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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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申请书

停薪留职申请书范文1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很抱歉,我遗憾地递交这份辞职申请,并决定黯然离开这个哺育我成长的企业。我本为公司的一名正职员工,在承装m线从事调试电工工作,XX年经校园招聘入司,而今算来恰满一年,一年的光阴悄然而逝,xx在我的职业发展的道路上,将注定牵绊我的一生。当我真正迈出校门,直面社会的那一瞬,是xx向我伸出温暖的臂膀,宽容的接纳了我,并为我的生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今我真正要离开时,些许的留恋,久久萦绕心头……然而,如同当初加入我公司的初衷一样:为了企业健康发展和个人职业规划的双赢,我毅然提出辞呈,敬请谅解!

临别:感谢xx企业曾馈予我的殷殷资助,感谢xx领导曾赠予我的谆谆教诲,感谢xx员工所给予我的绵绵慰嘱,带着感谢,怀一颗感恩的心,上路!

别了,xx;别了,美丽的疼痛……

祝xx的员工生活更美好,工作更轻松;xx的未来市场更宽广,前景更敞亮,大xx,通天下!

申请人:

日期:

调试电工辞职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自从去年9月成为xx系统员工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通过这一年来在几个部门实习、工作,对电力系统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个人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也学到了很多电力行业的专业知识。供电公司的工作是让很多人羡慕的,但是一年多来,由于我自身能力不足,自我感觉以我目前的状态不足以顺利完成日常工作,经常会因为个人能力和所学不能为公司的发展发挥最大的效能而深感愧疚。

房经理年初提出快乐工作的理念以后,我反省过自己的工作,我发现自己未曾从工作中体会到快乐的感觉以及工作完成的成就感,反而因为不能完全为工作付出所学而感到愧疚,致使每天都以一种浑噩的状态去面对工作。这种心态在以安全第一电力工作中是极其危险的。

通过在工作中不断的反省,觉得我个人工作能力与公司目前的岗位设置和工作安排缺乏对应点,以致不能为公司创造个人的最高价值,而且在某些方面将影响到公司的工作。在这一年多的工作时间里我未曾在我的工作中体会到国家电网公司“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这说明我个人能力跟不上公司对人才的要求,没能达到一个优秀电力职员的标准,对此我深表歉意。

经过长时间的慎重考虑,结合目前公司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为了减轻公司负担,我决定暂时离开目前的工作岗位。总结我现在负责的工作跟公司的工资标准,我做的确实不够,这份工资我受之有愧。供电公司并不是养闲人的地方,我计划去重新学习一些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便日后能更好的为公司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于此,特申请办理停薪留职相关事项以期日后学成归来为电力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若公司没有相应的停薪留职制度或相关政策,请批准我办理辞职事项。

感谢这一年多来关心帮助我的领导、专工以及情同手足的同事们。

此致

敬礼

停薪留职申请书范文2

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海口市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或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成套公有住房。

第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除下列公有住房不予出售外,其余公有住房均可依照本办法向职工出售:

(一)列入旧城改造规划的;

(二)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

(三)产权未定的;

(四)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

(五)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认为不宜出售的。

第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对象。

凡在海口市有常住户口的省、市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离退休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房。

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应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五条 出售公有住房一律以房屋建筑面积计价,户建筑面积依照住宅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丈量。单元组合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公共过道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计算范围。

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分为成本价和市场价。

新房成本价按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计算。

市场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和地段差价四项构成因素计算。

1994年建成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为:混合结构846元,框架结构916元;市场价为:混合结构1630元,框架结构1780元。在此基础上,1993年和1993年以前建成的公有住房,每年平均扣减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市场价,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一年测算核定一次。

第七条 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由单位领导、房改机构或行政后勤部门、工会、财务和职工代表组成的房价评议小组提出初步方案,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分别报省、市房改办审批。要防止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有住房。

第八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每户限购一套。夫妻在同一个单位的原则上以享受待遇高的一方申请购房;夫妻不在同一个单位的以工作在房屋产权单位的一方申请购房。

第九条 实行超标加价。

职工住房分配面积的标准是:副省级以上干部每户建筑面积18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30平方米;厅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处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科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7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5平方米;一般干部及其他职工,每户建筑面积55平方米,最高不超过75平方米。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超过规定控制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成本价计价;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计价。

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报建的公有住房,凡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出售给职工时超面积部分一律按市场价计算。

第十条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可享受现住房、工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等折扣优惠。现住房折扣和工龄折扣,不适用按市场价计价的超住房面积部分。

(一)1994年度的现住房折扣额为27元/m2,每年工龄折扣额为5.3元/m2。工龄折扣按双职工工龄计算,其计算年限以公积金建立的时间为限。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申请购房职工配偶已逝世的,其逝世前的工龄可计入。双职工工龄折扣,原则上由售房单位负担。双职工的实际工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外给予减收应付房价款5%的照顾;1945年9月2日以前的给予减收应付房价款3%的照顾;1949年9月30日以前的给予减收应付房价款2%的照顾。

(三)一次性付清房价款的(从批准购房之日起180天内付清的按一次性付款计),给予应付房价款20%的折扣。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房价款的30%,超过30%,每多付10%,按所付房价款给予2%的折扣。分期付款期限,新房不超过20xx年,旧房不超过8年,统一按月利率6计息。分期付款的应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中具体明确买方分期付款计划,分期付款部分必须按计划缴付。

(四)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应付房价70%的抵押贷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还款期限的长短确定,具体办法按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银行房改低息抵押贷款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折扣。

(五)产权单位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新建公有住房)适用零税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职工按市场价购买公有住房的,须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才能享受应付总房价款20%的折扣。

第十二条 出售的新房,售房单位须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期限和项目保修。

住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进行检修,保证住房安全和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公款对公有住房进行超标准装修,已装修的,其装修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正常装修的,按本办法装修增减单价(见附件二)计入房价。

第十三条 已有私有住房又要求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按市场价计价;但其私房不足职工本人住房控制面积部分,可按成本计价。

已在本市购买解困房的职工及1993年1月1日后出售私房的职工,不得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四条 属同级财政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工作调动,现住房属于职工原工作单位的,职工可参加原单位房改,购买现住公有住房。企业职工因工作调动的,可参照执行。

职工因父母、配偶逝世,其现住房非职工所在单位而该职工又无其他住房的,按职工本人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以成本价购买,其折扣优惠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已逝世的离休干部,配偶为非职工居民的,其住房标准可按一般干部的住房分配面积标准计算,其折扣优惠由产权单位承担。购买住房超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五条 停薪留职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要求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时,须经产权单位同意,按市场价购买。

第十六条 夫妻有一方在异地工作的,只能选择一方购买公有住房,另一方可以租住。申请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必须出示异地工作一方租房或未按房改规定买房的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发生职务升降变动,原来已购住房不再因此再根据折扣优惠办法重作相应的变动;职工购买没有达到分配控制面积标准的住房,单位也不再按职工的住房标准配足。

第十八条 现已住有两套公房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合计未超过本人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可以按成本价购买;住房面积超过本人住房控制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的,只能购买其中一套,另一套必须退出;不退的,全部按市场价计价。

第十九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具体方案,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省、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售房报告,分别报省、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其他的售房报告,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省、市房改办批准执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市房产管理局接到批准的单位售房报告后,应及时对计划出售的公有住房进行产权审查,出具确权证明。

第二十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居住在出售房屋范围内的现住户公布批准的售房报告;

(二)对申请买房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与确认了资格的申请买房人签订《海口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四)售房单位在申请买房人按《海口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规定的时间付清全部房款或首期房款后,分别出具已付清房款或已付首期房款的证明;

(五)售房单位持下述材料,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统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统一在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领取房屋所有权手续:

(1)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产权来源证明;

(2)《海口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3)已付清房款证明;

(4)买房人身份证;

(5)住房分户平面图。

分期付款的,须在付清全部房款后,才能按本条第(五)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房屋买卖手续费可适当优惠,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按房屋实际售价的0.8%收取,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1993年12月31日前按原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其产权比例按60%计。在付清房款后满五年,允许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或租房收益在扣除有关税费和补交售房或租房时政府公布的出让地价款后,增值部分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经购房人申请,也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成本价和折扣办法重新计算,在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并按规定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标准价房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十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购房款付清后,即取得房产权,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拥有部分产权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购房上的产权份额。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产权单位应终止与该职工的住房租赁关系,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停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购房者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逝世的,由其继受人或继承人继续付款。原购房者和继受人或继承人不需要该房屋的,可退交原出售单位,单位应将已付房款扣除房租与已付房款利息的差额后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已付房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如购房者逝世无继承人,由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管,其未交清的购房款,由接管部门补交,任何人不得侵占。

职工在付清房款后未满五年需出售房屋的,只能按原购房价格退给原产权单位,并补交租金与购房款利息的差额,购房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第二十六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房产管理机关的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凡购买面积范围之内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一律自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由省、市房改办责令限期改正,可按所得房价款2倍以下处以罚款,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付清购房款后住用不满五年而擅自出售、出租或变相出售、出租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原售房单位应收回擅自出售的住房或向出售人追缴其原购房价和市场价的差额部分,责令出租人中止租赁,由省或市房改办对出售(租)人处以房价款或租金收入的1至2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2日的《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公有住房申请置换材料1、置换申请书;

2、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3、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时间为准;购买商品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首次完税的契税发票时间为准;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购房时间以置换手续费发票时间为准;

4、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5、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停薪留职申请书范文3

2011年6月2日的上海,天气沉闷、暑热难耐。下午三点,已经住院两个多月的高敬德,从上海市肺科医院一瘸一拐地走出来。身体虚弱的他,刚出门诊楼,便迫不及待坐到台阶上,不停地咳嗽。

51岁的高敬德,大学毕业后直到2001年,一直从事药品销售,生活安顺。一次被假药侵害的经历,让他走上了一条医药打假的“不归路”。

矛盾的“假药”鉴定

同样的一款药,杭州药监部门鉴定为假药做出处理,并指制假源头在上海后,上海药监部门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非假药鉴定。

2011年6月3日上午,高敬德拨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浦分局的电话,准备去杨浦辖区“打假”。接电话的杨姓科长刚开始表示“欢迎”,但得知有媒体采访时,立即表示,“不配合记者采访”。

“他(杨科长)说只要有媒体在,他们就马上‘收队’”。高敬德接着说,此前他多次在上海杨浦区、虹口区内发现假药销售,但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只要告知区药监部门售假的具体的地点和假药名称后,假药总会变成空盒。

在杨浦区打假“受阻”后,当日下午,高敬德又来到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以下简称普陀分局)。

这次,他去的“理由”是“领赏”而非打假(按照国家和地方药监局的相关规定,对假药举报人有奖励政策)。但高敬德说,此行的真正目的,并非为那几十元奖励,而是去讨一个“说法”。

此事得追溯到2009年9月。当时高敬德在杭州发现了假药“大气一转方”、“五脏元真方”等,杭州市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并查处后,告知他“源头”在上海。

高敬德马上追到上海。发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的假药销售窝点后,便订了7万余元的药品。接到他的举报后,上海市药监局及普陀分局派人赶到现场进行了查封。

但是,直到现在,此案也没有处理。“百思不得其解”的高敬德反复向上海市药监局及普陀分局询问,得到的答复均是该假药的批准文号是陕西的“消字号”,已转陕西处理。但陕西方面却说从未接到过来自上海的相关材料。

这次记者随高敬德再次前往普陀分局询问时,却得到了又一个“意想不到”的答复:

当时参与上海“大气一转方”等假药查封的普陀分局稽查科科长余志清,表示此批假药已转至陕西处理,“有电话录音为证。”并解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批药品并不能定义为“假药”。

对此,记者拿出2010年《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年高敬德在杭州发现此批假药时,杭州市药品监管部门做出了“假药”认定并进行了查处。但为何同样的药品,在上海药监部门,却得出不是假药的鉴定结论。

余志清的答复是,他反复并仔细阅读过该《处罚决定书》,认为“写得非常好、非常棒”!但指出其中一段内容――“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及《药品管理法》……”对记者说:“杭州是将一个通知放在最前面来认定这批药品为假药,我没有看过这个通知,或许他们只是按照当地的规定将其认定为假药”。

对于余的“当地规定说”,高敬德显得格外激动,表示要将上海市药监局和普陀分局告上法庭。余立即表示,此案与上海市药监局无关,直接责任人只是普陀分局。高敬德坚持上海市药监局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为当时查处此案时,是上海市药监局和普陀分局“联合执法”――“当时普陀分局也承认是联合执法”。

而余则坚决否认“联合执法”――“当时我们作为具体承办人,我们肯定要去,但是市药监局只叫了食品药品监督所的同志也来看一下,而他们认为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就先走了。”

对此,当时也在查处现场的高敬德更不能接受。记者随即问道:“食品药品监督所和上海市药监局是什么关系?”余和一旁的工作人员表示“不太清楚”,后又回答:“监督所是独立法人,在行政上从属药监局,财务上独立。”

围绕着这些问题,普陀分局和高敬德彼此不停争论,难以调和。面对高敬德的不断“纠缠”,普陀分局工作人员和稽查科长余志清,再次做出答复,一改此前将“大气一转方”等药品转至陕西处理的说法,而是表示这批药品在他们鉴定为非假药后,已经归还给了销售商并再次声称当时上海市药监局并未参与“联合执法”,直接责任人只是普陀分局。这让高敬德更加愤怒。

高敬德当场向普陀分局人员“摊牌”道:“当时杭州药监部门就和我说了,这批药品制假源头后台很硬,其真正的制假商的‘大头’是上海百神贸易有限公司及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

“这只能说明:你们药监局和他们有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对高敬德的这个“猜测”,普陀分局予以否认。

官方的“收买”

高敬德告诉记者,他常被某些地方药监部门“收买”。“收买”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给钱,让他别在其辖区打假;二是当他发现假药并要求相关部门处理后,假药经销商和其“交易”,“花钱息事”。

高敬德药品打假的足迹,遍布全国多个城市。一些地方的药监部门对此很是头疼,甚至花钱“收买”他。

据高敬德讲述,2008年7月,南京市药监局白下分局一位陈姓副局长,曾请他吃饭,派其手下工作人员做高敬德的工作,并向高敬德承诺,如果不在其辖区内打假,一年给他2000块钱。

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2011年6月3日,高敬德拨通了南京一家销售假药的医药公司负责人的电话:

高:“你当时和我说,如果我撤回对鼓楼分局的,你就给我5000块钱对吧?”

张:“对对对!”

高:“那是不是经法院调解没用,必须要经过鼓楼分局?要撤诉的话,是去法院吗?”

张:“不是,去鼓楼药监局,是他们要求我们这样做的,你什么时候来南京?”

电话里高敬德提到的“鼓楼分局”即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楼分局(以下简称鼓楼分局)。2009年7月,高敬德在南京鼓楼辖区内查到有地下工厂生产的,包装标明治疗前列腺疾病、进口美国的假药“美国威龙”销售。

购买了两盒后,他向鼓楼分局举报,鼓楼分局进行了查处,但只罚了销售商两盒高敬德所购假药的两倍罚款,未查制假源头,并告知高敬德此药店没有台账可查。

高敬德不满鼓楼分局的处理,于是将其告上了鼓楼区法院,“如果没有批号,应该属于假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罚2万元到10万元。但我举报后,鼓楼分局只通知立案,拖了半年才处理。”

鼓楼法院要求鼓楼分局与高敬德进行和解,而鼓楼分局却让假药经销商与高敬德进行和解。此案到现在还未解决。

高敬德还向记者提供了一段视频,在2008年10月山东卫视制作的《周涛讲故事――较量》(下)节目里,高拨通某药监部门一科长的电话:

“是某科长吗?”

“你哪位?”

“我是高敬德,你不是讲一年不举报就给我500块钱吗?”

“现在一年到了吗?”

“我知道一年还没到。”

“晓得了,你到时候过来拿。”

山东卫视的此期节目,只播放了上集,而下集,因“不明原因”并未播出。在此次采访中,高敬德向记者透露,此科长系上海某药监部门领导。

2011年6月8日,高敬德电话告知记者,当天他接到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干分局(以下简称江干分局)电话,让其尽快赴杭州和假药经销商进行“调解”,不然“假药商跑了,你一分钱的奖金都拿不到!”

2009年,高敬德在杭州江干辖区查到有假药销售,但接到举报的江干分局却说没有发现,后高敬德和当地媒体现场查出价值5万余元的假药。江干分局再调查后,答复查出2万元假药。

该案因江干分局和高敬德之间的分歧一直没有解决,但如今江干分局通知高敬德和当时查处的假药经销商“调解”,不然“拿不到一分钱的奖金”。对此,高敬德不解,“那我打假还举报干嘛?直接向经销商要钱就是了!”

“有人说我居心叵测,打假是为了搞钱,但我想只说一点:8年时间,我因打假受药监部门奖励共15万元,但打假的费用是25万多。”“现在我自己看病都没钱。曾经举报的假药一些药监部门不承认,我就以身试假,现在还得了药物性的糖尿病。”

所以,高敬德对支持他打假的人很是感激,在给记者看的一条至今保存的短信里,一位普通民众这样说:“我非常敬佩您,也为您的人身安全担忧!像您这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已经不多了……”

诚然,医药打假的路上,并不安全。

被“遗忘”的伤害

曾经因打假而被殴打至重伤的高敬德说,让其最为心痛的不是打假的心酸,而是执法部门对制假贩假者的纵容。

2011年6月2日下午,高敬德见到记者后的第一句话是,“我今天刚接到律师通知,说维持原判。”

“维持原判”,是高敬德“意料之中”的结果,也是无法接受的“事实”。

2008年9月11日,高敬德以患哮喘病“待查”为由,住进了南京大学医院。通过他掌握的情况,此医院内有假药销售嫌疑。9月12日下午,他发现一位患者手中拿的“洛赛克”是假的,想把药从患者手里买下来,但被医院工作人员察觉。

就在高敬德发现南大医院销售假药“洛赛克”的当晚,院方以其得了肺结核为由要求其出院。9月14日下午,坚决要“挖到底”的高敬德,在南大医院门外被殴打。

关于高敬德被殴打一案,记者翻阅2011年3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书》(鼓检诉刑诉〔2010〕114号),法院对被告人李有强做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李有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李有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高敬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86.4元。

对此判决,高敬德不服,提出上诉。而高的律师彭亮2011年6月2日电话告诉他,从二审法官处获知,他被殴打一案,维持原判。

“二审都不开庭,怎么就直接维持原判了?”高敬德向记者反复重复这句话。那么,法院判决究竟是否合法?记者询问了彭亮律师,彭律师表示:“此案从一审开始,就存在着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2008年9月,高敬德被打两个月后,南京市鼓楼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鼓楼公安分局)带高敬德去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情鉴定,得出“右眼眶内壁骨折、上颚骨骼突骨折”属轻伤的鉴定结论;后鼓楼公安分局又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敬德做出了重伤的鉴定结果。

就从这次重伤鉴定开始,此案出现众多难以解释的情况。

高敬德向记者讲述,南京金陵司法鉴定中心做完伤情鉴定后,通知他携带相关证件去取鉴定报告。但就当高敬德去拿这份报告时,金陵司法鉴定中心接到一个电话后却告知高敬德鉴定没有做,没有鉴定报告可拿。“我推测当时是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给他们的电话”,高敬德说。后高敬德不得不将金陵司法鉴定中心到法院,后获3000元赔偿。

为此,鼓楼公安分局便调出高敬德被打以后在南京各医院就诊的结果,另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为高做伤情鉴定,得出高敬德“脑外伤后遗留下丘脑一垂体功能障碍,损伤程度为重伤”的鉴定结论。

做出伤情鉴定后,鼓楼公安分局以高敬德被殴打致重伤为由,将此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以下简称鼓楼区检察院),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有强提起公诉。

为确认,记者查阅了当时的相关资料。在鼓楼分局送达高敬德及李有强的《南京市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鼓公刑鉴通字〔2009〕508号)中,明确了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对高敬德的重伤鉴定结论,高敬德和李有强于2008年8月13日在此通知书上签了字。

而在2010年3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书》(鼓检诉刑诉〔2010〕114号)中,却只采纳了高敬德右眼眶内壁骨折、上颚骨骼突骨折属轻伤的鉴定结论,对高敬德重伤鉴定结论只字未提。

律师彭亮向记者表示,高敬德的重伤鉴定程序合法,但法院对重伤鉴定没有理会;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规定,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既然公诉机关没有安排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就没有理由将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轻伤结论作为李有强的法律依据。

但从此案一审到二审,鼓楼区法院和南京市中级法院,对高敬德及其律师提出的重伤重新鉴定要求都未予理会。

律师告诉记者,二审判决生效后,若高敬德依然不服,虽然还可以继续走相关法律程序进行 申诉,“但一般来说,想要改判,就十分困难了”。

利益链后的“力量”

“背后有一股力量,让他们不敢公正执法。”高敬德一直这样认为,“这股力量不断地打击我。”因此,他还上了各大医院的“黑名单”。

2008年被打留下的后遗症,使得高敬德的日常生活充满艰难。51岁的他,头发花白,右臂麻木,走路跛脚。记者此次采访时,高敬德又受着脑部垂体功能障碍引起的肺部病痛困扰,表述不清,稍有激动便剧烈咳嗽。

想想如今身体上的病痛,以及8年多来因药品打假而发生的变故,他告诉记者:“我直到死,也不会放弃给自己讨一个公道,我为国家打假,但司法却不保障我的权益,他(李有强)只判了拘役六月,还缓刑一年,等于没有受到处罚。”

“背后有一股力量,让他们不敢公正执法。”高敬德一直这样认为。

一审判决前,高敬德与一审法官李婉虹有过一次激烈的“冲突”。当时高敬德得知自己案件移送法院后,主动给李法官递送诉状和证据。因对被害人权利理解不同,李法官与高敬德发生了争吵,并让法警对高敬德强行搜身,扣下了高敬德手机并将手机中的录音资料全部删除,称高敬德是“流氓”,并说:“如果我现在不穿这身法袍,早就给你两个耳光。”

愤怒之下的高敬德提出要投诉李法官,据高敬德回忆,李法官告诉他,任他去告,办完此案她就退休了。后来高敬德通过负责此案二审的法官得知,李婉虹确实已经退休。此后,高敬德多次试图联系李婉虹,电话均无人接听。

一审开庭前,高敬德接到过一号码不详的电话,对方告诉他,不要投诉李法官,投诉没用,坚持下去也不会有结果。

记者从庭审前高敬德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李婉虹法官回避的申请书里得知,一审庭审前给高敬德电话的号码,是“南京大学校内的公用电话”。

另外,此案办理中的一个细节,也让高敬德心存怀疑。直到高敬德看到鼓楼区检察院的书前,鼓楼区公安分局及检察院办案人员都告知他:一审被告,即殴打他的李有强,是“无业人员”。但高敬德认定李有强是南大职工而拒绝相信。果不其然,在书上,对李有强的身份是这样描述的:南京大学后勤集团职工(停薪留职)。

看到书的那一刻,高敬德在心里对自己说:“公检法都在骗我。”

当时在南京被打后,高敬德被送到鼓楼医院医治,“但医院也不管我,把我放在凳子上,南大医院电话一来就不给我看了。我又报了110,当时被打后鞋子什么的都没有了,光着膀子,手机、钱都被抢了。”

“在鼓楼医院两三天没人管我,后来我在鼓楼公安分局接待日,找到了当时一个姓张的副局长,他借了我两千块钱,我就去玄武医院住院了。”

随后,高敬德在玄武医院住院不到两天便被“赶”了出来。

此后,高敬德先后又去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白下医院、南京市中医院等治疗,均以同样的理由被拒绝。

无处治疗的高敬德,在挂号被拒时询问才得知,他已经上了各大医院的“黑名单”。

最后,在一些媒体介入后,高敬德终于得以治疗,但这并非代表着他的名字已从“黑名单”上消失。

就在CCN记者采访前,高敬德因肺部不适去上海市肺科医院就诊,“可能一开始医生不知道我是谁吧,后来去办住院登记处的时候,知道我是高敬德的时候,医院撤销了我的住院单。”

“你太出名了,在南京闹得太厉害了!”在上海市肺科医院医务处,高敬德得到了这样的答复。“在外地被打、被拒,为什么在自己家里,也同样被打、被拒……”高敬德说这句话时,语带忧伤。

《解放日报》群工部副主任王玲英得知此事后,马上介入帮忙,高敬德这才住进了上海市肺科医院治疗。

就在高敬德住院期间,他仍带病继续着药品打假。一天他向药监部门举报上海闸北区某保健品公司销售假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扣押了药物。而当天晚上,高敬德存放于医院储物柜里的重要打假资料和相关证明,不翼而飞。

“事到如今,以后我只有走上访之路。”不知高敬德今后的上访路,是否会如其打假路般,一去难归……

关于高敬德

他被称为医药打假“专业户”,8年多时间,打假633起。在此之前,他曾从事药品经销工作十几年。

2003年,有多年脂肪肝病史的高敬德,在服用了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医生处方的药品“天胡荽愈肝片”后,出现严重不适。他意识到自己可能买了假药,随后他以当时供职单位采购部经理身份,到生产此药的云南一家药厂调查后发现,生产地点在一个部队的废弃营房里,苍蝇滋生,到处乱飞,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假药生产基地。于是他向当地药监部门举报,随后该药厂被成功查处。

从此,高敬德走上了药品打假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