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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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论文

生产销售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犯罪 刑法保护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让人们大伤脑筋,从毒奶粉、瘦肉精到现在的塑化剂,现在人们对任何食品都不能放心,而我们的卫生行政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机构不论是基于技术水平还是执法能力的原因并不能完全保证,科技的发展并没有给人们的餐桌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相反人们现在对食品的期待甚至从原来的营养丰富、美味可口降低到了安全的层面,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倒退。在利益的驱动下,不良生产者把食品行业作为谋取利润的跑马场而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这其中有着道德良心的因素。但是完全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道德教化又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用法律进行规制,而且在涉及根本民生的重大问题面前,刑法不能缺席。

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涉及食品犯罪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入罪标准,另外增加了新的罪名,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对当前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的一种良性回应,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是在现实中依然没有能够稳定民心,食品安全问题还是频频出现。这就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法律机制,是我们的刑法规定不够严厉,执行不到位,还是相关配套规定不完善,为什么不能有效地制约涉食品犯罪?有人也开始质疑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并有人针对性的提出了继续完善刑法的建议。

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保护中刑法并不是万能的,刑法应该有所为但是有一些也是无能为力的,我们不能对刑法寄予过高的期望,以下笔者将结合学者提出的修改完善刑法的建议以及现阶段食品安全的发展形势谈一谈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刑法修改建议的分析

针对当前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势,学者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将食品安全犯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设置资格刑,增设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

下面笔者将逐一分析这些刑法修改建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这主要针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将被判处刑罚。修改后就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构成犯罪。从行为犯与危险犯的概念比较看,以结果发生为不必要,单纯仅以行为为要素的,这种犯罪被称为行为犯。不把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作为处罚根据,而是把发生侵害的危险状态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叫危险犯。两者都把发生实质法益侵害排除了构成要件,对于防范食品安全犯罪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两者相比较来说,行为犯要更加严重一些,它甚至排除了危险状态的构成这一入罪条件。从食品加工和销售行业来看,如果将此罪设为行为犯则剥夺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尚未流入市场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因为只要生产出或者购买了此类食品就构成了该罪,在没有侵害相关法益甚至没有产生危险的情况下,这样的处罚似稍显重,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现行的刑法也并未放纵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因为即便行为没有造成危险状态,仍可以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进行规制。因此笔者建议现行的刑法规定完全有能力规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行为,无需进行修改。

第二,在食品犯罪中增设资格刑。设置资格刑及意味着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被剥夺以后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行业的资格。我国刑法现有的资格刑仅为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其他有资格刑性质的处罚则散见在一般法律法规中,如证券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我国整个刑法体系没有设置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资格性,而且同食品犯罪一样可以用资格刑来制约的犯罪行为有多种包括会计、教师、医师、证券师这些都可以实行资格刑,在这样的情况下单独为了食品犯罪而设置资格刑显然是不适当的,是没有从刑法的整个体系来考虑的,如果完善相关的资格刑则必然涉及刑法中大规模大范围的修改,仅仅修改食品犯罪是不可行的。

第三,增设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有的学者建议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增加过失犯罪的罪名。首先就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法》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对系列主体规定了如召回不安全食品等系列义务,但刑法未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将不作为规制为犯罪,更未将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故应当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等不作为型犯罪,以促使生产者在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积极召回,防止、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豍”而实际上,《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而且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肯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所以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的对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行为的惩罚对接,并未造成真空放纵该种行为。而且增设这一罪名似与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作为行为犯来处理成一体系,将该罪作为行为犯,则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再作为入罪的根本条件,因此可能会让犯罪人放纵危害结果的发生,为了防止这一点增设了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这种做法认为把体系搞乱,从以上的分析看出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犯罪作为行为犯无必要,则增设新的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亦无必要。

就增加过失犯罪而言。一直以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已经成为共识,只有故意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才是入罪可罚的。因为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而寄希望于刑法严格的规制,这是一种“运动立法”的模式,也许将来关于药品、化妆品同样会引起人们的关注,那是否应该将他们统统增加过失犯罪呢?刑法之所以没有在本节设立过失犯罪的原因有:第一,从本罪的行为目的来看,行为人主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现实生活中过失的主观状态与本罪的目的相冲突,不会构成该罪。第二,从过失的主观恶性来说,过失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尤其是食品在主观上是绝对不追求损害食品生产销售秩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主管恶性,将这样的行为列入犯罪,有客观归罪的嫌疑。因此从两个方面来看,增加过失犯罪还是一种具体的冲动应对,缺乏成熟的思考,不具有可行性。

二、对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的分析

传统的食品安全犯罪日益受到重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一些更加隐蔽的食品安全问题走入了人们的视线,它们的存在让人们更加食不甘味。笔者针对这些现象进行三方面的分析。

第一,食品犯罪的罪与非罪,食品安全标准是关键,而这个标准认定刑法是不能左右的,认定权力掌握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刑法在此问题上没有主动规制的义务,仅仅扮演了消极处理结果与影响的角色。

第二,即便有了明确固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我们也要客观的看待该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并非是绝对的科学的,它的设定也是与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相关的。如前一阶段大家较为关注的面粉增白剂问题,我国的标准和国外的标准是不统一的,我们的安全标准未必是绝对科学的,甚至有的是落后的。依靠这样的标准来保障食品安全,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有必要大力发展食品科技,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这样才能相对更好的保护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第三,部分食品的安全性能无法证实。随着生物技术、基因工程以及一些食品加工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食品种类被研发,但直至今日还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证实是否安全,如转基因食品。在这些问题面前我们很无奈,在我们没有办法确定的情况下无法规制这种行为,科学技术没有证实,其他的只能消极的等待,即便我们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应该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以上存在的问题在食品安全规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相比较而言刑法的作用倒显得消极无奈了。因此法律的规制仅仅是一方面,而且法律规制需要成熟的配套保障与技术支持,在这些发展不到位的情况下,空谈刑法规制有如建设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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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 洗钱罪 上游犯罪 范围

    一、洗钱犯罪概述

    (一)洗钱罪的定义

    我国刑法分则第19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洗钱罪:(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其它结算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豍

    (二)洗钱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

    由于洗钱活动需要涉及到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和法律制度,一般的犯罪分子很难完成,因此,犯罪分子愿意支付高额的费用聘请证券经纪人、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才来对违法资金进行清洗,这些人员的介入,使洗钱犯罪主体呈现出特殊性。

    2.犯罪过程具有复杂性

    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要经过放置、培植、融合三个步骤,这三个步骤有时相继出现,有时重复循环。过程越复杂,钱也就“洗”的越干净。

    3.犯罪手段的高科技性

    科技的进步,新的洗钱技术已经出现,例如利用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网上赌场进行洗钱。洗钱手段的高科技型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4.犯罪领域具有跨国性

    犯罪领域具有跨国性是指洗钱犯罪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和活动需要在两个以上的国家、利用多种手段才能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披上合法的外衣。

    二、洗钱罪上游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行为方式规定有限

    我国刑法将洗钱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仅仅规定为5种,前四种行为方式明显可以看出其与金融机构存在着联系,而在实践中,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洗钱的行为方式更加复杂多样,利用其它媒介进行洗钱的案例比比皆是。而最后的兜底性条款,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样很难正确的理解其含义。在学界和实践部门激烈的争议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规定,专门对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了详细规定,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在赘述。尽管最高法对其它方式进行了解释,但笔者仍然认为不能穷尽洗钱罪的所有行为方式。

    (二)上游犯罪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设立洗钱犯罪时起,最初的上游犯罪仅仅局限在犯罪。1997年,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被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到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中规定,恐怖活动犯罪也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展至七种犯罪分别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虽然上游犯罪的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但是,实践中很多犯罪貌似具有洗钱犯罪的特征,因为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官不能够以洗钱罪定罪。对此,有学者建议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所有的财产犯罪,笔者认为,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扩张时必须持谨慎的态度,在对外国立法进行借鉴的基础上,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

    (三)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分子没有纳入到洗钱罪的主体

    在我国理论上,上游犯罪分子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相当大一部分学者持支持态度,实践操作中,上游犯罪分子也没有以洗钱犯罪论处,这对于打击洗钱罪是极其不利的。有学者认为洗钱罪的主体不能包括上游犯罪分子是因为符合了事后不可罚理论,笔者对这一观点持否定态度。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一种行为完成之后,其他的行为不被处罚的情况,是由于某种犯罪行为完成后,在与该犯罪行为相继而继续存在的违法状态中通常所包含的行为,是被该犯罪构成要件评价完毕的行为。”竖基于此种观点,由于洗钱罪所侵犯的客体并不必然被包括在上游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中,所以,实施了上游犯罪行为之后,又进行的洗钱行为并不能因为对上游犯罪行为进行了评价而不予追究。

    三、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完善构想

    (一)将犯罪行为方式扩大化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近些年来,利用网络作为载体进行洗钱的事件层出不穷,正是由于立法的缺失,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应该将利用网络进行洗钱的行为方式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总结,写入立法。当然,时代在不断进步,我们不可能预料到将来所有的犯罪方式和手段,不能出现一种新的犯罪方式我们就将其写到法律之中。法律的频繁修改,会丧失其应有的可预测性和权威性,在出现新的犯罪犯罪方式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补足和完善。

    (二)拓展上游犯罪的范围

    2000年,联合国通过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在预防犯罪和判处刑罚方面是比较有影响力的国际公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在国内立法上至少必须将其规定的最小范围内的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最小范围就包括了所有严重犯罪。豏从公约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明显过于狭窄,需要进一步的拓宽,从而保证和公约的接轨。按照公约的最低要求,我们应该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拓展至严重犯罪。即使目前不能将所有的严重犯罪都涵盖其中,诸如集团犯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劫持航空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着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严重犯罪纳入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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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医药;市场营销;医药市场营销;营销战略计划;营销渠道

1.营销战略计划与实施

随着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市场营销观念的确立,医药营销方式也发生了由计划产销到根据市场需求产销的根本性改变。然而,大多数企业尚处于市场营销活动无战略阶段,或者仅仅局限于广告策划和促销策划,没有一套系统的市场营销战略。

首先,由于我们的新药创新能力弱,使大部分企业依靠仿制开发新产品,加以新药审批制度中存在的漏洞造成了新药开发中的“高水平重复”现象,同一个产品最多有上百家企业生产销售,这是目前市场混乱恶性竞争的重要原因。第二,渠道建设混乱。当前我国大部分医药企业还在应用依靠广告建网络、不规范的买断经营,这些方式虽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当前经济现状下已逐渐暴露出其自身的弊端。不规范的买断经营给企业造成大量的应收账款、使企业造成不该有的市场空白等等。第三,营销手段简单且不规范,靠大做广告甚至是高额回扣促销等营销方法打市场。广告的“恶补”造成很多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反向移动。国家对药品广告的规范性措施的出台进一步限制了广告的,其对医药市场的影响将大大降低。带金促销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且严重降低了医学及药业的社会信誉度,给相关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总之,没有必要的市场调研、缺乏创新的产品、没有正规的品牌宣传、混乱的销售通路管理,因此可以说当前相当厂商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医药营销战略。

2.营销渠道狭窄

国际营销渠道主要由国内中间商和国外中间商构成,生产企业可根据国外市场情况来选择长渠道还是短渠道、直接渠道还是间接渠道,但传统的贸易体制使得我国制药企业难以对渠道(国内外中间商)进行评价、选择、调整和管理。药品生产企业的国际市场信息除了靠分销渠道反馈和政府信息部门提供,更多地是靠自身的调研机构或委托目标市场国的调研机构。多年来由于我国制药企业对市场营销的忽视及误解,因而对市场信息在现代市场营销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普遍认识不足,更不用说国际市场信息。我国绝大多数制药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市场调研机构,按理来讲,企业的销售部门应该通过其销售网来获取市场信息,事实上并不完全如此,即使是销售部门,也只是从事销售业务,主要是完成预定的销售额指标。相当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决策者仍习惯于凭经验和感觉办事,常常因判断失误导致营销失败。这类事情在国内时有发生,在国际营销中更是不胜枚举。市场调研已成为国外大型跨国制药公司一种不可缺少的有效竞争武器,他们不仅委托市场调研公司负责调查,自设市场调研机构体制和运作机制也十分完善。我国制药企业在对国际市场及营销环境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更应该重视和加强市场调研工作,这是打开国际市场的一把“金钥匙”。

3.物流服务和管理

物流服务和管理包括几方面:即物流管理、销售服务、营销制度和内部管理。现代的市场竞争已经不只限于市场开发方面的竞争,也体现在物流快捷和售后服务完善等方面。物流管理就是在客户需求时如何快捷安全的将商品送到客户手中,这需要企业在内部机制和网络等方面完善,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售后服务的完善是稳固客户的法宝,这需要营销员及时了解客户是否需要企业配合做什么工作,提供充足的资料准备客户随时的需求,营销经理也要进行定期的拜访,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业务联系。

营销制度必须适应市场发展规律,能更好地开发和操作市场;内部管理要完善、顺畅和严格,以便保障市场开发成果。这两个方面的好坏决定了企业能否持续稳定的发展,也是企业留住优秀营销人才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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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企业,营销,概念

营销理念是市场营销行为的指导思想,规范着企业市场营销的基本态度和行为准则,也必然对企业营销效益带来显著影响。根据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情况,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要求下,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来说,对于现代化企业营销概念的新发展,要有足够的认识,并真正树立符合自身企业发展的营销理念。

1、全球化营销概念

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最重要趋势,现代化大生产本身的客观规律必然要求实现全球化分工。在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市场国际化的今天,企业要积极走出国门,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发展机会,把全球市场置于自己的营销范围内,以全球营销概念来指导公司的营销活动。

2、整合化营销概念

企业的营销活动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如产品质量、价格、花色品种、销售方式等。企业针对这些因素或是适应,或是调整,往往会形成十分具体的营销活动。当然,作为具体的营销活动,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总体目标,但在形式上都往往很难一致,甚至有时会存在明显差异。如有的企业产品质量不错,但由于品种单调就会影响其销售增长.有的质量和品种都没问题,但在推销方式上不灵活也会影响其总体目标的实现。因此,如何将各种具体的营销活动加以组合调适,防止“木桶效应”的发生,是企业市场营销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

3、知识化营销概念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的生产方式、思维方式、生活方式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企业的营销概念也应相应转变,即树立知识营销概念。知识营销概念是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新营销概念。它高度重视知识、信息和智力,凭知识和智力而不是凭经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4、绿色化营销概念

自本世纪70年代初发表《人类环境宣言》拉开人类环境保护的序幕以来,绿色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把21世纪变成了一个绿色世纪。绿色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要求企业以绿色营销概念为指导,尽力满足消费者的绿色需求。绿色营销概念强调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要把市场需求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开发

绿色产品,尽量减少乃至消除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

5、关系化营销概念

建立并维持与顾客的良好关系。顾客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市场竞争的实质就是争夺顾客,建立并维持与顾客的良好关系是企业营销成功的基本保证。原来企业营销重在交易,而如今这种概念受到了严重的挑战:首先,顾客越来越成熟,他们只选择能够为他们带来超值利益的产品,而不管它来自何方、由谁生产;其次,顾客很容易受到其他品牌促销活动的诱惑,经常在众多品牌中摇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从传统的交易性营销转变成关系性营销,以加强和巩固企业与顾客的长期关系。

6、网络化营销概念

网络营销成为新世纪营销的新焦点,重视网络营销的企业将获得市场的主动权。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与顾客进行大量的信息交流,即使是中小企业也可通过电子布告栏、线上讨论广场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对顾客进行即时的信息搜索。顾客则有机会参与企业从产品设计、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这种双向互动的沟通方式提高了顾客的参与性和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它能使企业的决策有的放矢,从根本上满足顾客的需求。顾客也可以通过网络引擎,很容易地检索出全球大部分生产销售某种产品的厂商,实现与厂商的直接接触,通过网络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选择、定货,购买时间大大缩短。

7、动态化营销概念

眼前利益往往是导致人们走向误区的原因。作为企业营销来说,往往也会受到某些眼前利益的诱导而影响其长远利益。许多成功企业的经验都告诉我们,伴随它们成功的秘诀并不深奥,那就是坚定的目标信念和长远的经营眼光。市场是瞬息万变的,消费者的需要也是有明显动态性。因此,企业就要不断地研究市场新动向,消费者的新需求,从而不断进行产品和服务的调整适应。同时还应从动态的要求出发,着眼于未来市场占有率,着眼于产品和服务能被消费者接受和赞同的影响力,着眼于企业的信誉和后劲。而不为暂时的“一城一地”的得失和短期无利或亏损所左右,不为眼前利益所计较,从而打好长期发展的基础.获得长远的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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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规制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这决定了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态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对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全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对推动我国刑法的完善和发展,实现社会的稳定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当前,学界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食品安全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问题界定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将其界定为:“食品无毒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豍”。学界对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按照食品原来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产生是消费者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根据这些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生产、销售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进行,不得存在可能损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导致消费者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危及消费者本身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独立的罪名,而是学界提出的关于新兴经济犯罪的类型,是对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形态的统称,主要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规制力度进一步强化。豏从当前我国社会现实发展角度分析,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是我国形势政策的要求,与我国宪法确定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相契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群众基本生存权,这为推动我国刑法食品安全规制提供了法律前提和支撑。而我国刑法遵循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刑法是对抗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有效规范和手段,对涉及千家万户健康和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其次,从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角度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从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从硫磺馒头、地沟油到甲醇白酒、毒豇豆、毒韭菜,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各个食品生产环节和领域,而食品生产环节的非法添加和恶意添加,瘦肉精、防腐剂的滥用等问题已经使国人脆弱的神经不堪重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总的说来,食品安全犯罪已严重影响着我国公民生命权、健康权,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这一,侵害者我国市场经济的机理和经济发展。进一步推动刑法规制已刻不容缓。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关注的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法律体系,但这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和刑法规制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

1997年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与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相关,这是我国构建刑法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基石。豐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食品卫生修订为食品安全,将第144条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删除了拘役刑和罚金刑的上限,并进一步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单独予以规定,这些措施无疑都提升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度。然而,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适用条件,将“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适用性条件,这显然降低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调查局郑的难度,即便犯罪行为未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额度等角度同样可以确定存在严重情节的要件,从而实现对该类行为的规制和处罚。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上分析,尽管刑法修正案八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进步,但在罪名设置、刑事责任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等角度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目的的实现。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较为狭窄。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范围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相关犯罪,但对食品加工、运输、包装、存贮等中间环节均未涉及。当然,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还涉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滥用职权罪等,但这也并未涉及除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犯罪的其他类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进一步拓展至加工、运输、包装和存储环节,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法律规定,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提升,但与食品经营相关的“采集”、“掺入”等实践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并未涉及,仍需进一步细化。同时,还缺乏对过失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食品进出口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规定。

其次,刑法设置合理性不足。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无限额罚金制,没有规定最低和最高罚金额,这与比例制罚金刑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刑法修正案八的无限额罚金制的设置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刑罚权威和威慑力的弱化,而且规定的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的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较大,从而导致罚金刑的不方便操作。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难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刑法规制过程中,还存在资格刑缺失的不足。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实践角度分析,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资格刑设置能够更加有利于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仅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较为单一,而且后者还仅适用于外国人犯罪,显然这种资格刑设置无法发挥资格刑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制度价值。并且,当前刑法关于资格刑的设置并未对从事特定职业活动的资格进行限制,无法有效遏制行为人犯罪后再次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

当然,除此之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还存在与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这都不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全面打击。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对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强化,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大门,迈出了较为关键的一步。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针对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从而推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应从拓展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范围的角度进行,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将食品经营行为中涉及的具体行为进行明确,特别是针对较为原始的生产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从而弥补当前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尽管这并不属于经营行为的范畴,而将其纳入规制范畴能够有效实现对生产、经营行为的源头控制,适当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进而实现刑法对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对掺入行为进行规制的覆盖。由于食品生产掺入等行为涉及食品安全,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添加剂等问题进行了界定,但对于添加剂、转基因、掺入等问题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合理体现,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但这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同类型犯罪行为的不同判决结果。所以,应该在刑法规制中增加相关独立罪名,以强化对该类型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最后,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拓宽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具体而言,可将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分则走私罪中进行规制,通过立法解释进行扩容;但在量刑上应考虑食品安全的危害性特点,要比一般走私犯罪从中处罚。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参照过失犯的量刑方式和标准,在食品安全犯罪量刑幅度内从轻设置处罚。

(二)关于刑事责任设置的完善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设置主要是财产刑和资格刑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

首先,从财产刑角度分析,可以配合罚没财产的方式弥补当前财产刑存在的不足。这对当前罚金刑设置的不合理问题,可以在不对罚金刑进行大规模改革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并处没收财产等方式进行弥补。进一步强化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可以增加对单位进行罚没财产的规定。如果说作为财产刑的罚金适用于单位犯罪较为恰当,那么作为财产刑的没收财产却没能成为惩治单位犯罪的刑罚是令人遗憾的。”同时,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情况,特别是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确定罚金刑的罚金额度。

生产销售论文范文6

【关键词】 医药流通企业;供应链管理;CMS

1、 绪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医药产业作为国家的支柱型产业,它的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目前,医药产业正在进行一场翻天覆地的改革,为了适应整个市场的需求和国家对于医疗体制的整治,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健康发展的医药市场是当前最为主要的工作,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更要体现标志之一。

ASLK是一家全球性制药公司,拥有强大的科技研发能力,通过产业化为主要链条来实行以科研、销售一体的企业发展模式。ASLK依靠它的优势药品赢得了相当不错的营销业绩,在面对激励的经营环境竞争的,和中小型制药企业经营逐渐加大形势的严峻性。ASLK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发挥自身优势来发展企业。由于它面对的市场环境很复杂,不仅仅是我国供应链管理发展的不够完善而且ASLK的管理模式就有问题,通过对ASLK的现状分析,找出其种种问题的原因,并且能够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如何利用好本企业的独特资源更好的发展ASLK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论文的主要内容:第一章绪论,综述国内外医药行业供应链研究的现状、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介绍论文的写作思路和论文的总体框架。第二章供应链相关理论概述,运用文献归纳法,将论文运用到的供应链相关理论进行概述。第三章ASLK供应链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该章节对ASLK进行了简介,分析了该公司供应链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加强ASLK供应链管理的对策,以论文前面章节的研究与分析结果为依据,对ASLK供应链管理的优化策略进行研究,通过了六个方面的探讨,提出了供应链采购管理规划与设计目标。第五章总结,对论文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2、供应链管理理论概述

所谓供应链(Supply Chain,SC)是指由原材料的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顾客,通过与上游、下游各组成部分连接组成的链状结构。供应链的过程中创造产品同时也创造了价值,其最终产品是最下游的顾客所需要,顾客通过对产品的购买再使得资金的回流,促进供应链的再发展。一般来说,供应链管理正是要对这条链上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通过各种新方法、新技术的运用,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顾客的满意度,最终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通过以上对供应链的模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供应链就是一个把上游供应商、制造商、下游分销商、顾客等一系列参与者都连接起来形成一个链状结构,其实就是一个由上游到下游提供服务,从下游到上游购买服务提供资金的一个过程[12]。供应链中每一个核心企业或是节点企业,他们都是承担着供需两方面的职责,对于供应商来说,药材的原材料是通过采药的人,从他们那里购买得到,同时也承担着向制造商提供原材料得角色,作为制造商,给下游分销商提供药品,同时需求上游供应商提供制药原材料,对于其他供应链所涉及的角色同样都是这样,都是一个综合供需的一个主体,从而形成了一个供需的链条[13]。

3、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采购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ASLK太过重视技术的革新,新药品的开发,没有重视到药材的采购对整个生产的作用,只是认识到拓宽自己的横向发展和高科技的创新,这个的确能给公司的利润的提高增加很多空间,但是药品原材料的高质量是对药品质量的保证,药品原材料得实时配送是ASLK准时生产的重要保障,要是没有一个实时的原材料供应,ASLK的生产必定会因为原材料短缺而造成不必要的生产中断。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ASLK没有认识到供应商的合作关系会提高自我的优势。ASLK没有一个供应链的系统意识,只是认为供应链即为生产销售,而没有考虑到一系列背后隐藏的威胁。2、ASLK公司内部首先也没重视到采购对生产和销售的重大影响,在公司的利润获得情况上,主要重视生产和销售,因为这两个业务都会给公司带来现实的利润,而对于采购的优化是无法用现实的利润来表示,所以这些隐形的利润就没有被重视和开发利用。

2、管理信息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ASLK信息系统还未普及企业内部部门,所以导致信息功能不足,导致信息化程度不高,沟通手段亟待改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企业内部信息系统没有遍及整个企业内部所有部门,导致公司内部的信息交流滞后,采购部、生产部、销售部的信息无法准时传递。2、对于企业外部,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和下游各分销商和ASLK的信息脱节,造成生产制造整个部分都会造成延迟,使得整个供应链的功效情况都无法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3、缺少一个信息管理系统,造成信息的集成程度很低,对于大量的信息没有一个信息系统来管理,大量数据无法被利用,造成信息的浪费和大量的信息处理成本,比如人力资源和时间消耗。

4、加强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的对策

1、从采购方面改革阿斯利康供应链管理

改善信息化采购流程,为了保证ASLK公司的采购目标,减少采购成本、加快供应效率、提高原材料质量,ASLK公司需要制定独特的采购策略,并且要逐步联合供应链上下游加以实施。(1)通过对药材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经过严格评审,确定关键原材料供应商,并建立同盟作为企业上游的战略资源,这个可以保证企业内部需求得以满足,也可综合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生产信息提高整体配送合理减少相应的库存成本。(2)加强ASLK只要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流在制药企业内部和上游供应商之间的流通效率和准确性。以ASLK信息中心为中心管制点,通过信息企业内部网传输,对ASLK的众多原材料供应商、下游众多客户的信息,实现最大程度的采购自动化,前瞻化、管理流程无人化,降低大部分采购成本。其采购流程模型图如图4-2所示:

2、加强阿斯利康制药信息化建设

由上述可以确定供应链一体化的管理实施,虽然可以给个药品制造业和分销商,和上游供应商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得到想要的结果,或者再实践供应链一体化中无法长远。这就使因为缺乏对供应链信息一体化的管理,缺少了信息实现供应链一体化,就必须从战略角度上来实践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企业的信息化管理。

ASLK在实行供应链一体化的同时,建立自己的ASLK信数据库信息中心通过自己企业内部的子网,实现企业内部的信息的共享化,同时在整个供应链上建立一个包括整个医药供应链的所有企业,包括上游原材料供应商、下游医院、各分销商和客户之间的信息共享中心。这样可以使整个医药供应链的所有企业都可以在此信息共享平台上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制定自己的生产和销售计划,促进整个供应链的联合库存成本,物流配送成的优化。具体ASLK的信息中心和共享信息平台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5 总结

当前我国的目前情况是下游的医院和零售店大量的购买单一型药品,使得其余同类型药品很难得到销售渠道,不过在如今的一些转变来说,我国已经慢慢转入一个以下游顾客需求为主导的买方市场,原有的上游供应商盲目推动,制造商按自己的意愿生产产品,下游的顾客被动接受的情况已经与市场环境不再适应,在这种模式下供应链上游企业对下游的顾客的需求乃至市场需求的相应能力很不灵敏。本文作者由此作为突破点,采用顾客需求拉动上游生产的供应链新模式更能符合现在的市场环境,把终端顾客的需求作为整个药品供应链的源头,通过此需求信息顺着供应链逆向返回趋势分销商的按需求进货,进而促使制造商的制造,再而对药品原材料供应商的采购计划进行改变。

在确定药品供应链由推式向顾客需求的拉式供应链的转变,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对于当前全国大环境的前提下,建设ASLK内部数据库管理信息中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供应链管理一体化,同时为了能和上游供应商下游医院、各分销商和顾客的信息流通,相应的提出基于整个供应链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ASLK企业内部的信息中心和对外的信息共享平台两者相结合。使得整个医药供应链的所有企业在此信息共享平台上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在市场由于下游用药顾客的的需求,供应链中各节点企业都可以制定自己的生产和销售计划,促进整个医药供应链的联合优化,减少整个供应链的联合库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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