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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论文范文1
第一级-T类:特种刊物论文,指在《SCIENCE》和《NATURE》两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二级-A类:权威核心刊物论文,指被国际通用的SCIE、EI、ISTP、SSCI以及A&HCI检索系统所收录的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检索为准),或同一学科在国内具有权威影响的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文不含报道性综述、摘要、消息等。
第三级-B类:重要核心刊物论文,指在国外核心期刊上刊登的论文(见《国外科技核心期刊手册》)或在国内同一学科的中文核心期刊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四级-C类:一般核心刊物论文,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图书馆2004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五级-D类:一般公开刊物论文,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有期刊号“CN”“ISSN” ,有邮发代号)发表的论文。
第六级-E类:受限公开刊物论文,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但受发行限制的刊物上(仅有期刊号、无邮发代号)发表的论文。
(3)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分为三个级别(类):
内部刊物必须为教育部门主办,以主办单位级别分为:第七级-国家级内刊(中国教育学会及其专委会、教育部等自办刊物),第八级-省级内刊,第九级-区级内刊。
(4)学术会议论文的分类:
①参加国际性学术组织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且论文作者之一做会议发言,收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有书刊号)的论文,确定为第四级(C类)。未发言的确定为第五级(D类)。
②参加全国性学术组织举办的全国学术会议,且论文作者之一做会议发言,收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有书刊号)的论文,确定为第五级(D类)。未发言的确定为第六级(E类)。
③参加省级学术会议,且论文作者之一做会议发言,收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有书刊号)的论文,确定为E类。未发言的确定为区级内刊。
(5)凡收录于教育出版社、书号为“ISBN”类论文专集(或其它刊物)的与教育教学相关论文,凭发表原件按区级内刊折半计分。
(6)非正常周期出版的刊物的认定
各级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综合版、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有期刊号的,包括列入北大核心期刊目录的刊物,以期刊主办单位确定为相应级别内部刊物折半计分。
(7)下列情况一般不作为学术论文对待:
公开论文范文2
首先,我羡慕你的造化。二十岁刚出头就拥有了上省级公开课的机会,且有那么多“贵人”相助。你尤当珍视。
其次,我理解你的心情。课“总被‘挑剔’得‘体无完肤’”,心里难免不是滋味。但不要失却自信,要辩证地看待“挑剔”,智慧地转化“挑剔。”
如何辩证地看待“挑剔”,智慧地转化“挑剔”,下面的故事也许能带给你一些启迪:
从前,有一位画家想画出一幅人人见了都喜欢的画。画毕,他拿到市场上去展出。旁边放了一支笔,并附上说明,每一位观赏者,如果认为此画有欠佳之笔,均可在画中记上记号。
晚上,画家取回了画,发现整个画面都涂满了记号——没有哪一笔一画不被挑剔。画家十分不快,对这次尝试深感失望。
画家决定换一种方式试试。他又摹了一张同样的画拿到市场展出。可这一次,他要求每位观赏者将其最欣赏的妙笔都标上记号。当画家再取回画时,他发现画面又被涂满了记号。——一切曾被挑剔的笔画,今天都被画上了赞美的标记。
你不妨学一学画家后来的做法,在心里给自己的每一处教学“妙笔”都悄悄地标上欣赏的记号。以此增强自信。
第三,我不接受你“公开课的战船必须驶上‘安全’航道”的心态。有人问起被称为“希腊七贤”之一的阿那哈斯:“你说说看,什么样的船只最安全?”阿那哈斯回答:“是那些离开了大海的船只。”
离开了大海的船只固然安全了,但终究还有多少应用价值呢?所以,我想开诚布公地跟你说,航行在新课程大海里的公开课船只,与其“安全”一些,不如“危险”一次。
请别误会,让公开课“危险”一次,绝不是怂恿初登讲坛的你妄自尊大,听不进逆耳忠言,一意孤行。其本义在于:“危险”一次,你就拥有了一次迎接挑战、发挥潜能的机会。
让公开课“危险”一次,意味着要“大胆”地创造。齐白石堪称典范,他九十二岁高龄时,依旧“大胆”地创作了一幅题为《和平》的国画:浅红的一株益母草,下面是两只墨黑的鸽子。画面上一红一黑,色彩反差强烈的两个物象傍在一起,抢人眼球,撼人心魄。自毕加索给鸽子赋予了象征意义后,还不曾看见画家用黑色来绘和平鸽的。这就是大师,虽寿登耄耋,但奇思妙想依旧年轻,感知世界依旧新鲜,绘画创作依旧“大胆”。
所以,年轻的你要“大胆”地尝试。尝试独立备课而不仅仅依赖于教参;尝试熟背课文而不仅仅要求学生做到;尝试让最后进的一名学生站起来读书而不仅仅让朗读翘楚闪亮登场;尝试让学生说哪里读不懂而不仅仅大张旗鼓地宣讲你感兴趣的地方;尝试让学生解读文本出现“不和谐的声音”而不仅仅是千人一腔;尝试激发学生当众把你问得瞠目结舌而不仅仅是你把学生问得目瞪口呆;尝试以“处女课”问世而不仅仅以反复演练的“样板课”示众……大胆地尝试有时是很“危险”的,特别是在公开课上。
当然,让公开课“危险”一次,并不意味着排斥“成功”。关键是如何看待“成功”。“我不知道何谓成功,但我知道什么是失败。失败就是想要讨每个人的欢心。”(萨米·戴维斯)
“要讨每个人的欢心”,(唯独不讨每个孩子的欢心)这只无形的功利之手,正牵动着教师,表演着一出又一出合乎“某种胃口”的木偶戏式公开课。
这种木偶戏式的公开课,动辄以“航空母舰”作战:成立备课小组,聘请专家指导,反复彩排演练,企及一课打响乃至一课走红。于是乎,讲究包装,追求“完美”。其实这种刻意追求“完美”的公开课是一种温柔的伤害。一次,茶师千利休让儿子少庵打扫庭院。儿子打扫完毕,茶师却说:“不够干净。”要求他重新做一次。少庵又打扫了一遍,然后跟父亲说:“石阶洗了三次,石灯笼也擦拭多遍。树木冲洒过了水,苔藓上也闪着翠绿,没有一枝一叶留在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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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信息公开表现出综合性。既有带有公法属性、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范围,以政府信息形态的公开内容;也有民事平等关系属性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的公开内容。这使得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和知情权保障的议题,兼有公法和私法色彩。社会保险中的信息公开机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表现为以下类型: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的公开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的公开,包括向劳动者个人的告知与在本单位内部的公开两方面。《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3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既然个人享有监督所在单位缴费情况的权利,该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公开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职责。这种公开,仅针对特定劳动者个人,采取“一对一”的方式主要通过告知本人来公开。1999年1月22日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17条第1款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这里,公开的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而公开内容则是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与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在对象上,其公开均针对该单位全体职工,采取“一对多”的方式公示公开。这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的公开,不论是向特定劳动者个人的公开,还是向单位全体职工带有内部公示色彩的公开,均属劳动关系的范畴。在法域规范上,同时受劳动法制、社会保险法制的规范。
2.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公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相关行政机关、部门向社会的公开,向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公开包括:《社会保险法》第79条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2条、第27条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向社会公布,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如在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公开,既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公开,也有向特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公开。这些公开均带有公法属性,可准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之规定。《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该领域信息公开的特别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构成政府信息公开一般法。深入分析可发现,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公开,均为“向社会公布”,因此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为此,无论是否有参保人、用人单位或其他主体提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均应主动公开。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公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公开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第70条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49条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这是向社会的定期公开。这种公开也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主动公开的要求。《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部分第4条即明确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法》第74条更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了经办机构向个人的公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进而规定,参保人查询个人权益记录的,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来进行。此处的公开均为“一对一”的查询公开或告知本人公开,并内在蕴含着不得向参保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要求。为此,查询个人权益记录,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共同要求。
4.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结果公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0条第2款,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公开主要形态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此处的公开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主动公开范畴,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未能主动公开的,一般社会公众也可向公开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进而获取相关信息。
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2000年8月国家成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71条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披露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的有关情况。
二、社会保险保密的现有规范
社会保险的个体性信息是仅针对权利主体的公开;对于其他主体和社会公众而言,一般应予保密。确保其个体信息不被泄露乃至出售,对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并非无关紧要。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信息安全保护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7]5号)指出,劳动保障部门因履行行政职能而获取的个人和单位信息,这种信息具有强烈的专属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只能在该个体提出申请时,按照规定程序对本人、该单位提供,而不能向他人、他单位提供或发生泄漏。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以及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对个人权益记录的范围以及公开和保密予以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中国空前的参保规模与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使得社会保险信息的安全保障和用人单位、参保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面临严峻风险的领域。劳动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1号)所指出的,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各种“劳动保障信息新系统覆盖范围广,涉及众多用人单位和几亿劳动者的相关信息,且信息存储周期长、传输量大”。因此,要注意“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与保密,存在着多种相关法律的不同理念、原则和规范冲突与选择的问题。在我国主要体现为保密法与统计法、信息公开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档案法等领域法律规范的交织、碰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将此类信息称为“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并特别列举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三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门建立起针对本人的依申请公开机制,以及不准确政府信息的更正请求权机制。《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更是以较大篇幅规定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的保密、使用限制。《社会保险法》第81条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接下来,《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部分第92条明确了这些机关、机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漏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包括人员处分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为有效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还应注意以下方面:社会保险个人信息保密范围的广泛性社会保险个体性信息,《社会保险法》表述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社会保险法》第81条、第92条),不限于传统“个人隐私”之范畴。这如《荷兰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界定,“涉及个人的已被识别或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均属个人数据或个人信息。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的界定,虽然其主体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但其他相关信息也应包括在内,具有一定的广泛性。社会保险个人信息保密主体的广泛性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的公开对象仅限于参保个人,但负有保密职责的主体则相当之多。比如,用人单位可获得参保人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参保职工予以公开,但不得向其他机关、机构、组织、个人泄露;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实施还可能涉及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同样负有保密职责。总体上,负有保密职责的主体既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有社会保险信息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换言之,任何组织、个人在行使职权时可能接触到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的,均负有保密职责。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公开的特殊性个人权益记录作为参保人的个体性信息,是政府信息中极为特殊的一个类型。除参保人自己和主管部门合理使用,以及为必要目的允许特定国家机关查询(比如,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所需的情形)之外,其他国家机关、单位、组织、个人一律不得获取。换言之,即便是参保人所在的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查询参保人的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对于参保人委托其他人员查询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和其他个体性信息的,可借鉴当事人委托人查询法院卷宗的机制来实施。一方面,受托人需要取得委托人提供的书面委托材料,该委托文书上应当有委托人的亲笔签字盖章,并载明委托查询的内容事项。另一方面,受托人也需要携带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供经办机构查证核实。参保人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其中部分信息与用人单位带有密切关联。由于参保人的社会保险登记由用人单位负责申请办理,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参保人及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参保人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用人单位也可予以查询。行政机关的转让限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8条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并不得违法泄露“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以及“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在用途方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对于相关部门获取利用社会保险个体性信息作出规范。一方面,该办法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基于宏观管理、决策以及信息系统开发等目的,在必要情况下可获取使用个人权益记录;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可查询获取个人权益记录。另一方面,该办法有对其获取予以严格限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如非因履职需要的,不得获取包含可以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而其他部门、司法机关申请查询的,应当明确告知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再作决定。其他部门、机关获取个人权益记录之后,不得将获取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作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在此方面,域外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比例原则可资借鉴移植。比如,《荷兰个人数据保护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个人数据的处理不得超出该数据的获取目的范围”;第11条第1款规定“个人数据只能按此数据的收集目的或处理目的进行充分的、相关的、适度处理”,第2款则规定“责任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个人数据的收集目的或处理目的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我国今后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的保护中,也有必要全面引入比例原则的适用。
三、社会保险公开与保密的法律责任问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在涉及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与保密行为中,存在违法或不当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既有成为诉讼被告的风险,也有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公开与保密涉嫌违法的,参保人、用人单位等可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其情形主要包括,相关部门主动或依申请公开的社会保险政府信息,被认为侵犯到参保人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可提起行政诉讼。相关部门提供的个人权益记录等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准确,要求该部门予以更正,该部门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相关部门对于用人单位、参保人的公开申请、查询申请予以拒绝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的,申请人也可提起行政诉讼。但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参保人认为相关部门未主动公开其负有公开职责、且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并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应当先向该部门提出公开申请,被拒绝后再提起行政诉讼。
2.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用人单位泄漏社会保险个体性信息和其他违法行为,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由于泄漏个人信息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两种形态:一是根据《国家赔偿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给相关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并构成其中“行政赔偿”。相关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和计算标准,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泄露信息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开论文范文4
关键词:电子政务;体系结构
0引言
电子政务e-Governmentaffair是政府在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中运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程流程的重组优化,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割的制约,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的服务,使政府管理手段的变革。这里,介绍一下这个信息系统体系的结构,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旨在抛砖引玉,与各位导师、同学、同仁商榷。
1该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技术介绍
导师与本小组接手的该市电子政务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规划,这个电子政务系统通过采用当前的先进技术,将软硬件集成起来,以克服体系结构不同及软件自身不成熟造成的影响。具体技术路线是:采用J2EE技术,保障系统的可伸缩性、可扩展性和开放性;系统采用框架体系设计,数据库采用高可用容技术,应用中间件采用cluster(集群)技术,保证平台从信息存储到信息都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开放性和高集成性;系统采用B/S+C/S结构,底层为数据层,存取关系型数据、文档型数据和其他业务系统数据,中间层基于应用服务器,各种业务组件注册在应用服务器上进行管理,采用XML进行数据的组织,通过JSP构造好用户访问界面并把各种业务逻辑连接起来,通过WEB服务层响应客户端的请求,客户端采用浏览器方式进行访问。该电子政务系统的主要建设过程和结构如下:
2该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功能结构介绍
该市国产化电子政务平台正常运转一年多,平台上已经实现了市政府门户网站及90多个部门的分网站的、“诚信企业”企业信用数据交换系统、公务员的电子邮件系统、远程办公信息交换系统、办公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网上市民对话服务系统、网上电子表单下载系统等多项应用。
2.1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是该市国产化电子政务平台上第一项应用,网站分简体中文、繁体中文、英文、日文、韩文五种语言版本,设有烟台概况、政务、经济、投资、生活、科教、择业、旅游、参政、在线服务、县市区、数字地图、政府信箱等13个主栏目;今日新闻、政务动态、诚信动态、市民手册、政府文件、政务公开、电子商务等18个板块栏目和市民、企业、农民、投资者、旅游者、学生、公务员、弱势群体等8个定制频道。总信息量达两百多万条,日访问量超过两万多人次。
2.2该市政府部门网站。该市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着90多个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网站。政府门户网站与各部门网站之间统一通过平台进行连接、与管理。各部门的对外的数据、信息由平台统一管理,形成较完整的政务公共信息资源数据库。这种数据的高度集中存放,为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3“诚信企业”企业信用数据交换系统。该市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的“诚信烟台”企业信用数据交换系统,实现了与工商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海关、法院、公安局、环保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实时数据交换,初步形成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2.4远程办公信息交换系统。该市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的远程办公信息交换系统,解决了分布办公的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文件及资料传递问题,实现了办公信息交换无纸化。远程办公信息交换系统具有用户管理、发文管理、收文管理、系统设置、文件库管理、在线帮助等功能。
2.5办公信息资源管理系统。该市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的办公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是针对各类管理部门的具体业务需求而开发的,集文件管理、信息管理、业务管理、协同管理、知识管理等办公功能于一体,是具备与业务系统、门户网站接口的新型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是实现办公信息资源的整合、提高办公效率和领导决策支持的有效工具。
2.6公务员电子信箱服务。该市电子政务平台采用国产的红旗WebMail分级多域的邮件系统,为70多个部门和单位的3000多用户提供电子邮件服务,日完成数万封邮件的收发和传递。
2.7网上市民对话服务系统。该市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的网上市民对话服务系统是政府部门与市民沟通、交流的平台。
2.8网上电子表单下载系统。该市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的网上电子表单下载系统,提供了30多个部门的28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表单下载服务,50多个部门的580多项办事指南,实现了网上纳税和部分业务网上申报等功能。
3该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层次结构
考虑到政府门户建设的现在和发展需求,系统应用平台具备跨平台、支持多种数据库环境的能力,采用构件化设计方式,易于扩展和维护。
从逻辑体系架构来看,如上图,办公信息系统分为多个层次:
3.1用户层:与系统连接的外部实体。用户通过浏览器访问管理信息系统。具有交互功能,进行填写信息、提交请求的操作,请求结果返回在客户端显示。
3.2权限控制层:按照用户管理和权限控制列表,审核用户的合法性和访问权限,保证系统和信息安全。用户个性化界面控制。
3.3表示层:对最终用户提供友好的界面,更好地为系统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3.4信息接入层:这层中的Web服务器用于对外提供基本的静态信息传递服务,向后台应用服务器提供客户请求信息并接收返回的信息。
3.5应用层:完成业务的逻辑控制和流程处理,进行初步的应用安全控制和权限检查,记录原始的交易日志,进行交易的存储转发等。
3.6数据访问层:采用统一的方法访问后台数据。这层中的数据库系统用于结构化信息的存储和处理,是系统的数据核心。邮件服务器用于提供系统的邮件支持。
3.7系统层:提供应用系统的运行环境平台和对硬件系统的管理操作。
3.8硬件层:提供整个系统的硬件平台,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总结
该市电子政务公共信息平台按照“以实际应用为主导,以资源整合为主线,优先使用国产产品,全面引入市场机制”的建设思路,注重实效,力求实现政府部门通过一个统一的平台,及时各类政策法规和政务信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公开论文范文5
第一,用进式和并发式开发流程取代传统的瀑布式开发。由系统设计和建模、开发与挂历组件、系统分析和项目的组织一同构成了整个过程。开发时,利用装配和组合组件,来实现耦合松散的结构模块。第二,在开发组件软件工程的时候,组件为整个开发过程的核心,收集组件时在需求分析阶段完成的,实现后,对于设计、装配、测试软件要按照一定的顺序去做。在应用的组件和系统的需求之间完成了权衡之后,开发者的重要工作则转向了开发工具、装配模型和组件,只有这样,能够将开发的效率有效提升上来。第三,面向接口、面向连接和面向重用为组件软件工程的主要开发方法。应用程序和组件的开发为整个开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发组件的时候,待定领域要对口针对,建立模型、深入分析,进而将组件的实际功能确定出来,然后,对对外接口进行规划与设计,对内部的细节进行落实与实现,完成管理和部署软件工作。在设计组件时,不同组件间的粒度不能太大,只要能满足一个逻辑功能对单个的需求即可,不必追求功能的全和。此外,对于提升整个应用系统复用能力,要满足组件的接口。此外,简易性和实用性也是不能缺少的。在设计完某一组件后,用二进制代码形式将某一组件编辑出来,而且在重要的组件库中进行存放,便于今后使用,组件的数据库应用系统即为组件库,组件的分类和描述,加入和删除组件为其两个重要的功能。在开发应用程序时,利用设计组件生成组件清单,将查询数据库时需要的组件提供出来,然后有效的利用现有的组件,自行开发和重构没有的组件,并且向组件库中存入。
二、对软件工程的管理分析
开发管理为现阶段组件工程开发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开发了组件化软件工程之后,使工业化的软件工程成为了现实,专业化的流水线分工用很少的组件开发岗位就能够予以实现,对专业编程岗位不用过多的选择应用。但是,系统分析员在当中是绝对不能缺少的,设计组件系统的工作人员和维护管理组件库的工作人员为软件工程管理中的基础岗位,因此,对于软件工程中所涉及到相关知识,他们必须要认真扎实的进行掌握,然而,随着组件工程的发展,就不再过多的需要那些大量的编程人员。为了能够协调的开展起各个岗位的工作,将工作效率提升上来,为软件工程进行开发时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开发组件软件工程的过程中,对于接口标准一定要予以符合,并且还要通过严格的测试,在对通用性、互操作性和重用性进行了综合的考虑之后,进而将可信任和可靠的商业化软件构建起来。
三、结语
公开论文范文6
开题报告须知
一.选题原则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
2.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3.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4.要结合导师的科研任务进行选题。
5.要根据研究方向及自己的基础和特点,在查阅文献和分析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论文题目或选题范围,并与导师共同确定。
二.基本要求
1.查阅文献资料博士生一般不应少于50篇,硕士生一般不应少于30篇。
2.博士生的开题报告在第三学期开学初进行,硕士生的开题报告在第四学期开学 初进行。
3.书写格式:
(1) 论文题目(或选题范围)
(2) 国内外在这一领域已进行的工作及前沿的主要问题
(3) 课题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以及可能达到的水平
(4) 研究工作具有新意的思路、方法、技术路线
(5) 研究过程中预计可能遇到的困难或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和措施
(6) 所阅读的文献、资料(另附清单)
(7) 论文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