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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自由主义原文范文1
关键词: 信守内容意旨;遵从译语习惯;切合语体语域
Abstract: Transmigration, an abstract whole at large, is too good to be practical and such concrete subwholes under “good translation” as fidelity to the source-language text in content and intention, grammatical normality, and lexical appropriateness are more workable as cardinal principles of translation.
Key words: fidelity; grammatical normality; lexical appropriateness
翻译是把一种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义用另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具体说来,就是“换易言语使相解也”。①但是,如何用另一种语言文字把一种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义表达出来?“换易言语”之后是否能“相解”?“相解”的程度如何?这些问题归结起来无疑就是:翻译的标准是什么?翻译的方法应如何?
严复是中国近代第一位系统介绍西方学术的启蒙思想家,在介绍西学的同时提出了翻译的标准 — “信、达、雅”,对中国现代的翻译实践和理论研究影响巨大,“相信只要中国还有翻译,总还会有人念‘三字经’!”②
虽然严复持论有故,但认真审视不难发现,“信、达、雅”实质上既不是具有高度概括力的抽象标准,也不是具有切实指导性的具体标准,“从纯理论的角度讲,把信、达、雅并列起来作为翻译标准是具有逻辑缺陷的,因为这似乎意味着:原文不达,也可以故意使之‘达’;原文不雅,也可以故意使之‘雅’。那么,这样和‘信’字,岂不自相矛盾?”③
《论语·雍也》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意谓朴实的内容多于文采就未免粗野,文采多于朴实的内容又未免虚浮。孔子提倡“文质彬彬”,反对浮华的辞藻,所以说“辞达而已矣” — 言辞足以达意就可以了。《尔雅》序题下疏说:“尔,近也;雅,正也。言可近而取正也。”《论语·述而》说“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雅言也”,其中的“雅言”是指区别于各地方言的“诸夏的话” — 标准语,相当于现在所说的“普通话”。但是,严复的“雅”指的不是“利俗文字” — 大众的语言,而是“汉以前字法句法”。为了掩盖“达”的矛盾,严复在“畅达”(如“顾信矣不达,虽译犹不译也,则达尚焉”)和“表达”(如“题曰达旨,不云笔译”)之间周旋,取便发挥,借“辞达而已”求“信” — “为达即所以为信也”,借“言之无文,行之不远”求“雅” — “信达之外,求其尔雅”。不难看出,严复的逻辑是:要“信”则必须“达”,要“达”则必须“雅”,换言之,“雅”是“达”的条件,“达”是“信”的条件,“为达”最终成了“求雅”的借口:“用汉以前字法句法,则为达易;用利俗文字则求达难。”
与“并世译才”的林纾相比,严复所译的书总共不过八九种,而在其所译的这八九种书中,只有《群学肄言》、《原富》、《群己权界论》和《社会通诠》四种“略近直译,少可讥议”,④此前“题曰达旨,不云笔译,取便发挥,实非正法”,⑤此后“中间义忄旨 ,则承用原书;而所引喻设譬,则多用己意更易。盖吾之为书,取足喻人而已,谨合原文与否,所不论也”。⑥严复虽然提出“信、达、雅”,但他本人并未完全履行。
严复是在译介西学的时候提出“信、达、雅”的,因此“信、达、雅”作为翻译的标准完备与否,必须结合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来审视,不能简而单之地就事论事,从而忽视严复“辛苦辶多译之本心”。
严复“窃以谓文辞者,载理想之羽翼”。⑦于是,从“达”来看,洋务派和传教士翻译的书“不合师授次第”,“不合政学纲要”,有悖“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目的,因而“非命脉之所在”。相比之下,“新西学”的命脉之所在则是“维新”,即运用进化论、天赋人权来反对天命论、君权神授论,用自然科学、机械唯物论来论证无神论,从而“开民智,强国基”。正是“于自强保种之事”,严复才“反复三致意焉”。从根本上说,严复的“辛苦辶多译之本心”是“取便发挥”,其所谓“达旨”是“旨”在“达”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理论的“民权平等之说”、“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学说和自然科学及其方法论。
从“雅“来看,严复以“雅言”来“达旨”是“夫固有所不得已也”,因为当时的白话远未成熟,饱读先秦诗书,受古文的熏陶而成积习,摇头晃脑地读起古书来连平仄也都留心的老夫子大抵不常接触“利俗文字”,对“利俗文字”的运用不像对古文的运用得心应手,但又要翻译,不得已就只能在“利俗文字”和“古文”之中择取后者了,不仅翻译的时候,甚至在日常写作中,大概也会觉得用“用汉以前字法句法,则为达易”。更重要的是,作为复古的维新改良派,严复的翻译所针对的读者是操“雅言”的士大夫阶层,为了使他们能够看自己所译的书,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先用“雅言”来吸引他们,借“雅”以破启锢闭,从而使顽固保守的士大夫阶层乐于接受西方学理,正如严复在其《与梁任公论所译〈原富〉书》中所言:“吾译正以待多读中国古书之人”,“若徒为近俗之辞,以便市井乡僻之学,此于文界,乃所谓凌迟,非革命也。”一语道破天机!严复的“雅”诚可谓用心良苦:从表达形式入手,使士大夫们认为“足与周秦诸子相上下”而最终“倾倒”。当然,严复毕竟是带有复古思想的维新改良主义者,后来又沦为保守派,不懂得“利俗文字”是历史的必然,更不懂得“利俗大众”是历史的推动者。
单纯从翻译标准的角度审视,“若是全盘而真实地‘信’了,把原作的思想感情,意思之最微妙的地方,连它的文字的风格、神韵都传达了出来,则不但‘顺’没有问题,就是所谓‘雅’(如果原作是‘雅’的话)也没有问题。‘信’、‘达’(顺)、‘雅’三字,实在作到一个‘信’就都有了。”⑧从这个意义上说,严复的“信、达、雅”在逻辑上确实“先天不足”。
转贴于 早在光绪二十年(1894年),马建忠(1845-1900)就在其《拟设翻译书院议》中对翻译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善译”的标准:
夫译之为事难矣,译之将奈何?其平日冥心钩考,必先将所译者与所以译者两国之文字深嗜笃好,字栉句比,以考彼此文字孳生之源,同异之故,所有相当之实义,委曲推究,务审其音声之高下,析其字句之繁简
,尽其文体之变态,及其义理粗深奥折之所由然。夫如是,则一书到手,经营反复,确知其意旨之所在,而又摹写其神情,仿佛其语气,然后心悟神解,振笔而书,译成之文,适如其所译而止,而曾无毫发出入于其间,夫而后能使阅者所得之益,与观原文无异,是则为善译也已……。
在这段文字中,马建忠不仅指出了“善译”的条件 — 自如驾驭“所译者与所以译者两国之文字”的能力,而且指明了“善译”的过程 — “一书到手,经营反复,确知其意旨之所在,而又摹写其神情,仿佛其语气”。对原文能够达到“心悟神解”的程度,翻译起来就自然能够“振笔而书”,“译成之文”就自然能够成为“善译”了 — “无毫发出入于其间,夫而后能使阅者所得之益,与观原文无异。”
马建忠的“善译”,一言以蔽之,即是“信” — 从内容意旨到风格效果无所不信,较诸严复的“信、达、雅”则更具高度抽象的概括力,使“直译”、“意译”和“信、达、雅”在“无毫发出入于其间……与观原文无异”中得到了统一。如果说“直译”是为了“信”而“意译”是为了“达”的话,那么,既然译者已经“确知其意旨之所在,而又摹写其神情,仿佛其语气”,并达到了“心悟神解”的程度,“信”自然就不会成为问题;既然译者已经“考彼此文孳生之源,同异之故,所有相当之实义,委曲推究”,又“审其音声之高下,析起其字句之繁简,尽其文体之变态,及其义理精深奥折之所由然”,则“达”自然也不会成为问题。同时,以译者能够“摹写其神情,仿佛其语气”为前提,原文“雅”,“译成之文”则定然不会“俗”,反之,原文“俗”,“译成之文”也定然不会“雅”。
马建忠的“善译”无疑就是翻译的最高境界,无论是奈达的“等效”,还是傅雷的“神似”,抑或钱钟书的“化境”,均未跳出“善译”的圈子。然而,在实际翻译活动中如果采用“善译” — 或者“等效”、“神似”、“化境” — 作为标准去衡量译文,可以断言,没有任何译文能够“达标”,因为“彻底和全部的‘化’是不可实现的理想”⑨。虽然高标准是为了严要求,但是既然“法乎其上”最终也只是“仅得其中”,那么与其取法“不可实现的理想”毋宁提出切实具体的要求作为翻译的基本原则:1)信守原文的内容意旨;2)遵从译语的语言习惯;3)切合原文的语体语域。
有人偏重“精心的再创造”,视翻译为艺术;有人偏重“一定的客观规律”,视翻译为科学。但是,不管视为艺术,还是视为科学,翻译的根本任务即在于“传真”,译者不能充当“说谎的媒婆”,⑩否则就会怨偶无数。翻译无非是用新瓶子装旧酒,虽然瓶子 — 语言文字类型 — 换了,但是酒 — 内容风格效果 — 却不能变。
翻译必须“忠实”,这是共识。但是,“忠实”什么?“忠实”的应该是原文的内容意旨和风格效果,而不是原文的语言表达形态。如果斤斤于原文的语言表达形态,译文无疑就会“异彩纷呈”,因“隔阂”而不“合格”。译文的语言表达如果连“贯通”都做不到,读者还怎么去“融会”?结果又怎么可能“与观原文无异”?语言文字类型不同,语言表达习惯也就大不相同。
吴岩出其《从所谓“翻译体”说起》中针对操汉语的译者将外语译成汉语的情况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翻译体”的实质:一些译者“一条腿走路”,“未能辩证地对待两种语言文字”,译文“是外国化了的中文”,未能“忠实地融会贯通地把原作翻译和表达出来”。叶圣陶称自己“不通一种外国语,常常看些翻译东西”,在《谈谈翻译》一文中坦言“正因为不通外国语,我才要读译本呢”,揭示出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别人不懂外文,所以要请教你译;如果大家懂得,就不必劳驾了。”正是凭着“不通一种外国语”的“外行”眼光,叶圣陶才看到并指出了问题的实质。叶圣陶的核心思想是反对“死翻”。“死翻”,一言以蔽之,就是“用中国字写的外国话”。“各种语言的语言习惯都是相当稳定的”,“既然是两种语言,语法方面,修辞方面,选词造句方面,不同之处当然很多”,“同样一个意思,运用甲种语言该怎么样表达,运用乙种语言该怎么样表达”,不能“死翻”,即便“接受外来影响”,也“要以跟中国的语言习惯合得来为条件”。据叶圣陶想,“翻译家是精通两种语言的人,也就是能运用两种语言来思维,来表达的人”,反观之,“能运用两种语言来思维,来表达的人”才算是“精通两种语言的人”,“精通两种语言的人”才能成为“翻译家”。叶圣陶的意思是:“死翻”者自然成不了“翻译家”,之所以成不了“翻译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精通两种语言,不能运用两种语言来思维、表达,而不精通两种语言,不能运用两种语言来思维、表达,最终结果就只能是“死翻” — “用中国字写的外国话”。
吴岩以“内行”的眼光审视“外国化了的中文”,站在“辩证地对待两种语言文字”的思想认识高度来批语“翻译体”,指出:“根据中国语言文字的特点,忠实地融会贯通地把原作翻译和表达出来”。叶圣陶以“外行”的眼光旁观“用中国字写的外国话”,立足于“精神两种语言”的基本条件来批评“死翻”,指出:“各种语言的语言习惯都是相当稳定的,咱们接受外来影响要以跟中国的语言习惯合得来为条件”。吴岩与叶圣陶二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观点却完全一致:“根据中国语言文字的特点”并“跟中国的语言习惯合得来”。吴岩和叶圣陶所针对的是操汉语的译者将外语译成汉语的情况,主张译文要“根据中国语言文字的特点”,要“跟中国的语言习惯合得来”。若就“所译者”和“所以译者”而言,吴岩和叶圣陶的主张无非是:遵从译语的语言习惯!
每门语言都各有其不同的语体,而不同的语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虽然每门语言的大部分词语适用于各种语体,但是不少词语只用于某些特定的语体,有些词语只见于书面语,有些词语只用于某些特定的语体,有些词语只见于书面语,有些词语只用于口语。同时,交际身份、交际场合、交际内容以及交际心理不同,遣词造句均会有所不同。就翻译而言,了解并掌握“所译者”和“所以译者”两门语言中口语与书面语、正式语体与非正式语体之间的差异,进而在遣词造句上不仅“合意”而且“合宜”,当裨益匪浅。一般来说,原文用的是书面语体,译文则不能用口语语体;原文用的是口语语体,译文也不能用书面语体;原文非常正式,译文则不能不正式;原文不正式,译文也不能非常正式。
反对自由主义原文范文2
托马斯?哈代是英国十九世纪后期最负盛名的批评现实主义小说家之一,他的作品反映了人类和社会、人类与自然以及人类与社会习俗、宗教、法律、道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大部分哈代的小说都是以英格兰西南部的乡村生活为背景的,那里是托马斯?哈代的家乡,也是由于资本家入住英国乡村之后出现了极具戏剧性变化的地方。由于看到了资本主义对于乡村生活的巨大负面变化,哈代的作品大多反应的是威塞克斯或全英国社会的悲剧故事。他不仅仅抨击了现实传统,还做出了很大的革新。一方面,他对于威塞克斯地区的描述实际上反映了英国兰西南部的自然风光、淳朴民风、社会习俗以及文化氛围,这是在其他作品当中很少能顾见到的;另一方面,由于他的作品中尽是现实主义的描写,托马斯?哈代对于人类的心理描写和分析也能够做到淋漓尽致,不拖泥带水。他讲美丽的自然风光和复杂强烈的人物心理巧妙的糅合在了一起,使人们在领会自然风光的时候,也能够深深领会到哈代为人们带来的情感。
所谓女权主义是指人们认为女性是被男性和男权主义社会所压制,这种压制现象是由于人们居住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心理环境结合影响的。女权主义批评家通常主要研究哈代及其笔下人物的爱情、婚姻以及关于性方面的道德准则。并且女权主义理论可以追溯到不同的女性主义流派,包括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公平和性别女性主义、文化女性主义等等。
本文站在女性主义的角度上来探讨苔丝的悲剧,试通过女性主义分析资产阶级社会阶级镇压女性主义这一现象。
二、女性主义及笔译
关于女性主义和翻译领域的相互结合,是现代社会在翻译领域的一个重点拓展和突破,同时也撼动了许多人对于翻译技巧与特点的传统观点。
在国外,翻译学家早已开启了对于女权主义和女性主义的研究模式。在20世纪的80年代初期,许多女性主义翻译学家便在加拿大进行关于女权主义的翻译研究,这次的会议之后,女权主义的翻译理论便开始崛起,大量的女性主义翻译学家在如此的目标之下做着大量的翻译研究与实践。女性主义的世界观、语言学和翻译实践在不断地被扩充,人们开始要求建立一种淡化男性中心的意识,突出女性在这个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男女不平等的观点,并促使翻译成为一种解放女性的新方式。
在国内,由于我国封建文化延续了近千年,人们很难从社会上和心理上承认宣扬女性主义的重要性并且真正地将这一主义和理论发扬至全社会。男性总是活跃在各个领域当中,并且女性的角色仅仅存在于家庭和少部分的职业领域当中。当人们听到有关女性解放的消息出现时,通常来讲会引起人们的强烈反对,并且提倡这一想法的人会被认为是看不清社会规律的人。并且,关于女性主义的翻译理论研究在我国要远晚于西方的研究。在2000年的时候,《当代西方翻译理论探索》一文中便提到了关于女性主义对于翻译理论范畴的影响。笔者便试图结合中国特色的女性主义翻译理论,将《德伯家的苔丝》中女主人公苔丝进行人物分析,试借助中国的女性翻译理论观点来研究在表达方式和策略上的苔丝的形象。
三、《苔丝》的翻译与女性主义
首先,苔丝的产生是由于工业革命的出现,资本主义市场正在不断地侵蚀着欧洲各个角落,其中也包括着偏远的英国西南部农村。小农经济的逐步瓦解致使农民濒临破产,人们生活上的穷困潦倒也为他们的精神和思想上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经济负担,因此,作为男权社会观点下的弱势劳动力,女性的角色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之下就会显得尤为悲惨,她们的命运无法受到自己掌控。苔丝就是这样一个悲惨的角色,被剧烈变化的时代、身边伪善的和举棋不定且言行矛盾的所迫害和影响,最终导致了悲惨的结局。
女性主义的研究,最好的方式便是选择男性和女性译者版本的《德伯家的苔丝》进行研究和对比。
(1)肖像描述
But her mobile peony mouth and large innocent eyes added eloquence to color and shape. She wore a red ribbon in her hair, and was the only one of the white company ……
译文一:她艳若牡丹的双唇,大而纯真的眼睛令其更为光彩照人,风姿绰约。她头上扎着红色缎带……
译文二:她那灵动的牡丹一样的嘴唇和天真的大眼睛却给她的形象增添了美丽,她头上系了一条红色带子……
在这样一组对比翻译中,我们不难看出,译文一是出自女性译者之手,而译文二是出自男性译者之手。由于男女性的生理特征,社会环境对其的影响不尽相同,他们的表达方式,看待事物的观察视角,对待事物的期望和用词也就截然不同。在译文一当中,显然女性采用的是更为温婉柔和的方式去描绘书中温柔的苔丝的形象,使用了“艳若牡丹”“光彩照人”“风姿绰约”这些词,深深地表达了苔丝这一女性形象的温婉;然而再反观译文二,诚然,的确将原文的意思意思不变的表达了出来,然而使用的“增添了美丽”这种表达方式,会让读者感受不到原文作者想刻画出的苔丝的美好与温柔的形象。
(2)动作描述
Over the seat of the chair Tess’s face was bowed, her posture being a kneeling one in front of it; her hands were clasped over her head……
译文一:苔丝的脸正埋在椅子上,她跪在椅子前,双手抱头……
译文二:苔丝的脸俯在椅子座位上,似乎跪在椅子前,双手交叉放在头顶……
在这样一组对比当中,很明显我们能够看出二者在意思的表达上并没有任何的歧义,然而在表达方式上却全然不同。译文一的表达用词比较柔和,整个画面一气呵成,让人感受不到任何动作的僵硬和画面的违和。然而译文二当中使用的“俯”“双手交叉放头顶”这样的词汇,就令人无法产生出对于苔丝的怜悯之情,不仅感受不到苔丝的绝望,更有一种仿佛在读关于罪犯的描述一样。
反对自由主义原文范文3
[关键词]朗读 技巧 教学方法
阅读教学的主要目的,是要学生对课文达到了解好欣赏,而朗读与欣赏的关系极为密切。不通过一定的朗读,朗读达不到一定的水平,就不可能真正达到对课文的了解与欣赏的目标,由此可见朗读教学的重要。语文教师在语文课堂上要积极开展有效的朗读教学,必须要了解朗读的要求,掌握朗读的技巧,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
给学生提出朗读的基本要求,是指导学生朗读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朗读有一定的要求。朗读,一是要正确、清楚:用普通话朗读,读准字音,不漏字,不添字,不错字,不颠倒,不读破句;而是自然流畅。态度自然大方,语气顺畅,停顿合理,节奏恰当;三是传情达意:能用抑扬顿挫的声调比较准确地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
朗读有一定的技巧,朗读教学要指导学生学习掌握诵读的技巧。朗读的技巧主要是停顿、重读、语调和速度。
停顿是语句间的间歇、声音的休止。一般分五级。篇名,小标题与正文之间,段与段之间停三拍;句、问、叹和冒号处停两拍;分号处停一拍半,逗号停一拍;顿号、间隔号处停半拍。长句中没有标点的地方有的也应适当停顿;根据作者在句中所表现的感情也要作适当停顿。重读就是把句中重要的词语读重一些,复句中的关联词语要读重一些以示强调。“重要的词语”要在具体的句中体会确定,一般地说,句子中的主语、动词谓语、修饰限制的定语要读重一些,复句中的关联词语要读重一些,感彩比较强的词语要读重一些。语调的变化是用来表示不同的感情,常见的有升调、降调、曲调、平调四种。一般地说,表颂扬的、赞叹的、热诚的、悲壮慷慨的句子,要用升调;表祈求的、感激的、沉痛悲哀的、叹息的句子要用降调;表犹豫的、怀疑的、暗示的、双关的句子要有曲调;表心平气和的、庄重的、谨慎的、仁慈的句子要用平调。速度依文章的内容而定,交代、说明性的内容,描写幽静环境、秀丽景色的内容,含有庄重、尊敬、沉郁、悲哀、凄凉等的内容要读得缓慢;紧张气氛的内容,激烈对话的内容,慷慨陈词的内容,含有快活、确信、愤怒、恐怖、惊愕等的内容要读得急促。
训练学生朗读的技巧,初始可分项训练,可用一套朗读的符号在原文上作标示;让学生看着文章听录音也是一种很好的训练方法。
语文课堂上的朗读教学的突出特征是多安排学生读,以多种形式反复不断地让学生读,教师加强指导,使学生在朗读中提高朗读的水平,加深对课文的记忆理解,增强语感,陶冶情操。朗读教学要开展得生动活泼,富有成效,重要的一点是要根据课文的不同特点,采用恰当的方法。以下根据课文的一些类型,提出几种朗读教学的方法,供语文教师参考。
1、老师范读,感染学生。老师用自己声情并茂的、抑扬顿挫、极具感染力的的语言去感染学生,会很快把学生带入课文特定的境界中,通过声音为学生创设了一个隋景,尤其是那些写景抒情的文章,更是如此。对于那些说理性的文章,我们范读时要有轻有重,有快有慢,通过节奏的变化帮助学生理解文章的内涵,明白其中的道理,将教材蕴含的思想性潜移默化地传递给学生,从而加深学生对课文的理解。
2、背诵朗读。这种方法就是通堂朗读,达到背诵。诗歌类的课文,如《有的人》、《回延安》等,语言优美的散文如《春》、《济南的冬天》、《荷塘月色》等,很值得让学生背诵,课本中也要求背诵。教学这类课文,完全可以安排一节课的时间,让学生在课堂上朗读、背诵,教师给予适当的指导。
3、欣赏性诵读。就是放录音或录像,让学生欣赏高水平的朗读。这对学生理解课文,提高学生的朗读水平帮助是很大的。有些课文朗读的难度较大,如《,你在哪里》;有些课文篇幅较长,意义较难理解,如《祝福》、《阿Q正传》朗读教学宜采用放录音、录像的欣赏性朗读。这种方法学生是喜闻乐见的。
4、表演性朗读。有的课文具有较强的表演色彩,如《范进中举》、《白毛女》《最后一次讲演》、《变色龙》等很适合让学生通过练习准备,到讲台上进行表演性的朗读,学生对此会很感兴趣,课堂气氛很热烈,教学效果也较好。
反对自由主义原文范文4
摘要:在实践中,不同国家所采取的私有化模式略有不同,效果也呈现出差异,但相同的是改革需要国家充分发挥它的职能,为私有化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从一定意义上讲,私有化作为产权制度变革的一种手段,其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判断私有化这种制度安排是否可行,主要取决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关键词:私有化;产权改革;制度选择;生产力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2-0007-02
一、私有化的认知
对私有化解析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同时又是长期以来,我们在改革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在关于“私有化”的讨论中,不同的人对“私有化”的理解和态度不尽相同。
广义的私有化指的是不仅推进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放松管制,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政府逐步出让、转售一部分国有股权甚至竞争领域的全部股权,而且还包括在制度上建立新的财产组织、经济机制、法律机制以及体制结构的过程,和国家逐渐自行解除其在市场经济中非固有的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职能的过程,即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取代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现整个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转变。
狭义的私有化是指在某项活动或者在资产所有权中,降低政府的比重或者提高私人部门的作用(savas 1987)。
按照的观点,私有化是从所有权和所有制两个角度来考虑的。从所有权方面来说,如果所有权从国有企业或其他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手中转移到非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或私人手中,那就是私有化;从所有制方面来说,如果社会主义所有制变成非社会主义的,那也是私有化。从这两个方面来理解的私有化实质上也就是从个别企业角度和社会经济制度角度来理解的私有化。
我们通常反对的是广义的私有化。公有化抑或私有化并非市场经济的单向选择。我们应该理性对待私有化,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放松管制,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政府逐步出让、转售一部分国有股权甚至竞争领域的全部股权。
二、私有化的路径选择
(一)西欧和中欧的私有化路径
西欧各国的私有化主要是在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合乎逻辑的政策,矛头所向是国家垄断,旨在降低国家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维护整个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英国早期的私有化只是简单的将经济行为从公共领域转向私人领域。逐渐的英国的私有化成为打破垄断,建立新企业之间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联系,从而重组产业结构的方式。英国铁路公司的私有化更具有独特性,它将铁路所有权与经营权和铁路租赁公司分离,铁路营运公司在这种前提下,通过成功地中标某一特定时期的铁路营运合约,从而获得营运铁路的资格和权力。而且英国私有化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有采矿业、石油业、农业与林业、水、电、煤气业、国家电网、制造业、科学工程业、饮食业、金融业,甚至涉及到高等教育领域。由于英国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和法律体系,该国的私有化主要是采取在资本市场上直接出售国有企业股票的形式进行的。法国主要通过政府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私有化变革。总之,私有化成了西欧各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推行其制度改革的重要工具。在这些国家,通过私有化获得的收入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相当大的比例,私有化对西欧国家的经济造成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在中欧国家中,德国和波兰比较典型。德国电信的私有化是通过打破垄断,引入新的竞争者来进行私有化的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波兰走的是一条独特的私有化之路。1990年,波兰政府成立所有制改造部,开始了大规模私有化之路。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之一是国有企业私有化。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后,通过资本市场将这些股份出售给个人、机构投资者;缺乏竞争力的国有企业则被出售、配给、转让、并购。
(二)俄罗斯与东欧的私有化路径
俄罗斯东欧的私有化是在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之后才真正实施的,且采取的都是激进式的改革方式。俄罗斯的私有化分为大私有化和小私有化。小私有化指商业、服务业企业及小型企业、运输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私有化。主要方式有拍卖、投标、赎买、租赁财产和股份制。大私有化指大中型企业的私有化,途经基本上是实行股份化。2001年,普京政府出台了一个规模巨大的私有化举措,以出售国际控股的大型企业股份的方式进行私有化,也掀起了第二次俄罗斯私有化改革的。这次被出售的企业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国有煤炭企业;二是国有股份比例很低,政府无法对企业内部事务施加实质性影响的企业;三是控股权属于私人,国家虽拥有一定股份,但无法参与经营决策的企业。2012年11月俄罗斯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对大型国有公司私有化路线图的制定。这次私有化将主要涉及俄纳米技术公司、俄铁公司、金刚石公司、俄石油公司、统一电力国际公司。东欧国家的私有化归纳起来主要有重新私有化、大私有化和小私有化。重新私有化是指把过去国有化、集体化时期没收的私有企业、土地及其它财产归还原主或其继承人;小私有化是指把国有商业、饭店、旅馆、服务业、建筑业中的小型企业出售给私人或私人公司;大私有化是指对大中型企业的私有化。
俄罗斯东欧的私有化是在个别企业私有化的基础上进行的社会经济制度的私有化,最终实现了“制度变迁”、“制度转型”。私有化的效果在各个国家呈现出差异,但相同的是改革需要国家充分发挥它的职能,为私有化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保证私有经济充分发挥它的潜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亚太国家的私有化路径
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和中期以来,亚太地区开始把公共部门推向竞争,注重私有化,放松控制和自由化。日本采取的是“渐进民营”私有化模式:先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等条件成熟后,国家出售国有企业股票,彻底实行民营化。韩国的第一个大规模的私有化是由韩国快递业开始的,其结果却是加强了垄断,抑制了韩国中小企业的成长。卢泰愚政府、金泳三政府、金大中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实行了私有化变革,到1999年9月,改革才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印度尼西亚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通过放松控制,改革公营企业的。马来西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减少国家的管制领域。菲律宾的私有化计划是一种双重性的战略。私有化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解除加在菲律宾国家银行和菲律宾开发银行这两个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轻公共企业给政府带来的财政负担。在新加坡,私有化主要是围绕摈弃公共企业进行的。在泰国,也采取了多种方式对公共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等。
三、几点评价与启示
客观的认识私有化,私有化本身并无好坏之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允许和鼓励企业变革产权,转换经营机制,鼓励、支持、规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
展。总之,无论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政策的制定者,都应该理性对待私有化,努力实现私有化的最大预期。
(一)判断私有化这种制度安排是否可行,关键看这种制度安排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二战后,由于西欧国家的经济在战争中遭到毁灭性打击,国民经济濒临破产,需要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因此各国掀起多次国有化浪潮,加强国家干预经济的力度。国有化之后,各国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建设得以在短期内完成,生产力得到迅速提升,带来了战后资本主义发展的“黄金时期”。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固有的体制弊端,随着国有企业的不断扩大,企业规模报酬呈现出递减的趋势,经营效率低下,亏损严重,造成日益严重的财政困难,生产力的发展受到制约。鉴于上述状况,西欧各国从70年代逐步推行私有化运动,以解放生产力,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营效率。从西欧国家的实践可以看出:不管是国有化,还是私有化,其本身并无好坏之分,目的都在于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促进本国生产力的发展。判断这种改革安排对改善一国经济状况的可行性,关键就在于它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否从根本上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私有化是调整所有制结构与形态,实施产权制度变革的一种手段,又是适应和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选择
不管是从所有权方面来理解,还是从制度改革方面来理解,私有化归根结底是产权制度的变革。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易与变更,因此,产权的完备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基本前提。国有企业的产权模糊,人格化主体缺位,导致产权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国民经济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运行效率低下,资产损失严重。同时,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不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不能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私有化的本质属性就在于产权的变革、在于生产关系的调整,它不仅是改变法律意义上的所有制关系,更主要地是变革企业的财产组织制度和经营机制,充分利用产权所产生的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为国有企业走出困境提供一条思路。
(三)对经济转型国家而言,重要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私有化,而是建立竞争的、多元的、明晰的产权结构,建立具有排它性、交易性的产权制度
随着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度,产权结构必然要发生相应的变化。而单纯的将国有资产由国有部门向私人部门转移,其本身并不是目的,并不能搞活国有企业,更重要的是转变企业的财产组织制度和经营机制,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运行主体。私有化不是资本主义国有企业改革的专利,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根据市场配置资源优化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实行一定程度的私有化,本质是推动经济改革的一种手段。各国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客观理性地对待私有化,合理运用私有化这一手段,为其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 许 新.转型经济的产权改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2] 郭砚丽,汤吉军.英国私有化的经验及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j].长白学刊,2011(1):118-122.
反对自由主义原文范文5
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或主张的一种文体。它的主要特点是:一、以摆事实、讲道理为主要表现方式,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手段来论证自己的主张和见解。二、一般具有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三、观点鲜明,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十分明确。四、语言准确、严密、简练。
【阅读技法】
阅读分析议论文,要根据它的特点,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找准论点
阅读议论文,关键是要找出文章的中心论点。有的文章,标题就是中心论点,如《反对自由主义》;也有的文章,在开头提出中心论点,如《谈骨气》,开门见山,亮出论点,表明立场,先声夺人;还有的文章,是在行文当中或篇末提出中心论点,这样的文章,往往是层层议论,抽丝剥笋一般地亮出观点。
大多数文章,标题只是提出了一个论题,中心论点隐含在文章的论述中。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地阅读分析,用自己的语言归纳出中心论点。
二、分析论据
阅读议论文,在抓住全文的论点之后,还要弄清楚论据是事实论据还是道理论据。事实论据包括事例、史实、统计数字等。事实必须确凿可靠,有代表性。道理论据包括名人的正确论述和自然科学的原理、定律、公式,以及正确反映自然规律和人类生活经验的名人名言、谚语、格言等。
三、弄清论证的方法及作用
弄清论证方法,才能更好地把握、理解中心论点。要弄清论证方法首先要了解常用的论证方法:(1)举例论证:用事实说话,真实可信,增强说服力;(2)道理论证:说理透彻,令人信服;(3)对比论证:突出了全文要论证的观点,使得逻辑更严密,更具说服力;(4)比喻论证:形象生动地论述自己的观点,且能化抽象为具体,深入浅出地说清楚事理。其次,还要注意的是,这几种论证方法有时候是交叉使用的。
四、理清结构
阅读议论文,必须理清议论文的结构。议论文的结构一般分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三部分,也就是引论、本论和结论。
五、了解议论文的语言特点
议论文的语言往往概括、精练、严密、准确。它的语言往往有鲜明的个性,或针砭时弊,或剖析事理,往往能利用抽象的词语来表现丰富的内容。一般方法是:词不离句,句不离段,段不离篇,篇不离旨,深入揣摩其表达作用。对文中的一些重点词语,要抓住其词义的范围和轻重及修饰限制作用来分析。
【例题讲解】
失败不是成功之母
阿元
“失败是成功之母”可能是中国最著名的一句格言,它在我们生活中出现的频率是相当的高。原因之一是几乎所有人都经历过失败,原因之二是在失败之后人们需要用这句话来安慰自己破碎的心灵。
但阿元认为,“失败是成功之母”这句话用来自我安慰当然不错,但用它来指导我们的生活就未必有效。
其实,失败和成功之间,绝对没有无法割裂的联系。关于这一点,历史上有无数的例子可以验证。比如说项羽,从江东起兵,从来没有打过一次败仗,但垓下之围让他永无翻身之地,所以他自杀了。还有李自成,现在的历史学家研究表明,李自成占领北京之后,至少有五次机会可以战胜满清,过足当皇帝的瘾,但最终他还是被杀掉了。可能有人会说,这些人的失败之所以没有成为成功之母是因为,他们失败之后就死了,根本没有机会。那么咱们就举一个失败之后没死的,世界上最著名的军事统帅――拿破仑。在拿破仑的一生中有两次致命的失败,一次在莫斯科,一次在滑铁卢。两次失败的主要原因也差不多,因为拿破仑的扩张让他成为了欧洲的公敌。就像俗话说的,双拳难敌四手,好虎难顶群狼,拿破仑的两次失败都是败在了欧洲其他国家的联合上,一代天骄拿破仑最终是死在了圣赫勒拿岛上。
以上的例子充分地证明,失败并不必然就是成功之母。失败要成为成功之母是需要一些条件的,比如说失败的当事人要能正确认识失败,合理评估自己。
美国一个非常著名的推销员在谈到他为什么会成功的时候,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一次他在推销《幼儿百科全书》时对一家人说,“这套书能解答孩子们提出的任何问题。”然后他又对那家的孩子说:“小朋友,你随便问我一个问题,看我怎么从书上找到你想知道的答案。”这个小朋友的问题是:“上帝坐的是什么牌子的车子?”这个推销员说,当时他是面红耳赤,只能收拾起他的书,灰溜溜地走了。
从这次经历,这个推销员总结出一个经验,话不能说得太绝,牛皮不能吹得太大,从而他走上了成功之路。
这个故事说明了,如果你对于失败能够有个理性的分析,那么失败可为成功之母。
而在生活中,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失败,不能合理评估自己,失败只能带来更大的失败。
要想让失败成为成功之母,除了要对错误有合理的分析之外,还要有从头再来的勇气和永不放弃的毅力。
项羽的对手刘邦,和项羽交手,从来没有打胜过。最惨的时候,他的老爸老妈老婆孩子全都被项羽抓起来了,项羽还威胁说,如果你不投降,我就把你老爸煮了当饭吃。对此,刘邦的反应是,我们是兄弟,我爸就是你爸,如果你要煮你爸,你就送一碗汤给我吃。
虽然刘邦的话有点耍无赖的意思,但正是他永不放弃的勇气才让他在一次次大败之后又站了起来,并最终成为一代强悍的开国皇帝。所以说失败不是成功之母,并不是要否定这句名句,而是想告诉大家,如果对于这句话没有一个正确的分析和运用,很可能会让这句话成为逃避失败的借口,成为一块不敢正视失败的挡箭牌。
探究练习
1.结合语境,解释下面的词。
挡箭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题指导]这里不只是理解词语的原意,还要结合上下文内容来解释词语的含义。
[参考答案]答案不唯一,表意确切即可。挡箭牌:盾牌,比喻推托或掩饰的借口。
2.本文的中心论点是________________,为了证明此论点,主要采取了____________的论证方法。
[解题指导]本题考查对中心论点的辨别和概括能力,要在把握全篇的基础上进行归纳,细心的学生会发现其实文章的题目就是论点。此外,对论证方法的辨别要扣住“主要”二字,文中先后列举了项羽、拿破仑以及一个推销员的例子。
[参考答案]失败不是成功之母(失败未必是成功之母);举例论证。
3.失败要成为成功之母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解题指导]本题考查对文章内容的把握和理解能力,这在原文第八段就能找到答案。
[参考答案]要想让失败成为成功之母,需要的条件是:要对错误有合理的分析,还要有从头再来的勇气和永不放弃的毅力。
4.结合全文理解,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举“李自成占领北京后被杀”“刘邦打败项羽成为开国之君”的事例的作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证明“失败和成功之间绝对没有无法割裂的联系”这一分论点的。
B.第三自然段中拿破仑的例子显得多余,应该删去。
C.作者通过否定名句“失败是成功之母”,告诉我们要独立思考,要用批判的眼光来对待名言的道理。
D.“失败是成功之母”作为格言被人们广泛认同,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几乎所有人都经历过失败,另一个是在失败之后需要用它来安慰自己破碎的心灵。
[解题指导]A项中的“刘邦打败项羽成为开国之君”的论据与题中的论点不合;B项中拿破仑的例子显然不应删去;C项的说法与文章最后一段矛盾,所以错误。
[参考答案]D
5.阅读下面材料,用一句话说说你的看法。
一位盗车高手,他对各种车锁的漏洞了如指掌,每次行动从无失手。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在一次行动中,被警察当场抓获,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在狱中,由于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出狱后,他根据自己了解到的防盗缺陷,创办了一家汽车防盗用品公司,生产出来的产品几乎无懈可击。
[解题指导]首先要了解材料中的观点,然后对此说说自己的看法。一个盗车高手开始的人生坐标是错的,也是失败的,后来他把缺点化为优点,及时纠正了自己的人生航向,也就意味着成功。这则材料告诉我们:失败可以转化为成功,关键是看你怎么做。
[参考答案]言之有据(有理论支撑),表述准确即可。示例:失败和成功有时只有一步之遥,能顶住失败的逆流,并逆流而上就能获得成功。
【拓展训练】
人不炼,不成器
杨绛
人有优良的品质,又有许多劣根性杂糅在一起,好比一块顽铁得在火里烧、水里淬,一而再、再而三,又烧又淬,再加千锤百炼,才能把顽铁炼成可铸宝剑的钢材。黄金也需经过烧炼,去掉杂质,才成纯金。人也一样,我们从忧患中学得智慧,从苦痛中炼出美德。孟子说:“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就是说,如要锻炼一个做大事的人,必定要叫他吃苦受累,百不称心,才能养成他坚忍的性格。一个人经过不同程度的锻炼,就获得不同程度的修养、不同程度的效益。好比香料,捣得愈碎,磨得愈细,香得愈浓烈。这是我们从人生经验中看得到的实情。谚语“十磨九难出好人”“人在世上炼,刀在石上磨”“千锤成利器,百炼变纯钢”“不受苦中苦,难为人上人”说的都是以上道理。
我们最循循善诱的老师是孔子。《论语》里孔子的话,都因人而发,从来不用教条,但是他有一条很重要的教训。他的弟子,怕老师的教训久而失传,在《大学》里记下老师二百零五字的教训。其中最根本的一句是:“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修身,不就是锻炼自身吗?
修身不是为了自己一身,是为了齐家、治国、平天下。平天下不是称王称霸,而是求全世界的和谐和平。有的国家崇尚勇敢,有的国家高唱自由、平等、博爱。中华古国向来崇尚和气,“致中和”,从和谐中求“止于至善”。
要求世界和谐,首先得治理本国。要治国,先得齐家。要齐家,先得修身。要修身,先得正心。要摆正自己的心,先得有诚意,也就是对自己老老实实,勿自欺自骗。不自欺,就得切切实实了解自己。要了解自己,就得对自己有客观的认识,所谓格物致知。
了解自己,不是容易的事。头脑里的智力是很狡猾的,会找出种种歪理来支持自身的私欲。得对自己毫无偏爱,像侦探调查嫌疑犯那样窥视自己,在自己毫无防备毫无遮掩的时候――例如在梦中、在醉中、在将睡未睡的胡思乱想中,或心满意足、得意忘形时,捉住自己平时不愿或不敢承认的私心杂念。在这种境界,有诚意摆正自己的心而不自欺的,则会憬然警觉:“啊!我自以为没这种想头了,原来是我没有看透自己!”一个人如能看明自己是自欺欺人,就老实了,就不袒护自己了。这样才会认真修身。修身就是管制自己的,超脱“小我”,从而顺从灵性良心的指导。能这样,一家子就可以很和洽。家和万事兴,家家和洽,又国泰民安,这就可以谋求国际的和谐共荣、双赢互利了。在这样和洽的境界里,人类就可以齐心追求“至善”。这是孔子教育人民的道理,孟子继承、发挥并充实了孔子的理论。我上文所讲的,都属“孔孟之道”。
修身――锻炼自身,是做人最根本的要求。天生万物的目的,该是为了堪称万物之灵的人。但是天生的人,善恶杂糅,还需锻炼出纯正品色来,才有价值。这个苦恼的人世,恰好是锻炼人的处所,好比炼钢的工厂,或教练运动员的操场,或教育学生的教室。这也说明,人生实苦确是有缘故的。
(选自《走到人生边上――自问自答》)
探究练习
1.文章开头画线部分的内容采用了什么论证方法?这样表达的作用是什么?
2.作者善于引经据典,请你结合文中的具体内容任选一处说说这样写的好处。
3.议论文的行文思路很严谨,你能结合文中所提出的“修身”这一观点作具体的阐述吗?
4.本文主要是以讲道理的方法展开论述的,请你依据文章的论点举出一个事例进行论证。(语言表达简要、精练)
5.阅读下面材料,说说你的探究结果。
2008年8月18日,在大多数人印象中是灰色的,因伤退赛的刘翔表情痛苦而又郁闷。一个多月后,阳光已慢慢回到了他的脸上。再去回味这一段心路,刘翔淡淡地说:“每个人都会碰到挫折,人生总是起起伏伏的,这才是人生。”他还说,“我能够参加奥运会,就觉得自己很棒。吗是灰色的?我的天空是蓝色的。”
参考答案
反对自由主义原文范文6
关键词:间接征收;投资;公共利益;治安权
中图分类号:F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1-0086-07
20世纪70至80年代,国际投资中争论最激烈的焦点在于直接征收的合法性问题以及补偿标准问题。而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仲裁机构受理的间接征收大案频频,且往往指向素来指控别国采取征收措施的发达国家,间接征收问题日益引起普遍重视并引发广泛争议。随着经济全球化概念的扩展和全球对新自由主义政策的不断接受,在有关征收问题上的关键点已经不再为是否应该为征收支付充分、及时和有效的(abundant, prompt and effective)补偿(注:
即发达国家通常所坚持的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赫尔三原则”。)或仅仅是“适当”(appropriate)的补偿(注:广大发展中国家通常认为如采用“赫尔三原则”对被征收对象的投资者予以补偿,东道国会承担过重的义务和责任,它们坚持采用适当补偿的标准。我国也基本采纳这一标准,但在近年来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该条标准有所松动。),而转变为探究是否发生了征收[1] 。
当今世界,东道国对某个企业或整个行业的国有化的情况虽然尚存在,但是比以往要少得多,而往往代之以规则性干预(regulatory interventions)。“东道国实践中的最大发展就是间接征收问题”[2]。
一、间接征收的研究起点
大多数国际投资公约都会使用征收(expropriation)和国有化(nationalization)两词,但对国际法上对征收一词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的概念。迄今为止的国际投资条约都没有对间接征收做出概念界定,而只进行描述性界定,这导致在认定间接征收上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有学者认为间接征收是逐步剥夺财产权的一系列措施[3],在条约中多数表述为相当于征收效果的政府措施或行为[4]。即政府在未直接剥夺财产或权利的场合下,对财产使用、享有、收益和处置的干涉行为。也有学者认为直接征收概念以外的征收所属于间接征收,包括了部分征收(partial expropriation)、变相征收(disguised expropriation)、渐进式征收(creeping expropriation,或称蚕食性征收)和推定征收(presumption expropriation)等。
尽管国际社会中尚未就间接征收的定义达成共识,但是可以明确的是,间接征收中不应包括部分征收和渐进式征收。间接征收是指东道国虽然未公开宣布征收,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仍属于外国投资者,但东道国采取阻碍外国投资者行使投资财产权的措施,致使他们的投资财产实际上归于无用[5],实际上起到了相当于直接征收的效果。一些间接的措施如果对投资者的财产造成更多的负担也可能构成征收[6]。但这些措施必须符合“严重的或无限期的”和“与公共目的是不对称的”这两项条件。
由于间接征收普遍被认为是“具有相当于直接征收的效果的措施”,因此被指控构成间接征收的政府措施必须具有直接剥夺财产权的效果。在“Lauder公司诉捷克案”(注:本案中为了获得捷克传媒委员会(Czech Media Council)的许可证,外国投资者Lauder先生邀请了捷克著名的评论员和商人Zelezny先生作为合伙人,之后该委员会在许可权问题上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而该委员会对许可权的签发、续展和修改,实质上将Lauder排挤出了该公司,使其无法获得可预期的收益,并在事实上使捷克的合伙人Zelezny获得了好处。)中,仲裁庭指出,构成间接征收的行为“有效地使用对财产的享有变得无效了”(effectively neutralized the enjoyment of property)(注:Ronald S. Lauder v. the Czech Republic, Award of September 3, 2000, para.200.。)不过,也有一些仲裁庭认为,只要使财产权的重大(substantial)或重要(significant)部分的享有变得无效,政府措施就可以构成间接征收,前者如“Metalclad Corporation v. United Mexico States 案”(以下简称Metalclad v. Mexico案)(注:ICSID Case No. ARB (AF)/97/1, Award (August 30, 2000), 该案中,原告在墨西哥San Luis Potosi市投资开发和经营一家有毒废料填埋场,投资前获得了墨西哥联邦政府的许可,后州政府和市政府均表示反对。1996年,该公司投资2亿美元后,州政府通知该公司以可能破坏环境为由拒绝许可其经营,并应予以关闭。该公司主张墨西哥政府所采取之措施违反了NAFTA第1105条“公平与公正之待遇”的规定,而且主张其被剥夺了财产的全部使用权,因此,指控墨西哥违反第1110条有关征收之规定。仲裁庭认为地方政府的行为等同于无效。),后者如“Pope & Talbot公司案”(注:Interim Award (June 26, 2000), www/dfaint-maeci.gc.ca/tna-nac/documents/pubdoc7.pdf.在该案中,原告通过加拿大的子公司制造并向美国出口软木,1996年,加拿大根据美加两国的协定,对向美国出口的软木实施数量限制。原告认为加拿大政府的措施根据NAFTA1110条等同于征收。仲裁庭最后否定了原告的此项主张。)。
二、当今国际投资条约中对间接征收的认定
通常“投资”有三种定义: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以企业为基础的投资定义和以交易为基础投资的定义。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不仅涵盖外国投资者带到东道国的资产,也包括投资者在东道国获得的资产。这种宽泛的投资定义在双边和区域投资协定中应用比较普遍。根据这种定义,投资包括任何种类的资产,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无论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也无论是投资者投入东道国的资产还是投资者在东道国获得的资产。由于无形资产的相对脆弱性,相比有形资产类投资,无形资产类投资更容易受到东道国管理措施的影响。投资者的无形资产比如各种经济上的请求权,很容易受到东道国管理措施的影响,从而引起间接征收问题。同时,在无形资产的认定上,各方又往往存在分歧,成为在案件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当政府的管理措施对这些无形资产的影响严重到足以构成对投资者投资的享有和收益时,就构成间接征收。当然,在国际法中,并非所有干涉外国投资者投资权益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征收,国家采取的反垄断、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国家安全等政府管理行为虽然也可能对投资者的财产使用权、收益权造成影响,但只要不是歧视性的,就不能认定为征收并因此要求东道国支付报酬[7]。
早在1961年,《哈佛国家对外国人造成损害产生的国际责任草案》中就认为“只要国家参与了外国人财产的任何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一定合理的时间内影响到私人对该财产的使用、受益或处理就构成对该财产的征收”[8]。1967年,经合组织也曾在一个草案中对包括间接征收在内的征收下了定义:任何虽然是合法的措施,但是它的适用却最终剥夺了外国人对其财产的受益或损害了该财产的价值,虽然不构成直接的夺取(taking),也仍然被认为是征收。这些情形可能包括过度的或武断的税收,禁止红利的分配,强制性的贷款,强制派遣管理者,禁止解雇员工,禁止采购原材料,拒绝颁发进口或出口许可等[9]。
美国2004年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以下简称BIT)范本附件B(征收)第4条(a)款规定:“对于在特定事实情形下缔约一方采取的一项或一系列行为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的认定,应考虑以下以及其他因素,根据案情采取逐案分析的方法:(i)该政府行为的经济影响,虽然仅凭缔约一方采取的一项或一系列行为对投资经济价值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并不足以断定征收已经发生;(ii)该政府行为对支持投资的清晰的、合理的期待的干预程度;以及(iii)该政府行为的性质。”第4条(b)款将“保护合法的公共福利之目标”列为排除间接征收的条件,即“除非在极少的情况下,竟至缔约一方的一项或一系列措施依其目的是如此的严厉,以至于它们不能被合理地认为是基于善意和非其实而采取或适用,旨在和用于保护合法的公共福利旨目标(诸如健康、安全和环境等),即构成间接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与澳大利亚、智利、中美洲、摩洛哥和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根据这些协定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一方的一项或一系列行为是否构成间接征收,应通过个案的事实调查予以确定。除其他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政府行为的经济影响;政府影响在多大范围内影响了投资者对于投资的直接的、合理的预期;政府行为的性质[10]。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对间接征收之认定
晚近关于间接征收的判例主要源于伊朗―美国求偿法庭(Iran-United States Claims Tribunal)的判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关于征收的判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有关裁决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一) 伊朗―美国求偿法庭的判决
该求偿法庭对征收问题的管辖权建立在求偿解决声明的(注:第2条中,其中规定“国际仲裁法庭(即伊朗―美国求偿法庭)是为了解决美国国民对伊朗和伊朗国民对美国的求偿、从合同中引发的反求偿、构成国民求偿的交易或事件,如果这种求偿或反求偿源于债务、合同…征收或影响财产权的其他措施”第2条的英文原文为“An international arbitral tribunal (the Iran-United States Claims Tribunal) is hereby established for the purpose of deciding claims of nationals of the United States against Iran and claims of nationals of Iran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and any counterclaim which arises out of the contract, transaction or occurrence that constitutes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at national’s claim, if such claims and counterclaim…arise out of debts, contracts…expropriations or other measures affecting property rights”.。)
仲裁庭的管辖权不仅仅限于“征收”,也包括了影响财产权的其他措施。基于正式国有化或征收法令的夺取财产毫无疑问属于直接征收而非间接征收;同样如果没有正式的法令,但为了东道国的经济利益,并已经实际上对财产进行了控制的夺取行为也被认为是事实上对财产的国有化或征收[1]。
伊朗―美国求偿法庭在Tippetts, Abbett, McCarthy, Stratton v. TAMS-AFFA Consulting Engineering of Iran案(注:Award No.141-7-2, reprinted in 6 Iran-US Claim Tribunal 219 (1984)。该案中,原告与一家伊朗工程企业合伙为德黑兰国际机场项目提供工程和建筑服务,该合伙企业通过一个四人委员会实施管理,每方投资者任命两人进入委员会。伊朗革命后,机场项目停工,伊朗政府任命了一个临时经理,在不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做出有关合伙企业的管理规定。法庭认为这种情况下,伊朗已经剥夺了原告在合伙企业中的基本所有权。)中认为,如果政府的措施剥夺(deprivation)了外国投资者基本的所有权,并且这种剥夺不是暂时的,就应当认定征收已经发生了。甚至一国对投资财产使用权、受益权的干涉也构成征收,即使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未受影响。至于政府采取的措施的目的和行使,法庭则认为不如该措施的效果和实际影响那么重要。而且法庭更倾向于用“剥夺”(deprivation)而不是“夺取”(taking)的字眼,因为“夺取”一词隐含着东道国政府从中获得一些好处的意思,而实际上东道国是否从中获得好处并不会影响间接征收的认定[11]。
在Starrett Housing Corp. v. Government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案(:该案中原告投资于伊朗德黑兰的一个住房项目,伊朗革命发生后,伊朗政府通过“革命法令”任命了一个临时经理,代表政府管理所有与原告投资有关的活动。法庭认为任命临时经理的行为构成征收,因为原告已经被有效剥夺了管理公司以及有效使用和控制投资的权力。)中,法院认为,一国采取的干涉财产权利的措施如果致使该财产权利毫无用处,即使该国没有征收该财产的目的,而且该财产法律上的权利仍归原先的所有者所有,也应当认定征收已经发生。在Phelps Dodge v. Iran案(注:该案中,原告在一家经营电线电缆的伊朗公司中拥有股权,因为伊朗革命的原因,伊朗政府将管理该公司的权利转移给了政府的人,法庭认为伊朗政府实际上已经完全剥夺了投资者财产权利的价值。)中,法庭表示理解伊朗政府为保护自己利益而转移企业的管理权以及政府为了金融、经济和社会目的而执行有关法律,但是法庭认为这些理由和目的不能减轻伊朗政府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
(二) NAFTA的仲裁裁决
NAFTA第1110条第1项禁止任一缔约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国有化或征收其他缔约国投资者所作的投资,并禁止任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投资者所作的投资采取任何相当于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measure tantamount to”a nationalization or expropriation)。关于这一条的最大争议,不在于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而在于禁止缔约国采取任何“相当于征收之措施”。
在Pope & Talbot Inc. v. Government of Canada案(注:在该案中,原告通过在加拿大的子公司制造并向美国出口软木,1996年,加拿大根据美加两国的协定,对向美国出口的软木实施数量限制。原告认为这种数量限制对其加拿大子公司有所歧视,指控加拿大违反NAFTA第11章所规定之国民待遇、投资待遇之最低标准、实绩要求以及征收条款。仲裁庭驳回了原告的指控。)中,仲裁庭认为,加拿大政府的出口配额限制造成了原告的利润减损,但原告的海外销售并没有完全禁止,投资者仍能获利,因此,“干扰不是征收,要构成征收,还需要证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受到了严重程度的剥夺”。仲裁庭认为“相当于征收之措施”的解释实际上与间接征收相同。
在Metalclad v. Mexico案中,仲裁庭认为,墨西哥政府对该市政府行为的漠视构成了第1110条所称之“相当于征收”的措施;由于没有给投资者提供关于有害物质掩埋场地的可预见的法律框架,墨西哥联邦政府违反了NAFTA关于最低待遇标准的规定;墨西哥政府应就原告投资所受损失赔偿近1 700万美元,该案最终以双方达成赔偿1 600万美元的协议而结案。仲裁庭认为,为了确定间接征收的存在,不需要确定或者考虑征收的动机,也不需要考虑通过环境法令的目的。NAFTA下的征收不仅包括公开、随意和明知的对财产的剥夺,例如为了东道国利益而采取的无条件的扣押或者正式地、强制性的所有权转移,还包括隐秘地、附带地、与征收效果相同的对全部或大部分财产使用权的干涉或者对可合理期待的财产利益的干涉,即使这种干涉对东道国的重大利益来说是不必要的。
在S.D. Myers Corp. v. Government of Canada案(注:该案中原告透露其在加拿大的合资公司加拿大S. D. Myers收集一种名称为多氯联苯(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的废料并运至该公司位于美国之处理厂进行处理(原告在加拿大境内没有该废料的处理厂)。后加拿大禁止出口该废料。)中,原告认为加拿大政府禁止出口多氯联苯这种废料,此举的目的在于保护该国唯一的多氯联苯的处理厂,因此违反了NAFTA第1102条(国民待遇)、第1105条(公平与公正待遇)、第1106条(实绩要求)以及第1110条(征收)之规定;加拿大政府认为禁止多氯联苯废料出口的禁令是根据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注: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 and their Disposal.)以《美加危险废料跨境移动协定》(注:Agreement of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cerning the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所制定和实施的。仲裁庭认为征收系指东道国政府机构收取外国投资者财产,目的在于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注:S.D.Myers Award, paras.280-281.),而东道国所采取的法规对原告的商业运作虽有影响,然而其干预程度并不构成征收,因此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加拿大政府禁止多氯联苯的输出并不符合征收之定义,未扩大第1110条的范围[12]。
NAFTA体制下的上述判例,继续坚持以政府行为的效果划分政府管理行为在对外资干扰程度上的不同,并且提出了要考虑政府行为所包含的真正利益因素以及这种行为的目的及效果。
(三) ICSID的裁决
在Ténicas Medioambientales Tecmed S.A. v.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案中,仲裁庭在确定墨西哥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征收时,认为应考虑政府行为的影响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者之间是否成比例。仲裁庭试图确定墨西哥政府的措施对于该国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对于投资者财产权利的影响以及投资者的合法预期是否都是合理的,即使确认了征收的存在,仲裁庭仍认为:“国家作为管理者在公共管理权框架内行使国家权力,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无需补偿,这一原则无论如何是没有争议的。”而在Compaia del Desarrollo de Santa Elena v. Costa Rica案中,“仲裁庭认为为了保护环境的目的而征收财产并不改变征收的法律性质,即使保护环境是一项国际义务也不例外”。
(四) 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在James and others v. the United Kingdom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为缔约国留出了一个评价本国政府行为目的的广阔空间,即由一国政府来初步判断公共利益是否存在,除非缔约国政府在这方面的判断明显不合理,否则法院将接受该国的判断。法院还认为,依据以促进社会公正为目的的政策而进行的征收可以被合理地视为“为了公共利益”。尤其是合同和私权方面的法律体系的公平也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因此,为了促进这种公平而采取的立法措施也符合公共利益,即使它们包含了私人之间强制性的财产。
而在Sporrong and L•nnoroth v. Sweden(1982)一案(注:该案中,瑞典政府给予斯德哥尔摩市政府一项长期征收许可,准许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23年)征收包括原告在内的多数人的财产,并禁止原告在一定时间内(8年)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整修和建设。原告认为这干涉了其享有财产权的权利。瑞典政府则强调这是出于改善城市交通的公共目的,仲裁庭最后裁定瑞典政府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中,法庭认为,尽管原告不受影响地使用其财产的权利受到了一些损失,但是这种权利仍然存在。原告虽仍能继续使用其财产,将其出卖的难度确实有所增加。因此,根据上述的评估方法,法庭认为瑞典在多年内未能合理地考虑到本案中原告的权利,使其承担了额外的负担,因此,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
四、间接征收之研究路径
实践中,正式的国有化或财产征收的仲裁案例相对很少,基于正式国有化或征收文件的征收法令毫无疑问应属于直接征收而非间接征收。实际国有化或财产征收虽然没有正式法律命令但实际上取得了财产也对东道国有利。如果已经发生了对财产的实际扣押就不再是“间接”。该政府措施的直接或中间的主体、行为的非正式性质或没有法定的理由,都还不足以成为认定该措施属于“间接的”原因。
在认定间接征收方面,传统中西方学者中支持三种基本判断标准,即纯粹效果标准、目的标准及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13]。
1.纯粹效果标准(sole effect doctrine)――区分管制措施与征收措施时应该完全根据特定政府措施的效果,尤其对投资的干预程度。
2.目的标准(purpose doctrine)――根据正当的公共目的本身即足以认为政府措施正常地行使“治安权”(police power),并且不构成征收,因而不管对投资产生的效果多么巨大,政府均无须给予补偿。不过,主张该学说的西方学者同时也认为,应当权衡特定政府措施的效果。
3.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effect and purpose doctrine)――根据该学说,在认定有关管理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换言之,特定管制措施的效果与采取该措施的目的都会影响司法认定。
在间接征收的界定问题上,最大的争议来自东道国政府行为的“效果”和“性质”方面。其大致可以分为行为效果标准和行为性质标准。行为效果标准是依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对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判断其是否构成间接征收,倾向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行为性质标准是依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管理措施的性质/目的来判断其是否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构成间接征收,更注重维护东道国管理外资的权力[14]。在行为效果标准和行为性质标准两者如何取舍,已成为有关间接征收界定之争议的最基本问题,将行为效果与行为性质这两项标准结合使用,实际上就是主张应寻求保护私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通过之前对国际投资条约和判例分析都表明,仅采用“效果原则”是行不通的,“唯效果原则”极大地扩张了征收行为的外延,限制了东道国基于合法的公共目的对本国经济和社会事务进行正常管理的权力。但当今的国际社会中尚未就间接征收确立相对统一的国际法标准,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仍然是确定征收与政府管理行为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国际法对间接征收认定所提供的基本框架和最低标准必然是弹性的,即国际裁判机构应如何进行自由裁量的问题。就此,发达国家可能会大搞双重标准:对发展中国家政府采取行使公共管理权、管理外资采取的正常措施,竭力诋毁,千方百计将之归为间接征收;相反,对于本国干预外资活动的举措,则证之以“治安权”的行使,不承担赔偿的责任。由于目前BITs乃至仲裁庭都极为强调投资者权益,投资者权益与东道国权力处于倾向于前者的过度失衡状态。
笔者认为,采用纯粹效果标准和目的标准,来判定是否存在间接征收问题难免存在偏颇。在判定某项政府的措施属于间接征收的范围,应当同时采用两项原则――效果原则(effect doctrine)和治安权(注:治安权是政府为实现社会管理和公益目的而实施即便干涉私人财产也不予补偿的规范性措施的权力,旨在禁止产权人以对公共健康、道德和安全有害的方式使用财产。治安权并不干扰产权人合法控制、使用其财产,也不禁止其处置财产。)原则(police power doctrine)。这两项原则相互通常不会出现争议或竞争,它们都接受对间接征收的基本概念,不像直接征收,在间接征收中对投资者财产权的剥夺并非是政府措施所表述的目的(尽管可能有这样一个变相的目的),但是确实存在间接的影响。尽管这两种原则在方法论上存在差别但是它们两者结合起来就可以来判定某种财产的剥夺是否构成间接征收。效果原则侧重于政府措施对投资者的影响,而治安权原则来源于在特殊情况下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之需有权拿走私人财产的权力,而这种权力通常是被国内法和国际法均认可的。
根据效果原则,如果政府的措施实际地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控制,或破坏了其商业价值,那么不论政府的动机如何也不管政府是否从该项措施中实际获得了效益上的好处,都应进行补偿。即使政府并没有要剥夺投资者对投资的财产权的意图,也不管因为措施的结果财产价值是否发生减损而政府自身也并没有获得实际上的可量化的好处。
相反地,在治安权原则下,传统中,政府在合法实施其治安权的时候有权力拿走私人财产而不给补偿,例如刑法下的没收财产;在公共健康紧急状况下所采取的措施。结果是,争议的政府行为是为了公共目的而采取,是非歧视性的,同时也符合正当程度的要求,这种措施就是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并不因此引发赔偿的责任。正如《美国对外关系法》第三次重述第712节中提到的一般原则――政府对行使国家治安权行为如善意、非歧视的一般课税或其他经济不利,不承担责任。判断的依据是所干涉的财产使用是否有害。此处“有害”是从法律意义上界定的,比如取缔赌博场所不构成征收,只要不是滥用,国家应有广泛的治安权[15]。
这两项原则在间接征收问题上假定了不同的起点,表面上看来它们看似好像处理的是不同问题――一个处理的是等于(tantamount to)征收的政府措施的定义效果原则,而另一个处理的则是政府规范性权能的法律基础(治安权原则)。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间接征收不仅仅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也要考虑到当事方选择如何来争论这个案件、如何来提交证据以及究竟是谁组成仲裁庭[16]。
一般而言,在间接征收的情况下,政府所采用之法规或措施若属于实质不合理者,或对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之使用或收益造成实质影响者,将构成可予赔偿之征收。反之,如果政府所采用的法规或措施不具有歧视性,或属于善意(bona fide)者,则未必构成可予赔偿之征收。
五、探究间接征收对我国的特殊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有“间接征收”这一概念,根源在于国家的征收行为和政府合法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的行为之间,客观地存在一个灰色区域,处在这个灰色区域中的政府行为,很难通过其表面形式来确定性质归属。如何对灰色区域内的行为定性,将直接关系到一国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实施其管理职能的行使和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10]。然而公共利益本身属于抽象概念,所以对其界定本身也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将东道国基于公共利益所实施之治安权作狭义解释,将措施严格限定在国家传统职权与主要目的上(如维持境内安全与秩序),则未必能符合社会急剧变迁之需要、政府政策的执行以及政府功能角色的调整[16]。
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近年来,无论在NAFTA还是在ICSID体制内,投资者都对东道国政府基于维护环境、公共健康、经济调整等目的而采取的措施提出间接征收指控,严重威胁东道国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能力,促使人们认真对待投资者的私人权益与东道国的权力间的明显失衡问题,并寻求对间接征收规则进行改革[13]。
间接征收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国家来说更具有较为现实的借鉴意义。我国由于处于经济飞速发展时期,经济政策在短时间内经常会有大的改变,产业机构也处于不断调整当中。如随着经济发展而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国内的环保要求以及国际条约义务要求我国必须实行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这种转型中,有可能会影响到原来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我国又是一个对公共利益较为重视的国家,很多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都无法在投资面前让步。然而,不能回避的问题在于在过去20多年我国大规模的招商引资中,确实存在盲目引资的问题,这些盲目引来的投资里面潜伏着很多问题。如果我国对这些外资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清理,将会产生不少间接征收的问题,如许可证的收回等等。从2003年中德BIT的签订,对投资做了开放性的定义,这样的定义扩大了我国对外资的保护范围,说明我国政府对保护外商投资的积极态度,但是这种开放性的投资定义也更容易引起纠纷,这是我国在今后面对国际投资纠纷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加上我国在其他投资协定中大多承诺了最惠国待遇,因此,我国在中德BIT中所做出的承诺可能会被其他国家所援引。2008年6月中美同意正式启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按照以往美国在其BIT谈判中的传统,往往最终的谈判结果与美国BIT范本差别不大,而美国2004年BIT范本中就对“间接征收”有比较详细的论述。因此,对间接征收有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对我国具有重要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立之中的“转型经济”国家,政府管理外资的任务仍然繁重。在间接征收的认定上,更有必要积极主张引入“国际法设定最低标准,东道国掌握主控权力”的模式,既要防范该概念被滥用,限制我国管理外资之正常公共管理权力之行使;同时也考虑到对我国投资到海外的资本进行必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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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arting Point and Measures for Research on Indirect Expropriation
――The Balance between Investors’ Benefits and Police Power of Host States
LIANGYong
(Fudan University,Shanghai 200433,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