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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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论文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1

A公司在近三年国有股权改革的背景下,经过公司两年的努力,长期股权改革初具规模,并取得一定的收益。但是得到收益的同时一定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这一点在A公司的收入波动情况中得到了印证。

1.长期股权的投资行业。企业投资的子公司所处的行业分布和行业相关的控股比例,可能会对长期股权的投资收益及风险带来一定的影响。控股比重集中会导致非系统性风险。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17家子公司之下,分为整车生产,零部件生产,汽车服务和其他实业四大行业。整车生产行业还是占据股权投资的主要地位,而汽车零部件生产的子公司数量虽然比较多但是却没有占有很多的比重,这是由于A公司投资的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规模都比较小造成的。

2.长期股权的规模分析。A公司2011年以来采取长期股权投资的策略,公司的资产结构和性质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A公司从2010年到2012年间明显上升,2011年的涨幅高达210%,而2012年的增长率却在降低,并且下降明显,仅为70%。说明A公司在近两年已经完成了长期资产的转化,将长期资产转化为股权资产。但是其资产性质仍然没有改变,依旧是以流动资产为主的公司。

3.长期股权的收益。测算长期股权的收益,通常使用的是投资收益率,就是投资与收益总额之间的比率。A公司不论以新增投资总额为测度还是以收益率的波动趋势为测度,其股权收益都呈现较大的波动。2011年投资回报比较大,但是在2012年,由于经营的问题,投资收益骤减。这一方面是由于股权投资回收期长,见效较慢,收益呈现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由于2012年宏观经济的不景气冲击明显。此外,A公司新增股权收益高于历史股权收益,这也说明新投资仍然有一定的活力,且说明公司未来发展有一定的潜力。

二、A公司长期股权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

1.设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目标。

1.1设定管理业务目标。A公司业务的基本状况,设定长期股权管理目标:目标一:保证长期股权账面价值的真实完整,准确无误,及时收取回报。目标二:建立完整科学的投资方案,并及时跟踪。目标三:股权投资、股权转让要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目标四:确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真实可靠,支持投资可行性方案的理由要充分、恰当。目标五:明确投资处理方式和程序,保证投资处理有关文件、凭证的真实有效。

1.2设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财务目标。目标一:保证长期股权项目价值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目标二:投资回报的及时收取。

2.长期股权管理环节的设置。A公司根据长期股权项目特点和要求,对股权投资项目运营管理设置了四个环节,包括:项目的初步评价和决策、谈判、股权的管理、股权的退出以及股权评价,其中股权的管理、退出和评价是后续进行的工作。

3.长期股权管理流程设计。针对长期股权业务特点,A公司对投资业务分成了三个阶段:调查阶段,主要项目搜集、初步调研、立项会、尽职调查、部门审查几方面内容;交易阶段,主要有交易谈判、投委会、中介调查、董事会、交易执行等几方面内容;退出阶段有后期管理、董事会审核、退出执行等几方面内容。

4.管理组织特点。A公司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结构,突出公司的资产管理要求与职责。公司设一个总经理,一个财务总监和三名副经理。其中,财务总监对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1财务部。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有: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对政策充分利用;②按照会计准则正确设立账目和科目;③建立健全的会计岗位责任制;④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⑤行使融资管理的职能,对子公司的账目负责。在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出资项目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管理相应的程序,落实资金。针对于绩效较差、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应当报告给总经理,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4.2控制部:控制部的主要职责有:①负责新项目(含产品开发、投资)经济性测算;②负责公司年度经营预算;③负责公司全过程成本控制;④负责公司商品收益管理;⑤负责公司中长期滚动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在公司投资时各级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工作,对公司股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检验公司的投资是否合法合规,为后期公司的股权收益负责。另外还要加强对子公司绩效评价。

三、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控制手段

长期股权的投资拥有着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这就使得相应的投资风险也是巨大的。对此,企业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来面对这些风险,从而避免风险为企业自身带来的巨大伤害。从宏观上来看,这些风险主要是由于一些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的控制因素共同影响并引起的。对于前者的控制来说,这种因素已经超出了企业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往往很难对其进行预测;而后一因素,企业可以通过采用相应的手段来进行控制和规避。下文便结合A公司就一些在长期股权的投资中较为常见的几种风险进行介绍:A公司发展长期股权是为了壮大公司的实力,但同时这也意味着风险的提高。1.流动性风险。对A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可以看出,从2010年开始,A公司的资金流动率就有所下降,这就意味着公司的资金得不到保障,可能会出现资金的短缺状况,债务偿还的能力下降。这种流动性下降的情况就是A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强长期股权投资所造成的。2.多元化经营风险。近年来A公司转变了经营战略,加大对长期股权的投资,实行多元化经营的战略,但是近几年股权收益的状况却不是十分乐观,股权收益率不断的下降。究其原因实行多元化的类型是不是适合A公司发展,如不适合A公司的具体情况必然会阻碍A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3.投资结构风险。A公司虽然涉足领域很多,但是投资的结构比较单一。仍然集中在汽车领域,这也没有能够达到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多元化经营的目标。这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管理模式的问题。A公司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灵活的调动公司资源,采用适当的体制规避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A公司,很重视框架的管理模式创新,为了加强企业股权投资的管理力度,A公司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引入矩阵式的管理模型进行补充,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调整。这一模式提高了公司的绩效,增加了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的规避了风险。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对其他拥有众多子公司的企业有借鉴意义。

四、结语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2

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成

本法核算。2006年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相等”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实例:乙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东方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东方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0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2001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万元;2002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5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2003年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万元;2004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万元。

(1)2000年7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50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0

(2)2001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00

投资收益1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2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万元(30×6÷12),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5万元(20-15)×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万元(20×10%-0.5)。

2002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6000

长期股权投资4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36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4万元[(40-36)×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万元(36×10%+0.4)。

2003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贷:投资收益3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三。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3.5万元(35×10%)。

2004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5000

投资收益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万元[(5+5)×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冲减投资收益为0.5万元(5×10%-1)。

2005年2月C公司宣告发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长期股权投资11000

贷:投资收益46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1万元[(50-30)×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1万元(0.5-0.44+1)],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6万元(35×10%+1.1)。

参考文献:

[1]于小镭.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

[2]李鑫鑫.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之简易操作.商场现代化,2008,(14).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3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核算方法变革 财务影响

为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化,《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就是在原《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准则基础上修订并的,制定本准则。但是现行准则又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引入、核算方法转换等等,本文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及相关资料,结合过往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革对企业财务影响进行解析。

一、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相关规定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计量分为两种模式—成本法和权益结合法。在具体的入账初始计量方法选择时,会计准则规定了三种情况,分别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可以看出,判断是否属于企业合并是计量方法选择的第一步。在确定属于企业合并的前提下,在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而考虑是按照成本法还是权益结合法进行计量。如果长期股权投资不涉及企业合并,即属于企业合并外的股权投资,就按照投资企业实际支付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就采取权益结合法将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法计量,以实际支付价格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一)新准则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1.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同一控制是指合并过程中的双方企业能够被同一经济体所控制、或受同一经济体重大影响自身的经营过程。

同一控制下合并在2012年新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进行了如下规定:合并方以现金支付、权益性证券发行或者承担债务、非现金资产转让方式当成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以取得被合并企业全部股权账面价值的比例份额,将其核算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转让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债务、股份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应冲减资本公积;该科目金额不够冲减的,应调整留存收益。值得注意的是,同一控制下合并时,应把审计、评估咨询、法律服务等中介费、其他相关费用,进入当期损益核算。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非同一控制下,是指合并为一体的进程中的双方并不受同一母公司所控制,或受同一经济体重大影响自身的经营过程。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双方没有重大关联业务关系。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初始成本核算时,合并方在投资当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对于入账价值而言,要按照发生的负债、投出的资产、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作为计量价值。与同一控制下一样,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在发生时要进入当期损益核算的有:合并中发生的评估咨询、审计、法律服务等费用、其他相关管理费用。

3.新准则下以企业合并以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以支付现金方式,应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付出价款中包含被投资方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分红(现金),应列入应收科目核算。不构成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

以发行证券方式取得的,其初始价值为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从被投资方收取的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分红(现金)。若是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合同或协议签订的价格作为初始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签订的价格不公允的除外。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若是企业改制,按照评估价值调整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评估价格作为认定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

成本法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权益法以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股权份额作为计量基础。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革对企业财务影响的解析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革趋势,总体上讲,相对于以往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新准则越来越考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越来越结合管理者对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进行职业判断来进行会计处理。核算方法的变革,总体讲使企业的财报数据更真实,但也提供了利润操纵的空间。为了更好地将旧准则与新准则进行对比,以表格解析的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一)股权投资的重分类上的经济影响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管理者意图进行了新的分类,如下表所示:

(二)合并范围发生变更的经济影响

合并范围上,新准则更强调实体理论,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下表所示:

(三)成本法下投资收益核算变化的经济影响

主要体现在新准则不再对投资前后的分红进行区分对待处理,如下表所示:

(四)商誉的核算变化的经济影响

1.中介费用。新准则关于中介费用这块,规定其从成本费用科目中核算,具体分析如如下表所示:

2.多次交易分步合并。新准则关于多次交易分步合并,采用了成本法累积叠加的计算方法,具体分析如下:

3.子公司注销为分公司。在将子公司注销为分公司的规定上,新旧准则区别并不显著。分析如下表所示:

三、完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有关建议

经过全文的分析,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规定,存在着一些可用来操纵利润的漏洞,对此简要提出如下建议: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加以改变,对原己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在出售时转出加以禁止;对合并范围的信息披露要加强,同时外部审计也要强化跟进;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如采用成本法核算,要加强对其的监控力度,避免通过合并进行盈余操纵;对合并商誉要定期进行减值测试,以保证财报信息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窦维,陈昌明.新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比较及其影响[J].中国农业会计,2011,8:27.

[2]张志萍.权益法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应用与变化[J].商业会计,2011,6:134.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4

关键词:长期资产,处理方法,新旧准则比较,原因

 

1.长期资产理论概述

1.1长期资产的内涵以及内容

长期资产是指参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能够长期发挥作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从现金到长期资产的转化,属资本支出,因而不能记入当期费用,只能形成资产,然后根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年限,将资产价值分次、均匀的转移到不同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中,形成长期资金循环。

1.2长期资产的类型及特征

1.2.1长期资产的类型

长期资产分为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其中,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中又包括在建工程;其他长期资产包括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图示如下:

1.2.2长期资产的特征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投资等,其特征分别说明如下:(1)长期投资特征:长期投资是企业的一种配置资金的活动,目的是通过调度和筹划资金来获得对其他企业的经营决策权或者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2)固定资产特征:固定资产是使用期限超过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一个经营周期的非出售用的有形资产。(3)无形资产特征:首先,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其次,无形资产是否会创造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4)长期待摊费用特征:该项长期资产是企业已经支付但需要在超过一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的费用。

2. 长期资产的处理方式

2.1长期资产处理的一般做法

2.1.1 初始成本的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按投资成本计量。。

2.1.2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

原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没有对被投资企业控制或共同控制并且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时采用成本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动,除非企业追加或者收回投资;确认投资收益时,按享有的份额确认。

权益法的使用条件与成本法的相反。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随着被投资企业的盈利或者亏损发生变动。

2.2新会计准则体系下长期资产的处理方法

2.2.1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1)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一种情况:若以企业合并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且为同一控制,分以下两种支付合并对价的方式来说明:(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的方式作为合并对价,初始投资成本即为合并方在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中所占份额。这时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那么应该增加合并方资本公积的账面数额,反之,应该减少合并方的资本公积的账面数额,此时若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则冲减留存收益。(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作为合并对价,初始投资成本仍为合并方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而所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股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反之,调减资本公积,不足调减时,减少留存收益。

第二种情况:若以企业合并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且为非同一控制,应以公允价值属性确定初始投资成本。(1)合并方以支付资产、发行证券或者承担债务的方式取得控制权,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为支付资产、发行证券以及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合并成本即以此为基础,而合并成本如果大于在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所占份额,差额记为商誉;反之,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第三种情况:不以企业合并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初始计量基础一般为公允价值,而初始投资成本与在被投资方占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初始投资成本则不进行调整;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就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与此同时,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2.2.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下,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编制合并报表的时候再用权益法进行调整。

(1)权益法会计处理:持有期间投资损益的计量基础是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损益时先以此为基础调整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再按享有份额确认投资损益。

(2)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已经确认的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可以转回,这样可以遏制企业利用减值转回来调整利润的现象的发生。

(3)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不再进行追溯调整,改用权益法核算时,直接以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的账面价值为初始投资成本。

2.3对比新旧准则体系下长期资产处理的异同

2.3.1新旧准则体系下长期资产处理的相同之处

以长期股权投资为例,第一,发生减值时,将减少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当不以企业合并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时候,若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的确定与旧准则中初始成本的确定基本一致。

2.3.2新旧准则体系下长期资产处理的不同之处

长期资产处理的新旧准则差异表现在多方面,以长期股权投资为例,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范围与旧准则不一样,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范范围要比旧准则窄。第二,确定与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的方式方法不同,新准则进行了规范,并有具体的操作方法。第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不同。第四,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时,使用的核算方法不同。第五,使用权益法核算时,新旧准则对于确认投资损益的方法规定不同。第六,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的处理方法不同。第七,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转让时的处理方式不同。第八,在会计报表中要求披露的信息不一样。新准则要求披露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信息要详细、透明一些,比如:子公司、合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等。

3.对以后会计准则有关长期资产处理提出可行性建议

首先,新准则中较多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但是公允价值的判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对企业来说有了较大的自主权,有可能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在长期资产中公允价值的运用非常多,比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就较多的运用了公允价值,因此,在以后的会计准则中应该适当的减少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

其次,在无形资产摊销方面,新准则不再限制摊销年限和直线法摊销,企业有可能通过调节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来避开限制,从而操纵利润。所以,本人认为应该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做出规定。

另外,新准则允许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样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能会在企业发生亏损的情况下通过债务重组重新确认收益来保证公司业绩,而不能反映出企业真实的收益和亏损情况,给投资者以虚假的会计信息。因此,个人认为应该对企业重组收益的确认比例做出限制规定,而不能无限度的进行重组收益确认。

鉴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许多问题产生的不同紧迫性,相信今后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交易类型的改变,涉及个别行业、某个领域的具体会计准则也可能会随着经济交易现象的具体发展而逐步的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而会根据经济的发展变换做出相应的调整、完善,从而越来越呈现出成熟的基本格局,更好的适应会计业的发展以及我国企业的不断发展进步。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更加有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其国际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

长期股权投资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由于中国现行税法与会计制度在投资收益的处理上存在差异,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方面容易出现漏洞,造成税款流失。因此,投资收益的税收管理问题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应注重加强被投资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加强税法宣传,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强化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税收管理。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按中国现行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其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正确核算投资收益是准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环节,也是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一、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对外投资,根据持股比例的多少有两种不同的核算方式:成本法和权益法。简单说来,在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收益为从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回的税后利润;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则不论企业是否收到该项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账面金额都随着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增减,并相应增加或减少税前会计利润。

中国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在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这种核算方式既不同于权益法也不完全同于会计上的成本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

二、不同核算方式的企业对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不同

由于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导致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也产生了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时间与确认金额上,笔者分别针对采用不同核算方式的企业对投资收益的不同账务处理方法,就企业所得税检查管理进行分析。

(一)成本法下的会计处理

1.在成本法下,会计核算是在分回股利时确定投资收益的,这与税务上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采用成本法,一般情况下不存在时间性差异问题。但在处置投资时,按会计制度确认的收益或损失会计上可以相应增减投资收益的账面价值,而按税法规定,每一纳税年度课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a企业因经营需要,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票10000股出售,售价为每股8元,支付相关费用500元,收回股款存人银行。该项投资成本为10万元,企业曾计提减值准备5000元(假设a企业该年度收回投资收益为10000元)。

出售股票净收人为:8xl0000—500=79500元,a企业应于处置时作:

借:银行存款795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000

投资收益15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

可见,会计上可确认投资损失15500元,大于a企业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10000元,因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这就造成企业账面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需要在申报纳税时进行税前调整。

2.会计制度规定,投资方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的分配额,企业分回的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根据税法的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上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如,a公司2004年1月投资于b企业,占b企业15%的股份,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2003年3月,b企业宣告发放2003年股利,a公司应分得15万元。因该项股利是从a公司投资前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中分得,会计处理中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15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也就是说,会计处理中a企业并未将这部分应收股利视为投资收益。然而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方企业则应确定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如果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b企业,则需要将这部分应收股利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可见,在对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进行检查时,不仅要重视投资收益科目,对投资成本的增减变化、投资损失的确认金额及应收股利科目的借方发生额都要进行相应的综合检查,从而对应纳税所得额给予准确的计算与核实。

(二)在权益法下。对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更是存在着时间上和金额上的差异

1.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在权益法下,企业应于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这部分投资收益需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税所得。也就是说,随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而增加的投资收益,并不是企业分回的利润、红利收入,因此,不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如果将来收到分回的利润,虽然不再增加投资收益,但应计算补交所得税。这就使得投资方账面体现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例如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投资于一中外合资企业b(所得税税率为30%),占该企业40%的股份,2003年该合资企业实现净利润700万元,并于2004年5月份宣告发放股利,a公司分回股利280万元。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a公司应于2003年末根据b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确认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b企业(损益调整)280万

贷:投资收益—圾权投资收益280万

因b企业尚未宣告发放股利,则a企业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项税款应于以后实际宣告发放股利的年度缴纳。

2004年b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a公司应作:

借:应收股利28o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损益调整)280万此时企业账面虽不体现投资收益,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还原为税前所得后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2.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往往并不将其全部税后利润用于股利分配,而常留用一部分,以备再生产使用,从而使得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通常大于下年度实际宣告分回的股利。如上述例1中,假如a公司本身2004年度账面会计利润为0,b企业于2004年5月宣告发放股利为210万元,则a公司只需就210万元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即:[210万,(1—30%)]x(33%一300%)=9万元。

但假如b企业于2004年5月宣告发放股利为350万元(其中包含b企业用以前年度留存收益转增资本),a公司则需就350万元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即:[350万/(1-30%)]x(33%一30%)=15万元。这种分配方式就使得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小于下年度实际宣告分回的股利。

这种差异有可能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逐步转回,也有可能随着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造成被投资方未分配利润的减少而无法收回。所以,在检查按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的企业时,更不能仅仅检查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必须按照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利润作为依据,还原为税前收益后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会计制度上允许企业计提减值准备,允许按照权益法核算的企业确认投资损失,允许摊销股权投资差额,但这些在税法上都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需要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着上述差异,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投资收益并不仅仅是会计账面的投资收益,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然而,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由于受以下四个因素的影响,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核算易产生征管上的漏洞。

1.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由于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往往分属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彼此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使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掌握被投资企业的盈利状况及利润分配处理情况,投资方企业不能及时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盈利和亏损确认所得和结转弥补。

2.被投资方利润分配不及时。对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否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补交企业所得税,取决于被投资企业是否按时作利润分配处理或对外宣告分派股利,即只有在被投资企业的年终收益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或对外宣告分派股利时,投资方企业才能将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受益,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就不能并入到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中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不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就会影响投资企业按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监督管理不到位。受目前税收管理模式的限制,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因难以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年终收益是否已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或已对外宣告分派股利,尤其对被投资企业应分配而未分配的利润、应分派而未分派的股利,会使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此收益分配失去必要的监督管理,从而产生税收征管上的漏洞。

4.部分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会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疏于管理,不严格按照双方的投资协议和章程及时对投资收益进行分配,造成企业所得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三、加强投资收益税收征管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对投资收益,特别是“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税收管理。

1.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管理政策,建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必要的税收信息沟通渠道,密切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实现情况及利润分配处理情况。

2.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握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如果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应及时监督投资企业按期将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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