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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大宗商品;中远期;期货交易;变相期货交易
中图分类号:F832
一、我国衍生市场发展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衍生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场内期货市场一直受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变相期货交易的困扰
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始终受到“变相期货”问题的困扰。十五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后,以广西白糖、海南橡胶、吉林淀粉批发市场为代表的全国性、网络化、规范化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相继成立,国家质检总局在2002年制定了国家标准GB/T18769-2002《大宗电子商品交易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采用当日无负债的结算、保证金等期货交易市场采用的制度。由于其“准期货痕迹”受到抨击。2003年出台了GB/T 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明确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现货交易的性质,并删除了某些交易制度的表述,尽可能划清与期货交易的界限。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实践中,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许多中远期合约交易实际上都演变成了变相赌博或变相期货交易,市场操纵和欺诈恶性案件频繁发生。
自2006年开始,打击变相期货交易就成为我国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就提出(国办法(2006)21号)(十五)就提出要“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我国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了一个“变相期货交易”的概念。《条例》第89条对变相期货交易作了如下定义,即变相期货交易是指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交易:(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鉴于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变相期货交易认定标准存在的严重缺陷, 2011年的清理整顿实际上是中止了相关规定的实施,采用了38号文及配套文件规定的政策标准而非法律标准作为认定变相期货交易依据,负责清理整顿领导工作也由证监会牵头、各部委参加的联席会议取代了法律上规定的监管机构,联席会议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对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进行认定。2007年4月13日商务部《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未经证监会批准,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交易的机构或市场,应当对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9条规定进行检查。商务部在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整顿同时,也试图为该市场发展制定出明确行业规范,在2008年3月27日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征求意见稿)草案,征求公众意见。2009年中央开始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效果并不理想。2010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和证监会六部委下发了《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意见》,六部委试图联合监管执法,协调处理变相期货交易的问题,但其实效仍然不理想,未能有效遏制变相期货交易泛滥。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则笼统地列举了认定各种变相金融交易的标准,如买入或卖出时间价格(买卖同一交易品种间隔不少于5个交易日)、集中竞价等。
很显然,国务院认为,要解决变相期货交易认定的问题,首先就必须解决期货交易的定义问题,必须对什么是期货交易作出了明确规定,才能够为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建立一套适当标准。鉴于此,2012年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而在续订后《条例》第2条增加了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它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条例》紧接着将期货合约定义为“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条例》将期权合约定义为“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修订后的《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结合上述规定,可以推导出,尽管取消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但修订后《条例》实际上是扩大了“变相期货交易”的外延,即所有在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场所以任何形式组织的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都属于“变相期货交易”。
(二)金融衍生市场及监管碎片化阻碍了金融创新
从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来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包括银行间柜台市场和证券公司金融衍生柜台市场,主要集中在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金融衍生柜台市场目前还处于建设初期;②从上市品种和规模看,银行间柜台市场还处在发育阶段,交易产品品种少和规模相对较小;③银行间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规范主要依靠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部委规章,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④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对于银行间柜台衍生市场、证券公司金融衍生柜台市场监管职能分工及其协调关系上还不清晰。
总的说来,我国柜台衍生品市场和监管都处于市场分割、多头监管的碎片化的状态。这给我国衍生市场发展及监管带来以下几个问题:①场内与场外衍生品缺乏明晰区分和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就为变相期货交易在场外滋生和泛滥提供了便利;②在证券合约、期货合约、远期合约的区分与认定标准不明晰的情况下,市场分割和多头监管很容易引发监管上的冲突或监管上重叠,同时也很容易产生监管缝隙和漏洞,这就为非法的衍生交易活动和非法证券交易活动滋生和泛滥创造了条件;③金融创新会不断削弱场内与场外、证券合约与期货合约之间的界限,在市场分割和多头监管的条件下,如果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任何具有跨产品、跨市场特征的产品创新都可能遭遇到多头监管的障碍,并引起多头监管机构间管辖冲突。
二、现行期货交易认定及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立法关于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规定、监管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期货交易认定标准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现行立法关于期货交易认定标准的规定
现行采纳形式意义上定义无法为监管执法过程中对期货交易认定或变相期货交易(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提供一个准确的标准。
(二)监管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期货交易认定标准
从表4可以看出,监管执法和司法实践丰富和发展了立法上关于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尤其是法院提出目的测试、整个情形分析的认定标准。但其缺陷仍然十分明显:
第一,标准化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含糊不清。
第二,作为目的测试一个重要要件,对冲平仓与实物交收认定标准没有阐释清楚,缺乏明确区分的认定标准。
第三,集中化交易方式没有加以定义,但现行立法没有对“集中交易方式”、“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其他交易方式”做出解释,监管执法和司法实践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阐释或认定的标准。
第四,交易场所。交易场所是区分期货交易与其他非期货交易,如远期交易、证券交易、柜台衍生交易的一个重要因素。2012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中,规定了集中交易或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但它并没有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加以定义或做出解释,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场所的判断标准。这就无法为区分合法交易所或交易场所交易期货交易、合法柜台衍生交易与非法变相期货交易之间提供一个明确判断标准。
第五,从当前发展趋势来看,远期、期货、证券、场内与场外市场立法和监管的碎片化现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在不断恶化,新近推出的证券公司金融衍生柜台市场和2011年开展的各种交易所的清理整顿都是最好的例证。
三、政策建议
基于上文的分析,政策建议如下。
(一)期货交易的定义
立法上关于期货交易的定义实际上是两个概念的定义,一是期货合约的定义,二是期货市场的定义;三是关于商品的定义。期货交易的定义可以通过这三个概念的定义加以明确,无需单独对期货交易下定义。
我国将来期货立法可以对这三个概念加以定义,不再单独对期货交易下定义。期货合约的定义除应期货将来债务、价值性的特征、合约标准化和合约与期货市场关系阐述清楚,更重要的应该将区分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之间最重要的一个特征,通常也是认定交易目的(是投机或避险),还是真实进行商品买卖的特征,即是否可以对冲平仓作为期货合约构成要件。目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定义遗漏了这一重要特征,可以将其修改为:“期货合约,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或期货交易市场统一规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商品并允许在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市场交易规则或惯例通过对冲平仓和结算差价方式取代实际交付的标准化合约。”
对于期货市场的定义,则可借鉴新加坡的立法 ,②将期货市场定义为:“期货市场是指能够接受多边买卖期货合约的报价并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和交易规则自动对报价进行撮合和匹配的场所或设施(包括电子交易设施)。但不包括下列设施或场所:(1)只为一个人使用的进行买卖报价或接受买卖报价;(2)当事方能够对合约重要条款(除价格外)进行谈判,合约重要条款(除价格外)不是由该场所或设施事先根据交易规则或惯例拟定好的。”
对于“商品”,则可定义为,“是指任何可以作为期货合约标的物的资产、比率(包括利率和汇率)、权利与权益。”
(二)立法上对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外交易区分的解决方案
立法上对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外交易区分有如下解决方案。
1.对于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场外期货交易及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
立法上可以授权期货监管机构可以将某些商品合约交易纳入到期货交易的范畴或排除在外。如可以在期货合约的定义后紧接着规定加一个限定条款,规定:“期货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规定解释性的规定,将符合上一款规定的合约排除,或将不在上款规定范畴内的合约认定为本法意义上的期货合约。”
这样就可以为实际监管执法中,期货监管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的认定上,重实质,轻形式,在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区分与变相期货交易识别的认定标准上,采取功能意义上与形式意义上的相结合的认定标准。即除审查合约是否具备标准化和场内交易外在特征外,还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分析当事人交易目的,以此作出更为准确的认定。
就目的认定而言,可借鉴国外普遍采用以下的目的测试标准:①当事人是否具有交付或接受交付能力;②是否具有实际需要对冲的风险;③合约约定是否具有交付或接受交付的意图。
2.证券与期货交易的区分
在证券与期货的区分上,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如果是将来允许证券交易所与期货交易所交叉上市证券期货产品,则可以《证券法》第2条第3款后增加一款,即在“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原则的规定”增加一款,规定:“不包括在期货市场上市的期货合约”。二是如果仍然沿袭目前市场分开、立法分开与分别监管的体制,则可以在《证券法》第2条第3款后增加一款规定:“上款规定的证券衍生品,不包括期货合约”。
3.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在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上,可在2011年清理整顿基础上让期货监管机构作为牵头方,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明晰期货交易、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协调监管机制。
(三)期货交易的法律规范
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内与场外的区分本质上要解决它们之间法律适用与监管协调的问题,在这方面,应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即功能相同的产品也应该在法律适用和监管上采取统一标准,这样才能消除监管套利。
1.明确期货交易或场内交易优先原则
在现有体制下,在法律适用与监管上,明确期货交易或场内交易优先原则。①期货交易、远期交易与证券交易发生重叠与交叉时期货交易优先。所谓期货交易优先,就是该交易应优先作为期货交易来监管。②场内与场外发生交叉和重叠时,场内交易优先。场内交易优先是指凡适合场内交易的适格衍生品,应要求必须进场交易,不能在场外进行。在场外与场内衍生品区分及管辖划分上,可以采取凡是适合场内交易的足够标准化和具有足够流动性(主要依据交易量、价格发现功能)的适格衍生品(无论是期货,还是互换等柜台衍生产品)都必须在组织化交易平台,所有组织化交易平台都应纳入统一立法和统一监管的体制下。
2.明确交易所或其他负责场内交易执行的交易设施的概念与外延
明确交易所或其他负责场内交易执行的交易设施的概念与外延,逐步实现组织化交易平台法律与监管上协调统一,开放组织化交易平台在产品上交叉上市,活跃市场竞争,推动金融创新。
3. 建立健全多层次商品交易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和监管
从长远来看,建立健全多层次商品交易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和监管,确保其协调统一才是最有效解决期货交易、远期交易、证券交易、场内与场外交易之间因监管差异所导致各种监管套利问题,无论我国今后是选择美国模式,还是选择新加坡或澳大利亚模式,期货立法、金融衍生立法、商品交易立法、证券立法都必须有整体构思、整体设计,在监管执法上应该完善的运转高效的协调机制。
注释:
①笔者找到上海一个法院2010年审结有关非法黄金期货交易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法院适用了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89条关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认定被告从相期货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历时两年,在2009年经过两审后,发挥重审,重审经理两审终结。在认定变相期货交易商,法院不仅审查交易法律与技术特征,而且审查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从市场价格波动中获得风险利润,还是为了获得黄金实物所有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有人认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89条规定变相期货的认定权属于监管机构,而上海法院认为,《宪法》第126条固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案件定性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是审判权的重要内容,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对个别案件的定性意见作为定案前提的做法违背了上述宪法原则。案件的主审法院还提出,认定变相交易不但要审查交易行为特征是否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变相期货交易的行为特征,还要综合全案证据及事实,判断交易目的是否是对冲合约获取风险利润。如果交易的合约到期应当被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并且交易不具备变相期货交易的特征或特征不明显的,则是现货交易。(于书生:“非法境外黄金合约买卖与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人民司法》2011年8期,19页。)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只是个案,并不能反映大多数法院的立场。实际上,一些法院在适用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时,就坚持认为,对于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只有证监会才有此权力,法院无权或也无能力作出认定。2006年,浙江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和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控其非法组织蚕丝变相期货交易,并通过串通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行为侵占客户保证金。在相关争议中,法院拒绝涉案交易是否是变相期货交易作出司法认定,理由是“认定变相期货须经中国证监会调查”。大江南公司提出,2005年2月期间,原告持有2005年3月干茧合约420手,经结算公司撮合,与某会员协议平仓200手,之后原告实际交割了241手,但被告――交易市场按其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则,在原告未违约情况下,于同年4月7日和4月26日向原告扣收了违约罚金796.5万元和11.9万元。2005年11月,被告串通个别会员无交易保证金下达成交指令并成交合约,被告突然多次违规变更交易规则,将交易保证金比例从5%提高到20%至40%,并据此将原告的在手合约全部强行平仓,将原告的交易保证金全部扣收,导致原告巨额经济损失。原告经调查后发现,被告结算公司只有对企业间现货交易进行结算和担保的经营资格,没有期货交易结算资格。被告违反了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和现行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已造成对原告的民事侵权。
②新加坡《证券与期货法》将期货交易所定义为“期货交易所”“是指实质获得批准的从事期货市场运营的交易所。”期货市场,附表第一部分的定义:“在本法中,‘期货市场’是指一个地方或设施(无论是电子或其他)通过它采取集中化方式经常性的发出要约或邀请出售、购买或交易期货合约, 该要约邀请是故意或可合理预见到,无论是直接或间接,被接受,或会收到受邀请方出售或购买期货合约的要约(无论是否通过该场所或设施或其他渠道)。本法意义上的“期货市场”不包括:(a)只为一个人使用的(i)经常性发出买卖或交易期货合约的要约或邀请的;或(ii)经常性接受买卖或交易期货合约的要约的。(b)能够让人们对实质性谈判条款(除价格外)进行谈判,并达成交易的场所或设施,期货合约重大条款(除价格外)是任意性,不是由该场所或设施事先根据规则或惯例拟定好的。
参考文献:
[1]李明良.金融期货合同的法律属性研究――以股指期货合同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08(5).
[2]朱丽群,冒小建. 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案件问题研究――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J] .犯罪研究,2010(2).
[3]Lower & Ryan, Futures Trading by National Banks, 98 Banking LJ 239 (1981).
[4]American Bar Association,The Forward Contract Exclusion: An Analysis of Off-Exchange Commodity-Based Instruments, 41 Bus. Law. 854.
[5]CFTC v. Co Petro Marketing Group, Inc., 680 F.2d 573 (9th Cir.1982).
[6]Sanford A Fine, Back to the (Single Stock) Futures: the New Regulatory Framework Governing Single-Stock Future Trading, 54 Admin. L. Rev. 513.
[7]William L. Stein,The Exchange-Trading Requirement of 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 41 Vand. L. Rev. 492.
[8]Jerry W. Markham,Regulation of Hybrid Instruments Under 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 A Call For Alternative, 1990 Colum. Bus. L. Rev. 1.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白糖期货;套期保值;价格发现
一、我国白糖期货市场的发展现状概述
(一)白糖期货交易需求稳步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
自郑州商品交易所推出白糖期货合约后,白糖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者不断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自2008年以来,白糖期货市场规模呈跨越式增长,日均交易突破100万手。截至2011年年底,郑州商品交易所涉糖企业开户数为564家,其中参与白糖期货交易的法人客户为2661家,年底时法人客户持仓占比达41.63%。
(二)白糖期货标准仓单便于交割
标准仓单可以通用,即客户可根据《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中的标准仓单数量在一个或几个交割仓库提取白糖。这种情况下客户可以选择就近交割,不仅节省了交易成本,而且无形中扩大了仓库库容。同时,还可以利将白糖期货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标准仓单在进行期转现是由交易所统一进行货款划转,保证了期货交易的安全性。
(三)白糖期货市场促进白糖现货市场整体竞争能力增强
期货市场监管拥有较为严格的期货实物交割标准和规范化的交易规则,对入库和待交割的实物在等级、质量,以及仓储方面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制糖企业必须按照白糖期货市场实物交割的要求抓好质量关,从而获得进行期货交易的资格。因此,白糖业的品牌意识和质量意识不断得到提高,促进了制糖企业整体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我国发展白糖期货市场所面临的问题
(一)白糖期货稳步发展,但缺乏国际定价权
我国是世界上第三大食糖生产和消费国,近些年来白糖产量与消费量均在1000万吨左右。根据美国期货业协会的统计,白糖期货位于2010年上半年全球商品期货交易量第一位。但从国际期货市场而言,白糖是比较成熟和活跃的交易品种,发展至今已有90多年历史。世界上很多国家早已开展了白糖期货、期权交易,例如,美国、英国、巴西等。其中,最主要的纽约期货交易所(NYBOT)的11号原糖和14号原糖期货、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LIFFE)的5号白糖期货,这三者形成的期货价格被世界糖业界称作“国际糖价”,是国际贸易定价和结算依据。我国的白糖期货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定价话语权,只能依据NYBOT的原糖期货价格变动而变动。
(二)订单农业指导性受限,导致白糖期货套期保值效果打折
在制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已成为企业的普遍选择。制糖企业通过积极参与期货交易化解自身现货经营中的风险,主要表现为通过“订单+期货”模式,稳定蔗源,进而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这种预先锁定食糖的销售价格,同时与蔗农签订“订单价格”收购甘蔗的模式,既稳定了甘蔗种植和蔗农收入,又服务了农村经济建设。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和保护机制,农村“订单”手续很不完备,存在无工商行政部门监管,无公证手续等问题。所以订单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效用仍十分有限,产生“糖贱伤农,糖贵亦伤农”的怪现状,白糖的“增产不增收,价涨利不涨”导致了蔗农种植和维护积极性的减退。
(三)白糖期货市场主体结构单一,业务单一
一是我国期货市场主体结构单一,主要表现为期货公司规模小,竞争力弱。从现有的180余家期货公司来看,大多数公司只有1个营业部及3个出市代表。的经纪业务范围局限于本系统或者上级公司的业务,根本不能适应开放的资本市场竞争的环境。期货公司业务单一,大部分情况下为客户只是提供经纪业务,很少通过投资咨询业务为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的服务,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
二是作为期货市场投资主体的法人投资者,国有现货相关企业只能参与保值交易,并且由于很多国有企业尚未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决策机制不畅,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也不够积极。
(四)白糖期货市场资金规模较小,资本市场发展滞后
一方面,由于机构投资者稀缺,期货投资基金在中国尚未起步,导致期货市场缺乏大型机构投资者支撑,市场多年走不出“散户行情”。个人投资者缺乏理性分析判断,容易形成跟风交易,这便造成一部分资金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利用这种心态,进行操纵市场的行为。另一方面,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一部分因为合约设计不合理而不想参与期货交易,例如,白糖期货市场中大多数民营制糖企业由于投资力度有限,但合约规模设计限制了其进行白糖期货交易的意愿。
(五)期货市场立法滞后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但是我国的《期货交易法》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条例仍存在不足之处。一是由证监会对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在职能、资金的调度、交易的规模,还是风险的程度都是存在着极大的差别。所以,运用证监会监管很难达到监管的有效性。二是我国的法律环境中行政干预色彩比较严重,一般很难把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以及经济手段明确的进行区分。
三、我国白糖期货市场的发展战略
(一)加快建立中国的国际白糖期货定价中心地位
1.通过确立亚洲白糖定价中心地位,扩大对全球期货的影响。当下,国内外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白糖期货价格的波动受国际市场价格影响越来越大,发展白糖期货中心定价地位已迫在眉睫。在全球西欧、北美已存在发展成熟的贸易区,拉美自由贸易区已初具规模,在东亚自由贸易区正在建设的途中,我们要把握机遇,发展白糖期货市场,争取先确立亚洲白糖定价中心地位,扩大对全球期货的影响,进而再争取国际白糖期货定价权。
2.对境外投资者适度开放白糖期货市场,增进区域间合作。英国伦敦期货交易所5号合约之所以拥有国际定价权,是因为全球的期货交易者都可以在那进行交易,而我国明确禁止国外投资者参与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交易。基于此,我国可以适度对境外投资者开放白糖期货市场,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本国市场的发展。
(二)发展订单农业,以白糖期货推动现货发展,促进白糖产业化
引导广大农户有组织的参与市场竞争,成为期货交易中最活跃的主体。可以通过大力发展蔗区的“公司+农户、期货+订单”模式的订单农业,以制糖企业为核心,用订单的方式把小农户整合在一起,化零为整,使分散的蔗农也能够间接利用期货市场保值避险。政府通过期货市场信息,引导广大蔗农或蔗农组织与制糖企业签订合同,约定以市场化的价格对糖料进行收购,标明收购数量,指导蔗农调整种植结构,使蔗农可以实现种植与销售的盲目性,稳定和增加收入。制糖企业根据对市场的分析判断制定生产计划,在甘蔗种植环节通过“订单+期货”的模式锁定糖料收购价格;在销售环节通过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市场风险、实现预定利润。期货市场为白糖价格挂钩联动创造条件,使糖厂和基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同盟,从而形成一个增加农民收入、稳定企业经营利润的长效机制。
(三)优化期货市场主体结构
1.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开展白糖期货自营业务。目前,我国期货公司主要以经纪业务为主,同与国外的期货公司相比,利润来源单一,业务内容基本一致,主要是通过提供国内交易通道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保证金利息收入,而这些业务具有同质性,缺乏特色,难以吸引客户。而期货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在整个期货市场最了解期货市场的人,信息广泛,资金实力强,具备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所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且拥有一大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开展期货自营业务占据了极大的优势。他们的参与将有助于增进白糖期货市场的理性成分,促进白糖期货市场的稳定与活跃。
2.适当放松白糖期货市场交易主体限制。适当放松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诸多限制,如减少上市制度约束等,培育和增加期货市场主体,促进交易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完善市场主体结构。鼓励国有企业利用白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使其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在具体操作中,国家或主管部门对投资者予以扶持,在政策、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为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保值交易提供便利。通过套期保值的方式,规避价格变动的风险,减少损失。
(四)适当放松交易资金准入限制,增强期货市场的流动性
1.成立白糖商品期货投资基金。经过期货投资基金多年的发展,在美国期货市场上商品投资基金已占据较为重要的地位,但在我国,政府从未开放过对期货投资的限制。期货投资基金普遍采用公募的形式,透明度较高。操作由专门的期货投资基金公司进行,专人理财确保了理性投资的行为和成熟的决策。
2.有限制的对金融机构投资者开放白糖期货市场。允许期货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入主期货投资基金,允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等按一定比例等方式进入期货市场,增加白糖期货市场的资金数量,增强白糖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提高信息的准确程度和传递速度,促进白糖期货市场活跃和发展,从而更有效的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
(五)完善期货市场法规,规范期货市场监管
1.进—步完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根据形势发展,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建立期货监督委员会,规范期货交易。同时,建立一个独立于证监会的期货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期货市场的交易是非常必要的。
2.建立金融机构投资者进行白糖期货交易的相关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虽然解除了金融机构不得参与期货交易的限制,但是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参与期货交易仍有诸多限制。如银行只参与黄金期货交易,不能参加商品期货交易。在期货市场缺乏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的金融机构参与商品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参与白糖期货交易营造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刘钊.从战略高度看待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J].中国金融,2005年第6期.
[2]欧阳日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J].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40期.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范文3
我国利率期货、外汇期货的推出均尚须时日,而黄金具有金融属性,在人民币不断升值之际,推出与利率、外汇挂钩的“黄金期货”可谓适逢其时。黄金期货正成为国内众多投资者的期盼。
我国黄金投资市场“老化”
我国黄金市场从2001年由审批制转为核准制,黄金直接进入市场取代实行数十年的国家收购,让黄金生产企业与用金企业一律进入交易所直接交易,并且参照国际黄金交易所的交易价格进行买卖,2001年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成立因此被认为我国黄金市场市场化的标杆。到2005年,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量已达 906.42吨、铂金40.81吨,交易金额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目前国内仍有 20%左右的居民有意将自己10%至30%的个人金融资产投资黄金。按目前国内居民存款总量15万亿元人民币估算,黄金市场完全开放以后流入金市的资金量可达3000亿至9000亿元之巨,市场的容量可想而知。
然而,总体来说国内的黄金投资市场目前仍处于商品交易范畴的初级阶段,更多的市场影响来自于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以及作为交易本身的黄金产品的价格波动,市场依旧是两大黄金投资系列,即实金投资与纸金投资系列。实金投资就是有实物黄金交割的黄金投资行为,主要的实金投资品种有标金、金条、金币、金块等。在我国居民的传统观念中,购买黄金是个人财富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但国内居民投资实金,由于对相关规则和知识了解甚少,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
与实物金产品不同,纸黄金是指投资者按银行报价在账面上买卖的“虚拟”黄金投资产品,银行按买卖价格点差收取交易费用。作为现代黄金投资的一种主要形式,纸黄金具有流通速度快、变现能力强、附加费用少、进入门槛低等特点。但是它的缺点也很明显,即投资者不能提取实物黄金。
A+D“准期货”交易火爆
虽然就有形的现货实物市场来说,上海黄金交易所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黄金交易所,但与以场外交易模式为主的世界黄金现货交易和以黄金期货、期权为主的场内交易相比,我国的黄金市场总交易量远低于世界主要黄金市场。在国际市场上,超过90%的交易量都是黄金衍生产品的交易,这与我国当前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国际黄金市场,有关黄金的衍生品非常丰富,黄金期货可称得上是非常成熟的产品。早在1974年12月31日,纽约商品交易所便推出黄金期货,目前已发展成世界上最大的金属期货交易所。就我国以实金交易为主的市场而言,风险相对偏小,且投资者只能买涨而不能买跌。随着金融国际化的不断深入,黄金投资市场的国际化势在必行。值得称道的是,目前在国内实金投资中,具有“准期货”称号的金条A+D延期交收交易尤其火爆。由于它可以采用保证金交易,而且为投资者提供了卖空机制,受到投资者的欢迎,目前已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投最活跃的交易品种之一。
来自中国黄金协会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到4月,上海黄金交易所各黄金交易品种成交量合计为484吨,比去年同期增加33.46%,总成交金额为792.5亿元,同比增长48.12%。尽管目前只有机构投资者能参与A+D延期交收交易,但这对于那些风险控制选择单一的企业来说,A+D产品不失为很好的选择。
“黄金期货”进入议事日程
6月6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在沪召开第四次会员大会。“黄金期货”使这次普通会员大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黄金期货“花落”上海期货交易所还是上海黄金交易所,既是两个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也是两个交易所分属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和央行之间的博弈。央行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对黄金现货专属管理,而证监会是基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如果上海期货交易所要上黄金期货,证监会需征得央行的同意。
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这意味着上海黄金交易所作为黄金现货市场,如果引进期货交易机制,需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目前的情况也极有可能由双方竞争演变为双方合作,共同组建中国黄金期货市场。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专业期货交易所,在新期货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具有成熟经验。从一个产品发展来讲,黄金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落户更顺理成章。不过,如果黄金期货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也将具有开创性意义。
“金交所”引外资谋发展
继央行相关负责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大会上透露,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外资商行可以申请入会“金交所”后,申请入会金交所的包括瑞银(UBS)、汇丰银行、加拿大丰业银行、法国兴业银行、渣打银行等五家国际顶级银行正式获准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首批外资会员。其中前三家属于伦敦市场五大黄金定价行成员。这意味着,今后外资商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又拓展到了黄金这一国际性领域。
央行放行外资入会将加快黄金市场国际化,实现向国际市场的转变,这会进一步缩小国内外价差,降低成本与交易风险,为境外投资人购买到人民币计价的黄金获得了渠道。尤其是对于目前资本管制下的中国金融市场,以黄金作为走向国际化的试点品种,是一个很好的试验与放行步骤。
本次金交所年会透露,交易所拟订引入境外银行会员操作方案,在交易、清算、交割调运、实物进出口、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落实可操作性步骤,年内完成引入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市场交易。交易所同时正在考虑与香港金银贸易场、香港机场管理局研究黄金市场合作的具体事项,就交易、清算、交割等问题进行磋商,制订既符合政策又具备操作性的方案,通过与香港金银贸易场合作,扩大香港与内地黄金市场的联动,借助香港平台辐射亚太地区与欧美等国家。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范文4
5月28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第五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上表示,股指期货经过两年多的精心筹备,各项准备工作扎实推进。受此消息影响,股指期货概念股当日纷纷拔地而起,大连控股(600747)、新黄浦(600638)、厦门国贸(600755)和天利高新(600339)等期货概念股纷纷快速封于涨停。与此同时,沪市前二十大权重股全线劲升,平均涨幅高达3.34%。但随后几天证明,这仅仅是市场又一轮借机炒作。
从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到现在,股指期货推出的消息就不断地飘过市场,但是只闻其声不见其人,到目前仍然没有推出的确切时间表。
格林期货研发中心经理李永民表示,在制度方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一系列出台的制度,完全能够为股指期货规范运行保驾护航,而且,截至今年4月2日,中金所会员股指期货交易会员数量已达到84家,占到了全国期货公司半壁江山。截至6月4日,又有19家券商获得IB业务资格,这样的会员基础已经能够满足市场不同层次交易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要。而且,中金所的仿真交易也已经验证了期货公司以及券商的交易系统是符合要求的。
也许,核心问题还是股市的估值水平。但是,目前上证指数在2900-3500点之间震荡,沪深300指数的调整股本加权市盈率已经不到30倍,明显处于较为合理的估值水平。显然,目前在技术等硬件和软件方面已经准备充分,许多人认为股指期货推出适逢其时。
那么,管理层在忧虑什么?平安证券分析师李先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稳定市场是在奥运会前管理层的主要目标,股指期货的推出短期内会加大市场的波动,而且推出股指期货后谁也不知道市场会出现什么样的行情,所以管理层目前没有冒险的必要。许多研究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范文5
一、股指期货各种各样的风险
(一)市场环境因素带来的风险
(1)无规律市场带来了巨大的不稳定性。当前期货产品之所以能在全世界走红,收到各行各业人士的投资,主要原因在于它极大的收益,但是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有些投资者能够获得巨额的利润,但有些投资者只能血本无归,给金融和期货市场都带来巨大的不稳定在。
(2)信息获得滞后带来风险。期货市场不稳定,投资者们判断市场变动的主要因素就是所获的市场信息,但是许多个体投资者市场信息来源少,时间也比较滞后,因此,他们无法及时准确地对市场变化做出判断,承担的风险也比较高。
(3)交易转移带来风险。期货交易市场比较自由,交易成本也比较低,因此,期货产品流动性很大,交易转移相对的也会带来风险。
(4)流动性风险。一般情况下,期货市场都比较活跃,交易也比较方便,但是有时因为合约设计不当等因素会导致交易困难,带来流动性风险。
(二)市场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
当前我国对于期货市场的管理条例架构的还不够完善,就很容易出现人为操控市场的行为,一些机构为了使自身获得更大的利益,利用自身的资金和及时的市场消息来人为操控市场,让市场行情朝着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发展,这样造成了投资市场极大的不公平,个体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和消息来源都无法与实力雄厚的机构相比,就被迫承受更大的交易风险,严重阻碍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股指期货风险的具体成因
(1)交易主体结构失衡。当前我国股指期货的投资者以个体户为主,这些个体户通常都把期货投资作为增加收入的“副业”,对股指期货的了解程度不足,规避风险的意识也比较差,而且他们获得市场信息也比较滞后,常常会出现从众现象,导致期货交易市场混乱。并且当前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交易主体主要是证券公司,结构失衡,很容易导致一些资金雄厚、消息来源广的机构对市场进行操控,违反交易规则,使个体投资者承担更大的风险。此外,还有一些投资者为了个人利益钻市场规制的漏洞,也造成了市场的不稳定,带来风险。
(2)股指期货标的物存在风险。当前我国股指期货发展迅速,股指期货指数也具有市场代表性强、样本容量合适、样本股稳定、市场流动性充足以及编制方法透明和不易纵等诸多优点。但它依然有很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对股指期货交易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给证券市场带来风险。
二、目前国内建立的规避股指期货风险的法律机制
(一)健全股指期货交易主体结构
建立规避股指期货风险的法律机制,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健全股指期货交易主体结构。要健全股指期货交易主体,相关部门应该利用相关政策鼓励股指期货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尽快结束现在期货市场上个体投资者为主题的局面,使机构投资者成为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这样,才能够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成长,稳定市场,改善因为市场主体结构失衡带来的风险加大。
(二)完善股指期货立法及相关的配套制度
我国金融市场相对于世界金融市场来说起步比较晚,股指期货交易市场发展速度太快,发育不够全面,因此,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也比较大,为了规避风险,我国必须要建立有关防范风险法律制度。
我国首部有关股指期货市场风险防范的法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2007年4月15日颁布,自此,我国开启了风险管理的法律时代,在法律层面上实现了对国内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的图片。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国完成了建立规避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法律制度的任务,要完善这一法律制度,还要尽快制定符合我国股指期货交易实情的《期货交易法》,并在其中对股指期货交易各种行为细节做出规定,认真规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责任及从事这一交易业务所需要的各种资格审查、审批程序。
(三)加大期货交易所更多的监管力度
要对股指期货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就要注重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能力,但是当前我国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监管不足,一线监管职?嘟仙佟⒁虼耍?在未来的有关规避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立法中,一定要注重加大期货交易所的监管力度,赋予期货交易所更多的一线监管权。这样有利于期货交易所充分发挥一线监督的功能,及时获得市场变化的信息,迅速的对市场变化做出调整,这样才能有效规避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当前,我国法律中对股指交易所和金融期货交易监管机构的职权交代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定位,因此,在我国未来构建股指期货法律制度时,要注重对两者职权虽给出明确的界限。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范文6
一、利益主体诉求推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虚火上升
近几年,各地各类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经过清理整顿之后依然虚火上升,出现如此火爆现象的原因主要和利益主体的诉求密切相关,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为各主体带来的利益让他们不惜打球,并铤而走险。
1.市场投资主体:门槛低获利高,市场复制简单快速
企业进入门槛低,复制简单,同类市场发展快速。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建立并没有最低注册资金额的限制,企业进入门槛低,只需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有提供交易服务、物流配套服务及信息服务的能力。市场建设的初期投资额大概在200万元~400万元,包括购买搭建平台的软硬件设施、办公及交易场地租赁费、市场人员工资、市场宣传费用等。再者,市场是营利性质企业,获利是其目的。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并非像期货交易所那样是非营利性质机构,而是营利性质企业,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通过收取交易商手续费获利,交易市场成交量越大,交易手续费收入越高。为了收取高额手续费,交易市场放松了对会员的监督管理,甚至鼓励投机,并不惜通过推出敏感农产品的投资项目来激发炒作热情。
2.地方政府利益诉求:地方行政力量植入,市场建设冲动
在区域振兴规划推动下,各地政府试图在这一轮机遇中为自己找到“新一轮经济增长点”,地方政府推动交易市场上马,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争夺战硝烟弥漫全国。地方大宗商品市场建设冲动的背后,则是大宗商品给当地带来的巨大利益:一是可以形成聚集效应,不仅能吸引巨大的资金流,还能惠及当地的仓储、物流等行业。二是争取大宗商品的定价权,例如,浙江省某大宗商品交易所成立,就是希望将其发展成为华东地区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多商品交易中心和定价中心。华东地区某交易所将自己定位于亚太地区大宗商品定价中心。有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热衷于发展本地交易市场,忽视市场建设本身的规律性和政府监管责任,打着“立足地方、辐射全国、走向世界”的旗号,巧立名目、打球,甚至通过行政性力量植入地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地方和部委在博弈,这是交易市场经过清理整顿后依然火爆,情况未得到根本性改善的一个重要因素。
3.交易者:转移投资,市场交易火爆
近年来国内投资渠道缩窄。股市随着经济基本面走,经济处于下行周期,股市失去走牛基础;楼市受中央调控政策影响,也无走红态势;金融危机以后,做实业也不容易。流动性过剩与市场内在需求催生了交易市场的升温,很多投资者加入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再者,电子交易市场与期货市场界限模糊,市场管理者还在经营过程中有意误导,交易者容易将二者混淆,导致交易者不能完全了解交易规则和正确评估风险,盲目入市,交易市场虚假火爆的背后却蕴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尴尬促使问题频发
定位模糊、法律缺位、监管困惑是交易市场存在的三大尴尬,这三大尴尬促使交易市场问题频发。
1.定位模糊给市场埋下隐患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属于现货市场,以服务大宗商品的流通为经营目的,是建立在现货基础上。造成大宗电子商品电子交易与期货交易界限模糊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电子交易市场采用的交易机制与期货交易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如都采用了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也被很多人称为“类期货”、“准期货”。二是有些经营者故意将电子交易市场与期货交易市场混淆,大力发展投机交易以增加交易量,从而挣取更多的佣金。当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交割率甚至比期货市场交割率还低的时候,其已经脱离现货了。全国有不少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甚至是零交割,经营多年的电子交易市场根本就没有现货交割仓库。
2.法律缺位给违规者提供可乘之机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制建设相对其发展速度而言是明显滞后的,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颁布一部有关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现有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基本都是按照2003 年国家质检总局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设立的,但它只是一个行业性的参考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交易市场各类纠纷频繁出现,却缺乏法律依据对此进行惩罚,这样就给蓄意违规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3.监管困惑使相关部门陷于两难境地
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监管部门无权监管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2007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9条定义:“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是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是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 20%的。”也就是说,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只要避开上述禁止性特征即不为变相期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90条规定:“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这就明确了只要电子交易市场不触及上述禁止性规定,均不属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范畴,这就使得期货监管部门处于两难境地。
当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走偏后,从强制执行手段方面来考量,归商务部管又颇有不适。中国的期货市场归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电子交易市场本质是传统商品批发市场的高度电子化,其运作与传统商品批发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也被称为“现货电子盘”,设立它的初衷是服务于实体经济,为现货生产商、贸易商提供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工具,应由商务部监管。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与变相期货的概念有相通之处,其交易机制大量借鉴了期货市场,设立电子交易市场的良好初衷被偏离,大部分电子交易市场缺乏现货交易基础,通过单纯的仓单中远期交易进行炒作,投机过度,明显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从强制执行手段方面来考量,应当归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历清理整顿之后依然模糊
1998年,提出要用电子商务的方法来推进中国流通业的现代化,国务院十五经济发展规划也提出要稳步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并经国家技术监督局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公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7年国家发改委、信息办推出《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商务部又连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进入无形市场和有形市场相结合的崭新阶段。2010年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包括“禁止新设市场和新上品种”、“保障资金安全”、“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禁止业务”、“规范保证金交纳形式”、“限定每个品种和每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等6条内容,被业内称为“国六条”,拉开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所整顿序幕。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2012年2月24日商务部签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的通知》(商建发〔2012〕59号),提出“大宗商品市场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培育典型,着力推动大宗商品市场有序转型”,“通过典型示范、分类引导、整合资源、政策促进等方式,搭建集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于一体的现货购销平台”。各交易市场面对清理整顿,部分市场进行了转型发展。2012年8月7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提出了“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向现货转型,增加期货市场交易品种”的主要任务。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对商品电子交易提出进一步整顿意见,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2012〕37号),这是继2011年年底38号文的一次承接响应,也是商品交易市场整顿从布局调研到展开实施的一个重要标志。
诸多的规范意见出台了,但是问题依然存在。所谓“管好一个市场不容易,管死一个市场很容易”,“一刀切”式整改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把那些经营规范、服务市场经济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管死”。如果转型过于彻底,最后会回到传统的批发市场模式,也就违背了当年组建电子交易市场的初衷。如何转型,转到什么程度,如何寻求一条合适的发展道路,是当前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亟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四、给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一个健康广阔的未来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建设初衷是良好的,也有它存在的价值。在发展的初期遇到了些问题,这也是正常的。关键是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要明确定位、政策支持、防患未然、逐步规范、转型提升,引导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从“中远期”起步,广阔的现货市场是它的发展空间。
1.明确定位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一种新型的现货交易模式,它既是期货的补充,又是现货的延伸。电子交易市场的运行手段是使用电子商务技术及借鉴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机制,根本目的是要用这些手段来服务现货商,服务现货交易。如果单纯利用这些手段发展投机交易,就混淆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了。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相比,在“中远期交易”这点上具有粘连性,但二者之间有根本区别。期货市场是趋于虚拟化的市场,主要的市场功能是价格发现和回避风险,交易的商品只是一种价格符号,所以交易的品种越单一越纯粹越好,与现货的实际流通联系非常少,国内期货交易所的现货交割量往往不到成交量的1%。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则是以现货交易为主,为交易者提供自由竞价空间,达到高效率、低成本、防止结算风险的目的。交易的品种尽可能种类繁多,能够覆盖现货的实际需求。同时交易者可以广泛地享受到后续服务,包括结算服务、物流服务、融资服务、信息服务等等(如表1所示)。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和传统的现货批发市场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它改造和提升了传统的贸易流通经营模式。一是以先进的交易方式提供第三方服务,连接产销,降低成本。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将商品的买家和卖家汇集到电子交易平台上自由贸易,为交易商提供交易、结算、清算、交收、仓储、运输和信息服务,从而跨越时间和空间,有效降低生产商、经销商和消费者因时间和空间的阻隔所耗费的机会成本和经营成本。二是整合流通服务资源,提高效率。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把散布于各部门、各类组织的流通服务资源整合起来,将生产企业、经销商、银行、物流企业和其他服务事业用非常自然的方式连接到一个平台上,采用共同的游戏规则运行,各种服务就此展开,从而使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集中控制、统一配置、高效运行、集约经营,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得到有效实惠的服务。
2.规范引导
市场审批。为防止有些市场粗制滥造,简单复制,扰乱正常的行业秩序,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准入门槛必须提高。一是要提高投资规模,即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一方面以保证电子交易市场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过滤掉那些只想以少量资金投入、通过违规操作挣取佣金的企业。二是要严格审查投资方资质。股东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深谙行业规矩,具备相关的电子交易市场或期货市场的管理经验,避免盲目发展市场。三是交易品种上市要因地制宜。要鼓励设立当地具有一定产业优势的品种,与当地产业毫无关系的交易品种要进行严格审核,明确设立目的与目标,防止单纯炒作和过度投机行为。四是要严格审批市场交易规则,限制市场主办方制定交易规则的权力。市场既是规则的制定者,也是交易服务的提供者和市场运行的监督者,权力集中容易滋生黑幕。因此,交易市场在成立初期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完善的交易规则,并请求核准;在市场运行之后若需要更新交易规则,仍需提前申请监管部门核准,在获批准后予以公示,让投资者充分接受新的交易规则,减少市场纠纷的发生。
资金监管。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防止被挪用和侵占。一是保证交易账户资金安全。每个交易所必须委托银行进行资金监管和资金划拨,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对每个交易账户的资金头寸实行结算银行的第三方监管,由结算银行(甲方)、交易所(乙方)和交易会员(丙方)三方共同签订《结算业务三方协议书》,规定交易账户的出金入金业务,必须由交易会员直接办理;交易账户内的结算业务,必须由交易会员对银行给出授权,银行根据授权同意交易所依据结算结果进行资金账户的调整;未经授权,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动用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二是对保证金账户进行不定期核查。各市场主体需定期向主管机构上报保证金账户变动情况。
交割监管。一是交割库监管。商品交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收仓库开出虚假仓单、交收商品的数量缺失或品质差异、交收仓库因库容不足而无法满收等等。为防范这类风险,要制订交收仓库资质审核制度、仓单与原始单据随行制度、交收过程验货查货及回单制度、交收中质量纠纷的处理办法和交收库容公示制度等等,对交收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进行规范,制定操作流程,规定确认程序和责任承担,有效地防范风险。二是交割率限定。交割率维持低水平引发了大量盘面价格与现货价格背离的情况,而一旦价格长期、大幅度背离,则电子市场就失去了现货市场的延伸作用。监管部门应该限定电子交易市场的最低交割率,对电子市场制定的交割率进行审核,对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以便于交割工作顺利进行。
3.转型提升
放弃对交易量的片面追求,开发服务增值业务。以有形产业基础为依托,发展场外交易,整合社会仓储、运输、金融、质检等各种服务资源,建立物流配送体系,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商品检验、交易结算、信息咨询、物流配送、融资保险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