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管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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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理论文

法律管理论文范文1

(一)影响合同管理的外部因素

并非所有的法律风险都可以防范,比如在自身条件限制和外界因素的制约下。合同法律风险的规避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在不同的层面展开。首先,资源的稀缺程度对于合同风险的影响。合同标的无论是资金、产品还是服务,都是资源。在任何时代,掌握着合同交易的稀缺资源必定在合同中处于优势地位,可以迫使处于劣势地位的交易方接受相对苛刻的条件,从而获得最大利益。其次,获得成本、交易安全等对交易的影响。只有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才能全面控制法律风险,而获得成本与交易安全等方面的优势,在不掌握稀缺资源的情况下,通过只在稀缺资源的方式增强优势,从而使合同交易方处于优势地位,以便控制法律风险。

(二)合同生效前法律风险管理

基于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规定,即使合同没有成立,在合同谈判中的不当行为同样会导致民事责任,对于合同交易双方这些风险的规避,就必须建立在合同生效前法律风险规避的基础上。1.对要约承诺的应对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之前的关键步骤,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当卖家发出要约,买家接受卖方的要约内容,则合同成立。而卖方在买方承诺后毁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2.交易安全的相关事项在交易安全方面,除了考虑通过合同锁定交易内容、方式、平台、问题的处理以外,还有考虑条款以外其他因素对交易安全的影响。主要方式有:①通过尽职调查分析等手段,选择实力良好的交易对象;②由交易对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担保,直到合同履行完毕;③约定后履行义务等等。当上述的方法无法确保交易安全时,应采用资信调查的方式。资信调查,是要知晓交易方的详细信息,然后再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做出选择进行交易即对方应当具有履行能力和较好的商业信誉。②3.避免签署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种存在缺陷的合同,这种缺陷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合同存在无效的可能性,因此可能影响到交易安全以及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时的可预测性,妨碍交易的及时合法取得。针对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求律师在操作过程中,加强对对方的行为能力、权限等方面进行彻底详尽的审查。尽量避免因不详尽的审查而出现效力待定合同,造成委托方利益受损。③4.慎对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尚未签订之前是不可能存在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之上,但是出现缔约过失责任却是可能的。合同谈判中,虽然交易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确极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以下情况需要交易一方或者双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或者重要内容;②假借订立合同的借口,恶意进行磋商;③其他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生效后的法律风险管理

1.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设立均是为了保护合同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合同项下之义务时采取的自我救济与自我保护措施,由于这些权力的行使超出常规的权利义务范围,因为对其行使法律进行了相对严格的限制。④此处对限制不再多做赘述。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受到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是对于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如果没有涉及这两个领域,则仍然属于未将权利用尽。而这两项权利又是非常适合合同履行阶段的动态法律风险管理,对于债务人以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规避债务的行为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2.随附义务与合同随附义务是指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都不很具体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对方的利益,依照一般社会交易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该承担的义务。由于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基本上都属于主观标准,随附义务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不同性质的合同其随附义务也不尽相同,除了合同法总则规定了随附义务之外,其还散见于合同分则中的各种有名合同规定当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经常查阅各种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法规,以分清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避免由于过失而没有履行应尽义务。在此同时,律师应该将随附义务转化成主合同义务,以规避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风险。⑤

二、结语

法律管理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本文从我国法律文化学界历来存有的法律与儒礼之争出发,深入剖析了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历史上的演进及相互影响,进而提出作者对这一问题的立场。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指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自汉代开端,而至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梁治平先生则主张汉代以后儒法合流,但仍是礼支配法,即所谓“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笔者暂且将梁先生的主张定名为“儒礼法律化”。不管是“法律儒家化”还是“儒礼法律化”,均表现出中国传统法制深受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的统治者,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并巩固其政权,在法律制度上融合了儒家思想、法家思想的精华而塑造出一个独特的中国法律体制。在此,笔者并不想着力论证我国古代法律所蕴涵的儒家和法家思想,本文所要探讨的是隐藏在我国古代法制建构背后的儒家和法家的斗争史。

一、“儒礼法律化”解构

“法律”一词是舶来品,管子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里的“法律”虽然连用,仍不过是单字的集合。“法律”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意义的合成词在汉语中出现,要追溯到十九世纪末的日本。“法律”与“法”、“律”其实很不相同,“法律”植根于西方国家的传统,早在古希腊时期,法律就被视为权利的保障。与权利义务相联系的“法律”,这在我国古代是看不到的,我国古代“法”、“律”以惩罚为唯一功能,陆贾语:“夫法令者所以诛恶。”是以为证。

那么,什么又是中国传统“法”的起源呢?礼,是也。

“礼”,最初指一种祭祀仪式。“礼”自产生后,其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人们长期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的风俗习惯成为礼制的渊源,礼制在氏族社会后期及夏商西周时期已经具有了习惯法的性质,夏商西周之后,在保留习惯法性质的同时,礼制的许多内容转化为成文法中的条款。春秋战国将礼制成文法化后,儒家即开始着手阐述成文法化后的礼制礼义,并编撰成《礼记》,由此“礼”就成为儒家的主要思想。

自汉以来,儒法合流,“礼入于法”,“儒礼法律化”这一概念即说,虽“合流”,主次尚分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仍强调礼对于法的支配,法对于礼的服从,故而有了“父子得相隐匿”、“列服制图于律首”、按照血缘亲疏定罪这样的例子。

笔者并不否认中国传统法律所蕴涵的儒学礼治思想,但“儒礼法律化”则一味地突出“礼”,而将“礼”作为中国传统法制的核心,法律只是礼的表现形式,这种观点恐怕有失偏颇了。

二、“法律儒家化”的导入

上文说到,自汉以来儒法合流,汉儒董仲舒以《春秋》大义为断讼依据,讲“原心定罪”,法律可以直探人心,礼“禁于将然之前”,法则是“禁于已然之后”。又有人云:此时的“法”不过是罚则,“礼”(伦理纲常)因为附了罚则就变成了法律。这样说来,“法律儒家化”不又混同于“儒礼法律化”了?

其实不然。笔者眼中的“法律儒家化”是动态的,是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斗争史,是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碰撞的结果。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主要形成于春秋战国时代。春秋时期,天子失位,诸侯丧国,大夫专权,陪臣执国命,礼崩乐坏,“重人”思潮兴起,儒家主张为国以礼,为政在人,为政以德,为法以直,这正符合春秋社会变革的需要,因而春秋时期成了儒家思想的大舞台。到了战国,儒家这种以礼教民的治国方略须时久远难见成效,而法家以法治国,富民强国的方略功效立见,法家思想便逐渐取代儒学而成为战国群雄的首选,并进而为秦始皇所沿用。称汉代为儒法相争的时代毫不为过。汉高祖刘邦取天下后,作律九章,仍以法为重要的维持统治及社会秩序的工具,虽贾谊等上疏进言崇儒,仍未得采纳。后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儒学又重回正宗地位。魏晋以来至于唐,儒家思想始落实于法律,即礼法合流,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不断穿插着儒家与法家、人治与法治、礼治与法治、礼与刑的较量。作为君王的两种统治工具,礼与法、礼与刑、儒与法相结合才能全面满足其统治需要,是而历史上儒与法的不断碰撞的结果就是儒法合一。此即是笔者眼中的法律儒家化。

参考文献

法律管理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社会转型时期是法律创新最活跃的时期,历史上,许多重要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都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创造的。我国社会转型的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立自由、平等、幸福、安全的社会,通过法律创新,能够加快实现这一目标的进程。

一、社会转型与法律创新的概述

社会转型是指某一社会类型通过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发展,在主客观上积累了一定值的变革条件,走向另一社会类型的过程。就社会发展规律而言,人类社会总是从低级的组织形式向高级的组织形式发展,因而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转型,反映着人们对于新的、更高级的文明追求和渴望。而法律创新是指法律制度的创造、新建和优化。法律创新对社会可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因而法律制度也就不可能一成不变,变化中的法律有可能蕴含着创新。实际上,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有新的内容和形式出现,仅21世纪的这前几年内,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外交、军事、教育等焦点问题所引发的法律困境,就逼迫思想家、法学家去寻找解困的办法。因此,此时每一项新的法律规范的产生,都能获得普遍的称赞和遵守,并为人类带来福音。从历史经验看,法律创新是没有具体的时空限制的,即便在社会秩序平稳的国家或年代,也会有法律创新。从这个方面来讲,可以说法律创新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常识。法律创新,也包括法学理论创新,因为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的有机联系是现代立法者所深信的知识,拥有这种知识是立法者应具备的素质之一。法学理论研究,创新是它的本质要求。法律创新,其实就根植在一切从事法律工作或者关注法律事务的人们的言行中。

法律创新与社会转型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历史上的社会转型无论以何种形式实现,最终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社会转型时期是法律变革的最活跃时期,人们通过法律创新改变旧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以建立起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同时也通过法律创新,聚集社会变革的力量,巩固社会变革的成果。人类社会许多重要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都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创造的。

社会转型及其法律创新有两类形式,一是如美国在没有前人经验的条件下实现社会转型,其法律制度必须通过创新,没有其他途径供选择;另一类是后发展中国家,由于有其他国家社会转型的经验可供借鉴,可以通过移植别的国家的法律来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这既节约成本又节省时间。但也要看到,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只搬不改,就将别的国家的法律制度平移过来,一般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借鉴或学习先进的法律制度,并不同程度地进行法律创新。

二、法律创新对社会转型的作用

法律创新是在对社会生活全面了解以及正确预知社会未来的基础上实现的,它对社会转型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法律创新建立起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机制。社会转型的核心问题就是解放生产力。法对生产力具有促进和阻碍双重作用,利用法律创新,可以自觉地挖掘和发挥“促进”作用,抑制“阻碍”作用,让生产力充分保持活跃的状态。

2、通过法律创新引导和保障社会转型平稳实现。社会转型时期是各种矛盾和冲突集中交汇时期,旧的法律制度起不到化解矛盾、平衡冲突的作用,容易引发社会动荡和内乱,法律创新可以改变这种状况。

3、通过法律创新,可以建构出社会转型的模式,促进社会力量自觉地向该模式发展。

法律创新除了具有促进社会转型的意义之外,还可以成为社会转型成功与否的检验标准:

第一,社会转型最终要得到法律确认。旧的法律制度确定和维护的是社会转型之前法的关系,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它往往起阻碍作用。在社会转型之后,取而代之的是新的法律制度,否则社会转型就不能说取得成功。而新的法律制度在转型过程中是法律创新的结果。

第二,社会转型的方向、内容和意义要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表现。社会转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代表社会进步力量的群体,首先是通过政治口号唤起群众的觉悟和支持的。在政治口号中,包含着社会转型的方向、内容和意义,但是这些政治口号都是没有具体化的,不通过具体的法律使其现实化,仅政治口号,不能证明社会转型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第三,社会转型最终需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可。法律是反映社会认可的特殊方式,虽然对它给予实质性认可的可能只有一部分人,但由于法具有强制性,在形式上,全社会都须认可且遵守它。

三、我国的法律创新发展方向

我国正面临着社会转型。我国社会转型的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立自由、平等、幸福、安全的新型社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以法治为重要特征的国家,故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必将有一个革故鼎新的变化。社会转型是社会进步势力与守旧势力力量彼此消长的过程,社会进步力量增长的速度越快,对旧的社会关系的破坏威力就越大,原有的法律观念就越会被抛弃,曾在社会中适用过的法律就越会被废止,从而失去原有的权威,不为人们所遵守。相反,新的法律观念会随之而兴,新的法律规范将获得人们普遍的认同和遵守。

现阶段,我国法律创新主要朝两个方向拓展,一个是加强国际合作,寻求共同关心的课题,进行法律创新。例如,我国科学技术进步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西方发达国家同样存在,而西方法律文库中也找不到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法律规范,这就意味着我国同发达国家一样面临着一个新课题:法律创新;另一个是在国内充分利用本土资源,进行法律创新,以期较好地解决我国多民族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实际上,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已有过法律创新的先例,解放之初、、改革开放都曾结合中国的国情,创造了一定的法律,总结这些经验将有助于我们进行法律创新。当然,“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现实生活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范式,许多内容加以研究与改造,即可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法律创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人类从未有过的伟大事业,这项事业必将催生出许多科学的全新的革命理论,新的法理论逻辑地包含在其中。

因此,法律创新不是一种应景的口号,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行动。实现法律创新,首先要树立牢固的创新意识,转换人们的精神状态,把法律创新视作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环节之一;其次要对法律创新进行理论上的系统研究,什么是法律创新?法律创新的条件、意义、内容、方式、机制有哪些?都须进行严密的探讨,使法律创新自身形成一个较完善的理论体系,以利于指导法律创新的实践。从而实现法律创新。

我国社会转型进展之快,令世界惊叹,快速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在不断加剧,而在许多方面,我国还缺少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制度,这就为法律创新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性。法律创新是社会转型或进步的标志,没有法律创新,就决不能实现社会转型和建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参考文献:

[1]张放.关于法律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作用[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01期.

[2]任维德.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法律控制[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5年05期.

法律管理论文范文4

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也难以避免的一个问题。在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之下,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多样化的,这也就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带来了巨大的难度。从实际来看,企业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1违规风险

违规风险是指企业所发生的行为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从实际来看,企业违规风险主要表现在:

(1)企业设立风险。如企业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存在不规范运行等问题。

(2)并购风险。随着企业的发展需求,企业在实施并购的行为中,由于并购涉及的法律面广,且程序比较复杂,这就增加了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3)用工风险。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既是自我保护的一种形式,也是确保职工合法权利的有力举措。但是,由于用工行为不规范,在违约、辞职等方面,存在违反法律的问题较多。

1.2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中,不按交易的约定履约,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现代企业而言,违约风险比较频发,其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具体而言,企业违约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在合同订立、转让以及生效、履行中,由于某些因素导致企业难以履行约定,造成违约风险的出现。

1.3侵权风险

在法治社会,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企业的发展影响较大。如企业在发展中发生环境污染等侵权事件,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侵犯知识产权等。

1.4不当行为风险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出于对利益的追求,进而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采取不当行为,谋求自身的利益,由此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并存。一方面,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在相关行为的发生过程中,缺乏对所做行为的正确认识。如在涉外反倾销中,缺乏应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缺乏自我保护,且对外部法律环境不是十分了解,进而在法律问题的处理等方面比较缺乏。

2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

现代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在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这就强调法律风险管理的狠抓落实。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现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仍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如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缺乏重视、管理机构职能不完善等现实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现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步伐。

2.1法律风险管理落实不到位,管理机构职能不完善

当前,不少企业尚未建立专门的法律机构,未使法律风险管理得到有效落实。一方面,所建立的法律部门缺乏独立职能的体现,受制于企业部门的管理或影响;另一方面,管理机构缺乏完备的规章制度,法律风险管理更多的是一时之风,缺乏长效工作机制的构建。因此,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流于形式下的管理状态,无益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作用的有效体现。

2.2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合同风险偏高

企业法律风险意识的提高,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基础。而不少企业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在主观能动性上缺乏行为的支撑。首先,企业合同法律意识薄弱,在合同行为的过程中,规范程度不高、内容漏洞百出,潜在的风险明显增加;其次,企业缺乏有效的合同审查论证,尤其是违约责任条款的落实,是合同风险偏高的重要因素。在实际中,一些企业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前期的调研论证工作不足、签约行为草率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经营发展的风险,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2.3法律风险管理缺乏重视,相应的投入不足

法律风险的发生,一方面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经营发展;另一方面不利于企业品牌的构建。因此,注重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是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管理内容。但是,企业领导层缺乏对法律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管理工作缺乏实质性构建。首先,专业人才缺乏,不利于法律风险管理的落实;其次,缺乏资金的投入,尤其是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制度构建。

3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应对措施

法律风险管理的强化,关键在于如何夯实其实施的内外环境,并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监督体系,从本质上优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那么,具体而言,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强化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夯实实施的内外环境

良好的意识形态,是提高法律风险管理实施效率的重要保障。一方面,企业管理层要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作为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层要提高文化素质,尤其是在法律知识、风险防范等方面,要提高相应的防范意识,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因此,首先,夯实法律风险管理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法律风险管理落实到位;其次,企业要营造良好的氛围,扩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上下参与其中的积极主动性;最后,企业管理层要强化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将企业经营管理、法律纠纷处理等纳入法制化轨道。

3.2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法律把关

现代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逐步建立完善的、专门的法律防范管理机构,切实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新的发展轨道。这就需要:

(1)强化人才培养与引进,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律管理队伍;

(2)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全方位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立足企业发展改革的需求,严把企业决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风险,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4)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工作原则,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3建立动态监督体系,提高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法律管理论文范文5

关键字:药品市场市场信用分类管理

完善市场经济,加强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一直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但是,就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而言,完善的市场经济更应该是一种基于信用机制的经济体制。对此,我国的民商法律有明确的表述,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第6条亦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与信用相关的法则渗透了我国整个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我国药品市场已初具规模,在供销链链接、竞争机制、价格形成与管理、品质保证、广告管理等诸方面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经济转型时期,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和违法经营等行为屡禁不止,即使进行突击大检查或“严打”等手段,在地方保护主义等防护伞下也只是治标的办法,可以说,医药市场依旧面临着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

一、我国医药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现状

1.1广义药品市场的主体信用缺失

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包括药品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契约关系规则,合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意志与能力。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诸如财务信用、合同信用、借贷信用等等。现今广义上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行为主体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誉遭到严重破坏,债务纠纷不断;市场交易行为的失信。

1.2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

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在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过程中,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规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会信任的程度j。现今狭义上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内部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在药品研制环节,研制不规范、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在药品生产环节,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淡漠,忽视质量管理,把产品标准、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等作为应付检查的摆设;在药品经营环节,经营企业过多过乱、层层加价,出租柜台、挂靠经营、虚假广告、非法市场等不法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在药品使用环节,降低质量要求或者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问题在基层和农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较多;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

二、针对当前法律环境,我国药品市场中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所遇问题

2.1上位法的缺失

近期,全国不少地区纷纷着手重建社会信用。但是从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试点情况来看,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是法律障碍,因为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一部国家法律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

在药品市场信用方面,尽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台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此规定对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级的定义与分化、企业信用的激励与惩戒及其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要求,是对企业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评价的有效尝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往往规定中所要求的款项不能实行或不能达到立法本意。如对失信企业的信息披露,因现行法律只限定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对象,是否可以对公众公布,为避免对外公布企业信息的行政诉讼,药监执法部门只能在系统内披露企业失信信息,从而导致了企业失信成本过低。

2,2现有规定的操作性不强

除了上述《暂行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难点外,《暂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惩戒和激励的措施过少过轻的问题。一些惩戒措施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惩罚过轻,同时对企业守信行为的激励过少,从而既起不到对企业失信的惩罚作用也激励不了企业自动守信。

2.3信息记录不完全,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

因《暂行规定》对信用档案中应涵盖哪些内容也没有统一的说法,其中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信用档案应该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内容,但规定中限定档案内容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其具体是什么并未明确,所以造成各地的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内容不一、信息记录也不完整。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各地对《暂行规定》中信用评价原则的理解不同,实际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标,缺乏一个定量的指标。

三、国外设立的有关信用的法律制度及其特点

欧美发达国家的信用市场经过数百年的培育和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和管理机制。一方面,通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起了“讲信誉者生存、不讲信誉者淘汰”的良好信誉机制和信用环境。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大多都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过完善非政府的市场信息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体系,进一步增强了市场的公开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授信方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受信企业的信誉、信用状况,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准确性甄别出不同信誉价值的企业类型,实现了信用市场中唯一稳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约)J。上述2个方面使信用市场中的违约率大大降低,同时也使授信方判断的受信企业违约概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形成提供信誉资源与信用资源的激励和有效供给。

3.1国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简述

在世界上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因为只有市场上信用经济成分相当大时各类信用管理服务才出现,才需要信用管理相关的基础法律来维持市场规则,只有信用管理专业法律健全的国家,才能上升为征信国家。

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已有l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公平信用报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欧洲会议通过了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在信用领域的第一个公共法律。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建立资信评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而美国建立市场评估体系是以市场为主导。

在亚洲,有消费者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包括13本、韩国、台湾、香港。

3.2国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点

3.2.1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规范比较完善从整体上了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所有现行的信用管理法律基本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及使用等环节,并且整个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对个人信用体系的规制也包括对企业及政府信用体系的规制。

(1)有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使得政府不必亲自参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评价,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可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传递方面更有效率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成本。(2)法律对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也有较多完备的规制,使得中介机构能提供有效信息。(3)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如1966年颁布的《信息公开法》和1976年颁布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使得许多案件调查过程和方式都及时传递给公众和企事业单位,保障和增强了政府的信用度。

3.2.2致力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从外国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立法角度看,主要通过以下原则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1)消除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影响的原则。(2)金融机构平等和正当经营的原则。(3)控制信用工具发行的原则。(4)强制性开放征信数据原则。(5)指导征信机构的工作方式,并使其提供真实信息的原则。除法律外,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信用管理有关的规则,最著名的有“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和“统一商业准则”。(6)法律系统配套,具有相容性。

3.2.3具有保证信用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为使得信用管理法律有效的执行,发达国家都有各自保证信用法律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

四、建立和完善药品市场信用法律制度的探索

4.1对广义药品市场的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4.1.1设立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规范,提高失信者失信成本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范畴,更是一个经济范畴。因此,信用问题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法律与道德应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如果法律无所作为,道德也是苍白无力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造成上述信用危机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是法律缺乏有效的失信惩处机制,加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使得法律规范力和强制力居然成为对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毫无办法的软约束。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导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都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针对性也不强,对于个人失信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惩罚力度和方式。这种信用法律制度的真空状态,使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且客观上降低了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鼓励。低微的“失信成本”显然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4.1.2设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规范,提高社会信用信息对称程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资信服务行业也还在建立过程之中。只有对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取得方式,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确保信用信息的完全和对称。事实上,当前我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并没有法律依据。由于信用信息的相对封闭和分散,或者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缺乏相关的法律限制,都可能造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而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公平使用信用信息,从而造成信用混乱。

4.2对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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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项目立项审查不严格,重复立项多

作为项目实施的第一关,立项这一环节对科技项目来说十分重要,在我国目前的科技项目立项中,立项前的审查存在着许多问题。作为实践性的科研项目来说,立项审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其可行性、可靠性的论证,往往一些项目负责人为了诸多利益目的,对立项缺乏全面合理的考察,为了立项而立项,为使项目设立而夸大项目实际效益,而就审查机构来说,审查标准设置的较低,审查评估缺乏科学性。很多科研单位,利用其每年可以申请到的财政资金,仅仅是在立项上凑数,充数,在立项审查上流于形式,自审自立,难于监督,真正做到立项合理、立项创新的科技项目少之又少,且由于高校等科研主力机构的内部评级问题的格式化,使得立项不慎重,盲目立项的问题十分突出。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科技计划信息共享,许多项目“换汤不换药”,多头申报现象仍然存在,这也导致经费投入效益低下。

(二)科技项目研究效率低,监管环节薄弱

项目进行申请立项后,就进入了项目的研究开展阶段,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就导致一些项目负责人研究期不安心于科研研究,研究期结束后,无法提交项目预期成果,甚至出现挪用研究资金,虚假研究,学术抄袭现象的产生。特别是利用国家财政资金进行的科研项目问题尤为突出,在项目的承担实施者一方为国家,一方为个人、研究机构等科研组织、项目组时,国家难以采取有效的监督方法全程监督为数过广的项目资金申请者,没有建立合理的项目追踪、期中评估等动态的监督手段,大部分项目有的监督往往也是形式上的过场,没有建立有效的真正了解项目的检查组进行项目监督,以致项目产出与投入不成正比,产出效果不高。

(三)科技项目产学研结合不密切,成果转化率低

与国外大多有企业公司的研究机构进行科研项目不同,在我国实施承担科技项目研究的大多是科研院所、高校等专门的纯科研机构,这就导致了科研产出与生产实践的脱节。我国目前的科学研究大多陷入了一种只出不用的怪圈,很多科技项目立项后,研究出成果,提交一个项目报告,发表几篇论文就算完结了,没有人关心项目成果是否真正实施应用。这种怪相与我国的科技项目评价机制有很大关系,现有评价缺失成果转化评价,使得项目研究者往往不关心转化成果,只关心评价评奖,白白的使许多能产生良好生产效益的成果不得应用,使得科研项目的意义本末倒置,造成资源浪费。

(四)科技项目奖惩设置不明,竞争动力不足

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往往是一个单位或是一个课题组,具体落实到研究组内的各个成员,科技项目取得研究成果后,得到的科技项目奖励不是归属于实施者个人,而是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而当项目实施中出现问题时,又是对单位进行归责,对科技项目实施的具体个人来讲,其风险性与效益性都很小,这就使得一些研究者研究动力不足,缺乏尽责意识。

二、我国科技项目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加强科技项目审查,引入事前评估机制

科技项目管理机构在审查立项时,要综合考虑项目的研究进行价值,考察国内相关研究项目的立项情况,避免低水平重复立项现象的发生。引入事前评估机制,对项目的风险性、实施性、可行性进行评估,保证项目在立项上的新颖性和创新性。

(二)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提高研究实效科技项目立项后,为保证取得良好的项目效果,就要对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项目进行中的审查监督,形成内部监督机制,预防捏造数据和篡改实验结果的行为发生。监督不仅仅是短期的,形式化的,而应该是全方位的,有时效的监督。

(三)形成产学研结合链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现代科学项目的研究应着眼于科技成果的实施与产出活动中,要采取多方面措施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以实现科技项目的真正意义。鼓励企业参与到科技项目的活动中,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相结合,积极研发采用新技术,在税收上对新技术企业予以优惠。把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个重点。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突破性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

(四)建立合理项目评估机制,明确奖惩措施

有关科技管理机构在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验收和奖励等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对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他人成果水平以及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在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应当坚决制止。要按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未参加研究或者仅从事辅、服务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入排名顺序,侵占他人应得的权益。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