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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1
为规范产前筛查工作管理,提高全辖区产前筛查覆盖率和高危孕产妇产前诊断,切实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区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产前筛查释义
产前筛查是指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从孕妇群体中发现某些怀疑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高危孕妇,进一步明确诊断。目前主要对唐氏综合征和神经管畸形、18-三体综合征三种目标疾病进行筛查。
二、筛查与诊断机构
我院按照上级部署,为要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进行血液采样,集中送市妇幼保健院进行筛查,由市妇幼保健院反馈报告情况并作出诊断。
三、管理模式
(一)成立市产前筛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产前筛查网络管理和规范全辖区产前筛查、诊断工作,督导与产前筛查诊断中心做好产前筛查的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二)正确采集、储存产前筛查血标本。明确专人负责收集采血标本,并对血标本、筛查申请单质量进行审核,统一送市妇幼保健院。
(三)产前筛查健康知识宣教与考核。
1.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孕产妇及其家属进行孕产期产前筛查知识宣教,提高宣教率与知晓率。
2.妇幼专干对辖区内孕妇进行产前筛查知识宣教,力争宣教率达100%;孕妇产前筛查知晓率达100%。
3.妇产科医师在接诊初诊孕妇时应进行产前筛查知识宣教,签署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要求产筛宣教率、知晓率100%。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2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2012年10月~2014年1月在我院接受胎儿系统超声检查单胎孕妇521例,平均年龄27岁(20-36岁),平均孕周23w(22~24w)。
1.2 仪器:采用Aloka-7彩色超声诊断仪,电子凸阵三维容积探头频率2.5~3.0MHz。
1.3 方法:⑴先填写产前胎儿系统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后进行检查;⑵孕妇取仰卧位,探头置于孕妇腹壁,将超声诊断仪设为胎儿产科检查条件,按指南顺序对胎儿进行头颅、脊柱、面部、肢体骨骼、胸部、心脏、肝脏、胆囊、胃泡、双肾、膀胱、脐带、胎盘、宫颈内口及羊水等超声标准切面,并采集于电脑工作站内;⑶超声检查如发现胎儿结构异常则由2名副主任职称以上超声医师共同进行诊断;⑷当胎儿结构异常的重要切面显示不清时,嘱孕妇走动以改变胎位,以便获得满意的图像。必要时CDFI检测血流动力学变化;⑸对确诊的6大致死性胎儿畸形(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公布的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及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建议临床终止妊娠;⑹对6大畸形以外的胎儿其它畸形进行跟踪随访;⑺对疑有染色体异常或难以确定的胎儿畸形病例转至上级产前会诊中心进一步确诊,并追踪检查最后的结果。
2 结果
本组521例中检出19例胎儿畸形,其中漏诊和误诊各1例,检出率为3.65%。
3 讨论
3.1 标准超声切面对胎儿畸形的诊断意义:产前超声检查是公认有效的影像学检查技术,可以评价胚胎、胎儿主要解剖结构的大体形态最常用、无创、可重复的方法。指南中正常的胸腔横切面显示四腔心及左右肺组织中等回声。当心脏位置改变及胸腔占位病变可以提供诸多诊断信息:⑴确定心脏位置是否正常;⑵判断单心室;⑶鉴别胸腔占位病变来源等。以往产前超声仅做胸腔的矢状切面或不标准的胸腔横切面,对单心室和胸腔占位极易漏诊。本组检出2例左侧膈疝,其发病机理是由于膈肌发育缺陷或发育不全,腹腔脏器经过缺损处疝入胸腔,造成解剖关系异常的疾病。单纯胃疝入者表现为胸腔胃泡无回声较易诊断。产前超声如发现左侧胸腔囊性包块并将心脏推移至右侧胸腔,经腹部横切面未显示胃泡回声,可以提示左侧胸腔膈疝。但膈疝需与大泡型肺囊腺瘤相鉴别,大泡型肺囊腺瘤为多个囊泡回声,并且腹部横切面胃泡回声存在。在指南中颅骨系列切面同样至关重要,当标准切面发生异常时能够检出神经系统胎儿畸形,如无脑儿、脑膜脑膨出、柠檬头、胼胝体发育不良或缺失、前脑无裂畸形、蛛网膜囊肿、小头畸形、脑裂畸形等都能表现出来。本组检出1例无脑儿,超声显示颅骨环缺如,脑组织暴露在羊水中,双眼突出,呈蛙样面容。而脑膨出为颅骨环部分缺失致部分脑组织脱出。关于指南脊柱超声系列切面,以往仅作矢状切面,易将小的脊柱裂漏诊,现增加了脊柱的冠状及横切面。从而更准确多切面观察脊柱的结构。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 三维彩超胎儿畸形;产前诊断;应用价值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回顾我院2008年档案信息至今,中、晚期检查的孕妇9826例,孕妇年龄
1.2 检查方法 常规检查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观测妊娠反应,超声检查测量胎儿体表及内部结构各水平指标(60%观测羊水指数)和胎盘分级;多切面进行扫查,超声检查2~3次确诊。
2 结果
在9826例中检出脐带绕颈3695例,发生率286.41‰;179例胎儿畸形,发生率15.62‰;胎盘早剥6例,发生率0.29‰;羊水过多125例,发生率9.78‰,羊水过少67例,发生率4.92‰;脐带囊肿5例,发生率0.24‰;死胎2例,发生率0.12‰;孕中期38~42周胎位不正812例,发生率93.09‰。
3 讨论
3.1 胎儿中枢神经系统畸形 胎儿畸形日益成为胎儿和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我国全国性分娩时出生缺陷监测结果概率为:2001~2003年间监测发生率为6.05‰;2004~2005年间(取消强制婚检后)监测发生率为10.76‰;2005年至今发生概率为13.7%。本组9826例胎儿中畸形儿179例胎儿畸形,发生率14.28%。与上述缺陷结果分析基本相符,其中神经系统畸形是畸形儿的首位,占35.02%,与国内2009年12月之前报道胎儿畸形以中枢神经系统畸形最为常见(60%~70%)基本相符。三维多平面成像在中枢神经系统畸形的诊断中很有价值,它不仅可获得胎儿颅脑的横切面,还可获得二维超声难以获得的冠状切面和矢状切面,从而可从这三个垂直的切面上显示胎儿颅内结构,进而诊断胎儿畸形。如侧脑室大小是否对称等。神经管缺陷亦在表面三维超声图像中直观地显示出来。另外,脊柱侧凸、偏侧脊柱发育不全、脊柱弯曲异常等均能在三维超声上表现出来。目前,三维彩超显像技术是我国妇产科领域目前应用水平技术指标最高的产前诊断方法,诊断相对二维超声更清晰更容易。本组畸形检出率达100%。由于其他原因,如胎儿羊水深度、以及孕龄影响,某种程度超声难以全部实现诊断,易致于漏诊。结果分析应采取适时检查,动态观察。
3.2 胎儿心脏畸形 先天性心脏畸形是一种常见的先天畸形,其发生率在活产新生儿中约占5‰~10‰。如心脏位置异常、心脏腔室及血管大小不对称、心脏增大、心包积液、心脏结构及连接关系异常等均能被三维彩超更好的显示出来。
3.3 胎儿颜面部畸形 清晰的头面部图像将对胎儿颜面部畸形的产前诊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颜面部先天性畸形往往提示胎儿存在染色体异常或其他部位畸形。唇裂和腭裂是胎儿颜面最常见的先天畸形。三维超声的应用使唇鼻结构的显示和唇裂、腭裂的显示更为直观。
3.4 胎儿肢体畸形及其他 胎儿肢体的三维显示较二维更直观,尤其是胎儿手指与胎足的显示。另外,如外生殖器畸形及其他部位的表面畸形,三维成像都极具优越性。
3.5 脐带绕颈 近年来我国医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们对于胎儿死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脐带导致胎儿死亡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大多数的妈妈都会反映出现脐带绕颈问题,胎儿脐带绕颈的现象约占出生率的三成左右,现在临床研究的多例脐带绕颈问题,多数都是在临产前两至三周查出,绕颈1~3周居多,而此时胎儿已经进入骨盆,活动量和活动空间都有所限制,因此很难能绕出来,通过三维彩超影像技术能够非常正确的反应出胎儿脐带绕颈的具体状况,比如绕颈的周数以及是否威胁到胎儿的血液流动,是否有可能影响到胎儿的呼吸等,这些要素都直接反应出胎儿的分娩方式,如通常临床上脐带绕颈一周,且胎位为头位那么医生会鼓励顺产,若脐带绕颈两周以上,为了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胎儿窒息的情况发生,通常医生会建议剖宫产,这样以来不仅大大降低胎儿出生的死亡率,也很大程度上能减轻产妇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痛苦。
3.6 胎位非正常 难产的最多原因就是胎位异常,正常胎位必须为头位,临近生产必须要通过三维成像以及医生自身的判断来明确产妇的胎位是否正常,如果胎位为臀位或羊水减少等其他原因,医生要及时做出生产方式决定,从而保证产妇能够正常生产。
4 总结
三维超声图像更易于对病变或畸形的理解,可以获得常规二维超声不能获得的切面,表面结构与特征可以直观显示,能更准确显示胎儿畸形或病变的范围,对正常结构病变部位或畸形大小的体积测量更准确。首次系统检查胎儿结构畸形的最佳时间为孕中期18~24周,这个阶段羊水较多,能够及时准确反映胎儿四肢以及内脏方面的健康状况,并且,如果这一阶段检查出胎儿异常,可以及时对胎儿进行引产,从而减少畸形儿以及问题儿的情况发生。
鉴于上述等情况,建议有条件的孕期妇女应于孕30周左右重复三维彩超检查。一经发现可疑病例,增加超声复查并会诊,尽可能的反映出胎儿的健康状况,减少任何影响胎儿正常方面的风险,我国部分孕期妇女(特别是城镇农村孕期妇女)产检意识存在的 “超声辐射”等错误认知,也是延迟胎儿结构异常发现时间和围产儿死亡率的根本原因所在。故我们应强调或呼吁全国性机构、各地方医院、防疫等卫生职能部门,积极采取宣传、科普等等相应手段,对我国孕期妇女存在“认知误区”进行阶段性和较长期的一个强化科普普及。以期提高我国新生儿出生率减少新生儿死亡率。随着我国医学技术及设备总体水平不断飞速的提升,虽然现阶段我国胎儿的死亡率已经大大降低,预防胎儿异常,接受超声波检查,已经被大多数孕妇接受,并且这方面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但就目前依然存在的问题,更加应积极宣传产前超声,特别是代表着目前领域内最高水平的实时三维彩超成像检查、扩展成像技术的应用性,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胎儿健康。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
[2] 代礼,朱军.1996~2000年全国神经管缺陷动态监测.中华预防医学杂志,2002,36:402405.
[3] 赵云.邹丽.金惠方 孕中期孕妇血清标志物联合B超检测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中的应用.中国优生与遗传杂志2006(05).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 超声诊断;胎儿;泌尿系统;畸形
【中图分类号】 R445.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8231(2011) 07-0400-02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自2006年1月―2010年12月在我院接受超声检查的孕妇20例进行了临床研究。患者年龄在23―36岁之间,平均年龄28.57±0.45岁。孕龄21~38W。产妇情况:全部孕妇均出现了浮肿现象,有2例(10%)孕妇出现妊娠高血压现象,有1例(5%)孕妇存在营养不良表现,其余孕妇身体情况均属正常。
1.2检查方法
检查过程严格按照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执行,全部产妇均使用Medison 8000 live及GE Voluson 730三维彩色多普勒超声仪(探头频率3.5~5.5M Hz)进行超声检查。检查时,孕妇仰卧放松身体,采用仪器探头对胎儿进行系统检查,并对泌尿系统器官进行了尺寸测量。主要观察内容包括:观察双肾外形、大小及内部回声并测量,有泌尿系统梗阻者,应测量肾盂分离值,并追踪观察输尿管有无扩张,然后于下腹部观察胎儿膀胱并注意充盈排空情况。
1.3复查
本次研究的全部孕妇均进行了复查,复查时间为1个月~产前,对复查结果要进行详细记录,保证结果准确性,并根据复查结果进行胎儿情况分析。
1.4统计学分析
本次研究采用了SPSS 13.0软件进行分析,对比资料用具体数值和百分比进行表示,采用t检验,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超声检查出了胎儿的泌尿系统畸形的具体情况,详细情况见下表1。
表1超声下胎儿泌尿系统畸形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本次研究的20例胎儿泌尿系统畸形中,主要的畸形以肾脏问题为主,可见肾脏畸形是超声泌尿系统检查的重点。具体来讲,肾脏发育不良主要是由于胎儿肾脏没有发育到足够的孕周,进而出现肾脏过小,不到应有的孕周发育程度。在影像学的表现为超声显示结构不清,体积过小。这种情况需要进行复诊,对最后的畸形情况做出判断,如果复诊后肾脏发育情况仍然没有改善就要考虑终止妊娠。对于肾积水的情况来讲,则表现为肾部体积增大,有积水阴影的影像学表现。而对于多囊肾而言情况也各有不同,本次研究中其中1例为双侧常染色体隐性遗传多囊肾病(引产后经染色体检查得以证实),同时伴严重的羊水过少(图1)。
图1双囊积水
3讨论
3.1超声检查的应用
常规产前超声检查中,胎儿泌尿生殖系统异常的总发生率为2‰-9‰,在超声检查的过程中,部分胎儿肾盂分离值在0.2cm~1.0 cm范围内的拟属正常生理性肾盂分离,一般无随访的必要。肾盂分离值在1.6cm以上者为先天性肾盂输尿管连接部狭窄所致,或者是为巨输尿管,故肾盂分离值超过1.6cm以上者应视为异常范围值,须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本次调查研究的20例孕妇均属于肾脏畸形,在检查过程中要重视对基础数据的整理,避免出现漏诊现象。开展超声波检查的过程中主要应该观察肾脏的结构情况,结构的大小决定了胎儿肾脏的发育情况。在检查过程中一定呀认真分析情况,保证进行多次检验避免出现误诊的情况。胎儿泌尿系统畸形超声影像图特征:多囊肾:两侧肾脏形态正常,但体积明显增大,肾围/腹围增大,病变肾脏呈多囊状或蜂窝状改变,可伴肾积水,羊水正常或减少。肾积水:肾集合系统扩张内为无回声,部分胎儿可见肾盂及输尿管扩张。肾盂积水考虑:孕15~20周≥4mm,21~30周≥5mm,31~40周≥7mm,40周≥10mm;测量肾盂积水必须选择横断面。单侧肾缺如:在肾区检查不到肾脏回声可在盆腔腹腔仔细扫查,是否异位,24周前发现的我们会在1~2周后可复查。
3.2检查注意事项
在进行检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1)胎儿肾脏情况与羊水量的关系:孕16周后,羊水量主要由胎儿尿量维持,并持续到妊娠结束,胎儿膀胱也在孕16周得以显示,因此羊水量决定了胎儿肾脏的功能情况,通过羊水量的影像学观察可以判断胎儿肾脏发育情况。(2)左右肾对照探测并注意肾上腺形态及与脊柱位置关系:左右肾对照探测有利于检出单侧肾缺如、单侧肾发育不良、有无异位肾等。在横断面探测时测量胎儿肾脏周径(肾围)与胎儿腹围比值宜作为常规检测内容,正常胎儿肾围/腹围为0.27-0.30。位于肝脏、右肾和右侧肾上腺交界处的病变,定位就相当不易。综上所述,对胎儿泌尿系统畸形的超声诊断必须要结合多方面的诊断结论,最后做出正确的临床判断。
参考文献
[1] 李红苗,程东红,何年安.双胎合并胎儿畸形的产前超声诊断[J].安徽医学,2007,78(06):55-56.
[2] 展新风.应用超声检查对胎儿肾盂积水发展转归的研究[D].山东大学,2005.1-59.
[3] 李明慧.超声对胎儿先天性畸形诊断的探讨[D].新疆医科大学,2008.1-125.
[4] 刘力华,刘万胜.胎儿泌尿系统畸形尸检1例讨论[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8,14(16):68-69.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字:错误出生 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
胎儿的"错误出生"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在孕前检查中的过错未能准确检测出胎儿的状况,而导致孕妇未能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使出生的婴儿不健康或者是残疾。随着我国妇幼保健水平的提高以及优生优育观念的深入人心,这样的情形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引也并不少见。由于请求权基础各式各样,从而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统一。
一、"错误出生"中的法律问题梳理
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基本存在两种法律途径: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将"错误出生"放在侵权法中,作为过失侵权行为概念下的具体类型。二是在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常常首先考虑适用合同法来解决,以合同的不完全给付为依据判决被告向原告做出赔偿①。
(一)《侵权法》中请求权分析
1、从胎儿的角度看。如果说是侵犯了胎儿的权利,那么最可能的就是侵犯了胎儿的健康权或身体权。但是,这却触犯了法律上最基本的逻辑前提。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果医疗机构孕前检查的过失是一种侵权行为的话,那么其侵犯的还不是法律上真正意义上的"人",这样责任更无从谈起;另一种说法是,侵犯了胎儿的出生权。但这在法理上没有任何的基础。因为谁也不能说先天不健全的孩子就不能来到这个世界上,从生命伦理上讲,一个个人的诞生就已经决定了他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在我国从胎儿的保护上是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
2、从胎儿父母的角度看。首先,就是孕妇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胎儿在母体中属于母亲身体的一部分,那么对对母亲的伤害就会影响胎儿的健康,王泽鉴先生就赞同这种观点②。但是,孕前检查的过失,这里主要指未能正确检查出结果,并不是一般侵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从本质上说它并没有人身加害性。其次,孕妇的一般人格权,即所谓的知情权、选择权。实务审判中,常见的就是以"堕胎自由权"和"生育选择权"为理由。但从因果关系上看,医疗机构并没有直接限制孕妇的堕胎自由和生育选择,孕妇仍有选择生育或堕胎的权利,只是医院提供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孕妇的选择。所以,这样的请求权基础也显得有些牵强。
(二)《合同法》角度的分析:
从合同的角度则认为,妊娠的妇女在进行产前检查时,与医疗机构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如果没有准确的检验出胎儿的健康状况只是对产前检查合同的违约。但是如果按照合同来评判医疗机构的责任的话,也会出现一些问题。首先,如果产前检查的合同或者规定中并没有保证对胎儿检测的准确性,那么这可能成为医疗机构免责的理由。但是,作为妊娠期的妇女是基于对医疗机构的高度信赖而选择的产前检查,而医院基于此规避责任无疑使医患矛盾进一步加剧。
其次,合同中的违约赔偿往往仅限于现实损害的物质赔偿,而没有精神的赔偿或者是有限的精神赔偿。并且损害的范围只在合同期待范围内。但是,一个不健康的胎儿出生带来的除了是家庭长期的经济负担外,也是父母精神上无法愈合的创伤。所以从合同违约赔偿的角度并不能完全保护受害者。
二、医疗机构在"错误出生"中的责任:《侵权法》上的可行性
(一)权益基础
本文在第一部分中已经就侵权法上的权利基础进行初步的分析,如果单从权利来看,似乎在侵权法内并没有一个明文的权利与之相对应。《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了一些民事权利,同时法律认可的民事权益也受到保护。所以,"错误出生"之诉中,民事权利可以能解为是父母"充分知情的利益",从而影响正确选择;或者是一种"生育选择权",即医疗机构作为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供者,负有向孕妇夫妇提供准确的关于胎儿健康情况的信息义务。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未能履行这种告知义务,致使孕妇夫妇的这种获得充分知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也有学者认为是孕妇获得适当产前保健服务的权益③。无论是那种权益,在理论上的都承认了孕妇利益的损害。
(二)违法行为及过错
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在产前检查和诊断中,都负有注意义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这些法定义务,没有检查出或者没有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提供医学建议或意见,就具有违法性。应当注意的是,因"错误出生"引发的案件,往往表现出两难状况:对孕妇夫妇而言,既然产前检查胎儿正常那就要保证孩子健全出生;对医院而言,却受现有医疗条件所限,医院不可能百分之百保证孩子的健康。对于这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法律上就不得不考虑其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程度。在具体案件中,就必须落实到不同情况与之对应的医疗发展的程度来判断医疗机构的过错和违法性。
(三)因果关系分析
在这类案件中,由于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和保健中存在过错,导致了怀孕妇女不能作出正确选择。所以,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不健康或残疾儿童的出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医疗机构对胎儿所患的疾病上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尤其是先天性的残疾和疾病。那么,从责任上看,医疗机构就只对因果关系中相应的后果负责。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只对胎儿的出生带来的后果负责,而对胎儿本身的残疾或疾病并不负责。这涉及到医疗机构的责任程度和赔偿范围。
(四)损害结果的评价
民法坚持的是"有损害才有赔偿",损害的范围也决定了责任承担的范围。那么从结果上来看,缺陷婴儿的出生不仅增加了父母的抚养压力和负担以及内心的痛苦,而且随着缺陷婴儿的成长,他也会面临各种压力。但是从法律上看,这样的后果是否能算是"损害"吗?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该缺陷婴儿虽然伴随着缺陷出生和长大,但其始终并非被侵权人。正如一些学者所述,"基于亲子关系间生理及伦理上的联系,婴儿不论是否为父母所计划出生,其出生均无法视为'损害'"。④可见,医生并没有违反对缺陷婴儿的义务。其次,由于婴儿对自己的缺陷并没有意识,所以缺陷婴儿的出生带来最大的损失无非是对父母精神上的伤害。因为胎儿的父母对孩子的出生有种期待利益,并且基于这种期待赋予了对医疗机构很高的信赖。医疗机构的过错打破了这种信赖,这种精神上的伤害在侵权法上是应该得到支持的。最后,婴儿的抚养上看,对缺陷婴儿的抚养相比于正常的儿童来说,额外的支付却是必然的。父母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教育和照顾费用,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因此,在这些费用方面的角度,错误出生的婴儿的父母似乎就具有请求赔偿的基础。
三、结语
"错误出生"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得到了部分法院的支持,但在实践中也遭遇不少困境,虽然医疗机构"质"的责任在理论上可以得到有力支持,但是如果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握好责任的"度",也会加剧医疗机构的运作负担和医患的矛盾。同时,在人身权立法上也引起对胎儿生命保护问题的思考。随着物质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人们权益的不断扩大,对生活的要求也不再是温饱,更是质量。
注释:
①杨立新,王丽莎,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适当限制,北方法学,2011,02.
②王泽鉴,财产上损害赔偿(二)-为新生命而负责:人之尊严和损害概念,月旦法学杂志,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