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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证明申请书范文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所有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产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应当承担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依法纳税和服从有关部门管理及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六条 共同共有的房屋,共同共有人对共有房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利时,应当经过所有共有人同意。
按份共有的房屋,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条 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都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经审查确认产权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者房屋他项权证。
以上证件,严禁涂改、伪造。
第八条 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递交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书,交验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和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并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竣工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
(二)买卖、受赠、交换的房屋,提交买卖契约、赠与书或遗赠证明、交换协议书或公证书、纳税证明等有关证件;
(三)继承、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提交遗产继承证明、分家析产单、分割单和公证书等有关证件;
(四)调拨、征购、合并、兼并的房屋,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产权交接书和协议书等有关证件;
(五)设定优惠权、典权和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提交合同和公证书等有关证件。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房屋用途、房屋所在街道的名称和房屋号码发生变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持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和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及有关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正手续。
第十条 房屋因倒塌、焚毁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人应当自灭失之日起3个月内,持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和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明,以及房屋灭失处理报告、批准拆除文件等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遗失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持证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持报载的声明和本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项手续的,可以委托人持书面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证件代为办理。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共有人有自愿放弃产权的,应当出具弃权书。
第十三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和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转移、变更产权或者设定他项权利:
(一)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者房屋他项权证的;
(二)位于已经确定的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三)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四)产权有争议的;
(五)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产权或者设定他项权利的。
前款第(二)项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三)项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凡被列入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都必须予以协助,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和验证手续。
第十五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城市的房屋产籍,并应当根据保持产籍完整和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产籍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变动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补充。
第十七条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和利用房屋产籍,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内的罚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使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或者在房屋产权登记和验证工作中久拖不决、故意刁难房屋所有人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判。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的单位、个人在本省城市的房屋的产权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适用于本办法。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纳税证明申请书范文2
而在今年更早些时候,住建部相关负责人对媒体公开表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在进行实施14年来的第二次修订,将在2013年6月前完成全部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据悉,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和功能的调整;二是对覆盖人群的重新梳理;三是对监管形成制度化约束。
按照现行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由于强制缴纳、受限支取、贷款审批手续繁琐、挪用现象普遍等问题广遭诟病。上述组合消息的,自然引发社会关注。在部分专家和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住房公积金已全面进入“改革期”,而目前需要讨论的重点已不仅是如何放宽支取自由度、加强监管等技术层面,甚至上升至存废问题。
难以支取的公积金贷款
“我奉劝想要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定要在身体和精神上都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在北京中关村某科技公司工作的王女士说。见到本刊记者的时候,她和丈夫深陷在公积金贷款和支取的繁琐手续已经2个多月了。
王女士夫妇自2年前结婚后就开始物色合适的房子。因为手头资金有限,目标锁定为北四环附近50-60平米的二手房。去年,两人曾经看上一套各方面都很合适的房子,甚至已经初步签下了购房意向书,但最终没有成功。因为房主坚决不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买主。“我工作很忙,没空儿跟着你瞎折腾。”王女士至今记得房主当面甩给自己的这句话,“当时很生气,认为房主故意刁难人,现在终于体会到了。”王女士表示,如果自己将来卖房,也一定不会卖给用公积金贷款的人。
今年夏天,王女士再次看中一套房子,房主是个退休老人,同意公积金贷款付账。8月24日,王女士夫妇在位于北四环的房屋中介交了定金、中介费、担保费后,成功网签购房合同。同时,中介服务人员提醒他们,要尽快准备公积金贷款的资料了。
王女士给记者展示了一张长长的清单,上面都是需要准备的材料。买房人方面,首先是一份贷款申请书,然后是《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外地人士的暂住证》《5年以上本地纳税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此外还需要提供《学历证》《学位证》,因为据称这些都能为贷款成功增加几率,一起提交审批有益无害。卖房人方面,除了上述基本证件,还需要带着《房产证》等房屋证明材料。另外,由于房主是离异人士,还被告知需要找出当年的《离婚判决书》,以证明是房子的唯一产权人。
9月6日,备齐所有材料的王女士首先按流程规定前往东二环朝阳门外,将买房首付款打到住建委指定的某银行的第三方监管账户上。
7日,夫妇二人与房主一起来到位于南三环方庄的房产中介总部面签,先由中介帮忙检查一遍材料是否齐全,并确定申请贷款的额度。“我只记得那一天,填了一堆表、签了一堆字。”王女士说,很多材料表格和都是一式三份、一式五份的写,具体是什么,现在已经完全记不起来了。至此,审贷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历时15天。
9月17日,买卖双方来到位于北二环雍和宫的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网点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将材料悉数上交,并填写了个人资料表等多份表格后,被告知回家等消息,一个星期左右便会接到电话或短信,知道贷款申请通过与否。
然而十几天过去了,王女士夫妇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直到9月28日,她致电中介公司,托其帮忙问问情况,才得知自己的申请额度没通过,需要重新申请。
10月12日,买卖双方再一次来到贷款中心,重新申请了一个较低额度的贷款。“因为数额变动了,所以要把上一次的步骤全部重复一遍。”王女士说。同一天,她又跑到银行,补交上多出来的首付款。
10月16日,王女士接到审批通过的通知,双方第三次来到贷款中心,提交了按要求开通的还贷银行卡账号后,正式签下了贷款合同。揣着这份贷款合同,早已等得心焦的王女士第二天就催着房主一起去石佛营的房产交易大厅办理了房屋过户。
10月的最后一周,王女士终于接到了银行发来的放款短信,通知她从11月26号起,正式开始按月还贷。此时,已经距最初提出申请的日期过去2个多月;其间,她和老公均请了10余次事假,扣了上千元工资。而之所以要这么长时间,除了等待相关部门的层层审批,还因为公积金贷款要求买卖双方一起办理,所以要迁就房主的时间。
即便如此,王女士夫妇与住房公积金的交手只能算完成了上半回合。下一步除了要取出各自工作以来累积的公积金,还要办理今后的公积金按月打到账户的申请手续,这意味着,又要准备各种材料,填写各种申请,等待包括本人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银行的漫长审批了。
就在王女士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她又听说了一件新的烦心事。由于其单位―直在交行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还贷的银行是建行,银行之间无法办理业务关联,也就意味着今后每个月,王女士都要去交行取公积金,然后再去建行还款。
住房公积金存废之争
梳理中国内地自改革开放以来推出的各项政策不难看出,政府一向喜欢向近邻新加坡“取经”。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同样是从新加坡学来的“成功经验”。
1955年,为了对退休和失去工作的人提供保障,新加坡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由于该制度实际上是对公民私人财产一种强制性的储蓄,推出之时充满争议。但是由于实行几十年来,确实缓解了不少新加坡人的住房问题,因而被看做是经过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
不过除了新加坡之外,当前世界上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并不多。所谓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国际上有专家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义为“公益信托”,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教徒个人财产捐赠。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但是其强制性的特点,又似乎有异于公益信托。
1991年,住房困难问题尤为突出的上海市率先在内地试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被政府认为在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过渡期间,有效地提高了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1999年,内地全面进入住房制度改革时期;同一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推广。2002年,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对公积金的监管以及违法使用公积金的惩罚措施进一部细化。
多年来,中国内地政府―直声称,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保障性。在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写明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然而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连续走低的事实,似乎又与推行这项制度的初衷相悖。
来自住建部的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累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超过1.1亿人,缴存总额达1.6万亿元,缴存余额9600亿元,通过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帮助4700万职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
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超过2.06万亿元,同比增长27.5%;缴存余额超过1.2万亿元,新增余额增幅为26%。然而公积金使用率72.8%,同比降低1.78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运用率则只有53%,同比降低3.51%。众多中西部内陆省市如河北省,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仅为35.51%。而这也是住建部至今为止最后一次公布这一百分比数据;今年,住建部提供的数据只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总计已达2.1万亿元人民币。
上万亿资金躺在银行里睡大觉,其拥有者――普通劳动者却不仅拿不到一分利息,只能眼睁睁的看着通货膨胀的发生,而不能自由的支配,改善现实生活。住房公积金的这一漏洞,还为腐败提供了机会。有媒体统计,公开报道的挪用公积金案件,从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一直上升到2007年的17起,2008年的18起。涉案金额也从2003年的1.6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10.8亿元。
在这样的背景下,近期有关住房公积金入市的消息,自然引发人们对于公积金产权所有人、收益分配、资金用途、投资风险以及监管能力的担忧。甚至被指是政府变相从个人和企业获得的巨额资金池,是对个人产权和收益权的损害。
另一方面,虽然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修改,重点强调提高资金使用率,更多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并加强监管。但是仍然有很多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暴露的弊端,仅靠修修补补已无法获得质的改变。现在应该考虑是否还需要保留。
没有住房公积金可以有什么?
早在2007年,人民网就对此进行过一次网络调查,结果显示:在参与调查的1200人中,82.9%的人对现行公积金制度成效不满意。47.6%的人认为应该取消住房公积金,代之以其他住房福利。其中,不少人倾向于以住房津贴代替公积金。
所谓住房津贴,是指政府对购房者和房屋租户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或减税。据悉,当前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以及美国、加拿大等国普遍实行住房津贴制度。这一制度最早出现在二战后初期,当时欧美各国的住房政策普遍以补贴建房为主。上世纪70年代,欧美各国普遍面临通货膨胀压力,住房价格持续走高,在人们的日常消费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先后开始对住房消费者实行补贴。
目前,欧洲大陆国家相对比较重视补贴租房,瑞典、德国和法国先后建立起了一套根据家庭成员数量及其收入状况减免房租的方法,使得比较困难的家庭可以花比较少的租金住在比较好的公寓里。美国和英国则更多地使用补贴购房的方法,其主要措施是通过减税来降低房价。
根据欧美各国财政支出显示,住房补贴的数额是极其有限的,在整个公共开支中占据的比重很小,极少超过9%,上世纪80年代以来,多数国家都降到了3%以下。而与住房公积金相比,住房津贴的最大优势在于个人有更大的自,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消费支出,不会出现公积金使用率低下的情况。
在上述网络调查中,另有15.4%的人赞同成立专门的住房储蓄银行。这种在欧洲已经有百年历史的住房储蓄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鼓励公民个人自愿参与住房储蓄投资,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德国的“建筑储蓄银行”项目,购房人可以在这种机构中针对特定的住房项目进行储蓄,不仅可以得到适当的利息,而且有权以低于市场价的利息得到住房抵押贷款。在德国,约50%的住房融资来自于住房储蓄制度。