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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个人汇报材料范文1
一、努力增强角色意识,积极履行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法院办公室是法院机关的综合部门,即有承上启下、协调左右、联系内外的纽带作用,又有传递信息、辅助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是办公室负责人,素质的高低,工作的好坏,履行职责的能力大小,轻则影响机关的办事效率,重则关系到法院审判工作能否得以顺利开展。为此,在从事办公室的工作中,同志努力增强角色意识,找准自身位置,积极履行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在公务方面,对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并善于保证这些任务有效地完成。同时,努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热情、细致地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在工作中,对繁锁的事务从没产生过一丝一毫的懈怠、厌倦心理,对每一件事情都能做到一丝不苟,保质保量;在工作作风方面,努力做到快、准、细、严。“快”字上做到了办事情、传文件迅速及时,从不拖位。对重要的、急办的事情一分一秒都不耽误。在“准”字上做到了认真细致,从不丢三拉四。在“严”字上做到严谨周密,把工作处理得有条不紊;在纪律方面,努力增强保密观念,在办公室工作接触的机密文件多,稍有不慎,工作不负责泄露机密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在工作中,同志坚持带头,并严格要求本部门人员努力增强保密意识,一切工作按保密规定办,从而保密工作从未出现一丝一毫的差错。
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是作为办公室主任的同志,在领导身边工作,与领导打交道多,怎么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为党组分忧解难,是他很长时间来潜心研究的课题。在工作中他首先努力做到分忧不越权。办公室人员特别是办公室主任是领导的助手,在管理活动中处于辅助地位。同时,由于工作量多,他经常在党组左右,围绕院党组意图处理一些工作。为此,他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工作的特殊性,明确职责,摆正位置,充分发挥自身功能作用,想方设法,为领导分忧,减轻其工作负担,让领导集中精力去想大事、抓大事、办大事。领导和同志们越是信任,他越是严以约束自己,从不因工作取得一点成绩而沾沾自喜,居功自傲,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特别在处理与同志们之间的关系时,他从不高高在上,自以为是,总能与同志们和睦相处,打成一片,这为办公室更好地协调工作,使党组各项决定能够有效得以迅速贯彻实施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他正是这样努力增强角色意识,认真履行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才使办公室各项工作得以稳步发展,同时,办公室工作也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认可。
二、着眼全局,竭尽全力,积极落实我院各项重大工作部署
一年来,同志带领办公室全体同志把服务好法院全局性工作,落实好党组的各种重大工作部署作为办公室工作的第一要务,认真的抓紧、抓实、抓好。
首先,在年初,办公室在党组的领导和各兄弟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认真完成了围绕2004年人代会前前后后的工作。元月份,按照党组的安排,同志带领办公室的同志们在广泛搜集情况,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13次易稿,完成了法院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去年过春节前两天他还没休息,忙着法院工作报告的印刷、校对工作。初六,按照人代会会务筹备组的要求,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开始介入人代会的有关工作。两会开始后,办公室又协助党组策划、组织我院的同志到会听取各代表团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收集各方面的情况。李院长报告结束后,法院工作报告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报告》被全票通过。两会结束后,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认真着手逐一落实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提出的对法院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做好两会所提议案及所提其他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工作。其中发信函64件,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又深入到四个县市反馈意见,后续反馈工作持续近一个月,这项工作也得到了市人大和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好评。人大发简报对我们的反馈工作予以表扬。
人代会的有关工作结束以后,他带领办公室人员开始关于加强法院基层建设汇报提纲的起草工作。为使市委了解省法院有关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会议精神,全面了解我市两级法院基层建设情况,根据院党组的部署和要求,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在对全市法院基层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9次易稿,完成了《关于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汇报提纲》。3月29日,李院长在市委常委会上,李院长就加强全市法院基层建设的有关工作作了详细汇报,汇报取得圆满成功,我市法院的基层建设工作博得了与会常委们的理解和支持,常委们纷纷表态发言,要全力支持法院基层建设工作。
俗话说:人管人气死人,制度管人顺人心。法院工作要想健康快速发展,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办法作保障。法院原来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在2005年年初,他积极向党组建言献策,提出以全新的概念出台一套目标考核办法来规范中院和全市法院的各项工作。此建议向党组汇报后,得到了党组领导的普遍认可和大力支持。为此,他汇同办公室有关同志,我们根据以往的考核工作经验,潜心研究了省内外十几家先进法院的考核办法,结合我们自身工作实际,历时两个月,先后几十次易稿,制定和出台了针对中院和基层法院两个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了这两个考核办法的出笼,那两个月,星期天他基本上没有休息过,很多个晚上都熬到深夜十二点、下一、二点,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去年我们对基层法院的考核是非常成功的,也得到了中院各部门和各基层法院的认可。目标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使我市法院各项工作迅速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极大地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从2005年六月份开始,我院根据上级法院和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安排,组织全市法院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这个活动整体上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党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各阶段的工作,从组织发动,制定方案,签订责任书,组织督促检查,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收集各种情况,组织建章立制,制定十项工作机制样本,协助组织考试考核等等,每个阶段的组织发动,每个阶段工作的督促落实,每个阶段向有关方面汇报,预备迎接各种检查的各项准备,任务繁锁,工作量很大,为此,他和办公室的同志们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付出了艰辛的劳动。这项工作也得到了市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政法委多次对法院专项整改工作予以表扬。政法委还特发一期简报,专题介绍法院的专项整改工作,并在我院建章立制阶段又发简报,对我们建章立制工作又一次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这项工作也得到了省法院的认可,省院检查组要我院检查验收,对我院专项整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立足本职,尽职尽责,高标准地完成本部门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2005年,他带领办公室全体同志围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工作的同时,又尽职尽责地完成本部门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办公室按大的职责划分,就有十四项工作,任务非常繁杂。在工作中,他努力做到同筹兼顾,合理安排,使办公室各项工作做到了齐头并进,全面开展,整体推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在工作中,首先,尽职尽责地完成了部门分管的和领导交办的各种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2005年办公室共起草各类综合材料60余份40余万字;较好完成了信息的编发工作。2005年编发简报143期,也是历年来较多的。其中被省高院采用32期,被最高院转发2期,被省政法委转发4期。2005年,我市法院被省院评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认真完成了公文处理工作。2005年,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严格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统一公文格式,防止了公文的乱编乱发而造成的行文不严肃。在11月份,对各基层法院的公文进行随机抽检评比。目前,各基层法院在公文处理上是比较谨慎的、规范的。年底在省院的公文抽查评比中,中院被省院评为公文处理先进单位;认真完成档案管理工作。首先,顺利完成了档案库房的大搬迁工作。年初,为确保我们老院档案库房4万余册卷宗安全转移到新的办公大楼,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室人员齐上阵,从人员分工、档案装载、途中压运、上架登记等工作进行严格要求,用了近20天时间,将全部卷宗安全转移到新档案库房,没丢失一片纸。为此,全科室人员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还认真完成案卷查阅、案卷归档等各项工作任务。在上半年进行的全省法院档案大检查中,我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受到了省检查组同志的一致好评;认真完成了督查工作。2005年,他所负责的办公室办理督办案件206件,做到案案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受到了市委、人大、有关部门和有关当事人的好评;认真完成了保密工作。2005年,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保密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了各项措施,全年保密工作没出现一点差错,保密工作稳步开展。省法院和省保密局组织的两次保密大检查,对我院的保密工作及软硬件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年前,我院保密工作被市保密局推荐为省保密工作先进单位。
同时,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还认真完成了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完成了各项外事接待工作,认真完成了报纸收发和报刊征订发行工作,认真完成了印章管理和上通下达工作,等等。事务性工作非常繁锁,绝大部分工作都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充分肯定。
四、以院为家,不计个人得失,对待工作做到全身心投入
法院个人汇报材料范文2
一、当前审委会工作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
1、构成形式上具有行政性。各级法院审委会一般由院长、副院长和有关业务庭的庭长组成,由院长或院长指定人员主持,从而使审委会具有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双重职能。这种构成形式的行政性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各行政首长行政事务缠身,少有时间仔细研究案件;二是有些成员本身的法律素质就不高,在表决中随大流,甚至一味附和主持人的观点;三是缺乏监督机制,在主持人对案件表态后,其他成员往往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给主持人个人的臆断披上集体决定的合法外衣提供了可能,造成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化。由此可判断,因为构成上的行政性,审委会最后决定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主持人的法律素质和良知。
2、操作形式具有幕后性。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呈封闭状态,采用会议的方式召开审委会进行案件讨论。开会时,除审委会委员、案件汇报人、记录人外,其他人不得进入会场旁听。当事人更不可能进入会场陈述自己的观点。这种方式给审委会蒙上神秘的色彩,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3、表决决议具有臆断性。审委会的决议在本院具有最高的裁决效力。审委会一般是临时召开的,也往往是集中一批需要讨论的案件后才召开。因时间的限制,各审委会委员只能通过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来作出自己的判决,并没有参加庭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甚至连卷宗材料都未曾细看,就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表决。通过这种过程所得的决议未免有主观臆断之嫌。
二、规范和改革审委会的建议
鉴于审委会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委会进行规范和改革。
(一)设立专业委员会和专职委员
1、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理由。疑难案件主要来自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某法院为例,从1999年至2002年,刑事案件所占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平均比例为18.7%,民事案件为37.4%,行政案件为1.8%。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国家立法较滞后,难处理,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认定和量刑幅度的确定,都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不得不慎重。行政案件虽然案件数少,所占比例也小,但涉及到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且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各行政区域内具有全局性,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比其他案件要尖锐。根据各类案件的特点和立法现状,要求审委会委员的法律素质与构成应当提高与改进。但不管审委会委员如何产生,他不可能对各部门法面面俱到地精通。因此笔者建议各法院应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可设立刑事委员会、民事委员会和行政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执行案件在审委会讨论案件中的比例逐渐增多,但讨论的内容往往是强制措施的决定和执行技巧的探讨,审委会委员完全可以凭自己的司法阅历进行判断,如涉及其他法律关系问题,可送交相关专业委员会予以审查,故不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中级以上法院还可设立知识产权委员会。
2、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委员的产生。建议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与专职委员相结合。就基层法院而言一般可由3人构成,其中1人为专职委员。根据基层法院的客观现实,以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经验为标准,可将入选条件定为: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审判长资格3年以上,其中专职委员为法律高等院校毕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审判长资格5年以上。除专职委员外,专业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审委会在符合条件的法官中确定和任命。
3、专业委员会与审委会的关系。这首先要界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凡送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先由案件承办人写出审理报告,然后连同卷宗等材料移送相关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可召集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和旁听庭审,听取承办法官汇报,提出自己的意见报告(必须载明专业委员会内部不一致意见),由专职委员提交审委会参考。由此可见,可将专业委员会定性为审委会的咨询机构。专业委员会作为审委会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桥梁,其职责是辅。当审委会与专业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从目前法律规定之原则,专业委员会应当服从审委会的最后决定。
(二)弱化审委会的行政色彩
1、公开选拔审委会委员。确定审委会委员入选条件,可参考专职委员的入选条件。程序:由院长办公会在符合条件的法官中确定候选人,由全院干警民主测评并将测评情况公布,院长办公会根据测评情况确定入选人员,或直接由全院干警选举产生,然后由院长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通过公开选拔,行政首长并不必然成为审委会委员。并且这种方式并不否定行政首长的行政职责和作用。
2、确定专职委员。各级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职委员的数额,基本原则是根据专业委员会的数目来确定,使专职委员与专业委员会相配套,即:基层法院确立刑事审判专职委员、民事审判专职委员和行政审判专职委员,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设立知识产权专职委员及其他必要的相关专业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是:主持专业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召集专业委员会听取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意见、旁听庭审,撰写意见报告,在审委会发表意见。如专业委员会内部意见不一致时,专职委员必须如实向审委会报告各种意见,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倾向意见。
3、明确议事程序。
(1)首先应当界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但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范围没有作出界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此有所涉及,但并不全面。在实践中,有些案件本身事实很清楚,法律规定也很明确,但承办人为规避责任,也将案件送至审委会讨论。故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作出界定是必须。在界定范围时,应当遵循这样一个原则:一方面要强化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另一方面也要强化承办人的责任。根据这一原则,笔者建议采取列举法和排除法相结合来确定该范围。建议如下:
以下案件必须提请审委会讨论:刑事案件方面,关于罪名定性难以确定的;民事案件方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的;行政案件方面,规章之间相互冲突,原告人数众多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执行案件方面,需要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或执行回转的;立案方面,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难以确定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的。
以下案件不得提请审委会讨论:刑事案件方面,关于量刑副度的确定(是否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除外);民事案件方面,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行政案件方面,关于责任的认定;执行案件方面,关于强制措施采取的确定。
(2)承办人提请讨论。凡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必须写出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当载明送交审委会讨论的事项和合议庭、独任庭的意见,报告份数与审委会人数相同),连同卷宗材料移交给相关专职委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案件错误或其他情况(如同一法院就相同事实出现不同判决)需要提请审委会决定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或需执行回转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必须写出执行情况报告。
(3)专业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查。专职委员召集专业委员会对承办人提请的案件进行讨论、旁听庭审,必要时可召集案件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发现审理过程的问题,专业委员会可进行适当调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专业委员会对案件的审查,不局限于案件承办人提请的要求审委会决定事项,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由专职委员根据专业委员会讨论情况写出意见报告(包括案件出现的其他问题)。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连同案件承办人的审理报告在审委会开会前2天分发审委会各成员。执行情况报告由审委会记录人员在会前2天分发给审委会各成员。
(4)审委会讨论。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就当遵循被动性规则:由案件承办人先汇报,再由专职委员介绍专业委员会对案件的审查情况,如专业委员会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介绍不同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然后由其他成员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院长)发表意见。其他成员形成多数意见后,主持人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否定多数意见。
三、审委会机构的设置及其他相关问题
1、关于审委会机构的设立。可根据法院案件情况,审委会应有5人以上且为奇数的审委会委员。审委会设立办公室,处理审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配备专职委员1人,秘书1人。秘书负责辅工作,如审委会讨论情况的记录和报告的分发。
2、关于院长及其他审委会委员回避的决定。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院长回避由审委会决定,但在实际中,这种情况很少发生,一是因为院长很少亲自审理案件,二是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的操作性不强。同时,审委会是以秘密方式召开会议,当事人不知道何时开会,也不知道审委会的成员有哪些,所以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也就无从谈起。故建议做如下规定:一是将审委会委员在法院公告栏中公示;二是在案件提请审委会讨论之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案件将由审委会进行讨论以及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并告之可以申请审委员成员(包括院长)回避。回避理由参照相关诉讼法关于申请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如实向审委会汇报。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其他审委会委员主持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申请其他成员回避的,由院长决定。一旦决定回避,被决定回避人员不得参加审委会对该案件的讨论。版权所有
法院个人汇报材料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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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院执法办案百日攻坚行动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开发区法院执法办案百日攻坚行动工作已圆满收官,经过全体干警100天的奋力拼搏,加班加点,百日攻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果,在这次行动中有着几名优秀同志带头冲锋,鼓舞队伍士气,该院周治服同志就是其中一位。
周治服同志是该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一名有着33年法院工作经历的优秀法官。周专委始终坚持把勤于学习、修炼内功作为第一要务,从未间断对法律知识体系的学习,努力提升自身政治素养和业务素养,经过33年的历练,成就了他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精湛的审判技巧。
周治服专委对待工作认真严谨,勇于担当奉献,积极开展审判及改革攻坚工作,特别是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无诉讼乡(镇)、村(街)创建活动以来,他将这两项工作衔接起来,对各村(街)进行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化解,所做重点工作取得了上级肯定、群众满意的良好效果。周治服专委带领审判团队今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12件,已审结106件,结案率达95%。
法院个人汇报材料范文4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人才工作环境,更好地调动全县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我县人才工作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才办有关文件精神,**年,县人才办印发了《**县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三争三创”活动实施方案》(永党组发[**]112号),对进一步深入开展人才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推进“三争三创”活动深入持续开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各单位人才工作开展情况和“三争三创”活动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对象:各乡镇,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二、检查验收时间:从**年5月8日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验收内容:
此次检查验收,按照《**县党政机关(乡镇)和所属事业单位人才工作考核细则》、《**县企、事业单位人才工作考核细则》进行。教育、卫生、农牧、林业、水务、城建、交通、公安局、法院、司法局、供销社的人才工作检查验收含下属事业单位;企业人才工作的考核以望远工业园和发改局为主,检查部分重点企业人才工作开展情况。
四、检查验收方法和程序
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分乡镇、党政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分别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方法和程序是:
1、听取各单位人才工作和“三争三创”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重点是基本情况、特色或创新工作及成效、存在的问题;
2、对照考核细则逐项检查有关档案资料,包括文件、图片资料等;
3、采取实地察看等形式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4、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县人才办按照人才队伍建设“三争三创”标准,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提出拟表彰命名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示范点,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委审批,在“七一”进行表彰命名。
这次表彰命名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示范点,将作为重点向区、市人才办申报。
五、有关要求
法院个人汇报材料范文5
被判七年却逍遥法外
2009年1月4日,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纪永平涉嫌、抢劫、敲诈勒索犯罪一案,到朝阳县人民法院。
得知此事,纪永平的父亲纪振海急得不知所措,想着该如何才能把宝贝儿子“捞”出来,得知弟弟纪振飞与县法院的人有交情,他便让纪振飞赶紧想办法,他情愿花多少钱都行。
纪振飞找到法院民四庭庭长宝振国,请求对纪永平判缓刑或者保外就医。由于纪振飞与宝振国是朋友,宝振国满口答应:“这事儿我来办。”
随后,宝振国找到该院刑庭副庭长、主审法官赵晓菊商量。赵晓菊说:“纪永平犯罪性质恶劣,没有缓刑的可能。”
宝振国没有达到目的,有些不甘心,又找到该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杜景信。杜景信的说法和赵晓菊基本一致:“对纪永平缓刑是没有可能的,只能保外就医,并且必须有纪永平患有重大疾病的正规医院诊断书。”
宝振国得到杜景信的指点后,将此情况告诉了纪振海和纪振飞,二人表示他们想办法办理纪永平患有心脏病的诊断书。
在为纪永平办理保外就医的过程中,纪振海、纪振飞先后三次共送给宝振国人民币19万元。之后,宝振国将7万元送给杜景信,3万元送给赵晓菊,余款9万元据为己有。
2009年1月22日,收到好处的赵晓菊安排法警霍然及法院工作人员贾玉美,提押纪永平去朝阳市第二医院体检。在提押的过程中,看守所工作人员以不开庭不能外提犯罪嫌疑人为由拒绝。赵晓菊将此事汇报给杜景信,杜景信立马与看守所所长取得联系,并按要求在提押票上签了字,将纪永平从看守所提出来。
纪永平从看守所提出来后,并没有到医院去体检,而是让他的舅舅刘志进入医院体检,因为刘志有风湿性心脏病。纪永平只是待在车内等候,由法警霍然看守。贾玉美领着刘志体检完后,将“纪永平”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的诊断书交给赵晓菊。事后,在宝振国办公室,宝振国送给贾玉美现金800元。
2009年1月23日,纪永平因犯、抢劫、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他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的诊断书被取保候审。不久,副院长杜景信签字,决定对纪永平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攻守同盟退还好处费
2010年5月,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在开展对基层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时,朝阳县法院审判纪永平的案卷迟迟调不上来,令他们感到很蹊跷。对此,他们又多次催促,而法院方面总是“慢条斯理”,过了好长时间才将案卷送来。办案人员经过认真阅卷,发现该案有很多疑点。
纪永平的犯罪行为不是一时的冲动,也不是只为满足一时的需要,而是成为一种恶劣的行为习惯。他没有丝毫的悔改之心,反而完被害人胡萍后再抢劫,还要敲诈勒索。这么严重的犯罪,为何只判七年,并且暂予监外执行呢?另外,在调卷时朝阳县法院还一拖再拖,调来的卷宗页码也是颠三倒四。难道这里有什么玄机?这一切,都引起了监所检察处办案人员的高度重视。
办案人及时将情况向主管检察长进行了汇报,主管检察长立即召集监所部门干警,认真分析研究了案情,最后大家统一了意见,认为此案一定有问题。
办案干警迅速展开了调查,发现朝阳县法院副院长杜景信等人有犯罪嫌疑:为什么罪犯纪永平案卷里没有司法鉴定,却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呢?他们敏锐地意识到,该案背后一定存在着职务犯罪!
正如干警们所猜测,当他们要求调阅纪永平案卷时,身为朝阳县法院副院长的杜景信可谓吃不香、睡不好,坐立不安。他预感到事情不妙,于是立即找到宝振国、赵晓菊说:“你们俩听好了,我觉得朝阳市检察院监所处调卷,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说道的,如果一旦有风吹草动,我们必须守口如瓶,谁漏了半点风声谁要负责。”
三人的碰头会过后,他让赵晓菊先走了,接着对宝振国说:“宝庭长,我看这事儿不妙,为了把握起见,你还是把给我的钱拿走吧,别因为这点事儿把我的饭碗打了。”说完,他把受贿的钱原封不动地退还给宝振国,还让宝振国写了一份不注明日期的收条。
随后,他又将赵晓菊叫到办公室交代说:“纪永平暂予监外执行的手续,办理得齐全吗?你可不要把这件事看成小事儿呀,出了事儿,咱们谁都跑不了。”
赵晓菊听后,心里发慌,回到办公室后,立马找来贾玉美,让其赶快补全相关的法律文书。在补办的过程中,由于案卷早已装订归档,案卷上都有编号页码,再重新补充材料装订,只能将不打印页码的材料装进去。就这样,他们急急忙忙伪造了各种假材料,结果就出现了检察院迟迟不能将案卷调来,调来后的案卷页码颠三倒四的事情。
他们除了伪造各种假的材料外,赵晓菊还让贾玉美带着纪永平到省政府指定的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经鉴定结论是:纪永平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据此,他们又将已经暂予监外执行的纪永平收监,接着才把纪永平的案卷送到朝阳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虽然纪永平被收监,案卷被检察机关调走,但作为主审法官的赵晓菊心里还是忐忑不安,她找到了宝振国说:“宝大哥,你还是把给我的钱拿走吧,我心里总觉得不踏实。”宝振国说:“没事儿,钱我先给你垫上,出了事儿我担着。”宝振国嘴上这么逞强,其实也是惶惶不可终日。自从纪永平被收监后,他多次给纪振飞打电话,约他见面商量对策。二人见面后,宝振国说:“你侄子的事儿可能要出问题,你先把钱拿回去,如果检察院的人问起你,千万不要说是找我办的。”
纪振飞说:“你放心,我绝对不会把你们出卖了。”尽管纪振飞信誓旦旦,但宝振国还是觉得他的话信不过,后来到底把钱退给了他。
顺藤摸瓜突破案中案
自作聪明的法官和行贿人,本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结果还是让那些有经验的办案干警一一识破了。
监所检察处在初查过程中,主管检察长、监所部门负责人亲自指挥,并带领办案人员在对案卷严格审查、细致分析的基础上,深入监管场所、医疗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并抽调基层监所、反贪干警20余人,统一指挥,协同配合。
一天上午,办案干警带着疑问,拿着纪永平第一次暂予监外执行的心彩超片子和他收监时做司法鉴定的心彩超片子,找医学专家咨询,结果医学专家明确告诉办案人员,这不是同一个人的心脏片子,一个是50多岁人的,一个是20多岁人的。当时的办案人员恍然大悟,更加坚定了他们的分析是正确的。经过20多个昼夜的调查,他们先是突破了法警霍然和纪振海的心理防线,之后顺藤摸瓜,使这起案中案终于露出了真容。
一审宣判后,建平县检察院对判处贾玉美无罪提请抗诉。杜景信、赵晓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建平县法院重审。
2011年6月17日,建平县法院重审的结果是:杜景信以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宝振国以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私藏弹药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赵晓菊以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贾玉美以暂予监外执行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个人汇报材料范文6
刑事委托合同书范文一
甲方(委托方):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411-39801345
甲方因 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按法律规定在以下各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在所选项上画“√”):
(一)侦查阶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三)审判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辽宁省及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 元; 2、办案费: 元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付清第四条约定的全部费用。
六、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在每个阶段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标准次数为 次。超过标准次数的,乙方按每次 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七、甲方交费后,乙方已经做了会见、阅卷、复印卷宗等实际工作的,甲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向甲方退还任何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是在已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九、特别约定:
甲方(签名): 乙方(签章):
承办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刑事委托合同书范文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
2、申诉、控告 ;
3、申请取保候审 ;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及控告、申诉。告知当事人自己的相关权利,以确保在该阶段当事人的口供证据能够是其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防止当事人在自己没有看过的笔录中签字。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7、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向委托人汇报情况和结果。
(二) 审理起诉阶段
1、乙方作为辩护人,就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证据与当事人进行核实,找到其中对其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并通过会见、调查取证或者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据进行核实。
2、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调查取证进展。
(三) 法院审理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乙方在审查起诉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案卷进行分析整合,确定辩护方向,形成辩护意见,并就辩护方向与被告人进行交流,确保两者之间的一致性;
2、从一审到终审的出庭辩护或;
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庭审情况和结果;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甲方应向乙方缴纳费用(人民币): 元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一审开庭之前付清全部费用。
六、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察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
(四)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八、争议的解决: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对该合同说明表示理解无异议。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上海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应另行协议。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十一、特别约定:
甲方(签名):
乙方(签章):
主任(签名):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刑事委托合同书范文三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 等合同诈骗一案,委托乙方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 担保合同诈骗一案之诉讼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权限为:
甲 三家合同诈骗一案的退赔。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甲方按 支付费,退赔额以 年 月 日乙方接受后甲方收到的款额计算。
2、合同签订后甲方预支付乙方10000元费,结案后据实结算,但甲方支付的费最低基准为5000元
第四条 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条款共十条,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