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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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论文

政策论文范文1

意义完善公共政策民众评估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加大公民权利保护力度评估的前提是全面了解,建立健全公共政策民众评估制度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民众的知情权,督促政府及时政策信息,并为民众答疑,让政策更透明,民众更知情。同时,评估强调民众对公共政策的参与,保护民众的政治参与,让民众当家作主,有机会有力量对政府说“不”,积极保护自身利益。加快打造阳光、服务型政府政府作为掌握行政权力的机关,不能拍脑袋决策。把政府置于民众目光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政府权力滥用,避免权钱交易,还可以优化政府绩效外部评估,打造廉洁政府、阳光型政府。目前政府决策之前多咨询专家意见,很少大范围的征询民众意见。完善民众评估制度将让政府更多的倾听民众的声音。做出更贴合民众心意的正确决策,打造成亲民政府、服务性政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建立健全公共政策民众评估制度有利于规范政府决策程序,进而减少大型,以保证社会稳定与安宁。同时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将调和政府与民众的矛盾,政府倾听人民的声音,人民对政府更加信任,从而调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民众参与公共政策评估的制约因素

1.民众能力素质参差不齐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与文化水平不断地提高,民众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意识逐渐增强。但由于受到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部分国民仍然缺乏独立的判断力和辨别力。除此之外,公民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家庭环境、经济条件等不同,导致每个公民参与能力不尽相同。有的公民受过良好的教育,知识水平较高,学习能力强,有强烈参与评估的欲望;而有的公民可能受教育的程度比较低,接受能力较差,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对评估的方式也初步证据交到上一级法院,否则上一级法院不予审查。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同一个案件在监察系统最少两次提出不的决定之后,被害人仍不服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再一次审查。

2.实施暂缓制度不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受害人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因为不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所以不是被害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矛盾时的一种抉择。目前,在西方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实行的都是暂缓制度。从现实情况来讲,法院的力量也是有限的,其审查范围也受到多方因素的制约,一般情况下,法院能做到的就是判断罪犯所犯罪行的轻重,检察官在办案中有无违法定行为等等。其实在我国某些地方在没有法律规定,但实践中正在实施这种制度。当前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将这种制度赋予相应的法律效力,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调解权;二是以法院司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审查为主的情况下加强对暂缓的监督。

三、结语

政策论文范文2

黑龙江省旅游业系列化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成效

1.产业政策

各级计划部门将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来对待,旅游业系列化发展要坚持适度超前,对其增加投入,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要将旅游项目纳入地方自筹资金,要抓好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产品的更新、升级和优化,在综合平衡各项建设项目时,要对旅游业实行倾斜政策。大力支持旅游业系列化发展的相关培训,为旅游业系列化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

2.财政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支持旅游业的系列化发展列入财政发展规划,并增加对旅游业系列化发展的资金投入。建立旅游业系列化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计划、税务、内贸、工商、交通、航运等部门要全面支持建立和实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制度,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征缴工作。

3.扶持政策

各级部门在发展旅游业系列化的过程中要优化经营环境,大力扶持旅游业系列化的发展。对实收资本达不到规定数额的旅行社,将其缴纳的所得税部分返还给企业,设立用以补充企业实收资本资金。对利用贷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设备更新改造的旅游企业,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部分返还于企业。对旅游行业的建设项目,旅游主管部门在核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从低确定税率。

黑龙江省旅游业系列化发展的相关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旅游产业政策对环境影响的考虑不明显

黑龙江省的旅游资源非常丰富,省政府以建立产业化政策来发展旅游业的系列化,但是由于产业化政策的不完善,导致前期的盲目开发以及破坏性的利用,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对许多旅游资源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影响了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应完善旅游业的产业化政策,发展旅游业的系列化不能只依靠政府的推动和企业的促进,还要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和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扶持政策缺少对旅游服务部分的扶持力度

黑龙江省旅游业系列化发展的政府扶持政策更多的是对旅游企业的扶持,而对旅游服务的扶持政策却甚少,政府对旅游服务的扶持,对旅游服务水平的提高有着颇为深刻的影响,所以,政府应该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对旅游服务部分的扶持力度,设立旅游服务的专项扶持资金,为各项旅游服务业务给予补贴,并设立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公共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黑龙江省经济水平比较落后

黑龙江幅员辽阔,有着独天德厚的自然优势,但是黑龙江省的总体经济水平比较落后,在旅游业系列化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困难重重,在为工作人员发放福利的过程中,缺少专项资金做支持。财政的资金,来源于社会的税收,社会的税收来源于社会人民的收入,经济水平的落后影响着政府对旅游业系列化发展各项政策的实施。

(二)政府市场部门缺少旅游产品多样化的创新团队

黑龙江省政府发展旅游业系列化的过程中,旅游产品相对比较单一,虽然制定并实施了相关的行业管理标准,但目前旅游产品的种类数量仍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政府市场部门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而且数目比较少,缺少旅游产品多样化的创新团队。政府部门要努力培养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对从事旅游业系列化工作的在岗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服务质量。

政策论文范文3

制定会计政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将会计理论应用于实务的最为重要一环。在我略高于实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随着企业经营自的确立与强化,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已受到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从理论界现有研究状况看,多限于会计政策概念、性质、特点、目标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的研究,还缺乏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对会计政策进行具体分析[1]。有鉴于此,本文选择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这一会计事项,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及其经济后果作一简要分析,旨在引起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兴趣和重视,同时民为实务界有关股票股利帐务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将会计政策定义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其制定的主体不同,会计政策分为宏观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政策。前者主要是政府或权威机构通过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的。而事者则是在宏观会计政策的指导和约束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所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常也称之为微观会计政策。产生会计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们所持的不同的会计观点[2]。

由于所有者权益本身是由资产与负债倒轧而得,是各项会计政策的最终体现,这无疑对其自身变动的会计处理增添了复杂性,其会计政策也便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过留存收益资本化而造成权益内部变动的一件典型会计事项,长期以来,人们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票股利本身源于人们对股东权益的认识。这使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义。

一、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称为分红股或送股,是公司无偿向普通股股东增发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股东收取股票股利时应否将其砍认为投资收益;其二,送股公司应如何确认和计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权益变化。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下,股东不应将收取的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也是目前会计界普遍持有的观点。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即送股公司的会计处理,它涉及到结转科目与结转金额的确定。

(一)结转科目的确认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可以视为帐户结转和股票分割两笔业务的复合。因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如果会计上不对股东权益另行分类,或者完全按来源划分权益,则不存在帐户之间的结转问题。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人员对股东权益的划分并未完全遵循来源标准,而是考虑了多重目标。典型的分类方式是将股东权益划分为资本金帐户和留存收益帐户。前者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永久性资本(股份公司为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在我国为资本公积)。这样结转分录就可以分别由资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资本帐户结转。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金帐户不得用于股利分配,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一般只能来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股利来源一般不作严格限制,例如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的规定,如果公司保持偿债能力并能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则允许分配,在这种规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用说资盈余(capitalsurplus)了;而在英国,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红(bonusissue)”,其实施是按增发股份的面值从资本盈余中结转的。

(二)结转金额的计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通过结转留存收益(授权资本制下还包括资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资本数额。结转之后,同等数额资产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会不能象以前一样将这些资产分配给股东,所限制的数额为增发股份所必要的额外法定资本,这一数额即为需要资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资本数额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无面值股份为董事会所设定的价值),相应地,只有面值结转才是符合股票股利会计本质的,任何其它结转计价方式都是武断的,有违于这一事项的内在逻辑性。

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多种计量方法,如市场价值、增发前每股帐面资产价值或同类股票的发行价值,其中尤以市价结转法最受关注。支持市价结转主要持下述两种观点[3];

1、再投资假设: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两笔交易组成,公司先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股东收到现金股利后再按市场价值向公司购买新增股份。从帐务处理上看,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按股票的市场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而随后的股票销售将按同等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2、机会成本假设: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认为是将股票送给股东而不是在市场中出售的机会成本。即因为公司本来可以按市价出售这些股份,这是股利金额的最好证据,这一数额应被资本化。

这些观点的似是而非性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股东权益认识的模糊,如以剩余权益理论来看市价结转,股票市场价值代表了企业的权益总额,其本身已包括了资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将代表两者之和的数额从后者结转到前者是不合逻辑的。

二、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在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首次关于股票股利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11)。该项公报对股票股利的来源及帐务处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当期收益;其次,当市场价值显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规定时,增发垢股份应按市场价值予以资本化。1952年,ARB11为现行权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订后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这份公报对评估股票股利的标准作了界定和区分,同修订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动。1953年,CAP又对此前的42份研究公报进行调整,汇编而成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其中,关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会计规定被收录于43号公报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一)准则简介

在这份准则中,最受争议的一点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规定。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时,必须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选取25%作为划分小额送股上限)。CAP对此所作的解释是,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数额相当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允价值。基于这种认识,市场一般不会对小额送股作出明显反应。因此,如无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应按市价结转。但在控股公司(c

losely-heldcompanies)中,因股东对公司事务十分了解,不会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应当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设定价值予以资本化[4]。

对于高于设定比率的大额送股,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公司将送股描述为“以股利形式实施的分割”(splitupeffectedintheformofa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时,就没有必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资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帐务处理。对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还推荐了另一种处理办法,即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股本帐户。

(二)评价

对于CAP的这份公报,公众褒贬不一。尤其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说法。在准则制定之初,委员会部分成员就曾指出,CAP在制订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会计政策时,已认为不应将其确认为收益;而在制订股票股利发放者(issuer)的会计政策时,又基于与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两者之间缺乏内在一致性。并且,CAP将会计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场瓜这一假设之上,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此外,对市场瓜的假设也并未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无论是何种比例的送股,对股票的稀释都应当立即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etal.1978)分析了送股时股价行为,发现无认纲举目张额送股还是大额送股,股东在股东的除权日附近的异常报酬并不显著异于零。[5]亦即,市场对各种比例的送股均会作出适度调整,只不过受市场非完善因素阻碍,这种调整不是很充分而已。尽管如此,CAP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框架的约束,结合股票股利的市场反应来制定会计准则。对此,哲夫(Zeff1978)评论道,CAP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公报是会计界在制订会计政策时将其经济后果纳入考虑的最早事件之一[6]。这对于其他会计政策的制定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从历史上看,会计程序委员会是为美国注册会计师最初制定公认会计原则(GAAP)而设立的机构,尚处于准则制定的探索阶段。委员会发表的会计研究公报,也主要是对现行会计惯例加以选择和认可,而缺乏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股票股利会计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ARB就事认强烈,缺乏前后一贯理论依据的不成熟特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报没有严格遵循会计上的逻辑。

三、有关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实证研究

与现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只是企业内部的会计结转和股票分割的复合。因此,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会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对其会计政策的信息内涵作出适度反应。这方面的研究举不胜举。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andTitman1984)(简称GMT)在调查股票股利宣告日价格反应时,发现有显著的异常报酬(abnormal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确实向市场传递了某种信息。对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两天报酬为3.03%,而后者则为4.9%,显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应较大;对于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额股票股利的异常报酬为4.90%,小额股票股利为5.89%,宣告报酬随送股规模呈反向关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设(retainedearningshypothesis)对这一现象作了解释[8]。

(一)留存收益假设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非完善市场中,企业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增长潜力,即具备更多关于企业价值的真实信息。因此,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时,管理者便会采用相应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种常用的信号显示(signaling)机制。同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传播信息,又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欢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股利的发放是不花任何代价的。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须具备相应的信号成本,足以使潜在的造假者望而却步,股票股利同样如此。从会计角度来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设来解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

该假设认为,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会从留存收益中结转出一部分金额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即股本和资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最高限额。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减少,实际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来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可用未来的收益填补减少的这一部分,否则,会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困境。这对于造假者而言,代价是昂贵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会将股票股利的发放视为一个有利信号,它显示了管理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

严格地讲,留存收益假设是不够准确的,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首先,对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结果必须要减少留存收益;其次,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后乾则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此,彼得逊等人(Petersonetal.1996)[9]提出可分配权益(distributalbe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对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额。只有引起可分配权益减少的股票股利,其信号成本才是昂贵的。

(二)送股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实证检验

根据会计程序委员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股利的会计结转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当送股比例低于25%时,

·必须按增发股票的市价从留存收益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

当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种方法中选择

·按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普通股股本帐户

·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帐户

·视同股票分割不作帐户结转,只须按送股比例减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权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规定的,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要求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类则为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之和;第三类最为宽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资不抵债,所有权益均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及分配权益的不同规定,使得其信号成本也不尽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会计处理对可分配权益的影响(参见会计研究2000.3第51页)

根据留存收益假设,可分配权益减少得越多,则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就越高,从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送股比例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向市场显示其关于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逊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可分配权益减少了的企业,投资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获得异常报酬显著高于其它企业,证实了留存收益假设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规定,25%的送股比例为大额送股与小额送股的分界线。在此以上按面值结转,在此以下则按市值结转。又因股票市价一般远远高于其面值或设定价值。这样,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时,公司所结

转的留存收益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况。从而出现小额送股却要比大额送股减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现象。例如,在1987年6月,贝尔产业(Bell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赠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贝尔为此结转了2052.7万美元。而如果贝尔宣告25%的股票股利,则只需按面值减少33.8万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两种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20%和25%两种送股比例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根据留存收益假设,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管理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更有利的信号。对此,兰金等人(Rankineetal.1997)通过经验测试,对两种送股比例的企业作了比较。结果表明,对于送股比例为20%的企业,股东在宣告期获得了更大的异常报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间内出现了增长更快的现金股利[10]。

上述结果证实,管理者有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传其私有信息的动机。换言之,会计政策具有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减缓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析

迄今为止,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是在相关的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一)制度分析

我国属于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理而进行的无偿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才者均表示为送红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国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正式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时,“应按该种股票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制度》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帐户处理所涉及的科目看,无疑是允许企业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二)实务处理

尽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多种送股计价方式。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为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便于确定所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增发股票有数量)。这使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价问题。从纳税角度看,这一处理有利于公司减轻股东税赋,因为如按照市价结转,其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过面值数额,由此应由股东承担的税赋也是相当重的。

此外,实务还对股票股利处理时间与报告揭示作了灵活处理。对于现金股利,在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当它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之间发生差异时,必须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时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只需要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帐务处理,因而不存在有关项目调整的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处理方法,首先考虑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差别,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丁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须作为负债处理,执必夸大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因此,在送股发生时再进行帐务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务界对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既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又有利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手续,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与美国相比,我国实务界对送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尚不具备象美国一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来传递信号还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因而会计政策还仅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结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动机、经济效果、选择依据作了逐一分析。现作如下归纳: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产生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

·宏观会计政策制定者有动机通过准则的制定以扩大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并有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是制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会计政策从会计角度确保公司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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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论文范文4

以企业视角来看,首先,知识产权投入和其他投资的关键差别在于创新投入的产出是不确定的,往往没有明确的投入回报比,这也让知识产权投资成为高风险投资;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产生后往往会被同行业其他企业简单模仿,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外迅速蔓延,瞬间即丧失了技术研发优势;最后,知识产权投入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企业收益和社会收益,当企业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时,高新技术企业自然不会对自主创新活动产生足够的主动性。因此,通过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更多的优惠和扶持将极大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上述难题。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国,虽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且在不断的进步之中,但对知识产权发展所起到的激励作用却尚不明显。

2.1税收政策法律位阶较低

目前,我国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如《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试行办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发的,其法律位阶较低,法律的刚性不足,税收政策的落实效果十分有限。

2.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不强

税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会浮于形式,并产生政策漏洞,使优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带”。

2.2.1缺少科技研发中间环节优惠。通过税收政策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活动,一般是在产出研发结果后才给予税收优惠,但在研发的过程中则较少支持。在这样的政策影响下,企业必然会只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而对研究开发新产品和建立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投入不足,我国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热衷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结果造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

2.2.2缺少知识产权具体项目优惠。现行税收政策将企业本身作为受益人的做法,无法清晰地辨别在企业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识产权相关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税收优惠政策被盲目执行却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这种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经具备较强实力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处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缺少扶持。

2.2.3缺少固定资产专项抵扣优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改革,虽然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企业购入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等)以及与知识产权产生密切相关的费用(如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均无法抵扣,2011年的“营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调整。这种政策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税负相对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研发技术专利的热情。

2.2.4缺少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优惠。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有形资产收入范畴,而转让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取得的收入属于无形资产收入范畴,现行税制将两者同样看待,按相同税率征收营业税,忽视了转让无形资产的风险远高于有形资产,极大打击了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活动的积极性。

2.3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窄

虽然政府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但事实上大多数优惠很难全面覆盖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只是针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同时,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标准较严格且门槛过高,导致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标准,进而“没条件创造条件”地过度包装,以求可以“搭便车”获得优惠,却没有真正起到激励知识产权发展的作用。

2.4税收政策忽视科研人才

目前,我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的科教文卫事业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或是国外组织颁发并得到国际认可的各类奖励,对省级以下的同类型奖励,不论贡献大小均需征税,这种级别上的限制不利于激发高素质人才的创新精神,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产生。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股息、分红等收入没有税收优惠,对个人转让知识产权所得,不论是技术专利还是著作权或商标权,不论在税率上还是在纳税额扣除标准上,都与劳务、租赁所得一致,打击了科研人才的创新热情。

2.5税收政策存在盲区

随着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兴起,诸如互联网域名、虚构角色名称等新型知识产权已悄然出现并逐渐成为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最具价值的财产之一。比如一个域名获得的市场认知度越高,其能带来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越多,其对企业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电影、电视剧中大家耳熟能详的角色名称(如三毛、喜羊羊等)作为企业的宣传标语、产品商标等,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获得巨大的市场关注度和商业利益。可见,随着信息时代到来,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毫无疑问会越来越大,但面对这些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权利时,税收政策却鲜见踪影。

3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虽然政策内容、执行方式不尽相同,但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

3.1税收政策的法律位阶高

西方国家由于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知识产权税收政策较为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和规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税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税收体系较为完整,如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研究开发减税修正法案》等均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对知识产权的税收优惠。

3.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较强

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心随着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不断调整,对知识产权活动的优惠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在研发环节的优惠、对具体项目的优惠等方面针对性较强,有税收减免、研究开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特定准备金制度等多种方式,将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活动开展前的资金扶持和开展后的风险分担有机结合,对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给予了双重保障。

3.3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广

在税收政策的覆盖面上,西方国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则,在突破行业限制的基础上,保证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税收政策申请的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周期,使企业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3.4税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员

西方国家从鼓励教育和保障利益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以税收政策鼓励教育,在美国,各州政府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性税收优惠来支持企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其中涵盖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免征特别税以及在征税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返还;另一方面则切实保障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个人权益,通过降低交易税率鼓励知识产权投资。

4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不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加以完善,是我国实现以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产生、持有、转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提高税收政策立法层级

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税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理念仍处于起步阶段。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体系,保证税收政策的刚性落实和实施效率,就必须提高税收政策的立法层级,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作用,并将支持自主创新的精神纳入税法,使之成为税收政策的关键性要素。

4.2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

4.2.1加强研发阶段的针对性。由于知识产权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放在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在知识产权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风险集中于链条前端,因此,税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视前期研发,导致核心技术“空心化”。

4.2.2加强具体项目的针对性。针对知识产权具体项目,建议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将税后利润再用于知识产权投资的给予退税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攻关项目,拟定相关的风险预估方案并予以税收补贴,引导社会以集聚资金的方式设立风投企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4.2.3加强转让交易的针对性。知识产权转让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关键,为提高税收政策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的力度,建议针对转让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均实行较现行税制更为优惠的税率或税前抵扣政策。

4.2.4加强专项抵扣的针对性。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原则上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行扣除,这在现实操作中形成了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客观上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扩大创新性投资的步伐,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抑制作用。建议进一步推行增值税改革,优先将税费压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试行“消费性”增值税的试点。

4.3扩大税收政策的覆盖面

扩大税收政策覆盖面主要应做到两点:一是知识产权税收政策适当弱化对重点扶持行业的税收优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税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方面,通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高新技术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主动参与到税收政策的落实中来。

4.4提高科研人才的积极性

科研人才是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的主力军,其创造性的发挥程度决定着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里的科研人员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费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并积极应用的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交易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建议从“效率原则”出发给予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中适当降低个人转让专利、技术所得的税率,对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提成收入以及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的各类投资减征个税等。

4.5填补税收政策盲区

4.5.1填补新型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缺漏。利用税收手段激励新型知识产权发展的首要问题是要明确新型知识产权的定价机制,举例来说,与互联网关联度密切的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是否有稳定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因此可以对其固定时段访问量和广告投放所带来的利润进行样本统计,然后剔除对样本客观性影响较大的特殊事件,取样本算数平均值计算此新型知识产权的单位收益,据此对新型知识产权进行估价并明确税基。同时,出于促进新型知识产权发展这一目的,建议规定针对新型知识产权交易的征税,按其估价和交易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进行征收。同时,新型知识产权领域的税收政策还应具备保护功能,当出现盗用、滥用新型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时,如无法估计实际损失,高新技术企业以征税时的估价或交易价为凭据,亦可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4.5.2设置新型知识产权税收兜底条款。由于新型知识产权同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在征税方面还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因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固化税制。鉴于此,建议在税收政策中添加一项“兜底条款”:“无法穷尽的特殊情况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型知识产权征税出现不利于新型知识产权产生和交易之状况,不排除实时对征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可能。”

政策论文范文5

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强调利用市场手段来促进经济发展,但市场作用的结果却不必然导致收入的公平分配。在自由市场中,一般是由生产要素市场来完成个人收入分配的,这虽然注重了效率,但却会导致财产多者收入也多,而那些既无财产又无特殊技能的人则难逃贫困的命运。长此以往,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激增。为缓解社会矛盾,发达国家积极进行政府干预,制定收入再分配的国家政策,以缩小因市场原因而造成的过大的收入差距。而在一系列的收入分配调节手段中,西方发达国家尤为重视税收的调节作用。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机制功能的强弱,取决于政府对效率和公平目标的权衡取舍。发达国家由于处在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上,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运用税收政策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进而实现公平分配和社会的共同进步,因此发达国家的税收调节目标趋向于调节公平分配。从发达国家的税制设计思想来看,普遍把“公平”放在首要位置。在现行美国税制中,明确将促进税收公平作为首要原则和目标,税收效率只是一个次要目标。美国2006年税制改革的思想就是:简化、公平、促进经济增长。法国政府在收入分配方面始终不渝的财税调控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共享社会财富”是法国税制的一大理念。“福利国家”的典范瑞典是用“高赋税、均分配”的政策打造出全民平等的超稳定结构。

二、发达国家的税收负担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公平原则,首先表现为合理的税收负担,即税收负担追求公平合理而非绝对的等额负担。宏观税负水平是衡量一国税收调控能力的重要指标,反映一个国家通过税收形式进行再分配的力度。一国宏观税收负担越高,表明该国税收调控能力越强。一般来说,高税负是和高福利联系在一起的。一国的宏观税负水平高表明其税收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较强的作用;一方面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差距,以达到其公平正义的税收调节目标;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筹集福利资金,通过再次分配的渠道实现公平目标。国家宏观调控的税负水平有效地反映了税收调节实现公平正义的能力。宏观税负水平一般用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或宏观税负率来表示。从国际比较来看,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率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相对较高的宏观税负率往往使其再分配能力较强进而导致其居民收入差距相对较小。根据IMF的可得数据,2012年33个发达经济体宏观税负率的平均值为34.7%,而其余100个发展中经济体宏观税负率的平均值为20.8%;18个发达经济体基尼系数的平均值为0.324,而其余78个发展中经济体基尼系数的平均值高达0.411。在18个发达经济体内部,我们也发现宏观税负水平越高的国家,其基尼系数通常较小。宏观税负指标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更关键的是不同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率指标。发达国家坚持公平优先的税收原则就是坚持量能负担原则,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或不征税,因而能有效地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差距调节的社会目标。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虽然较高,但其税收负担的具体承担者主要是高收入人群。以2011年美国的数据为例,大部分税收是由高收入纳税人缴纳的。若把所有家庭按收入分为五组,那么,高收入组的纳税人税前收入份额为51.9%,缴纳了整个联邦税收的68.7%;中等偏上收入组的纳税人赚取了所有收入的20.4%,缴纳了整个联邦税收的17.6%;中等收入组的税前收入份额为14.1%,其税收份额为8.9%;中等偏下收入组的税前收入份额为9.6%,其税收份额为3.8%;低收入组的税前收入份额为5.3%,其税收份额为0.6%。

三、发达国家的税收结构分析

税收结构是指一国税种的组合方式与相对地位。合理的税收结构是有效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差距职能作用的关键。根据税收结构两分法,税收种类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通常不能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主要包括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和社会保险税等税种。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销售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税种。税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体还是以间接税为主体,抑或是两者并重,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效率与收入分配公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意味着大部分税收收入来自于所得和财富,由于对所得和财富征税的税负一般难以转嫁,因而这种税收结构通常被认为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但在这种税收结构下劳动和资本的税负相对较重,因而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下将会使资本和劳动力流向低税负国家和地区,从而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而间接税的税负容易转嫁,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通常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但这类税收通常具有的累退性会增加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特别是会降低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水平。因此,最优的税收结构就是效率与公平兼备,即在能获得既定税收收入的前提下,有利于社会公平,同时效率损失最小。或者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最低。间接税替代直接税往往会恶化收入分配但会增加效率,而直接税替代间接税往往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但会降低经济效率。发达国家近代税收结构的演进可分为两个阶段。从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税收结构以间接税(特别是消费税和关税)为主体,以直接税为补充。二战前后至今发达国家的税收结构逐步转变为以现代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体,间接税为重要补充。在直接税中,一方面,随着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纳税人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税基不断拓展,迅速成为一种“大众税”,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也快速提高;另一方面,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社会保障支出在公共支出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使得社会保障税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以美国为例,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三大直接税收入之和在联邦政府的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从1935年的30.2%大幅上升到1945年的83.7%,已表现为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结构特征。2012年,在13个代表性发达国家中,包括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工薪税、财产税等在内的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均在2/3以上,其均值为73%;而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均低于1/3,其均值为27%。

四、发达国家直接税的再分配效应

首先考察个人所得税、雇员和自雇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以及其他对家庭所得课征的直接税的再分配效应。我们用总收入基尼系数度量家庭总收入差距,用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度量家庭可支配收入差距。15个代表性发达国家的家庭总收入基尼系数与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等数据均来自VerbistandFigari(2013),见表1。MT指数(MusgraveandThin,1948)用于度量直接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它等于总收入基尼系数减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说明直接税征收能够缩小收入差距,其数值越大,直接税降低收入不平等的程度也就越大。在对家庭总收入征收直接税之后,15个欧盟国家的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均显著低于总收入基尼系数,直接税均不同程度地缩小了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等直接对个人所得的课税使所有样本国家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平均值由0.3261下降到0.2744,平均降低了0.0518,直接税的征收致使各国总收入基尼系数平均下降了15.9%。再分配效应最高的国家包括比利时、德国、奥地利和爱尔兰;再分配效应最小的国家包括法国、西班牙和希腊。我们可以根据再分配效应的大小,将上述国家分成三组:比利时、德国、奥地利、爱尔兰为高水平再分配效应国家;芬兰、卢森堡、荷兰、英国、丹麦、瑞典、意大利为中等水平再分配效应国家;葡萄牙、法国、西班牙、希腊为低水平再分配效应国家。税收的再分配效应大小取决于平均税率和税收的累进性。其他条件相同,一国税收的平均税率越高,其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效果就越高;其他条件相同,一国税收的累进性越高,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差距就越大,税后收入差距的缩小就越明显。从直接税的平均税率即直接税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来看,发达国家直接税的平均税率接近25%。丹麦、芬兰、德国和荷兰四国的平均税率高达30%以上。丹麦和芬兰较高的平均税率主要是由高水平的地方税引起的;德国较高的平均税率主要源于个人所得税(占直接税总额的53.6%)和社会保障税(占直接税总额的45.2%);荷兰较高的平均税率主要源于社会保障税(占直接税总额的54.7%)和个人所得税(占直接税总额的45.3%)。而瑞典、比利时和意大利较高的平均税率,主要源于高水平的个人所得税(占直接税总额比重在2/3左右),因而这三个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在欧盟国家中也是最高的。对大多数发达国家来说,个人所得税是最重要的税种。在15个代表性发达国家中有10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直接税总额的比重超过50%。不过,在荷兰、希腊和法国,社会保障税所占比重最大,其范围在54.7%~74.8%之间。在芬兰和丹麦,以地方税为主的其他税收是最重要的税收类型,占直接税总税收的比例在62%左右。在英国、瑞典和意大利,其他税占有一定比重,占比均超过5%,但是在所有其他国家其他税占比很小甚至为零。社会保障税平均税率最高的国家包括荷兰、法国、德国、奥地利,社会保障税占总收入的比重从12.63%到16.85%不等。社会保障税平均税率最低的国家包括爱尔兰、芬兰、瑞典和西班牙,占总收入的比重在4.4%到5.8%之间。从税收的累进性程度来看,15个代表性发达国家直接税的累进性指数均为正值,表明这些发达国家的直接税均具有累进性特点。给出了15个发达国家直接税及其三个组成部分的Kakwani指数。从直接税累进性的国际比较来看,15个发达国家直接税的K指数的取值范围在丹麦的0.0816与爱尔兰的0.3205之间,其平均值为0.1668。此外,直接税平均税率与其K指数之间存在一种取舍关系,二者相关系数是-0.65,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也就是说,在直接税累进性程度较高时,政府选择较低的税率水平。在15个发达国家中,除瑞典外,个人所得税均是直接税中累进性程度最高的税种。瑞典个税的K指数仅次于其他税。除丹麦、芬兰、瑞典和法国四国外,在其他11个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三类税收中是累进性程度最高的税种,加上个人所得税占直接税总额的比重在三类税收中同样是最高税种的事实,导致个人所得税对直接税的整体累进性发挥了最大贡献,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率均超过80%,在荷兰和西班牙甚至超过100%。即使在丹麦、芬兰、瑞典和法国四国,个人所得税对整体累进性的贡献在三类税收中仍然是最高的。这也证实了个人所得税是发达国家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最重要的税收手段。除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的K指数接近于零,这是因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社保税是按照个人所得的一个固定比例征收的。不过,英国、爱尔兰、芬兰、比利时和丹麦的社保税具有较高的累进性。英国的社会保障税制设计实行免征额及超额累进费率制,对于周薪不到39英镑的免缴社会保障税,周薪不到66英镑的税率为10%,周薪65~100英镑的税率为14%,周薪100~150英镑的税率为18%。对芬兰的高收入者而言同样有额外的社会保障税率;在比利时,最低水平的养老金是不需要支付社保税的。在比利时和丹麦,社保税对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荷兰和西班牙,由于社保税的K指数为负值,因而其社保税具有扩大居民收入差距的累退性。希腊、瑞典、法国和西班牙的其他税具有较高的累进性,这是因为这四个国家其他税的主体部分是资本所得税和财产税,这些税收主要由高收入者承担;英国和比利时的其他税具有累退性;其他国家的其他税则接近比例税。丹麦和芬兰地方税的K指数很低,不过由于其平均税率比较高,因而这两个国家的地方税对直接税整体累进性的贡献率仍然较高。

五、发达国家消费税的再分配效应分析

国内学术界通常把间接税与广义消费税视作等价的概念。本文中的消费税就是指广义消费税或间接税。广义消费税是指以所有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既包括对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类,如烟税、酒税、盐税、货物税、关税等,也包括对一般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征的税类,如增值税、营业税等。2011年,15个OECD国家消费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平均为25.9%;其中,一般消费税和特定商品及服务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7.7%和8%。发达国家的消费税在形式上通常是按比例征收而实质上具有累退性。由于家庭收入越低,消费占其家庭收入的比重就越高,因此消费税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随着家庭收入的提高趋于下降。例如,从2007年英国消费税的税收归宿来看,消费税分别占低收入组、中下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上收入组和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9.8%、21.9%、20.2%、18.4%和14.3%(ONS,2007)。Warren(2008)对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瑞典、英国及美国等18个发达国家消费税再分配效应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消费税在各发达国家均具有明显的累退性,税后收入基尼系数均大于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消费税使上述各国基尼系数的平均水平提高了8%(Warren,2008)。此外,从消费税的负向再分配效应占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的比例与各国消费税占GDP的比重之间的关系来看,二者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可见,一国消费税占其GDP的比重越高,消费税的负向再分配效应就越高。为减轻消费税的累退性影响,发达国家通常在对商品普遍征税的基础上,对一些生活必需品课以低税,对奢侈品课以高税。许多OECD国家对那些在贫困家庭消费中占很大比重的诸如食品、供水、医疗保健以及公共运输之类的商品及劳务适用低税率或者免税。例如,英国在20%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之外设有0和5%两档低税率,涵盖了食品、服装、自来水、家用能源、居住用房、客货运输、医疗药品、报刊书籍等许多日常生活必需品,此外还对金融、保险、邮政、保健、殡葬服务和部分教育、培训服务实行免税。欧盟各国将增值税设置三档税率,其中,标准税率适用于一般消费品,低档税率(设有1~3个税率)适用于生活必需品,高档税率适用于豪华住宅、名牌轿车、豪华游艇、香水、享用高档宴会、高档休闲娱乐等奢侈品。对低收入阶层的生活必需品制定较低的税率或免税,而对高收入阶层集中消费的奢侈品征收高额的特别消费税,发达国家正是通过这种差别的商品税税率结构来增强商品税的累进性。

六、对中国的启示

政策论文范文6

从统治行政到管理行政,从服务型政府到公共治理,政府的服务范围越来越宽泛,介入的社会事务越来越多,需要处理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同公民的需求和愿望有很大差距,作为利维坦的怪兽是不得不必须的罪恶,但随着民主进程的加快,传统的粗暴、强制性命令手段已不适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根据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制度延续,学者王绍光把政策议程的设置归为“关门模式、内参模式、上书模式、动员模式、借力模式、外压模式”。随着利益分化的加剧,专家、传媒、利益相关群体和人民大众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来,关门模式和动员模式日渐式微,内参模式成为常态,上书模式和借力模式时有耳闻,外压模式出现频繁。单一行政命令的动员型管理正转向多元化回应型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履行的职能越来越多,虽然有制度和技术层面的支撑,但“市场失灵”下的政府干预同样会陷入“政府失灵’的怪圈。作为理性治理方法的公共政策担负着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重任,因此,公平、公正就是政策评估绕不过去的“卡夫丁”峡谷。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利益表达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首要环节,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助于公共政策问题的认定和保证政策的利益取向,也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探究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中利益表达所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才能保证公众利益诉求得以广泛表达,确保公共政策公平公正。权威专家俞吾金教授提出,公平正义是当代文明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作为后发国家的中国还缺乏作为现代公平正义价值观念的支援意识的文化土壤。就分配正义而言,孔孟儒家主张政治的目的在于实现和保障民众的私利,公家之利则用于维持国家的运转及养老、救济、赈灾等社会福利,这些观念转化为历史上的土地、赋税、农商、教育、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就政治哲学而言,孔孟从“天”、“正名”和“民本论证政治合法性的根据,其中蕴含有公共责任意识和民权意识的萌芽。”因此,程序正义是前提,效果最优是目标。公共政策程序正义是在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与终止的过程中,依照宪法与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法定的顺序、方式与步骤作出政策选择的行动。其内在价值在于确保政策选择不偏离公共性的方向,以及国家公共权力在决策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社会秩序的自觉合理建构。

二、公共政策评估的方法演进

西方政策评估研究自19世纪末开始至现在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政策效果评估阶段,自19世纪末到二战前夕,主要关注点是政策实施的效率与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第二阶段是1945年至20世纪70年代初,关注点是评估结果的价值和实用性分析;第三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关注点是政策价值取向,即政策所体现的社会公平、公正问题;第四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关注点是政策评估过程中的多方需求,多元互动,综合了对政策效率、政策公正性的共同关注。美国学者豪斯曾将西方政策评估方法划分为八类;近代以来,弗里曼和瓦斯康塞洛斯等人提出,评估的目标是为了增进社会福祉,促进社会公正、意识形态,特别是民主的发展,于是,他们提出了批判社会理论评估,执行过程中采取价值坚持和价值批判的立场,并拥护政治民主理念,与此同时,在社会价值观方面与利益相关者批判性地衔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估,如响应式评估、参与式评估、民主审议评估等。我国对公共政策科学性的研究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陈振明认为,公共政策评估方法主要有前后对比法、实验和准实验模型法、影子控制法等。徐家良认为,公共政策评估可以从定量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三个方面去进行。公共政策评估除了项目验证等技术性的分析之外,还应从组织情景、组织理念、问题情景、社会目标、社会基本价值理念等方面对公共政策进行分析和评价,强调复述、分析、批判、再复述、再分析等不断的辩证评价。

三、改进和提升评估的措施与手段

1956年,政策科学家拉斯韦尔把政策过程研究分解为情报、提议、规定、合法化、应用、终止和评估七个阶段,这种根据政策过程划分不同阶段的理论被称为阶段论或阶段模型。80年代中后期以来,又出现了制度性的理性选择理论、间断—平衡框架、政策评估框架、倡导联盟框架、大规模比较研究方法的因果漏斗框架和多源流分析框架等。保罗·萨巴蒂尔(Sabatier,PaulA)与汉克·C·简金斯·史密斯(Jenkins—SmithHankC)提出的倡导联盟框架较好地分析了导致政策变迁的演化路径,关注政策子系统中基于不同信念而结成的倡导联盟,同时注意联盟之间的互动关系与政策子系统外部要素与环境相互作用而备受学界关注;此外,约翰、金登在1984年出版的《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一书中提出的多源流分析模型也非常适应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问题流、政策流和政治流三股溪流的并行与交汇,以焦点事件的触发机制为时机,用调查实验和定性分析,让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评估过程中,用多元的方法全面感知与把握政策效果,查找政策漏洞,修正与改善政策的实施效果。首先,转变政策制定和评估理念。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就是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评估过程的个人、团体或组织。政策制定时要考虑到不同的支持联盟与焦点问题,要体现统治阶层的意志和公民的利益诉求,要及时地感知和搜素问题流,用科学的判断前瞻性的眼光来解决社会问题。例如,可以设立专门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利益集团的代表所组成,委员会的成员并不直接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也不作为评估主体或客体出现,它的作用在于整个过程的具体工作上,避免人为因素导致评估结果丢失或瞒报。其次,完善制度,形成多方参与评估长效机制,强化评估组织的作用。对于政策的评估,要以法律形式确保其能够长效保持。不是一个偶然的公民或社团组织参与,也不是一个象征性的意见调查。而是作为一个考核政府的指标实实在在的把公平评估结果放入到社会管理实践中。目前,公共政策评估缺乏科学认识和认真态度,评估的工作方法与方式主要是以政府为主,评估成本意识不强,评估积极主动性孱弱,往往是花费大量时间金钱,评估结果多倾向与有利于政府自身的方向,造成评估结果的可信度下降。政策评估要达到更为科学、合理的程度,就要在政策评估的某些环节上,让普通的、非利益集团操控的人参与评估活动之中,即可称之为政策评估中的公民参与。⑨因此,要注重介于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第三方中介组织,由官员、专家、学者、政策受益对象共同组成评估组织,通过权威性和广泛性的联盟,避免内耗造成能量场的散失,凝聚力与感召力不强的局面出现,用政治流和政策流的适时交汇来打开“机会之窗”,政策制定、实施、修正、终结各个阶段都进行跟进式评估,及时纠偏,努力提升政策评估的效用。再次,评估指标与方法要切合中国国情。制度生长的土壤具有共性和个性。西方的评估标准与技术是在后工业化时期和信息化时代基础上产生的,目前我国尚处于工业化初期,在工业化向信息化跃进的阶段,用过高的评估标准和过于现代化的评估技术手段会不适应我国现代化的实际,所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政策评估指标体系,比如GDP的绩效增长与环境保护措施的同步进行,收入差距的缩小与人民幸福感指数的提升,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产品提供的完善程度,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程度等等,都必须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相匹配。复次,评估信息化和常态化。目前的政策评估多是在实践中遇到了阻力和问题才进行听证、论证,没有建立信息库与常态化评估模式。应利用大数据时代信息化的优势,广泛搜寻与政策内容相关的关注信息,进行动态测评与数据采集,适时分析舆论倾向,少用价值判断引导,多用事实证据论证,用数据和事实验证,用丰富的信息资料内容来让政策对象理解政策,进行合理化评估;常态化的评估方式就要有健全的组织与人员,积极主动地形成惯例和制度,每出台一项政策就要注意配套相应的评估办法、评估标准和参与途径,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行使好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