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1
【关键词】 预付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新摊销法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对融资租赁,承租方要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出租方要按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先付租金(每期期初收付的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如何分配,该准则并无规定。最权威的说法是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上说法:“在先付租金(即每期期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见该书42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这还是过去的老办法。笔者经过研究发现这样做并不妥,不符合新准则。《企业会计准第21号――租赁》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第十九条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第一期也在租赁期内,凭什么不分摊融资费用?在租赁的第一期,应付租赁款已经发生,根据权责发生制,它就应当分担融资费用。不仅如此,它应分摊的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是最多的,因为它的应付租赁款最多。不错,第一期支付的租金是不含利息,但不等于第一期就不分摊未实现融资费用。应按应付租赁款减去第一期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第一期应分摊的融资费用。下面用一权威教材上的例子(陈信元主编《财务会计》(第二版)330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说明“第一期不摊销融资费用”的老摊销方法和笔者提出的“第一期要摊销融资费用”的新摊销方法。
2001年1月1日,甲公司将1台设备出租给乙公司,设备成本23 000元,公允价值29 000元,租期4年,每年初应付租金8 000元,租赁利率8%,设备预计经济寿命6年,无残值。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时乙公司可以10元的价格优先购买该设备。老办法的摊销表是:
新摊销表和前面那个老摊销表区别之一就是增设了第二栏“计息基数”。拿第一年来说,由于第一年初已支付8 000元租金,这8 000元就不再计算利息了,第一年的计息基数只能是28 616
-8 000=20 616。这20 616元的应付租赁款应当在第一年计息,利息费用为20 616×8%=1 649元。这正是老办法忽视的地方。后付租金第一期的计息基数和应付本金额是相同的,(在本例都是28 616
元),不需要分设;先付租金这两项不相等,需要分设。这是先付租金摊销表和后付租金摊销表的主要区别之一。许多教材中这两个表的格式是相同的,实际上是把后付租金的摊销表照搬到先付租金的摊销表中来,这是它出现错误的重要原因。
区别之二是:老表中第二年摊销的1 649元新表中挪到了第一年,老表中第三年的1 141元挪到新表的第二年,老表中第四年的594元挪到新表的第三年,整体上移一年。第一年不仅摊销了融资费用,而且它分摊的融资费用最多。但最后一年不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最后一年不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咋一看似乎有道理,因为:1.未确认融资费用前三年摊完了,第四年就不用摊销了。2.第四年(最后一年)年初把全部应付租赁款付清了,当年不产生租赁利息费用,就不再摊销了。但仔细一想,这样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租赁期是四年,却是按三年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最后一年不分担任何融资费用,利润会因此过高。另外也不符合新准则,新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分摊”,既不能漏了第一期,也不能漏了最后一期。为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又想出一个办法: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上例最后两年应摊销的融资费用均为594/2=297。摊销表也应改为:
摊销办法改变了,会计处理也要改变。第一年原来不需要编制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分录,改革后则需要编制这笔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8 616
未确认融资费用 3 384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2 000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8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每月分摊利息费用时记
借:财务费用(1 649/12)137.41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37.41
后几年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同第一年相类似,就不一一列举了。
出租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方法及会计处理也要实行类似的改革。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2
一、租赁准则的有关规定
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327页。对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这样说明: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内确认为租赁收入。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上述规定是一致的,并不矛盾。根据上述规定,可得出如下计算公式:
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根据租赁准则第九条,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各期租金之和+优惠购买价格+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根据租赁准则第八条,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一(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1)
根据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可知: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2)
将式(2)代人式(1)可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
由于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即为初始直接费用,所以上式变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3)
该公式在理论上是说得通的。因为出租人因出租资产而获得的收益应等于出租人未来租赁期内的现金流入量大于租赁期开始日的现金流出量的差额,或者说出租人因出租资产而获得的收益应等于出租人未来租赁期内获得的收入减去付出的成本的余额。公式中的前两项即为出租人未来租赁期内获得的收人,后两项即为出租人由于租赁而付出的成本。
二、从账务处理角度分析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贷:融资租赁资产,营业外收入,银行存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人账金额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科目的入账金额等于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的金额;“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入账金额等于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入账金额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银行存款”科目的入账金额等于出租人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故根据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可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入账金额应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再加上未担保余值的总和,减去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再减去出租人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其中,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之和,即为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经上面的计算,最后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金额应为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未担保余值再减去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即: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4)
显然,式(4)与式(3)是不同的,即根据租赁准则的有关规定得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公式与通过账务处理分析得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公式是不同的,它们之间相差了一个初始直接费用。
三、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例22-7】的分析
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例22—7】(例题的具体资料略)可知,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账务处理为(单位:元):
2006年1月1日(租赁期开始日):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900 100;贷:银行存款10 000,融资租赁固定资产700 000,未实现融资收益200 100。
很显然,该会计分录是借贷不平衡的。“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入账金额900 100元中,没有包括初始直接费用10 000元,这与租赁准则的规定不相符。此外,未实现融资收益200 100元也不准确。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该会计分录应为:借:长期应收款—_应收融资租赁款910 100;贷:融资租赁固定资产700000,银行存款1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190 100。这里,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一初始直接费用=900 100+0—700 000-10 000=190 lOO(元)。但是,该会计分录也是借贷不平衡的,借贷方相差10 000元。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租赁准则对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会计处理的规定是不妥的。问题就在于租赁准则将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了应收融资租赁款。笔者认为,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出租人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它与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类似。它是出租人在出租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理应由出租人负担,如果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让承租人负担就有些不合理,在道理上也讲不通。比如,出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难道还要让承租人“买单”吗?因此,出租人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中。由于初始直接费用通常与出租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金额较小,所以,应一次性计入出租人的当期损益。具体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因为出租人出租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了“营业外支出(或收入)”科目。如果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较大,则不应一次性计人出租人的当期损益,应在租赁期内确认各期租赁收入时,按照各期确认的租赁收入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比例,对初始直接费用进行摊销,冲减租赁期内确认的各期租赁收入。此时,在初始直接费用的发生期间,将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租赁期通常都大于1年),摊销时,借:租赁收入;贷:长期待摊费用。
四、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例22—7】的修正
通过前面的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例22—7】的解答应修正如下:2006年1月1日(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900 100;
贷:融资租赁固定资产700 000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3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工作,同时融资租赁业归类于现代服务业也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2013年8月“营改增”施行地区逐步推至全国,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出租方需要提供全额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8月1日前未提供的要进行全额追溯。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落实“营改增”改革。在本次改革中关于融资租赁的内容又有了一些新变动,融资租赁中的租赁标的物不再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统一按照差额进行征税。融资租赁企业税率从原来的营业税5%提升到增值税17%,价税分离导致融资租赁业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变化。
二、“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一)“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1.“营改增”前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对于出租人来说,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登记融资租赁款,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以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将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对于承租人来说,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融资资产公允价值较低者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未实现融资费用,将未实现的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按照期初应付本金的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认每期的未实现融资费用。
2.“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由缴纳营业税(价内税)改为增值税(价外税),对于出租人来说,购买设备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当日不确认销项税额。当实际收到租金收入时应确认当期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假如对方一次性开具租金发票,则以全部租金收入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计算销项税额;假如对方分期开具租金发票,则以各期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每期末确认未确认融资租赁收益,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对于承租人来说,收到设备时租赁开始当日不确认进项税额, 当实际支付租金费用时应确认当期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每期期末摊销确认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二)“营改增”前后会计账务处理举例分析
【例题】2017年1月1日A公司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生产设备融资租赁合约(合约约定每年租金150万,租期4年),该全新生产设备设备的公允价值为5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A公司与租赁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2万元,租赁期满时该设备担保余值为10万元,没有未担保余值,设备到期归还。
分析:该设备租赁期(4年)占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的80%,大于75%的标准,合约约定每年租金150万,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判定该租赁为融资租赁。(见表1、表2)
三、“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在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的租赁合同按照之前营业税政策的会计账务核算方法,没有变化。
在实施之后签订的合同按照“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的会计账务核算方法,出租方在计算内含利率应依据剔除增值税的现金流量计算,未来现金流量应考虑购置租赁物及收取租金产生的增值税。出租方在购入设备时,其税额可计入对应的计入“应交税费?D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用于期末的税费的抵扣;在各期收取租金时,其相应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D?D增值税(销项税额)”。承租方在支付租金后,可以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D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前的出租人的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的计入“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改增”后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改为计入“应交税费?D?D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4
[关键词]新准则; 高校;融资租赁;资产;会计处理
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对于融资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得非常简单,只要求对融资租入的资产比照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这种规定没有体现出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会计实质,特别是对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认定和会计处理方式的规定,会导致租赁资产账面价值虚增,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固定资产等会计要素,以及应资本化或费用化支出的计量与确认出现失真。该制度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后没有进行过修订,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高校普遍都从过去单一的财政拨款向多渠道筹资发展,并且新业务不断增多,因此,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已明显滞后。
融资租赁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集融资融物为一体,由于操作简便灵活,使用周期短,可缓解短期的资金支付压力等特点。已成为高校筹资的重要方式之一。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单位,不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对租赁资产有其特定的处理方式。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融资租赁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高校通过融资租入资产时,应该在原有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参考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改进和规范相应的会计处理。
目前,高校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资产多以仪器设备为主。本文以设备融资租赁为例,结合新租赁会计准则,探讨高校融资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高校融资租赁资产会计处理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高校租入的资产大多为专用设备且会长期使用,一般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确定租赁期届满时,高校将会行使购买租赁设备的选择权,以租赁合同订立的名义价款购买并转移设备所有权。根据新准则的规定,高校的设备租赁完全符合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属融资租赁。
在高校融资租赁设备的会计处理中,主要需解决租入设备初始费用的处理、入账价值的认定、融资费用的分摊等主要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高校通过融资租赁获得设备资产所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租入设备的入账价值:融资租人设备的初始入账价值由租赁开始日租赁设备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构成: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应首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否则选择租赁合同规定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于租赁期开始日入账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财务费用。
二、融资租赁资产会计处理的难点问题
(一)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于使用租赁资产并且享有与租赁资产有关的报酬而支付的代价(即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类似于购买资产时支付的价款,属于租赁期开始日的资本性支出;另一部分是由于占有出租人的资金而支付的利息费用,属于各期费用性支出。如果将这两部分金额都作为租赁资产的成本,就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支出,同时也会导致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虚增,因此,应将这两类支出分别进行处理。
(二)租金的构成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每期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按一定的方法确认当期的应付本金和融资费用,并分别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销完毕,应付本金余额应当减少为优惠购买金额。
(三)融资费用分摊率的确定
新准则要求,对承租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在采用实际利率法的情况下,根据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承租人确定融资费用分摊率的方法是:
1 融资租赁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入账的,将计算现值的利率(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折现率作为融资费用分摊率。
2 融资租赁资产以其公允价值入账的。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等的折现率(若租金在年初支付,第一期不需折现)。
计算公式为:租金×年金现值系数+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复利现值系数=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或者:租金×年金现值系数+名义货价×复利现值系数=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三、高校融资租赁资产会计处理实例分析
例:2009年12月1日,某高校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已知银行当年三年期贷款利率为5%):
(1)学校确定设备并选择供货商。租赁公司出资购买这批设备租赁给学校使用,设备总价款:2 210 000元;
(2)起租日:2010年1月1日,租赁期限:起租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共3年;
(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年初支付租金780000元;
(4)名义货价:100元,租赁期满后,学校支付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学校;
(5)学校在租赁谈判中产生手续费、差旅费等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
在本例中,学校租赁设备符合融资租赁认定标准,应按融资租赁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租赁公司在起租日按租赁设备总价款向设备供货商支付货款,因此,这批设备在起租日的公允价值即为租赁设备总价款。学校在租赁期满后将以名义货价购买租赁设备,名义价款应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学校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按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的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若该批设备以其公允价值入账,则按设备买卖合同内容进行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和会计处理。
根据租赁合同内容: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最低租赁付款额=780000×3+100=2 340100元,设备公允价值=2 210 000元: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未知,无租赁合同利率,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作为折现率,查表:P/A(2,5%)=1.859,P/F(3,5%)=0.863,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780 000×(1.859+1)+100×0.863=2 230106.3。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大于公允价值,应以公允价值入账,重新计算分摊率。按780 000×[P/A(2,r)+1]+100 x P/F(3,r)=2 210 000,计算得折现率r=6%,即分摊率。
同时可知,未确认融资费用为130100元,按分摊率6%计算各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有关会计处理为:
(1)2010年1月1日租赁资产入账: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 220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30 100
教育事业支出 10000
贷:应付及暂存款――租赁公司 2 340 100
银行存款 10 000
固定基金 10000
(2)2010年1月1日支付第一年的租金:
借:应付及暂存款一租赁公司 780 000
贷:银行存款 780 000
(3)2010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 85 800
教育事业支出 694 2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85 800
固定基金 694 200
以后各年的会计处理同2010年,金额分别为表1中相应的数字。
(4)2013年1月1日,学校向租赁公司支付100元名义货款,租赁公司将设备所有权转移至学校:
借:应付及暂存款――租赁公司 100
教育事业支出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固定基金 100
(5)同时,学校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自有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专用设备 2 22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 220 000
例中高校支付完最后一笔租金后,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全部摊销完毕,应付本金余额100元即为租赁合同中订立的名义货价,相当于“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此时,高校行使购买租赁设备选择权,支付名义货款,购买并获得租赁设备所有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EB/OL],2006-2-15
[2]谢军占高等学校会计[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2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5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例1]假设2007年12月1日,北方公司与中华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标的物:塑钢机。起租日:2008年1月1日。租赁期: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共36个月。租金支付:自租赁开始日每隔6个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000元。该机器的保险、维护等费用均由北方公司负担,估计每年约10000元。(履约成本)机器在2008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700000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6个月利率)。
该机器的估计使用寿命为5年,期满无残值。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租赁期届满时,北方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元。2009年和2010年两年,北方公司每年按该机器所生产的产品的年销售收入的5%向中华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或有租金)。此外,假设该项租赁资产不需安装。北方公司2007年11月20日因租赁交易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会计处理――承租人(北方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1)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150000×6+100=900000+100=900100(元)
(2)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PA(6,7%)
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价100元的复利现值=100×PV(6,7%)
现值合计=150000×4.767+100×0.666=715116.6(元)>700000元
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资产公允价值700000元。
(3)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900100-700000=200100(元)
(4)计算租贷资产最终账价值。
租赁资产最终的入账价值=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700000+20000=720000(元)
2008年1月1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7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001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900100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承例1: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因为分6期支付租金,所以可以得出:
150000×PA(6,r)+100×PV(6,r)=700000(元)
其中:r=7.7%
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融资费用见表1:
2008年6月30日,支付第一期租金并摊销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借:财务费用539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53900
2008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期租金并摊销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借:财务费用 46500.3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46500.3
2009年6月30日,支付第三期租金并摊销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借:财务费用 38530.8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38530.82
2009年12月31日,支付第四期租金并摊销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借:财务费用 29947.7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9947.70
2010年6月30日,支付第五期租金并摊销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借:财务费用 20703.67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0703.67
2010年12月31日,支付第六期租金并摊销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借:财务费用10517.51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0517.51
三、我国租赁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1)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比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为一项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确认一项负债,并将二者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中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等额确认一项资产和负债。
(2)融资费用处理的比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规定:融资费用采用待摊的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中规定:融资费用金额需与负债形成一个固定比例,不能随意分摊。
参考文献: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范文6
1.对于出租方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的落实对于出租方的影响主要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流转税的额度,也就说,“营改增”之前,出租方涉及到的税款按5%缴纳营业税,但是“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的缴纳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价格×增值税税率-不含税进项价格×增值税税率,按此公式计算,假定出租方根据现行有关融资租赁营业税政策计算的出租方缴纳营业税的税基,按“营改增”相关的政策方案可知,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17%,这样算来,“营改增”政策的落实不仅没有达到降税的目标,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出租方的税负压力。2.对于承租方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的落实在对出租方有一定影响的同时,对承租方同样也有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生效之前,按照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这也就说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试行之前,融资租赁企业的承租方是不需要考虑出租方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这一内容的,而条例之后,承租方需要在获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才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的,而对于依旧处于发展阶段对额融资租赁企业来说,其上下游企业的“营改增”工作落实的还不够完善。
二、“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处理的异同
1.“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工作,在租赁期开始日,要求出租人以租赁开始日最低的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另外,“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2.“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企业按照相关的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涉及到的固定资产需要纳入进项税抵扣项目,而且会计处理核算方法按照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实际会计处理规定,并且每种规定都有较大的差异,所以说,“营改增”之后,给融资租赁行业的会计实务工作者也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挑战。
三、“营改增”环境下做好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处理工作的建议
由上述分析可知,“营改增”之后,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有较大的影响,如何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做好会计处理实务工作成为了相关工作人员十分关心和重视的问题,因此,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财务会计实践工作经验和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就如何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做好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意见,具体内容如下所述:1.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养力度。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养力度是确保融资租赁企业做好会计处理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所以一方面要加强对既有工作人员的培养力度,鼓励其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的丰富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另一方面,要提高会计人才的准入门槛,引进更多的专业知识丰富,专业技能较高的复合型人才。2.建立健全会计处理制度规范。完善的会计处理制度规范不仅需要融资租赁企业构建适合本企业特色的制度规范,还要完善和全面相关的内容,细化制度规范的指标和标准,同时还需要随着企业的发展和重点项目的转变以及所处生命周期的转变不断的优化和完善,提高其适应性。3.营造良好的会计处理工作氛围。良好的会计处理工作氛围的营造一方面需要企业的领导层加强对其的重视程度,做好宣传和引导的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财务部门和其他各个部门沟通和合作的力度,形成人人关心、重视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工作的工作氛围。
总之,“营改增”环境下,在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了更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如何让融资租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环境竞争中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赢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了相关工作人员重点关心的课题,而做好会计处理工作,减少企业不必要的资金损失,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是确保其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因此,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人员意识到自身的责任和重任,在实际工作中紧紧把握“营改增”的大背景,紧随时代的潮流,并结合自身的经营特色不断的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会计处理工作的建议,以确保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工作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取得更好的绩效。
作者:王玉华 单位: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