权级信用等级不变。
三、需要明确的两个问题
对于上面提到的解决方案,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问题;二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度”的问题。首先,对于国家担保问题,其实在1999年之后国家就不再明确对国家开发银行进行担保了,只是国家开发银行给市场留下具有国家信用的印象一直延续到现在。如果国家开发银行没有进行商业化改革,则可以延续政策性银行在市场上有国家信用印象的现实,但全面的商业化运作及国家开发银行性质的转变使得国家信用问题变得越来越敏感,由此带来的国家开发银行今年第一期金融债券险些流标且发债利率比市场预期的3.1%足足高出40个基点,充分体现出市场及其它机构集体对国家开发银行债券的顾虑,这种顾虑本质上是对商业化改革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信用的怀疑。因此,有必要明确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同时也要明确这种隐性担保具有过渡期的性质,而过渡期的长短将取决于国家开发银行自身机构信用的建设情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4
银行的竞争力首先表现在资信上,而国际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总是把资本充足率作为评级的重要尺度。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资本充足率低,资信评级也相应较低,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成本就相对较高,融资渠道受限;同时也不利于其海外业务的拓展,以及同其他经济、金融实体之间开展合作。同时在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资本严重不足且受不良资产困扰的商业银行将可能因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倾向增加而导致利率轮番上涨,进而危及金融体系及宏观经济的稳定。因此,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使其达到监管要求,对银行自身的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和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资本充足率相关标准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办法对满足资本、核心资本及扣除项的标准都有详细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商业银行的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国内商业银行资本水平分析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截止2009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按照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列表说明。
表一: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 单位:%
报告年度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不良贷款比率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2005
11.28
9.01
8.34
62.93
2006
12.65
10.53
7.31
73.71
2007
13.36
10.58
6.82
101.03
2008
12.31
9.86
2.68
112.76
2009
11.45
8.83
1.77
149.55
数据来源:wind咨询数据库
注: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
表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 单位:%
报告年度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不良贷款比率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2005
6.52
4.07
4.28
91.3
2006
7.31
4.77
3.44
106.58
2007
9.85
7.46
2.4
125.02
2008
10.53
7.27
1.28
168.75
2009
10.25
7.34
0.92
203.28
数据来源:wind咨询数据库
注: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减值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
资本充足率=净资本余额/风险加权资本余额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余额/风险加权资本余额
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后,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核心资本充足率都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基本满足要求。通过表一表二的比较,可见,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但是不良贷款比率相对较高,然而从07年开始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已经大于100%,可以覆盖不良贷款损失的风险。
综上,我国的商业银行(不包括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巴塞尔协议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
我国银监会一直高度重视资本监管,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近几年来要求商业银行在最低资本充足率8%基础上,还要计提逆周期附加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同时,要求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达到150%以上,还准备引进动态拨备和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重要补充。可见,我国银监会对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实施更加严格的标准,就目前的状况,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接近该门槛值,而09年略显不足;股份制商业银行从08年开始满足该门槛值;在拨备覆盖率方面,大型商业银行还有待加强;可喜的是,资本和拨备作为抵补不可预期风险和可预期风险的核心工具这一理念已经得到商业银行的广泛认同。
四《巴塞尔协议III》的新要求
2010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的变化有:
(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
%。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
(3)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5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是衡量银行综合经营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贯穿于银行经营的整个过程中。作为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资本充足率监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开展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金融创新和技术进步,原有的对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方法不能准确反映银行的风险水平。在这种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颁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把最低资本要求作为新协议的第一支柱,并提出新的风险度量标准与方法。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公布我国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标准,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之后经过不断的调整和完善,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出台。自此,《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指针。
(一)国外研究状况
Kane(1990)、Duan(1992)、Flannery(1998)、Hellmann(2000)、Maclachlan(2001)、Jagtiani和Lemieux(2001)认为,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存在着较大的缺陷,要提高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必须配合相应的监管手段和制度安排,通过加强市场约束机制,才能实现银行的有效监管。Shrieve和Dahl(1992)通过对美国1800家银行1983到1987年的数据分析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化和风险的变化,得出资本充足率小于7%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增加速度大于资本充足率较高的银行。Jacques和Nigro(1997)通过分析发现,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的变化既有内生原因也有外生原因,认为资本充足性监管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水平都会产生影响。Agoraki等(2009)通过分析监管、竞争和风险的关系,认为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可以减少银行的风险。
(二)国内研究状况
国内部分学者也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否有效进行了分析。胡颖荻和章宁宁(2006)通过对工行、农行、建行和中行1990年到2004年的数据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发现银行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不能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价值,减少银行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管是无效的。王亚旭(2007)基于Shrieve和Dahl(1992)提出的联立方程组模型,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模型进行调整进行了2SLS分析,认为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以前监管压力无效,实施以后监管压力的效力增强。钱海刚、王常雄和孔貌(2009)通过对我国14家上市银行2006~2007年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发现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不明显,原因可能为银行的垄断竞争的行业特征、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和不完善的制度环境。刘晓星、卢菲和王金定(2011)基于Jacques和Nigro的研究方法,引入两个虚拟变量来衡量最低监管要求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水平的影响,对我国14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进行实证分析,认为在现阶段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还不能有效实现银行不良贷款率的下降。黄光和吕江林(2012)通过分析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风险管理、改革转型和强化对实体经济服务的影响,认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还有待提高。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状况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以及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国家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在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出台以后,我国银行业正式确立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体系。之后,银监会又了一系列的规章文件,使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图1显示了2003年到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的银行数量,其呈现了一个不断增加的趋势。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数在不断地增加,而且在2009年以后,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达到了10%以上(表1),都超过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数据来源:各银行年报。
三、实证分析
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目的就是控制银行破产风险,提高银行的价值。本文在参考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银行资产规模、银行资产收益率和不良贷款率之间的相关性,来判断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
(一)变量选取及样本选择
一是不良贷款率(RISK),在我国,银行资产的主要来源是信贷资产,资产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不良贷款,最能反映银行风险概率的指标是不良贷款率,因此选用不良贷款率表示银行的风险水平。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呈负相关关系,则说明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
二是资产收益率(ROA),银行资产收益率(银行净利润/平均总资产)越高,说明银行的盈利水平越高,银行盈利水平的提高,其内部积累能力越强,就越有可能通过留存收益补充资本金或是通过留存收益核销呆坏账,这两种途径都能增加银行的价值,因此选取资产收益率作为评估银行价值的指标。如果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则说明资本充足率监管是有效的。
三是资产规模(SIZE),规模越大的银行其风险分散能力越强,其投资机会和资金获取渠道越多,因此,资产规模与不良贷款率存在负相关关系,与资本充足率存在正相关关系。
本文选取的样本数据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2008年第一季度到2013年第三季度的季度数据,数据主要来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数据。
(二)序列平稳性检验
本文选择的数据是时间序列,要对其进行平稳性检验。在Eviews中对不同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资产收益率做单位根检验,得出以下结论:
从表2可以看出:RISK序列是平稳的,而CAR、SIZE和ROA序列是不平稳的,但是在经过一阶差分之后,这三个序列都是平稳的。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在经过了序列相关性检验之后,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规模、不良贷款率和资产收益率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看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得出的结果如下:
从表3可以看出,在滞后一期的时候,资产收益率会对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资产规模会对资产收益率产生影响;在滞后两期的时候,不良贷款率和资产收益率会对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在滞后三期的时候,不良贷款率和资本充足率之间有相互影响的关系,资产收益率会对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资产规模会影响不良贷款率和资产收益率,资产收益率会对不良贷款率产生影响。
(四)相关性检验
从上文的格兰杰因果检验中可以看出变量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相关性,现在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规模、不良贷款率和资产收益率进行相关性检验,得出以下结果:资本充足率与资产规模、不良贷款率和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3996、-0.1265和0.6157。说明资本充足率与不良贷款率存在负相关关系,与资产规模和资产收益率存在正相关关系。
(五)回归分析
为了判断相关性检验的准确性,再对其进行回归分析,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а1、а2、а3、β1、β2和β3是系数,μ和δ是残差。回归结果如下:
R由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两个模型的可决系数分别为0.6972和0.6035,模型的拟合优度较好,变量之间存在相关性,资本充足率与资产收益率存在正相关关系,与相关性检验结果一致;资本充足率与不良贷款率存在正相关关系,与相关性检验结果相反。
四、结论与建议
由以上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和资本充足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与预期结果相反;资产收益率和资本充足率存在正相关关系,与预期结果一致。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是有一定效率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加了银行的盈利能力,但是在降银行的风险方面效果不明显,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在当前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银行业也处在金融开放和自由化的进程中,随之而来,银行业也将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就显得更重要了。下面就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几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建议。
一是完善我国银行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与政府的复杂关系导致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就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等多个委员会,逐步健全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提高银行风险经营中的决策和管理透明度,控制机会主义和关联交易,形成内在激励和降低风险的约束机制,促使商业银行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增长模式,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统一。
二是完善市场约束功能。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需要一个健康有效的市场环境,要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就要进一步加大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力度,不断完善市场的功能,规范政府职能,为银行业经营打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宏观制度环境。在一个健康有效的市场环境下,还需要完善市场的约束功能。要增强市场约束功能,首先,要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以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其次,要加强银行的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心;再次,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与监管当局共同发挥维护银行稳定和安全的作用;最后,要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增加存款人对银行运营的责任,消除存款人的道德风险,更好地约束银行的运营。
三是提高金融监管水平。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提高离不开监管水平的不断调整和完善,监管部门应不断探索,将资本充足率监管与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和分类监管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和方式相结合,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注释
{1}图片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6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现状
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Basle I),加强了国际银行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同时保持各国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一致,避免国际活跃银行之间的不公平竞争。2004年新资本协议(Basle II)推动银行业采用更好的风险管理做法,限制银行的高风险行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也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发展过程。1997年人民银行颁布《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引入了Basle I的要求,提出了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标准。2004年,结合新资本协议精神,以Basle I为基础,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建立了新的资本充足率制度。按照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存在较大的差距,应加大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不断提高资本充足率。
资本结构单一,资本补充渠道狭窄。商业银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金融机构,资本的主要构成是以股本作为主要来源。《公司法》对股本减持有严格限制,实践中也没有银行作出减持股本的举措,商业银行的股本稳定并构成其资本的重要部分。从资本充足率管理来看,资本净额以核心资本为主,主要以股本和历年积累构成,与此同时,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足,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增资扩股作为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主要手段,资本增长渠道较窄。
资本约束机制不强,经营规模扩张较快。目前,各商业银行逐步采用资本约束机制,按经济资本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但是,在业务快速扩张的环境下,资本内生积累跟不上规模发展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商业银行仍优先发展规模,然后再解决资本不足问题。商业银行资本扩张有几个动因:一是宏观经济环境较好,国民经济近几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贷款增长与国民经济增长高度相关,因此规模扩张很快;二是中小商业银行从扩大市场份额以及实现规模效益出发,采取了重发展的导向。三是资本约束只是商业银行对分支行考核约束的一个要素,而不是刚性约束,考核权重低于效益发展权重。
多渠道进行资本补充
控制风险资产结构。当资本净额一定时,可以通过调险资产结构来提高资本充足率。BasleII出台的目标之一就在于控制资产的风险结构,尤其是金融市场中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金融工具。但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控制加权风险资产,存在三个限制因素。第一,在我国银行分业经营、资本市场不发达的环境中,银行可选择的低风险系数的资产种类很少,将高风险系数的贷款转换为低风险系数的资产或风险缓释的余地非常小。减少风险资产总额,只能是减少贷款余额。第二,由于商业银行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主要业务和资产是贷款,商业银行大幅减少贷款投放,将可能影响经济的发展。第三,利差压力。当存款随着地方经济正常增长时,利息支出增加,如果减少贷款投到资本市场,由于资本市场利率较低,则商业银行盈利水平可能会下降,反而对资本净额增加产生不利影响。
增资扩股。增资扩股主要向境内机构和居民募股。增资扩股的优势是能大幅度增加资本总额,显著提高资本充足率,不足是发行成本较高,分红压力较大。但在现行框架下,对大多数商业银行而言增资扩股还仍是主要途径。采用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净额,应以溢价发行方式,降低股本比重、增加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比例。由于增资扩股发行成本较高,商业银行每次发行应募集相对充足的股本,使股本总额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利润积累。利润是核心资本的组成部分,利润留存是银行以内生方式补充资本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一方面要提高盈利能力,另一方面要合理进行利润分配,建立资本内生积累的机制。从商业银行长期健康发展角度,对股本分红加以限制,虽然牺牲了股东短期现金分红收入,但长期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价值,使股东投资的资本收益更大化。在操作上,考虑到不分红或分红比率低于平均投资回报,可能会损害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商业银行与投资者应充分进行沟通和协商,尤其是要得到董事会股东的赞成,并切实提高企业价值。
发行次级债券。当前商业银行附属资本比重较低,核心资本充足率接近于资本充足率。为既达到资本充足率标准,又避免股本过高产生的资本结构不合理问题,应该大力扩充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务、优先股等方式。
重估储备,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按公允价格重估,但重估增值一般只在机构合并改制时才重估,平时不作重估。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是较好的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可转换债券仅上市银行有资格发行,对未上市商业银行而言,可采取发行次级债券方式。用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适合于因资产扩张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商业银行,一是可以高效、灵活地提高附属资本,解决短期内资本充足率不足问题;二是改变商业银行资本来源的单一渠道,有利于降低资本成本;三是次级债券对银行具有较强的监督激励作用。优先股方式,目前各类银行均没有发行优先股,但新《公司法》允许特别股这一股权类别,商业银行发行特别股合理合法。商业银行优先股为在盈余分配上的优先权,但无其投票权、商业银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发行优先股纳入附属资本计算,有两个方面作用:一是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可以使资本充足率迅速达标;二是优先股可在利润积累与股本分红之间取得平衡。商业银行每年利润分配时,可以在前三年只分配优先股现金红利,普通投资股只分配股份股利;待公共积累到一定程度,将优先股实施减资处理,仅向普通投资股分配现金红利。以时间换空间,有条不紊地实现“增资-资本充足率达标-控制分红-资本充足率稳定-减资-简化股本”的螺旋式前进。
资本管理中的“量”与“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