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婚礼文案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婚礼文案范文1
2、你是我的半截诗,不许别人更改一个字。——海子
3、告诉春天,桃花不用开了,我等的人已经来了。
4、我要的不再是感天动地的情话,不再是浪迹天涯的浪漫故事,只是一个安稳的家,一个你一直在的地方。
5、我是个固执的人,从不愿挪动原则半分,可你来了之后,我的原则就成了你。
6、喜欢一个人是藏不住的,即使嘴巴不说,也会从眼睛里跑出来。我喜欢你,认真且怂,从一而终。
7、遇到你之后,我一直在做一件事,就是努力把我爱的人,变成我的爱人。
8、这世上有千百种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喜好,只要用心留意,你总会碰到一心待你、爱你爱到无法自拔的人。
9、我的嘴巴里有情话,身上有阳光,脑子里有爱情,灵魂中有慌乱,而心里有个你。
10、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在寻找理想的爱情,但没有一个人能像你那样在最初的时刻打动了我,而且越来越深沉的打动。
11、如果可以和你在一起,我宁愿让天空所有的星光全部损落,因为你的眼睛,是我生命里最亮的光芒。
婚礼文案范文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情况较多,一些离婚案件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故公告送达在离婚案件送达方式中存有一定比例。
公告送达,顾名思义,通过公示的方式来告诉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诉讼权利与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但是,公示与告知并不能混为一谈,公示不能等于告知。目前,在报纸上登载公告信息是当前离婚案件公告的主要方式,但从公示效果来看,没有得到较好的告知效果。报纸发行范围有限,被公告送达人无法通过报纸公示的方式获悉被起诉离婚的事实,等到发现已被法院判决离婚时,其往往对判决离婚事实扣上“被离婚”字眼。
实践中,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率较非公告送达案件可能高于百分之三十左右。笔者认为,产生该现象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因:一是经公告送达后的案件,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未到法院行使诉讼权利与履行诉讼义务,对原告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事实与提供的证据,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对此事实法院一般予以认定。二是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判离率相对较高,有的诉讼人为帮助委托人达到离婚目的,故意告知委托人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避免被告诉缠且可快速离婚。三是村委会或居委会等组织在出具下落不明证明时,因对下落不明证明审查、把关不严,当事人获得此类证明较为容易,给有的当事人提供虚假下落不明证明提供可乘之机,以致法院不得不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率较高,在程序与实体上并无任何与法律相违背之处,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可能产生“被离婚”现象。被起诉离婚方因公告送达传达范围有限无法获悉起诉离婚事实,而法院已按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与事实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可能存在被告在未获得诉求表达的情况下“被离婚”。二是无法就生效离婚判决申请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事实申请再审,只能就财产及子女问题申请再审,被告无法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对判决离婚事实申请再审。三是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判离概率较高,使部分当事人产生一种错觉,认为只要公告送达就能达到离婚目的,可能产生离婚案件中滥用公告送达现象。
离婚案件中,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通过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公告送达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缺乏双方对抗的情况下,判决离婚率较高亦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以解决其弊端:一是除对于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审查外,还要到被告居委会或村委会及其亲属了解情况,尽量查明下落不明证明的真实性。二是在审理公告送达离婚案件时,把握夫妻感情破裂尺度,在无证人证言、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判决离婚应予慎重。三是建立公告送达多元化机制,改变单一的报纸登载公告方式、探寻网络、公告张贴送达,以便相关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诉讼信息,并可与公安等部门信息建立共享机制,利用其信息多、快、全的特点,尽量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真正做到公示且告之。
婚礼文案范文3
一、关于诉讼程序
首先,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需要注意到:此类案件中人的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人的权限是一般;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的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再次,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二、关于实体审理
当被告不同意离婚时,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予离婚为妥?笔者认为,除非提出离婚的原告当事人存在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外,法院应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因为分别生活在两国的婚姻当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往往是由于长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国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环境有了巨大的变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离无法拉近,国与国的差距无法消除,在国内的一方又无法共同赴外,离婚将成为必然。法院早日判决准予离婚,将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给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此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和国外,子女有可能在国内,也可能在国外,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学习,以及考虑执行的实际可能性,子女一般由与子女实际生活的一方抚养为妥。但是如果该当事人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的则除外。如果子女已年满十周岁,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为宜。
关于财产的审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对于国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无法审查的问题,容易导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公正。在国内的当事人确实难以了解并提供在国外配偶的财产情况。即使申请法院调查,目前法院直接到国外去调查取证也并不可行。对此,笔者建议:
婚礼文案范文4
关键词:离婚 子女 抚养 婚姻法 解释 哺乳期
一、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的归属
1、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裁判原则和大致方向
离婚分为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依据婚姻自由的原则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书面协议,由民政局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并予以离婚登记的行为。诉讼离婚是指一方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对离婚纠纷做出判决的行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重中之重的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在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笔者以为用此原则指导判决在实践中过于笼统,不利于《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2、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问题规定最为明确的当属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最高法与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笔者以为此意见在立法技术上存在太多暇眦,且23年前的意见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急切需要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其进行更好的完善。
二、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1、子女的年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都要求抚养子女则依据双方的抚养条件做出有利于子女的判断;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意见最为离婚案件确定抚养权归属的主要因素”。于是乎实践中各级法院依据最高法院23年前的意见结合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两周岁以下的婴儿作为判决归女方抚养的重要依据。这在今天的大部分家庭都是一个孩子的中国造成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增加了不安全隐患。
2、哺乳期的相关规定
现行《婚姻法》全文并没有对哺乳期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照搬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将哺乳期认定为一年。有的基层法院直接将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混合使用将哺乳期认定为两年。有的基层法院回避哺乳期的具体时间直接使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将哺乳期认定为两年。以上三种争议没有统一定调是一个在立法技术和实践中急需改变的问题。
3、母亲自身条件和尽义务程度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实践中由于以下四种原因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可能归父亲。母亲自身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亲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自身生活环境和经济能力不利于子女成长以及不尽抚养义务。这些规定较为完善但是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4、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婚姻法的影响
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子女可以随父亲生活的情形“做过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丧失生育能力的”。实践中父亲一方年龄较大再次生育几率较低的也可以考虑抚养权归父亲所有。那么这个意见有很鲜明的时代烙印。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不再采取强制绝育措施,以及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落地生根相关规定必将为历史所淘汰。
三、现行《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实践中的对策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是否适用非母乳喂养的子女?如果适用,那么适用多长时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条件的改善,以及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子女不再实施母乳喂养。越来越多的母亲忙于事业也不再对子女进行母乳喂养,那么对此法条的理解也开始出现偏差。所以非母乳喂养是否适用第三十六条问题亟待明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没有对哺乳期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审判口径不统一。有的依据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混合使用。有的依据《劳动法》六十三条认定为一年。有的甚至依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来认定哺乳期为一年。所以,以后的司法解释应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予以明确规定。
婚礼文案范文5
连誓言
也变得苍白
我抱着我的灰姑娘
来做世纪末最后的新郎和新娘
也许有一天
人类走向了灭亡
连梦想
也悄悄变得苍凉
我踩着我的尸体
去寻找
我还来不及结婚的新娘
血色的夕阳
把这庞大的死亡
连同她血红嫁衣的残影
拉的
好长.
..................................
大家都死了
还来不及举行我和她的婚礼
没关系
没关系
万千的尸体
依旧可以组成一场完美的婚礼
猩红的幸福
证明这
婚礼文案范文6
1、首先要求两位兄弟合作扮成一辆花轿,然后由新郎坐在上面,并向来宾收集五句不同的祝福语。
2、接着返回主桌。
游戏注意事项:
1、姐妹团最好规定由一高一矮的兄弟来做花轿。
2、增加难度和趣味性,途中最好有人监督新郎的坐姿,以防作弊行为。
游戏点评:一个儿时经常玩的游戏,让人回想起令人难忘的童年时代。
二、主题:拉出新娘来
1.用红丝带绑着数样东西及纸条,例如一条绑着一只大蕉(纸上写明要新郎其中一位兄弟要第一时间把它吃掉)。
2.然后将绑着东西的一端放入新娘房,另一端则拉出厅外给新郎拉,新郎要跟着纸上的指示照做。
游戏注意事项:
1.绳子要有足够的长度才能玩的尽兴哦!
2.根本没有一条丝带绑着新娘的,新郎只会给姐妹团戏弄的团团转。
游戏点评:这游戏适宜放在后一点玩,姐妹团可以假装说新郎玩得这样辛苦,便心怀好意将丝带交给他,并说其中一条是绑着新娘的,如拉中就不用再玩之后的游戏,还可以立即把新娘接走,当然他是不会拉中的。
三、主题:甘苦与共
1、先准备一对戒指,并预先放在冰箱内将其雪成正方形冰粒。
2、游戏开始时,先取出这些冰粒,然后分别涂上蜜糖和辣椒。
3、规定一对新人只可利用口来溶解冰粒,然后取出一对戒指戴在对方的手指上,并且在众人面前说一声:“我爱你!”。
游戏注意事项:
1、千万不要把冰块冻得太大,不然游戏就无法正常进行了。
2、适合在春季的婚礼上进行。
游戏点评:信任在众目睽睽下利用近乎(法式湿吻)的方式去完成游戏,必定掀起全晚婚宴的。
四、主题:爱在心里,甜在嘴里
1、姐妹团先备一个痰盂(痰盂请注意是全新及已消毒,让新郎及兄弟们安心!)
2、然后把数只香蕉皮,每只香蕉可分成3-4段,并放进痰盂内,再加上花生酱拌匀即可。
3、新郎及兄弟团要把所有痰盂内的香蕉吃完,方可进入东方。
游戏注意事项:
1、经处理的“花生香蕉”卖相很像“粪便”。
2、如果需要棵加上朱古力酱,效果会更佳,而且味道香甜。
游戏点评:虽然这个游戏有点恶心,当时真的是考验新郎决定的最佳办法哦!
五、主题:请支持我吧!
新郎要在限时之内,到街上找10个路人支持他结婚,并在纸上签名。
游戏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